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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龙岗区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A)招标公告
| 龙岗区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A)招标公告 | ||||||||||
项目概况 龙岗区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08: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LGCG2025000419 2.项目名称:龙岗区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3.项目预算:********.00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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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CG2025000419-A]龙岗区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docx
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LGCG2025000419-A]龙岗区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pdf
[LGCG2025000419-A]龙岗区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szczf
LGCG2025000419-A龙岗区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pdf
特别警示条款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
| 1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 2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3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
| 4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5 |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
| 6 |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四、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
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秘钥。
五、请投标供应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内容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中节点“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定)”),并经各投标供应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注:“特别警示条款”和《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提醒,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
招标文件信息
| 项目编号: | LGCG2025000419 |
| 项目名称: | 龙岗区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 包 号: | A |
| 项目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资格性审查表
| 序号 | 内容 |
| 1 | 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内容 |
| 1 | 不得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投标; |
| 2 |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3 | 项目详细报价填写的“折扣率”不满足“0 |
| 4 |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
| 5 | 所投货物、服务在技术、商务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做出评判;若招标文件未设置实质性条款,不得据此做投标无效处理); |
| 6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
| 7 | 采购标的/服务清单/报价等任意一类有缺漏项或响应不全,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 |
| 8 | 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 |
| 9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不得带病毒; |
| 10 |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 |
| 11 |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
| 12 |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13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信息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
|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 |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服务类)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
目录
第一册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通用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
第六章评审要求
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第一册专用条款
第一章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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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 通用条款序号 | 涉及事项 | 具 体 补 充 内 容 |
| 3.1 | 采购人 |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 |
| 3.2 |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
| 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0 | 标前会议 | 不组织 |
| 12/13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不晚于投标截止日三日前,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期间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浏览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和修改信息 |
| 20 | 投标有效期 | 120个日历日 |
| 22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接受 |
| 25 | 投标文件的大小 | 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 |
| 26 |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 | 有演示环节 |
| 37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38 | 定标方法 | 非评定分离 |
| 46 | 履约担保 | 不需要 |
备注:本表是通用条款相关条款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其他关键信息
(一)与“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章节相关的事项
非评定分离项目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 | 3 |
| 中标供应商数量 | 1 |
(二)其他事项
1、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比例。
(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执行价格扣除比例: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全部由优惠主体承接,则对其投标总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备注:(a)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主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b)优惠主体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服务承接商)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标的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服务需求明细”的“标的所属行业”一栏为准。
(4)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中“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章节提供的格式)。
(5)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2、本项目为代理服务项目,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之前须向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交纳代理服务费。若因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代理服务费所产生的时间影响到合同签订的,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代理服务费标准参照下列标准收取。本项目类型为服务采购:
(1)代理服务费以《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中标(成交)金额的各部分费率如下表:
| 中标(成交)金额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 100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1.1% | 0.8% | 0.7% |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0.8% | 0.45% | 0.55% |
| 1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5% | 0.25% | 0.35% |
| 5000万元(含)-1亿元 | 0.25% | 0.1% | 0.2% |
| 1亿元(含)-5亿元 | 0.05% | 0.05% | 0.05% |
| 5亿元(含)-10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 10亿元(含)-50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 50亿元(含)-100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 100亿元(含)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备注:1.每宗交易代理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
2.对于报总价的采购类项目,中标(成交)价为中标(成交)金额;对于报单价、折扣或费率的采购类项目,中标(成交)价为预算上限金额或经委托方与代理方确定的支付上限金额;
如某货物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为600万元,总共交纳的代理服务费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标准代理服务费=(100万以下部分的代理服务费)+(100万~500万部分的代理服务费)+(500万~600万部分的代理服务费)=100万元×1.5%+(500-100)万元×1.1%+(600-500)万元×0.8%=1.5万元+4.4万元+0.8万元=6.7万元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必须按规定采用银行对公转账方式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直接交纳代理服务费,交纳信息及要求按照缴款(付款)通知书执行。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基本信息
| 序号 | 采购计划编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1 | PLAN-2********0-*开通会员可解锁* | 龙岗区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00 |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机关食堂主副食等物资配送资格采购,最高预算价为人民币壹仟零肆拾伍万肆仟肆佰元整(¥********.00)。
