原杏花分园四栋厂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苗木残值拆除处置 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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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杏花分园四栋厂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苗木残值拆除处置公告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红线框内为标的范围,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原杏花分园四栋厂房(5号、6号、7号、8号)拆除后的废旧资产,拆除范围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苗木等。项目地点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与金池路交口东南侧,四栋厂房(5号、6号、7号、8号)建筑面积合计约10299.73㎡。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康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康嘉价评字〔2025〕564号《价格评估报告》。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开通会员可解锁*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4万元。在合同期履约完成且乙方无违约行为后由甲方无息退还。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乙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标的资产的拆除、解体施工作业须由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完成,如乙方自身具有上述资质,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情况和证书报甲方备案;如乙方委托具有上述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完成拆除、解体等施工作业,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与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针对本项目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和证书报甲方备案。如乙方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资质及相关材料,甲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乙方须在本合同所涉项目成交后、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转让标的并将残值物品清运),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建筑物拆除方案、拟投入机器设备、拆除进度安排等,拆除处置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且乙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乙方方可进场施工。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施工。

(五)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拆除施工,期间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环保降尘、空气污染、垃圾清运等全部义务和责任。如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事故且产生重大影响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因自身原因被相关部门通报的,一次通报整改,二次通报约谈,三次及以上处违约金3000元/次。

(六)本项目工期为20个日历天。其中,5号、6号、7号厂房工期为15个日历天(自资产交接日起开始计算),8号厂房工期为20个日历天(自资产交接日起开始计算)。乙方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所转让标的拆除、资产清运及垃圾清运工作,同时办理完成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含单个节点工期),扣除2000元履约保证金,若逾期超过5日,乙方未能完成所有转让标的拆除、资产清运及垃圾清运的,乙方无条件撤场,且不得向甲方索赔。同时,由乙方承担甲方后期因厂房拆除、垃圾清运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

(七)拆除前,乙方应按照相应法规和甲方要求搭设各项安全保障围挡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挡搭设前所需的各项手续办理、搭设及拆除过程中各种矛盾化解等工作。乙方应保护拆除区及其周围地上地下的电力、通讯(网络)、给排水,严禁擅自处理。不在拆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管材等,乙方不得损坏和拆除,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八)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生产、降尘降噪、环境保护等措施,拆除现场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要求,即围挡、物料及裸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湿法作业、渣土密闭运输100%。

(九)人员要求

(1)乙方应在开工前3日内向甲方上报项目负责人名单。项目负责人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听从甲方的安排。

(2)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所报项目负责人,若甲方组织会议时项目负责人未到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

(3)乙方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甲方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安全责任要求

(1)拆除前,乙方应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采取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施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乙方应在进场前办理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乙方须充分考虑拆除标的物的临时存放、看管和安全工作。

(4)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及“一会三安”制度,乙方的专职安全人员和拆除技术人员必须管理到位,不得擅自离岗,并向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督促拆除人员按章操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含意外风险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一)资产处置要求

(1)乙方需负责拆除后废旧资产的外运、清理、回收处置等工作,并按照拆除资产回收报价回收上述废旧资产。

(2)本次拆除的资产属于废旧物资,没有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甲方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同时部分资产名称、数量或面积等可能与实际有所不同,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3)乙方在拆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乙方须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项目范围内的拆除、清理、回收、处置等各项工作,直至通过验收。

(十二)其他要求

(1)乙方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负责职工的社会保险、意外险、防护用品、体检等,由此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

(2)甲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扣除(在扣除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乙方进行确认,但在扣除后应以扣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或要求银行在履约担保限额内支付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如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超过履约担保的金额,超过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担。同时,乙方在接到扣除通知书后15日内,应补充提供与扣除金额等额的保证金,以维持合同有效期内履约担保的完整性。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从后续支付的款项中扣留或解除合同。

(3)因政府政策、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流行病以及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甲方和乙方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前期投入风险双方自行承担。

(4)乙方及拟派项目人员须具备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5)如因乙方拖欠转让价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在拆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处置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有权全额扣除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终止合同。

(十四)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境等事故致使甲方或相关方蒙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由于本次标的资产均已报废,乙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六)乙方在拆除工作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并符合合肥市庐阳区的有关环保、扬尘治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及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乙方完成拆除作业后,需将土地平整,净地交付,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场地(包括地坪以下部分)无任何残留物,并须经甲方验收通过。

(十七)其他特别说明:(1)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乙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 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 (¥ / 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0.1%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1 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拾万元 (¥ 100000元)。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甲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庐阳区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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