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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公司放空筒尾气治理装置项目比选文件二次(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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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公司尿素放空筒尾气治理装置项目
比选文件
比选编号:nmlh-zh-zhy-********-01
采购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张红燕159********
1比选须知
1.1比选文件获取:***********
1.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00分。
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00分。
比选评审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00分。
比选有效期6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投递截止至成交签订合同为止的合理时间。
1.3本项目按照下列1.3.1方式进行响应,供应商逾期或错误送达的响应文件无效,未留畅通有效的联系人及相应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导致联系不畅的响应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1.3.1采用电子邮件响应,供应商应在邮件内明确有效联系人及畅通的手机号联系方式,并应将逐页盖章且不可编辑的响应文件加密发送至采购人指定邮箱********@163.com,电子邮件不分正副本,多次发送的,以最后一次发送的为准。
特别提示:响应文件未加密或提供的密码不能有效解密或在接到采购人通知要求提供密码时间起20分钟内未提供的均视为无效响应。响应单位须在采购人通过电话或邮件或开标会上明确要求提供密码后才能提供密码,对于擅自提前提供或未按规定方式提供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采用邮寄或现场递交响应,响应文件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及电子文件(U盘)\份密封递交到内蒙古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综合楼118办公室,未密封的响应文件无效。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或电子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4比选保证金20000元。(有正常往来的可书面承诺函从往来中冻结20000元作为保证金,无往来且未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一律视为无效响应)。
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支行
开户行账号:05-3937********
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供应商应通过其银行基本账户汇出。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2)供应商响应文件弄虚作假;
(3)除法定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5)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6)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的情况。
1.5现场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不需到现场参加比选评审的供应商,请保持通讯畅通,否则采购人有权否决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1.6澄清、修改、异议
1.6.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内容为准。
1.6.2采购人进行的相关澄清修改均在发布本比选文件的网站上予以公告,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收,因未及时获知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3供应商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
1.7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使用简体中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8供应商需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
1.9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9.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性质恶劣的在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公司任何招采活动或纳入本公司黑名单。
1.9.2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且仅可分包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赔偿及法律责任。
1.9.3后续合同执行,如果发现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比选文件、合同文件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决定具体按照响应文件或比选文件或合同文件执行。成交供应商对此不予认可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偿。
2比选项目概况及比选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内蒙古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尿素放空筒尾气治理装置项目。
2.2比选采购范围:尿素放空筒尾气治理装置项目。
详见综合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
3资格条件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按模版进行书面承诺)
3.1.2供应商未被列入采购人黑名单。(按模版进行书面承诺)
3.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允许联合体前提下,共同组成联合体参加的除外。(按模版进行书面承诺)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供应商应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清晰的有效扫描件)
是否允许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比选响应:允许不允许。
3.2.2本项目应具备的行政许可资质:
(1)货物供应资质:供应商须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D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许可范围需覆盖本项目所涉特种设备(如尾气处理塔、压力管道等)。
(2)施工承包资质:供应商需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工业管道安装许可证资质及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理、改造)许可证资质。
供应商需满足以下任一资质要求,且配套证件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须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范围与施工资质对应。
