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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申请信息
|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 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 | 房屋建筑 | 货物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 | 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 | 项目编号 | JG2025-4978 |
| 招标单位 | 广州建鑫嵘赋有限公司 | 项目类别 | 货物 |
| 建设单位 | 广州建鑫嵘赋有限公司 | ||
| 招标代理 |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
| 招标内容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 |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日程安排
|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
| 招标公告发布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4:30:00 | |
| 投标登记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4:30:00 | |
| 发放招标文件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4:30:00 | |
| 递交投标文件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4:30:00 | |
| 招标答疑提问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00 |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开通会员可解锁*14:15: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4:30:00 | 204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 一阶段开标 | *开通会员可解锁*14:3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6:00:00 | 204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 投标文件解密 | *开通会员可解锁*14:3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5:30:00 |
答疑纪要
|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
| 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
| 没相对应数据! |
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招标公告【电子标】
| 投资项目代码 | 2207-44*开通会员可解锁*-139593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广东建工科创大厦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 | ||
| 标段(包)名称 | 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 | 公告性质 | 正常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金融城东区,紧邻黄埔大道和车陂路 | ||
| 资金来源 | 国有或集体投资 | 资金来源构成 | 国有或集体投资100.00%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本次招标为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共46台电梯,包括3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其中有机房电梯25台,无机房电梯7台),4台货梯(其中有机房电梯2台,无机房电梯2台),10台自动扶梯。 | ||
| 招标内容 | 投标人按照合同文件规定设计(深化设计)、制造、供应、安装、调试(含所有检测、各专业配合)本工程所需的电梯直至取得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发出的《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并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 ||
| 工期(交货期) | 本项目总工期为501日历天。具体详见本项目合同附件16《电梯生产及安装计划》的要求。 |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4939.967205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3.1投标人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设备招标中同时投标。 3.2投标人必须是投标设备(指垂直电梯和自动扶梯)(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二)的制造商(或制造商集团公司或制造商集团下属的子公司);同一个投标人所投设备(指垂直电梯和自动扶梯)均应为同一品牌。同一品牌的电梯只接受一名投标人参加投标(同一品牌电梯的制造商集团公司与制造商集团下属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只接受制造商集团公司投标;同一品牌电梯的制造商集团下属的不同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以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上投标登记时间靠前的确定为正式投标人)。 3.3投标人需满足以下(1)或(2)的要求: (1)投标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必须取得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需提供含本项目电梯规格的制造许可明细表,其中:无机房客梯A级,曳引式客梯A级、无机房货梯B级、曳引式货梯C级或以上、自动扶梯C级或以上;并取得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A级资质; (2)投标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必须取得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级、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其中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未标明等级的,需提供完全满足本项目电梯(含无机房客梯、曳引式客梯)规格有效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注:电梯规格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二。 3.4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完成过单个项目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或以上的电梯的供货业绩。注:业绩必须提供供货合同、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建设单位)确认的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证明资料)。金额以供货合同为准,业绩完成时间以电梯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证明资料)上标明的时间为准。合同若以联合体签署的,需体现投标人所承揽的满足上述条件的工作范围(须包含供货内容)及金额,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5投标人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的《投标人声明》(格式详见公告附件一格式)。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投标人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无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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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完成过单个项目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或以上的电梯的供货业绩。注:业绩必须提供供货合同、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建设单位)确认的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证明资料)。金额以供货合同为准,业绩完成时间以电梯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证明资料)上标明的时间为准。合同若以联合体签署的,需体现投标人所承揽的满足上述条件的工作范围(须包含供货内容)及金额,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 |||
| 其他要求: |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0时0分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时30分 |
|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时30分 |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http//***********)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时30分 | 开标地点 | 204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 发布公告媒介 |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
| 招标人 | 广州建鑫嵘赋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15号自编1栋107室 |
| 招标人联系人 | 骆工 | 联系电话 |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万科云A栋503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池工、王工 | 联系电话 | ******** |
| 招标监督机构 |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 交易集团企业库 (https://login.gzggzy.cn/#/)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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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招标图纸.rar
3.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docx
已盖章【招标文件】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pdf
已盖章【招标公告】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pdf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207-44*开通会员可解锁*-139593).pdf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关于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的说明.pdf
招标代理委托书.pdf
招标人声明.pdf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招标申请函.pdf
资金来源证明.pdf
【报价清单】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zip
技术规格说明书--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pdf
1.【招标公告】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doc
2.【招标文件】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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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合同编号:(丙方)
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
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总承包人(甲方):
供货人(乙方):
采购人(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1
1.工程概况1
2.承包方式....................1
3.工程范围2
4.合同工期5
5.质量标准....................8
6.安全生产目标....................8
7.合同价款与合同价格形式9
8.发票规定和账户资料....................11
9.承诺12
10.补充协议....................12
11.合同份数及生效13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6
1.一般约定16
2.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22
3.设计....................22
4.采购人义务....................24
5.供货人及总承包人义务....................25
6.监理人义务....................26
7.工期....................28
8.样品....................31
9.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32
10.质量与检验....................32
11.包装仓储....................34
12.装运通知....................35
13.服务....................35
14.安全施工....................36
15.履约保证....................36
16.合同价款....................38
17.计量....................39
18.支付....................39
19.质量保证与维修保养....................41
20.变更....................43
21.竣工验收....................45
22.调试....................47
23.竣工结算....................48
24.违约....................48
25.索赔....................50
26.保险....................51
27.不可抗力....................53
28.转让、分包....................55
29.争议....................55
30.严禁贿赂....................56
31.合同文件的修改....................56
32.合同效力及其他....................57
33.补充条款....................57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58
1.一般规定....................58
2.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64
3.设计....................67
4.采购人义务....................68
5.供货人及总承包人义务....................68
6.监理人义务....................75
7.工期....................75
9.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78
10.质量与检验....................79
11.包装仓储83
12.装运通知85
13.服务....................85
14.安全施工....................86
15.履约保证88
16.合同价款....................90
17.计量....................92
18.支付....................92
19.质量保证与维修保养....................95
20.变更....................98
21.竣工验收....................100
22.调试....................103
23.竣工结算....................104
24.违约....................105
25.索赔....................117
26.保险....................118
27.不可抗力....................120
28.转让、分包....................120
29.争议....................121
30.严禁贿赂....................121
31.合同文件的修改....................122
32.合同效力及其他....................122
33.补充条款....................122
附件清单:....................125
附件1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议126
附件2项目管理及安装技术人员名单....................146
附件3技术响应资料147
附件4预付款保函148
附件5履约保函(样式)149
附件6培训计划150
附件7维修保养合同(质保期内)(模板)151
附件8质量保修协议书161
附件9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65
附件10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清单(另册)168
附件11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工程技术规格说明书(另册)169
附件12安全管理协议书170
附件13安全管理专篇177
附件14合同图纸(另册)190
附件15关键节点工期191
附件16电梯生产及安装计划192
附件17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工程施工界面193
第一部分协议书
总承包人(甲方):
供货人(乙方):
采购人(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总承包人、供货人和采购人三方就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所需的电梯深化设计、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等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
1.2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金融城东区,紧邻黄埔大道和车陂路。
1.3工程概况:地块在黄埔大道和车陂路的交叉口金融城东区AT091412地块,地块为矩形,总用地面积为10811.06平方米(不含道路用地)。用地性质为商务用地B2兼容商业用地B1。计容建筑面积≤122750平方米,建筑密度≤65%,地上容积率≤11.4,绿地率≥10%。裙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裙楼高度不高于40米(不含装饰性构件),塔楼高度不高于248米[为建筑最高点的高度(含构架顶)]。
2.承包方式
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招标文件、图纸内容、工程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及说明实行工程承包,即包深化设计(优化设计)、包人工、包材料、包成品保护、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报建、包道路占用、包各相关单位协调、包对本工程其他相关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及配合服务、包验收(含整体验收)移交、包保修等。
本项目采用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包干的价格形式。总承包服务费已由采购人向总承包人统一支付,不包含在本次签约合同金额内。如原图纸上的货物数量及相关服务因变更减少或者增加,则对应的货物价值及服务金额在随后最近一期进度款相应增减。签约合同金额应认为已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招标文件、图纸内容和采购及相关服务清单等有关资料及说明所需的相关费用,即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超高层施工增加费、包管理、包施工图深化设计、包施工方案论证,包对本工程其他相关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及配合服务、包验收(含整体验收)移交、包联合调试、装卸费、仓储费及其他临时在外的存储费用、运抵费(含二次运输)、涉及海关关税及相关清关费用、安装费、升降费及固定费、处理费、监管费、内外部管理费用、利润、加班费、材料市场价差(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劳动保险金及其他由供货人向政府缴纳的保证金、工伤保险费、风险费、水电费、治安、消防、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因进行工程所规定应由供货人所交纳的任何收费、民扰及扰民费、试验费(第三方检测的除外)、以及其他为按时按质完成合同所规定工作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供货人为施工期间提供临时使用电梯配合服务(包含提前制造安装及验收、人员培训、办理登记证、使用期间电梯自身质量问题造成故障维修、二次调试等),但施工期间提供临时使用电梯的的维护、管理、维修(含修补及更换在临时使用期间损害及损伤的一切配件及零件)、运行、电梯开机人员、保安、轿厢保护措施及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临时使用电梯的保修保养及操作费用由实际使用方承担;不论图纸、规范、技术要求、采购及相关服务清单中有没有说明,除非合同另有其他明确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该不含增值税签约合同金额不作任何调整。
3.工程范围
