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B)招标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1-06
发布于
广东深圳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开招标] 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B)招标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B)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08: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ACG2025000255 2.项目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 3.项目预算:********.60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备注
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B) 1 详见招标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联合体投标具体要求如下: ①如为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并加盖公章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自拟)扫描件,协议书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并约定联合体单位成员各方承担的工作范围以及相应的责任; ②联合体成员最多2家(含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 ③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含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须共同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如为联合体投标,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响应,以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准。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6.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7.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8.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9.本项目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注:(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2)供应商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内容指引办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08:30期间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 请点击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3楼前台(咨询电话:********、********、********)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采购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08:3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08:30(北京时间),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 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开通会员可解锁*08:30 ~ *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4.投标提醒 请各供应商在投标前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在采购文件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增设供应商投标投标警示条款等事宜的通知》要求,核实自身是否存在特别警示条款中,关于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的情形。 5.其他说明 本项目允许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加、解密,投标(应答)供应商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制作投标(应答)文件时,可以通过微信扫码功能调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制作、加密、解密投标(应答)响应文件。供应商加密投标(应答)响应文件与开标解密必须使用同一种方式,否则解密失败,导致投标无效(即:使用电子执照加密的,后续开标只能使用电子执照解密)。 重要提示: (1)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功能时,请确保已经在手机微信安装 “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已安装了“电子营业执照”APP,并且在 “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app中完成相应的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备份密钥等操作(具体详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投标地区必须选择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请根据手机小程序/app提示进行设置,或拨打电子营业执照平台技术支持电话********,159********)。 (2)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于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属于创新应用场景,如不熟悉操作可能导致错过投标截止时间,系统已提供加密、测试解密和撤回重新上传的功能,各投标人须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制作和加密上传投标文件。 (3)已办理数字证书(电子密钥)的用户,可以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完成投标活动。未申请电子营业执照或无法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的用户,必须使用电子密钥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咨询电话********,********(CA办理指引详见链接***********)。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网后点击“招标公告”选中要报名标段点击“我要报名”或“待办→邀请提醒”;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请访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用户中心 ***********),先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咨询:********),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中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3.开标操作:投标人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网站”,在系统登录首页面即可查看开标情况。 4.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 网站”,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页(***********)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湖滨东路40号。质疑咨询电话:********。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6.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有权对投标人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7.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8.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凭借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详情可登录深圳要素交易金融服务平台***********),咨询电话********转8或拨打********。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86号城管大院 联系方式:********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由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组织实施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湖滨东路40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项目联系人电话:******** 系统技术支持:********转1转1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八、附件 采购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PD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 通用附件: 1、请下载并使用相应的 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 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 2、 供应商端操作手册 。

[BACG2025000255-B]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szczf

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BACG2025000255-B]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pdf

[BACG2025000255-B]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docx

BACG2025000255-B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采购公告.pdf

附件6: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

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

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

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

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

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

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

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

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

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

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1000Y≥40000 300≤X<********≤Y<40000 20≤X<300300≤Y<2000 X<20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万元万元 Y≥80000Z≥80000 6000≤Y<800005000≤Z<80000 300≤Y<********≤Z<5000 Y<300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200Y≥40000 20≤X<********≤Y<40000 5≤X<201000≤Y<5000 X<5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300Y≥20000 50≤X<300500≤Y<20000 10≤X<50100≤Y<500 X<10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1000Y≥30000 300≤X<********≤Y<30000 20≤X<300200≤Y<3000 X<20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200Y≥30000 100≤X<********≤Y<30000 20≤X<100100≤Y<1000 X<20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1000Y≥30000 300≤X<********≤Y<30000 20≤X<300100≤Y<2000 X<20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300Y≥10000 100≤X<********≤Y<10000 10≤X<100100≤Y<2000 X<10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300Y≥10000 100≤X<********≤Y<10000 10≤X<100100≤Y<2000 X<10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2000Y≥100000 100≤X<********≤Y<100000 10≤X<100100≤Y<1000 X<10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300Y≥10000 100≤X<********≤Y<10000 10≤X<10050≤Y<1000 X<10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万元万元 Y≥200000Z≥10000 1000≤Y<2000005000≤Z<10000 100≤Y<********≤Z<5000 Y<100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1000Y≥5000 300≤X<********≤Y<5000 100≤X<300500≤Y<1000 X<100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 人万元 X≥300Z≥120000 100≤X<********≤Z<120000 10≤X<100100≤Z<8000 X<10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

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

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

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

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

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

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

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

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

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

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

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财政部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

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第四条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1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

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

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

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

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

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

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

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

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走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

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

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

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又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

3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

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

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

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

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4

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

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

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

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

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

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5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

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又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

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

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

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

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

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6

第十八条主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

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

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7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

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8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

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

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9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0

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

××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合同链接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填写“采购项 (精确到万元)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

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

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

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

财政部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

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

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

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

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

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

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

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

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

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

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

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

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司法部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

《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

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

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

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

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

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

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

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

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

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

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

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

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特别警示条款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

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1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4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5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6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

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

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

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条例

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

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

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

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

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

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

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

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

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

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

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四、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

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

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

份文件,IP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

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

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

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

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秘钥。

五、请投标供应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内容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信

息不公开部分)”中节点“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定)”),并经各投标供

应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注:“特别警示条款”和《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提醒,不

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

-2-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BACG2025000255

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

项目名称: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

桔收运处理服务

包号:B

项目类型:服务类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人民币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3-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不得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投标;
2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不得高于相应预算金额(或设定的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
4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5 所投货物、服务在技术、商务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做出评判;若招标文件未设置实质性条款,不得据此做投标无效处理);
6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7 采购标的/服务清单/报价等任意一类有缺漏项或响应不全,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
8 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
9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不得带病毒;
10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
11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12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13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本项目分A、B共2个包,依次评标。可兼投,不可兼中。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

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

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注:投标人的“投标技术响应”“技术要求偏离表中偏离情况”等必须与客观实际保持一致,

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1 价格 10
2 技术部分 53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服务方案 10 (一)评审内容:根据宝安区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及本项目工作目标,对投标人关于本项目的收运处理服务方案进行评价,应具有以下内容:1、项目现状分析;2、项目场地配置改造方案;3、设备配置方案;4、接管服务方案(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前);5、收运处理技术方案。(二)评审依据:每具有上述一个内容得16分,最高得8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方案内容各方面进行评价:①内容全面、表达清晰、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20分;
②内容较全面、表达较清晰、针对性较强、较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10分;③内容基本全面、表达基本清晰、针对性一般、基本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5分;④内容不全面、表达性差、针对性弱、不够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弱的不得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2 资源化处理利用方案 5 (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提供的资源化处理利用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整体流程方案;2、废旧家具处理产物的资源化利用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3、绿化垃圾处理产物的资源化利用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二)评审依据:具有第1项内容得20分,第2、3项内容每具一个内容的得30分,最高得8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方案内容各方面进行评价:①内容全面、表达清晰、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20分;②内容较全面、表达较清晰、针对性较强、较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10分;③内容基本全面、表达基本清晰、针对性一般、基本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5分;④内容不全面、表达性差、针对性弱、不够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弱的不得分。未提供方案或有效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3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建议 5 (一)评审内容: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等进行评价,应具有以下内容:1、重点难点分析;2、重点难点解决措施;3、合理化建议;4、管理规章制度。(二)评审依据:每具有上述一个内容得20分,最高得8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方案内容各方面进行评价:①内容全面、表达清晰、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20分;②内容较全面、表达较清晰、针对性较强、较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10分;

