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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_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活化及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 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活化及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A01-********MA9Y7HPJ3A-********-000008-6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活化及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电子标】
| 投资项目代码 | 2402-44*开通会员可解锁*-944802 | ||
| 投资项目名称 | 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活化及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 | ||
| 标段(包)名称 | 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活化及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 | 公告性质 | 正常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东至达道路、西至东濠涌高架、北至中山路、南至沿江东路 | ||
| 资金来源 | 财政投资(区级) | 资金来源构成 | 财政投资(区级100.00%)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本项目为20层以下的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属于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其中包含区级登记文物),具体招标内容为: 1.拟对范围内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含第五立面),其中包括12栋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建筑面积约4711平方米,12栋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建筑面积约1794平方米,传统风貌线索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建筑面积约5562平方米。 2.拟对范围内历史风貌保护修复与提升(含第五立面),独栋建筑风貌整治提升面积约15545平方米,沿街建筑风貌整治提升面积约22994平方米,围墙修缮及提升约937平方米。 3.拟对范围内街巷空间环境整治提升约3763 平方米,并同步对该区域内的光环境、标识系统、绿化环境等进行优化改善。 4.拟对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与设施建设黑点进行整治约6.12公里,同时对该区域内的对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架空线开展整治下地工作,并同步对该区域的老旧消防系统、环卫系统等进行更换升级。 5.拟对范围内的3处建筑改造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总修缮升级建筑面积约954平方米。 6.拟对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及历史建筑智慧监控系统建设。 | ||
| 招标内容 | 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部分:1)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的1)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2)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3)协助招标人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批报建工作。 (2)施工部分:完成本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的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及移交档案、包保修、包保险等;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工作;相关文件送审、配合审核、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检测以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建设管理,直至项目移交。 | ||
| 工期(交货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19087.53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3.1.1设计资质(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要求。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3.1.2工程施工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设计、施工资质: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以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为主办方,并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参考附件二)。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2.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2项人员不得兼任。 3.2.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承接施工任务的施工方(主办方)为准;设计资质及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 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3拟派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下同;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要求: 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4其他要求: (1)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2)投标人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3)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要求: ①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要求:拟担任本工程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项目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设计负责人与施工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②施工技术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 拟担任本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须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 ③专职安全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4)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5)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九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 3.6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须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企业电子印章。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不设置业绩要求。 | |||
| 其他要求: |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0时0分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时30分 |
|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时30分 |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网址:***********)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时30分 | 开标地点 | 205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 发布公告媒介 |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
| 招标人 | 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 |
| 招标人联系人 | 陈工 | 联系电话 |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18楼招标代理部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梁工 | 联系电话 | ********-1866 |
| 招标监督机构 |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 联系电话 | ********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http://qyk.gzcc.gov.cn/login) | ||
附件:
$file-data-placeholder招标申请函.pdf
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招标基础资料说明.pdf
招标人声明.pdf
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doc
新河浦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上网版.doc
新河浦设计施工招标公告上网版.doc
新河浦(子项二)施工图设计任务书.docx
新河浦设计施工招标公告上网版.pdf
:
招标申请函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委托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为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
改造提升项目一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活化及环境综合提升工程
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目前该招标项目
已完成招标前各项准备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具备招标条件。
现申请办理该招标项目有关手续,请给予协助办理为盼。
专此函达。
中业
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
0月日
2025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建筑
活化及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梁家辉同志作为
本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办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备案事宜。广州
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诺对本招标项目负招标代理责任。
特此证明。
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4********2J,电话:********。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新河浦历史
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活化及环境综合
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
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
委托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认可,
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名,
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
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委托人: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
*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基础资料的说明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负责的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新河浦历史
文化街区建筑活化及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所
需的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特此说明
招标人: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
*开通会员可解锁*17目
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我单位就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新河浦历史文化
街区建筑活化及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项目进
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项目在招标计划、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中,
已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在监管过程中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
提供。
三、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内容
相符。
四、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不同所有制
投标人都能参与本项目竞争,具有足够的竞争性。
五、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我单位未与潜在投标人或利害相关人串
通,未直接或者间接向潜在投标人泄露重要技术参数等信息,工作人
员不存在收受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我单位将严格拒绝存在出让投标资格、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
行贿、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少放或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
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
分包等行为的投标人一段时间内参与我单位招标项目的投标。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
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报。
招标人: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
*开通会员可解锁*
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活化及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
承包人(主):
承包人(成):
目录
第一篇合同协议书12
合同协议书后附文件26
合同协议书附文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9
合同协议书附文2: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30
合同协议书附文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31
合同协议书附文4:确定合同价格清单32
合同协议书附文5:确定变更价格36
合同协议书附文6:有关竣工结算时限、原则等规定38
第二篇专用合同条款39
1.一般约定39
1.1词语定义39
1.3法律41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41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41
1.11知识产权41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42
2.发包人义务42
2.4办理证件和批件42
3.监理人42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42
3.5商定或确定43
4.承包人43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3
4.2履约担保44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4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5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5
4.12进度计划46
5.设计47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47
5.3设计审查47
5.5竣工文件47
6.材料和工程设备48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9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9
8.交通运输49
8.2场内施工道路49
9.测量放线50
9.1施工控制网50
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50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50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50
11.开始工作和竣工50
11.1开始工作50
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50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51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51
11.7行政审批迟延51
12.暂停工作51
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51
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52
15.变更52
15.1变更权52
16.价格调整53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53