3.1工程范围: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规定设计(深化设计)、制造、供应、安装、调试(含所有检测、各专业配合)本工程所需的电梯直至取得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发出的《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并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1载客电梯:低1区办公客用电梯DTA-1~6、高1区办公客用电梯DTA-7~10、高2区办公客用电梯DTA-11~14、企业总部办公客用电梯DTA-15~17、高端服务配套公用电梯DTA-18~19、高端服务配套专用电梯1DTA-20~21、高端服务配套专用电梯2DTA-22~23、高端服务配套专用电梯3DTA-24~25、企业总部区间办公客用电梯DTA-26~27、服务电梯1兼塔楼消防梯XTA-1、服务电梯2兼塔楼消防梯XTA-2、裙楼客梯DTB-1~2、裙楼货梯兼消防电梯XTB-1~2、地铁通道无障碍电梯XTB-3、车库转换电梯兼消防电梯XTA-3~4及10台扶梯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交货、仓储、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进口报批、协助报装报验、申领并保证获发检验合格报告书、安全检验合格证及电梯设备使用登记证、售后服务和质保期内维修保养及其它服务等。
(1)直梯
电梯底坑:包括电梯的缓冲设备、间隔、对重、照明,以及除土建结构底坑和防水排水外归属于电梯工程的所有相关工作。
电梯井道:包括井道导轨、随行电缆、井道照明、插座,以及除土建的井道结构、砌筑、楼层梁、门头梁、分隔梁、构造柱外所有与电梯工程相关的工作。供货人进场后,对于上述土建单位已施工的结构内容(井道结构、砌体、分隔梁、构造柱等)须无条件接收,若电梯安装、使用过程中需调整,则由供货人自行安排调整,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电梯厅:包括门头机系统、小门套、层门、门楣饰面板(由精装单位进一步确认饰面),以及小门套与井道墙之间的修补和塞缝等。
机房:包括电梯主机设备、控制系统、控制柜、控制柜至电梯的电缆等。
电梯轿厢:包括轿厢结构主体、操纵盘、侧面逃生门、轿顶逃生窗、轿厢内空调、显示屏等。
(2)扶梯:包含扶梯、扶手、扶手栏杆、围裙板、控制箱、控制箱至扶梯的管线等。
3.1.2供货人须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电梯供总承包人作为施工期间(竣工验收之前)用于施工材料运送及人员、及招标人在销售期间乘用,并在总承包人的总体协调及安排下配合总承包工程施工进度提前完成该等提前使用电梯的验收合格及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发出的《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
在总承包人、招标人使用完毕后移交给供货人,在质保期内供货人须负责进行重新检修、调试、修补及更换在临时使用期间损害及损伤的一切配件及零件,以达到验收要求并重新获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如需)。在施工使用期间,电梯如出现因制造缺陷、安装质量等问题导致的损坏,由供货人承担修复费用;如在施用过程中出现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
3.1.3供货人须配合总承包人/采购人向各有关政府部门申报、送审、协调及办理注册取得本工程的《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并须负责合同范围内各工作和其他参建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交接、现场协调、调试配合等工作,所有有关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金额内。
上述工程所需的全部深化设计、报批、产品供应、随机件和备品备件供应、运输、保管、安装、测试、调试、报装报验、验收等供应和安装所需的全部工作,以及电梯试运行、培训、维护和交付使用、质保与售后服务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金额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3.1.4采购人认为由供货人完成而更有利于项目建设的本工程的其他工作。
3.2其他相关专业工程协调和配合服务的工作:
3.2.1供货人负责配合总承包人统筹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协调工作;供货人需服从总承包管理,配合其他机电安装专业工程做好各专业间综合管线的平衡及优化,提供与其他专业单位的配合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金额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3.2.2供货人须服从总承包人的协调管理,配合总承包人做好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在总承包人的总体协调管理下,做好与其他各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工作,按各专业工种界面做到有序施工,并对采购人另行发包的机电安装专业工程设备调试及完成相关验收提供配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含于签约合同金额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具体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3.3供货人详细承包范围及施工界面划分详见附件《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工程施工界面》。为了项目的有效推进,采购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调整施工界面。
上述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的。供货人应参阅合同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去完全了解工程及项目的实际范围与工作内容。根据本合同所需进行施工的服务包括合同文件、合同图纸、工程技术要求、采购及相关服务清单内所显示的一切项目。供货人有责任现场踏勘,细阅合同图纸及工程技术要求,务求对所有采购、施工、服务等所有内容做到完全清楚了解。此外供货人还须负责与本合同施工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交通、噪音、民扰调停及垃圾清理等工作。
3.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说明书以及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文件资料中,对于货物的参数(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的载重、速度、尺寸、能耗指标、安全性能参数、功能配置参数等)存在模糊不清、表述不明确,或者出现前后内容不一致的情况的,除采购人另有明确书面指示外,均以文件中规定的较高要求作为供货要求。
供货人应充分认识到合同等文件中可能存在参数模糊或不一致的风险,并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按照本条款确定的较高参数要求进行供货所产生的相应价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成本增加、生产工艺调整费用、检测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等)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签约合同金额内,采购人无需就因采用较高参数要求供货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向供货人另行支付。
3.5本合同相关的第三方检测由采购人另行委托,不在本合同范围内。但供货人需提供检测所需的材料并承担材料及材料损耗及检测配合的相关费用。
4.合同工期
4.1合同暂定工期:本项目总工期为501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大风、停水、停电、节假日、国家庆典、外交来访、重大活动(如国际会议、大型运动会等)、中考、高考期间、召开“两会”期间的施工管制、交通管制、扰民、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并已考虑供货人与总承包人、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之间的配合时间,供货人原则上不得以上述因素申请工期的延长。供货人已到工地考察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脚手架或吊篮施工设置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4.1.1工期调整原则:
(1)因供货人原因造成的交货期、排产期、安装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总工期延误不得顺延。特殊情况下,交货期、排产期、安装工期、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供货人必须重新编制前述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承包人、监理人和采购人审核;经总承包人、监理人、采购人审核,确认供货人编制的前述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采购人有权同意前述工期调整。供货人必须在总承包人、监理人、采购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相应工期计划按合同份数报送各方。
(2)对于非供货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总工期一般不予调整,供货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特殊情况下,交货期、排产期、安装工期、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确需调整的,供货人必须重新编制前述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承包人、监理人、采购人审核;经总承包人、监理人、采购人审核,确认供货人编制的前述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调整后的计划竣工的,采购人有权同意前述工期的调整。供货人必须在总承包人、监理人、采购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相应工期计划按合同份数报送各方。
(3)无论是否因供货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采取赶工措施,由此发生的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金额中(如因采购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的,优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2.2.1条执行)。
4.2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出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4.3关键节点工期
4.3.1供货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提供经各参建单位(采购人、总承包、设计院、顾问单位等)审核通过的电梯深化设计图纸;
4.3.2电梯井道及机房等场地交付供货人、并经采购人下发通知后三个月内完成电梯安装和验收并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
4.3.3为配合采购人营销或工程等工作,部分电梯生产进场工期为90天,安装验收及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工期为60天;
4.3.4供货人应在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取得本合同项下所有电梯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书、安全检验合格证和电梯设备使用登记证。
4.4若本项目开工日期顺延的,则本项目相应的节点工期相应调整,供货人需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不影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节点和竣工备案节点。
4.5供货人应充分了解分批供货及安装对施工组织的影响。供货人在分批供货及安装开工前需要组织多次进场的,多次进场费用供货人已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供货人不得以多次进场为由拒绝施工及索偿多次进场相关费用。
4.6供货人须配合总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并满足总承包人之总工期及关键节点要求,以使整体工程能在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节点或之前完成。若需要随总承包人的工程进度作调整的,具体安装开始时间或安装过程中的时间调整以采购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安装工期作相应的顺延调整,但总承包工程的总工期不变,供货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且不调整签约合同金额。若本项目因总承包人责任、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责任而有可能延误时,供货人或会被指示先完成某部分采购及相关服务。供货人于接到指示后,应遵从指示完成指定部分及所余下采购及相关服务,所延误工期根据实际延长时间而顺延,供货人不得提出其他任何索赔或增加任何费用。
4.7其他要求: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商定合理时间确定其他重要节点,供货人应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确定的节点要求,调整后的节点要求供货人同意适用本合同相关违约条款。
5.质量标准
5.1供货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规定及本合同要求标准。
5.2安装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达到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供货人确保本合同项下的安装工程质量达到“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及项目其他奖项标准和要求,同时须配合总承包人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
科技创新目标:须配合总承包人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节能目标:中国绿色建筑(国标)三星级、LEEDv4CS铂金级认证、WELL铂金级认证。
5.3如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含设计说明)中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或规范要求、检验测试要求及验收要求不一致时,本工程实施按其中标准较高、较严格的要求执行。
6.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标准: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供货人确保本项目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学习交流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和要求,配合总承包人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学习交流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奖项。
7.合同价款与合同价格形式
7.1签约合同金额为:
固定总价人民币(大写)(¥元),不含税金额¥元,增值税额¥元。
其中:
7.1.1货物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及随机附件的设计(含深化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至安装现场)、装卸、保险费、相关税费、现场培训采购人操作维保人员、技术服务(包括设计联络、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等】:人民币(含税):¥元(大写:元),不含税金额¥元,增值税额¥元,税率%。
7.1.2安装及相关服务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仓储保管、就位(水平、垂直运输)、二次转运、安装、吊装、调试(平均每台设备提供至少两次调试)、检测、报批、验收(包括政府有关单位的验收)、验收后的实物移交、报批报验及取得《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并负责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含检测费等)、质保期及质保期内维护保养费用、质保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易耗品费的免费提供、保险费、税费及其他相关服务等与本项目合同范围相关的所有费用】:人民币(含税):¥元(大写:元),不含税金额¥元,增值税额¥元,税率%。
本签约合同金额已包含供货人应该缴纳的所有税费,本合同中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率调整的,则增值税款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供货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政策要求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7.2合同价格形式
7.2.1根据采购人提供合同图纸及相关资料、合同范围和现场实际情况等,由供货人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按合同文件、合同图纸和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等,对本项目电梯供货及安装承包范围以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超高层施工增加费、包系统调试、包验收(包括按合同要求份数制作本工程档案资料、档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配合)、包保修等;
7.2.2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价格形式。具体价格形式约定见专用条款、采购及相关服务清单等相关合同文件,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详见专用条款第16条。
7.3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如需)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有):在本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第一次预付款前提供。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有):在本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第一次预付款前提供。
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5%。
其中:每一期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5%。
工人工资支付周期:随进度款按月同期支付。
设计变更项目每一期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按上述相同比例随进度款同期支付。
供货人已确认上述约定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如政府部门要求本项目的工人工资须委托施工总承包人代发的,则供货人应按政府要求执行,由此产生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金额中。
本工程的工人工资如需委托总承包人代发的,由此产生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同时,采购人支付的本工程相应工人工资款项后,供货人应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向总承包人提供工人工资支付申请材料,总承包人在收到供货人申请材料后应对其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如有意见在3天内予以一次性反馈,供货人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后,总承包人应在5天内予以审查,审查无误后,总承包人须在10天内向供货人支付工人工资。总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供货人办理工人工资发放手续,不得另行收取供货人额外费用。
总承包人未及时配合供货人办理工人工资发放手续或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承包人工人工资等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按照收到工人工资数额的3‰/天支付违约金;如导致本工程工期延误、采购人名誉受损及员工人身伤害、误工损失等采购人损失及供货人、第三方损失的,总承包人应赔偿采购人、供货人、第三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总承包人工人工资专户开户信息如下:
开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施工总承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号:644315966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8.发票规定和账户资料
8.1本合同签约合同金额,无论明示与否,均为含增值税金额。供货人每期收取供货或相关服务价款前应向采购人提交付款申请,按审定对应货值的供货金额、相关服务金额的100%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人在收到采购人开具的发票经验证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价款。
8.2双方的账户资料
8.2.1采购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8.2.2供货人收取本合同款项的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纳税识别号:
供货人保证提供的上述收款账户资料准确无误,如需变更,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若供货人提交资料不齐或迟延开具发票,则采购人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供货人自行承担。
因供货人所提供发票的合规性引发采购人税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虚开发票、无法抵扣或税务机关、其他国家机关认定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等情形),供货人需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9.承诺
9.1采购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采购价款,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9.2供货人向采购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安装、竣工,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完成本协议书约定的工作内容,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工程有关的供货人的所有义务,承担完成本项目以及确保项目及货物质量的责任。
