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0-10
发布于
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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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408812025AGK00112

项目名称: 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购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采购货物名称:12人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购需求: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购项目,供应商必须针对所投包里所有的货物及相关服务进行报价,不能针对部分货物及相关服务进行报价,供应商的总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无效。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供货期:30个工作日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本项目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供应商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投标产品属医疗器械的,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注册登记表或备案凭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开标地点: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路天茂上郡西门对面丽怡酒店北侧巷内宏远居五楼山西景宏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须在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办理供应商入驻。 2、本公告发布媒介: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有关本项目的更正、补充等内容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布,请投标人关注。投标人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上述网页,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3、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 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收取 。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

地 址: 永济市银杏东街 9 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景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路涑水街北200米篮球馆西宏远居五楼

联系方式: ********

3.采购代理机 构信息

项目联系人: 狄女士

电 话: ********

附件信息:

2025.10.10招标文件--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购项目.pdf

1.0M

项目名称: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408812025AGK00112

采购人: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景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四章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章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文件

第八章相关附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陆山西省

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00分(北京

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8812025AGK00112

项目名称: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00万元

最高限价:100万元

采购需求: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购项目,供应商必须针对

所投包里所有的货物及相关服务进行报价,不能针对部分货物及相关服务进行报价,供

应商的总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无效。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

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中

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供货期:30个工作日

质保期:3年

交货地点: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设备采购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备注
1 12人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详见招标

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

-1-

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须

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投标产品属医疗器械的,须提供有效的医

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注册登记表或备案凭证。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的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59(北京时间),在

线上获取采购文件。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

售价(元):0

四、投标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五、开启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路涑水街北200米篮球馆西宏远居五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参加本项目

投标的供应商须在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办理供应商入驻。

2、本公告发布媒介: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有关本项目的更正、补充等内容将通过上

述网站公布,请投标人关注。投标人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上述网页,采购人(或

代理机构)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3、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

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

联系地址:永济市银杏东街9号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景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路涑水街北200米篮球馆西宏远居五楼

邮编:044000

电子邮箱:********@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狄女士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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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2 中标人的确定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采购人确定
3 供应商应具备特定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投标产品属医疗器械的,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注册登记表或备案凭证。
4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部分文件 本次供应商应按下列顺序提交资格证明部分文件。1.提供《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2.营业执照;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5.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6.投标保证金凭证或保函;7.特定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投标产品属医疗器械的,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注册登记表或备案凭证。8.供应商应中小企业声明函。
5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部分文件 本次供应商应按下列顺序提交商务技术部分文件。1.投标函(格式见第六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第六章);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4.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5.报价明细表(格式见第六章);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7.商务条款响应表(格式见第六章);8.技术条款响应表(格式见第六章);9.业绩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10.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其他主要介绍;11.质量保证承诺和质量保证体系;12.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方案;1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资料。
6 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文件 本次供应商应按下列顺序提交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文件(如适用)1.强制节能产品证明材料(如不涉及,可不提供)2.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如不涉及,可不提供)3.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为正版软件(如不涉及,可不提供)4.所供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如适用),附有效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5.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附承诺书,格式自拟。6.供应商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如适用)(需提供证明材料)7.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不涉及,可不提供)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不涉及,可不提供)9.监狱企业声明函(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7 价格扣除优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8 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9 投标文件编制及递交 1.供应商在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去制作、编制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材料采用原件扫描件。2.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3.开标截止时间后,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无法接受投标文件。
10 开标 1.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间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电子CA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1.1开标时,供应商可远程使用编制投标文件时所使用的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2.使用CA数字证书对其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时长为
10 开标 30分钟,在解密时长30分钟内仍未解密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3.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形需请示财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解密。
11 开标评审补救措施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须请示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启动纸质开评审,待系统恢复后,应把开标、评审结果上传至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系统:(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系统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因停电等客观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其他无法正常进行电子开评审的。
12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1.保证金金额为:1万元;2.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3.投标保证金形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电汇、银行保函、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4.开户名:山西景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号:3********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大街支行账号:********1377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5.电汇形式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退还,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银行手续费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采用非电汇形式缴纳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前一个工作日18:00前将银行保函、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扫描件发送至山西景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163.com)。邮件标题格式为:项目名称+公司名称。7.投标人须及时查询保证金到帐情况,因银行结算、不可抗力等非采购人原因造成的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8.投标人应按上述要求递交保证金,否则其保证金视为无效。
13 现场踏勘 本项目□是☑否现场踏勘
14 标前会 本项目□是☑否召开标前会
15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日起计算)
16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5人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4人。专家确定方式: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17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 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收取:15000元。
18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节能产品 凡涉及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提供的货物有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的予以优先采购。
环境标志产品 提供的货物有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中产品的予以优先采购。
正版软件要求 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信息安全产品 货物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供应商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产品包装 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 供应商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予以优先采购。