(3)设计单位资质:设计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设计范围需包含“废气治理”相关类别,能覆盖本项目全流程设计需求。
以上需提供清晰的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如证书不在有效期内,则不予采信。
3.2.3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响应方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2.4业绩要求:/。
3.2.5财务状况:/。
3.2.6(供货适用)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不允许允许/
3.2.7是否允许采用联合体:不允许允许:允许联合体参加的要求:(1)以联合体参加比选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中同类资质的申请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申请人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比选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申请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比选采购活动。
(4)联合体成员数量(包括牵头人)不得超过3家(含),由牵头人提交响应文件、获取比选文件等。
3.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资格预审
4综合商务要求
4.1是否组织现场踏勘:不组织组织
4.2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允许分包范围:/
4.3样品提供的规定: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4.服务周期:150天。
4.5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合同签订前转入联化公司账户。
4.6付款方式:1、设计部分:设计依据结果交付期分阶段付款,在竣工图未交付发包方并确认合格前付30%,竣工图交付发包方并确认合格后付60%,余10%质保金一年。
2、货物部分:预付30%,发货前付30%,货到验收合格、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发票上账60天支付30%,余10%质保金一年。
3、施工部分: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票到挂账后支付至总价的90%,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
4.7本比选项目严禁转包。
5报价要求
5.1本项目最高限价(含税):/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响应无效。
5.2合同计价方式:固定单价□可调单价☑固定总价□可调总价
可调单价调整方式:/。
可调总价调整方式:/。
5.3税率:设备类增值税13%,安装类9%,设计类6%。
5.4报价口径: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报价,总价与分项价合计应一致。
6技术要求
第一章设计基础
一、总则
1.在本项目建设前,由需求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批文。
2.响应方承包范围涵盖从尿素放空筒尾气治理项目所需设计(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框架基础、框架载荷)、供货、安装(包括设备、管件管道安装、电气、仪表安装、土建施工)等,并包含原设备改造利用等事项。确保改造后各设备、管材、管件及电气仪表等稳定运行最低达到一个周期值(参考同行平均值),并达到本协议要求的环保指标。
3.响应方应按合同进度要求向需求方提供详细设计文件,以供需求方审阅。响应方负责对设计文件中的错、漏、碰、缺进行修改,对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响应方有责任协助及配合需求方组织详细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需求方的审查不免除响应方的责任。
4.响应方及时向需求方提供详细工程设计过程中的设计信息、资料,使需求方及时准确掌握设计进度、设计质量,配合需求方对设计中间资料的审查工作。
5.响应方组织需求方参加项目开工会、详细工程设计审查、月度设计协调会、提供工作进度月报以及其它有关项目建设的会议及相关会议纪要。
6.在签订合同之后,需求方有权提出因参数、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响应方应遵从该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7.本技术协议中使用的标准,如与响应方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采用本技术协议中的标准;如确需执行响应方的标准时,需经需求方同意后方可执行。符合本技术协议要求并不能减少响应方自始至终遵循成熟工程实践经验的责任。
8.本技术协议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条文,响应方应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和本技术协议要求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的服务。如遇国家标准和法规有所变动,响应方应及时更新设计或装备,保证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法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响应方负责。
9.所涉及到的全部知识产权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响应方应保证需求方不承担有关本技术协议工程内容的知识产权的一切责任。
10.当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文件相互矛盾抵触时,将按照下列优先顺序执行:
11.国家法律、法规;
12.协议签订后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如有);
13.本技术协议;
(1)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标准和规范或需求方确认的代替标准和规范;
(2)响应方技术标准和其他适用的标准规范;
当上述文件中的有关要求之间有矛盾时,响应方应在实施之前向需求方进行澄清,一般来说,应遵循较为严格的要求。
二、工程概况
1、总体目标
通过本次技改,确保尿素装置放空筒尾气中氨含量稳定控制在500ppm以下,满足相关环保法规及企业环保管理要求,同时保证治理系统运行稳定、可靠,不影响尿素装置正常生产。
2、技术指标要求
尾气氨含量:处理后尾气中氨含量必须<500ppm,且在尿素装置正常工况及波动范围内均能稳定达标。
处理能力:治理系统需满足尿素装置最大放空量工况下的尾气处理需求,处理量应不低于装置设计最大放空量的120%。
运行稳定性: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小时/年。
3、工艺技术要求
工艺选择:优先采用技术成熟、运行稳定、效率高、能耗低且适合尿素装置尾气特性的处理工艺,并提供工艺可行性分析报告。
改造后需达到效果:新增放空筒治理装置必须达到以下要求:现有解析水解系统必须能满足改造后的生产负荷,不能造成恶性循环,相对低压吸收塔、常压吸收塔、氨水槽等设备及工艺指标不能超出安全指标。放空筒尾气经处理后尾气氨含量不得超过500PPm。且新增尾气回收装置必须保证可以随时切出系统,不得影响现有系统正常运行。输送管道需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耐腐蚀性,材质选择符合尾气特性及工况要求。
三、标准及规范