9.3供货人承诺完全遵守采购人现有以及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颁发的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9.4总承包人承诺对本合同负有现场管理、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对本合同项下供货人完成工作的期限、成果、安全及质量等全部义务与责任,与供货人共同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0.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采购人执肆份,总承包人执贰份,供货人执陆份。本合同经采购人、总承包人、供货人三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总承包人(甲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供货人(乙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采购人(丙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2部分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与货物
1.1.1.1整体工程:指合同协议书载明的,采购人采购并由供货人提供货物用于其建设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1.1.1.2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货物的采购事项。
1.1.1.3货物:指供货人按照供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的,构成整体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整体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工程设备、材料。且由供货人实施供货并进行安装施工的设备和装置。
1.1.1.4服务:指供货合同约定供货人应当承担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等与供货有关的辅助工作。
1.1.1.5供货地点:指由采购人指定的其所购买的货物运达的场所或者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其他场所。
1.1.1.6施工场地:指用于安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1.7供货周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供货人完成采购项目的期限。
1.1.1.8安装工期: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供货人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并达到验收条件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1.9质量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1.1.1.9约定由供货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2合同
1.1.2.1合同:指采购人和供货人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也可以简称为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项下供货设备的安装及相关服务事宜。
1.1.2.2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构成供货与安装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3合同协议书:指由采购人和供货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2.4中标通知书:指采购人通知供货人中标的函件。
1.1.2.5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货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2.6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2.7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2.8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指构合同当事人根据供货合同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相关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2.9投标报价表: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货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投标报价表。
1.1.2.10技术响应资料: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货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技术响应资料。
1.1.2.11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根据采购项目的的实际情况,用以明确采购内容及范围、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相关图纸等内容的文件。
1.1.2.12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3合同当事人
1.1.3.1采购人:指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具有采购约定货物及安装、服务的主体资格,并具有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2供货人:指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具有提供约定货物及安装、服务的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3设计人:受采购人委托承担整体工程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的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4总承包人:指与整体工程采购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总承包人。
1.1.3.5监理人:指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指明的,采购人或整体工程采购人委托的负责安装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6采购人代表:指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指明的,由采购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3.7项目经理:指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指明的,由供货人指定的负责安装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3.8监理工程师:指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指明的,由监理人指定的负责安装工程监理工作的负责人。
1.1.3.9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
1.1.4其他
1.1.4.1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4.2签约合同金额: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包含暂列金额。
1.1.4.3合同价款:指采购人用以支付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包括质量保修期内)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款项。包括履行安装义务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4.4暂列金额: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本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安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1.4.5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4.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5本合同涉及的其他词语定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供货与安装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语言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供货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
1.5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国家及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1.6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7)合同价格清单;
(8)技术响应资料;
(9)技术标准和要求;
(10)合同图纸;
(11)其他合同文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规定。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供货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1.7技术标准和要求
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除已在技术响应资料中明示并取得采购人认可的偏差外,供货人如果更改本采购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采购人书面形式认可。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货人应依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采购人应当向供货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供货人应书面要求采购人予以澄清,除非采购人有特别指令,供货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1.8图纸
1.8.1图纸
招标文件所附图纸仅供招标使用,供货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采购人提供经采购人、总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联合审核后的深化设计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由供货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的,供货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容批复。
采购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需要时,由供货人自费复制。
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1.8.2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采购人未能按时向供货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供货周期造成影响时,供货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供货周期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采购人仍然未能向供货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供货周期。
由于供货人未能按时向采购人提供图纸进行审核,导致已经或将要对供货周期造成影响时,供货周期及安装工期不予延长,供货人承担赶工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1.8.3其他规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合同有关各方联络人信息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
2.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2.1保密
合同三方都应当履行对本供货与安装合同的保密义务,未征得任何一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本供货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的与本供货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
2.2知识产权
2.2.1供货人应保证其拥有货物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及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
2.2.2合同价已包括所有对专利权、版权、使用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等应支付的费用。
2.2.3应供货人要求并在由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采购人应当协助供货人对任何上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争辩,供货人应当偿付给采购人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的开支。
2.2.4知识产权的其他规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设计
3.1设计总体要求
供货人应按照合同文件提供的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工程的深化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此类设计人员应为符合采购人任务书中规定的标准(如有时)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供货人应向采购人提交每位拟雇用的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商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供其批准。
供货人应担保其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商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和能力。供货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一切合理时间内,能参与同采购人的讨论,直至相应的缺陷通知期期满为止。
3.2供货人的文件
供货人的文件应包括采购人任务书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以满足所有规章要求的批准的文件以及第3.5款【竣工文件】和第3.6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文件。
供货人应编制为实施合同所必要的全部文件。无论在何处编制此类文件,采购人的人员均应有权对其编制进行检查。
3.3供货人的保证
供货人应保证其设计的文件、工程的施工和完成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3.4培训
供货人应根据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规定,对采购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如果合同规定培训应在接收之前进行,则在此类培训完成之前,不应视为根据第21.4款规定的接收之目的工程业已完成。相关培训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3.5竣工文件
供货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工程实施的一套完整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和详细说明。此类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完全用于本款之目的。在竣工检验开始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监理人。
此外,供货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的“竣工”图纸,表明全部工程已实施完毕,并供监理人对其进行审核。供货人应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在颁发任何接收证书之前,供货人应根据采购人任务书的规定,按规定数目和类型,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的副本。在此类文件提交监理人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21.4款规定的接受之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3.6操作和维修手册
竣工检验开始之前,供货人应向采购人、监理人提交规定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于采购人能够对永久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3.7设计错误
如果发现供货人的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供货人应自费修正上述错误和工程,即使供货人根据本款获得了任何同意或批准。
4.采购人义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
4.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供货人免于承担因采购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2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4.3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供货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
4.4采购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向供货人提供施工场地、现场设施及相关工作条件,并负责落实整体工程中供货人应提供的配合协调工作。
4.5采购人应就整体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与本采购项目的安装施工有关的条款进行交底。
4.6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供货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4.7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整体工程采购人完成的工作,如果与本采购项目的安装施工有关,采购人应及时督促整体工程采购人完成。
4.8采购人应确保与本采购项目的安装施工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
4.9采购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供货人及总承包人义务
供货人和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
5.1供货人义务
5.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采购人免于承担因供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5.1.2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文件约定供货、安装、提供相关服务及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5.1.3应当对本采购项目货物的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供货人原因造成的本采购项目的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5.1.4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供货周期要求,编制采购项目供货计划。
5.1.5采购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供货人应当予以执行。
5.1.6采购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
5.1.7负责本采购项目与其他项目技术支持、试验测试、设计联络、协调管理、调试、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5.1.8合同文件约定需采购人审批、认可的货物(包括样本、文件或工作),供货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货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采购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5.1.9供货人应按照技术响应资料承诺为完成本采购项目的安装施工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供货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5.1.10供货人派出从事本采购项目的安装施工中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5.1.11供货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安装及服务范围和工期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5.1.12供货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配合采购人进行的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并按照采购人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实施与整体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5.1.13供货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场地、现场设施及相关工作条件,不得侵害采购人与他人合理使用相关场地、设施的权利,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5.1.14安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前,供货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进行照管和维护。
5.1.15供货人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
5.1.16供货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2总承包人义务
5.2.1总承包人应履行的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监理人义务