在服务外包期间,中标方负责为采购人提供蔬菜瓜果类、鱼类、禽类、蛋类、鲜肉类、水果类、副食类、干货类、食用油类、调配料、牛奶等物资配送服务。
南湾街道辖区内。当前配送范围为三个饭堂(南湾街道一办、沙平北路118号办公大楼、南湾街道二办),中标后在服务期限内,因办公场所搬迁、政策变动等原因,后续可能合并,合并后配送范围数量不超过三个,地址为南湾街道辖区内(详细地址以办公场所搬迁后地址为准)。
三、服务需求明细
| 序号 | 采购计划编号 | 服务需求名称(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标的所属行业 |
| 1 | PLAN-2********0-*开通会员可解锁* | 龙岗区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1 | 项 | 否 | 批发业 |
4、项目人员需求一览表
| 序号 | ★人员类别 | ★人员数量 | ★人员须具备条件 | 人员可偏离条件 |
| 1 | 项目负责人 | 1人 | 1、具有健康证 |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三级/高级(或以上)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或具有三级/高级(或以上)食品检验员证书或具有三级/高级(或以上)食品检验工证书;3、具有高级(或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证(或高级食品安全总监证书)或具有高级(或以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
| 2 | 项目团队人员(食材配送、食材初加工人员) | 不少于7人 | 1、具有健康证;2、50岁(不含本数)以下;3、承诺每次为每台车配备2名或以上配送人员 | 1、具有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或食品检验员证书或食品检验工证书;2、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证(或食品安全总监证书)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的。 |
| 合计 | 不少于8人 | / | / | |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人员与中标后提供的服务人员需保持一致,如需更换,需书面向甲方申请,并更换为具备相应资质、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人员。
五、实质性条款
| 序号 | 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
| 1 | 项目人员需求一览表中:★人员类别、★人员数量、★人员必须具备条件。 |
| 2 | ★(一)项目服务期限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2、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履约考核良好及以上的可按原合同条款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每次续签期限为一年,最多可续签二次。如甲方对履约情况不满意,甲方不再续约。3、中标供应商在合同期满后,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及新的中标供应商,做好服务项目的无缝交接。所有交接手续(含人员培训交接、证件变更手续等)均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毕。 |
| 3 | ★(四)报价要求1、本项目的投标价格为折扣率。2、折扣率=货物实收价(即结算价)/基准价,折扣率必须小于或等于1且大于0,折扣率在服务期限内保持不变(举例说明:若某种货物在中农数据食堂采配平台上的价格为10元/斤,折扣率为8折,实际采购价为10*0.8=8元/斤,则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的折扣率应填0.8)(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投标人报价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成本、本项目服务要求和特点,以及各种管理因素和环境条件,一旦中标不再调整折扣率,且不再为此增加任何费用。 |
| 4 | ★(五)结算要求1、(平台报价产品)中农网上有价格产品结算时价格一律按照折扣率进行结算,结算时价格=基准价*折扣率。价格表每月确认一次,除中农数据食堂采配平台(网址:***********)品牌报价产品以外,其他配送产品的结算基准价为该平台上月5、15、25号发布的“含费参考价”的算数平均值,平均值精确到人民币分(即小数点后两位)。2、(非平台报价产品)中农数据食堂采配平台中无价格的产品,则结算时价格=市场价*折扣率。(市场价参考各大型连锁商超、网上购物平台、海吉星市场等平台的同期市场价格作为该项物资的基准价,最终由采购人确定)。3、(紧急采购情形)采购方因工作紧急安排需临时加单的商品,需中标供应商紧急在市场采购的,参照上述第1、2点情形结算价格,不得加收人工、油料、税收等额外费用。4、(临时定价与价格调整)对于月报价表中未列明而需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采购人有异议,双方应协商确定最终价格。5、如遇台风、暴雨等不可遇见的原因造成的个别品种及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供应商应提前书面通知采购人,在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调整。6、所有物资的报价包括供应产品和产品运输到使用单位的服务费、检测费、人工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将可发生的费用。以上报价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单位,须开具国家正规发票。 |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六、技术要求
(一)质量要求
1.通用要求
(1)所有送货产品需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对应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简称“三证”)
(2)中标供应商必须对配送物资进行48小时留样,并做好记录。采购人抽查发现未严格执行留样,将按《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考核办法扣分、扣款。
(3)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采购人有权拒收、退货或要求更换,且中标供应商不得因此影响采购人正常供餐。因产品质量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4)每年提供所有副食、调料原生产厂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关许可)及近期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分类具体要求
(1)蔬菜瓜果类:色泽新鲜,经验收后合格率≥90%。每批次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不符合规定标准按《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考核办法扣分、扣款;
(2)鲜肉(禽类、猪、牛、羊肉等):禽类保证来源于大型家禽供应场,猪、牛、羊肉等鲜肉保证来源于深圳范围内正规肉联厂供的鲜肉,必须保证经过肉检的当天12小时内屠宰的新鲜肉,要求必须由正规肉联厂提供的鲜肉;每天提供厂商的原始单据复印件《深圳市肉类屠宰出厂单》、《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公司内品管部提供《无公害肉类监测记录表》。若供应鲜肉类不符合规定标准按《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考核办法扣分、扣款;
(3)冷冻类和干货类:外观良好,符合等级要求,在保质期内,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要求按《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考核办法扣分、扣款;
(4)熟食类:需提供熟食类加工相关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标准按《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考核办法扣分、扣款;
(5)鱼类:淡水鱼验收前须鲜活;咸水鱼须冰鲜或冰冻、无异味、肉质良好。活体海鲜配送须配备专业供氧设备及冷链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标准按《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考核办法扣分、扣款;
(6)大米:泰国大米须由正规生产厂家出品,距保质期到期日不少于90天,纯度不低于95%,且每批次须提供中国海关出具的相关合格证明报告;其他大米须由正规生产厂家出品,在保质期内,并提供国家级质量认证证书以及包含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完整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标准按《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考核办法扣分、扣款;
(7)蛋类:正规大型厂家出品,新鲜无污染,包装标识完整,不符合规定标准按《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考核办法扣分、扣款;
(8)河粉/豆制品:深圳市正规食品公司出品,在保质期内,不符合规定标准按《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考核办法扣分、扣款;
(9)调料/米面/干货类:正规厂家生产,标识齐全(含卫生许可/SC、商标、地址、电话、保质期),杜绝假冒伪劣;不符合规定标准按《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考核办法扣分、扣款;
(10)油类:正规油脂公司出品,标识齐全,不符合规定标准按《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考核办法扣分、扣款。
(11)牛奶:在保质期内品质稳定、安全无污染。日期新鲜,无包装破损、胀袋、牛奶泄漏、牛奶变质等问题。
3.质量违约处理
严格按照合同标准供货,首次不符合标准,采购人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书面整改承诺;第二次及以上不符合,按《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扣分、扣款;一年内累计4次或连续3次每月综合得分低于90分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责(违约金见违约责任条款)。
(二)数量要求
投标人和采购人在食品数量验收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不能弄虚作假,必须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投标人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
(三)送货要求
1、运输要求
运输工具应保证为状况良好的冷藏车,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2、送货时间要求
一般为当天上午4:40时前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如使用方验收不满意,供应商必须于一个小时内重新送货上门。首次违约:采购人提出口头警告,中标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整改保证。第二次及以上违约:采购人依据《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进行扣分、扣款。严重违约(一年内累计4次或连续3次每月综合得分低于90分以下):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相当于年度合同暂定总额10%的违约金。送货时要求附上《机关饭堂主副食品供应货物验收考核表》。
(四)报价原则与要求
本项目要求对所有食堂配送物资(主副食等)按统一折扣率进行结算。
为保障食堂配送物资的质量与安全,避免恶性价格竞争,投标人须基于深圳市中农网数据平台公布的基准价格以及深圳海吉星农批市场及华润万家等大型连锁商超同期的市场等价格标准,结合自身综合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成本、加工成本、配送成本、管理成本、合理利润、税费等)、本项目具体服务要求、履约风险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审慎、合理填报投标折扣率。
报价不得低于其成本。投标人需对报价的合理性负责。采购人将对报价异常偏低(可能影响履约质量或诚信)的投标进行重点审查。
中标折扣率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予调整,中标人不得因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
七、商务要求
★(一)项目服务期限
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
2、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履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按原合同条款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每次续签期限为一年,最多可续签二次。如甲方对履约情况不满意,甲方不再续约。
