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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设计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设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408262025CCS00089
项目名称: 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设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设计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西起和平路,东至中条山路,道路红线宽度30米,道路建设长度约715.8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建设内容: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照明工程、热力工程、绿化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等。设计内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相关服务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30日历天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道路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故事大门南侧6-02商铺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 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下浮后收取,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6800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绛县市政公用服务中心
地 址: 绛县绛山街6号
联系方式: 18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鑫沐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故事大门南侧6-02商铺
联系方式: 1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女士
电 话: 166********
附件信息:
南大街设计磋商文件.doc
748.7K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设计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绛县市政公用服务中心 | ||
| 行政区域 | 山西省 | 公告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23:02 |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故事大门南侧6-02商铺开标室 | ||
| 预算金额 | ¥53.67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张女士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66******** | ||
| 采购单位 | 绛县市政公用服务中心 | ||
| 采购单位地址 | 绛县绛山街6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82********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山西鑫沐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故事大门南侧6-02商铺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66******** | ||
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道路设计
项目编号:1408262025CCS00089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绛县市政公用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山西鑫沐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第三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19
第四章采购需求…………………………………………………26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1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1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道路设计
竞争性磋商公告
| 项目概况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道路设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磋商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8262025CCS00089
项目名称: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道路设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道路设计
数量:/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西起和平路,东至中条山路,道路红线宽度30米,道路建设长度约715.8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建设内容: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照明工程、热力工程、绿化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等。设计内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相关服务。备注:/
合同服务期限:包1,3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道路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故事大门南侧6-02商铺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下浮后收取,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6800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绛县市政公用服务中心
地址:绛县绛山街6号
联系方式:18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鑫沐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故事大门南侧6-02商铺
电话:1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166********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具体内容规定 |
| 1 | 采购人 | 名称:绛县市政公用服务中心地址:绛县绛山街6号 电话:182********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山西鑫沐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故事大门南侧6-02商铺 联系人:张女士电 话:166******** |
| 3 | 项目名称 | 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道路设计 |
| 4 | 建设地点 | 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 |
| 5 | 采购范围 | 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道路设计,西起和平路,东至中条山路,道路红线宽度30米,道路建设长度约715.8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建设内容: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照明工程、热力工程、绿化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等。设计内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相关服务。 |
| 6 | 预算金额 | *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
| 7 | 最高限价 | *开通会员可解锁*元(最终结算价不超过财政评审价) |
| 8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 |
| 9 | 服务期限 | 30日历天 |
| 10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道路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1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12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
| 13 | 磋商保证金 | 1.递交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3.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4.账户信息收款单位:山西鑫沐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河东支行账 号:14********800001039行 号:1******** |
| 14 | 响应文件制作要求 | 使用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进行编制、签章,并生成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在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
| 15 | 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同磋商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11点00分 |
| 16 | 磋商地点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故事大门南侧6-02商铺开标室 |
| 17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 |
| 18 | 磋商小组组成 | 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2人。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从山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19 | 响应文件解密要求 | 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未按要求解密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20 | 政府采购政策 | 1、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折扣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供应商属于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最多只能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 |
| 21 | 代理服务费 | 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述项目的服务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2.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单位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
2.4“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的响应文件。
2.5“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6“服务”是指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3.合格的供应商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需求的供应商。
3.2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3.3供应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无效。
4.竞争性磋商费用: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5.法律适用: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及由本次竞争性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6.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6.1供应商一旦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响应文件,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所有条款规定,且对本磋商文件内容无异议。
6.2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单位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最终解释为准。
6.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解释。
二、磋商文件
7.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竞争性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
7.1磋商文件组成包括: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7.2供应商应充分熟悉本竞争性磋商项目所在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共设施等,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7.3供应商必须详阅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规定及要求。供应商若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
8.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若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点或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8.2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3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相互矛盾的,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最后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为准。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9.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
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10.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简体中文书写。
10.2响应文件中附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应附有中文译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译文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供应商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按上述规定提供中文文本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响应文件。