所供的设备和材料在设计、制造、检查、试验、包装、运输、安装及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进行,相关的标准如下(涵盖但不限于,合同执行期有相关标准被替代时,按最新标准执行):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ECS200:2006建筑钢结构防腐技术规范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50187-2012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HG/T20570-1995工艺单元工程设计技术规定
HG/T20546-2009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
HG/T20549-1998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技术规定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150.1~150.4-2011压力容器
JB4732-200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HG/T20580-2011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
HG/T20583-2011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
HG/T20679-2014化工管道、设备外防腐设计规定
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GB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版)
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HG/T20643化工设备基础设计规定
GB50040-1996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46-2008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HG/T20664-1999化工企业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650-2011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HG/T20573-2012分散型控制单元工程设计规定
HG/T20505-2014、HG/T20507~20516-2014、HG/T20699~HG/T20700-2014化工自控设计规定
GB50493-2009石油化工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0087-201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2010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0-2010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2011现场设备、金属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50683-2011现场设备、金属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184-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726-2011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施工规范
GB50727-2011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31-2007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47~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LGJ154-2000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
DL/T596-2005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GB50150-2006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461-2008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7-201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18613-201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DL/T5506-2015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设计技术规范
GB755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泵标准与规范:API610(石油、化工、天然气工厂用离心泵)
GB151-2011《管壳式换热器》制造
换热管:GB/T21833
四、技术条件
基本参数:设计尿素生产能力按最大年产104万吨设计。年运行天数:不低于8000时。
放空筒尾气参数:(1)装置放空筒尾气放空量为31848m3/h。
(2)现放空筒中氨含量2%-5%(V)。
放空筒X801尾气氨含量取样结果
| 序号 | 日期 | 联化公司分析样 | 大化分析样 | ||
| X801-NH3% | |||||
| 1 | 2025/6/10 | 3.50 | 3.55 | / | |
| 2 | 2025/6/11 | 10.69 | 16.66 | 4.91 | 6.13 |
| 3 | 2025/6/12 | 4.83 | 4.03 | / | |
| 4 | 2025/6/13 | 3.08 | 3.46 | / | |
| 5 | 2025/6/14 | 3.55 | 3.31 | / | |
| 6 | 2025/6/15 | 2.34 | 2.41 | / | |
| 7 | 2025/6/16 | 4.93 | 5.69 | / | |
| Average | 5.15 | 5.52 | |||
第二章设计方案
一、工艺概述
本项目主要工艺原理采用甲铵溶液采用加热分解、分段洗涤吸收精制的办法可以实现氨碳分离提纯,分离提纯过程就是先通过加热将甲铵液分解为气相氨和CO2,再通过不同的吸收阶段进行精馏,改变氨与CO2的比例,最后用浓氨水、液氨或纯水提纯,使其中的某一组分浓度逐步提高,达到最大化,使另一种组尿素含氨尾气治理方案分最小化,由此得到含极微量(通常为ppm级)CO2或NH3的纯净气体。
实现改造后放空筒尾气排放标准氨含量<500ppm。
2、工艺流程说明
所有送入X801放空筒的气相,经引风机抽吸,与压缩机送来的CO2分别进入新增净氨塔下部,气相继续向上,经上下两个吸收段,分别与自身设置的循环泵、饱和CO2的新鲜脱盐水在泡罩塔盘上接触吸收,气相直接从净氨塔上部放空排入大气。
主要增加设备及作用:
(1)增设净氨塔
本次改造在X801放空筒出口增设放空筒尾气洗涤塔,即净氨塔,采用脱盐水或冷却后的解吸废液对放空筒出口尾气进行洗涤,并设置循环泵和冷却器,加大洗涤量,大幅度降低放空筒尾气中的氨含量。为保证洗涤效果,净氨塔设置设置两段,下段采用鲍尔环散装填料,采用较大喷淋密度洗涤,为了减少用水量,上段采用泡罩塔盘。
(2)考虑到不增加放空筒阻力,影响氨水槽、尿液槽释放气放空,特设置引风机抽吸,通过风机进口风门调整,达到放空气量与风机抽吸气量平衡,目测以X801顶部无气体跑冒、空气略微吸入状态为准。
(3)为了强化氨的吸收效果,通过CO2压缩机段间出气补入净氨塔和CO2混合器,控制气量约500Nm3/h左右。
(4)根据联化公司工况,X801放空气量(湿基)约31848m3/h,此等体量的气体全部送入净氨塔,需要的风机功率会高达160kw,电耗大,因此考虑在风机进口增加冷凝器,电机功率可降为90kw。
(5)在净氨塔风机进口前(X801吸入口下方)设置管式喷淋器,采用净氨塔吸收后的吸收液溢流过来,与X801进风机入口下部上行的气相逆流接触,初步降低放空气气相温度。
三、电气仪表选型方案
1、电气方案:本装置拟新增两台循环泵,一台引风机,故新增配电柜需放置于配电室内,装机功率需满足粉尘回收装置使用。涉及所有设备防爆选型需满足现场实际要求,防爆等级不低于EXDIIBT4。
2、仪表方案:满足工艺过程测量和控制功能的前提下,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便于维修且具有快捷备品备件的仪表设备。
优先选用内蒙古联合化工有限公司推荐的供应商名录库品牌。
(1)仪表传输信号
所有进出控制室的信号都是电信号。除温度检测元件和特殊测量仪表外,标准的电动信号为4~20mAD.C。