3、中标供应商在合同期满后,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及新的中标供应商,做好服务项目的无缝交接。所有交接手续(含人员培训交接、证件变更手续等)均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毕。
(二)履约时间和地点
履约时间:具体履约时间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履约地点: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各指定食堂
(三)付款期限和方式
送货款项当月结算,次月30日前将本月货款以转账方式付给《收款通知书》指定账户。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的投标价格为折扣率。
2、折扣率=货物实收价(即结算价)/基准价,折扣率必须小于或等于1,折扣率在服务期限内保持不变(举例说明:若某种货物在中农数据食堂采配平台上的价格为10元/斤,折扣率为8折,实际采购价为10*0.8=8元/斤,则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的折扣率应填0.8)(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标人报价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成本、本项目服务要求和特点,以及各种管理因素和环境条件,一旦中标不再调整折扣率,且不再为此增加任何费用。
★(五)结算要求
1、(平台报价产品)
中农网上有价格产品结算时价格一律按照折扣率进行结算,结算时价格=基准价*折扣率。价格表每月确认一次,除中农数据食堂采配平台(网址:***********)品牌报价产品以外,其他配送产品的结算基准价为该平台上月5、15、25号发布的“含费参考价”的算数平均值,平均值精确到人民币分(即小数点后两位)。
2、(非平台报价产品)
中农数据食堂采配平台中无价格的产品,则结算时价格=市场价*折扣率。(市场价参考各大型连锁商超、网上购物平台、海吉星市场等平台的同期市场价格作为该项物资的基准价,最终由采购人确定)。
3、(紧急采购情形)
采购方因工作紧急安排需临时加单的商品,需中标供应商紧急在市场采购的,参照上述第1、2点情形结算价格,不得加收人工、油料、税收等额外费用。
4、(临时定价与价格调整)
对于月报价表中未列明而需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采购人有异议,双方应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5、如遇台风、暴雨等不可遇见的原因造成的个别品种及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供应商应提前书面通知采购人,在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调整。
6、所有物资的报价包括供应产品和产品运输到使用单位的服务费、检测费、人工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将可发生的费用。以上报价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单位,须开具国家正规发票。
(六)违约责任
1.配送违约(时间/地点)
首次违约:采购人提出口头警告,中标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整改保证。
第二次及以上违约:采购人依据《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进行扣分、扣款。
严重违约(一年内累计4次或连续3次每月综合得分低于90分以下):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相当于年度合同暂定总额10%的违约金。
2.产品质量违约
(1)首次发现:采购人有权拒收,并提出口头警告及要求书面整改保证。
(2)第二次及以上:采购人依据《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进行扣分、扣款。
(3)严重违约(一年内累计4次或连续3次每月综合得分低于90分以下):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当于年度合同暂定总额30%的违约金。
3.污染或疫病产品/食品安全事故
中标人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采购单位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采购单位有权更换不满意的食品。因中标人所送食品造成采购单位人员食物中毒的,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中标人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作出全部的经济赔偿,同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采购单位按年度暂定总金额的30%标准支付违约金。
4.未经采购单位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给第三方,如有违反,采购单位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按年度暂定总金额的10%标准支付违约金。
5.未经采购单位书面同意,中标人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属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按年度暂定总金额的10%向采购单位支付违约金。
6.采购人维权费用
因中标供应商违约导致采购人采取诉讼、仲裁等维权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鉴定费、担保费等),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7、履约纠纷与安全事故
中标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及安全生产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不限于运送途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食材粗加工途中工作人员受伤等情形,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若对采购人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损失赔偿。
8.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内相关资质过期未续签的,本合同自该资质到期日终止,且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七)其他要求
1.意见反馈与整改
采购人对配送服务有任何意见,可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中标供应商须及时响应并有效整改。如整改不力,采购人有权在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采购人有权视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通知:
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约的,采购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重大违约解除合同(直接解约情形)
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没收履约保函金额,且采购单位可直接解除服务合同,重新招标: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中标供应商资格的;
(2)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3)供应商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取消资质的;
(4)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5)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服务合同的;
(6)履约情况评价不合格的;
(7)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中标方责任的;
(8)伪造检测报告、合格证明,货物与证照经营方不相符的;
(9)发生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其他行为。
(八)验收条件
按采购人的具体要求执行。
(九)争议解决方法
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须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注意事项
1、中标人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其他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正性,可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以维护招标行为的公平、公正。
3、投标人使用的标准必须是国际公认或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标准,4、如投标人提交伪造资质证书、合同文件等投标文件的,一经发现将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责任界定:投标单位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因投标单位所供货的食品造成采购单位就餐人员食物中毒的,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投标单位责任,投标单位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作出全部的经济赔偿,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由备选供应商接替。
6、要求在卫生监督部无食品卫生事故记录,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
附件一: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考核办法(暂行)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供应商
为加强南湾街道服务外包项目的监管,南湾街道需对外包服务的考核实行日常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每月根据当月考核情况按百分制计算中标供应商的考核分数和应得服务费用。
每月综合考核得分=100分-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考核扣分总和;≥96分(含9)以上为优秀;86分(含)-95分(含)为良好;75(含)-85(含)为中等,75分(含)为差。每月根据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计算乙方的综合考核得分和当月应得主副食配送服务费用,考核扣分扣款不设上限,一年内累计4次或连续3次每月综合得分低于90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终止与其采购供应关系,解除合同。此表每月考核一次,发生扣款的,在当月或下月菜款直接抵扣相应费用。
附件二:
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外包监管考核表
| 序号 | 内容 | 评分细则 | 管理措施 | 得分 |
| 1 | 价格执行(10分) | (1)临时补货价格超中农网均价:扣1分/品种(2)对账价格报错/乱报:扣1分/项 | 价格虚高、乱报、错报:扣500元/项 | |
| 2 | 物品质量(10分) | 保质期 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产品,应于距离生产日期≤60天前完成配送;保质期6个月及以下的产品,应于距离生产日期≤30天前完成配送;保质期12个月以上的产品,应于距离生产日期≤90天前完成配送。(1)霉变、过期、破损:扣1分/批次(2)肉类不新鲜:扣1分/项(3)蔬菜瓜果色泽不新鲜,经验收后合格率<90%:扣1分/项(4)货不对板:扣1分/项 | 质量问题:限定时间内退换货+扣500元/项 | |
| 3 | 食品检测(10分) | (1)农残超标(以专业机构随机抽检结果为准):扣5分/项(2)其他指标(以专业机构随机抽检结果为准)不合格:扣5分/项 | (1)农残指标不合格:扣2500元/项+限定时间内退换货(2)其他指标不合格:扣2500元/项+限定时间内退换货 | |
| 4 | 索证制度(5分) | (1)缺必备证件(清单见注):扣1分/项(2)票据未随货同行:扣1分/次(3)溯源信息不全:扣1分/批次 | (1)证件缺失:扣500元/项(2)票据延迟补交:扣200元/天 | |
| 5 | 物品数量(10分) | 缺斤少两或漏送品类:扣1分/品种 | 缺斤少两或漏送品类:扣500元/品种 | |
| 6 | 配送时效(10分) | 乙方须于早上4:40点前配送齐全所有订单物品。(1)迟到10-30分钟:扣1分/次(2)迟到>30分钟:扣1分/次(3)未提前通报突发情况导致影响当天早餐供应:扣2分/次 | (1)迟到10-30分钟:扣500元/次(2)迟到>30分钟:扣500元/次(3)影响早餐供应:扣1000元 | |
| 7 | 应急响应(10分) | (1)未在2小时内补送:扣1分/次(2)应急方案未执行:扣10分/次。 | (1)超时补送:扣500元/小时(2)造成停餐:承担当日餐费200%赔偿 | |
| 8 | 服务态度(10分) | (1)有效投诉(核实后):扣1分/次(2)谩骂/威胁工作人员:10分/次 | (1)投诉成立:扣500元/次(2)暴力行为:终止合同+列入黑名单 | |
| 9 | 整改反馈(5分) | (1)超过72小时未回复整改方案:扣1分/次(2)未在72小时内完成整改:扣1分/次 | (1)整改延迟:扣500元/天(2)重复问题再发生:扣款加倍 | |
| 10 | 配送车辆及检测设备(5分) | (1)使用非正规冷藏车配送:扣1分/次(2)检测设备缺失/失效检或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标准:扣5分/台(3)每次配送车辆数量<3台,扣1分/次 | (1)违规车辆配送:扣500元/次+停运整顿(2)设备问题:扣2500元/台+限期3天修复 | |
