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2025-4936]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电子标】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0-25
发布于
广东广州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工程类型 项目类别 招标方式 联系方式
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 房屋建筑 工程总承包 公开招标 中心服务热线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编号 JG2025-4936
招标单位 广州南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类别 工程总承包
建设单位 广州南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监督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投资类项目)
招标内容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资审方式 资格后审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备案方式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日程安排

活动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场地
招标答疑提问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招标公告发布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0
投标登记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0
发放招标文件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0
递交投标文件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0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开通会员可解锁*9:45:00 *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0 第1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一阶段开标 *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00 第1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投标文件解密 *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00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操作
没相对应数据!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 中标单位 状态 操作
没相对应数据!

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电子标】

投资项目代码 2509-44*开通会员可解锁*-368867
投资项目名称 晴海岸提升改造
招标项目名称 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 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晴海岸提升改造项目位于南沙区南沙街环市大道南三姓路旁。
资金来源 国有或集体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 国有或集体投资100.00%
招标范围及规模 本项目占地面积约44246.4㎡, 本项目改造范围暂定为室内装饰、强弱电及给排水、暖通空调、消防、智能化等改造工程及景观提升、路面翻新、电梯及电梯厅改造、地下车库及外立面提升改造、屋面工程、拆除工程、加固工程等,改造总面积约80600m2。最终设计及施工范围以现场实际需求为准。 具体以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内容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含附件)、项目基础资料和工程管理要求,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具体承包范围如下: 2.4.1设计部分:设计部分:本次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方案深化设计(如有)、初步设计、施工图全过程设计及其他专业专项全过程设计及咨询等,项目各阶段开发报建报批材料及审批配合(如有)根据“广州市工程图纸全过程管理系统”完成相关图审工作(如有)、施工图深化设计审核、施工阶段的技术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看样定板、现场巡查及效果提升建议等)验收确权阶段的技术配合(含竣工资料审核及盖章)并在设计及施工阶段按发包人要求派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处理现场事宜及其他由发包人指定的相关设计内容。 设计内容暂定为本项目建筑、结构、景观及装修等全专业改造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筑设计(如外立面、屋面、地下车库改造提升)、机电设计、装修设计(如户内、公区改造提升)、园林景观设计、导视标识系统设计、交通标识及停车划线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电梯设计、竣工图编制、审核相关深化图及签章确认等专项。最终设计及施工内容、工程量以经发包人确认的现场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为准。 设计其他服务包括全过程设计配合及协调、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报批报建工作、设计类评奖评优,以上费用在设计费总价中综合考虑。 2.4.2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机电改造部分(机电系统、动力系统、智能化集成控制系统及各系统独立和联动调试、验收和资产移交,改造范围内的装饰改造),装修部分(包含地面、墙面、天花等)、安装部分(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空调工程、智能化设备安装等),人防工程改造,各专业交界面的收边收口、开孔、渗漏空鼓开裂修补、漏水处理、基层垂平修补、装饰面修补、电梯工程、室外园林景观道路、屋面工程、地下车库及外立面提升改造等,配套设施工程,装修配套柜体及家具,其他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他工作内容,具体以书面要求为准)等。 负责或配合办理相关报批、报建、工程开工、施工过程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报建手续、施工垃圾清理外运及许可办理、配合检测和监测工作、系统调试、由施工原因导致市政排污管道的疏通、施工期间抽排水、承担此期间水电费、承担工程完成前的临时设备投入等费用、配合相
工期(交货期) 67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2440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3.1.1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须提供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3.1.2工程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 注:①国内设计资质内容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160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香港企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作设计方参与投标,同时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扫描件。 ③施工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④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已取得新证的,申请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核准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 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未取得新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或通知、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简称三库一平台)中企业资质信息为准,并提供资质信息网页截图或相关证明资料。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委派】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且在投标人单位(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注册,且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②注册建造师不包括注册临时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