(2)计量单位
温度:℃
压力:Pa、kPa、MPa、bar、mbar
差压:KPa、MPa、bar、mbar
流量:
气体:m3/h
液体:m3/h、kg/h、t/h
液位:0-100%、mm、m
(3)仪表刻度
温度:直读刻度(线性)
压力:直读刻度(线性)
差压:直读刻度(线性)
流量:直读刻度(线性或方根)
液位:0-100%(线性)或直读刻度,mm,m
(4)仪表的防爆和防护
根据工厂危险区域的划分,采用相应防爆类型的仪表,也就是安装在危险场所的电子仪表,必须具备符合所在场所电气等级的防爆结构。户外安装的现场仪表,必须具备足够的气候防护能力,现场仪表的外壳防护能力应不低于IP65。
(5)故障安全设计
本系统紧急停车和安全联锁系统的设计按照一旦装置发生故障,该系统将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原则进行。在系统故障或电源故障情况下,该系统将使关键设备或生产装置处于安全状态下。
为了方便操作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在位于控制室的辅助操作台上设置了重要信号的联锁报警灯屏以及联锁复位按钮和紧急停车按钮等辅助设施。
(6)信号报警
本设计主装置工艺参数越限报警由DCS实现。所有的报警信息(过程报警、系统报警)可在DCS操作站上实现声光报警。有关联锁的重要信号可同时在辅助操作台上实现声光报警。
(7)安全技术措施
为保证操作人员和生产装置的安全,本研究考虑了以下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室位于安全区域,并考虑防火、防水、防尘、防雷等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紧急停车和安全联锁系统以及报警系统。安装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仪表符合防爆要求。在可燃或有毒气体可能泄漏和聚积的场合,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仪表由不间断供电电源供电。
仪表选型原则:仪表选型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安装维护方便。
现场仪表:电磁阀、变送器、定位器、阀位开关、接线箱、控制箱等、按钮、指示灯含电子元器件的仪表及仪表接线箱均为隔爆型或(本安型)Exd(ia)IICT4-T6。仪表的电气接口统一为:1/2“NPTF,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仪表采用工程单位:所有仪表选用的测量单位及刻度均采用SI单位制:流量:蒸汽kg/h、T/H;液体:kg/h;气体:Nm3/h(0℃,1atm);压力:PakPaMPa;液位:%;温度:℃
阀体材质应符合工艺介质,压力、温度要求,环境温度满足-40-85摄氏度,执行机构橡胶材质要满足环境温度长期使用。电磁阀的防护等级:IP65,电磁阀在正常情况下为励磁状态,电磁阀线圈采用F级绝缘,为了保证电缆的接线必须采用带防爆接线盒的电磁阀。
响应方负责提供仪表位置图、安装图、接线图、PID图、联锁图(盖章纸质版8套、CAD、PDF版电子版图纸各1套),响应方负责完成仪表设备控制的整体调试工作,系统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无故障。
四、自动化方案
尿素放空筒尾气治理项目回路需增加一些压力、温度仪表以及液位和流量控制测量系统,以保证装置稳定、安全和可靠运行。仪表选型尽量与原装置的选型一致。该厂原有控制系统采用DCS控制,故本工程按原控制系统方案不变。新增加的高压回路系统可增加卡件、新编画面并入原控制室DCS系统。
第三章供货范围
一、设计范围
尿素放空筒含氨尾气回收治理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艺专业、设备专业、仪表专业、土建专业、电气专业等设计。
1、具体分工
(1)需求方负责:公用工程配套设计和设施安装到界区交接点;提供设计所需的气象条件以及相关原设备、配管施工图、土建、钢框架等基本资料。
(2)响应方负责:提供尿素装置放空筒含氨气体回收治理工程的工艺、设备(包含利旧设备改造设计)、自控、土建、电气等专业的全部设计工作和安装工作;为需求方培训技术、操作人员;指导并参与装置的调试、开车、考核、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尿素放空筒含氨气体回收治理项目界区内土建工程设计。
●尿素放空筒含氨气体回收治理项目所有设备(包含利旧设备改造、框架载荷计算)的设计。
●尿素放空筒含氨气体回收治理项目所有工艺配管设计。
●尿素放空筒含氨气体回收治理项目所需公用工程的配管设计及其他相关设计。
●尿素放空筒含氨气体回收治理项目所涉及电气、仪表控制、防腐保温、安全、消防、环保等所有施工图设计。
●提供以上所有设计的竣工图。同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布置图、设备一览表、管道特性表、管道平面布置图、轴测图、土建结构施工图,综合材料表以及涉及到安全附件的还需要安全附件数据表。
二、服务及施工内容
响应方应按照本协议以及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需求方厂区安全、生产和建设的相关具体规定。(1)响应方负责放空筒含氨气体回收治理项目土建施工。
(2)响应方负责放空筒含氨气体回收治理项目所有的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控制等的设计及设备、材料供货、施工安装、防腐、调试、性能试验培训等。
(3)响应方负责放空筒含氨气体回收治理项目所有设备、包括电气、仪表等必须为新设备,且三证齐全,如发现有旧设备,更换时耽误的工期由响应方负责损失。
(4)响应方配合需求方办理压力容器及管道的报检及取证工作。
三、售后服务
缺陷责任期24个月,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故障,响应方在接到需求方的电话或传真通知后4小时内做出明确的回复,如果需要响应方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服务,48小时内赶到需求方现场,如因响应方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或因响应方服务不及时给需求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响应方负责承担,如须更换零部件,响应方免费提供备品备件进行更换,单个特殊部件的使用质保年限按照合同使用质保年限时间计,不与本条款矛盾。质保期期间,属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响应方应免费维修或更换;如果因需求方造成问题,响应方也应只收取成本费用进行修理和更换。超过质保期后,响应方也应长期为需求方提供设备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第四章技术要求
一、设计要求
1、尾气中氨(NH₃)含量<500ppm。目测以X801顶部无气体跑冒、空气略微吸入状态为准,无异味。
2、成熟可靠的尾气处理技术,系统应具备抗腐蚀、防堵塞能力,适应尿素生产工况(高温、高湿、含微量尿素粉尘等)。治理装置应不影响原有尿素装置的正常运行。
3、设备性能要求
处理能力:与现有尿素装置放空尾气量匹配(具体风量:31848m³/h)。
去除效率:氨排放浓度<500ppm。
设备所需平台均设栏杆和平台踢脚线,平台及爬梯应按最新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制作。平台、步道和扶梯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设备外壳油漆应按有关标准喷涂(两遍底漆,两遍面漆),设备本体为GSB05-1426-2001-B04(银灰)。设备在出厂试验后采取必要的防锈措施。防腐要求:除锈达到Sa2.5级别。不锈钢部分为原色。(防腐所需材料以需求方要求为准)
二、设备要求
响应方保证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1、设备清单
净氨塔1台、净氨塔循环冷却器1台、净氨塔循环泵2台、二氧化碳混合器1台、引风机1台、风机进口气相冷凝器1台、气液分离器1台、管式分布器1台等。
2、设备制造要求
(1)压力容器施焊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或者具有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支持。