-6-

③内容基本全面、表达基本清晰、针对性一般、基本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5分;④内容不全面、表达性差、针对性弱、不够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弱的不得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4 保障措施及方案 5 (一)评审内容: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完成时间、拟投入车辆、人员、设备等,收运处理安全生产保障、环境保护、质量保障、信息化管理等进行评价,应具有以下内容:1、完成时间、拟投入车辆、人员、设备等保障及方案;2、安全生产保障及方案;3、环境保护保障及方案;4、质量保障及方案;5、信息化管理保障及方案。(二)评审依据:每具有上述一个内容得16分,最高得8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方案内容各方面进行评价:①内容全面、表达清晰、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20分;②内容较全面、表达较清晰、针对性较强、较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10分;③内容基本全面、表达基本清晰、针对性一般、基本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5分;④内容不全面、表达性差、针对性弱、不够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弱的不得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5 突发应急预案 5 (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提供的突发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环境污染、恶劣天气、防疫工作等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分析;2、相关应急需求;3、应急保障措施;4、应急预案。(二)评审依据:每具有上述一个内容得20分,最高得8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方案内容各方面进行评价:①内容全面、表达清晰、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20分;②内容较全面、表达较清晰、针对性较强、较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10分;

-7-

③内容基本全面、表达基本清晰、针对性一般、基本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5分;④内容不全面、表达性差、针对性弱、不够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弱的不得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6 违约承诺 3 (一)评审内容: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违约承诺,对如下内容进行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进行承担主体责任,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评审:1、各项工作开展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服务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要求;2、人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配置;3、对未能达到的管理要求承担管理责任;4、做好项目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二)评分标准:提供所有承诺的得100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77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1010 (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各方提供均认可)(一)评审内容: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的自有员工。1、具有生态环境类或机电类或园林类专业学历,其中研究生学历的,得30分;本科学历的,得20分,此项最高得30分;2、具有人社部门(或其他具备职称评定资格的单位或机构)颁发的生态环境类或机电类或园林类专业职称:副高级(或以上)得40分;中级职称得20分,此项最高得40分;3、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生活垃圾(应包含废旧家具(大件垃圾)和绿化垃圾)收运或处理项目经验(若合同仍在履行当中,经验计算时间以投标截止日为止):项目经验≥2年的,得30分;2年>项目经验≥1年得1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此项最高得30分;以上合计最高得100分。(二)证明材料:1、涉及学历的: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需同时提供学信网查询记录截图(如较早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可提供毕业院校或教育或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出具的证明,如海外留学(含港澳台)学历无法通过学信网站查询的,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若证明文件为其它语言,必须附中文译文,以中文译文为准)。2、涉及职称证书的,提供相关有效职称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该证书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或颁发地人力资源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网站公示结果截图,否则按不得分处理。3、提供开标日当月(或前一个月)在本单位缴纳且载有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公章(或业务章)的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如开标日当月(或前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成立时间不满1个月的投标人需提供成立时间相关说明材料,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人员为投标人现有员工;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无需提供相关社保证明材料;4、涉及经验的: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封面、服务内容页、服务人员页、双方盖章页)作为得分依据,证明材料必须体现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如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经验证明材料;5、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评分要求)的不计得分,原件备查。
88 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1010 (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各方提供均认可)(一)评审内容:针对本项目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其中需具有如下:团队成员需为投标人的自有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1、项目管理员具有人社部门(或其他具备职称评定资格的单位或机构)颁发的生态环境类或机电类或园林类或安全类技术职称(或本科或以上学历),每提供一人得10分,此项最高得50分;2、维修人员具有相关机构颁发的电工证的,每提供一人得10分,本项最高得20分;3、现场作业人员具有相关机构颁发的生活垃圾处理工或园林绿化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6分,本项最高得30分。以上合计最高得100分。(一)证明材料:1、涉及学历的: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需同时提供学信网查询记录截图(如较早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可提供毕业院校或教育或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出具的证明,如海外留学(含港澳台)学历无法通过学信网站查询的,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若证明文件为其它语言,必须附中文译文,以中文译文为准)。2、涉及职称证书的,提供相关有效职称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该证书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或颁发地人力资源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网站公示结果截图,否则按不得分处理。3、涉及证书的,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如颁发单位为相关行业协会(或学会)的,则需同时提供证书颁发单位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查询截图(截图需显示发证单位状态为“正常”),否则该证书不得分。4、提供开标日当月(或前一个月)在本单位缴纳且载有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公章(或业务章)的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如开标日当月(或前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成立时间不满1个月的投标人需提供成立时间相关说明材料,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人员为投标人现有员工;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无需提供相关社保证明材料;4、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评分要求)的不计得分,原件备查。
3 综合实力 32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认证情况 3 (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各方提供均认可)(一)评审内容:投标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满足任意1项得35分,满足任意2项得70分,

-10-

全部满足得100分。(二)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认证信息查询截图(截图需显示证书状态为有效)。说明:1.证书与查询信息截图必须同时提供,缺一不可。未同时提供的不得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供应商应确保认证证书在开标当天仍处于有效状态,并对所提供的证书及查询截图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形,视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质疑投诉处理中对证书是否有效的认定,以国家认监委网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结果为准。4.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评分要求)的不计得分,原件备查。
2 投标人实力评价 12 (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各方提供均认可)(一)评审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以下材料进行打分:1、自主知识产权情况:(1)投标人每提供一个生活垃圾(应包含废旧家具或大件垃圾或绿化垃圾)处理相关发明专利证书的,得50分;(2)投标人每提供一个生活垃圾(应包含废旧家具或大件垃圾或绿化垃圾)处理相关实用新型专利的,得20分。以上合计最高得100分。(二)证明材料:1.如为自有: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需体现专利权人为投标人)。2.如为租赁:同时提供:①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需体现专利权人为出租方)②租赁合同(协议)扫描件。③合同期限须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及本项目服务期限,如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但未涵盖本项目服务期限的还需提供涵盖本项目服务期限的续期承诺函(格式自拟);3.如为购买(或转让):同时提供:①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需体现专利权人为出售方或出让方)②购买(或转让)合同(协议)扫描件。

