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坪山区人民医院GECT(256排)维修服务项目(A)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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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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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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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坪山区人民医院GE CT(256排)维修服务项目(A)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坪山区人民医院GE CT(256排)维修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谈判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13:30(北京时间)前网上递交应答文件(报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PSCG2025000156 2.项目名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坪山区人民医院GE CT(256排)维修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4.项目预算:********.00元 5.最高限价:无 6.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备注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坪山区人民医院GE CT(256排)维修服务 1 详见谈判文件
7.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 2.必须是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应答,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应答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供应商的应答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 9.应答供应商具有涵盖本项目所维保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须在应答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 注:(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信用库”中“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谈判)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2)供应商应答(上传应答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内容指引办理。 三、获取谈判文件 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下载本项目的谈判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13:30期间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下载本项目的谈判文件。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消息提醒】→【邀请提醒】→【点击相应标段】→【确认参加】”;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后,通过【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中撤销投标文件功能撤回已上传投标文件;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 请点击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3楼前台(咨询电话:********、********、********)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采购文件的下载。 四、应答文件提交 1.应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13:3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13:30(北京时间),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开通会员可解锁*13:3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4:30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4.投标提醒 请各供应商在投标前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在采购文件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增设供应商投标投标警示条款等事宜的通知》要求,核实自身是否存在特别警示条款中,关于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的情形。 5.其他说明 本项目允许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加、解密,投标(应答)供应商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制作投标(应答)文件时,可以通过微信扫码功能调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制作、加密、解密投标(应答)响应文件。供应商加密投标(应答)响应文件与开标解密必须使用同一种方式,否则解密失败,导致投标无效(即:使用电子执照加密的,后续开标只能使用电子执照解密)。 重要提示: (1)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功能时,请确保已经在手机微信安装 “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已安装了“电子营业执照”APP,并且在 “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app中完成相应的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备份密钥等操作(具体详见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电子投标地区必须选择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请根据手机小程序/app提示进行设置,或拨打电子营业执照平台技术支持电话********,159********)。 (2)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于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属于创新应用场景,如不熟悉操作可能导致错过投标截止时间,系统已提供加密、测试解密和撤回重新上传的功能,各投标人须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制作和加密上传投标文件。 (3)已办理数字证书(电子密钥)的用户,可以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完成投标活动。未申请电子营业执照或无法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的用户,必须使用电子密钥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咨询电话********,********(CA办理指引详见链接***********)。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应答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应答(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应答(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可能被拒绝。 3.谈判文件澄清/修改事项: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页(***********)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11号益科大厦A座办公12层。质疑咨询电话:********。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4.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有权对谈判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本公告及本项目谈判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供应商有义务在采购活动实施期间浏览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网上公布的与本次谈判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 5.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提交谈判保证金。 6.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凭借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详情可登录深圳要素交易金融服务平台***********),咨询电话********转8或拨打********。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 联系方式:********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由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组织实施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11号益科大厦A座办公12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电话:******** 系统技术支持:********转1转1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八、附件 谈判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 谈判文件PDF:-详见后面附件- 谈判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 谈判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 通用附件: 1、请下载并使用相应的 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 打开谈判文件(.szczf格式)。 2、 供应商端操作手册 。

公告附件列表:

附件1: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附件2:[PSCG2025000156-A]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坪山区人民医院GECT(256排)维修服务项目.pdf 附件3:[PSCG2025000156-A]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坪山区人民医院GECT(256排)维修服务项目.docx 附件4:[PSCG2025000156-A]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坪山区人民医院GECT(256排)维修服务项目.szczf

深圳交易集团

附件6: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

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

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

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

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

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

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

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

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

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

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1000Y≥40000 300≤X<********≤Y<40000 20≤X<300300≤Y<2000 X<20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万元万元 Y≥80000Z≥80000 6000≤Y<800005000≤Z<80000 300≤Y<********≤Z<5000 Y<300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200Y≥40000 20≤X<********≤Y<40000 5≤X<201000≤Y<5000 X<5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300Y≥20000 50≤X<300500≤Y<20000 10≤X<50100≤Y<500 X<10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1000Y≥30000 300≤X<********≤Y<30000 20≤X<300200≤Y<3000 X<20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200Y≥30000 100≤X<********≤Y<30000 20≤X<100100≤Y<1000 X<20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1000Y≥30000 300≤X<********≤Y<30000 20≤X<300100≤Y<2000 X<20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300Y≥10000 100≤X<********≤Y<10000 10≤X<100100≤Y<2000 X<10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300Y≥10000 100≤X<********≤Y<10000 10≤X<100100≤Y<2000 X<10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2000Y≥100000 100≤X<********≤Y<100000 10≤X<100100≤Y<1000 X<10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300Y≥10000 100≤X<********≤Y<10000 10≤X<10050≤Y<1000 X<10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万元万元 Y≥200000Z≥10000 1000≤Y<2000005000≤Z<10000 100≤Y<********≤Z<5000 Y<100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人万元 X≥1000Y≥5000 300≤X<********≤Y<5000 100≤X<300500≤Y<1000 X<100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 人万元 X≥300Z≥120000 100≤X<********≤Z<120000 10≤X<100100≤Z<8000 X<10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