17.合同价格与支付53
17.1合同价格53
17.2预付款53
17.3工程进度款54
17.5竣工结算54
17.6最终结清56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57
18.1竣工试验57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7
18.3竣工验收57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57
19.7保修责任57
20.保险57
20.保险57
20.1保险事故发生处理措施57
20.2保险约定57
20.3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58
20.4承包人承担后果58
21.不可抗力58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58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58
22.违约59
22.1承包人违约59
22.2发包人违约69
24.争议的解决69
25.其他69
第三篇通用合同条款70
1.一般约定70
1.1词语定义70
1.2语言文字73
1.3法律73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3
1.5合同协议书73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74
1.7联络74
1.8转让74
1.9严禁贿赂74
1.10化石、文物74
1.11知识产权75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75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75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76
2.发包人义务76
2.1遵守法律76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76
2.3提供施工场地76
2.4办理证件和批件76
2.5支付合同价款76
2.6组织竣工验收76
2.7其他义务76
3.监理人77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77
3.2总监理工程师77
3.3监理人员77
3.4监理人的指示77
3.5商定或确定78
4.承包人78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78
4.2履约担保79
4.3分包和不得转包80
4.4联合体80
4.5承包人项目经理80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80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81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81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82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82
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82
4.12进度计划82
4.13质量保证83
5.设计83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83
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83
5.3设计审查83
5.4培训84
5.5竣工文件84
5.6操作和维修手册85
5.7承包人文件错误85
6.材料和工程设备85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
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
6.4实施方法86
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6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
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86
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86
8.交通运输87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87
8.2场内施工道路87
8.3场外交通87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87
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87
8.6水路和航空运输87
9.测量放线88
9.1施工控制网88
9.2施工测量88
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8
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88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8
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88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89
10.3治安保卫89
10.4环境保护90
10.5事故处理90
11.开始工作和竣工90
11.1开始工作90
11.2竣工90
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90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91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91
11.6工期提前91
11.7行政审批迟延91
12.暂停工作92
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92
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92
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92
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92
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93
13.工程质量93
13.1工程质量要求93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93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93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94
13.5清除不合格工程94
14.试验和检验94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4
14.2现场材料试验95
14.3现场工艺试验95
15.变更95
15.1变更权95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5
15.3变更程序96
15.4暂列金额96
15.5计日工96
15.6暂估价97
16.价格调整97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97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7
17.合同价格与支付97
17.1合同价格97
17.2预付款97
17.3工程进度付款98
17.4质量保证金99
17.5竣工结算100
17.6最终结清101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01
18.1竣工试验101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02
18.3竣工验收102
18.4国家验收103
18.5区段工程验收103
18.6施工期运行103
18.7竣工清场103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04
18.9竣工后试验104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04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04
19.2缺陷责任104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05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105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105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05
19.7保修责任105
20.保险105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105
20.2工伤保险106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106
20.4其他保险106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06
21.不可抗力107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107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107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7
22.违约108
22.1承包人违约108
22.2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10
23.索赔110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110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10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11
23.4发包人的索赔111
24.争议的解决111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111
24.2友好解决111
24.3争议评审112
第四篇合同附件113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114
附件2: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116
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120
附件4: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格式)123
附件5:项目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转移三方协议(格式)126
附件6:项目合同价款支付三方协议129
附件7:履约银行保函(格式)及承诺书133
附件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135
附件9:投入主要人员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汇总表137
附件10: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38
附件11: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协议142
附件12: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格式)146
附件13: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及通信联系方式148
附件14: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和联合体各方职责分工协议书(复印件)149
第一篇合同协议书
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以下称发包人)与(以下统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以下统称双方)就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称本工程)事宜协商一致,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活化及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
1.2工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东至达道路、西至东濠涌高架、北至中山路、南至沿江东路。
1.3工程可研/立项批准文号:穗越发改投批〔2024〕12号。
1.4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
1.5工程规模:本项目为20层以下的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改造,具体招标内容为:
1.拟对范围内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含第五立面),其中包括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建筑面积约4711平方米,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建筑面积约1794平方米,传统风貌线索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建筑面积约5562平方米。
2.拟对范围内历史风貌保护修复与提升(含第五立面),独栋建筑风貌整治提升面积约15545平方米,沿街建筑风貌整治提升面积约22994平方米,围墙修缮及提升约937平方米。
3.拟对范围内街巷空间环境整治提升约3763平方米,并同步对该区域内的光环境、标识系统、绿化环境等进行优化改善。
4.拟对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与设施建设黑点进行整治约6.12公里,同时对该区域内的对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架空线开展整治下地工作,并同步对该区域的老旧消防系统、环卫系统等进行更换升级。
5.拟对范围内的3处建筑改造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总修缮升级建筑面积约954平方米。
6.拟对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及历史建筑智慧监控系统建设。。
1.6本合同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年(主体结构)。
2、工程总承包内容、承包方式
根据发包人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和工程管理要求,承包人负责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项目—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活化及环境综合提升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工程前期阶段(含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结算编制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含验收通过)等;配合发包人完成施工图审查、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2.2工程实施阶段
2.2.1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范围主要包括:完成本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管理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配合招标人的审计和审计的调查、项目建设阶段全过程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送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现场指导与监督、配合编制竣工图及相关报建等工作。
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配合竣工图编制等工作,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完成施工其它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施工期交通疏解等。
注:如承包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工程的相应资质,承包人应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把相关专业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2.2.2根据发包人、设计任务书、技术需求书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
2.2.3承包人作为本工程联合体主办方,需要指定专人与设计单位对接,负责跟进落实施工所需图纸,须配备具有深化设计能力的专业人员等相关工作,配合招标人办理从设计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所有报批报建工作。对本工程的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等进行全面协调管理工作。
2.2.4本工程建设范围内由发包人另行组织实施的或不宜由承包人实施的其他工程建设内容均不纳入本合同承包范围。
2.2.5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包括工程规模及工程量增减)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须按调整后的承包范围及内容结算合同价款,承包人不得因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赔(补)偿要求。
2.3承包方式: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包设计,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及移交档案、包保修、包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包控制投资、包报批报建等。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
3、工程总承包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原则
3.1投资控制
3.1.1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控制每阶段投资目标,确保结算总金额控制在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的概算金额内,预算金额应低于审批的概算金额所对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概算金额应低于项目可研批复的估算金额。承包人应制定各阶段、专业工程限额设计指标和具体控制措施,确保有效控制投资。
3.1.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协议书第3.2条约定的工期要求,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设计工作,保证各阶段设计工作(含造价文件编制工作)如期完成,若未能如期完成,将直接影响绩效报酬的支付。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文件、材料设备技术需求书中的主要设计指标、材料设备品牌档次的前提下开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承包人在初步设计文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技术需求(含材料设备档次)稳定)后10天内完成概算编制(概算须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深度)并送发包人审核,由有权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因承包人概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1.3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概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反映设计内容,真实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本合同协议书附文4计价原则、以及满足业主需求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及技术参数等是项目申报概算的依据。项目概算批复后,发包人有权将审定的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按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分部工程、主要分项工程等进行分解,分解后的建安工程费分别作为限额控制的直接依据。
