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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赫章县第一中学宿舍楼维修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 JXL-ZFCG-********
采购预算: ********.11 元
最高限价: ********.11 元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预算确定依据: 赫章县政府采购计划书【2025】1982号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给代理机构)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 赫章县教育局
项目联系人: 毛会
联系电话: 155********
2、代理机构
代理全称: 贵州聚信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宋侃
联系方式: 139********
五、附件
附件信息:
赫章县第一中学宿舍楼维修改造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pdf
802.2K
赫章县第一中学宿舍楼维修改造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需求公示版本,以最终发布文件为准)
| 项目编号: | JXL-ZFCG-******** | ||
| 项目名称: | 赫章县第一中学宿舍楼维修改造项目 |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采购类别: | 工程 |
| 采购人: | 赫章县教育局 | ||
| 详细地址: | 赫章县西客运站 | ||
| 联系人: | 毛会 | 联系电话: | 155******** |
| 代理机构: | 贵州聚信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详细地址: | 六盘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贵州西部农产品物流园配套商业区 | ||
| 联系人: | 宋侃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08 |
| 采购单位意见(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 |||
编制日期:二0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第四章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响应性文件编制要求,报价要求和磋商保证金缴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
的情形
第六章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七章采购项目的工程量、数量、服务标准、验收、商务要求等要求
第八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九章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第十章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第十一章磋商程序、评定成交标准、磋商原则及磋商纪律
第十二章磋商有效期
第十三章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第十四章采购代理机构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第十五章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地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
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第十六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赫章县第一中学宿舍楼维修改造项目的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网上获取
磋商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3: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性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赫章县第一中学宿舍楼维修改造项目
项目序列号:/
预算金额(元):********.11
最高限价(元):********.11
采购需求:建设内容包括地面铺装28246㎡,踢脚线15538m,墙面粉刷6170㎡,卫
生间吊顶2282㎡,阳台吊顶2969㎡,厕所防水处理21981㎡等;具体内容详见竞
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
标项一
标项名称:赫章县第一中学宿舍楼维修改造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1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建设内容包括地面铺装28246㎡,踢脚线
15538m,墙面粉刷6170㎡,卫生间吊顶2282㎡,阳台吊顶2969㎡,厕所防水处
理21981㎡等;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
合同履约期限: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殊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
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2025年月日00时00分至2025年月日23时59分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网上获取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5年月日13时00分
磋商时间:2025年月日13时00分
地点: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
五、开启(解密)时间:2025年月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供应商将响应文件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市公
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系统,并于开标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解密响应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2.磋商保证金缴纳
2.1.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合法担保机构出具的保
函、磋商保证金承诺函,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整,缴纳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3点00
分前。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绑定磋商保证金的,不能上传响应文件的责任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
2.2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缴纳到毕节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账户,且确保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到账并检查绑定成功,未绑定成功,不能
上传响应文件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以到账时间为准,由于跨行转账需一定时
间,为确保保证金按时到账,请尽早交纳保证金)。
2.2.1.缴纳费用之前请确保缴费账户已在交易系统注册登记且生效,所注册的账户信
息准确无误(账户类别、账户名称、账号、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号、开户银行名称及
开户支行号),缴纳费用时请在银行汇款单备注、附言、用途、说明、附加信息、摘
要处填写报价随机码(只填写随机码且字体清晰,有其他汉字或符号等内容作为无效
费用),否则将影响缴纳的费用到账,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上传《响应文
件》前,必须确认所交纳的保证金与本项目绑定,否则不能进行《响应文件》的上传
(说明:暂不支持工商银行网银及其他网银转账会自带备注内容的银行。暂不支持手
机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关于、保证金与项目的绑定方法,请认真阅读毕节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的指南)。
2.2.2.磋商保证金缴纳信息
账户名称: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7********000969
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联系人:财务部;
联系电话(传真):********。
2.3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合法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保函、保证金承诺函提供磋商
保证的,需符合以下规定:
2.3.1供应商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的电子保函:包含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保证金承诺函等(注:其内容应载有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保证金金额、有效期,且其有效期应不小于磋商
有效期),可直接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并下载电子保函截图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放
入响应文件中,不再验证真伪。
2.3.2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目前暂不支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外办理的电子保函:包含银行
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
3.敬告:
(1)《响应文件》的制作、上传、签到、解密和磋商操作必须完全符合毕节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要求,否则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详询技术
支持方。
(2)供应商必须保证在磋商过程中随时处于在线状态。在磋商小组发出响应或报价通
知后20分钟内,供应商未按时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有效磋商途径进行响应或报价的,将
视作无补充响应内4.容或按其上一轮报价作为其本轮最终报价(第一轮在线报价20
分钟内未实质响应的该轮报价即为其基础报价,第二轮在线报价20分钟内未实质响应
的该轮报价即为其第一轮报价,以此类推)。请各供应商在参加报价前,认真阅读并
熟悉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及业务系统操作流程。
4.办理CA、“标信通”APP及网上上传响应文件事宜及技术支持方:
4.1进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
台的供应商,需登陆获知注册办理电子密钥(CA)或“标信通”APP的相关事宜,按
要求办理供应商电子密钥(CA)或“标信通”APP后,即可参加本项目网上报名、交
费、下载采购文件、上传响应文件、加解密响应文件等事项。(注:加密、解密使用
的CA或“标信通”APP须保持一致)
4.2办理电子密钥(CA)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CA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传真):********(华测CA)、********(贵州CA--应急联系人
156********)。