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

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

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

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

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

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

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

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

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

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

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财政部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

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第四条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1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

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

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

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

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

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

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

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

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走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

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

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

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又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

3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

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

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

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

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4

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

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

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

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

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

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5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

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又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

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

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

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

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

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6

第十八条主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

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

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7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

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8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

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

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9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0

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

××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合同链接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填写“采购项 (精确到万元)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

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

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

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

财政部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

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

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

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

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

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

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

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

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

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

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

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

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司法部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

《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

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

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

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

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

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

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

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

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

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

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

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

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特别警示条款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

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1 与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应答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响应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 与其他响应供应商的应答文件或部分应答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4 与其他响应供应商的应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5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6 擅自将应答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

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

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

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条

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

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

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

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

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

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

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

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

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

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四、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

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

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

份文件,IP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

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

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

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

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秘钥。

五、请响应供应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内容详见“谈判文件附件(信

息不公开部分)”中节点“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并经各响应供应商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应答文件一并提交。

注:“特别警示条款”和《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提醒,不

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

-2-

谈判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PSCG2025000156

项目名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GERevolution

256排CT维保服务项目

包号:A

项目类型:服务类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货币类型:人民币

评审方法:最低价法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供应商不符合项目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谈判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 供应商缺席谈判的;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不得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进行应答;
2 不得以他人的名义参与谈判、相互串通进行谈判、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谈判;
3 不得对同一项目提供两套以上的应答方案(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分项报价或谈判应答总价不得高于相应的预算金额(或设定的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
5 所投货物、服务在技术、商务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做出评判);
6 未按谈判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应答书》;未按谈判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或不符合承诺的;未按谈判文件对应答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应答文件;
7 采购标的/服务清单/报价等任意一类有缺漏项或响应不全,或者对谈判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谈判小组判定谈判响应不满足谈判需求;
8 谈判应答附有采购人或谈判小组不能接受的条件;
9 应答文件电子文档不得带病毒;
10 应答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审信息

评审方法:最低价法

最低价法,是指应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以报价最低

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采用最低价法评审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供应

商的应付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政府采购

谈判文件

(服务类)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

目录

关键信息

第一章谈判公告

第二章对谈判须知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谈判应答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谈判须知

-7-

第一章谈判公告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

件,原件备查);

2.必须是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应答,详见招标文件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

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

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

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应答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供应商的应

答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

关信息);

9.应答供应商具有涵盖本项目所维保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须在应答

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

注:(1)“信用中国”(***********

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下载信用信息报告),“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市政府采购监

管网”(***********)以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信用库”中“严重违法失

信信息”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谈判)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2)供应商应答(上传应答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六、

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内容指引办理。

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

请在系统公告中补充: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代表应在本项目谈判当日9:00-9:30

(应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上午时适用),14:00-14:30(应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下午时

适用)到谈判现场(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11号益科大厦A座办公12层),填

写谈判供应商签到表,并交验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指被授权的谈判代表的身份证

原件(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人员,可以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被授权的谈

判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不是谈判应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中列明的可以对

谈判应答文件的修改和补充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则需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

书(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授权委托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授权其在本项

目谈判组织实施过程中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被授权的谈判代表身份证原件

作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电脑和电子密钥证书(即政府采购网登录秘钥),到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指定签到地点按现场工作人员指引填写签到表。

第二章对谈判须知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一、对谈判须知条款的补充内容

通用条款序号 涉及事项 具体补充内容
3.1 采购人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
3.2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
10/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不晚于应答(投标)截止日三日前,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期间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浏览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和修改信息
18 谈判应答有效期 120个日历日
20 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不接受
25 应答文件的大小 应答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
32 评审方法 最低价法
38 履约担保

备注:本表是谈判须知条款相关条款的补充和明确,如与谈判须知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

本表为准。

二、其他关键信息

(一)与“对谈判须知条款的补充内容”章节相关的事项

1、评审信息

评审方法 最低价法
成交供应商数量 1
候选成交供应商数量 1

(二)其他事项

1、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本项目不适用】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比例。

(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执行价格扣除比例: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全部

由优惠主体承接,则对其投标总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

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备注:(a)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主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

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视同中小企业;(b)优惠主体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

业(服务承接商)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标的所属行业以谈判文件第

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服务需求明细”的“标的所属行业”一栏为准。

(4)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

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省级以上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声明函样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四章“应

答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中“三、供应商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章节提供的格式)。

(5)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2、本项目为代理服务项目,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之前须向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交纳代理服务费。若因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代

理服务费所产生的时间影响到合同签订的,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代理服

务费标准参照下列标准收取。本项目类型为服务采购:

(1)代理服务费以《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中标(成交)金额的各部分费率如下表:

中标(成交)金额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工程采购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万元(含)-500万元 1.1% 0.8% 0.7%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万元(含)-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含)-1亿元 0.25% 0.1% 0.2%
1亿元(含)-5亿元 0.05% 0.05% 0.05%
5亿元(含)-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亿元(含)-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亿元(含)-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元(含)以上 0.004% 0.004% 0.004%

备注:1.每宗交易代理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

2.对于报总价的采购类项目,中标(成交)价为中标(成交)金额;对于报单价、折

扣或费率的采购类项目,中标(成交)价为预算上限金额或经委托方与代理方确定的支付

上限金额;