-8-

中小企业 本项目☑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属于□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须按照招标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章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文件)。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山西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规定,本项目适用于:□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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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单位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为准。

-10-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投标活动。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永

济市人民医院”。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山西景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4“供应商”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

2.5“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采购人确定,最终中标的供应商。

2.6“货物”是指各种形态、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辅件配件、

备品备件、软件、服务等标的物。

2.7“服务”是指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由供应商承担与货物伴随的相关服务,

包括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以及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和供应商承诺的其

他类似服务。

2.8“产品缺陷”是指货物在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

面存在的潜在隐患或有碍产品使用安全和产品使用寿命等情形。

2.9“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虚报、谎报、隐瞒事实,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承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

3.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详见招

标文件。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

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

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投标产品属医疗器械的,须提供有效的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注册登记表或备案凭证。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

-11-

目的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4.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

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通知的告知及获取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发出

(视同书面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将不

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开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招标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四章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章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文件;

第八章相关附件。

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

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

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供应商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登记备案并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

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按招标公告中的联

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7.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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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15日前,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政

采云平台)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

购人)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在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一个工作日前,将该变更时间以发布变更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7.4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供应

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招标文件做

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

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7.5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情况可在不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

容前提下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三、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

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评标委员

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

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

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4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文和中文译文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供应商的不

利后果,采购人概不负责。

9.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9.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

-13-

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能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技术服务文件。

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文件为政府采购政策性评审认定内容,若不适用,可不提供。

本次招标,供应商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商务技术文件内容和需要供应商

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

9.1.1电子投标文件

(1)供应商在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去制作、编制投标文

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投

标文件进行加密。

(2)电子投标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要求采用原件扫描件。

9.1.2纸质投标文件

不适用

9.2投标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

技术文件及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

9.3建议投标文件规格幅面(A4,图纸可为A3),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

统一编目、编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

商承担。

9.4投标保证金

详见须知前附表

9.5投标报价

9.5.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

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

限于各项购买货物/服务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

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

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供应商不得再要求追加

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

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14-

9.5.2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

9.5.3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9.5.4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货物、服务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

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9.6本次招标不接受备选方案。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

10.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0.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

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0.2供应商照搬照抄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

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时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

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

10.3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特别要求供应

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表和技术条款响应表中以审慎的态

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

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10.4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

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

的回答文字。

10.5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

内容。

10.6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

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7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1.投标有效期

11.1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

拒绝。

11.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

-15-

标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采购人作出答复;供应商可以拒

绝采购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应相应延长投标保证

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

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2.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2.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

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

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12.3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封面下方以

及其他要求盖章页加盖公章,同时在要求签字页签署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或

加盖本人名章。

12.4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

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不适用

14.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解密时间进行解密。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5.1供应商在开标解密截止时间前,可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5.2供应商对电子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在电子投标文件上进行,修改完成后重

新上传。

15.3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

补充、修改或撤回。

-16-

五、开标

16.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16.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采购

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6.2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与招标文

件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活动,并且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16.3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

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16.4供应商在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中自行查看开标结果。

16.5开标后,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不予退还。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7.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7.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

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法律规定的情形

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17.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7.4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评审专家库中,通过

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

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7.5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

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17.6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

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

的评标意见无效。

-17-

17.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招标文

件一并存档。

17.8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

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7.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