-11-

4.提供的证书名称与上述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分;5.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评分要求)的不计得分,原件备查。
3 投标人业绩 17 (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各方提供均认可)(一)评审内容:*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为止(以合同履约期为准):1、投标人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废旧家具(大件垃圾)和绿化垃圾收运及处理项目经验,且服务评价为满意或优秀或优或同级别最高等级评价的(服务评价证明不能反映上述评价内容的不得分),每提供1个业绩及得50分,最高得分100分。2、投标人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废旧家具或大件垃圾收运及处理项目经验,且服务评价为满意或优秀或优或同级别最高等级评价的(服务评价证明不能反映上述评价内容的不得分),每提供1个业绩得25分,最高得分50分;3、投标人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绿化垃圾收运及处理项目经验,且服务评价为满意或优秀或优或同级别最高等级评价的(服务评价证明不能反映上述评价内容的不得分),每提供1个业绩得25分,最高得分50分。以上合计最高得100分。(二)证明材料:1、提供合同关键页及合同甲方出具并加盖甲方公章(或业务章)的服务评价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出具服务评价证明的单位必须为合同甲方。同一项目续签合同的不重复计分;每个项目须单独开具评价证明。如涉及到需要判断是否为同一项目续签的情形,如项目名称相同、出具评价证明单位相同的,投标人应提供能判别为不属同一项目续签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或能反映不属同一项目续签的合同关键页),如不能判别,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作出不利判断。项目名称相同、出具服务评价证明单位相同,但是经过重新组织招标、招标编号不同的,不属同一项目续签。2、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评分要求)的不计得分,原件备查。
4 诚信情况 5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诚信情况 5 (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需要联合体各方共同满足

-12-

条件。)投标人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一般违法失信记录信息的,本项不得分,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本项得100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评标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供应商诚信查询结果。查询渠道为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信用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13-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服务类)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

目录

第一册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通用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

第六章评审要求

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15-

第一册专用条款

第一章招标公告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

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

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

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

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

理)(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由供应商在《政

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联合体投标具体要求如下:

①如为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并加盖公章的《联合体共同

投标协议书》(格式自拟)扫描件,协议书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并约定联合体单位

成员各方承担的工作范围以及相应的责任;

②联合体成员最多2家(含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

③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含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组成

新的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须共同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

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如为联合体投标,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响应,以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准。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

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如为联合体投

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

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如为联合体

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6.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

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7.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

出声明)(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8.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

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相关信息)(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9.本项目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注:(1)“信用中国”(***********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下载信用信息报告),“中国政府采购网”(w

ww.ccgp.gov.cn)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

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

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16-

(2)供应商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六、

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内容指引办理。

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

-17-

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通用条款序号 涉及事项 具体补充内容
3.1 采购人 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3.2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0 标前会议 不组织
12/13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投标截止日三日前,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期间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浏览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和修改信息
20 投标有效期 120个日历日
22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接受
25 投标文件的大小 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
26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 如有样品、演示、方案讲解,具体安排见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相关要求
37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38 定标方法 非评定分离
46 履约担保 不需要

备注:本表是通用条款相关条款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其他关键信息

(一)与“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章节相关的事项

1、评标定标信息

非评定分离项目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价法
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1 1
中标供应商家数 1 1

(二)其他事项

1、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比例。

(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执行价格扣除比例: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全部

由优惠主体承接,则对其投标总价给予10%(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

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备注:(a)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主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

同中小企业;(b)优惠主体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服

务承接商)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标的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一册第

-18-

三章用户需求书“服务需求明细”的“标的所属行业”一栏为准。

(4)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

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省级以上监

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四、投标人情况介绍”章节提供的格式)。

(5)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6)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a)联合体各方均为优惠主体的,该联合体视同为优惠主

体享受同比例价格扣除;(b)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注明约定优惠主体的协议合同金

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额30%以上的,对该联合体的投标总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关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

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可凭

借所获取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合同,向参与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融

资申请,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授信,订单融资

具体流程可登录深圳要素交易金融服务平台(***********

/),相关政策法规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信息公开栏目。

3、本项目为代理服务项目,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之前须向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

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交纳代理服务费。若因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代理服务

费所产生的时间影响到合同签订的,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代理服务费标准

参照下列标准收取。本项目类型为服务采购:

(1)代理服务费以《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中标(成交)金额的各部分费率如下表:

中标(成交)金额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工程采购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万元(含)-500万元 1.1% 0.8% 0.7%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万元(含)-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含)-1亿元 0.25% 0.1% 0.2%
1亿元(含)-5亿元 0.05% 0.05% 0.05%
5亿元(含)-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亿元(含)-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亿元(含)-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元(含)以上 0.004% 0.004% 0.004%

备注:1.每宗交易代理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

2.对于报总价的采购类项目,中标(成交)价为中标(成交)金额;对于报单价、折扣

或费率的采购类项目,中标(成交)价为预算上限金额或经委托方与代理方确定的支付上限

金额;

如某货物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为600万元,总共交纳的代理服务费的具体计算

-19-

过程如下:

标准代理服务费=(100万以下部分的代理服务费)+(100万~500万部分的代理服务

费)+(500万~600万部分的代理服务费)=100万元×1.5%+(500-100)万元×1.1%+

(600-500)万元×0.8%=1.5万元+4.4万元+0.8万元=6.7万元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必须按规定采用银行对公转账方式向深圳

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直接交纳代理服务费,交纳信息及要求按照缴款(付款)通知书执行。

4、其他说明

本项目允许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加、解密,投标(应答)供应商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专

用软件”制作投标(应答)文件时,可以通过微信扫码功能调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制作、

加密、解密投标(应答)响应文件。供应商加密投标(应答)响应文件与开标解密必须使用

同一种方式,否则解密失败,导致投标无效(即:使用电子执照加密的,后续开标只能使用

电子执照解密)。

重要提示:

1.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功能时,请确保已经在手机微信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已

安装了“电子营业执照”APP,并且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app中完成相应的下载电子营业

执照、法人授权、备份密钥等操作(具体详见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电子投标地区必须选择“广

东省-深圳市-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请根据手机小程序/app提示进行设置,或拨打电子营

业执照平台技术支持电话********,159********)。

2.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于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属于创新应用场景,如不熟悉操作可能导

致错过投标截止时间,系统已提供加密、测试解密和撤回重新上传的功能,各投标人须预留

充足时间,提前制作和加密上传投标文件。

3.已办理数字证书(电子密钥)的用户,可以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完成投标活动。未申请

电子营业执照或无法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的用户,必须使用电子密

钥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咨询电话********,********(CA办理指引详见

链接***********)。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基本信息

序号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元)
1 PLAN-2********0-119003-10097 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 ********.6
合计 ********.6

二、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率,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按照

条例要求,宝安区产生的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废弃的年花年桔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分类