3.1.4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审定的概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的投标中标价格作为签约暂定合同价;预算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后,结合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合同价格清单,以此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
3.1.5合同协议书第6.2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即承包人的投标中标价格)仅作为签约合同价:
【按实结算】(1)合同价格清单中,施工费=审定【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投标下浮率+3%合同约定下浮率)],施工费包含暂列金(暂列金在预算中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算,结算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该合同价格清单仅作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支付、变更的依据,最终结算价将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暂列金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项目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概算。
(2)合同价格清单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及结算的基础依据;工程施工费结算价最终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为准。
(3)若由于项目规模、标准、功能等发生重大调整,则发包人有权向有权审核部门申报调整概算,调整概算后,双方可修正合同价格清单,并将修正后的价格清单作为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及结算的基础。
3.1.6承包人编制的各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需满足对应阶段造价文件深度要求。编制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即编制送审价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金额对比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10%、5%、5%。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编制的概算进行审核。但不因此免除承包人设计及概算编制错缺漏项及其他失误的责任。
3.2合同工期
3.2.1总工期:日历天(含设计、施工工期)。
其中: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天数为准。
3.2.2主要节点工期:
施工工期:日历天,计划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工,年月日验收移交,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因项目特殊性和紧急性,具体施工进度节点为:
| 序号 | 工作内容 | 节点日期 |
| 1 | 方案设计 | |
| 2 | 初步设计(达到招标人要求深度) | |
| 3 | 施工图设计 | |
| 4 | 计划开工日期 | |
| 5 | 完成 节点 | |
| 6 | 完成 节点 | |
| 7 | 完成实施范围内,工程完工 | |
| 8 | 验收移交 |
因本项目紧急性和特殊性,若确需发生专项措施费,由承包人提供专项措施方案给发包人审核,根据所实施的工作内容和相关措施依据结算,最终费用结算以终审部门审定为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采用报账的支付方式,施工单位按约定时间上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实施方案,包含措施项目明细,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批后实施。一次性措施按完成后报账支付,长期性措施按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3.2.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已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施工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或重新施工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确认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
3.2.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服从发包人对本项目建设工期的要求。
3.2.5工期控制与调整
3.2.5.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承包人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3.2.5.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
4.质量标准和目标
4.1质量标准:
(1)设计质量标准:
1)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工程设计依据和要求:按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
(2)施工质量标准:
1)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2)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现行《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现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3)现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3)质量保证体系: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国际通用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中工程设计标准及质量要求。
4.2质量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且: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必须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必须取得广东省及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其他:。
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高于招标及合同文件约定工程质量目标的,按其投标承诺目标填写,涉及增加的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取,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未取得广东省级和广州市级工程优质奖,扣除经最终评审确定结算费用的2%;取得广州市级工程优质奖但未取得广东省级工程优质奖,扣除经最终评审确定结算费用的1.5%。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5.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确保【具体根据承包人投标承诺填写】
×必须取得广州市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必须取得广东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争创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必须取得广东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及广州市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争创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争创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必须取得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争创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必须取得广东省及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争创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其他:。
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高于招标及合同文件约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的,按其投标承诺目标填写,涉及增加的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取,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未取得广东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及广州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扣除经最终评审确定结算费用的0.5%;取得广州市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但未取得广东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扣除经最终评审确定结算费用的0.3%。
未取得广东省及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扣除经最终评审确定结算费用的0.5%;取得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但未取得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扣除经最终评审确定结算费用的0.3%。
5.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4号等规定。
6、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6.2本合同签约合同价暂定为元(大写:人民币元),由以下费用组成:本合同税率如下。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按照新的税率执行,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þ6.2.1工程设计费:
þ6.2.2施工费:
þ6.2.3工程建设其他费:
各项费用计取方式如下:
6.2.1本合同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元,下浮率%。本合同设计费已包括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要求的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本项目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以对应概算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专业调整系数取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附加调整系数:取1.25,并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
(2)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 支付方式 | 占总设计费用 | 付费额(万元) |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 第一次付费 | 20% | 合同签定后十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交申请经发包人审批合格后,支付预付款 | |
| 第二次付费 | 10% | 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十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交申请经发包人审批合格后,支付款项 | |
| 第三次付费 | 20% | 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十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交申请经发包人审批合格后,支付款项 | |
| 第四次付费 | 10% | 完成竣工图(含竣工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按概算批复建安工程费调整设计费后计算),承包人提交申请经发包人审批合格后,支付款项 | |
| 第五次付费 | 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 设计结算经财政部门或有权审核部门审批后十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交申请经发包人审批后,支付款项 |
(3)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必要时发包人可视工作情况对付款比例适当调整,承包人每次付款前须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函和相应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或有权审核部门申请集中支付,以上时间不含财政部门或有权审核部门审批时间。
(4)专家评审费(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报批报建等项目所需的专家评审会的场地费、专家费、交通费、餐费等所有费用)、报建费用及驻场服务费用等已包含于工程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取。报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放线测量费、公示费、购买地形图、购买管线图纸、加晒加印图纸资料、各阶段的汇报文件和送审文件晒制和打印费用、修详通、报建通、竣工通编制等全部费用。
(5)工程设计费结算以对应概算建安工程费为基础,根据承包人的中标工程设计费费率计取工程设计费,即:工程设计费结算金额=[根据对应概算建安工程费计算的基本设计费(含对应设计范围的相关调整系数)]*(1-中标单位投标所报的下浮率),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概算对应费用。
6.2.2本合同施工费暂定为人民币元(其中含10%的暂列金额元),下浮率%[(中标下浮率)+3%(合同约定下浮率)]。
施工费支付方式:
(1)首期预付款为30%(暂定合同价中的施工费扣除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为计费基础,含合同签约价1%的工人工资预付款),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在本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并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及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1万元*名)、技术负责人(1万元*名)、专职安全员(5000元*名)、专业工程师、施工员(5000元*名)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50%(万元*个月*50%=万元),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在进度款中根据每月考勤情况支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须在申请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前完成预付款的申领手续,否则视为自愿放弃。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按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与合同承包价(扣除暂列金、专项暂估价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的60%时扣回全部施工费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施工费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次扣回,具体按下表执行:
施工费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 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与合同承包价(扣除暂列金、专项暂估价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比例 | 一次性扣回预付款的比例 | 累计扣回比例 |
| 20% | 10% | 10% |
| 40% | 50% | 60% |
| 60% | 40% | 100% |
工程进度款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作量(含主材订货),每一期拨付的进度款按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进行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内容,工程完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结算送审手续时,工程款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且不超过合同价中的施工费的80%,结算经财政部门或有权审核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款3%待质保期满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交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完成工作量资料、支付申请函和相应发票,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或有权审核部门申请集中支付,以上时间不含财政部门或有权审核部门审批时间。
(2)施工费进度款
1)付款方式:根据每期完成工程量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清单支付每期工程款(进度款)。
2)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监理人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他方面违反合同的行为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