如某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为600万元,总共交纳的代理服务费的具体计

算过程如下:

标准代理服务费=(100万以下部分的代理服务费)+(100万~500万部分的代理服

务费)+(500万~600万部分的代理服务费)=100万元×1.5%+(500-100)万元×0.8%+

(600-500)万元×0.45%=1.5万元+3.2万元+0.45万元=5.15万元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必须按规定采用银行对公转账方式向深圳

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直接交纳代理服务费,交纳信息及要求按照缴款(付款)通知书执行。

注:单一来源项目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的,另行计算代理服务费。

-10-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基本信息

序号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财政预算限额(元)
1 PLAN-2********0-112002-03526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GERevolution256排CT维保服务项目 ********.00

二、项目概况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采购更换原装球管一支、准直器一套,并提供安装、校准、远

程监测、保修及预防性保养服务。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完成球管和准直器全部安装调试及

验收工作。

三、服务需求明细

序号 采购计划编号 服务需求名称(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1 PLAN-2********0-112002-03526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GERevolution256排CT维保服务 1

四、实质性条款

序号 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1 满足谈判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五、技术要求中所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4.附件:响应供应商必须在应答文件中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扫描件:(1)球管CFDA注册证。(2)GE原厂工程师证书。(3)有效期内的ISO9001(或GB/T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必须包含医疗设备的售后服务。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作投标

(应答)无效处理。

★五、技术要求

(一)球管技术参数

供应商须提供与GERevolution256排CT完全匹配的原装全新球管,并满足以下所有

参数。带“▲”项为必须满足的核心指标,需提供证明资料。

1.提供投标型号球管的原版技术白皮书(DATASHEET),且以下应标参数均以此技

术白皮书为准。

2.▲阳极热容量:5MJ。

3.▲焦点数量:≥三个。

4.▲小焦点(perIEC60336/2005)≤1.0mmx0.7mm,大焦点(perIEC60336/2005)

≤1.6mmx1.2mm,超大焦点(perIEC60336/2005)≤2.0mmx1.2mm。

5.提供CT原厂的InSiteTM数字化远程故障筛排系统,提前预知CT整机及球管的问

题,帮医院提早做计划,无计划外停机。

6.▲维修工程师可显示全套原厂诊断软件,并保证能够解决所有需要原厂servicekey

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

7.▲提供能及时获取并实施原厂系统安全性软硬件改版通知(FMI)能力的证明,保

修期内免费提供设备(含独立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升级补丁和技术支持,保证所有系统软

件为最新版本。

8.▲提供球管与CT整机匹配的SFDA认证报告。

9.▲省内服务机构需配备有至少两名全职的、CT厂家认证的工程师,需提供当年更新

的资质证明。

10.所更换的备件为原设备零配件同一生产厂家和同一型号规格的合格零配件,并提供

零配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口产品须提供报关单(国外供货),且备件供应

100%保障。

(二)准直器技术参数

必须为与原设备完全匹配的原装准直器,在75kV时达到以下质量等效过滤(QEF)

要求:

75KV时达到QEF最小值:

1.▲小头部,小体型身体,小体型心脏,小儿头部及身体:射线管QEF(mm铝)3.9,

准直器滤线器厚度(mm):滤线器名称:小,C(石墨):1.9,AI(铝):0.2,准直器

滤线器QEF(mm铝):0.3,总QEF(mm铝):4.2。

2.▲头部,中等体型身体,中等体型心脏:射线管QEF(mm铝)3.9,准直器滤线器

厚度(mm):滤线器名称:中,C(石墨):1.9,AI(铝):0.2,准直器滤线器QEF

(mm铝):0.3,总QEF(mm铝):4.2。

3.▲大体型身体,大体型心脏:射线管QEF(mm铝)3.9,准直器滤线器厚度

(mm):滤线器名称:大,C(石墨):1.9,AI(铝):0.2,Cu(铜):0.1,准直器

滤线器QEF(mm铝):2.7,总QEF(mm铝):6.6。大体型铜:射线管QEF(mm铝)

3.9,准直器滤线器厚度(mm):滤线器名称:大体型铜,C(石墨):1.9,AI(铝):

0.2,Cu(铜):1.6,准直器滤线器QEF(mm铝):60.7,总QEF(mm铝):64.6。

六、商务要求

履约地点:坪山区人民医院,医学影像科。

二、服务、保修与验收要求

维修范围:为GERevolution256排CT更换球管一支和准直器一套。

预防性保养(PM):安装验收后,须按厂商标准提供一年两次整机的预防性保养服务。

内容包括:整机清洁、性能测试与校准、电气安全检修、软件维护、非紧急补救性维修等,

并每次出具详细保养报告。

保修期限:

-12-

球管:保修期为安装验收后1年或扫描20万秒次,以先到者为准。(1.若球管运行1

年,并未扫描20万秒次保修到期;2.已扫描20万秒次并未运行1年,保修到期)