收运和资源化处理。

该工作分为AB两个包,A包辖区包括新安、西乡、航城、福永、石岩等五个街道,

B包辖区包括福海、沙井、新桥、松岗、燕罗等五个街道。其中A包:服务范围包括新

安、西乡、航城、福永、石岩等五个街道及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

花年桔;B包:服务范围包括福海、沙井、新桥、松岗、燕罗等五个街道及条例规定范

围内的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参考历史数据,预计A包:废旧家具日均收

运处理量约85吨;绿化垃圾日均收运量约25吨,绿化垃圾日均处理量约45吨,年花

年桔收运处理服务工作时间共5个月,每年农历春节前15天起开始计算,收运处理约

-20-

1300吨;B包:废旧家具日均收运处理量约85吨;绿化垃圾日均收运量约13吨,绿化

垃圾日均处理量约33吨,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工作时间共5个月,每年农历春节前

15天起开始计算,收运处理量约1100吨)

三、服务需求明细

序号 采购计划编号 服务需求名称(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标的所属行业
1 PLAN-2********0-119003-10097 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 1 其他未列明行业

四、实质性条款

序号 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1 满足本项目标★的条款要求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作投标无效处理。投标人是否满足以上实质性条款要求,以《实质性条款响应情

况表》响应为准。如投标人中标后被发现不能满足以上实质性条款要求的,采购

单位有权拒绝签订合同,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五、技术要求

本部分内容为项目正常开展的基本要求,均为★号条款要求,不作为评分准则中的评

分内容,如未响应或出现负偏离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服务范围简介(如区域现状、项目背景等) 项目介绍及背景:为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率,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按照条例要求,宝安区产生的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废弃的年花年桔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收运和资源化处理。该工作分为AB两个包,本项目为B包。A包辖区包括新安、西乡、航城、福永、石岩等五个街道,B包辖区包括福海、沙井、新桥、松岗、燕罗等五个街道。其中A包:服务范围包括新安、西乡、航城、福永、石岩等五个街道及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B包:服务范围包括福海、沙井、新桥、松岗、燕罗等五个街道及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参考历史数据,预计A包:废旧家具日均收运处理量约85吨;绿化垃圾日均收运量约25吨,绿化垃圾日均处理量约45吨,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工作时间共5个月,每年农历春节前15天起开始计算,收运处理约1300吨;B包:废旧家具日均收运处理量约85吨;绿化垃圾日均收运量约13吨,绿化垃圾日均处理量约33吨,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工作时间共5个月,每年农历春节前15天起开始计算,收运处理量约1100吨)
服务期限 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计算,合同一年一签,合同履行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合同到期前三个月,采购方将根据中标方前9个
服务期限 月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是否续签,9个月平均月度考核结果达到90分或以上,且服务周期内未出现累计3次得分80≤N<85或1次得分<80分,在合同价格不变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办理续签手续,如中标方在合同后续3个月考核导致年度考核平均分低于90分的,采购方有权解除续签的合同;续签累计不超过2次,合同履行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如在本项目服务期间,因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变动、法规政策调整、行政区域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或服务内容须进行调整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或不再续签合同。双方根据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结算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承担赔偿、补偿或违约责任。
服务需求及质量标准 服务工作内容 1.分类收运工作:(1)废旧家具:A包收运服务范围包括新安、西乡、航城、福永、石岩等五个街道,B包收运服务范围包括福海、沙井、新桥、松岗、燕罗等五个街道。服务标段内的住宅区和公共机构产生的废旧家具由其物业服务公司或环卫服务(垃圾清运)企业等管理责任人集中收集暂存,通过微信或电话等方式预约,由中标方免费上门收运。市政道路或公共区域遗弃的废旧家具由所在街道环卫服务(垃圾清运)企业负责集中收集暂存,再通过微信或电话等方式预约,由中标方免费定点收运。(2)绿化垃圾:A包收运服务范围包括新安、西乡、航城、福永、石岩等五个街道,B包收运服务范围包括福海、沙井、新桥、松岗、燕罗等五个街道。服务标段内的住宅区和公共机构产生的绿化垃圾,由其物业管理单位通过微信或电话等方式预约,由中标方免费上门收运。市政道路、公园广场等场所产生的绿化垃圾,由各自绿化管养单位自行运至中标方建设的处理点,由中标方接收和处理(绿化管养单位车辆需在采购方进行备案方可进入处理点)。(3)年花年桔:A包收运服务范围包括新安、西乡、航城、福永、石岩等五个街道,B包收运服务范围包括福海、沙井、新桥、松岗、燕罗等五个街道。服务标段内的住宅区和公共机构产生的年花年桔,由其物业管理单位通过微信或电话等方式预约,由中标方免费上门收运。市政道路、公园广场等场所产生的年花年桔,由各自管养单位自行运至中标方建设的处理点,由中标方接收和处理(管养单位车辆需在采购方进行备案方可进入处理点)。(4)特殊(应急)情况中标方应服从采购方调配,接收处理其他区域的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年花年桔)。2.分类处理工作:(1)中标方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技术路线和标准指引》、《深圳市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废旧家具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DB4403/T287-2022)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分类处理废旧家具,自行或交由合法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成分应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置。(2)中标方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技术路线和标准指引》、《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用技术规范》(GB_T31755-2015)和《深圳市公园绿化垃圾循环利用和分类处理指引》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分类处理绿化垃圾,自行或交由合法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成分应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置。
服务需求及质量标准 服务工作内容 (3)中标方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技术路线和标准指引》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分类处理年花年桔,自行或交由合法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成分应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置。3.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中标方应根据项目需求,在宝安区辖区内租用或建设A、B包各1个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集中资源化处理点(其中A包废旧家具收运处理能力不低于85吨/日,绿化垃圾收运处理能力不低于45吨/日,年花年桔处理能力不低于20吨/日;B包废旧家具收运处理能力不低于85吨/日,绿化垃圾收运处理能力不低于33吨/日,年花年桔处理能力不低于20吨/日),年花年桔处理点由企业自行安排,也可根据处理需要额外在宝安区辖区内租用或建设1个年花年桔预处理点,场地总面积应满足日常处理及暂存所需,场地需符合行业规范并经采购方验收后投入使用。中标方需按要求进行规范性和专业化的改造建设,配置分类处理设备设施,并安装视频监控、地磅系统和地磅防作弊系统等,接入采购方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采购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说明:(1)按照项目需求配备相应的收运车辆,处理设施设备等,配套相应的信息化设备和管理人员,接入采购方信息化系统管理平台(信息化设备需至少可接入三个信息化系统管理平台)。(2)处理场地建设前,中标方应须提供场地相关材料报采购方确认及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第三方(有相关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等,符合条件后方能施工,涉及的一切费用由中标方承担。4.其他要求:每年春节前中标方应根据采购方的有关要求,制作一批宝安区年花年桔回收指引海报(A、B包各至少1000张)和回收指引单张(A、B包各至少5000张),设计版面需报采购方同意。
服务工作质量要求 本项目收运处理工作方式和质量需达到《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技术路线和标准指引》、《深圳市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用技术规范》(GB_T31755-2015)、《深圳市公园绿化垃圾循环利用和分类处理指引》和《废旧家具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DB4403/T287-2022)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1、分类收运工作质量要求:1.1收运方式:废旧家具和绿化垃圾收到预约后,中标方需在12小时内处理响应订单,并在2天内规划收运路线安排人员和车辆免费上门收运,收运时需拍照留底,并签署移交单据。原则上每次上门收运(移交)时须有相关预约人员在场,共同确认重量和订单完成情况。年花年桔在每年春节前15天至5个月后收到预约后,中标方需在12小时内处理响应订单,并在2天内规划收运路线安排人员和车辆免费上门收运,收运时需拍照留底,并签署移交单据。原则上每次上门收运(移交)时须有相关预约人员在场,共同确认重量和订单完成情况。1.2收运作业要求:收运车辆须密封、密闭,在运输相关物资过程中应确保收运作业全过程安全、规范,防止货物掉落、丢失、泄漏等,并须配备必要的清理、应急、消防等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