4.3办理“标信通”APP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标信智链(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应急联系电话:187********。
注意:潜在供应商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登录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
报名并通过审核后才能下载《磋商书》制作工具并取得上传响应文件资格;
4.4制作、上传响应文件技术支持:
联系人:信源公司
电话(传真):********、********。
5.是否组织踏勘:由供应商自行踏勘。
6.公告媒体:贵州省政府采购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名称:赫章县教育局
项目联系人:毛老师
地址:赫章县西客运站
联系方式:1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贵州聚信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六盘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贵州西部农产品物流园配套商业区
联系人:宋侃
电话:13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A说明
1.合格供应商的范围:
1.1货物类应具备相关制造或销售许可证明和供货能力的国内代理商或制造商,服
务类应具备提供相关服务、技术设备、人员配置等能力的供应商,工程类因具备对
工程项目进行实施等相关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并且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给采购人使
用的供应商。
1.2允许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或得到有关部门准许提供的服务以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
工程的供应商。
1.3未在财政部门列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出具未被财政部门列入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书面承诺。
1.4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
资格条件要求。
1.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法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7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第一章所指的采购人。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贵州聚信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采购人”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性文件的生产商或供应商。
2.5“买方”的定义同“采购人”。
2.6“卖方”的定义同“供应商”。
2.7“供应商”的定义同“供应商”。
2.8“货物”系指卖方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
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9“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
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磋商费用:
3.1无论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
部费用。
B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4.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第四章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
料;
第五章响应性文件编制要求,磋商报价要求和磋商保证金缴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
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第六章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第七章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
第八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九章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十章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第十一章磋商程序、评定标准、磋商原则及纪律
第十二章磋商有效期
第十三章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第十四章采购代理机构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第十五章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地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第十六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
提供响应性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磋商对竞争性磋商采购
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可能被拒绝。
6.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
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
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
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
7.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供应商提问的澄
清,均可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7.2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报、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竞争性
磋商采购文件的每一供应商。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
有供应商有约束力。
C响应性文件的递交
8.响应性文件递交:
8.1加密响应性文件电子档上传。
8.2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性文件。
8.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解密的,投标无效。
8.3成功解密的响应性文件满足三家及以上。
9.响应性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9.1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对上传的电子响应性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
9.2磋商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响应性文件。
9.3供应商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响应性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响应性文件。否则采购
人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D无效响应性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定原则
10.无效情形:
10.1.1磋商函、商务要求条款偏离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不完整;
10.1.2供应商相互串通或恶意报价的;
10.1.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10.1.4响应性文件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不符的;
10.1.5向采购主管单位、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10.1.6拒绝财政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10.1.7响应性文件中的资料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10.1.8响应性文件承诺的工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10.1.9响应书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出现负偏离的;
10.1.10私自更改、删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主要指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
量、服务要求、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中所要求的内容、数量、单位等;
10.1.11响应性文件中的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商务资料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
求的。
10.1.12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10.1.13最后报价被磋商小组认定低于成本价的。
10.1.14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密电子响应性文件的;
10.1.15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使用响应性文件制作系统编制响应性文件的;
10.1.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定原则:
10.2.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10.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2.3在采购过程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最后报价
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或财政部财库[2015]124号文件情形的除外。
10.2.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磋商
11.磋商
11.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磋商。
12.竞争性磋商小组
12.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其成员
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3名专家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对响应性文件进行评审。
13.响应性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13.1磋商后,磋商小组将组织审查响应性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
证金是否已提供,响应性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
准;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小写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