6.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6.1.1采购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合同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赋予以下权利、责任和义务:
(1)监理人对选择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单位的建议权及资质审核权;
(2)技术方案、设计标准、主要关键设备制造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技术性能、主要加工设备技术状况等质量控制方面的审查权及监督权;
(3)原材料、配套件、制造及安装施工质量检验权;对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有关质量法规标准者,有权通知供货人停止使用或整改;
(4)本合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治安保卫、职业健康的检查、监督权;
(5)采购人与供货人约定的价格范围内付款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付款的复核确认权。
6.1.2监理人应当根据采购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采购人对货物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服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供货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6.1.3监理人在行使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权力前,应得到采购人代表的批准,否则不发生效力。
6.2监理人员
采购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供货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供货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供货人。
6.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采购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工厂和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7.工期
7.1供货计划
7.1.1供货计划的提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供货人应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供货计划,并获得采购人批准。该供货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采购项目供货计划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供货计划提交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1.2供货计划的修订
当实际供货进度与已批准的供货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供货人发现其本身货物供应存在延误可能时,供货人应当对供货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供货计划报采购人批准,采购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供货人的责任。
7.1.3进度计划的保证
供货人应当按照经采购人批准的供货计划(包括修订)供货,并承担相应费用。7.2供货周期
具体供货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3供货周期延误
7.3.1非供货人造成的延误
7.3.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项下述原因导致属于可证明的供货周期延误时,应当延长供货周期,但供货人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
(1)本供货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
(2)不可抗力;
(3)无法合理事先预见的现场自然条件或环境;
(4)由采购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5)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当由供货人代其承担责任的第三方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6)其他允许延长供货周期的情况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3.1.2供货人为了获准上述延长的供货周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否则采购人可不必就延长供货周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提交书面报告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3.2供货人造成的供货周期延误
供货人原因造成的供货周期延误,均由供货人承担相关责任,供货周期不予顺延。7.4供货周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7.4.1如果供货人未能在供货周期内或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供货合同,供货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文件约定的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本供货合同约定的误期违约金及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4.2误期违约金将从按照合同应当支付或将会支付给供货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供货人偿还。
7.4.3如果采购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供货人按照本条支付给采购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供货给采购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供货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供货人应当另行向采购人支付赔偿金。
7.5安装计划
7.5.1进度计划
7.5.1.1供货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采购人、总承包人、监理人。采购人、总承包人、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采购人、总承包人、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安装工程进度的依据。
7.5.1.2实际进度与第7.5.1.1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供货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采购人审批;采购人也可以直接向供货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供货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采购人审批。采购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7.5.2开工和完工
7.5.2.1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采购人应在开工期7天前发出开工通知。安装工期自采购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供货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7.5.2.2供货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安装工程,并具备验收条件。
7.5.3暂停施工与工期延误
7.5.3.1由于采购人原因导致安装工程施工整体或部分暂停或延误的,且暂停或延误造成供货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实际延误或给供货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经采购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采购人应赔偿供货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7.5.3.2由于供货人原因导致安装工程整体或部分暂停或延误的,供货人应自费采取措施加快进度,以确保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由于供货人原因造成安装工期延误,供货人应向采购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采购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供货人按照本条约定支付给采购人的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安装工程工期延误给采购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供货人在订立合同时已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供货人应另行向采购人支付赔偿金。逾期违约金和工期延误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供货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或工期延误赔偿金,不免除供货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5.4关于工期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样品
8.1样品费用
样品的提供应符合“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工程技术规格说明书”的标准和要求约定,供货人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8.2样品报送
8.2.1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货物,供货人应按照“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工程技术规格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提交,向采购人提交样品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检验。
8.2.2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报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供货人在报送样品时应当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采购人应当及时签收样品。
8.3样品批复
8.3.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货人报送的样品后,经采购人批准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供货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供货人应当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批复和指令进行下一步工作。
8.3.2如果采购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供货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尽快批复。如果采购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在“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工程技术规格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采购人已批准。
8.4样品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采购人或监理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9.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9.1供货人提供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含与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有关的材料和资料)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2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质量与检验
10.1质量要求
10.1.1货物质量应达到合同协议书及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因供货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供货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
10.1.2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协议书及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因供货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供货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
10.1.3合同当事人对货物或安装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国家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0.2检验
10.2.1货物检验
10.2.1.1采购人或监理人有权检验和测试本供货合同约定货物,以确认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0.2.1.2检验和测试的方法及标准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检验和测试时间、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2.1.3如果任何被检验和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采购人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供货人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技术要求。
10.2.1.4发货前,供货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有专业检验资格机构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供货人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并由采购人予以确认。
10.2.1.5采购人、监理人在货物到达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采购人和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10.2.1.6采购人、监理人在货物到达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不会因为在启运前通过了采购人、监理人检验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0.2.1.7其他检验和测试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2.2检查和返工
10.2.2.1供货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合同图纸要求以及采购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0.2.2.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采购人应要求供货人拆除和重新施工,供货人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因供货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供货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2.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2.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供货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一并通知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供货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供货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供货人在采购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0.2.3.2采购人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供货人提出延期要求。
10.3清除不合格工程
10.3.1供货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的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采购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供货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货人承担。
10.3.2由于采购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包括供货人同时作为供货人或与供货人达成联合体协议的其他供货人按照供货合同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供货人采取措施补救的,采购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0.3.3关于工程质量和检查检验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包装仓储
11.1供货人提供的货物包装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2包装应足以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海运、露天存放等。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远近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11.3供货人应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地点。供货人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1.4其他包装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5供货人提供的货物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及行业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仓储由供货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6其他仓储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装运通知
12.1供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在货物陆(海)运输前30日或空运前7日以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通知采购人,同时,供货人应用航空信件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启运地点、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采购人。
12.2供货人应在货物装车(船)完成后24小时之内以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日期通知采购人。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3供货人提供的运输工具和承运人应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地点。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3.服务
13.1技术服务
供货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3.2运输
供货人提供的货物的运输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3.3售后服务
供货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3.4其他约定
供货人应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和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4.安全施工
14.1安全文明施工
14.1.1供货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法组织施工。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供货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14.1.2供货人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
14.1.3供货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4.1.4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规定。
14.2事故处理
14.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供货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采购人,并通过采购人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4.2.2采购人和供货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4.2.3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规定。
15.履约保证
15.1预付款保证担保