级财政部门报告。

17.10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18.初步评审

18.1资格性审查

采购代理机构将协助采购人依据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

准和评标办法中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

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资格审查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与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18-

采购代理机构对资格审查时需获得采购人授权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模糊不清或存在疑问的资格性证明文件,在不影响投标实

质性响应的前提下,须经供应商进行澄清。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若有缺失或不符,开标

后不允许补正或修正,且投标无效。

18.2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

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中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投标

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1)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供

应商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

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

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

性。

18.3审核中,对明显的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

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8.4如果多个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

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二)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

-19-

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

品牌供应商获取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

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三)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

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技术要求中标注“※”的产品为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

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9.投标的澄清

19.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共同签字。

19.2供应商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

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

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

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9.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

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中标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

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21.推荐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

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

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

-20-

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且不提出异

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本项目具体确定中标供应商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评标报告的编写

22.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2.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

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23.评标过程保密

2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

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3.2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

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人

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4.重新评审及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21-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

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

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

告本级财政部门。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

应商进入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

人或代理机构均有权依法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5.采购项目废标、终止与处理

2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项目废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

25.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

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

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

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5.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如分包按包计),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

3家或者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22-

采购项目(按包计)终止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采购项目终止后,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5.4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

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

书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签订合同

26.中标通知

26.1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的中标确认函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或

采购人)将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26.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

得放弃中标。

26.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未中标

的供应商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7.签订合同

27.1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7.2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它协议或声明。

27.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项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

款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

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27.4中标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

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

28.中标服务费

28.1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28.2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类型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中标金额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八、保密和披露

29.保密

29.1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审的解释。

29.2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29.3供应商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承诺承担本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

本次投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0.披露

30.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

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0.2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人

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名

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

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

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31.询问

31.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按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

-24-

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进行质疑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中标公告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提出质

疑。

31.2询问事项,询问方式为口头询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口头答复;询问方式为书面

询问的,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

委托人的身份证扫描件、询问函,资料1份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

作日内予以答复。

32.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

定质疑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2.2质疑供应商质疑时须线上提交以下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法定代表人质疑时

不提供此项内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2.3供应商提起在线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如

实填写事项及信息,在线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纸质版扫描件或图片(支持格式:

DOC、DOCX、PDF、JPG、PNG、GIF)。

32.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内容包括:

A.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事实依据;

E.必要的法律依据;

F.提出质疑的日期。

-25-

32.5对招标文件、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书面答复。

32.6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2.7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B.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C.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D.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E.质疑答复人名称;

F.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8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32.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

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在线接收质疑答复结果。

十、违约处罚

33.违约处罚

33.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

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

(9)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有第(1)-(6)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3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7-

第三章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投标文件初审

1.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承诺 提供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的承诺
7 无行贿犯罪声明函承诺
8 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 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9 营业执照 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0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1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开标当天由资格审查人员查询,未出现不符合的情形
12 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提供《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制作并签章
13 投标保证金凭证或保函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4 具备特定资格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资格评审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否则视为该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

-28-

说明:

(1)提供的复印件局部模糊不清晰、无法辨认,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原

件,以便核验,如无法提供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将视为无效。

(2)资格审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审查标准,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3)资格审查由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采购人完成。

2.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3.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1 投标函 提供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制作,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提供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制作,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提供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制作,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
4 开标一览表 提供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制作,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
5 报价明细表 提供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制作,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
6 商务条款响应表 提供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制作,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
7 技术条款响应表 提供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制作,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
8 其他 对下列其它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8.1不存在可选择投标方案的情形;8.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8.3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8.4不符合政府采购国家强制性因素要求的条件。
符合性审查注意事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应列明具体原因。

说明:审查时,对特殊情况的处理评标委员会要遵循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

定的原则。

4.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29-

5.特别说明

5.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

5.2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提供的材料,如有调整,内容及签署必须完

整、有效,且没有本文件不可接受的条件。

二、政策性要求评审内容及标准

(1)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价格折扣: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

惠的扶持政策。

供应商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上述要求(如涉及的话),均应作出响应。

三、评审办法

1.评审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

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的主要因素为价格部分、商务部分、服务

部分、技术部分。

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每个评审因素的得分汇总,符合条件且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为中标供应商。