4)进度款付款时间:按节点支付,因本项目特殊性和紧急性,必要时发包人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增加支付节点,相关支付原则需满足财政支付要求。
按节点支付:
根据每期完成工程量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清单支付每期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确认初步设计后,按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核的施工图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可以作为中间计量支付依据。当累计确认的工程量造价达到一定节点后,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对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后,由承包人申请进度款。其中,相关节点由监理人及发包人根据推进情况决定。
发包人在扣除当期应扣款、工人工资后支付当期进度款;当期工程进度款=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0%-当期应扣款-当期工人工资。工程量造价=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确定合同单价(或审定预算单价)。当期工人工资=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造价×工人工资支付比例。对于需采用询价方式确定主材价格且各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按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核暂定主材价格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支付比例视情况而定且不超过原合同进度款支付比例。工程完工后最多支付至合同内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0%。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审定)完成前可按概算批复单价及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施工费(扣除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的60%。
5)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各期工程进度款时应连同工人工资、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及分包人(如有)的工程进度款一并申报,并附上其上一次已支付上述单位价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
6)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7)不予计量的情况: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签证)之外的工作量;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
8)除另有特别说明外,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监理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进行计量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人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监理人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
9)当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根据合同价格清单确定的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的80%时,暂停支付所有款项。
10)本合同工程结算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承包人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23)、(24)目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施工费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本合同施工费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11)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发包人在支付每期进度款时,如发现承包人存在欠缴违约金情形的,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当期申请支付的进度款,直至承包人缴清违约金为止。
13)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工程若不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除款项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本合同施工费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本工程若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承包人应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本合施工费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的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期限等同于防水工程质保期),发包人应在收到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原件以及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扣除应扣款项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合同施工费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确保防水工程质量。在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均视为承包人对该承诺的违反,每出现1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赔偿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损失。同时,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届满后,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交纳上述相关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1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一致同意,每次付款(包括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等)时,承包人在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款项支付时,应按发包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发包人提交相应完整、合法有效的支付申请材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款项。
6.2.3工程建设其他费暂定为元(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其他费概算对应金额×(1-投标下浮率),此项费用在签订合同价格清单时明确)。
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不限于管线迁改费、设计和工程保险费、绿色建筑工程咨询服务费、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费等。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相关工作内容的,则予以在概算中开列并据实计量、支付和结算,且结算价不得超过已批复概算对应金额乘以(1-投标下浮率)。委托工作全部完成且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承包人可申请支付至工程建设其他费的80%,有权审核部门审定工程建设其他费结算金额后支付剩余结算款项。如概算批复中未开列以上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列项或承包人未实施以上相关工作内容的,则发包人不予计取及支付相关费用。
6.2.4本项目为财政投资,采用财政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发包人将支付材料递交财政部门视为已按约定完成支付,最终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支付时间为准,承包人不得以财政支付流程影响工作开展。
6.2.5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广州市越秀区缴纳合同印花税,合同承包各方可分别缴纳,也可以由其中一方缴纳全部印花税。
6.3合同协议书第6.2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即承包人的投标中标价格)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协议书第3.1.5款涉及的合同价格清单中施工费确定方式详见本协议书附文4。
6.4若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15.1.2项约定的变更,则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本协议书附文5确定变更价格执行。
6.5为确保本工程按计划顺利完成,从进场开始,承包人应负责派驻1辆5~12座的小型客车在现场值班,主要用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协调、报批报建、现场会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工作交通需求,使用期限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6个月。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施工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6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期间为发包人(含监理人)驻现场办公提供办公用房及相应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满足项目的实际需要,包含但不限于办公桌椅、文件柜、办公电脑等)。实施前,承包人应编制施工方案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7双方一致同意,如本合同工程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审计机关对于结算评审提出修正意见的,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
6.8本项目建设资金如由业主单位负责拨付,涉及合同价款支付、发票开具等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协议,格式参见第四篇合同附件7。
7、履约担保
7.1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10%(即元)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
由项目主办单位按合同总价10%缴纳,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2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
7.3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
7.4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
7.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
8、分包和不得转包
8.1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8.2分包和不得转包执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发包人有关依法分包的管理制度等。
8.3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填报或经发包人审核后认可的专业分包人,承包人承担50万元/次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专业分包人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必须另择符合要求的专业分包人,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担专业工程任务(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及义务)。
8.4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
9、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及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
9.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工程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如下:
姓名:。职务:。
9.2监理人
发包人委托为本工程的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为:。
9.3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不限于:
(1)指挥长姓名:,职务:。
(2)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姓名:,职务:。
(3)设计负责人姓名:,职务:。
(4)采购负责人(如有,下同)姓名:,职务:。
10、业主单位及主要合作单位
业主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
设计咨询单位:。
11、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包括不限于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关于本项目报批报建、竣工验收、资金审核及支付等文件规定);
(2)本合同履行期间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价格清单;
(6)专用合同条款;
(7)发包人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8)通用合同条款;
(9)发包人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继续沿用发包人更名前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及规定,如有更新则按更新后的执行,下同);
(10)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9)项内容的除外];
(11)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10)项内容的除外];
(12)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建议书、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10)项内容的除外];
(13)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4)其他合同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3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12、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1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现场管理机构各部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且需常驻工地。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及业主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出现前述情形,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天内将新指挥长、新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
15、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同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项下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不限于: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投入,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工程投资控制,设计成果文件提交、修改完善及质量,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程移交,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工程分包,工人工资支付,报批报建等方面,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向发包人每次申请支付设计费或施工费或工程建设其他费时,必须经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盖章确认同意后方可申请支付,发包人收到经联合体主办方盖章确认的申请付款单经审核后拨付。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16、承包人承诺:
(1)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采购、实施、竣工、缺陷修复及质量保修等。
(2)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履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作出的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建设项目业主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参与诉讼、仲裁事项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以及承担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费、仲裁费、担保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立即支付,否则,每逾期1天应按逾付款项总额的5‰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8、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1)承包人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等法律责任的;
(2)承包人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且该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