10.3除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制。
10.4本磋商文件所表达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响应文件组成包括:
商务部分: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副本
(5)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资质证书
(7)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
(8)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9)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0)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11)主要人员简历表
(12)信用承诺书
(13)中小企业声明函
(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技术部分:
(1)开标一览表
(2)设计费用清单
(3)设计方案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11.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磋商报价
12.1供应商报价包括采购范围内的所有费用,包括采购项目未考虑的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费用,及采购项目履行过程中所需的而磋商文件中未列出的相关辅助材料和费用。一旦成交,合同签订后价格将不得变动。
12.2第一次报价仅供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参考比较,成交价以最后报价为准。
12.3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3.磋商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4.磋商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响应文件有效期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征得供应商同意后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竞争性磋商,同意这一要求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形式
16.1电子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CA数字证书签章,并加密上传。
16.2响应文件制作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供应商应在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加密上传至指定地点。
18.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其进行修改、撤回。
五、竞争性磋商
20.竞争性磋商
20.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
磋商程序:
(1)宣布采购单位代表、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公布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名称;
(2)宣布磋商纪律;
(3)宣布最高限价;
(4)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公布供应商名称、首次报价、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及其他内容;
(5)供应商在线对报价进行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进行磋商评审。
21.2磋商时,供应商代表应在线按照指令进行相应操作,包括: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报价确认签字、磋商答复、最后报价等。
22.磋商小组
22.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3.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磋商小组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采购文件确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意见,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成交候选人确定后,磋商小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3.响应文件的澄清
23.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供应商应派本单位代表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质询。
23.2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某些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书面澄清材料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
23.3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作出书面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23.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4.特别注意事项
24.1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可取消其磋商资格:
(1)未按磋商文件或磋商小组规定时间派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
A、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C、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的账户转出
(4)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
24.2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1)服务期限不明确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最后报价有选择性的;
(3)供应商最后报价表中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中存在缺(漏)项的;
(4)最后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
(5)被磋商小组认定存在重大负偏离的;
所谓重大负偏离是指供应商的响应范围、质量、数量、服务期限、技术规格或质量标准要求等方面明显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
2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5.1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25.2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中公布的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进行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6.磋商过程保密
26.1磋商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宣布成交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响应文件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供应商或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
26.2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磋商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27.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对磋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签约
28.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28.1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根据磋商文件中公布的评审标准推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29.成交通知
29.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29.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0.履约保证金:无
31.签订合同
31.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1.2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工程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1.4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32.询问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
33.质疑程序及处理
33.1若供应商认为其未获公平评审或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之日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3.2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质疑供应商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二)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和主张;
(四)质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具体条款)、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
(五)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磋商文件要求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供应商必须提供正常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
(六)充足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七)质疑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八)提起质疑的日期。
33.3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并须在质疑书上署名。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质疑书上的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33.4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3.5提交质疑书时,供应商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质疑事宜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一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3.6质疑书提交方式。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线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33.7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3.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程序
1.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
2.资格性审查。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 | 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
|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道路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 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
|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查询结果 | 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线审查) |
3.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审查内容包括: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响应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报价 | 等于或低于最高限价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服务期限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质量标准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4.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与各供应商磋商的具体内容。
5.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视情况决定。各供应商磋商顺序按签到顺序进行磋商。
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该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7.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同退出磋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将不再进行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二、评审方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打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 一、商务部分 | 15分 |
| 1、合同执行能力、供应商业绩近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供应商承接过同类型项目案例,每提供一项得3分,最多得9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作为证明。同时,本款可作为加分的合同案例仅指供应商自身的合同案例,即合同案例的乙方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 | 9 |
| 2.项目负责人业绩近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每提供一个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得 3 分,满分为 6 分。项目负责人与供应商同类型项目可以为同一项。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作为证明。同时,本款可作为加分的合同案例仅指供应商自身的合同案例,即合同案例的乙方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 | 6 |
| 二、服务部分 | 65分 |