(2)压力容器施焊焊工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种设备焊工操作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承担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照焊接工艺规程或者焊接作业指导书施焊并做好施焊记录,焊接记录列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3)管板密封面应垂直于于壳体轴线,公差≤1mm,管板不允许拼接。
(4)换热列管跟管板采用强度胀加角焊接密封连接。
(5)换热器折流板应平整,平面度允差3mm,钻孔后管孔两侧必须倒角0.5x45,并清除管孔周围的毛刺,支撑板外圆面两侧的尖角倒角1x45.6;相邻两孔中心距离偏差为士0.3mm,允许有4%相邻两孔中心距离偏差为士0.5mm,任意两管孔中心中心距离偏差为士2.0mm。
(6)设备制造完毕后,不锈钢内、外表面酸洗钝化处理,钝化后采用蓝点法检验,无蓝点为合格。
(7)压力容器制作完成后,制作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进行耐压试验并做好就记录。
(8)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约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并且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方可出厂。
3、运转设备要求
响应方优先考虑(化工泵厂家: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响应方所提供的设备类型应具有成熟可靠的技术,有实际使用业绩和良好的使用效果。并具有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所有的泵组及电机运送至现场后只能组装不能拆装。离心泵为正压进水。在保证点的水量、扬程、效率不产生负偏差,若产生正偏差不超过3%。离心泵正常情况下,离心泵均应在高效区运行。
离心泵及涂装和铭牌应具有良好的抗汽蚀性能。离心泵为关阀启动。事故或正常停泵时,离心泵的反转速应允许达到正常转速的120%,此时设备应无任何损害。轴的临界转速应比额定转速大25%。事故停泵时,应允许短时介质倒流而不损坏离心泵、电机。离心泵的设计应满足在规定的工作条件下连续运行而不出现过度的变形、磨损和振动。
所有的泵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产生的力及力矩由机组本体承受,经泵座及电动机传递给基础。泵的振动应符合GB/T29531-2013《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泵的噪声应符合GB/T29529-2013《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每个承受水压的零件均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使用范围内最大压力的1.5倍,持续5分钟,不能有渗漏。泵组的离心泵和电机带公用底座,通过地脚螺栓与泵组基础连接。离心泵及电动机外壳应平整美观,色调和谐。机械加工尺寸精度、公差、接口尺寸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设备外部应进行防腐处理。
(1)管路系统:泵的进出口为法兰连接,并配备相应的阀门、法兰、螺栓、垫片等部件。
(2)泵具有排气、排液、密封冲洗等接口,并配备相应的阀门、法兰、螺栓、垫片等部件。
(3)随机备品备件:
3.1响应方提供随机的备品备件清单及随机供货数量。
3.2离心泵双端面集装式机械密封2套。
3.3离心泵叶轮、泵轴(包括叶轮锁母和轴承锁母)1套。
3.4离心泵的各连接法兰、螺栓、密封垫。
3.5技术文件、资料及图纸
(4)响应方向需求方提供下列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及有关技术数据表(所有资料中文一套,并提供电子文档资料):
4.1离心泵、电机的外形尺寸及安装尺寸图,水泵进出口法兰尺寸及标准。
4.2各离心泵的流量、扬程、功率等特性曲线(含转矩特性曲线)及离心泵汽蚀余量。
4.3离心泵、电机的最大件重量及安装时的最大高度。
4.4润滑油的品质及牌号。
4.5泵组的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维护说明书。
4.6泵组的设计总图以及管理维修所需要的零部件图纸。
(5)一般要求
5.1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安装要求。
5.2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响应方应及时免费提供。如本期项目为多台设备构成,后续设备备件有改进时,响应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新的技术资料。
5.3响应方提供的各3份技术资料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安装、调试、运行使用、检修维护说明书
B、随机备品备件清单、易损件图纸、设备安装图纸
C、设备出厂试验及检查试验报告
D、主要部件试验报告,材料检验报告
E、装箱清单、合格证
(6)设备运行环境条件
A、厂址: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B、厂址海拔高程:1260m
C、气温(℃)
最热月平均气温:33.4
最冷月平均气温:-8.4
多年极端最高气温:40.2
多年极端最低气温:-32.6
D、气压(kbar)
年平均气压:89.30
E、相对湿度(%)
年平均最大相对湿度:42%
年平均最小相对湿度:0%
F、地震烈度:8度
4、检验与验收
(1)容器的检验与验收除应符合GB150.0~4-2022和GB151-1999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本文件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主要几何尺寸,管口方位,响应方按需求方图纸参数设计制造,不得与需求方图纸出现误差。
(3)焊接接头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弧坑、未填满和肉眼可见的夹渣、飞溅物等缺陷。
(4)吊耳、吊耳垫板、管板相互之间的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测。
(5)承压件上的所有焊接接头,包括承压件与非承压件的焊接接头,都应进行无损检测,并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不低于原设备要求。所有修复焊缝修复前后也应进行同本条操作。
(6)需求方有权指派代表和(或)独立的第三方执行监造。响应方应向监造方提供方便和必要的检测工具。监造的技术依据为订货技术文件、监造大纲及检验计划。
(7)需求方的监造,并不减轻或免除响应方对合同条款和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8)在产品制造过程中监造方有权进入与产品制造有关的材料、生产、装配和试验的现场。检验计划中设置的监检节点,响应方应提前通知监造方。
(9)响应方应通知监造方生产进度。监造方有权要求响应方按生产计划进行制造。设备在制造厂完成最终试压,试压前1周响应方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求方。
5、文件要求
(1)设备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压力容器设计专用章,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4)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5)现场组焊竣工资料,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提供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
(6)提供电子版PDF图纸资料一份,纸质资料4套和纸质版竣工图8套。
响应方给需求方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如数量和内容有遗漏,响应方应按照需求方要求负责免费补齐,未明确的按照TSG21-2016和相关特种设备管理规范执行。
二、电气要求
1、响应方负责承包范围内各单元所有电气设备供货、安装、调试、校检及竣工验收。联化公司只负责新上装置验收。
2、本工程界区范围内的供配电系统、照明、接地系统。
3、本工程包括界区内的电气系统设备和材料,380V/220V动力电缆、照明、DCS控制、仪表电源线缆从需求方指定的配电室引出至界区内,所有用电单元线缆、桥架均由响应方负责采购和布线及安装调试。
