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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金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公车转让公告(二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肥滨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合肥包河区徽州大道1388号
法定代表人:宁杰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停放在: ,型号: ,项目编号: 。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开通会员可解锁*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车辆交通违章罚款、扣分及交通事故责任,车辆过户及交接前由甲方承担,车辆过户及交接日后的由乙方承担。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200元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为转让总价款的20%。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200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为转让总价款的20%。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相关部门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地 址(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