-23-

能够及时、正确、安全的处置各类突发事故(如火灾、遗撒等),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中标方应负责清理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2、分类处理工作质量要求: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分类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产品需符合国家、深圳市最新要求的资源化利用的标准,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分类处理要求如下:2.1废旧家具: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技术路线和标准指引》、《深圳市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废旧家具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DB4403/T287-2022)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分类处理废旧家具,废旧家具资源化利用率要求高于80%(资源化利用率=(进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总量/收运处理总量)*100%),不得低于市提出的最新要求。处理产物金属、木材、海绵等可回收物选择合法的末端处理企业集中收运处理,并做好末端处理的监管和台账存档。无法回收利用的残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有毒有害的物质需单独分离,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残余物质无害化处置率100%。2.2绿化垃圾: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技术路线和标准指引》、《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用技术规范》(GB_T31755-2015)和《深圳市公园绿化垃圾循环利用和分类处理指引》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分类处理绿化垃圾,处理产物木材、木碎等可回收物自行或选择合法的末端处理企业集中收运处理,并做好末端处理的监管和台账存档。无法回收利用的残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有毒有害的物质需单独分离,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残余物质无害化处置率100%。2.3年花年桔: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技术路线和标准指引》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分类处理年花年桔,按照“三分离”原则分类拆解,最大限度实现垃圾减量和循环利用,处理产物花盆、支架、花泥、植物等可回收物自行或选择合法的末端处理企业集中收运处理(处理产物单独过磅,仅作为数据台账管理,年花年桔产物的植物处理不另行付费,不列入该项目绿化垃圾处理计费),并做好末端处理的监管和台账存档。不可回收利用的破损严重的花盆、其他垃圾等进行无害化处置。有毒有害的物质需单独分离,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残余物质无害化处置率100%。2.4场地建设:中标方需参照深圳市指引和行业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并设置一条参观通道,具备一定的参观学习及展示功能。另外,验收时中标方需提供场地(含构建筑物)安全评估报告报采购方备案。具体如下:场地配套要求:设置总监控室,需接入地磅系统(含IC卡)、视频监控、车辆GPS监控、车载视频等,并配套办公房、工具房等设施,招牌、信息牌、车辆喷绘应采用统一规范的标识设计。(1)地磅系统(含IC卡)要求:①地磅安装要求。地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计量器具》(GB17167)的相关规定,地磅使用应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地磅应具体双向称重功能,精度应满足结算的需求。地磅安装于处理场地内的进、出厂检测点,所有进出车辆必须过磅,并设置交通信号标识系统。②地磅使用要求。安装地磅前需由中标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地磅进行检查和检定、校准,检验合格后安装地磅和地磅防作弊系统方能投入使用,此后地磅每半年或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立即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核准和测试,每次校准和测试结果需向采购方报备,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③地磅的维护。应备份地磅设备常用配件、关键配件、易损件,在发现地磅不能正常工作或接到采购方通知后立即启动维护工作,在此期间暂停过磅工作,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备,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若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地磅正常运行的,书面报请主管部门许可后进行调运,确保垃圾全量收运处理。4地磅系统要求。地磅应具备数据实时传输功能,并按相关要求与市、区系统互联互通,地磅所用的计算机系统于设计时必须采用网络彼此联结,一旦任一套地磅的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该地磅仍可由其它地磅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操作。任一地磅磅称所得资料均可传送至其它地磅的计算机系统,达到信息共享目标。任一地磅系统故障时不得影响其它地磅系统之功能。⑤地磅数据确认。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处理量以此地磅的计量结果为准。因此,配套的地磅房需安装电脑自动计量系统,具备提供单次重量、车牌号、累计重量等信息的功能,对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的计量数据形成日报表、月报表、半年报表及年报表。每天计量数据需由司机、项目总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全程有专人监管,同时有视频监控资料可供采购方查询。(2)场地建设要求:处理场地需参照深圳市指引和行业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选址、设计和建设,经采购方验收后方能投入正式运行。具体要求如下:①场地作业要求:废旧家具处理区划分为存储区、分选区、破碎剪切区、打包区等(按照木材、金属、海绵、布条等分类存放);绿化垃圾处理区划分为存储区、分选区、破碎剪切区、打包区等。年花年桔处理区划分为存储区(分为年花年桔存储区、花泥和花架存储区、花盆存储区等区域)、分选区、打包区等,非年花年桔工作期间可根据中标方需要作为废旧家具或绿化垃圾资源化处理用途(额外年花年桔预处理点不能作为废旧家具或绿化垃圾资源化处理用途),每年春节前15天完成年花年桔处理分区的改造,并向采购方报备改造方案。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的存储区、打包区应满足日处理能力2-3倍的空间需求,且暂存堆放高度不得高于3米。②环境保护要求:中标方需对给排水设施进行改造,满足雨污分流的要求,方可接入市政污水、市政雨水管网,污水应达标排放;配备降尘、降噪、除臭设备和材料,确保厂区和厂界的大气质量、恶臭、噪声等环保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中标方应要求办理排污登记。③安全作业要求:在处理厂明显位置悬挂禁烟、防火标志,按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设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处置队伍,应对设施故障、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4视频监控要求:场内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要求,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场内需根据作业区内面积及摄像头可视范围,合理安装监控摄像头。视频监控需清晰呈现厂区内大门出入口、地磅过磅车辆车牌号及车辆前后环境、作业人员卸料及所卸货物、处理、物料装载出厂等全链条作业过程,清晰呈现地磅房内环境、地磅设备、重量读数、地磅员作业操作过程等,不得存在监控盲区、暗区或因画面畸变、角度不符、距离较远、脏污、遮挡或其他原因导致视频监控无法清晰记录作业过程的情况。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实时传输功能,以及可视化安全防范功能,并按相关要求与市、区系统互联互通。⑤参观通道设置要求:参考配套设置参观标识及通道,能够通过该通道了解处理全流程,经采购方确认后,接待社会公众参观体验。⑥场地期限要求:如处理点所在场所为中标方租赁的场地,中标方需承诺场地租期不低于服务期。2.5管理质量要求:(1)台账管理:应当建立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台账,准确、完整记录收运及处理的来源、数量,处理后所形成产品或产生的残余物数量和去向;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等。(2)分流去向要求:各类垃圾处理方式需合法,并向采购方书面报告去向,留存各类无害化处理回单,与下游合法企业合作协议需向采购方备案,花盆、支架、花泥、植物及杂质(破损严重的花盆、其他垃圾等)五类年花年桔产物需每年验收前向采购方书面报告去向,备案与下游合法企业合作协议。(3)建立运行日报、周报、月报、年报制度:每天将工作台账形成动态报告采购方,每周将工作台账和运行情况报告采购方,每月将月度服务、工作台账和运行管理情况报告采购方,每合同年度开始后15个自然日内将本合同年度服务方案报告采购方。(4)安全生产要求:中标方应按规定定期做好生产安全评估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配备安全监督员,负责做好分类运输和处理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避免突发性、安全性、环保类和违法类事故(案件)的发生及其恶劣影响,涉及中标方服务过程中的各类纠纷、违法案件、突发事故及其相关损失均由中标方自行处理或承担所有责任,与采购方无关。(5)应急保障要求:中标方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后,确保宝安区辖区内的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得到及时清运和全量处置。(6)其他要求:①未经采购方许可,B包中标方不得收运非B包收运范围内的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车辆不得离开宝安区B包收运范围,未在采购方备案车辆不得进入处理点。②AB包中标后双方企业需沟通协商一致并签订应急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应急处理费用,并在采购方备案。因B包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检修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全面停产等特殊情况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的,书面报请采购方许可,中标方可将废旧家具或绿化垃圾或年花年桔调至A包处理点处理,单次申请调运时间不超过15天,合同期内累计调运时间不超过30天。调运期间,废旧家具或绿化垃圾或年花年桔在B包处理点地磅过磅,由A包处理点负责处理,调运期间B包发生的废旧家具或绿化垃圾或年花年桔收运处理量由A包提报,经三方确认后,应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采购方支付至B包中标方,B包中标方应及时将应急处理费用付至A包中标方。(调运期间B包残渣量=调运期间B包垃圾量(A包提报处理量)/调运期间A包处理量*调运期间A包残渣量)。
工作时间要求 1、废旧家具和绿化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工作时间为全年,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365天/年(含法定节假日)。2、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工作时间共5个月(每年农历春节前15天起开始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服务成果要求 达到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有关管理规定及本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要求。
质量标准 符合深圳市生产场所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健康等相关政府规定,达到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以及本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要求。(中标方需根据国家、深圳市最新规定及时调整收运处理技术标准)
人员要求(岗位设置、数量、素质) 以下服务工作要求是根据覆盖各街道所有收运处理范围制定的,中标单位可根据实际合同交接情况,安排相关的工作人员。1.岗位数量需求。根据项目要求,日常服务期间拟配备岗位数为A包51个,B包48个,参考如下表。人员配备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若实际运行时岗位数量不足,采购方有权要求中标方增加岗位数,但不另外增加费用,中标方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不确定因素。
A包岗位名称 日常服务期间岗位数
项目负责人 1
项目管理员(后勤、地磅、资料、车辆管理、车辆调度、信息化管理、维修、应急人员等) 8
安全监督员 2
作业人员 17

