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车辆工程系新能源汽车中心八标段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车辆工程系新能源汽车中心八标段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15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499002025AGK02930
项目名称: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车辆工程系新能源汽车中心八标段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新能源驱动电机及动力电池控制实训设备 数量: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新能源驱动电机及动力电池控制实训设备,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动力电池智能拆装实训室设备 数量: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动力电池智能拆装实训室设备,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标项三 标项名称: 智能网联汽车实训室设备 数量: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智能网联汽车实训室设备,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2、3,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天内完成交付、培训,达到验收标准。;包 1,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天内完成交付、培训,达到验收标准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2、3: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15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15
开标地点: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世纪大厦A座14层1401会议室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世纪大厦A座14层1401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 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采购项目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缴纳,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础,收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费率标准的79%执行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115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中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世纪大厦A座14层
联系方式: 176********
3.采购代理机 构信息
项目联系人: 郭利帅、任金云、李福顺
电 话: 176********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车辆工程系新能源汽车中心八标段).docx
262.9K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车辆工程系新能源汽车中心八标段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 ||
| 行政区域 | 山西省 | 公告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43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 ||
| 开标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15 | ||
| 开标地点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世纪大厦A座14层1401会议室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世纪大厦A座14层1401室 | ||
| 预算金额 | ¥908.19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郭利帅、任金云、李福顺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76******** | ||
| 采购单位 |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115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山西中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世纪大厦A座14层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76******** | ||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车辆工程系新能源汽车中心八标段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1499002025AGK02930
采购人: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中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1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9
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29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36
第六部分合同文本38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45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车辆工程系新能源汽车中心八标段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15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1499002025AGK02930
2.项目名称: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车辆工程系新能源汽车中心八标段
3.预算金额:第一包:238.4万元;第二包:289.79万元;第三包:380万元。
4.最高限价:第一包:238.4万元;第二包:289.79万元;第三包:380万元。
5.采购需求:
本次招标共三个包,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实质上响应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其中:
第一包:新能源驱动电机及动力电池控制实训设备
| 序号 | 品目(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是否进口 | 是否为核心产品 |
| 1 | 新能源驱动电机及控制技术教学实训系统 | 2 | 套 | 否 | 否 |
| 2 | ※动力电池基础技能实训平台及数字化教学资源 | 1 | 套 | 否 | 是 |
| 1 | 套 | 否 | 是 |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第二包:动力电池智能拆装实训室设备
| 序号 | 品目(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是否进口 | 是否为核心产品 |
| 1 | ※动力电池智能拆装实训系统及专用仪器设备 | 1 | 套 | 否 | 是 |
| 1 | 套 | 否 | 是 |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包:智能网联汽车实训室设备
| 序号 | 品目(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是否进口 | 是否为核心产品 |
| 1 | 智能座舱实训平台 | 1 | 套 | 否 | 否 |
| 2 | ※车路协同自动驾驶小车开发平台 | 1 | 套 | 否 | 是 |
| 3 | 智能驾驶小车开发平台 | 1 | 套 | 否 | 否 |
| 4 |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教学实训平台 | 1 | 套 | 否 | 否 |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6.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天内完成交付、培训,达到验收标准。
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
8.质保期限:2年。
9.交货地点: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清徐校区。
10.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0时00分00秒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
2.地点:山西政府采购平台
(***********)线上免费获取。
3.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按照以下步骤获取招标文件:
(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
(2)请于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15分
2.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15分
3.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及格式要求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完成递交(上传),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2、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
3、现场解密或远程解密。现场解密时请投标人在开启现场携带编制投标文件时所使用的CA数字证书及个人电脑,也可远程解密。(投标人携带的个人电脑出现故障或因特殊原因未携带个人电脑的,可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备用电脑,但出现不利于投标人的任何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监督部门: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电话:********。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11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中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世纪大厦A座14层
联系方式:1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利帅、任金云、李福顺
电话:176********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本项目预算金额 | 第一包:238.4万元;第二包:289.79万元;第三包:380万元注:若报价超出预算金额,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 2 | 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标 | 是 |
| 3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否 |
| 4 | 投标文件份数 | 1.供应商需在政采云系统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份;未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解密时间30分钟。 |
| 5 | 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注: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注: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注: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注: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注: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注: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8.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此项内容不需要投标人提供)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查询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留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
| 6 | 投标人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投标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投标文件格式’),若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不提供;3.投标函(见‘投标文件格式’);4.投标(开标)报价一览表 (见‘投标文件格式’);5.商务条款响应表(见‘投标文件格式’);6.投标货物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见‘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或同投标货物型号一致的产品彩页;8.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配件、工具、备件清单;9.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10.售后服务承诺及服务保障、培训方案(部分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1.整体供货实施方案;1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