(3)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被投诉,经发包人查证属实的,或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索工程款或其他费用,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担保费及其他费用),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拒绝赔付的;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两次以上严重违约责任的;
(6)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同意撤换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自撤换之日起半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7)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的(即连续三个月或以上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出勤率)。
19、综合考评:鉴于本工程的重要性,为确保本合同工程质量,发包人将对参与本合同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2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22、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发包人执一份、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各执四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合同协议书后附文件
附文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附文2: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
附文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
附文4:确定合同价格清单
附文5:确定变更价格
附文6:有关竣工结算时限、原则等规定
发包人:承包人(主):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纳税人机构代码:纳税人机构代码: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承包人(成):承包人(成):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纳税人机构代码:纳税人机构代码: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签订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注明:中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作为本合同的承包人之一签订本合同。
合同协议书附文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合同协议书附文2: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
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
合同协议书附文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
| 序号 | 成果文件名称 | 提交日期 | 套(份)数 | 备注 | |
| 1 | 深化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含修规设计、工程估算) | 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 | 6,或按发包人要求 | 电子文档1份 | |
| 2 | 规划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 | 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 | 按报建要求或发包人要求 | 电子文档1份 | |
| 3 | 方案设计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 | 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 | 按报建要求或按发包人要求 | 电子文档1份 | |
| 4 | 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工程概算,主要设备材料技术需求书、重要材料样板、主要材料推荐品牌清单(不少于三家)) | 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 | 10,或按发包人要求 | 电子文档1份(含符合评审要求的软件版) | |
| 5 | 初步设计阶段相关报建、报批成果文件 | 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 | 按报建要求或发包人要求 | 电子文档1份 | |
| 6 | 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含投资分析报告、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要求书) | 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 | 20,或按审查单位要求 | 投资分析报告20份、电子文档2份 | |
| 7 | 施工图(按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并审批通过的,包括施工图预算文件、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等文件) | 施工报建的成果文件 | 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 | 按报建要求或发包人要求 | 电子文档1份 |
|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文件 | 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 | 4,或按发包人要求 | 电子文档1份 | ||
| 8 | 总图设计成果文件(包括区域内各相关专业、管线综合、园林景观等内容) | 根据实际情况,按工作计划 | 按发包人要求 | 电子文档1份 | |
| 9 | 报建文件和审查文件 | 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 | 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 | 提交发包人电子文档1份 | |
合同协议书附文4:确定合同价格清单
一、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乘以[1-(投标下浮率+3%合同约定下浮率)]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参考依据,预算编制按招标当期(下同)价格标准指的是年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年第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若编制预算时《综合价格》或《厂商价格》未更新至上述时间的,则按最近一版执行。
二、承包人依据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招标文件、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文件、定额、投标文件及以下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送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漏项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三、确定合同价格清单:施工图预算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后,按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等相关约定确定合同价格清单,以此作为合同计量、支付、变更和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应及时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积极协调预算审定工作,否则,由此导致合同价格清单不能及时确定而影响进度款支付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四、合同价格清单编制原则如下:
(一)计价依据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投标下浮率);
(3)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九项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粤建市〔2025]196号)及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九项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粤标定函【2025】24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
(6)招标当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
(7)招标当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税前材料价格(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原则上仅安装类主材适用,并按厂商价低值下浮不低于40%计取,具体以财政审定为准;
(8)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计价文件规定;
(9)双方约定的其他依据。
(二)确定工程量
以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为依据,按国家、广东、广州市相关规范、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量,最终按实结算。
(三)确定综合单价
1.依据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由承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单价为基础,按(投标下浮率+3%合同约定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合同价格清单的综合单价。
即,合同价格清单综合单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3%合同约定下浮率)]。
2.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的编制原则:
(1)主材价格确定方式
1)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月度结算文件所附《综合价格》中有相应材料的综合价格的,则按《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执行;
2)《综合价格》中没有相应材料的价格,按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厂商价格信息》执行(原则上仅安装类主材适用,并按厂商价低值下浮不低于40%计取);
3)《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相应材料的价格,一是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各自进行慧讯网询价,比选三家以上材料价格,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以监理审核价作为结算提交财审的依据,并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询价过程资料,包括书面申请函、审核意见书、定价单、已盖章的询价资料、合同及全额发票等。二是如承包人和监理双方对慧讯网询价存在较大争议或因实际情况报价单位不足三家的材料,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慧讯网询价,以造价咨询单位询价结果作为结算提交财审的依据,并附书面审核意见书和询价过程资料。必要时根据财审要求,提供施工当期的材料价格全额发票、采购合同等作为材料价格结算依据,主材价格最终以财审意见为准。
4)慧讯网询价没有相应材料的价格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一是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各自在进行主材市场询价,比选三家以上材料价格,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以监理审核价作为结算提交财审的依据,并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询价过程资料,包括书面申请函、审核意见书、定价单、已盖章的询价资料、合同及全额发票等。二是如承包人和监理双方对询价存在较大争议或因实际情况报价单位不足三家的材料,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询价,以造价咨询单位询价结果作为结算提交财审的依据,并附书面审核意见书和询价过程资料。必要时根据财审要求,提供施工当期的材料价格全额发票、采购合同等作为材料价格结算依据,主材价格最终以财审意见为准。
(2)综合单价编制方式
综合单价分析表
| 清单编码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清单项目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
| 【项目特征】 | |||||||
| 【工程内容】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
| …… | |||||||
| 小计 | |||||||
|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 |||||||
| 1 | 人工费 | 元 | |||||
| … | |||||||
| 2 | 主材设备费 | 元 | |||||
| … | |||||||
| 3 | 材料费 | 元 | |||||
| … | |||||||
| 4 | 机具费 | 元 | |||||
| … | |||||||
| 工料机小计 | 元 | ||||||
| 5 | 管理费 | 元 | |||||
| 6 | 利润 | % | |||||
| 二 | 综合单价(1+2+3+4+5+6) | ||||||
其中:
①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年)》;
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
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人工、辅助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具价格的确定:按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招标当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的规定执行。若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的规定执行。安装工程主材与辅材的划分按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等的规定执行。
③管理费、利润按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金按国家、广东及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④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用于在合同执行期内因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物价(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市场价格)、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等因数导致调整及发生的施工费用。
合同协议书附文5:确定变更价格
一、设计费:执行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
二、施工费: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除非发生以下因素,合同价款作相应的调整。
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其他变更等,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格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在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14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人,监理人在1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30天内答复。
(一)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
1.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和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相关规定执行;
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的相关规定执行;
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二)综合单价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
①若原投标报价有相同的子目,按原投标报价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执行。
②若原投标报价无相同的子目,但有类似的子目,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新增材料单价按照施工期广州市造价管理站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则参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规定下浮率下浮计算。综合价格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都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附文4中主材价格确定方式第(3)、(4)条执行。
③原投标报价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则作为新增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套用相对应现行最新定额(2018)计价子目。新增材料单价按照施工期广州市造价管理站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则参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规定下浮率下浮计算。综合价格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都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附文4中主材价格确定方式第(3)、(4)条执行。
④)若相应定额都没有相关的子目由承包人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
(三)主材变更综合单价确定方式
(1)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相同规格的主材用料变更的,不调整单价,单独结算主材价差,计算式为:(变更后的主材单价-原主材单价)×工程量×(1+损耗率)×(1+规费+税率)。投标书没有的材料按施工期广州地区的材料综合价格计算;若综合价格无的材料,参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规定下浮率下浮计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前或采购前商议并按商议后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综合价与厂商价格信息都没有的材料,参考附文4中主材价格确定方式第(3)、(4)条执行。