球管保修要求:在保修期内球管如有损坏,供应商需在接到采购单位反馈的72小时内

完成原厂球管换新,双方现场验收、重新装机工作。

准直器:保障稳定运行6个月。

准直器保修要求:保修期内若准直器异常,供应商需在接到采购单位反馈的48小时内

完成更换新品,双方现场验收,重新装机工作。

验收标准:设备安装校准后,由中标人代表、原厂家工程师代表、采购人代表三方共

同确认设备运行正常,并签署验收报告。

三、商务与资质要求

1.报价要求:本项目包干制,供应商报价包括但不限于配件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

试费、培训费、保修服务费、人工费及所有税费。

2.付款方式:

(1)首付款: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提供有效正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支付

合同金额的50%。

(2)尾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验收后。中标人提供有效正规发票,医院在收

到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

3.服务不达标赔付:成交供应商须承诺提供与生产厂家同等质量的维保服务。因服务

不达标导致设备故障停机,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球管在保期内

损坏换新。

★4.附件:响应供应商必须在应答文件中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扫描件:

(1)球管CFDA注册证。

(2)GE原厂工程师证书。

(3)有效期内的ISO9001(或GB/T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ISO13485医

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必须包含医疗设备的售后服务。

5.成交供应商需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单位提供球管报关单。

七、其他重要条款

1、本项目应答报价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成本、法定税费和相应的利润,应涵盖本项目

采购范围和谈判文件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测算应答

报价;一经成交,应答报价即作为成交单位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

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应答报价的情况,

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

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正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在应答报价

时,应充分考虑风险。

4、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

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谈判)当日的查询结果为

准。.

-13-

第四章应答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应答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应答文件附件不公开。供应商在编辑应答文件

时,在应答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

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应答)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应答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正文(公开部分)”,应答文

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附件(不公开部分)”,如下图所示。

文件(F)编)导出(E)浏克(B)辅助(G)系统(S)关于

新建工程 打开工程 保存工程 CA认证 系统登录
浏览招标文件 导入文档 少导出文档编辑文档口导出原始文档
正文公开部分) 打开 园关闭另存打印全屏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 验证注释左旋右旋书签切换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约承诺函
投标人情况介绍 内容格式自定
附件(不公开部分) 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

G生成投标文件页码:of1280%

就绪当前状态:投标人获奖情况(格式自定)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禁平台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布应答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

息自动公布,如供应商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应答文件正文,相关后果

由供应商自负;如供应商将必须放于应答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

入应答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将作响应无效处理。

应答文件组成:

1.应答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答书

(2)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

(3)供应商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

(4)项目详细报价

(5)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公开)

2.应答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3)谈判应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5)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不公开)

-15-

应答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一、应答书

致: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根据已收到贵单位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谈判公告,遵照《深圳经济

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谈

判文件后,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电

子谈判应答文件一份。

2、谈判价格具体见“项目详细报价”,具体以谈判最终报价为准。

3、如果我单位获得成交资格,我单位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足额提交履约担保。

4、我单位同意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在“对谈判须知条款的补充内容”中明确的谈判应答

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单位有可能获得成交资格,我单位将受此约束,履行合同责

任和义务。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单位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应答文件(含谈判过程中的其

他承诺)将构成合同的重要内容。

6、我单位理解贵单位将不受必须接受所收到的最低报价或其它任何应答文件的约束。

7、如我单位提交样品,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回样品的,视同放弃取回,同意深圳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对我单位提交的样品进行清理。

供应商: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二、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所投标(响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

况。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

效期内的情况。

3.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

4.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我单位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

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谈判,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不造假,不围标、串标、陪

标。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应答将作无效处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

曝光,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7.我单位如果获得成交资格,将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谈判文件需求内

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谈判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

成交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谈判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谈判中所作的全部承

诺履行。

我单位清楚,若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成交资格时,愿意接受

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成交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时,

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

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

理处罚。

8.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应答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应答

文件中全部应答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应答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

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9.我单位承诺成交后项目不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进行分包。

10.我单位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

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

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

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1.我单位保证,若所响应货物涉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列明的政府采购强制产品,则所投该产品符合节能

产品的认证要求。若所投产品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

关要求。

12.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

13.我单位保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与其他

应答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我单位与其他谈判

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

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若存在“不同供应商的董事、股

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的,我单位保证不存在串通投标、恶意串通或者

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14.我单位清楚,如存在违反应答承诺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的通知》,依法被列入失信信息。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

失。

供应商:

日期:年月日

三、供应商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供应商须按本谈判文件第一章谈判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即供应

商资格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应答

无效处理,其中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且已在规

定章节中提供的,此处不重复提供。】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本

项目不适用,投标单位可不提供】

-17-

填写指引:

1、该部分内容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以不填写或直

接删除相应的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

(1)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请依照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

字;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供应商,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4、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

(1)声明是中小企业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下内容:

第一处,在“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

本项目的采购人,而是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处,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对于分包方

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第三处,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标的具体名称(以采购文件第一册第三

章用户需求书“服务需求明细”的“服务需求名称(标的名称)”一栏为准);如果涉及

多项服务(标的)为同一企业承接的,“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可以如实填写多项服务;对

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

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

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第四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

分标准所属行业(所属行业以采购文件第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服务需求明细”的“标

的所属行业”一栏为准),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服务承接商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

致。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

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

涉及的服务承接商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

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服务承接商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

一致;

第五处,在“企业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服务承接商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服务承接商;对于以联合

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

应的服务承接商;

第六、七、八处,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

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九处,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