15.1.1如果合同文件约定,采购人向供货人支付预付款时,供货人应当向采购人提交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证担保,供货人应当在采购人支付预付款的同时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供货人办理预付款保证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采购人是否要求供货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及其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1.2供货人不能按照合同文件约定使用预付款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5.1.3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截至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完之日。
15.2履约保证担保
15.2.1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供货人应当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供货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供货人办理履约保证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金额款内。采购人是否要求供货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及其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2.2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应当截止至本合同文件约定的截止日期内。即便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周期延长,供货人也应当延长担保有效期,但采购人应当承担增加了的担保费用。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2.3供货人不能按照合同文件履行其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采购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如果采购人索赔的理由是因货物质量问题,采购人还应当同时提交供货人出具的确认货物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5.2.4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3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15.3.1如果合同文件约定,采购人要求供货人向采购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方式来取代在合同价款结算付款中扣留一定比例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供货人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为供货人开具的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采购人是否要求供货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及其保证担保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3.2供货人不履行质量保证责任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质量保证担保责任。
15.4相关约定
15.4.1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15.4.2货款支付保证担保和履约保证担保、货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不得为同一保证人。
15.4.3保证担保均以保函的形式出具。保证人应当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及期限。
15.4.4保证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条件为有条件担保。
15.4.5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本供货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15.4.6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债权人全部索赔,但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重新提交保函。
16.合同价款
16.1计价和支付货币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供货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16.2合同价款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3计价方式
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定,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固定单价合同;
(二)固定总价合同。
16.4合同风险范围及价款调整
16.4.1合同价款已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4.2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计量
17.1供货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采购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供货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
17.2采购人应在收到供货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供货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采购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供货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供货人应协助采购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供货人未按采购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采购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供货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3采购人未在收到供货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供货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供货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4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支付
18.1预付款
18.1.1货物预付款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采购人应当在本供货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由采购人向供货人以无息的方式预付合同文件约定的预付款,预付额度和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1.2安装服务预付款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向供货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
18.2供货付款
18.2.1货款的付款周期、条件和金额
货款的付款周期、条件和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2.2货款申请
供货人应根据18.2.1项规定的付款周期和条件,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格式,向采购人提交货款申请,说明供货人认为其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18.2.3货款支付
采购人在收到供货人按照15.2.2项提交的货款申请后,采购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并采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方式,按照其审核确认的应付货款和应当抵扣的货款(如有)向供货人进行支付。
18.3安装服务付款
18.3.1采购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安装服务进度款。
18.3.2经采购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安装服务进度款同期支付。
18.4质量保证金
18.4.1在按照本供货合同约定做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时,采购人将从结算尾款中扣留出一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18.4.2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
18.5税和关税
18.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供货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货人负担,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8.5.2如果货物或其组成材料需采购中国境外的产品,则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境外征收的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货人负担。
18.5.3税和关税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质量保证与维修保养
19.1保证
19.1.1供货人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供货人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供货人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9.1.2采购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人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供货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9.1.3如果供货人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货人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供货人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9.1.4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2质量保修期
19.2.1货物质量保修期
19.2.1.1正常质量保修期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2.1.2在正常质量保修期内,供货人应对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或产生的缺陷,根据本供货合同第24.2.1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人承担责任,并满足采购人的要求,除非该缺陷是由于采购人不遵守供货人的说明而操作及保养货物造成的。
19.2.1.3若部分货物在保修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这部分货物的保证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19.2.2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
19.2.2.1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起始时间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
19.2.2.2供货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时间内向采购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19.3质量保修延长期
19.3.1除依照本供货合同第19.2.1款规定的正常保修期责任外,供货人应对主要部件在其相应的质量保修延长期内提供延长质量保证,并对之承担责任。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3.2供货人收到通知后应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使系统、设备和材料的相应部分恢复到合同文件约定的状态和规格。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保费由供货人承担。供货人收到通知后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的时间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3.4如果供货人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19.3.2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货人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对供货人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9.3.5如果任何缺损部分供货人不能按照第19.3.2款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修补,则采购人可在通知供货人后自行修补缺损,其费用和风险由供货人承担,但不影响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人责任;经供货人认可,采购人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19.3.6供货人保证在现场现有条件下,合同项下的货物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会因供货人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和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故障。若由于货物在设计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包括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给采购人造成所有的损失应由供货人赔偿。
19.3.7供货人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应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供货人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9.3.8供货人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授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供货人负责。
19.4缺陷责任
19.4.1安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
19.4.2缺陷责任期满时,供货人向采购人申请到期应返还供货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购人应在14天内会同供货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供货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供货人。
19.5维修保养服务
19.5.1供货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提供本项目的安装工程涉及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
19.5.2供货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更换零部件、弥补缺陷或提供有关维修保养服务的,采购人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19.5.3质量保修及维修保养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规定。
20.变更
20.1变更
20.1.1如果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对本采购项目做出变更,则采购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供货人进行下述工作,供货人应当遵照执行: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货物的数量;
2.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货物的性质、质量、规格或类型;
3.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安装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4.改变安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20.1.2变更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2变更的指令
20.2.1履行合同过程中,采购人可向供货人作出变更指示,供货人应遵照执行。没有采购人的变更指示,供货人不得擅自变更。因供货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采购人的直接损失,由供货人承担,延误的供货周期不予顺延。
20.2.2如果工作内容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由于工作内容与招标时存在差异,则采购人不必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的指令,该情况不属于本条所指的变更。
20.3变更估价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上述的所有变更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对合同中已有适用项目的,按合同已列明的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2)对与合同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参照已有项目在合同中列明的单价确定单价;
(3)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4)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4估价程序
20.4.1供货人收到采购人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采购人提出变更报价书,经采购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
供货人在14天内不向采购人提出变更报价书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的变更。采购人在收到变更报价书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20.4.2按照指令完成变更及调整合同价款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供货。在合同价款结算时双方仍有争议,则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20.4.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供货人不得以采购人和供货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
20.5合理化建议
20.5.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人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购人发出的对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示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构成本供货合同下所指的变更,也不表明采购人将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变更:
(1)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采购人实现其本供货合同的目的和利益,或者是由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及相关设计图纸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中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
(2)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供货人自身的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或供货周期延误等原因。
按照上述规定,由采购人发出的书面形式确认为变更的合理化建议将构成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其计价应当按照第20.3条的有关约定执行。
20.5.2在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为采购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此类经济效益应当由采购人和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比例进行分享,约定的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使用,采购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21.竣工验收
21.1验收条件
21.1.1本工程具备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时,供货人可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21.1.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供货人在完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供货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通知供货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货人承担。
21.2竣工日期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供货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采购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供货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采购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1.3拒绝接受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供货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采购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供货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供货人承担。