| 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 1.投标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2.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采购货物中如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加▲产品,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对于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如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4.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停止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产品生产者无需申领。此前已经获得销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或者提供。5.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6.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1)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中”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如评标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报价,同时可认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2)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货物服务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货物服务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6)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工业)。[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7.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二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成交、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三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价格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8.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①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②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9.投标人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对投标人的报价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并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10.《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强制采购或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不接受非强制采购产品。对于优先采购的绿色产品,给予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中小微企业,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绿色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等评审优惠措施,分别计算,叠加执行。 |
| 8 | 投标保证金金额及交纳要求 | 1、投标保证金金额:第一包:23800元;第二包:28900元;第三包:38000元。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如采用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且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二维码或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无效。评审时评磋商小组保留现场核查权利。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开户名称:山西中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城支行银行账号:4853********15银行行号:3********、保证金汇票、电汇等方式交纳后,须在汇款/转账凭单用途栏中写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后四位,仅方便查询)。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 |
| 9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 10 | 评标委员会构成 | 本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组成员由 5 人组成。 |
| 11 | 现场勘查 |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 12 | 标前答疑 |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电子响应须知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投标文件编制 | 1.1投标人应使用政采云系统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1.2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完成上传,保存后提交。1.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投标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 |
| 2 |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 2.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政采云系统发出解密指令,投标人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投标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2.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2.3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CA登录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2.4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包括以下情形:(1)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使用非本次投标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3)投标人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 |
| 3 | 其他 | 3.1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均采用电子形式进行。在评审过程中,当政采云系统出现异常情形时,经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评审活动。3.2待系统恢复后,采购代理机构须把线下开启、评审结果数据录入政采云系统。 |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单位。
2.2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执行机构。
2.3供应商:指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规定并提供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
2.6货物: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7服务:指招标文件所表述的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指如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等以及本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8招标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9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应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响应性文件。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备的条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3.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4本项目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投标(见前附表第2项)。
3.5本项目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参加投标(见前附表第3项)。
3.5.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本部分3.3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5.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投标人特殊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的同类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3.5.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招标要求
5.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所需服务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免费将中标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位置,免费进行安装、调试,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的约定。
6.通知
6.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或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所有已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代理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构成
7.1招标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投标须知
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合同文本;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明确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无效投标。
7.3除非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4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7.5招标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8.2澄清、修改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8.3澄清要求的提交: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询问。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8.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一旦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8.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投标人前附表第11、12项。而无论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投标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图纸中的说明等)以及投标人与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投标人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含前附表第5项)和商务技术文件(含前附表第6、7项)两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的货物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和政策要求的文件。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要求和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编排顺序及格式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加*项、政策性要求中国家强制性因素若有缺失或无效,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0.2投标文件其他要求
10.2.1纸质投标文件的编排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投标文件中复印件、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投标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投标人承担。
10.2.2格式要求
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投标文件格式”的,必须严格按照格式要求编制(投标人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等,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投标人自拟。
10.2.3报价文件的份数、装订、包装、密封及标记
10.2.3.1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次招标须递交的投标文件包含: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3.2纸质版投标文件的装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3.3纸质版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投标保证金
10.3.1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第8条。
10.3.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3.3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0.4投标报价
10.4.1投标人应针对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货物的货物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移交、验收和售后服务等的全过程服务进行报价。