载明的服务承接商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

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

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

-18-

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

(3)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声明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相关内容,具体

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5)声明是监狱企业须填写《监狱企业声明函》的三项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

粗),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5、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相关服务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

狱企业,如包含硬件设备、产品等货物采购的,不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制造商作出要求。

6、若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如采购人或代理

机构判定声明函无效的,相关供应商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若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如谈判小组判定声明函无效,相关供应商不享受价

格扣除(但不作应答无效处理)。

7、采购人、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谈判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

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含义不明确的,应按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

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

接企业为(企业名称,要求承接企业本身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

致),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

接企业为(企业名称,要求承接企业本身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

致),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供应商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

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9-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服务类)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名称)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由本

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供应商已知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

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监狱企业声明函【服务类,监狱企业如需享受优惠政策,还须另行提供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

件】

本供应商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供应商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

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监狱企业承接。相关监狱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

2.(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

……

本供应商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

文件。

四、项目详细报价

(一)分项报价表

序号 需求名称 金额(元) 说明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GERevolution256排CT维保服务项目

注:以上为示范性表格,投标单位可据实调整。

(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涉及的其他内容报价清单

五、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公开)

-20-

应答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响应供应商 项目名称及编号
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
序号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关系单位 缴纳社会保险单位
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2 项目应答授权代表人
3 项目负责人
4 主要技术人员
5 应答文件编制人员
说明: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
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
序号 关联关系类型 关联主体名称 备注
1 控股股东 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2 管理关系 指对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
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

为:,,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供应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

责人。

2、本证明书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

面);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扫描件;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人员,可提供公安部门

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

3、本项目谈判应答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无需提供《谈判应答文件签

-21-

署授权委托书》。

4、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证件扫描件正面 证件扫描件反面

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

情形,请响应供应商核实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应答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

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贵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谈判应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单位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谈判应答文件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谈判应答文

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扫描件;

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人员,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

证件扫描件正面 证件扫描件反面

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

情形,请响应供应商核实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应答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

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贵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2-

四、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序号 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谈判响应 偏离情况 说明
1 满足谈判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五、技术要求中所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4.附件:响应供应商必须在应答文件中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扫描件:(1)球管CFDA注册证。(2)GE原厂工程师证书。(3)有效期内的ISO9001(或GB/T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必须包含医疗设备的售后服务。

注:1.上表所列各项均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2.“谈判响应”一栏应当详细填写供应商自身响应情况,而不能不合理照

搬照抄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3.“偏离情况”一栏应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正

偏离”表示“投标(应答)响应优于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负偏离”

表示“投标(应答)响应不满足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无偏离”表示

“投标(应答)响应与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一致”。

4.谈判小组有权对谈判响应情况作出判断(作出评审结论)。

5.实质性响应条款“谈判响应”情况与应答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

性响应条款“谈判响应”内容为准。

6.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在“说明”一栏中列明证明资料的位置,,以便谈判;

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以不提供。

五、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不公开)

(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我单位在应答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

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若存在下述情况,我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被记入供应商诚

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

事责任。

序号 供应商参与应答禁止情形
1 与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应答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响应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 与其他响应供应商的应答文件或部分应答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4 与其他响应供应商的应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5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6 擅自将应答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一、我单位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

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

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

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存在法律风险,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我单位应审慎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如主管

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

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

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三)我单位对投标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

责任;使用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

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

-24-

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四、我单位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经查实,若我单位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

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记入供应商

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

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响应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我单位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

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

购活动”。

单位负责人签名:

(加盖公章)

日期:

注:1.《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需由响应供应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后,扫描上传至应答文件一并提交。

2.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在采购文件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增设供应商投标特别警示条

款等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25〕7号)的要求,《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提醒,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

(二)订单融资情况

1、关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

展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

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供应

商可凭借所获取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合同,向参与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

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授信,

订单融资具体流程可登录深圳要素交易金融服务平台

(***********),相关政策法规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

网(***********)信息公开栏目。

2、供应商账户信息

供应商(单位全称):,;

供应商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25-

注:本项填写内容作为订单融资开展的参考信息,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

性审查条件。

(三)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定)

-26-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供参考,具体以项目需求及采购结果为准)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号项目结果,***

单位为成交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和《深圳经济特区

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以下简称甲方)和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甲方委托

乙方承担第一条项目概况 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服务时间: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元,含一切税、费。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荷载试

验所需的设备仪器费、车辆租赁费、服务和技术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

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

支付方式:分期支付。

第二条服务范围

1、

2、

3、

4、其他合同未明示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时间要求及阶段成果

1、合同签订天内完成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作大纲和试验细则的编制;

2、

3、

4、

第四条咨询服务资料归属

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咨询服务文件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

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

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3、合同履行完毕,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

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负责与本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

3、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试验成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谈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

2、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工程进度和成桥荷载试验工作质量,并满足交通部交工

验收相关标准。

3、向甲方提交检测资料等各套,一套电子版文件。

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

料。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服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

对或查问。

3、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九条甲方的责任

1、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

失。

2、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

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

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乙方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

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3、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

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4、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

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一条人员要求

1、参加本项目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2、参加本项目的试验人员的配置必须与应答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和试验服务组织实