21.4移交
除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采购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采购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供货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供货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供货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22.调试
22.1调试程序
工程需要调试的,除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另有约定外,调试内容应与供货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调试费用由供货人承担。工程调试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供货人组织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供货人准备调试记录,采购人根据供货人要求为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调试合格的,监理人在调试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调试合格后不在调试记录上签字,自调试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调试记录,供货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调试,应在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供货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调试的,视为认可调试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调试条件,采购人组织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人。通知中应载明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供货人的要求,供货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调试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调试记录上签字。供货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试的,视为认可调试记录。
22.2调试中的责任
因供货人原因导致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供货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购置、安装和调试,并承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
22.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调试的,采购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调试。采购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供货人配合时,应征得供货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调试合格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因供货人原因造成投料调试不合格的,供货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供货人承担;非因供货人原因导致投料调试不合格的,如采购人要求供货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23.竣工结算
23.1竣工结算申请
本工程完工后,供货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23.2竣工结算审核
监理人、采购人收到供货人递交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采购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间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供货人。
24.违约
24.1采购人违约
24.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采购人违约:
(1)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2)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2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采购人违约时,供货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采购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采购人在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供货人有权暂停施工。采购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1.3供货人按第24.1.2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采购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供货人可向采购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供货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采购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供货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1.4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供货人违约
24.2.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供货人违约: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采购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2)将本供货与安装合同进行违法转包、分包的;
(3)已供货物的质量不合格,安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拒绝修复的;
(4)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或任何由采购人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货物交货的;
(5)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或任何由采购人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货物安装工作。
(6)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其他违约。
24.2.2如果供货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供货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本供货合同。
24.2.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货人违约时,采购人可向供货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供货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采购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供货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可向供货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采购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采购人施工。采购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供货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采购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供货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3合同解除
若该类解除合同是由采购人原因引起的,采购人应当退还履约保函,并向供货人支付其已完成部分工作按照本合同理应得到的所有款项;若该类解除合同是由供货人原因引起的,供货人应向采购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已支付的款项。
25.索赔
25.1采购人索赔
25.1.1根据合同约定,采购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质量保修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供货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采购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供货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5.1.2供货人收到采购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质量保修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采购人。采购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供货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供货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采购人。采购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9条约定执行。
25.2供货人索赔
25.2.1根据合同约定,供货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采购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供货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采购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供货人未在前述28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5.2.2采购人收到供货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供货人。供货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供货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9条约定执行。
25.3其他约定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相关约定。
25.4非索赔事项
以下事项按照相关条款处理,并不视作本条款所述之索赔:
(1)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照第20条约定办理;
(2)保险事宜索赔按照保险条款处理。
26.保险
26.1人身财产损失和采购人的保障
供货人应当对与本采购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因本供货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应当保障采购人免于承担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采购人或其应当负责人士所导致。
26.2运输险及存仓保险
供货人应当负责其供应的货物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现场的安全;如果认为有需要,供货人应当自行购买有关保险。
26.3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
26.3.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采购人委托供货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26.3.2采购人负责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并将一份保险单复印件转交供货人,但供货人按照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并不会因采购人办理保险及供货人是否已阅读及了解保单内容而受到影响。
26.3.3供货人应当自行决定采购人提供保单之保险范围、赔额、类别等是否能满足供货人的要求,如果供货人认为不足保障其风险,供货人应当自费补充投保。如果供货人另外增加保险,供货人应当将生效后的投保保险单和收据的复印件立即交给采购人备案。
26.3.4供货人被视为已清楚明确保险单内的一切条款,并会积极遵循保险条款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赔、追讨损失和防止意外的一切合理要求,和自费负责因其未能遵循所导致的后果。供货人应当尊重保险索赔的结果,并放弃对采购人因处理保险事宜所引起的一切赔偿及责任的追讨。
26.3.5保险期如果因供货人的过失而需延长,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均由供货人负担。
26.4其他商业险
供货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供货人可办理其他商业保险,其费用由供货人自行负担。
26.5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6.6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26.7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6.7.1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供货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采购人负责补足。
26.7.2供货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采购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供货人承担。供货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供货人负责补足。
26.8通知义务
26.8.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供货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供货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26.8.2保险事故发生时,供货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和蔓延,并应第一时间内通知采购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采购人办理相关保险索赔事宜。
26.8.3保险事故发生时,供货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受损的货物。如因供货人保管不善造成受损的货物缺失或加剧损坏,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减少赔付时,供货人应向采购人赔偿该拒赔或减赔部分的财产损失。
26.9关于保险的其他要求
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执行。
27.不可抗力
27.1不可抗力的确认
27.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一般包括以下的情况和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国家权威部门发布且被界定为灾害的瘟疫、地震、洪水、风灾、雪灾等;
(2)战争;
(3)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5)动乱、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完全局限在采购人及其供货人内部的事件除外;
(6)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律的颁布所导致本供货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27.1.2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采购人和供货人均不应当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如果采购人或供货人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27.2采购人和供货人的义务
27.2.1如果采购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供货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采购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供货人,目的在于完成供货以及减少采购人和供货人任何损失。
27.2.2如果供货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供货合同中的义务。供货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采购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采购人的同意,供货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27.3不可抗力发生情况下的付款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造成整体工程的损失和损害,供货人有权要求采购人将该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货款及时支付给供货人。
27.4责任划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供货周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采购人承担;
(2)供货人设备的损坏由供货人承担;
(3)采购人和供货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供货人的停工损失由供货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采购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采购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供货周期和安装工期,供货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采购人要求赶工的,供货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27.5避免和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采购人和供货人均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7.6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供货人应对已供货的货物由供货人负责退货或解除供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供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供货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采购人应当退还履约保函。
28.转让、分包
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货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供货人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供货人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有关转让、分包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9.争议
29.1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采购人和供货人由于本供货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解决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9.2发生争议时合同的履行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采购人和供货人都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本供货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供货;
(2)不可抗力导致本供货合同无法履行;
(3)调解要求停止供货,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构要求停止供货;
(5)法院要求停止供货。
30.严禁贿赂
如果采购人或供货人、代理人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以达到下列目的或企图:
(1)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
(2)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供货人或采购人可在向对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决定并不影响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按照合同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益。
31.合同文件的修改
即使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供货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也不应当影响到本供货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当在任何方面使得本供货合同完全失效。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采购人、供货人均认为有必要对已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采购人、供货人均应当本着不改变本供货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供货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完成相关条款的修订。任何情况下,采购人、供货人修订合同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本供货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合同效力及其他