准。若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响应性文件将被拒绝。
13.2磋商小组将确定每一响应性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
应,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性文件是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
13.3磋商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性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
销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性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性文件。
14.响应性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
应商对响应性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
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内容作为响应性文件的一部分。
14.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公
章。
15.保密:
15.1有关响应性文件的审查、澄清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
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
15.2供应商不得干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恶意串通
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恶意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
其响应性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授意撤销、修改响应性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
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F成交
17.成交准则:
17.1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
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17.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
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供应商
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
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8.成交通知:
18.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
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8.2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采取有效的通知
方式。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
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8.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依据。
19.签订合同:
19.1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中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按照竞争性磋
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
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9.2供应商应承诺如本单位成交后在签订合同前2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组成员相关
证书原件给采购人进行审核,未对该条承诺的其响应性文件为无效文件。
19.3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
据。
19.5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
件确定的合同文本格式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采购金额、
技术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9.6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
机构提交合同扫描件壹份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合同公告。
19.7公告履约验收报告,采购人应当按照财库(2016)205号要求,加强履约验收管
理工作。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于
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报告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进行公告。
20.除资格审查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
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
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21.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
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原则:
22.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
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也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
可以顺延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磋商。
22.2采购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3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2.4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
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的原
因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23.成交服务费:向此项目相关供应商收取服务费。
G质疑、投诉
24.质疑: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到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
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5.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26.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7.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8.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9.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
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提出。
30.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
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
应商。
3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现场递交纸质书面质疑函或邮寄纸质书面质疑函送达
(一)接收单位的名称:贵州聚信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接收单位的地址:六盘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贵州西部农产品物流园配套商业区
(三)联系人的姓名:宋侃
(四)联系电话:133********
(五)联系邮箱:********@qq.com
(六)邮政编码:550000
32.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有关规
定,向采购人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3.投诉主体:赫章县财政局,联系电话:********。
34.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
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35.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6.投诉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七条第二
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37.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8.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
投诉事项除外。
H法律责任
39.法律责任: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有关规定处理。
I其他
40.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进口
产品。
4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未标明有进口产品,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
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4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
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43.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
数;所称“不足”,不包括本数。
44.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所引向法律制度,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的变化导致不
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竞争性磋商采
购文件不在做调整。
第三章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资格证明文件 | 提供 | |
| 1 | 若是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与磋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包含被授权人身份,身份证正反两面) | 按格式文本要求填制、签字或盖章 |
| 2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提供相关材料加加盖电子公章 |
| 3 |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或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 提供相关材料加加盖电子公章 |
| 5 |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提供书面承诺并加加盖电子公章 |