| 11 | 人员证件(5分) | (1)无健康证上岗:扣1分/人(2)证件过期>7天:扣1分/人 | (1)无证人员:扣1000元/人+立即调离 | |
| 12 | 食材留样(5分) | (1)未留样:扣5分/次(2)留样<48小时:扣1分/次(3)标签信息不全:扣1分/项 | (1)未留样:扣2500元/次(2)留样不规范:扣500元/项 | |
| 13 | 配送服务方面(5分) | 如以不合理理由故意缺货,一经查实,扣5分/次 | 扣300元/次 | |
| 总分(100) | ||||
供货(签字):收货(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监管考核表考核机制:
1.月度考核公式:
≥96分(含9)以上为优秀;86分(含)-95分(含)为良好;75(含)-85(含)为中等,75分(含)为差。
一年内累计4次或连续3次每月综合得分低于90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终止与其采购供应关系,解除合同。
2.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出现即终止合同)
(1)食品安全事故;(2)伪造检测报告、合格证明,货物与证照经营方不相符;(3)一年内累计4次或连续3次每月综合得分低于90分以下。
3.量化数据来源:
(1)价格数据:采用深圳市中农网价格指数
(2)检测标准:依据GB2763-2021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3)称重误差:使用第三方校准电子秤复检
4.文书规范:
所有扣分/扣款需附:
(1)《问题确认单》(双方签字)
注:索证清单标准化要求:
1.蔬菜瓜果类:当天出具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盖章原件或复印件)
2.肉类(猪、牛、羊肉等):当天出具的《深圳市肉类屠宰出厂单》、《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禽类:当天当批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4.冷冻类和干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
5.熟食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6.鱼类:水产品检验报告
7.大米:泰国大米每批次需提供中国海关出具的相关合格证明报告;其他大米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
8.蛋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9.河粉/豆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
10.调料/米面/干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
11.油类:正规油脂公司出品,标识齐全,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
12.年度证件:供应商需备案所有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第三方全项检测报告(每年1月更新)
8、其他重要条款
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成本、法定税费和相应的利润,应涵盖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4、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九、演示要求
(一)总体要求:
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应在本项目开标当日9:15-9:30(投标截止时间为上午时适用),14:15-14:30(投标截止时间为下午时适用)到签到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黄阁路383号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按现场工作人员指引填写《演示签到表》。
现场演示地点提供电源、带VGA接口的液晶显示器及宽带上网环境(无WIFI环境),由投标(谈判)供应商授权委托人自带手提电脑、U盘等能完成方案讲解的便携设备(具体以自身实际需要为准)进行现场演示。由于场地有限,建议不携带过大设备。
每个投标(谈判)供应商演示时间不超过10分钟(期间评委可能会进行提问,并有权酌情延长时间)。演示人员不得超过2人。
(二)具体程序:
1、供应商授权委托人需在演示签到截止时间前,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演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中国国籍人员,请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非中国国籍人员,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指定签到地点按现场工作人员指引填写《演示签到表》。(演示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
特别注意事项:(1)资料不符合要求,不予签到;(2)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签到;(3)未进行签到的人员,不能参与现场演示
2、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应按评委要求进行演示。演示正式开始前将进行身份核对;核对内容为演示人员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资料不齐全的,不得参与演示。
(三)其它演示规则:
A.参加本次演示的各投标(谈判)供应商,均认为本次演示的程序和环境能够满足演示基本条件,并对本演示方案要求内的各项规定不做事后异议,且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B.演示在评审环节进行。演示原则上按签到顺序依次进行(经评委同意,可以酌情进行调整)。一个供应商一次性演示完毕。一个供应商在进行演示时,其他供应商不得进入现场。演示期间,评委可视情况对讲解人员进行提问。
C.投标人对本次演示条件的不确定性疑虑应在开始前做书面表达,若所有疑虑不能完全消除,并认为演示结果仍会产生误判,则可以退出演示。
D.由于演示时间有限,投标人同意承担其演示结果不确定性的风险,即同意专家以方案讲解情况的判定结论。
E.本次演示的结果,仅对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负责,无义务向其余各方出具方案讲解结果。
F.风险及费用说明:各项费用由供应商自理、风险自负。
附件:演示授权书
演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单位参与(此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此处填写项目编号)演示工作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参与项目演示,演示的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码: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中国国籍人员,请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扫描件;非中国国籍人员,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同时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附件方为有效。
(此处填写投标人名称)公司(加盖投标人公章)
XX年XX月XX日
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特别提醒:
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投标书目录”,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投标书附件”,如下图所示。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
(4)项目详细报价
(5)管理体系认证
(6)同类业绩和履约评价
(7)食品安全保险
(8)信息化管理
(9)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公开部分)
2.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5)配送服务方案
(6)规章管理制度
(7)应急方案
(8)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9)拟安排的项目团队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10)配送场所考察
(11)配送场所
(12)冷库面积(含冷冻和冷藏)
(13)食品检测建设情况
(14)配送保障能力
(15)蔬菜(可含水果)种植基地情况
(16)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不公开部分)
备注: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填写“开标一览表”的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总价”外,其他信息不作评审依据。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一、投标函
致: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根据已收到贵单位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投标价格见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总价。
3、如果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足额提交履约担保。
4、我单位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明确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单位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合同的重要内容。
6、我单位理解贵单位将不受必须接受所收到的最低报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7、如我单位提交样品,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回样品的,视同放弃取回,同意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我单位提交的样品进行清理。
投标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所投标(响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3.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
4.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我单位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不造假,不围标、串标、陪标。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投标将作无效处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
我单位清楚,若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8.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9.我单位承诺中标后项目不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进行分包。
10.我单位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1.我单位保证,若所投货物涉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列明的政府采购强制产品,则所投该产品符合节能产品的认证要求。若所投产品包括数据中心相关设备的,应满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3〕7号)要求。若所投产品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
12.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
13.我单位保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存在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情形。若存在“不同供应商的董事、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的,我单位保证不存在串通投标、恶意串通或者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14.我单位清楚,如存在违反投标承诺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依法被列入失信信息。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即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其中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且已在规定章节中提供的,此处不重复提供。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
填写指引:
1、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可以不填写或直接删除相应的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