施方案一致。

3、必须以直属试验人员参与本项目服务,不得使用挂靠队伍。

第十二条乙方咨询服务工具要求

1、乙方应配备成交项目所需的足够数量的仪器、仪表以及工具等设备。用户不需向乙

方提供施工工具和仪器、仪表。

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自备车辆。

第十三条保密要求

1、由甲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

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

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

向第三方透露。

3、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4、乙方参加项目的有关人员均需同甲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验收

1、下列文件的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2、其余文件和工作由用户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

用户需求直接验收。

3、验收依据为谈判文件、应答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十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天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8-

款项。

2、检测完成并提交评估报告后天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后天内甲方

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

3、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天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后天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办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风险责任

1、乙方应完全地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应答)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

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实施荷载试验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非甲方原因发生的各种事

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可在支付合同

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千分之一。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试验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大纲要求时,应继续完善试验工作,

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交付的成果经验收不合格,应于7日内无条件修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

甲方要求整改后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

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支付违约金。

4、若甲方发现乙方派出的试验服务人员或提供的试验仪器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

应在3天之内按要求派出人员或提供满足投标(应答)文件承诺的仪器设备,否则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

支付违约金;造成不良影响或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消除影响,承担赔偿

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6、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受到侵权指控或者引发法律纠纷,影响甲方使用服务成果或

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

合同。

第十九条其他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

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谈判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应答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

字(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

效附件。

-29-

甲方(采购人):(盖章)乙方(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30-

甲方(采购人): (盖章) 乙方(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 日期:年月

第六章谈判须知

一、总则

1.谈判须知说明

1.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出谈判文件谈判须知,列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

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所适用的一般性须知内容。如有需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谈判须

知的内容进行补充。

2.谈判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3.定义

谈判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采购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

织;

3.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并对政府采

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本文件所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3.3“供应商”,即谈判供应商,指参加谈判竞争并愿意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

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谈判小组”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谈判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5“日期”指公历日;

3.6“合同”指由本次所采购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7“电子投标文件”即谈判应答文件,指利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

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网站提供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以下简称: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并加密的投标(应答)文件,适用于网上投标;(投标文件制作软

件可从“下载地址:***********

7a4c-4246-a0c7-e0ea75d84dd6.html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zip”下

载);

3.8“网上投标”指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

网站上传电子投标(应答)文件;

3.9谈判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谈判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

释。

4.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事业。

4.2谈判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谈判供应商

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谈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

后,供应商的谈判应答无效。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5.1供应商应在参与谈判前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进行办理)进行注册并办理电子密钥。《供应商注册及信息变更指引》

详见***********

f784111f24b8.html。。

5.2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谈判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即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内容。

6.政策导向

6.1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

持乡村产业振兴,支持创新、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

6.2本项目落实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政策要求。

6.3本项目支持投标人性别平等的相关政策。

7.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

须为正版软件。

7.2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

标准。谈判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

及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

门检验。谈判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

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

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

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7.5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如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设

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成交后,除非另有约定,

成交供应商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工期要求:供应商在谈判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合同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7.7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货物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

纸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谈判费用

不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应答文件与递交应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谈判文件

9.谈判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9.1谈判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谈判期间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等相关

公告或通知内容,均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谈判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关键信息

第一章谈判公告

第二章对谈判须知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谈判应答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谈判须知

9.2供应商下载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

止时间之前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负;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

阅谈判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的应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

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应答文件未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集中采购机

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9.4谈判文件所称“原件备查”,是指在项目产生质疑、投诉等阶段,主管部门、采

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等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10.谈判文件的澄清

10.1谈判文件澄清的目的是澄清、解答供应商在查阅谈判文件后可能提出的与谈判有

关的疑问或询问。

10.2供应商如对谈判文件内容有疑问,应当在谈判公告规定的澄清(提问)截止时间

前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提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0.3不论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供应

-32-

商的要求对谈判文件做出澄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将在谈判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

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供应商。答复内容是谈判文件的组

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其有效性按照本谈判须知第11.3、11.4款规定执行。

11.谈判文件的修改

11.1谈判文件发出后,在谈判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谈判文件内容的,政

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11.2谈判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

等)发送给所有供应商,谈判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1.3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澄清答复内容、谈判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均以书面形式(包括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明确的内容为准。当谈判文件、修

改补充通知、谈判文件澄清答复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1.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保证谈判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和谈判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在谈判截

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

供应商。为使供应商在编制谈判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应答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应答文件

12.应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2.1供应商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与谈判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应答文件均

用中文表述。供应商随应答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

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答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

计量单位。

13.应答文件组成

具体要求在第四章“应答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进行规定。

14.应答文件格式

如谈判文件提供了应答文件格式,则供应商提交的应答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谈判文

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均可按同样格式扩展)。

15.谈判报价货币

本项目的谈判应答报价应以人民币计。

16.证明应答文件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6.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应答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谈

判文件规定。该应答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均作为应答文件组成部分。

16.2供应商提供证明应答技术方案与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

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

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6.2.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6.2.2相关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

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6.2.3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应答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

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供应商应详细说明应答文件技术方

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不合理照搬照抄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

16.2.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

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审依据以中文翻

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

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6.2.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

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提供原件扫描件。

16.3相关资料不符合16.2款要求的,谈判小组有权认定为应答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