-27-

司机 23
小计 51
B包岗位名称 日常服务期间岗位数
项目总负责人 1
项目管理员(后勤、地磅、资料、车辆管理、车辆调度、信息化管理、维修、应急人员等) 8
安全监督员 2
作业人员 16
司机 21
小计 48
设备要求(基本参数、数量) 1.收运及残渣车辆要求1.1收运车辆车况要求。中标方必须按要求配置专业收运车辆(要求为新能源密闭厢式货车,额定载质量≥1.2吨,深圳市内全时通行车牌)。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且证照保险齐全、车况运行良好。1.2收运车辆外观要求。中标方分类收运车辆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喷绘应符合深圳市及相关规范,车身标识标志规范、统一、清晰、整洁
设备要求(基本参数、数量) (有可回收物垃圾分类标志和可回收物VI标志)。1.3收运车辆配套设备要求。中标方配备的分类收运车辆应安装GPS定位器和行驶、作业视频记录仪,并按照采购方要求接入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费用由中标方承担。1.4收运车辆备案要求。中标方收运车辆有关证照、保险、车辆外观、车载GPS等须经采购方备案后方可进行收运工作。1.5运输残渣车辆要求。中标方根据作业情况按需配置运输残渣的车辆,处理残渣(不包括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压缩箱应参照宝安区生活垃圾清运管理规定,使用密闭式勾臂车和压缩箱,有关车辆证照、保险、年审资料、车载GPS、车载视频等须经采购方审核,方可进入采购方指定的处理设施,运输残渣车辆要求为新能源汽车。车辆配置情况:服务期内,A包:至少配置废旧家具收运18辆,绿化垃圾收运5辆,每年春节前15天增加配置年花年桔收运车辆不少于10辆,验收通过后正式投入使用(所有收运车辆需经采购方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B包:至少配置废旧家具收运18辆,绿化垃圾收运3辆,每年春节前15天增加配置年花年桔收运车辆不少于6辆,验收通过后正式投入使用(所有收运车辆需经采购方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后续年花年桔收运车辆根据实际作业需求可调整,将调整情况提前报备采购方后实施。所有收运车辆要求全部为新能源汽车,若实际运行时运力不足,采购方有权要求中标方增加收运车辆,但不另外增加费用,中标方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不确定因素。2.人员装备收运人员经过专业培训,作业时应着统一服装、持证上岗,正面应“资源回收”字样,背面应印制收运公司名称或委托单位,样式参考见下图。(废旧家具:蓝色;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绿色)3.主要工艺设备技术要求3.1生产效率。废旧家具日处理能力要求不低于85吨,绿化垃圾日处理能力要求不低于45吨,年花年桔日处理能力要求不低于20吨。中标方应根据实际处理需求设置生产线,按照满负荷的情况下,处理点应设置至少一条废旧家具机械破碎分选生产线,一条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破碎生产线,破碎机械性能良好,保证每天连续工作8小时的处理能力。3.2设备配置。根据处理点的处理能力需求,中标方应配备足够的专业设备,中标方设施设备工具应符合安全标准,性能良好,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等行业相关规范,并符合本项目服务质量的要求。设施设备投入如:破碎机、打包机、剪切机、磁选机、除尘器、叉车、抓车、铲车等。设备安装和使用应满足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要求,并购买相关保险。涉及特种设备的,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并定期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3.3设计安装要求。废旧家具、绿化垃圾和年花年桔收运和处理应分别满足《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技术要求》(GB/T25175—2010)、《绿化垃圾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DB4403/T174-2021)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技术路线和标准指引》;按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中标方应结合现场条件,制作专业的工艺设备设计图纸及安装方案,并经采购方确认后方可实施,确保达到本项目处理功能、规模和技术要求以及安全生产规范标准。
售后服务/后续服务要求 1.时间要求:(1)废旧家具和绿化垃圾项目要求: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以下工作并交付采购方验收,包括:相关处理设施建设及车辆设备配置工作,所需项目人员招聘和培训,达到上岗作业要求,并开展连续正常负荷试运行不少于5天,收运处理情况正常(试运行期间不计服务费用)。中标方应按时提交试运行期间服务工作报告、数据统计台账和移交清单、现场照片等凭证,经过采购方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2)年花年桔项目要求:按市、区要求于每年春节前15天完成开展年花年桔人员招聘、上岗培训(收运人员培训需覆盖所有住宅区、公共机构年花年桔收运点位)、收运车辆调整、回收指引海报和单张制作、设施设备调整、处理点分区作业调整、物资保障、年花年桔去向确认、下游合法企业合作协议签订、年花年桔收运处理工作计划等工作并通过采购方验收。后续年花年桔工作如有调整均需向采购方报备,包括但不限于年花年桔收运处理计划调整、人员和车辆增减、设施设备和处理点分区作业的调整等。年花年桔收运处理工作完成后需向采购方提交年度工作总结。(3)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前(签订合同后30天内),中标方也要履行收运处理服务并自行承担费用,具体处理方式由中标方报采购方备案;签订合同30天后,如中标方未通过验收,应运到经采购方同意的设施处理并自行承担费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如中标方仍未通过验收,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方责任。2.安全生产要求:中标方应配备应急响应人员(即安全监督员),各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应负责做好本项目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避免突发性、安全性、环保类和违法类事故(案件)的发生及其恶劣影响,涉及中标方服务过程中的各类纠纷、违法案件、突发事故及其相关损失均由中标方自行处理或承担所有责任,与采购方无关。3.合同违约责任:出现以下情况时,解除合同,并由中标人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1)因中标方管理不善(或负主要责任),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或造成重大伤亡的;(2)中标方未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中标方拒绝予以相应调整的;(3)中标方擅自将服务合同转包或部分分包给第三者的;(4)弄虚造假、及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不正当行为;(5)签订合同60天内,中标人无法交付验收或投产运行的,采购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方责任。