合同协议书附文6:有关竣工结算时限、原则等规定
一、设计费:执行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
二、施工费:
(一)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约定: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4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书。
(二)结算原则
合同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金额,合同结算价以相关部门最终评审结果为准。
其中,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的综合单价(含措施项目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等只作为财政部门审核结算过程中参考依据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总价+单价措施费总价+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总价+其他项目费+税金)×[1-(3%合同约定下浮率+施工中标下浮率)]。
第二篇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9其它合同文件包括:本项目可研批复文件、概算批复文件、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设计任务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1.2.11至1.1.2.14:
1.1.2.12项目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指定负责总组织指导协调设计、施工、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3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1.1.2.14业主单位:指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工程移交后由业主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1.3工程和设备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1.3.12
1.1.3.12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5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1.4.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除特别指明外,按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1.4.12:
1.1.4.12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及合同协议书第6.2款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1.6其他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1.6.4至1.1.6.12:
1.1.6.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6.5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1.1.6.6设计事故:指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或履行的设计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目造成极其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
1.1.6.7安全事故等级界定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1.1.6.8质量事故等级界定执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相关规定。
1.1.6.9“综合单价(合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如有)等费用项目词语定义以招标及合同文件解释的内容为准。
1.1.6.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6.11有权审核部门:指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及其造价评审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或业主单位及其指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
1.1.6.12预算编制当期:指项目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之日所属季度、月份。
1.1.6.13概算编制当期:指项目初步设计图纸签署日期所属季度、月份。
1.3法律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11条的约定执行。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归入到合同协议书第11条第(2)项中。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见合同协议书附文3。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1.11知识产权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11.4:
1.11.4承包人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完成的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分包人由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人提交。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13.3项的约定,代之以:
1.13.3承包人有权就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延误的工期,按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的要求,但具体实施前已经承包人确认的除外: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发包人要求、技术规范要求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否则对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2.发包人义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2.4款的约定,代之以: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的各类报批报建、核准或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审查核查、各专业报建、概算申报、施工图报建、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节能及绿色建筑报审、用水用电手续(含临水临电)、防雷、水土保持、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路口开设、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临水临电、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工程验收(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卫生验收、永久排水许可证、节能验收、质量验收、规划验收、永久用电用水验收)等所有报批报建工作。其中应当以发包人名义申报的,亦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审核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3.1.3:
3.1.3监理人在行使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下述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1)发布开工通知、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
(2)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误工期时。
(3)对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进行变更。
(4)行使索赔权利。
3.5商定或确定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3.5.2项的约定,代之以: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的,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且承包人有权就此导致延误的工期按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的申请,最终以发包人审定为准。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除外,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果监理人的某些决定不妥或有错误,不妨碍政府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事后进行撤销或变更。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进行补偿。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管理与专业工程配合服务,统一负责对分包人的分包工程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包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诫约谈,会知分包人负责人,督促现场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分包工程的价款支付方式并严格执行。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的,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不免除承包人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安全责任。
(4)承包人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承包人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5)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协议》等文件。
4.2履约担保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4.2.2项的约定,代之以: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考勤,按如下约定执行:
①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②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③离场2天以上(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
④项目负责人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批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项目经理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5天),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不得兼任。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施工承包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11)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本项目特殊性和紧急性,从项目施工进场(含前期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完成,合同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代表、专职安全员、专业工程师、施工员(名)在工程施工期间每月不少于22天驻场服务。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会对其进行工作考勤,每月工作周期少于22天的,按违约处罚标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在进度款中相应扣除,具体如下:项目负责人每月3万元,技术负责人每月2万元*2名,专职安全员每月1万元*3名,专业工程师每月2万*2名(分阶段进场),施工员每月1万*4名,设计负责人代表每月3万元,装饰装修设计师每月2万,市政设计师每月2万,报建及资料负责人每月2万元。在施工期内,如承包人的上述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经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现场办公管理天数如低于22个日历天,则相应人员按照以上考勤违约处罚标准在当期进度款扣除相应费用。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优先委派设计大师或具有同类型项目设计业绩的人员参与本项目设计。后续设计工作中,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照约定优先委派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条件更换相关人员。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更换期限:收到监理人撤换通知后5天内。监理人要求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前,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4.8.7至4.8.10:
4.8.7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对工人工资实行分账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当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下同)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包括不限于被纳入企业“黑名单”、按招标及合同文件规定被发包人拒绝参与其后续工程招标项目投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对实名管理负总责,应当对专业分包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
(3)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备案,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人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人、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36)目的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
(7)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
4.8.8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
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4.8.9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8.10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4.12进度计划
4.12.1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
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其中监理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时间4天,发包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时间3天)。
4.12.2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时间的约定:在承包人能够预计可能会与实际进度计划不符后的7天内或实际已经不符的3天内提出。
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时间的约定: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后5天内。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4.12.3:
4.12.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各项目进度计划一览表如下:
| 序号 | 文件种类 | 提交时间 |
| 1 | 项目管理策划方案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 |
| 2 | 合同进度计划 | 合同进度计划应于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交,次月进度计划于每月10日前提交。进度计划含本表所有内容。 |
| 3 | 采购计划 | 采购计划(包含所有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品牌报审资料、制造运输及进场计划)可分阶段制定,但应于该阶段施工或安装至少前1个月提交。次月进度计划于每月10日前提交。 |
| 4 | 施工计划 | 与合同进度计划一并提交,次月进度计划于每月10日前提交。 |
| 5 | 安装计划 | 与合同进度计划一并提交,次月进度计划于每月10日前提交。 |
| 6 | 检测试验计划 | 由承包人负责的重要的检测试验及竣工前测试应于计划实施前1个月前提交,发包人的第三方检测与检验计划双方共同制定。 |
| 7 | 合同管理计划 | 含合同实施计划,拟分包计划,资金需求与支付计划。资金需求与计划按年度和月度提交,每月10日前。分包计划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计划提交。 |
| 8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 包括措施实施和费用计划,应于开工前15天提交。 |
5.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的约定,代之以:
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最终以发包人指示为准。
另外,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因适用的设计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造成承包人对已经被发包人确认的设计返工时,双方共同承担相关风险,双方须共同按照新规范、新标准推进设计工作,同时给予承包人合理设计时间和成果资料重复制作的工本费用,在规模不超原立项指标的情况下,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设计修改的设计费用。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和依据的,由承包人提出建议,由发包人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或解释所采用的标准、规定和依据。