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应答无效处理。

-33-

16.4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16.2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

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应答中可

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谈判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

是否满足要求,由谈判小组来评判。

16.5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答方

案。

17.应答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7.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项目谈判文件《评审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

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应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扫描件(或照片)的尺寸和

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若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

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或照片)的,谈判小组有权认定其应答文件未对谈

判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应答无效处理,涉及《评

审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0分处理。谈判小组对供应商应答资料是否异常、是否

有效问题进行核查和判定,如认为供应商应答资料有异常或无效的,若涉及资格性审查或

符合性审查条款的,则应作应答无效处理;若涉及评分的,则作不得分处理。

17.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资格)证书,若原有资质(资格)证书处于年审期

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

需提供的,供应商应作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供应商提供年

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资格)投标(应答);若供应商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资格),

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资格)投标(应答)。

18.谈判应答有效期

18.1谈判应答有效期为从谈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在此期限内,所有应答文件

均保持有效。

18.2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原定的谈判应答有效期满之前,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供应商提

出延长谈判应答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此项要求,其应答在原谈判应答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谈判应

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应答文件。

18.3成交供应商的应答文件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

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期结束。

19.关于谈判保证金

19.1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深财购〔2021〕51号)文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20.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20.1供应商所提交的应答文件应完全满足谈判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

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项目明确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否则供应商有关替代方案的

条款将初审不通过,作应答无效处理。

20.2如果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供应商除应提交一份满足

谈判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应答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

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

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1.应答文件的制作要求

21.1供应商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应答文件(即应答文件)一份。此电子应答文件须

由供应商根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后缀名为.szczf的电子谈判文件,下载并使用相应

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应答)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谈判文件(.szczf格式)【下载

地址:***********

21.2供应商在使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应答文件时须注意:

21.2.1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的谈判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应答文件

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A包的应答文件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制

-34-

21.2.2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应答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1批量转换2预览标书3生成标书

户上传本公司的应答文件。

编制应答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

21.2.4应答文件不能带病毒。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用专业杀毒软件对应答文件进行病

21.2.5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

文件(D编导出E)浏览B)辅助(G)系统5)关于退出

日圆D

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

浏览招标文件4完成作乙项目B包的应答文件。

投标文件正文(信…21.2.3要求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应答文件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应答文件。

序号文件名是否制作是否已转换是否已签章转换标书电子标书标书签章

投标文件附件(信毒检测,如果这两种软件均报告发现病毒,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该应答文件带病毒。

1投标函V重新转换查看/打印

D生成投标文件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标书信息确认X重新转换查看/打印

重新转换 查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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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转换重新转换重新转换重新转换 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
重新转换重新转换 查看/打印查看/打印
重新转换查看/打印

就绪当前状态:生成投标文件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

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应答)报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

信息仅是对投标(应答)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谈判依据。10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23.2.6供应商在编辑应答文件时,在应答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

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生成标书后进行完整性检查

23.2.7应答文件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供应商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

公章,将导致应答文件无效。

的应答文件。由于对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谈

判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应答文件(应答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概不负责。建议于谈判前

一个工作日完成应答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上传确有困难,请及时咨询。

23.2.9如果谈判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谈判活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

权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应答文件等,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

平和公正。

23.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应答概不接受。

23.4经供应商电子密钥加密的应答文件无须盖章或签字,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23.5各类资格(资质)文件提供扫描件,另有专门要求的除外。

四、应答文件的递交

24.应答文件的保密

24.1在应答文件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文件(应答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

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

进入投标文件(应答文件)生成环节。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应答文件)生成

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投标文件(应答文件)自动进行加密,此加密

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应答文件)在到达开标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中,请按照

-35-

浏览招标文件4完成软件提示进行操作。加密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

浏览招标文件1批量转换2预览标书3生成标书4完成1批量转换2预览标书3生成标书

投标文件正文(信投标文件正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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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转换重新转换重新转换重新转换 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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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E编辑导出(E浏览B辅助系统(S)关于退出文件(D编导出E)浏览B)辅助(G)系统5)关于退出

日画日圆D

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

序号文件名是否制作是否已转换是否已签章转换标书电子标书标书签章序号文件名是否制作是否已转换是否已签章转换标书电子标书标书签章

投标文件附件(信投标文件附件(信

1投标函V重新转换查看/打印1投标函重新转换查看/打印一

D生成投标文件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标书信息确认X重新转换查看/打印0生成投标文件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重新转换√重新转换查看/打印

√√文件生成中,请稍候X已完成检查,准备文件写入密码输入框口X密码:确定取消 重新转换重新转换 查看/打印查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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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转换 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
重新转换重新转换
重新转换
重新转换

12项目实施方案重新转换12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取消

就绪当前状态:生成投标文件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就绪当前状态:生成投标文件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

24.2若采购项目出现延期情况:

如果供下载的谈判文件(后缀名为.szczf)有更新,供应商必须重新下载谈判文件、

重新制作应答文件、重新加密应答文件、重新上传应答文件;如果供下载的谈判文件(后

缀名为.szczf)没有更新,供应商必须重新加密应答文件、重新上传应答文件(是否重

新制作应答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否则,供应商自行承担应答文件无法解密导致应

答无效的后果。

25.上传应答文件及谈判截止日期

25.1实行网上投标(应答),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

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

(***********)”,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

→【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应答文件。如上传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采购