10.4.2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投标货物有关的技术协助、货物运输、现场装卸、保险、安装、调试、培训、移交、验收、质保期维修维护、长期的售后服务以及应承担其他的义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投标人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招标文件绘述的工作时,不能或缺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供货合同时可以预料到。比如备品备件费,培训费,考察验收费,技术服务费,运费等一切与设备交货和售后有关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国外进口货物还应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包含从国外进口所有应纳税款和费用,含进口关税、增值税、商检费、报关费、仓储杂费等。
10.4.3进口产品报价方式
以“人民币”报价,包含进口环节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
10.4.4投标人应按投标货物数量、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保险、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认真填报投标(开标)报价一览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
10.4.5投标人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整包内容分别填报,不得拆包分项投标。
10.4.6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10.4.7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投标(开标)报价一览表显著处注明。
10.4.8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对应投标(开标)报价一览表、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10.4.9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10.4.10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1.2投标文件有固定格式要求的须按第八部分提供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
11.3投标(开标)报价一览表的内容,要求统一填写,除不得自行增减表头内容外,可根据填报情况变换表格格式(指横排或竖排)和增减行。
11.4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5投标人应保证纸质版投标文件与电子版内容严格一致,如果不一致,以电子为准。
11.6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1.7投标人须注意:为合理节约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评委会有权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2.1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12.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2.3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3.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CA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3.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章)、加盖电子CA章,否则将按投标无效处理。
13.4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投标人电子CA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13.5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四、投标文件的签收与退回
14.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未完成解密的,视为供应商退回投标文件。
14.2在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时间止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电子CA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
14.3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形需请示财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解密。
15.开标时间
15.1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1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包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6.4投标人撤标要求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投标人代表签署的书面形式提出,须经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否则不予撤回。
五、开标
17.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17.1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与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活动,并且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2开标会由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17.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7.4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7.5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
17.6投标人通过政采云平台解密投标文件。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8.组建资格证明文件审查小组和商务技术评标委员会
18.1组建资格证明文件评审小组
本次招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18.2组建评标委员会
18.2.1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1人/包和评审专家4人组成。
18.2.2评标委员会对3家及以上资格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估和比较。
18.2.3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18.2.4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18.2.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2.6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从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8.2.7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18.2.8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18.2.9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评审
投标文件的评审分资格证明文件的评审和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审。
19.1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核
19.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各投标人是否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行商务技术评标。
19.1.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人的资格性证明文件内容本身(需要进行网上查询核实的证明材料除外)。
19.1.3对前附表第5项中有资格、资信不合格的或未对其要求做出明确响应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9.1.4为保证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若有缺失或不符,开标后不允许补正或修正,且投标无效。
19.1.5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模糊不清的或存在疑问的资格性证明文件,在不影响投标是否有效的前提下,须经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
19.1.6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进行记录、编写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报告,并签字确认,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2商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19.2.1审查、评价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等实质性要求。
19.2.1.1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9.2.1.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3家及以上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2.1.3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商务技术文件是指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中的签署、商务与技术响应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商务技术文件。
19.2.1.4重大偏离系指商务技术文件中的签署、盖章及投标货物/服务名称、数量和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执行标准、验收标准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或产品质量、技术指标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实质条款;
B.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C.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D.“开标报价一览表”中投标货物/服务名称、数量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投标货物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执行标准、验收标准、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和交货期限等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或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E.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F.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9.2.1.5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19.2.1.6如果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9.2.1.7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的有效性。
19.2.1.8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9.2.1.9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19.2.2要求投标人对商务技术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19.2.2.1对于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9.2.2.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CA签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其的投标范围或者改变其商务技术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3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商务技术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名次排列。
19.2.2.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9.2.3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19.2.3.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判,只依据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招标文件中需要提交样品的情形除外)。
19.2.3.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3家及以上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0.评审复核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1.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和中标人
21.1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1.1.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用下列原则
21.1.1.1按评审后得分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1.1.1.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21.1.1.3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技术、服务等因素得分较高顺序排列。