2.评审细则

第一部分价格部分(30分)(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比例 30分
第二部分商务部分(5分)(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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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业绩供应商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前)完成的类似项目案例,要求必须提供供应商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和中标通知书和类似业绩对应的任意一张结算有效发票。作为证明,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5分。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缺一不可。发票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须清晰可查,并附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 5分
第三部分服务部分(18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评审,得分为各成员的算术平均值)
1、实施保障根据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项目实施保障措施:(1)人员保障(包含姓名、职务、地址、电话等)(2)供货保障(3)质量保障(4)配件保障(5)安全保障(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具备有效的预防和处理措施)等内容进行比较和评价。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中有缺陷(缺陷是指:凭空捏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不符合采购需求、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标题等)得1分,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无缺陷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最高得10分。 10分
2.备品备件、后续耗材消耗及供应承诺供应商提供详细全面:(1)备品备件(2)后续耗材消耗及供应承诺描述等综合评审。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中有缺陷(缺陷是指:凭空捏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不符合采购需求、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标题等)得0.5分,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无缺陷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最高得2分。 2分
3.检测维护、定期回访、培训方案本项目(1)售后定期回访方案、(2)检测维护及保养流程实施细则、(3)针对本项目的具体培训方案等综合评审。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中有缺陷(缺陷是指:凭空捏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不符合采购需求、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标题等)得1分,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无缺陷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最高得6分。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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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技术部分(47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评分,得分为各成员的算术平均值)
1.货物技术参数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得1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2分,超过10项(含10项)此项得分为0。得分及扣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注:中标产品交付标准必须以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为准,如有虚假应标采购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 15分
2.产品功能介绍及实物图片所提供投标货物的详实性,能够客观反映产品性能指标,产品功能,产品使用方法等的产品真实图片、彩页、说明书等。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中有缺陷(缺陷是指:凭空捏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不符合采购需求、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标题等)得1分,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无缺陷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最高得2分。 2分
3.供货实施、安装、调试方案根据项目具体内容编制(1)供货方案(2)安装方案(3)调试方案。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中有缺陷(缺陷是指:凭空捏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不符合采购需求、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标题等)得1.5分,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无缺陷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最高得9分。 9分
4.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及交付标准根据供货期实施(1)制定时间进度表(2)实施进度保障措施(3)交付标准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中有缺陷(缺陷是指:凭空捏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不符合采购需求、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标题等)得1.5分,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无缺陷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最高得9分。 9分
5.质量保证措施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质量保证措施应包含(1)质量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宣传图片等)、(2)使用说明(至少保证使用说明详细明确)、(3)产品功能描述(包含但不限于产品性能描述、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等)、(4)产品配置清单(货物规格型号、数量等)。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中有缺陷(缺陷是指:凭空捏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不符合采购需求、内容缺失、只有简单标题等)得1分,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无缺陷的,得2.5分,不提供不得分。最高得10分。 10分
6.承诺及响应程度(1)供应商承诺保证在产品出现故障和问题时能够30分钟内响应,3小时内到达现场消除故障、提供售后支持的得2分,4小时内到达现场消除故障、提供售后支持的得1分,6小时内到达现场消除故障、提供售后支持的得0.5分。(承诺并提供响应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赋分)。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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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商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购项目目前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现通

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符合条件并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其供货。

二、商务要求

1.供货期

30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

永济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

3.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行业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

4.质保期

质保期:3年

5.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2)中标供应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交合同额

5%的履约保证金。

(3)提交履约保证金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

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4)中标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项目验收合格,采购人60日内无息返还

履约保证金。

6.付款方式

双方合同签订后付30%,设备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付70%。

三、技术要求

(一)采购技术参数、性能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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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招标参数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招标要求

(一)总体技术要求

1.TSG24-2015《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T12130-2020《氧舱》

2.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T150.1~150.4-2024

《压力容器》、GB/T4732.1~4732.6-2024《压力容器分析设计》、NB/T47013《承压

设备无损检测》

3.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4.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7134-2008《浇铸型工业有

机玻璃板材》

5.GB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6、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二)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