| 1、设计方案(24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设计依据、相关设计图纸、设计效果图、设计范围、材料清单明细、设计说明等,每项4分,满分24分。每有一项缺失的扣4分,每项中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缺陷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理解片面主观;方案内容不清晰;内容交叉混乱或与项目需求不切实际等)扣1分,扣完为止,无方案不得分。 | 24 |
| 2、重难点及关键点分析(12)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设计重难点及关键点分析,包括给排水管网工程设计;道路工程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每项4分,满分12分。每有一项缺失的扣4分,每项中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缺陷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理解片面主观;方案内容不清晰;内容交叉混乱或与项目需求不切实际等)扣 1分,扣完为止,无方案不得分。 | 12 |
| 3、项目团队配备方案(4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团队人员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情况、人员调配及沟通机制等方案,每项2分,满分4分。每有一项缺失的扣2分,每项中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缺陷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理解片面主观;方案内容不清晰;内容交叉混乱或与项目需求不切实际等)扣 0.5分,扣完为止,无方案不得分。 | 4 |
| 4、项目质量控制方案(8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质量内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方案、质量保障措施、响应验收方案等,每项2分,满分8分。每有一项缺失的扣2分,每项中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缺陷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理解片面主观;方案内容不清晰;内容交叉混乱或与项目需求不切实际等)扣 0.5分,扣完为止,无方案不得分。 | 8 |
| 5、项目进度保障措施(4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实施进度计划、进度保障措施等,每项2分,满分4分。每有一项缺失的扣2分,每项中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缺陷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理解片面主观;方案内容不清晰;内容交叉混乱或与项目需求不切实际等)扣 0.5分,扣完为止,无方案不得分。 | 4 |
| 6、应急预案及处理措施(4分)供应商提供的应急预案及处理措施应包括应急预案、响应时间及处理措施等,每项2分,满分4分。每有一项缺失的扣2分,每项中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缺陷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理解片面主观;方案内容不清晰;内容交叉混乱或与项目需求不切实际等)扣 0.5分,扣完为止,无方案不得分。 | 4 |
| 7、项目安全保密措施(4分)供应商应提供安全保密制度、安全保密措施,每项2分,满分4分.每有一项缺失的扣2分,每项中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缺陷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理解片面主观;方案内容不清晰;内容交叉混乱或与项目需求不切实际等)扣 0.5分,扣完为止,无方案不得分。 | 4 |
| 8、服务承诺(5分)根据提供的服务承诺详细具体程度及满足采购人需求的程度进行评分,满分5分。 | 5 |
| 三、价格分 | 20分 |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100%备注:政策性因素优惠见价格评审要求。 | 20 |
三、评审要求
1.类似项目证明,以同一工程合同协议书为准。
2.类似项目指类似项目是指市政行业相关设计项目。
3.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的扫描件应当清晰的编入投标文件。
4.本办法“近”是指从开标日算起的时间。
四、评审结果
磋商小组按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按照采购人授权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人,成交人的最后报价为成交价。
第四章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设计
建设地点: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
项目概况:西起和平路,东至中条山路,道路红线宽度30米,道路建设长度约715.8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
建设内容: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照明工程、热力工程、绿化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等。
采购预算:*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工作内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相关服务。
第5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
(GF-2015-0210)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设计方案: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工程和设计
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发包人要求
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监理人
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发包人的指示
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项目负责人
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设计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设计范围
5.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设计文件要求
5.4.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开始设计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完成设计
6.6.1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6.2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6提前完成设计
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设计
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设计文件
8.1设计文件接收
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设计责任与保险
9.1工作质量责任
9.1.1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设计责任主体
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设计责任保险
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施工期间配合
10.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合理化建议
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中期支付
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发包人违约
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设计投标。
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设计费用清单;
(7)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最终结算价不超过财政评审价。
4.项目负责人:。
5.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为天。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绛县南大街(中条山路-和平路)道路工程道路设计
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目录
商务部分: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副本
(5)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资质证书
(7)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
(8)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9)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0)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11)主要人员简历表
(12)信用承诺书
(13)中小企业声明函
(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技术部分:
(1)开标一览表
(2)设计费用清单
(3)设计方案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商务部分
一、响应函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日历天)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3、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响应文件。
4、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时,投标将被拒绝。
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8、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9、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1、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3、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服务。
14、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5、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所有有关本项目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代表姓名:
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
E-mail: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响应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报价,从而导致该报价被拒绝。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人):
本授权声明:(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与(项目名称)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的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副本
(扫描件加盖公章)
五、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扫描件加盖公章)
六、资质证书
(扫描件加盖公章)
七、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
(扫描件加盖公章)
八、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 传 真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 营业执照号 | 中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初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 账 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备 注 | |||||||||||
九、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委托人名称 | |
| 委托人地址 | |
| 委托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服务期限 | |
| 服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 项目名称 |
备注:1、类似项目市政行业相关设计项目。
2、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3、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十、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姓名 | 本项目任职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注:附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等有关证书扫描件。
十一、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
| 职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工作年限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 主要工作经历 |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十二、信用承诺书
致(采购人):
供应商名称(自然人姓名):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本单位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我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机关的审查和处罚。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十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注:如供应商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该项不需要填写。
十五、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技术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报价(元) | (大写) (小写) |
| 服务期限 | |
| 质量标准 | |
| 项目负责人 | |
| 备注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设计费用清单
1.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2.设计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设计费用分项名称 |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 金额(元)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 | …… | |||
| 合计报价 |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三、设计方案
格式自拟
四、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