售后服务/后续服务要求 4.因采购单位管理需要或上级主管单位意见,采购单位需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中标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采购方不负赔偿责任。5.按照采购方的双随机检查要求,中标方必须协助采购方做好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考核办法/验收方式 1.考核办法:1.1废旧家具和绿化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在实施期间,采购方在每月末分别对中标方的服务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每月一评),考核结果与支付当月服务费用挂钩。1.2年花年桔项目收运处理服务在实施期间,采购方在每年春节前15天(第一阶段)和服务期完成后(第二阶段)各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支付阶段服务费用挂钩。具体如下: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N≥95 90≤N<95 85≤N<90 80≤N<85 N<80
具体扣分细则:
分数 扣款比例 备注
N≥95 0% 优秀等级中95≤N≤100分数段不扣除服务费
94≤N<95 0.2% 良好等级分数段每降低一分按0.2%增幅比例扣除当月服务费
93≤N<94 0.4%
92≤N<93 0.6%
91≤N<92 0.8%
90≤N<91 1%
89≤N<90 2% 中等级分数段每降低一分按1.0%增幅比例扣除当月服务费
88≤N<89 3%
87≤N<88 4%
86≤N<87 5%
85≤N<86 6%
84≤N<85 7.5% 合格等级:1.每降低一分按1.5%增幅比
84≤N<85 83≤N<84 9.0% 例扣除当月服务费2.此分数段出现一次提出黄牌警告,合同期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黄牌警告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82≤N<83 10.5%
81≤N<82 12.0%
80≤N<81 13.5%
N<80 20% 不合格等级红牌警告,合同期一年内出现一次,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2.验收方式:2.1废旧家具和绿化垃圾项目收运处理服务和设施设备达到正常负荷稳定试运行至少5天后,由采购方对照项目招标文件组织对中标方服务方案、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和试运行结果予以核查并验收,经采购方验收合格起次日开始计费。合同期内中标方保证项目整体符合上述要求。2.2年花年桔项目收运处理服务和设施设备于每年春节前15天由采购方对照项目招标文件组织对中标方服务方案、人员配备、设施设备予以核查并验收,经采购方验收合格起次日开始计费。合同期内中标方保证项目整体符合上述要求。
报价要求 本项目报价应以人民币按额定收运处理量(即A包:废旧家具日均收运处理量约85吨,绿化垃圾日均收运量约25吨,绿化垃圾日均处理量约45吨,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工作时间共5个月,每年农历春节前15天起开始计算,收运处理量约1300吨;B包:废旧家具日均收运处理量约85吨,绿化垃圾日均收运量约13吨,绿化垃圾日均处理量约33吨,年花年桔收运处理服务工作时间共5个月,每年农历春节前15天起开始计算,收运处理量约1100吨。)报价且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报价为年度总价和分项综合单价(元/吨),其中,包括:废旧家具收运单价(元/吨)和处理单价(元/吨),绿化垃圾收运单价(元/吨)和处理单价(元/吨),年花年桔收运处理包干价(元),年度合同合计总价(元)。报价包括本项目的一切费用。如在本项目服务期间,因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变动、法规政策调整、行政区域变更等原因导致本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或服务内容须进行实质性调整时,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采购方予以赔偿。
付款方式 1.废旧家具服务费用按每月实际收运、处理量和废旧家具收运、处理中标价核定和支付,一年内的服务费不得高于每个服务年度的中标价总费用。中标方在每个月7日前,将上月的收运处理情况提交采购方,由采购方按照考核标准对中标方进行考核后,核定应支付费用。当废旧家具分类收运处理量未达到本项目预计年收运处理总量则按中标单价和实际收运处理量核算,当超过预计收运处理总量,采购方不再支付超出收运处理量费用,增加的成本由中标方承担,直至本服务年度合同执行完毕。2.绿化垃圾服务费用按每月实际收运、处理量和绿化垃圾收运、处理中标价核定和支付,一年内的服务费不得高于每个服务年度的中标价总费用。中标方在每个月7日前,将上月的收运处理情况提交采购方,
付款方式 由采购方按照考核标准对中标方进行考核后,核定应支付费用。当绿化垃圾分类收运处理量未达到本项目预计年收运处理总量则按中标单价和实际收运处理量核算,当超过预计收运处理总量,采购方不再支付超出收运处理量费用,增加的成本由中标方承担,直至本服务年度合同执行完毕。3.年花年桔服务费用分两个阶段支付。第一阶段为中标方在春节15天前完成人员、车辆、设备、场地配置并通过采购方验收后,中标方向采购方提供请款所需材料等,采购方按程序支付中标方50%合同费用。第二阶段为年花年桔服务期完成后,中标方将具体实施情况、相关数据、交接单据及现场照片等资料形成总结报告提交采购方并得到考核通过,中标方向采购方提供请款所需材料等,采购方按程序支付中标单位50%合同费用。4.每月合计服务费用按“当月废旧家具服务费用+当月绿化垃圾服务费用-当月实际杂质焚烧处理量*(老虎坑焚烧厂垃圾焚烧处理单价+社区回馈金标准)”核算。进入正式运行服务期前,不计收运处理费用。杂质焚烧处理量以宝安环境园地磅记录并经采购方核准的进厂杂质进园量台账为准。老虎坑焚烧厂垃圾焚烧处理单价以老虎坑焚烧厂三期的垃圾处理单价为准(目前三期焚烧厂单价为175元/吨,社区回馈金标准为57.16元/吨)。如垃圾焚烧处理单价或相关社区回馈金标准发生调整,则以采购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按最新标准核算杂质焚烧处理费用或相关社区回馈金,但往月已结算的费用不予追溯(不予多退少补)。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如在本项目服务期间,因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变动、法规政策调整、行政区域变更等原因导致本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或服务内容须进行实质性调整时,采购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或不再续签合同,中标方不得向采购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且需做好所有交接工作。本项目合同期结束后,中标方需无条件配合采购方调取、审核相关项目资料等工作。