1.治疗舱升、降压速率:0.004Mpa/min~0.02Mpa/min范围内可调。

2.过渡舱升、降压速率:0.008Mpa/min~0.08Mpa/min范围内可调。

3.舱内进气噪音:空调运行时≤60dB(A)。

4.舱内照度:平均照度≥60Lx,照度不均匀度≤60%。

5.舱内环境氧浓度:≤23%。

6.吸排氧阻力:吸氧阻力≥-50Pa,排氧阻力<50Pa;

7.传物筒联锁装置:递物筒安全联锁装置:锁定压力:≤0.02Mpa,

复位压力:≤0.01Mpa;

8.温控范围:舱内温度值应控制在18℃~26℃范围内,并随时可调;

夏季:22℃~26℃;冬季:18℃~22℃

舱内温度变化率≤3℃/min

9.氧舱气密性:舱内压力为0.03MPa时,泄漏率≤15%;舱内压力为0.2MPa时,

泄漏率≤5%。

10.供氧系统管路气密性:泄漏率≤1%。

11.接线柱间及接线柱与舱体间绝缘电阻≥100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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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接地电阻≤4Ω。

13.舱内应急卸压时间(从最高工作压力降到0.01MPa)≤2.5min。

(三)舱体

1.氧舱结构形式:采用无地下室设计方案,结构形式为一舱两室四门式;

2.舱体规格:≥2600×8700mm(直径×长度),材质钢板。

3.设计压力:0.3MPa;最高工作压力:0.2Mpa。

4.治疗人数:12人;其中:主舱8人,副舱4人。

5.人均舱容≥3m³;

6.舱门透光尺寸及数量:(宽×高)≥700×1600mm,数量4个。

7.舱门形式及锁紧方式:一次冲压成型高强度薄壳门,低压自动锁紧。

8.照明方式及数量:采用LED冷光源照明装置,其照度≥60Lx,照度不均匀度≤

60%。

9.观察窗尺寸及数量:透光直径≥260mm,数量≥6只。

10.摄像窗数量:3只,主舱2只、副舱1只。

11.传物筒数量:2套,主副舱各1套。

12.舱内座椅:采用可移动式座椅,方便拆卸和移动,带阻燃面料。

13.舱内装饰必须采用阻燃等级为A级的金属材料,座椅面料阻燃等级为≥B1级,

要求具有较高的档次和人性化设计理念。

14.舱内地板采用彩色高档防滑地砖铺面。

15.舱内配设吸痰器接口2套;主舱1套,副舱1套。

16.舱内配设急救供氧装置2套;主舱1套,副舱1套。

17.配舱内全方位拾音对讲麦克2套;主舱1套,副舱1套。

18.舱内配无触点感应式紧急呼叫报警装置2套;主副舱各1套。

19.每舱室均设置自动泄压安全阀2套,并配手动紧急泄压装置。

20.配设不锈钢体消音器

21.每舱室均配设药品柜1套

22.配设输液吊架6套,主舱4套,副舱2套;

23.防腐涂装材料和工艺:氧舱壳体整体喷砂打磨除锈后,涂防锈底漆,外部喷漆

应采用无毒、防腐油漆材料,采用汽车喷漆工艺喷三遍面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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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内部装修:舱内采用冷扎板,表面喷塑处理。