4、电气负荷: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对负荷分级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工艺生产特点,将本工程中的用电负荷划分为二级负荷,需求方应有两回路电源供电。
仪表DCS系统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应急照明灯具上自带蓄电池,均满足特殊供电要求。
0.4kV低压侧正常情况下母线分段断路器断开,母线分列运行,每台电源变压器分别供电;当某段母线电源变压器故障或检修时,母线分段断路器闭合,分段断路器设手动、自动切换开关,根据工厂操作需要,可选择实施分段断路器自动或手动投切。
5、信号、控制及起动方式:根据工艺专业条件,用电设备采用现场就地或仪表控制室控制。
仅提供电源的设备,在配电柜上装设电源指示灯光信号;电机回路在配电柜上装设电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并配置智能马达保护装置。
电机开停状态在DCS组态画面上有提示。
本工程电机功率200kW以上电机采用高压电机,380V供电的电动机,功率≥75kW,如工艺无特殊要求,均采用软起动方式,功率<75kW,如工艺无特殊要求时,一律采用全压直接起动。电动机能效等级需满足最新国标一级能效要求。贴有能效等级标签。
在电机旁设置带手、自动转换开关的操作柱,满足就地/远程控制选择。
6、电气设备选型
优先考虑内蒙古联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的供应商名录品牌:详细清单见附件。
(1)现场操作柱、配电箱
选用安全防护型,防护等级:IP45以上,材质为热浸锌型钢,防爆区域内要求选用隔爆型,防爆等级和温度组别按爆炸危险区域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级别和最大组别要求选用。不得低于ExdIIBT4防爆等级。
(2)电缆桥架
电缆桥架选用热镀锌材质,新增桥架板材厚度不小于2.0mm。
电缆桥架均配盖板,桥架内敷设电缆的填充率不大于60%。
(3)线路选型、敷设方式及其保护
电缆采用电缆桥架及穿管敷设,选用阻燃型电力电缆,ZRA-YJV22-0.6/1kV、ZRA-YJV22-8.7/10kV、ZRA-kYJV22-450/750V型。选用对应规格的铠装电缆。
照明用电线选用铜芯塑料绝缘导线BV-450/750V型或电缆ZRA-YJV-0.6/1kV型,应急照明用电线选用耐火型导线NH-BV-450/750V。
(4)截面选择
电缆和导线截面的选择按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200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5)线路敷设方式
电力电缆的线路,户外沿电缆桥架敷设。若现场无现有桥架或不满足敷设要求时需响应方敷设新桥架。
控制电缆的线路敷设方式与电力电缆的线路相同。
照明线路,穿镀锌焊接钢管或沿钢桥架敷设。
(6)若涉及PLC控制,可编程控制器选用西门子产品,程序不可加密,不可使用技术手段远程上锁。成套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成后联合验收前,必须提供全套电子版、纸质版资料各一份,资料包括电气接线图(CAD格式)、设备材料清单、可编程控制器源程序(注释齐全)、触摸屏源程序、触摸屏编程软件,否则不予验收。
三、仪表要求
工程所涉及到的各类工艺设备单元选用利用原DCS控制系统,响应方提供设计院设计图纸、组态逻辑、联锁逻辑。新增部分由响应方负责界区内仪表系统采购、安装。
1、利用计算机控制单元组态软件、监控软件、数据库软件等完成控制组态、建立与计算、流程图画面生成及数据显示等。控制单元利旧,新增部分选用国内知名产品,基本配置包括控制器、以太网交换机、电源、I/O模件、通讯网络、操作站,构成热冗余以太网结构,本单元设置二台操作站,一台工程师站兼操作员站。并组织对控制单元硬件、编程和调试的培训。DCS控制单元:CPU冗余配置,AI\AO模件点点隔离,如果选用非隔离输入卡件,必须采取加装隔离器后再接入单元,热电偶(采用补偿导线)、热电阻信号直接接入卡件,不再另外设置变送器;DI卡件为无源信号,必要时经过继电器隔离输入,DO卡件继电器隔离输出,提供常开和常闭节点。连锁保护的仪表DCS应具备开路保护功能。
2、单元控制方式
单元控制方式主要分单元集中控制和机旁操作两种,现场优先模式。计算机单元集中控制方式为主要控制方式。
正常生产时:通过DCS单元的操作站进行界区内集中控制和监视。
非正常生产时:由中控室在计算机画面上进行选择后,在机旁可进行单机控制,一般用于检修和试车。
参加联锁的工艺设备在中央控制室控制。
3、仪表、自动化装置基本要求
(1)仪表电源:采用DCS控制,仪器电压:24VDC
仪器信号:信号4~20mAHART就地显示仪表气源压力:0.6MPa
(2)信号规范:二次仪表采用智能变送器,带现场液晶显示、模拟量4-20mA支持HART协议组态;热电阻:Pt100使用温度变送器(支持HART协议组态,4-20mA)传至DCS系统;所有仪表供电采用直流24V。
(3)所有仪表组件一次线均应接至本体接线盒。
(4)联锁保护要求:设计采用二选二或三选二联锁。
(5)技术文件:响应方至少提供技术文件和图纸,溶液循环泵设计运行说明文件,特别应明确控制、保护要求,应给出报警、保护动作的具体数值;测点明细表;供货清单;仪表产品说明书。
(6)仪表监测、控制及保护系统
(7)标准和规范
| 标准或规范 | 名称 |
| GB 3836 |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
| GB 50058-2014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 GB/T 4028-2017 |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
| GB 50093-2013 |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
| GB 50160-2008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 HG/T20615~20635-2009 |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 |
| HG/T 20505-2014 | 过程测量与控制仪表的功能标志及图形符号 |
| SH/T 3005-2016 |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
| SH/T 3019-2016 |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 |
| SH/T 3081-2019 |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 |
| SH/T 3082-2019 |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
| ANSI/FCI 70-2ANSI B16.104/FCI70-2GB/T 4213-2008 | 控制阀阀座泄漏标准控制阀泄漏量规定气动调节阀 |
(8)响应方提供完整的仪表设计、制作和安装施工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遵循上述标准和规范,响应方必须细致认真研究以下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
(9)防爆要求
防爆等级满足合成氨尿素装置Exd(ia)IICT4-t6Gc及以上级别,进口设备满足中国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国外的防爆标准在中国地区无效需取得国内防爆认证。所有防爆仪表提供防爆合格证、仪表铭牌上有金属制作的防爆铭牌与证书一致。
(10)选型要求
选型原则:仪表选型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安装维护方便。
现场仪表:电磁阀、变送器、定位器、阀位开关、接线箱、控制箱等、按钮、指示灯含电子元器件的仪表及仪表接线箱均为隔爆型或(本安型)Exd(ia)IICT4-T6。仪表的电气接口统一为:1/2“NPTF,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仪表采用工程单位:所有仪表选用的测量单位及刻度均采用SI单位制:流量:蒸汽kg/h、T/H;液体:kg/h;气体:Nm3/h(0℃,1atm);压力:Pa、kPa、MPa;液位:%;温度:℃