当工程发生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同时提供变更设计文件及变更预算。
5.3设计审查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5.3.4:
5.3.4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21天,该审查期限不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期限、设计咨询单位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期限、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期限。
5.5竣工文件
5.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竣工记录:原件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
5.5.2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竣工图纸:原件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其他竣工文件:具体按发包人要求,包括不限于声像档案一式二份等。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6.1.4至6.1.6:
6.1.4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有材料的设备必须报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供货,其中主材(含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选定三家或以上厂家和品牌并提供样板等资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报发包人最终选择确定。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清点。
承包人原则上根据主材推荐品牌表,优先选择《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内的材料品牌。承包人在确定材料采购品牌或供应商时应同时选定不少于两个备用品牌或供应商(即全部至少有三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如因供应的规格、数量等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而需要更换时,只能更换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的备用品牌或供应商,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更换,但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6.1.5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1)乙供材料设备
①乙供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按国内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省知名品牌的顺序确定。
②承包人必须在提交施工图预算时同时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等级,该材料设备信息仅作为预算审核的依据,乙供材料最终的选用按专用条款第6.1.4项约定及发包人下发的《乙供材料看样定板管理办法》执行。
③承包人必须在满足或优于甲方(或业主单位)技术需求书、初步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品牌;履约中只要发包人未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则均不因承包人改变选用的品牌而调整其承包价。
(2)承包人在编制概算文件时所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与承包人有长期合作关系、有良好商业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能力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按项目的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
(3)承包人在编制概算文件时所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供应商,一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对此进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生产厂商破产)确需变更供应商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关于乙供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品牌),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承包人应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变更后的供应商(品牌)和供应商。
(4)材料设备采购的变更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发包人有权对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如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变更并予以积极配合。
2)出于为保证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等特殊原因,发包人决定将某种材料设备的供货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时,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确定购买时间后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将以设计图纸结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乘以合同中的相应材料设备价格后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其相关取费。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不由承包人安装,安装费也相应扣除。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7.1.3:
7.1.3如现场因施工场地受限无法提供或无法足量提供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就近有关场所的租用费用,应确保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如监理人、检测单位等现场办公需求。
8.交通运输
8.2场内施工道路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8.2.3:
8.2.3承包人自进场施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沿线单位、居民进入拟施工道路的出入口,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拟施工道路的问题,相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测量放线
9.1施工控制网
9.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基准资料)时间: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取得前。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期限: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前。
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承包人明知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却继续执行且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以致造成工程损失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及向其支付合理利润,还应当向发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工程损失。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承包人安全措施计划、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环保措施计划(含修订)报送及监理人批复期限: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4.12.1、4.12.2项约定期限。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0.2.7项的约定,代之以:
10.2.7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责任负总责。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在概算申报后额外增加、改变或提升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的,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此款规定而降低或不予保证施工安全。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开始工作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的约定,代之以:
因本项目特殊性和紧急性,项目施工进场限期为中标通知书发起日期起15天内。超过15天限期,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2款约定延期开始工作的,每迟延开始工作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迟延开始工作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的要求。
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1.3款的约定,代之以: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的要求。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1)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
(2)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4)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
(5)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的约定,代之以: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仅指海啸、50年及以上一遇的洪水或10级及以上的台风、里氏5级及以上的地震、连续暴雨(按气象规定)7天以上(含7天)及特殊情况(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文件需要停工)。
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提出工期调整的要求。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18)目的约定。
11.7行政审批迟延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1.7款的约定,代之以: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的要求,但属承包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除外。
12.暂停工作
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2.1.1项的约定,代之以:
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的要求。
12.1.2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情形还包括:
(1)拒绝监理人、发包人等单位的管理;
(2)拒绝技术质量监督单位管理;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人批准而进行施工;
(4)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5)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
(6)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7)转包工程;
(8)违法分包或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人进场作业;
(9)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10)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
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暂停工作的,因暂停工作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2.2.1项的约定,代之以:
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同时承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申请,最终以发包人审定为准。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15.变更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5.1款的约定,代之以:
15.1变更权
15.1.1工程变更权限
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除深化设计外,对施工图的修改、完善等,均以设计变更的方式进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变更指示。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所有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且发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
由于发包人新增需求导致的变更或修改设计文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予以无条件执行。在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的由于设计问题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变更及修改,承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配合修改。由于承包人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引起的变更,承包人应负责修正完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设计费及引起工程投资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协议书3.1.5款选用【总价包干】款,则除了发包人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提出变更(包括规模、标准、功能需求调整)或是在合同执行期内因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物价(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市场价格)、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等因数导致调整及发生的施工费用可以按15.1.2进行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其他原因导致的变更均无需调整合同价格。
15.1.2合同价款的调整
(1)若协议书3.15选用【总价包干】款,则对可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部分按新增工程计量,依据协议书附文5确定变更价格执行。经发包人最终确认的变更金额纳入结算一并处理。
(2)若协议书3.1.5款选用【按实结算】款,则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协议书附文5确定变更价格执行。经发包人最终确认的变更金额纳入结算一并处理。
15.1.3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应进行修正、调整和完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及引起工程投资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1.4承包人承诺
(1)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的实施。
(2)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将增加工程费用的,增加的工程费用与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金额乘以[1-(投标下浮率+3%合同约定下浮率)]的加和数超出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金额的,承包人应及时优化设计,确保工程结算总金额在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金额之内。
16.价格调整
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款,代之以: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到国家和(或)本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或条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费用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增。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计量、合同价格清单编制等执行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执行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或其它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
17.2.3施工费预付款的扣回方法:执行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
17.3工程进度款
17.3.1付款时间:执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
付款流程: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将合法、完整、有效的支付申请资料连同发票报监理人,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17.3.2支付分解表:执行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
17.3.4(2)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22.2.1项的约定。