21.1.1.4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当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1.1.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用下列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1.1.2.1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21.1.2.2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技术、服务等因素的优劣进行排列。
21.1.2.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当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1.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21.1.1.4或21.1.2.3规定处理。
21.3确定中标人
本次招标,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21.1、21.2原则确定中标人。
22.编写评标报告
22.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商务技术文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2.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2.3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23.评标过程保密
2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监督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3.2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4.关于投标人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均有权依法决定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5.无效投标与无效评标
25.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3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26.采购项目终止与处理
2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6.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如分包按包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项目(按包计)终止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6.3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7.中标结果公告
27.1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27.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7.3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8.中标通知
28.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8.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8.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中标服务费
29.1采购项目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缴纳,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础,收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费率标准的79%执行。
29.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中标服务费。
七.签订合同
30.签订合同
30.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0.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0.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30.4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0.5中标人一旦中标,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其他情形将被视为严重违约。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中标人中标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30.6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八、保密和披露
31.保密
31.1潜在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项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1.2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披露
32.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2.2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33.投标人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3.1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3.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3.3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5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3.6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3.7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3.7.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3.7.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若分包);
33.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3.7.4事实依据;
33.7.5必要的法律依据;
33.7.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8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33.9.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3.9.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3.9.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3.9.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33.9.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33.8.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33.9.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3.9.8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投标人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
33.9.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33.9.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3.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33.11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33.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投标人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3.13.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33.13.2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机财政部门。
33.14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3.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山西中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世纪大厦A座14层
联系人:郭利帅、任金云、李福顺、张正
联系电话:176********
十、违约处罚
34.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34.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34.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3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约;
34.4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4.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35.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三)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36.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7.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十一、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内容认定(如适用)
1.投标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2.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采购货物中如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加▲产品,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对于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如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4.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
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停止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产品生产者无需申领。此前已经获得销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或者提供。
5.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6.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1)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中”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如评标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报价,同时可认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货物服务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货物服务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
7.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二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成交、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价格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①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②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9.投标人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对投标人的报价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并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10.《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强制采购或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不接受非强制采购产品。对于优先采购的绿色产品,给予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中小微企业,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绿色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等评审优惠措施,分别计算,叠加执行。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 营业执照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财务报告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基本资质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基本资质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基本资质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基本资质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基本资质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 序号 | 内容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报价 | (1)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2 | 商务资信 |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招标文件无效响应的情形及满足招标文件中带▲号项等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3 | 技术 | (1)投标文件中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不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说明:
1.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2.审查时,对特殊情况的处理评标委员会要遵循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25条规定的原则。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
1.投标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2.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采购货物中如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加▲产品,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对于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如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4.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
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停止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产品生产者无需申领。此前已经获得销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或者提供。
5.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6.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1)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中”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如评标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报价,同时可认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货物服务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货物服务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
7.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二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成交、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价格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①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②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9.投标人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对投标人的报价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并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10.《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强制采购或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不接受非强制采购产品。对于优先采购的绿色产品,给予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中小微企业,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绿色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等评审优惠措施,分别计算,叠加执行。
四、无效投标的情形
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五、评分细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且不少于三家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填写打分表。综合评分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货物的技术性能和投标方案的合理性、企业合同执行能力、信誉、售后服务、政策因素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所有评委对某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的算术和的平均值加某投标人的报价得分,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1.分值分配
(1)价格部分:30分
(2)商务部分:10分
(3)技术部分:60分
2.评定内容及标准
| 项目 | 分项名称 | 评分标准 | 满分 |
| 价格部分 | 报价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有效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 30分 |
| 商务部分 | 供应商业绩 | 以投标人近三年内(*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签署并已完成的同类项目案例的合同为准,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供货明细及结算凭证(银行回单或发票等)的扫描件。每提供一项近三年签署并已完成的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指采购包内容涉及的科研仪器设备或实验室仪器设备)合同案例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10分。 | 10分 |
| 技术部分 | 产品技术性能指标 |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货物的技术指标要求与投标文件中货物的技术指标进行对比后打分;所投货物技术指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的,得30分。一般性技术指标有负偏离的,有一项扣1分,其中单套设备中单个组件负偏离超过3项(含3项)技术部分评审因素部分不得分;每包所有设备负偏离总计超过9项(含9项)技术部分评审因素部分不得分。 | 30分 |
| 实施方案 | 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总体目标;②组织实施计划;③项目实施进度计划;④项目进度保障措施;⑤项目质量控制措施;⑥技术团队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职责、劳务合同或社保证明。每项内容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完善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1分,每项如有缺陷或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 | 6分 | |
| 供货方案 | 供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组织能力;②供货时间(至少包含时间节点需符合采购人要求);③货物的供应及运输(至少包含运输环节计划,与供货时间相匹配)④;易损部件包装(保证易损部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的措施);⑤运输过程应急预案;⑥验收方案。每项内容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完善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1分,每项如有缺陷或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 | 6分 | |
| 安装调试方案 |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安装调试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职责、劳务合同或社保证明;②安装准备;③安装流程;④调试程序;⑤安全保障措施;⑥应急预案。每项内容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完善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1分,每项如有缺陷或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 | 6分 | |
| 培训方案 | 针对本项目产品的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培训目标、计划;②培训方式、内容;③培训时间、地点;④培训师资、资料;⑤培训考核、效果;⑥培训合作、费用。每项内容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完善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1分,每项如有缺陷得或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 | 6分 | |
| 售后服务 | 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内容;②售后服务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职责、劳务合同或社保证明;③故障处理流程;④备品备件情况;⑤本地售后机构及维修响应时间;⑥定期回访及定期维护保养措施;⑦应急维修响应情况;⑧对质量保修期外的维修、维护政策。每项内容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完善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0.5分,每项如有缺陷或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 | 6分 | |
| 免费配套服务时间:根据投标人承诺的所投货物除享受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免费配套服务时间外,承诺生产厂家的免费配套服务期限每增加一年,得1分;提供投标人承诺的免费配套服务期限每增加一年,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2分。 | |||
| 注:1、货物需求中技术参数含“▲标注项”的指标为实质性指标,实质性指标不得负偏离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未标注“▲”为评分考量内容。2、缺陷是指:语言错误、存在歧义;对项目理解片面,未能一定程度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不能更好实现采购目标;内容描述不完整、过于简单;凭空编造、与本项目无关或驳于项目的实施等。3、招标文件未详细要求的,若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标准,本项所述“高于招标文件要求”,评定标准变更为“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招标文件未详细要求的,且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行业惯例,本项所述“高于招标文件要求”,评定标准变更为“高于行业惯例”。评审专家应对供应商提出的相关标准或行业惯例进行判定,供应商所述内容不实的,相应项不得分。 | |||
| 合 计 | 100分 | ||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次项目共分为三个包,其中:第一包:新能源驱动电机及动力电池控制实训设备;第二包:动力电池智能拆装实训室设备;第三包:智能网联汽车实训室设备。
二、商务要求
(一)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天内完成交付、培训,达到验收标准。
(二)交货地点: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清徐校区
(三)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
(四)质保期:2年
(五)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成交投标人在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内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验收合格,采购人在收到成交投标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向成交投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0%。否则,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六)履约保证金:
(1)成交金额的10%。
(2)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给采购人。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经采购人技术验收合格,以非现金方式无息退还5%的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认真履约且无任何违约,免费配套服务期满,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以非现金方式无息退还剩余5%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每次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还。
(七)运输要求:涉及产品运输的,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及时无误运输至交货地点,并经采购人确认无误。
(八)售后服务要求:
1、提供本项目售后服务总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2、具备稳定的技术支持团队,具备开展项目实施和技术支持,现场技术支援的能力,提供技术团队人员配置情况的清单。
3、提供售后保障措施。(故障应急响应速度、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响应机制。)
(1)质保期2年内免费保修(人为因素除外),即质保期内对所有货物进行免费无偿维护服务,如果出现非人为因素的质量问题,免费予以维护。
(2)服务响应时间,提供7×24技术支持,在接到客户要求维护的通知后,由专业人员0.5小时内响应,6小时内提出具体解决方案,12小时内专业技术人员上门现场解决,恢复正常。
(3)在设备使用中不管质保期内还是质保期外,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和安全补丁的安装或升级。
(4)设备超过质保期后,如出现故障,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只收取成本。
4、培训要求:提供系统培训,包括操作使用、注意事项和相关理论知识,结构介绍、日常维护等,要求培训形式灵活,达到用户基本掌握设备和软件的使用方法为标准。三、技术参数
第一包新能源驱动电机及动力电池控制实训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