阀体材质应符合工艺介质,压力、温度要求,环境温度满足-40-85摄氏度,执行机构橡胶材质要满足环境温度长期使用。电磁阀的防护等级:IP65,电磁阀在正常情况下为励磁状态,电磁阀线圈采用F级绝缘,为了保证电缆的接线必须采用带防爆接线盒的电磁阀。响应方负责提供仪表位置图、安装图、接线图、PID图、联锁图(盖章纸质版3份、CAD电子版图纸1份),响应方负责完成仪表设备控制的整体调试工作,系统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无故障。
(11)仪表品牌:推荐以下品牌
温度变送器可选厂家:艾默生罗斯蒙特、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压力、差压变送器可选厂家:横河川仪有限公司EJA系列、北京远东罗斯蒙特仪表有限公司3051系列。
压力控制器、开关:美国索尔sor,德国科宝Kobold,美国UE
空气过滤器减压器厂家:费希尔、诺冠(NORGREN)海龙
气动阀门厂家:宁夏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电磁阀厂家:阿斯科ASCO、诺冠(NORGREN)海龙
可编程控制器: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压力表厂家:重庆昆仑仪表有限公司、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北京布莱迪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液位计厂家:科隆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
响应方依据以上要求,提供详细的仪表供货清单,包含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及供货时间。
以上仪表接液材质满足工艺介质对材料的要求。
(12)安装调试要求:
由响应方负责设备本体仪表安装及现场侧仪表接线汇总到总接线箱,需求方按照接线图纸将接线箱仪表信号线引入DCS控制系统,安装、调试,质保期内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故障厂家免费维修、不能维修免费更换。仪表调试,试运行期间响应方技术人员负责直到设备工作正常。
(13)资料要求:
所有仪表带安装、调试手册,提供中文版资料、出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进口产品提供报关单。
(14)阀类、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调节阀采用气动型,阀门定位器选用国内知名品牌。
4、电缆及桥架
仪表信号电缆采用屏蔽控制电缆,电源电缆采用控制电缆,仪表电缆桥架采用玻璃钢桥架。仪表电缆在界区内沿仪表桥架敷设或穿管敷设。
5、用电仪表设备的金属外壳及低于36V以下不做保护接地;高于36V以上,现场与设备相连。为保证本工程仪表设备的正常工作,作信号回路接地及屏蔽接地,汇总在DCS机柜室。
仪表接地系统图:
主控柜辅助柜辅助柜2配电柜
B130081310S132
::日
工程站站操作员站操作员2现场监控
| 4mm2 | |||||||||
| 3中 | |||||||||
| UPS | @电中6 | ||||||||
| InDut | |||||||||
| 工作接地(由 | |||||||||
| 4mm2 | |||||||||
@
10mm210mm2
UPS16mm2
十
16mm2
-IⅡ
等电位接地网
(1)防爆区域现场控制箱防护等级IP65。
(2)控制单元采用双电源,控制单元要求双路供电,一路市电一路UPS,实现无扰动切换,其中一路采用UPS。设置20kVAUPS一台,断电后0.5小时带负荷能力。
(3)自动控制单元采用DCS控制单元;应具备数据显示、操作、联锁保护、调节、报警、历史查询、事件查询、单元以及现场关键环节实时监控等功能,具备数据显示和查询功能。正常时所有主要的操作都集中在控制室里完成。
四、管道要求
(1)管道等级分界:由于设计温度和压力以及介质性质的改变引起管系管道等级或管道材质的改变时,应用管道等级分界线来表达这种改变界面的位置。
(2)管道的吹扫
管道吹扫有固定和半固定两种方式,一般都表示在P&ID上。吹扫管道应按照P&ID的要求设置,吹扫点应靠近被吹扫管道的一端,应避免出现吹扫死角和袋型管。
(3)排液与放气
工艺过程需要的管道排液与放气应按P&ID的要求进行安装,但管道布置中不可避免的液袋和气袋,应设置排液口和放气口。
(4)管道坡度
特别要求的管道按P&ID图的要求设计
(5)管道间距
计算管道间距时必须考虑管道位移及其方向。
(6)取样管道的布置
采样管用于取出管中流体进行分析,采样的形式应符合P&ID的要求,采样点应设置在便于通行的地方。采样管应尽量短,且不得从管道上的死区引出,以减少管内流体滞留。
(7)管道连接法兰标准:美标ASMEB16.5。
五、防腐要求
防腐蚀的施工应符合《GB/T8923-200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50726-2023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钢结构要求材质为Q235B,执行两底两面的防腐要求,面漆颜色选择生态蓝。碳钢设备管道等按要求进行除锈防腐。现场防腐油漆建议使用品牌:佐敦、嘉宝莉、湘江、信和、天女、天鹅。如响应方另有要求,书面报需求方协商同意后实行。
第五章性能考核及验收
一、性能考核
装置满负荷运行情况下放空筒尾气氨含量<500ppm,目测以X801顶部无气体跑冒、空气略微吸入状态为准,无异味。且以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取样分析结果为准。且系统处理能力、运行稳定性等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二、验收
1、工程的交工验收,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供货合同、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书、合同附件、设计联络会议纪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各种有关的标准与规程为依据。
2、组建验收小组,负责组织整套装置的交工验收工作。
3、验收小组由需求方出任组长,组员由需求方、承包人、施工、调试、生产、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4、工程验收依据为: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协议、工程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有关建设文件以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5、交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结束工程建设的最后步骤,应在装置完成“72小时性能考核”后1个月内完成。
6、当本合同工程:
(1)通过“72小时性能考核”;
(2)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交工所需完成的全部工作;
(3)承包人按国家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向需求方提供完整的交工资料;
(4)承包人应向需求方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报告,需求方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同意验收后,由需求方组织交工验收。
7、整套装置通过性能考核后,需求方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交工验收报告后21日内,需经各专业会签。
(1)如审核合格,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并注明工程交工的时间。
(2)拒绝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和有关的合同条款依据,并指出在颁发“交工证书”前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等工作,并再次提出“交工验收报告”。
(3)如需求方在21日期限内既未签发“交工证书”,又未拒绝承包人的申请,而合同工程实质上符合本合同约定,则“交工证书”应视为已经在21日期限的最后一日签发。
第六章包装及运输
一、包装及运输