(1)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请依照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字;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投标人,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4、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
(1)声明是中小企业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下内容:
第一处,在“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本项目的采购人,而是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处,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第三处,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标的具体名称(以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服务需求明细”的“服务需求名称(标的名称)”一栏为准);如果涉及多项服务(标的)为同一企业承接的,“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可以如实填写多项服务;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第四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服务需求明细”的“标的所属行业”一栏为准),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服务承接商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服务承接商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服务承接商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第五处,在“企业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服务承接商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服务承接商;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服务承接商;
第六、七、八处,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九处,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服务承接商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
(3)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声明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相关内容,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5)声明是监狱企业须填写《监狱企业声明函》的三项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粗),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5、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相关服务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如包含硬件设备、产品等货物采购的,不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制造商作出要求。
6、若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则声明函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判定,如判定声明函无效的,相关供应商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若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由评审委员会判定,如评审委员会判定声明函无效,相关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扣除(但不作投标无效处理)。
7、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含义不明确的,应按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要求承接企业本身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要求承接企业本身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服务类)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名称)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投标人已知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监狱企业声明函【服务类,监狱企业如需享受优惠政策,还须另行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监狱企业承接。相关监狱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
2.(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
……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四、项目详细报价
(一)分项报价表
| 项目名称 | 折扣率 | 备注 |
| 龙岗区南湾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备注:
1、本项目的投标价格为折扣率;
2、折扣率=货物实收价(即结算价)/基准价,折扣率必须小于或等于1,折扣率在服务期限内保持不变(举例说明:若某种货物在中农数据食堂采配平台上的价格为10元/斤,折扣率为8折,实际采购价为10*0.8=8元/斤,则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的折扣率应填0.8或0.80)。
3、各投标人在使用投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时,请在“关键信息”中的“投标总价”栏中填写折扣率的值,折扣率必须大于0且小于或等于1,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超过两位小数点的,四舍五入。
4、投标人报价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成本、本项目服务要求和特点,以及各种管理因素和环境条件,一旦中标不再调整折扣率,且不再为此增加任何费用。
(二)投标人认为需要涉及的其他内容报价清单
五、管理体系认证
六、同类业绩和履约评价
七、食品安全保险
八、信息化管理
九、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公开部分)
(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到此为止!以下为信息不公开部分。)
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投标(响应)供应商 | 项目名称及编号 | ||||||
| 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 | |||||||
|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劳动合同关系单位 | 缴纳社会保险单位 | ||
| 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 ||||||
| 2 | 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 | ||||||
| 3 | 项目负责人 | ||||||
| 4 | 主要技术人员 | ||||||
| 5 | 投标文件编制人员 | ||||||
| 说明: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 | |||||||
| 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 | |||||||
| 序号 | 关联关系类型 | 关联主体名称 | 备注 | ||||
| 1 | 控股股东 | 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 |||||
| 2 | 管理关系 | 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 | |||||
| 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 | |||||||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为:,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投标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本证明书要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扫描件;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人员,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
3、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无需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 证件扫描件正面 | 证件扫描件反面 |
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贵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单位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扫描件;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人员,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
| 证件扫描件正面 | 证件扫描件反面 |
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贵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四、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 序号 | 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 投标响应情况 | 偏离情况 | 说明 |
| 1 | ||||
| 2 |
注:
1.上表所列各项均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2.“投标响应”一栏应当详细填写投标人自身响应情况,而不能不合理照搬照抄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3.“偏离情况”一栏应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正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优于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负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不满足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无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与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一致”。
4.评审委员会有权对投标响应情况作出判断(作出评审结论)。
5.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响应情况”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响应情况”为准。
6.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在“说明”一栏中列明证明资料的位置,以便评审;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
五、配送服务方案
六、规章管理制度
七、应急方案
八、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九、拟安排的项目团队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十、配送场所考察
十一、配送场所
十二、冷库面积(含冷冻和冷藏)
十三、食品检测建设情况
十四、配送保障能力
十五、蔬菜(含水果)种植基地情况
十六、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我单位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若存在下述情况,我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序号 |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
| 1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 2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3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