投标人业绩要求:合格条件不要求提供业绩。
其他要求: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时0分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时0分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时0分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标人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时0分 开标地点 第1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发布公告媒介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招标人 广州南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一号明珠开发大厦B座7楼
招标人联系人 吴工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号万科智慧商业广场B1-2栋12楼
招标代理联系人 张立衡 联系电话 134********
招标监督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投资类项目) 联系电话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http://qyk.gzcc.gov.cn/login)

附件:

$file-data-placeholder

附件:

0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oc

招标文件上网.pdf

招标公告.pdf

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限价).doc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基础资料收集说明.pdf

招标代理委托书.pdf

招标人承诺书.pdf

招标人声明.pdf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招标申请函.pdf

资金情况说明.pdf

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带时间).doc

SL2********-2********5.GZZB

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

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发包人:广州南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5

一、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5

二、合同工期7

三、工程质量标准8

四、签约合同价8

五、合同文件构成9

六、合同争议解决10

七、承诺10

八、联合体11

九、签订时间11

十、签订地点11

十一、补充协议11

十二、合同生效11

十三、合同份数1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3

1.一般约定13

2.发包人义务18

3.监理人19

4.承包人21

5.设计25

6.材料和工程设备27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8

8.交通运输29

9.测量放线30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0

11.开始工作和竣工32

12.暂停工作33

13.工程质量35

14.试验和检验36

15.变更37

16.价格调整39

17.合同价格与支付40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44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7

20.保险48

21.不可抗力49

22.违约51

23.索赔54

24.争议的解决55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7

1.一般约定57

2.发包人义务61

3.监理人62

4.承包人64

5.设计80

6.材料和工程设备90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2

8.交通运输92

9.测量放线94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5

11.开始工作和竣工102

12.暂停工作103

13.工程质量105

14.试验和检验106

15.变更107

16.价格调整(本合同不适用)111

17.合同价格与支付113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21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3

20.保险125

21.不可抗力126

22.违约128

23.索赔140

24.争议的解决140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142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143

附件2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廉洁责任合同146

附件3履约保函150

附件4中标通知书151

附件5总分包合同152

附件6机构设置及人员163

附件7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163

附件8施工技术要求168

附件9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69

附件10联合体支付协议书(如有)170

附件11设计费用清单171

附件12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配备表172

附件13承包人设计主要人员配备表(人数要求不含审核校对人员)173

附件14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试行)174

(另册)174

附件15公司工程管理办法(试行)174

(另册)174

附件16承包人深化设计范围175

附件17材料样板台账及要求(暂定)176

1.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广州南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1工程名称:晴海岸提升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

1.2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南沙区南沙街环市大道南三姓路旁。

1.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5工程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约44246.4㎡,本项目改造范围暂定为室内装饰、强弱电及给排水、暖通空调、消防、智能化等改造工程及景观提升、路面翻新、电梯及电梯厅改造、地下车库及外立面提升改造、屋面工程、拆除工程、加固工程等,改造总面积约80600m2。最终设计及施工范围以现场实际需求为准。

1.6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含附件)、项目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和工程管理要求,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具体承包范围如下:

1.6.1勘察范围:无。

1.6.2设计范围:

设计部分:本次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方案深化设计(如有)、初步设计、施工图全过程设计及其他专业专项全过程设计及咨询等,项目各阶段开发报建报批材料及审批配合(如有);根据“广州市工程图纸全过程管理系统”完成相关图审工作、施工图深化设计审核、施工阶段的技术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看样定板、现场巡查及效果提升建议等);验收确权阶段的技术配合(含竣工资料审核及盖章);并在设计及施工阶段按发包人要求派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处理现场事宜;及其他由发包人指定的相关设计内容。

设计内容暂定为本项目建筑、结构、景观及装修等全专业改造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筑设计(如外立面、屋面、地下车库改造提升)、机电设计、装修设计(如户内、公区改造提升)、园林景观设计、导视标识系统设计、交通标识及停车划线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电梯设计、竣工图编制、审核相关深化图及签章确认等专项。最终设计及施工内容、工程量以经发包人确认的现场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为准。