六、其他重要条款

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成本、法定税费和相应的利润,应涵盖本项目

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自行测算投标报

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

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

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

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4、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

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33-

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特别提醒:

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

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正文(公开部分)”,投标文

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附件(不公开部分)”,如下图所示。

文件(F)编)导出(E浏范(B)辅助(G)系统(S)关于

新建工程 打开工程 保存工程 CA认证 系统登录
浏览招标文件 导出文档编文档导出原始文档6
正文(公开部分)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 打开 另存打印手写验证全屏注释左旋右旋书签切换
约承诺函
投标人情况介绍 内容格式自定
附件(不公开部分) 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
口生成投标文件 页码: of1280%

就绪当前状态:投标人获奖情况(格式自定)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禁平台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

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

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

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

(4)项目详细报价;

(5)认证情况;

(6)投标人实力评价;

(7)投标人业绩;

2.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34-

(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5)服务方案;

(6)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建议;

(7)保障措施及方案;

(8)突发应急预案;

(9)违约承诺;

(10)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11)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

责人除外);

(12)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备注: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

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填写“开标一览表”的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总价”外,其他信息

不作评审依据。

-35-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一、投标函

致: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根据已收到贵单位的项目编号为xxx(项目编号)xxx的xxx(项目名

称)xxx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愿

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投标价格见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总价。

3、如果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足额提交履约担保。

4、我单位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明确的投标有效期内

有效,在此期间内我单位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合同的重要内

容。

6、我单位理解贵单位将不受必须接受所收到的最低报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7、如我单位提交样品,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回样品的,视同放弃取回,同意深圳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对我单位提交的样品进行清理。

投标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所投标(响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

效期内的情况。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及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格要求。

3.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

4.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

5.我单位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

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不造假,不围标、串标、陪标。

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投标将作无效处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

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

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

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

我单位清楚,若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

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

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

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8.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

-36-

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

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9.我单位承诺中标后项目不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进行分包。

10.我单位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

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

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

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1.我单位保证,若所投货物涉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列明的政府采购强制产品,则所投该产品符合节能产

品的认证要求。若所投产品包括数据中心相关设备的,应满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3〕7号)

要求。若所投产品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

12.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

13.我单位保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与其他

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存在为本次采购项

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情形。若存在“不同供应商

的董事、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的,我单位保证不存在串通投标、恶意

串通或者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14.我单位清楚,如存在违反投标承诺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

发的通知》,依法被列入失信信息。

15.我单位保证,若所投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则所投该产品须获得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即CCC认证);其中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则所投该产品须具有“强

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若所投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

则所投该产品生产者(制造商)须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即

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将作

投标无效处理,其中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且已

在规定章节中提供的,此处不重复提供。)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

填写指引:

1、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可以不填写或直

接删除相应的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

(1)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37-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请依照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

字;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投标人,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4、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

(1)声明是中小企业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下内容:

第一处,在“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本

项目的采购人,而是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处,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对于分包方式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第三处,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标的具体名称(以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服务需求明细”的“服务需求名称(标的名称)”一栏为准);如果涉及多项

服务(标的)为同一企业承接的,“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可以如实填写多项服务;对于分包

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

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

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第四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所属行业(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服务需求明细”的“标的所

属行业”一栏为准),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服务承接商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

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

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服务

承接商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

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

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服务承接商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第五处,在“企业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服务承接商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服务承接商;对于以联合体方

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服

务承接商;

第六、七、八处,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从

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

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九处,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

明的服务承接商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

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

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

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

(3)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声明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相关内容,具体

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5)声明是监狱企业须填写《监狱企业声明函》的三项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粗),

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5、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如包含硬件设备、产品等货物采购的,不再对其中涉及的

货物制造商作出要求。

-38-

6、若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则声明函有效性

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判定,如判定声明函无效的,相关供应商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若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由评审委员会

判定,如评审委员会判定声明函无效,相关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扣除(但不作投标无效处理)。

7、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过程中,发现《中小企

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含义不明确的,应按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

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

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

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

企业为(企业名称,要求承接企业本身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

致),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

企业为(企业名称,要求承接企业本身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

致),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

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

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服务类)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单位名称)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

供服务。

-39-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投标人已知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

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监狱企业声明函【服务类,监狱企业如需享受优惠政策,还须另行提供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

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监狱企业承接。相关监狱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

2.(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

……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

件。

4、含有优惠主体的联合体声明函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共同组成联合体(详见联合体协议)。本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郑重声明:

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要求承接企业本身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从业人员人,营业收

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要求承接企业本身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从业人员人,营业收

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

……

上述优惠主体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或《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或《关于促

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的规定,且优惠主体的

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额比例为_____%。

本联合体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

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

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0-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名称:
日期: 日期:
供应商名称:
日期:

说明:“含有优惠主体的联合体声明函”仅针对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联合体

数量上限以资格要求为准),非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或不符合优惠政策的供应商

无需提供。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请仔细填写声明函中需填写内容,供应商可根据

自身联合体数量及优惠主体类型进行调整本声明函格式,如内容填写不全,将承

担相关不利后果(如声明函被认定无效等)。

四、项目详细报价

投标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