(1)包装采取防雨﹑防潮﹑防锈﹑防震等措施,以免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振动和碰撞引起零部件的损坏,设备出厂时,分类装箱,遵循适于运输、便于安装和查找的原则。
(2)所有松散部件要另外装箱。
(3)每个包装件必须有与该包装件相符合的装箱单,放置于包装件明显位置上,并采用防潮的密封袋包装,包装件内装入的零部件,必须有明显的标记与标签,标明部件号。
(4)设备包装适合于运输和安全要求,整套设备分为裸装件和包装件,包装件均用包装箱包装,并标上相应的符号后方可发运,设备运输符合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避免变形和损坏。
(5)凡是电子、电器和仪表设备均严格包装,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的安全,不发生损坏,并防止设备受潮和浸水,编号、名称、数量等标识明确,并与装箱单一致。
(6)包装件上有以下标志:
A.运输作业标志(包括防潮、防震、放置位置方向、重心位置、绳索固定部件等);
B.发货标志:出厂编号、箱号、发货站(港)、到货站(港),体积(长×宽×高),设备名称,毛重(公斤),发货单位,收货单位。
(7)设备到达现场后需求方通知响应方两周内赴现场共同开箱验货,若响应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不来人或不书面通知,需求方有权自行开箱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响应方负责。
(8)在调试和验收期间,由于响应方的责任造成的设备的损坏应由响应方免费维修或更换。
二、铭牌
(1)响应方应在设备明显位置装设铭牌,标牌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内的有关规定。铭牌架材质304。
(2)铭牌上的文字应在现场条件下长期保持清晰可读。
(3)铭牌上文字为中文,单位制为国际单位制。
(4)设备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名称、型号、设计尺寸和总重量、制造厂名称和许可证号、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出厂检验标志等。
三、技术资料及交付
响应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须包括:
(1)供货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清单。
(2)框架载荷计算、设备布置图、设备一览表、管道特性表、管道平面布置图、轴测图、土建结构施工图,综合材料表以及涉及到安全附件的还需要安全附件数据表。
(3)响应方负责提供仪表位置图、安装图、接线图、PID图、联锁图(盖章纸质版8套、CAD、PDF版电子版图纸各1套),响应方负责完成仪表设备控制的整体调试工作,系统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无故障。
(4)响应方提供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全部竣工图(盖章纸质版8套、CAD、PDF版电子版图纸各1套)。
(5)设备说明书及图纸;4份。
(6)设备设计图纸资料:设备安装图(其中包括设备外形尺寸、基座详图、接管的接口形式、接管的接口尺寸及标准、设备重量及对设备基础的要求);4份。
(7)设备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8)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各种清单),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和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9)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水压试验和性能检验等的证明。
产品质量文件要求: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进度 |
| 1 | 产品以及配套件使用操作维护说明书 | 4 | 交货时提供 |
| 2 | 产品出厂合格证 | 4 | 交货时提供 |
| 3 | 产品装箱清单 | 4 | 交货时提供 |
| 4 | 性能试验报告 | 4 | 交货时提供 |
| 5 | 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 4 | 交货时提供 |
| 6 | 产品生产主要材质报告 | 4 | 交货时提供 |
(10)提供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4份。
附件1电气、仪表主要物资品牌(供应商)名录
7主要合同条款(附合同)
内蒙古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尿素放空筒尾气治理建设项目工程
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发包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包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内蒙古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增放空筒尾气治理装置项目。
2.工程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装置区。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104万吨尿素装置放空尾气回收装置及本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供货、土建、安装、调试、验收、移交。
6.工程承包范围:尿素放空筒尾气治理项目所有的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控制、防腐、防雷、接地等的设计及设备、材料供货、施工安装、防腐、调试、现场培训等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5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在本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验收中必须采用如下标准和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9、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内蒙古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均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2.发包人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支付合同价款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3.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工程师
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任命和授权
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指示
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商定或确定
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会议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联合体
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工程质量管理
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竣工文件
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缺陷和修补
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7.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现场劳动用工
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