1.6.3施工承包范围:

1.6.3.1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机电改造部分(机电系统、动力系统、智能化集成控制系统及各系统独立和联动调试、验收和资产移交,改造范围内的装饰改造),装修部分(包含地面、墙面、天花等)、安装部分(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空调工程、智能化设备安装等),人防工程改造,各专业交界面的收边收口、开孔、渗漏空鼓开裂修补、漏水处理、基层垂平修补、装饰面修补、电梯工程、室外园林景观道路、屋面工程、地下车库及外立面提升改造等,配套设施工程,装修配套柜体及家具,其他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他工作内容,具体以书面要求为准)等。

1.6.4承包人深化的图纸,需根据设计要求完成深化图(含计算书等),并加盖相应专业资质的印章后,提交单位审核并加盖技术审核章。合同签订后3天内承包人需确定深化设计范围(参考附件22)及深化设计计划,报发包人审定。若无正当充分理由,承包人不得以深化设计的名义随意修改施工图设计图纸。

1.6.5关于设计样板及施工样板要求详见附件19《材料样板台账及要求(暂定)》,数量不少于三套,原则上涉及效果类的材料样板(含设计样及施工样)均需承包人签字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批,若后期项目推进过程涉及新增样板,与同专业同类型样板执行要求一致,以上费用在总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取。

1.6.6承包人需提供竣工图(含用于验收及结算的土建、机电、装修、二次改造及各专项设计的竣工图),含纸质版及电子版,具体数量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1.7工程承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包设计、包工、包料、施工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准备、临时设施、成品保护、垃圾清运处理、交付前粗精开荒清洁、夜间施工相应措施、高空施工等涉及提升一切措施)、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期、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总承包管理及服务费(含分包工程管理、协调、配合等)、竣工图、验收通过、移交前照管、移交、资料整理移交档案、竣工备案、结算、保修等。投标前投标单位应充分踏勘施工现场,对影响报价的相关因素考虑在报价中。

1.8承包人须负责或配合办理相关报批、报建、工程开工、施工过程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报建手续、施工垃圾清理外运及许可办理、配合检测和监测工作、系统调试、由施工原因导致市政排污管道的疏通、施工期间抽排水、承担此期间水电费、承担工程完成前的临时设备投入等费用、配合相关工作导致施工设施设备进出场等费用、与市政道路接驳(含市政管线)等保护、垃圾(含生活垃圾)定期收集及清运出场、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临时抢险工作、场地内临时设施拆除及外运工作、相关施工准备配合等工作,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承包人的费用。凡工程中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质量安全、节能等有关部门验收及检查的项目,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包含清洗地面垃圾清运等)、参与验收、落实整改工作。竣工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办理竣工验收等。

1.10配合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单位交付查验,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1.11承包人须按照政府相关单位要求办理通行手续,载重车辆严格按照道路通行要求执行,承包人承担责任范围内道路修复、日常冲洗清扫等工作。

1.12项目用地红线内,承包人不得设置生活区、办公区等,在其他位置设置生活区、办公区等用地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投标时由承包人综合考虑,不另增加费用。

1.13承包人作为装修总承包管理单位,配合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管理、协调内外,承包人不得再向其他单位收取相关配合费、管理费、垃圾清理费等。

1.14承包人作为项目装修总承包管理单位,进场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总承包管理方案和相应施工组织设计。

1.1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并达到工程所在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16投标人投标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充分踏勘,对可能涉及的措施要求、不利条件、施工要求等进行充分摸查,包含现有规范/地方验收标准增加的要求等,所需费用已在投标下浮率中综合考虑,不另计取。

2、合同工期

2.1本合同工期要求如下:

2.1.1勘察工期:无

2.1.2暂定分批分段设计工期:7日历天。

2.1.3暂定分批分段施工工期:60日历天(含查验及整改)。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注明的时间为准。