| 4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5 |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
| 6 |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
一、我单位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存在法律风险,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我单位应审慎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我单位对投标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使用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四、我单位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经查实,若我单位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我单位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单位负责人签名:
(加盖公章)
日期:
注:1.《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需由投标供应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2.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在采购文件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增设供应商投标特别警示条款等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25〕7号)的要求,《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提醒,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
(二)订单融资情况
1、关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可凭借所获取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合同,向参与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授信,订单融资具体流程可登录深圳要素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相关政策法规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信息公开栏目。
2、供应商账户信息
投标人(单位全称):;
投标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注:本项填写内容作为订单融资开展的参考信息,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
(三)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定)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供参考,具体以项目需求及采购结果为准)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号项目结果,***单位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以下简称甲方)和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服务时间: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元,含一切税、费。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设备仪器费、车辆租赁费、服务和技术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
支付方式:分期支付。
第二条服务范围
1、
2、
3、
4、其他合同未明示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时间要求及阶段成果
1、合同签订天内完成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作大纲和试验细则的编制;
2、
3、
4、
第四条服务资料归属
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服务文件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3、合同履行完毕,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负责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
3、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试验成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
2、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工程进度和成桥荷载试验工作质量,并满足交通部交工验收相关标准。
3、向甲方提交检测资料等各套,一套电子版文件。
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服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九条甲方的责任
1、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乙方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3、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4、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一条人员要求
1、参加本项目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2、参加本项目的试验人员的配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和试验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一致。
3、必须以直属试验人员参与本项目服务,不得使用挂靠队伍。
第十二条乙方服务工具要求
1、乙方应配备中标项目所需的足够数量的仪器、仪表以及工具等设备。用户不需向乙方提供施工工具和仪器、仪表。
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自备车辆。
第十三条保密要求
1、由甲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3、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4、乙方参加项目的有关人员均需同甲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验收
1、下列文件的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2、其余文件和工作由用户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用户需求直接验收。
3、验收依据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十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天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后,甲方于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
2、检测完成并提交评估报告后天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后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
3、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办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风险责任
1、乙方应完全地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实施荷载试验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各种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千分之一。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试验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大纲要求时,应继续完善试验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交付的成果经验收不合格,应于7日内无条件修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甲方要求整改后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支付违约金。。
4、若甲方发现乙方派出的试验服务人员或提供的试验仪器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在3天之内按要求派出人员或提供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的仪器设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支付违约金;造成不良影响或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消除影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6、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受到侵权指控或者引发法律纠纷,影响甲方使用服务成果或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其他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号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投标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甲方(采购人):(盖章)乙方(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册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第1章总则
1.通用条款说明
1.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
1.2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用户需求书、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合同条款及格式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采购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并对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本文件所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3“投标人”,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评审委员会”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5“日期”指公历日;
3.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7“电子投标文件”指利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网站提供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并加密的投标文件,适用于网上投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可从“下载地址:***********);
3.8“网上投标”指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网站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9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事业。
4.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5.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进行办理)进行注册并办理电子密钥。《供应商注册及信息变更指引》详见***********
5.2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内容。
5.3联合体投标
5.3.1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5.3.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投标截止前,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注册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9)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6.政策导向
6.1政府采购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6.2本项目落实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政策要求。
6.3本项目支持投标人性别平等的相关政策。