(四)操作控制台

1.操作控制台采用专业型材加工,要求操作台设备配置齐全,分区合理,具有人

性化理念。

2.加减压(手动)操作阀门4套

3.供排氧操作阀门4套

4.声光报警式测氧仪(带打印)2套

5.氧舱对讲机1套

6.应急电源(UPS1000)1台

7.隔离变压器1套

8.单人供氧流量仪12套

9.急救供氧流量仪2套

10.采样流量仪2套

11.电动控制系统采用拉杆式电动操作器

(五)压力调节系统

1.空压机:采用品牌空压机(排气压力1.25MPa,排气量≥1.2m3/min)2台。

2.储气罐为:设计压力1.4MPa,容积≥6m3,2台。

3.配冷干机≥2台。

4.配油水分离器、空气过滤器进行多级过滤,保证进舱气体符合标准要求。

5.系统管路及阀件符合GB/T12130-2020《氧舱》标准要求。

6.进舱气体质量满足GB/T12130-2020《氧舱》标准中规定空气质量指标要求;空

气质量检测系统要求可检测压缩空气中颗粒物、含水量及碳氢化合物。同时通道应以小

粒径通道为主,以提高测量精度,保证测量数值准确度。

(六)呼吸气系统

1.供氧、排氧方式:采用微阻力吸、排氧装具

2.系统管路及阀件符合GB/T12130-2020《氧舱》标准要求。

(七)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空调形式:采用壁挂式空调,主副舱各1台。要采用品牌空调,其中主舱采用1.5P

分体式空调,过渡舱采用1P分体式空调,可以手动、自动调节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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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控系统

配备彩色电视摄像监视系统,采用广角彩色摄像机,广角、低照度镜头,主舱1套,

副舱1套,≥24寸彩色液晶显示器1台。

(九)消防系统

按GB/T12130-2020《氧舱》标准之要求,各舱室均配置水喷淋消防设施,要求喷水

强度不小于50L/(m2.min),喷水动作响应时间不大于3s,并在操作控制台及舱内醒目

位置设置快开式电动调节阀,以确保紧急状态下使用。

(十)计算机自动化操作控制系统具备以下功能

1.对加减压过程的程序化控制。

2.智能排氧。

3.氧浓度自动监控。

4.故障自检功能。

5.语音提示。

6.舱内压力自动保护。

7.智能记录。

8.软件系统一键还原。

9.断电自保。

10.记录、存档和打印。

注:1)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完全相同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提供相同品

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

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

技术的分最高的投标企业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

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

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

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二)包装和运输要求

1.包装箱体上要求有防潮、防火、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禁止脚踏等包装储运图示

标志,应符合规定。

2.货物外包装要能够确保在正常的仓储、搬运、运输中不会出现残缺、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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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

4.由于因包装造成的设备损害,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设备安装

1.根据设备的使用特点,产品厂家要配合采购人完成设备安装、管路布局等前期整

体规划任务,并对所需控制阀、管路等材质及设备使用的环境提出明确要求,待场地满

足安装需求后,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

2.所有安装调试等费用包括在总价内,随设备配备专用工具。接到采购人安装通知,

一周内派出工程师进行安装调试直至设备正常运行。

(四)培训要求

免费为采购人提供上门技术培训并确保培训合格。培训内容包括货物的基本操作使

用、注意事项和相关理论知识,结构介绍、消耗品更换、日常保养及维护等,培训人员

为采购人指定的管理、操作、维修人员。

(五)售后服务要求

1.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有固定的维修服务点、能提供正常的技术、备品备件

服务,质保期内对所有货物进行免费上门无偿维护服务,如果出现由生产厂商选材和制

造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免费予以维护或更换新产品。

2.服务响应时间,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专职维修工程师联系电话,在接到故障报修

后,由专业人员1小时内响应,若电话沟通无法解决,24小时内到达现场(保修期内、

外),使设备尽快恢复正常,零配件供应最长不得超过2周。

3.在设备涉及的软件系统使用中不管质保期内还是质保期外,均免费及时更新操作

系统、安装或升级安全补丁。

4.设备超过质保期后,提供终身维护,如出现故障,维修需要更换配件、零部件的

只收取成本,免人工差旅交通费及工时费。

(六)验收要求

验收小组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所供货物的技术参数、数量、服务等的

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数量跟供货清单一致;

2.货物与供货清单提供的技术指标相符,型号一致;

3.供货服务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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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应具有全新的、完好的标准包装。如遇交付前已被拆封接

收方有权拒绝接收或要求更换,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如验收达不到技术

规范要求,出现质量缺陷等问题,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解决,供应商整改后再次组织验

收,直到验收合格为准。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费用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0-

第五章合同文本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本合同作为合同的基本格式,不作为最终合同,甲方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相关条

款及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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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

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

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

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42-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

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

《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

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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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

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

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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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

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

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

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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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

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

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46-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供应商)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拥有者性别
住所 住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47-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

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

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

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

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

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

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

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

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

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

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

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

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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