各节点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已包括设计、采购、供应、施工、安装、各种工序配合、验收等时间在内。

上述工期暂按整体工期考虑,如发包人需分段设计、分段施工,则最终工期以发包人审批为准。如因发包人要求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经双方书面确认后顺延,承包人需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提交延期申请。

2.2关键节点工期:

设计关键节点工期,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按发包人要求合理组织各工序分段、分栋、穿插施工,编制相应穿插施工计划给发包人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人、材、机等专项计划,满足关键节点要求,施工计划经发包人审核认定后,承包人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满足上述工期节点的要求,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满足工期要求需报发包人确认同意。

2.3本合同工期已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施工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或重新施工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应对上述时间做出考虑和预留,并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4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在合理情况下对本合同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竣工验收及备案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工期按发包人要求调整,不得延误。上述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相关费用在合同总价中考虑,不再额外补偿。

1.1.1.三、工程质量标准

3.1质量标准

3.1.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本工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3.1.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颁发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以及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合同文件中所有发包人之其他相关工程质量规定,并须在存有任何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的要求执行,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以通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为准。

质量目标: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1.2.四、签约合同价

4.1本合同价格暂定为(中标价):¥元(大写:人民币),其中:工程设计费暂定为:¥元(不含税价为元,税率为9%),中标下浮率:%。

施工工程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定为:¥元(不含税价为元,税率为9%),中标下浮率:%。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费用:/。

若增值税税率发生法定变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价税分离”为基础,仅调整增值税税额和含税总金额。

本合同价格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实际合同价款以专用条款第17条约定确定,以补充协议形式修正工程合同价款(附修正合同清单)。

4.2本合同价格均已包括各有关应予缴纳的税金,承包人须承担纳税的责任。其税种、税率,按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办理。

4.3增值税发票发包人信息:

申请预付款时(如有),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具合同履行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等

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进度款及结算款时,承包人需按照计量产值向

发包人开具合同履行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名称:广州南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及账户:

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1.1.3.五、合同文件构成

下列文件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4)合同通用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项目基础资料;

(7)合同价格清单;

(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

(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由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确定。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评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布者为准。当上述文件按优先顺序解释仍然存在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双方同意先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作出书面说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说明之日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承包人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若技术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则以其中标准较高或要求较严的为准。

1.1.4.六、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各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方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等。

1.1.5.七、承诺

7.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7.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7.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7.4发包人和承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7.5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7.6承包人承诺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发包人的成本负担。

1.1.6.八、联合体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

本合同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时,必须提供合同履行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合同签订后,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分别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支付协议,由发包人据此向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分别支付相关费用。

联合体各成员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联合体各成员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或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当联合体不履约时,牵头人有义务代表联合体方行使其权利义务。

1.1.7.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订立日期:

1.1.8.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1.1.9.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0.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全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满、工程和档案资料移交,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1.1.11.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签约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壹拾肆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捌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广州南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1.2

1.3

1.4

1.5

1.6

1.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7.1.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

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若技术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则以其中标准较高或要求较严的为准。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6.1.1承包人向发包人(业主)提交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1.6.1.2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业主)提交设计文件(图纸及概预算文件)暂为各一式壹拾陆份,实际分数以发包人(业主)通知为准。

1.6.1.3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及其相关文件的交付日期以发包人(业主)批准的设计工作大纲确定的日期为准。

1.6.1.4除非发包人(业主)书面同意外,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及其相关文件的交付日期以发包人(业主)批准的设计工作大纲确定的日期为准。

1.6.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3.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1.13.3.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1.13.3.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1.13.3.4试验和检验标准;

1.13.3.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1.7.2.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7.3.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将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7.4.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省、市和地方有关单位要收取的税费和规费,该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承包人负责交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或有关部门要求由发包人统一代扣代缴时,则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或其特殊分包人缴纳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相关税收和费用,并在承包人的一切应得款项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或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或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2进度计划

4.12.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质量保证

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7.5.5.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设计审查