本供货合同自采购人、供货人、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于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条件或期限见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三方各自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自动失效。
合同一式壹拾贰份,采购人执肆份,总承包人执贰份,供货人执陆份。
33.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3部分专用条款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1.1.1工程与货物
1.1.1.1整体工程: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
1.1.1.2采购项目: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
1.1.1.3货物:指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所描述的载客电梯、消防电梯、货梯及扶梯等,包括其附件、部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和电梯运行管理系统等。
1.1.1.4服务:指本合同项下供货人提供的设计、生产、供应、包装、运输、仓储、安装、调试、验收、质量保证及其它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深化设计、设备制造、包装、运输(包括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卸车、仓储、吊装、报建报备、安装、测试、培训、总承包配合及专业承包单位配合服务等工作,直至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含资料)使用及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交付用户单位使用前的半成品、成品保护及保管等。
1.1.1.5供货地点: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施工现场。
1.1.1.6施工场地: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施工现场,由采购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定区域范围。
1.1.1.7供货周期及安装周期:
(1)供货期:
①电梯设备计划到场时间及安装时间(详见附件16):
第一批共21台到场;(电梯编号:高2区办公电梯DTA-11~14、企业总部办公客用电梯DTA-15~17、裙楼商业客用电梯DTB-1~2、裙楼服务电梯兼消防电梯XTB-1~2、裙楼扶梯10台)。
第二批共15台到场;(电梯编号:低1区办公客用电梯DTA-1~6、高1区办公客用电梯DTA-7~10、企业总部区间办公客用电梯DTA-26~27、车库转换电梯兼消防电梯XTA-3~4、地铁通道无障碍电梯XTB-3)。
第三批共10台到场;(电梯编号:企业工作室公用电梯DTA-18~19、企业工作室专用电梯1DTA-20~21、企业工作室专用电梯2DTA-22~23、企业工作室专用电梯3DTA-24~25、服务电梯1、2兼塔楼消防梯XTA-1/XTA-2)。
②上述仅为计划交付时间,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单为准,采购人有权根据工程及项目实际需要对电梯合同的交货期作相应调整,供货人无条件接受并尽全力配合采购人要求。
③交货批次:分3批,按设备订货明细表。采购人有权根据工程及项目实际需要对本合同的交货批次作相应调整(调整书面通知书不少于15日历天向供货人发出,供货人收到该通知书后3天内向采购人提供排产计划)。
④交货地点: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工地现场。供货人必须按采购人指定时间将设备运抵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⑤根据本项目的整体工程进度安排,采购人有权变更供货计划(提前或延期交货时间)或调整每次发货的电梯设备数量及发货、到货的时间,但须于供货人发货前15个日历天书面通知供货人:如采购人要求延期发货的,到货时间顺延,采购人要求提前发货的,到货时间相应提前(已包括仓储费);采购人变更供货计划的,供货人应按照采购人新的供货要求予以执行,本合同总价不因供货计划、发货、到货时间的调整等因素而增加任何费用(采购人、供货人双方就提前或延期货期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约定的除外)。
⑥供货人如需将供货期提前,必须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提前发货的,采购人有权拒收电梯设备,或给予堆放场地但不办理接收手续,并且不承担电梯设备灭失、毁损的风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货人自行承担。供货人如不能按计划供货,应立即书面通知采购人,同时提交新的供货计划。采购人如认为新的供货计划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指示供货人执行其他供货计划。采购人解除本合同或按其他计划供货不免除供货人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⑦每次发货前15个日历天,供货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发货具体时间、到货时间及拟发运电梯设备的数量及规格,并在约定的到货时间运送到工地现场。
1.1.1.9质量保修期:电梯的主要部件:曳引系统(曳引机、曳引钢丝绳/钢带、导向轮、反绳轮);控制系统(控制柜、电梯控制软件、传感器);门系统(轿门和层门驱动装置、门导轨及吊轮、光幕/安全触板);电气部件(操作面板、电缆及接线端子);机械结构(轿厢框架、对重装置);安全保护系统(缓冲器、限速器、安全钳、门锁装置、封星功能、防捣乱功能、超载保护、门受阻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制动力矩检测功能、缺相及错相保护)的质量保证期限自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5年。其余部件和装置的质量保修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24个月。
1.1.2合同
1.1.2.1合同:指采购人、总承包人、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文件,也可以简称为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项下设备的供货、安装及相关服务事宜。
1.1.2.3合同协议书:指由采购人、总承包人、供货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2.12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3合同当事人
1.1.3.1采购人:广州建鑫嵘赋有限公司
1.1.3.2供货人:
1.1.3.3设计人: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1.1.3.4总承包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1.3.5监理人:广东建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1.3.6采购人代表: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1.1.3.7项目经理: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1.1.3.8监理工程师: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1.1.3.9总监理工程师: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1.1.4其他
1.1.4.4暂列金额:已签约合同金额中的暂列金额由采购人批准使用,采购人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20条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采购人。
1.1.5其他词语定义
1.1.5.1造价咨询单位:指受采购人委托的,负责本合同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负责完成本合同款项等相关造价审核事宜。本项目的造价单位为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1.5.2第三方:除合同采购人、供货人和总承包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5.3施工期间临时使用电梯:指在施工期间(竣工验收之前)用于施工材料运送及人员乘用但无需进行二次安装的电梯。
1.1.5.4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指总承包人和各专业承包人按照要求完成了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所有工程的工作内容,已具备验收条件,通过设计人、监理人、采购人、相关政府部门等各方验收合格,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验收证明文件。
1.6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通用条款1.6款修订为: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为:
(1)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如有);
(2)《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另册,投标文件以符合招标文件和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者为准,投标文件承诺的供货人义务、责任要求低于招标文件的或对采购人不利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6)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7)针对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采购人现有及后续制定的管理办法、细则等);
(8)通用条款;
(9)技术标准和要求;
(10)图纸、已标价清单(另册);
(11)招标文件(另册,含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招标补充文件、招标澄清文件及答疑文件和用户需求书等);
(12)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处于同一个顺序的合同文件,则以日期较后的合同文件内之说明及理解为依据。另外,若不同合同文件内所述技术性要求有分别,应以较严格的标准为依据;所述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差别或不同解释,应以有利于采购人的解释为准。
1.8图纸
1.8.1图纸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采购人批准的招标图、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工程技术规格说明书等设计文件,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供货人提供图纸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日历天内提供。
供货人提供图纸套数:向采购人提供全套纸质蓝图10套及相应电子版光盘两套(含CAD及PDF格式)及向总承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全套纸质图纸2套及相应电子版光盘两套(含CAD及PDF格式)。
1.8.3有关图纸其他规定:除通用条款约定外,供货人还应按照监理人、采购人要求的设计深度和时限提供满足电梯采购及安装有关建筑、结构、装饰、电气、给排水、智能化等要求的预留、预埋图纸。
1.9联络
本款补充如下:
1.9.1采购人和供货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9.2采购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采购人指定的接收人: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2)传真号码:邮政编码: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3)邮寄地址: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4)送达地址: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5)电子邮箱地址: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1.9.3供货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供货人指定的接收人:
(2)传真号码:邮政编码:
(3)邮寄地址:
(4)送达地址:
(5)电子邮箱地址:
(6)供货人总部项目联络领导:
(7)总部联络领导电话、传真号码:
1.9.4监理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2)传真号码:邮政编码: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3)邮寄地址: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4)送达地址: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5)电子邮箱地址: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1.9.5施工总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总承包指定的接收人: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2)传真号码:邮政编码: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3)邮寄地址: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4)送达地址: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5)电子邮箱地址: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
1.9.6三方因履行本合同书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任何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至迟于发生该等变化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2.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通用条款2.1不适用,修改为:
2.1保密
合同三方都应当履行对本供货与安装合同的保密义务(含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参数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等),未征得任何一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本供货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的与本供货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
无论是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中还是合同终止后,合同三方都应当履行本合同的保密义务。
2.2知识产权
原通用条款2.2.3修订如下:
2.2.3应供货人要求并在由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协助供货人对任何上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争辩,供货人应当偿付给采购人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的开支。
2.2.4知识产权的其他规定
2.2.4.1供货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货人须向采购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图纸等技术文档。
2.2.4.2按有关规定供货人生产的货物应办理生产许可证或其它相关证照,如未办理的,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责任(含安全及质量事故责任)、相关费用均由供货人全部负责。
2.2.4.3由于供货人提供的材料或者部件侵权或者其进口、使用或者变卖侵犯了专利权、版权、设计权、商标或者知识产权等导致的索赔,供货人将全额赔偿采购人所有的债务、损失、成本等一切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2.2.4.4供货人声明与保证:供货人在此郑重声明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电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软件、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等)及相关安装调试服务,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供货人应确保其产品及服务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性,避免因知识产权纠纷给采购人或整体工作造成任何损失。
若因供货人提供的电梯产品或服务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采购人或整体工程遭受任何形式的索赔、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供货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解金、赔偿金等)、商誉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供货人应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此类法律程序,确保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且不对整体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2.2.4.5采购人鼓励供货人在本项目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技术创新,以提升电梯产品的性能、安全性、能效等方面的表现。供货人进行的技术创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采购人的相关要求。
供货人在本项目中进行的技术创新,其知识产权归属可由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确定;若无特别约定,则因技术创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采购人和供货人共同所有,但供货人应确保该技术创新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若供货人在本项目中进行的技术创新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导致采购人或整体工程遭受任何形式的索赔、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程序(以下统称“法律程序”)的,供货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解金、赔偿金等)、商誉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供货人应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此类法律程序,确保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且不对整体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2.2.4.6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供货人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与纠纷相关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证据,并按照采购人需求或要求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查、应对和解决纠纷。
若采购人因供货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而需要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进行和解等)的,供货人应给予全力协助,并承担因法律行动产生的合理费用(除该等费用是由于采购人自身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的外)。
2.2.4.7若供货人违反本条款的任何约定,采购人有权要求供货人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同时,除前述供货人应承担的采购人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外,采购人还有权要求供货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次,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的损失,供货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设计
3.1设计总体要求
本款补充如下:供货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向采购人提交涉及电梯及其配套设备有关的深化设计、方案效果图和制造详图(包括CAD文件),经总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采购人等审核签认后作为货物生产制造图纸。供货人不得以知识产权保密等理由拒绝提供详细设计文件。
3.2供货人的文件
本款补充如下:供货人应将其编制的文件提交给总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采购人等审核批准。
3.5竣工文件
本款补充如下:
供货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以现行有关管理规定为准)和总承包人、采购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立卷、编制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含需汇编入本项目档案资料的其他专业的验收资料汇总、审核、盖章等工作),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前按总承包人统一管理要求完成汇总、整理、立卷、编制并移交总承包人完成项目完整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由总承包人向采购人完整移交。上述所有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立卷、编制等必须达到“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及项目其他奖项的资料标准和要求。