7.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如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工期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7.7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踏勘现场。
9.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踏勘。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书面资料和数据。
9.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9.5未参与踏勘现场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0.标前会议
10.1如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标前会议,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另行书面通知(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的时间和地点,参与标前会议。
10.2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标前会议时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3未参与标前会议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第2章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通用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
第六章评审要求
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11.2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1.4招标文件所称“原件备查”,是指在项目产生质疑、投诉等阶段,主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等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招标文件澄清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2.2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澄清(提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提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2.3不论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答复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其有效性按照本通用条款第13.3、13.4款规定执行。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均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3.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第3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投标人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15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均可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均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18.2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不合理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扫描件。
18.3相关资料不符合18.2款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8.2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扫描件(或照片)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或照片)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评审委员会依据各自审查范围,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0分处理。对供应商投标资料是否异常、是否有效问题进行核查和判定,如认为供应商投标资料有异常或无效的,若涉及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条款的,则应作投标无效处理;若涉及评分的,则作不得分处理。
19.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资格)证书,若原有资质(资格)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资格)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资格),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资格)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0.3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期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金
21.1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管理政策的通知》(深财购〔2021〕51号)文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作投标无效处理。
22.2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后缀名为.szczf的电子招标文件,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下载地址:***********
23.2投标人在使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
23.2.1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A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制作乙项目B包的投标书。
23.2.2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户上传本公司的投标文件。
23.2.3要求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编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
23.2.4投标文件不能带病毒。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用专业杀毒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病毒检测,如果这两种软件均报告发现病毒,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该投标文件带病毒。
23.2.5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
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信息仅是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
23.2.6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2.7投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投标人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章,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23.2.8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概不负责。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上传确有困难,请及时咨询。
23.2.9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3.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3.4经投标人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加密的投标文件无须盖章或签字,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23.5各类资格(资质)文件提供扫描件,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4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文件的保密
24.1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在投标书编制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投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达投标截止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中,请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操作。加密界面如下图所示:
24.2若采购项目出现延期情况:
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下载招标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没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是否重新制作投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
25.上传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日期
25.1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如上传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采购公告中的技术支持电话。如多次上传均告失败,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携带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送达至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黄阁路383号)协助上传,但上传过程中投标截止时间到达仍无法上传成功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5.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13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5.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
26.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
26.1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等事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
27.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27.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章开标
28.开标
28.1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28.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满足开标条件(①解密时间结束,解密后的投标供应商数量满足开标要求或②解密时间结束前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第6章评审要求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29.1网上开标结束后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活动。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部分条件下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定分离项目评审专家均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一般是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审授权书》参加评审。
29.2评审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评审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9.5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外)。
30.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0.3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1.独立评审