公告中的技术支持电话。如多次上传均告失败,请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前携带加密后的电子

投标文件(应答文件)送达至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分公

司)?楼?室(地址:****)协助上传,但上传过程中应答截止时间到达仍无法上传成功

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5.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11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

酌情延长谈判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谈判截止期

-36-

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5.3谈判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应答文件。

26.应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6.1供应商在提交应答文件后可对其应答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应答文件或在网上

进行撤销应答的操作。

26.2谈判截止时间以后不能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修改应答文件。

26.3从应答截止期至供应商在应答文件中确定的谈判应答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

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应答。

26.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退还应答文件。

五、谈判

27.谈判要求

27.1供应商须在谈判当日的谈判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应

答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

(***********)”,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应答)

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

密、查询开标情况。本项目谈判小组将于谈判应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到后一定时间内即开

始进行谈判。

27.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满足开标条件(①解密时间结束,解密后的投标(应答)

供应商数量满足开标要求或②解密时间结束前所有投标(应答)供应商均完成投标(应答)

文件解密)后,对投标(应答)文件进行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27.3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将食材、厨具、家具、窗帘、餐饮服务、物业管理、清扫服务、

保安服务、园林绿化、社工服务、“城市管家”十一类采购项目作为严管项目,实行“通

用品目+专业品目”组合抽取制。严管项目的范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上述所称专业品目是指,与项目采购标的相对应的品目,具体由采购人商采购代理机构根

据项目需求自主确定。通用品目具体由会计、审计、法律、人力资源管理、资产评估、金

融服务品目下的所有专家合并组成。专业品目下产生的专家人数占抽取总人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50%(含本数),除此之外的专家均从通用品目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家抽取规则无

需按此要求执行,具体严管项目的范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28.谈判应答文件的审查

28.1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应答无效处理,不得进入谈判:

具体内容见《资格性审查表》。

29.谈判应答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9.1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谈判应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

明,供应商应进行澄清、说明。

29.2允许供应商在谈判结束之前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完善,或

对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30.谈判方式及程序

30.1谈判方式为网下谈判,谈判程序如下:

30.2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代表和谈判小组成员到谈判现场填写谈判供应商签到表,

并交验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指被授权的谈判代表的身份证原件(非中国国籍管辖范

围人员,可以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被授权的谈判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也不是谈判应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中列明的可以对谈判应答文件的修改和

补充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则需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法人

-37-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授权委托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授权其在本项目谈判组织实施过程中

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被授权的谈判代表身份证原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30.3谈判主持人将在谈判现场宣布谈判规则和谈判纪律。

30.4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将就服务方案、报价及其它相关事项跟供应商进行谈判。采

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谈判小组应当通过市政府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告知所有参

加谈判的供应商。

30.5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应不少于三轮。谈判小

组将在每一轮谈判前向所有供应商公布各供应商最新的承诺及报价排名,但不得透露每一

家供应商的具体报价及技术资料。应答文件中的报价即为供应商的第一轮报价;最后一轮

谈判时供应商谈判代表将获得提示(提示为最后一轮谈判),供应商谈判代表应在规定的

时间内对应答文件进行最后更改及书面承诺(含最终报价)。

30.6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谈判应答文件、谈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

资料,对供应商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估与比较,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0.7谈判小组将对谈判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六、成交

31.应答无效

3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的谈判作应答无效处理:

具体内容见《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

注:《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的所有条款均为应答无效条款,对不属于

应答无效条款所列的其它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应答无效的理由。供应

商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应答无效处理。

32.成交

32.1谈判小组依据本须知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综合各家供应商最终的方

案、服务和投资等谈判结果并按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以评审信息为准]进行评审。

最低价法,是指应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以报

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应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

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2.2谈判小组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

供应商。

33.谈判结果公示

33.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谈判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政府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

告。供应商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提出。监督电话:0755-8394****。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审结果。

33.2质疑、投诉供应商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34.成交通知书

34.1采购结果公告公布以后,公示期内无有效质疑投诉,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可自行

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上打印《数字中标(成交)

通知书》。

34.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4.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权

吊销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35.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经本谈判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3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应答的权力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应答或

-38-

所有应答,以及宣布谈判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

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7.合同的签订

37.1成交供应商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谈判应答

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37.2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37.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

由同级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37.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

(转包)给他人。

38.履约担保

38.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对谈判须知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

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38.2,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

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不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除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39.合同备案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

按财政部门规定提交备案。

40.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通知》(深财发保

〔2022〕2号)相关规定执行。

41.项目验收

41.1采购人应当按照谈判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

42.宣传

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

宣传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形式:

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

b.案例介绍、推广等;

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

43.供应商违法责任

43.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

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

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谈判)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3.2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深财购〔2021〕51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

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所列情形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谈判

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1)谈判截止时间后,撤销应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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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3)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应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

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八、质疑处理

44.质疑提出与答复

44.1提出质疑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

提出质疑。

44.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

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4.3质疑条件

44.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

与的,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提出;

44.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招标(谈判)文件的质疑,为招标(谈判)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

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

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44.3.3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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