供货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套数:5套完整、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含5套竣工蓝图),均为原件,相应电子版档案一式三份,相应声像档案一式三份。以上份数含移交城建档案馆的1套,如城建档案馆所需套数增加的,应相应增加。以上份数不含工程评优资料,工程评优资料具体数量以总承包人和采购人要求为准。供货人提交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的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供货人提交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档案预验收前,供货人按城建档案馆要求将工程档案竣工资料交由总承包人统筹并由总承包人将整体工程档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后30天内签字确认并报采购人,采购人审核合格后送城建档案馆办理档案验收,需补充相关文件的,总承包人和供货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在10天内补充相关工程档案竣工资料文件,直至合格为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剩余套数。如果供货人不按规定提交工程档案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经采购人或监理工程师催告后仍未能按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的,每延误一天处以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从供货人的剩余合同款项中扣除。
4.采购人义务
4.9采购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9.1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4.9.2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责任和义务。
5.供货人及总承包人义务
5.1供货人义务
5.1.17供货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5.1.17.1供货人应服从采购人和监理人、总承包人对本合同全过程监督管理。供货人应按采购人和监理人要求及时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向采购人发出书面委托书,如中途更换代表应征得采购人同意并重新发出书面委托书,采购人和监理人有权更换供货人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供货人应按要求及时更换,供货人拒绝更换或不按照指定时间内予以更换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24.2.1(11)约定执行。
5.1.17.2供货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主要成员为本项目专职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任职期间不得擅自更换,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供货人应提前14天报书面向采购人申请,该书面申请应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与公司公章后生效。经采购人同意后,供货人可更换项目管理的主要成员,否则供货人应承担擅自更换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24.2.1(10)约定执行。
5.1.17.3供货人在货物安装前应派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前往安装现场勘察,确认开工条件并提供咨询服务。
5.1.17.4供货人在合同签订后90天内向采购人报送供货计划及相关服务方案,审核确认后执行。
5.1.17.5货物安装期间应参加采购人和监理人组织的现场施工协调会,配合落实会议的工作要求。供货人的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且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不参加会议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24.2.1(11)约定执行。
5.1.17.6供货人应于每月28日前向采购人、总承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交当月《供货安装进度月报》(包含设备生产交付进度、现场安装进度及调试完成量等量化数据),并同步提交下月度工作计划。
5.1.17.7货物安装过程中如有隐蔽工程需中间验收的,须在自检合格24小时内向采购人和监理人申请,监理人在收到申请后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5.1.17.8如供货人未能及时处理质量事故,或供货与安装质量、进度不符合要求,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符合规范,或对采购人要求配合完成的工程不予重视,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处理,发生的费用从本合同已签订合同金额中扣除,采购人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供货人。
5.1.17.9供货人拒绝签收采购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文件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24.2.1(12)约定执行。
5.1.17.10在工程实施期间,供货人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供货人的任何设备或剩余材料。供货人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按采购人、监理人、总承包人指示进行平整和复原。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签约合同金额中,无论供货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5.1.17.11供货人应按照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电梯安装验收规范负责办理电梯施工许可以及质量技术监督及验收投入使用有关许可和手续。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签约合同金额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5.1.17.12电梯验收移交前采购人需要使用电梯作为工程材料设备垂直运输的,供货人应做好电梯安全操作培训、电梯自身质量原因造成故障维修。上述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签约合同金额中,无论供货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5.1.17.13供货人对运到工地的所有货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承担一切可能的后果,用于本工程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供货人负责供应的电梯门楣不低于304不锈钢板,应服从采购人的运输、装配安排,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已包含在签约合同金额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5.1.17.14供货人对本合同进行运作调试及取得使用合格证,调试所需之临时电缆由供货人自行负责,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负责修改设计并按修改后设计拆除和重新安装,由于货物因施工或缺陷的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以达到验收要求。
5.1.17.15供货人发现合同文件之间标准不一致时,应立即书面通知采购人要求澄清,除采购人另有指示外,均以要求最高最严者为准,此类指示不属变更,供货人不得因此提出有关任何费用的索赔,供货及服务期不予顺延。
5.1.17.16井道施工过程中,供货人应派人员对电梯井道尺寸、电梯门洞尺寸及位置、预留孔尺寸和安装用的水平、垂直基线进行核查,如发现有不符设计、安装和验收要求的,应及时组织落实整改方案、措施、报审总承包人、监理人及采购人,经总承包人、监理人及采购人审批相关方案后及时实施整改,所需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金额内。如因供货人核查不力造成安装时才发现以上内容有不符设计要求,所需的整改工作及费用由供货人负责(包括井道结构整改或轿厢更换、运输费用)。
5.1.17.17供货人负责货物及材料的保管工作(包括保管库房内所有尚未安装的货物及部件)。
5.1.17.18供货人已充分了解从生产地到安装地点,直至验收的整个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如:道路、运输、清关(如有)、装卸限制、二次运输、水电接口位置、储存、安装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价格、货物交付、货物安装及验收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价格变化由供货人承担且不得因此推迟供货和验收节点。
5.1.17.19因供货人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采购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供货人负责全额赔偿;若采购人因设备质量问题对外承担了损害赔偿义务或其他义务的,供货人应弥补采购人为此支付的一切款项及承担的一切其他责任。
5.1.17.20负责合同货物的所有运输(包括运输至仓库、二次转运、工地提运、卸车等)、清关(如有)、搬运、吊装、分层、就位及安装完毕后施工现场的清场等。
5.1.17.21组织并参加本项目的货物及材料在到达工地现场后,安装前的开箱检验接收。
5.1.17.22负责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内容和安装后的调试工作,直至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的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安装规范,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5.1.17.23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验并通过验收,为采购人取得《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
5.1.17.24在本项目经政府部门检验验收合格发出《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后,向采购人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验收文件,并办理实物移交手续,培训采购人相关技术人员。
5.1.17.25负责按本合同约定购买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5.1.17.26采购人有权要求供货人提供的整梯产品商标为其控股公司(如有)的商标,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签约合同金额内。
5.1.17.27供货人及供货人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一切合法有效的资质。
5.1.17.28供货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总承包人进行鲁班奖、绿色建筑三星级和LEED-CS铂金级认证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创优奖项申报,并承担相关配合工作费用。
5.1.17.29供货人作为采购人的供货人,须与采购人和总承包人共同签署总承包管理协议,供货人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服从总承包人的协调管理,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在质量、进度、安全、验收方面的工作。在总承包人的总体协调管理下,做好与各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协调工作,按各专业工种界面做到有序施工,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具体见《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管理办法》。
5.1.17.30合同签订后,供货人须派至少一名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常驻现场。技术人员要求具备八年及以上电梯安装和维修经验,负责协调解决电梯设备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与电梯设备安装单位的沟通,以保证电梯设备安装的顺利进行。电梯设备安装期间,发现零部件有缺漏、毁损的,供货人应负责立即补足、更换。
5.1.17.31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内,供货人应对电梯的控制系统给予动态的、最新的升级服务。同时,如果采购人对控制系统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供货人应尽快予以改进。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签约合同金额内,采购人无需就此另行支付。
5.1.17.32供货人在公开媒介、平台等发布有关宣传信息时,涉及本项目的,应于发布前将资料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未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货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对采购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人保留向供货人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5.1.17.33供货人须按采购人规定的工期节点内完成招商中心、样板层及物业管理中心等所涉及的电梯专业的统筹协调管理和相关配合服务,因此所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款中,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
5.1.17.34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采购人要求增加零星工程、额外工作、配合工作等,供货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和工作安排;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供货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涉及增加工作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处理。
5.1.17.35因深化图纸、创优创新等须对某专项技术进行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所需的全部费用视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5.2总承包人义务
5.2.1.1总承包人负责对本专业工程现场管理、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绿色建筑、LEED认证及工程档案等进行管理,并对供货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的期限、成果、安全、质量、绿色建筑及LEED认证等全部义务与责任与供货人共同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2.1.2总承包人需按照《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供货人提供管理、协调及配合的工作。
5.2.1.3总承包人与供货人的施工界面详见招标图纸及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工程技术规格说明书,对该界面未尽说明之处,总承包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采购人,及按采购人的指令自行执行有关工作或指令供货人执行。
5.2.1.4总承包人应向供货人提供根据总承包合同由采购人委托办理的与本采购项目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并向供货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5.2.1.5总承包人应按要求的时间内,组织供货人参加采购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供货人进行设计图纸(含相关技术要求)交底。
5.2.1.6总承包人应统筹塔吊、人货梯、现场现有的脚手架和卸料平台等设备设施的施工组织安排,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5.2.1.7总承包人应随时为供货人提供确保完成本合同所要求的场地和通道等,满足运输的需要,保证本合同履约顺利完成。
5.2.1.8总承包人应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供货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供货人按照经批准供货及服务计划执行。
5.2.1.9总承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如有),无条件配合供货人办理工人工资账户开设、支付及发放等相关手续。
5.2.1.10总承包人无条件配合供货人和采购人办理本项目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含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手续。
5.2.1.11总承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供货人造成损失的,总承包人赔偿供货人的相应损失。
5.2.1.12按《广东建工科创大厦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总承包人承担的其它义务。
5.2.1.13总承包人为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所涉及的费用已包含在总承包配合管理费中,总承包配合管理费由采购人直接支付,具体计取方式按总承包合同执行;总承包人不得向供货人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向采购人另行提出增加额外补偿。
5.2.1.14总承包人提供总电箱及至每楼层施工电箱,供货人由该接口至作业现场的线路及计量设备由供货人自行敷设、安装、维护、管理,总承包人进行监督并统一代收供货人相关电费用(含分摊线路、变压器的电损耗费用)。上述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签约合同金额中,无论供货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5.2.1.15总承包人提供用水接驳点至每楼层,供货人由该接口至作业现场的管路及计量设备由供货人自行敷设、安装、维护、管理,总承包人进行监督并统一代收供货人相关水费。上述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无论供货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5.2.1.16总承包人作为项目整体统筹管理单位,对各专业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电梯验收合格后,移交采购人前,涉及到电梯使用的,总承包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6.监理人义务
6.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6.1.3监理人在行使下述条款的权利前,应得到采购人批准,否则不发生效力
(1)进行变更;
(2)作出涉及工期、质量、合同价款的决定;
(3)本合同明确规定其它须经采购人批准的情况。
补充6.1.4条款,具体如下:
6.1.4有关监理人权利、责任和义务
(1)执行监理现行规范;
(2)对本项目电梯安装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质量控制;
(3)协助采购人处理供货人违约事项。
7.工期
7.1供货计划
7.1.1供货计划的提交:
7.1.1.1本项目供应的货物必须依照整体工程实际进度,配合工程要求分批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投用。
7.1.1.2供货人须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与总承包人、监理人、采购人协商设备供应及安装的具体时间计划,并报总承包人、监理人、采购人批准,批准的时间计划(含完工日期)将作为考量供货人是否延误工期的依据。
7.1.2供货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如下:采购人有权根据本项目实际进度对供货计划进行调整,并提前7天通知供货人,供货人应在接到通知7天内重新编制时间计划表,获总承包人、监理人、采购人的批准后执行新的时间计划。供货人应充分考虑增加人、材、机等资源赶工可能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金额款中,采购人不再另支付。
7.2供货周期
具体供货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1.7。
7.3供货周期延误
7.3.1非供货人造成的延误
7.3.1.1(6)其他允许延长供货周期的情况:/。
7.3.1.2供货人提交书面报告时间:供货人应在事情发生后5天内书面向采购人和监理人提出供货周期顺延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和监理确认后,非供货人原因导致的货到工地无法安装或中途停工的,且导致安装工期累计超过20天,超过部分安装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补偿。供货人未提出工期顺延的,所延误供货周期不能顺延。
7.4供货周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7.4.1供货人误期违约金及最高限额:
供货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或任何由采购人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电梯设备供货,按以下方式处理:
(1)误期在10(含)天之内的,每误期1天,供货人应向采购人支付金额10000元的违约金;
(2)误期在10(不含)天以上的,自误期之日起,每逾期1天,供货人应向采购人支付金额20000元的违约金;
(3)因供货人未按期完成交货工作,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供货人还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迟交货物金额。
7.5安装计划
7.5.1进度计划
7.5.1.1供货人应在合同签订后90天内,向总承包人、监理人和采购人提交详细的服务计划和方案。总承包人、监理人和采购人收到后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总承包人、监理人和采购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供货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服务计划和方案的,供货人应向监理人和采购人提交修改后的服务计划和方案。供货人应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