31.1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7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2.2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32.3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2.3.1采用最低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2.4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2.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4.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4.6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2.4.7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2.4.8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4.9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2.4.10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5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32.4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33.1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不含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33.2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经确认后,项目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3.3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文书、信件(含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34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33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作出说明,否则视为无异议。
36.实地考察
36.1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详见“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有权对本项目的投标人开展实地考察,投标人需时刻做好接收实地考察的准备。
37.评审方法
37.1.1最低价法
最低价法,是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37.1.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7.2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37.3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37.3.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7.3.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7.3.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37.3.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进行书面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37.4.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7.4.3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7.4.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第8章定标及公示
38.定标方法
38.1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根据评审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
38.1.2采用最低价法的,评审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
38.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8.2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2.1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38.2.2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三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8.2.3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三家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安排专人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形成定标报告,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存档,并及时将定标结果反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体定标程序及相关要求以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续期的通知》(深财规〔2023〕1号)执行。
说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38.3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9.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40.中标公告
40.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确定)评审结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监督电话:********。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审结果。
40.2质疑、投诉供应商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无异常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可自行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上打印《数字中标通知书》。
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
第9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可以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42.5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第10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3.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经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供应商。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的签订
45.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5.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6.履约担保
46.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46.2,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不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不要求中标人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47.合同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财政部门规定提交备案。
48.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通知》(深财发保〔2022〕2号)相关规定执行。
49.项目验收
49.1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
50.宣传
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
b.案例介绍、推广等;
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
51.供应商违法责任
5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51.2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管理政策的通知》(深财购〔2021〕51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所列情形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1)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11章质疑处理
52.质疑提出与答复
52.1提出质疑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52.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2.3质疑条件
52.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提出;
52.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52.3.3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对象、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
(4)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5)事实依据;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2.4提交材料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自身性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2.5收文地点
地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黄阁路383号,质疑咨询电话:********。
52.6收文办理程序
52.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自收到质疑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向供应商出具质疑函收文回执并可以要求其递交质疑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质疑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52.6.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质疑主体不满足要求的;
(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3)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要求补正后,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出具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
52.7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52.8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53.质疑后续处理
53.1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53.2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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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
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
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
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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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
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