17.3.4(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发包人审批完成后向有关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材料的,视为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7.3.5项,代之以:
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前,须由监理人将该修正报经发包人审核同意。
17.5竣工结算
17.5.1(1)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执行发包人有关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7.5.2(1)目的约定,代之以: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
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后60天内(其中含监理人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权审核部门进行结算终审。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7.5.3至17.5.5:
17.5.3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工程结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3)钢筋抽料表(如有);
(4)合同文件;
(5)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牵头,必要时提供电子版);
(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
(7)图纸会审记录;
(8)设计变更单;
(9)工程洽商记录;
(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1)会议纪要;
(12)工程签证;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6)其它结算资料;
(17)移交资料签收表。
17.5.4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工程签证及其它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
(3)钢筋抽料表(如有):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
(4)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人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
(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以上资料以国家规范或竣工图编制指南为准。
(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
(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12)工程签证:要求根据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合同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
(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
(16)其它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
(17)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
17.5.5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有权审核部门共同盖章确认。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和期限:执行发包人或产权管理部门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7.6.2(1)项的约定,代之以: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45天内。
发包人或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后60天内(其中含监理人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或终审意见,并及时报有权审核部门进行结算终审(如需)。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竣工试验
18.1.3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即已包含在本合同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份数:执行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
18.3竣工验收
18.3.5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整修和完善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完成工程整修和完善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8.3.7、18.3.8:
18.3.7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后,由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8.3.8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相关约定暂停支付余下合同价款,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执行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20.保险
20.保险
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代之以:
20.1保险事故发生处理措施
发包人与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0.2保险约定
工程保险所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不再另行支付。且在承包人怠于履行投保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代为投保,代为投保所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未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优先予以扣除。
20.3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
(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
(2)承包人雇主责任险;
(3)施工机械设备保险;
(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5)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购买]。
(6)安全生产责任险
20.4承包人承担后果
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或保险购买不足额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政府对本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工程不能如期进行的。
(2)平均风力10级及以上的台风。
(3)50年及以上一遇的洪水。
(4)里氏5级及以上的地震。
因本款第(2)、(3)项情形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7天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不属于不可抗力。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的约定,代之以: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工期延误: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有关约定执行。
(2)费用承担,按如下约定执行: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21.3.4项的约定,代之以: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订货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22.1.1、22.1.2项的约定,代之以
22.1.1承包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不限于:
(1)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指挥长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
(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按《违约金计算表》所对应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三次一般违约累计为一次严重违约。
(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按《违约金计算表》所对应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表
| 签约合同金额(A)(万元) | 一般违约责任违约金(万元/次) | 严重违约责任违约金(万元/次) |
| A〈5000 | 0.5 | 2.5 |
| 5000≤A〈10000 | 1 | 5 |
| 10000≤A〈20000 | 2 | 10 |
| A≥20000 | 5 | 15 |
(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合同额。
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
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
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合同额。
(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合同额。
22.1.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处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承包人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
(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承包人并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并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条款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9)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或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且所触犯制度、规定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投入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人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11)经发包人或监理人考核,承包人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或违背投标承诺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承包人必须确保项目负责人为非锁定状态(在全国地区范围,包括交易中心平台及各级监管平台等)。如因项目负责人在其它地区项目未解锁,而导致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报建工作,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限期整改,整改仍未履职的,限期更换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按下表执行。
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本项第(10)目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报发包人同意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情况除外):
| 序号 | 承诺项目 | 违约说明 | 签约合同额(A)(万元) | 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万元) |
| 1 | 项目部 | 更换项目指挥长、项目经理或空缺 | A〈5000 | 2.5 |
| 5000≤A〈10000 | 5 | |||
| 10000≤A〈20000 | 10 | |||
| A≥20000 | 15 | |||
| 更换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或空缺 | A〈5000 | 1 | ||
| 5000≤A〈10000 | 2.5 | |||
| 10000≤A〈20000 | 5 | |||
| A≥20000 | 8 | |||
| 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他人 | A〈5000 | 0.5 | ||
| 5000≤A〈10000 | 1 | |||
| 10000≤A〈20000 | 2 | |||
| A≥20000 | 4 | |||
| 2 | 各阶段投入劳动力 | 每少1人/天 | 适用于所有额度的合同 | 0.01 |
| 3 | 各阶段投入主要材料 |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每少10% | 适用于所有额度的合同 | 5 |
| 4 | 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 |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 | 适用于所有额度的合同 | 2.5 |
|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 | 适用于所有额度的合同 | 1 |
(12)对于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指挥长、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本项目要求项目指挥长至少每10天,在工地现场亲自组织一次工地现场例会,协调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会议。如果延期召开,必须获得发包人批准;如果确需缺席会议,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并获得发包人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发生,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从第二次开始,承包人每次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13)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5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4)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或违反合同协议书第9、10条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包人确认1次,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5)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2款约定延期开始工作的,每迟延开始工作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迟延开始工作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6)承包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第12.1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7)承包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第4.12.1、4.12.2项的约定,延期交付合同进度计划(含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及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延期3天及以内的,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8)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2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价款的20%;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
1)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直至本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下浮2%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承包人未能按协议书中的节点完成施工的,处罚本合同结算总价的0.5%,未能按时竣工的,另处罚本合同结算总价的1.5%。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若项目实际推进满足上级部门对步行街提升工作要求,质量目标和安全文明目标均达到合同要求,在结算时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同意后可减免部分工期违约罚则,具体减免以书面申请和回复意见为准。
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9)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监理人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0)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如发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事由造成的除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需要另行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承包人按另行采购的货物总价款的1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2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复检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发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以上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3)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的,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所在工程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包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创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