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竣工文件

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且经发包人同意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1.7.6.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7.7.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1.7.8.8.交通运输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场内施工道路

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或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场外交通

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8.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7.9.9.测量放线

9.1施工控制网

9.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施工测量

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7.10.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发包人应对其雇佣的全部现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1.3.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10.1.3.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10.3治安保卫

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环境保护

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7.11.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11.3.1变更;

11.3.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11.3.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3.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11.3.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11.3.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11.3.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11.3.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7.12.12.暂停工作

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1.2.1承包人违约;

12.1.2.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12.1.2.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12.2.1.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12.2.1.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12.2.1.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12.2.1.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的。

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

1.7.13.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7.14.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7.15.15.变更

15.1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5.3.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15.3.1.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15.3.1.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变更指示

15.3.3.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15.3.3.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计日工

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5.5.2.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15.5.2.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15.5.2.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15.5.2.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15.5.2.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6暂估价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16.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Ft2Ft3Ftn

△P=PO[A+{B1×—+B2×—+B3×—+…+Bn×—}-1]

F01F02F03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4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17.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7.1.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17.1.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17.1.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7.3.2.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17.3.2.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17.3.2.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17.3.2.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7.3.3.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17.3.3.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17.3.3.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17.3.3.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17.3.3.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17.3.3.6当期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17.3.3.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17.3.3.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4.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17.3.4.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并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原因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7.3.4.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17.3.4.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1.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7.5.1.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7.5.2.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17.5.2.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原因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2.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17.5.2.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1.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7.6.1.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7.6.2.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17.6.2.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原因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2.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17.6.2.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18.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8.1.2.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18.1.2.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18.1.2.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2.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8.2.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18.2.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18.2.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8.2.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因发包人原因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区段工程验收

18.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8.6施工期运行

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1.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18.7.1.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18.7.1.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18.7.1.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18.7.1.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竣工后试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8.9.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18.9.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18.9.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7.19.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由承包人承担。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7.20.20.保险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2工伤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雇佣的全部现场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雇佣的全部现场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

20.5.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0.5.5.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0.5.5.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1.7.21.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21.3.1.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1.3.1.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21.3.1.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21.3.1.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21.3.1.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7.22.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22.1.1.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2.1.1.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2.1.1.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22.1.1.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22.1.1.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22.1.1.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22.1.1.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22.1.1.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2.1.1.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22.1.2.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2.1.2.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22.1.2.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和第22.1.1.8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22.1.4.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2.1.4.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22.1.4.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2.1.4.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22.1.4.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22.2.1.1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2.2.1.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22.2.1.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22.2.1.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2.2.1.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2.2.2.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2.2.2.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22.2.3.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2.2.3.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2.2.3.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22.2.3.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22.2.3.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22.2.3.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23.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3.1.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3.1.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1.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3.1.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3.2.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3.2.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23.2.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1.7.24.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24.1.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4.1.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8.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8.1.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7价格清单:指以补充协议形式修正合同价款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本合同发包人为广州南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2.3承包人:本合同承包人为。

1.1.2.5设计负责人:本合同设计负责人为。负责项目设计管理工作。

1.1.2.6施工负责人:本合同施工负责人为。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1.1.2.10总监理工程师(如有):本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为。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区段工程:本合同工程。

1.1.3.9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项目并在项目红线内外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构配件加工场等。

1.1.3.10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建设用地,以及设计图纸中涉及需要使用的建设用地。

1.1.3.11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工作内容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补充以下内容:

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发布的各类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3.1标准和规范

(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2)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南沙区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3)若现行标准、规范不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近期同类项目,组织或聘请专家进行编制、论证并制定配套标准、规范,且经发包人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如果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标准、规范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需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

(4)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发包人以书面提出。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执行。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约定如下:

1.6.1.1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份数及时间要求如下:

成果文件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要求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份数 备注
1 方案深化设计成果文件(包括区域内装修及各相关专业等内容) 以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相应成果文件及电子版
2 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 以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16套纸质版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相应成果文件及电子版
3 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含施工图预算)并完成图审,含装修工程、机电工程、二次改造、配套设施及其他 。 以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16套纸质版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相应成果文件及电子版
4 各阶段报批报建的成果文件(如有) 以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如有)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相应成果文件及电子版
5 配合竣工图资料审核及盖章 以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6 其他设计文件 以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相应成果文件及电子版

注:

1)承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交满足项目开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上表对于设计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均不包括承包人自己施工所需的份数。上表中所述书面成果文件及电子版含图片、word、excel、CAD、PDF、概预算软件版等形式,所有设计成果版权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将设计成果用于其他项目。

1.6.1.2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报、月报、人力、物力计划等各类报表、各类报验资料、各类验收记录、各类施工记录、深化设计图纸、加工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提供文件的份数及时间的约定如下: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包括①设计任务书。) 1 招标时已提供 如有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提供
2 发包人要求、设计工作要求 1 设计工作开始前

1.7联络

补充以下内容:

1.7.3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联系电话:)。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联系电话:)。

1.7.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5对于监理人(如有)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监理人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监理人。对于由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7.6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为各方约定的地址。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在有关一方的该地址面交时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在寄出后的第2日视为已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

本合同项下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亦为该地址,该地址可以用于收取各类诉讼、仲裁等司法文书,按照该地址送达的,视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效力。本合同任何一方可通知另一方变更其地址,变更生效时间为通知中指明的变更日期,如通知中没有指明变更日期或指明的日期早于通知送达日,则变更生效时间为通知送达日。如一方变更地址未通知另一方的,原约定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8.2.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补充以下内容:

2.3.1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约定:红线以外的房屋、土地等,属承包人自身需要临时占用的,承包人应承担办理有关临时占用手续等工作及支付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给承包人,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仅考虑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发包人无需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2.3.2发包人提供进场施工条件的约定: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维护及报拆等,由承包人自行装表计量并承担其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场地接收工作,做好现场管理、维护,满足广州市相关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及周围管线(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以及原有道路、桥梁、路灯和通讯设施等临时保护工作,由此增加的临时保护、现场管理、施工降效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其损伤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按要求修复或赔偿损失的,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相关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3.3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的约定:

2.3.3.1发包人在投标前向承包人提供下述资料①设计任务书。上述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发布时提供。

2.4办理证件和批件(如有)

对于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承包人应主动提出使用时间计划并积极协助发包人协调,以便于保证项目工期。除法律规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及备案手续外(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其余有关工程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如发包人将办理各类审批、核准及备案手续委托由承包人代为办理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1.8.3.3.监理人(如有)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限,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3.1.2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补充以下内容:

3.1.3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3.1.3.1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1.3.2作出变更决定;

3.1.3.3批准承包人更换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主要设计及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

3.1.3.4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通知承包人。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除上述规定以外监理人具体工作职责和权力以该项目监理合同及发包人的监理工作要求为准。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将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4监理人的指示

通用合同条款第3.4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

3.4.1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3.4.2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3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4.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5商定或确定

通用合同条款第3.5.2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4条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1.8.4.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补充以下内容:

4.1.5.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应由承包人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报包人或监理人审批后实施)。发包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相关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或监理人。

4.1.5.4本项目已有人员入住,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做好现场的相关保护义务,如造成第三方伤害等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及一切费用。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

4.1.9.1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进场施工到正式书面移交给发包人,并配合发包人移交使用单位止。

4.1.9.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1.9.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正式书面移交给发包人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1.9.4成品保护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成品保护专项方案(包括保护范围、措施、材料及费用预

二维码举报:(十二)对员工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十三)发包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承包人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二)承包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或文明施工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违约金为每次扣惩罚性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由发包人在当期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内直接扣除;若承包人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被检查两次(含本数)仍不合格而被通报或被曝光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发包人全部解除合同后可将本工程另行发包。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