| 6 | 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至磋商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或无欠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 提供相关材料加加盖电子公章 |
| 7 |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提供相关材料加加盖电子公章 |
| 8 | 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磋商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 | 提供相关承诺加加盖电子公章 |
| 8 | 果 | 提供相关承诺加加盖电子公章 |
| 9 | 特殊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 提供证明材料加加盖电子公章 |
| 10 | 承诺函 | 提供相关承诺加加盖电子公章 |
| 11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按文件格式提供加盖公章 |
第四章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财库【2022】19号规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
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
企业。
2.2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3小型、微型企业成交后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
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
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3.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政
府采购优惠政策。
4.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满足[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
4.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二、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同时按第三条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
材料提供资料,才能享受相应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三、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1小型、微型企业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才能按价格给予
1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规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1监狱企业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的证明文件,才能按照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政府采
购优惠政策。
3.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才能按
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Y<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 营业收入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 (Y)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 | 100≤Y<1000 | Y<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 | 100≤Z<8000 | Z<100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
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
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
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
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
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
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
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
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
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
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
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4.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第五章响应性文件编制要求,报价要求和磋商保证金缴纳、退还
方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一、响应性文件编制要求及报价要求
1.磋商语言及计量单位:
1.1响应性文件及磋商和采购人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1.2除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响应性文件的编制
2.1.1响应性文件应采用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响应性文件格式文本”。
2.2施工承诺书:按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及费用项目清单逐条承诺(承诺以黔建建
字〔2018〕670号内容为准),未进行承诺的其响应性文件为无效文件。
3.报价要求
3.1供应商应按响应性文件格式中分项报价表格式,填写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如果单
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
3.2实行二轮报价。
4.磋商货币:
4.1供应商一律用人民币填报。
5.货物和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性文件:
5.1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性
文件,作为响应性文件的一部分。
5.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一份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
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规格、技术参数偏离情况说明。
二、供应商须交保证金到如下账户
1.磋商保证金缴纳
1.1.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合法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磋
商保证金承诺函,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整,缴纳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3点00分前。供应商未
在规定时间绑定磋商保证金的,不能上传响应文件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缴纳到毕节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账户,且确保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到账并检查绑定成功,未绑定成功,不能上传响应
文件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以到账时间为准,由于跨行转账需一定时间,为确保保
证金按时到账,请尽早交纳保证金)。
1.2.1.缴纳费用之前请确保缴费账户已在交易系统注册登记且生效,所注册的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账户类别、账户名称、账号、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号、开户银行名称及开户支行号),缴纳费用
时请在银行汇款单备注、附言、用途、说明、附加信息、摘要处填写报价随机码(只填写随机码
且字体清晰,有其他汉字或符号等内容作为无效费用),否则将影响缴纳的费用到账,责任由供
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前,必须确认所交纳的保证金与本项目绑定,否则不能
进行《响应文件》的上传(说明:暂不支持工商银行网银及其他网银转账会自带备注内容的银行
。暂不支持手机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关于、保证金与项目的绑定方法,请认真阅读毕节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的指南)。
1.2.2.磋商保证金缴纳信息
账户名称: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7********000969
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联系人:财务部;
联系电话(传真):********。
1.3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合法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保函、保证金承诺函提供磋商保证的,需符
合以下规定:
1.3.1供应商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的电子保函:包含银行保函、保
证保险、担保保函、保证金承诺函等(注:其内容应载有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
目编号、保证金金额、有效期,且其有效期应不小于磋商有效期),可直接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并
下载电子保函截图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放入响应文件中,不再验证真伪。
1.3.2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目前暂不支持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外办理的电子保函:包含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
函等。
2.转账方式支持网上银行(工商银行除外)及柜台转账两种方式,不支持超级网银(手机银行)
及第三方平台支付。
3.关于保证金与项目的绑定方法,请认真阅读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的指南。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性文件的;
4.2供应商在响应性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3除因不可抗力以外,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5供应商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响应性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6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的条件提供服务的;
4.7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4.8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响应性文件有效期:
5.1响应性文件从评审之日起,响应性文件有效期为90天,特殊项目在“技术规格及要求”部分
另行规定。
6.响应性文件的其他要求。
第六章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1.采购预算:********.11
2.最高限价:********.11
第七章采购项目的工程量、数量、服务标准、验收、商务要求等要求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1.建设内容
赫章县第一中学A—F栋学生宿舍装修项目共涉及6栋学生宿舍,其中包含:
(1)学生宿舍803间、值班室和生活老师休息室14间、教师值班室8间
等室内装修;
(2)学生宿舍公共厕所、洗漱间(含洗衣房)、楼梯间、走廊等公共空
间装修;
(3)学生宿舍屋顶防水建设。
2.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包括金属门窗拆除1620樘,金属门联窗拆除81樘,花洒卫生洁
具拆除810套,洗脸盆卫生洁具拆除1620套,平面砂浆找平层24930.97㎡,
PVC卷材地面24930.97㎡,抹灰面油漆109814.31㎡,防盗门1197㎡,金属(塑钢)
门3210.06㎡,金属(塑钢)窗1371.42㎡,定制洗漱台810套,洗漱用品摆放架810
套。
建设内容包括金属门窗拆除1620樘,金属门联窗拆除81樘,花洒卫生洁
具拆除810套,洗脸盆卫生洁具拆除1620套,平面砂浆找平层24930.97㎡,
PVC卷材地面24930.97㎡,抹灰面油漆109814.31㎡,防盗门1197㎡,金属(塑钢)
门3210.06㎡,金属(塑钢)窗1371.42㎡,定制洗漱台810套,洗漱用品摆放架810
套。
二、工程量清单
三、商务要求
1.验收标准: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验,各项技术参数及要求指标必须达到合
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
2.招标范围:该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范围等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的施工和与有关部门的验
收、移交工作等。(如需踏勘请联系采购人自行踏勘)
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4.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5.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内完成并交付使用。
6.施工地点:赫章县第一中学校园内。
7.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一
次性无息返还。
8.质量保证金待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退还。有质量问题的由成交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
修,若成交单位未响应维修的由采购人另行安排维修,维修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或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二)其它:
1.须单独承诺: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安全规范及标准,因违反相关施工安全规范
及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所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须单独承诺: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不服从采购人安排,在收到采购人的《整改通知单》
三次整改后仍不满足采购人要求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清场及追究谈判成交供应商相应违约责任。
3.须单独承诺: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5日历天内将本项目涉及的所有主材务必到场,并
必须经过采购人确认,若发现使用劣质材料,成交供应商除负责无条件更换直至采购人满意之外,还要承
担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并给予重罚。
4.质保期: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
5.质保期内所有维修、更换配件及技术服务均为全免费(供应商承担全部费用),时间自工程最终验
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6.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由承包人承诺全额支付当期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产生拖欠
情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供应商须承诺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未更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
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等,采购人有权按有利于采购人的方式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供应
商多计的不予计算,少计的视为已包括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中(此项需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附在商务部分“其他材料”)
8.供应商须承诺最终竣工结算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建安工程费金额。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设
计变更部分,变更内容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证后方可纳入结算。
9.供应商须承诺:若我公司成为中标单位,我单位承诺在投标文件明确的时间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每拖
延一天自愿承担合同总金额2‰的损失,拖延10天以上,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对该项目造成
的一切损失,并上报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0.供应商须承诺:磋商结束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保留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一步核实的权利,若发现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作无效供应商处理,将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相关部门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11.未尽事宜,合同签订时约定。
(三)工程量清单
一、磋商报价
1.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进行报价;
2.计价依据:按照贵州省计价定额2016版及配套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03期毕节地区价格,市场价及结合企业自身情
况报价。
3.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供应商不得修改。否则,将被
认定为无效标。
4.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5.磋商报价应包括供应商成交后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
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
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二、结算计价依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贵州省2016版五
部《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并结合供应商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编制投标报价。
2.缺项部分计价(设计图纸以外的实施内容):①按工程量以实际收方量为准;缺项部分按《贵州省
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
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
价定额》(2016版)及其配套的定额解释和相关配套文件,结合《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0-
2013》进行重组综合单价确定缺项部分的单价;当单项工程量超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10%时,工程量超过
10%后的单价按磋商综合单价的95%结算;工程量清单描述与实施现场不符以实施现场为准。②当工程量减
少>10%时,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方式如下:成交综合单价大于业主方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
项的综合单价时,按成交综合单价结算;成交综合单价小于业主方招标控制价的对应清单项的综合单价
时,按业主方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结算。
3、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由业主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同意后的签证或变更为工
程结算计费依据,并计入结算。
4、最终结算:最终结算以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结算为准。
第八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限参考,具体相关事宜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
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7.工程概算投资:。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四、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形式,合同价为,结算价为经审计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 |||
|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 |||
|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
| (4)暂列金额: | |||
|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六、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姓名:,职称:
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安全生产考核证号(B类):
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施工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质(检)量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安全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证号(C类):
材料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造价人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
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非法人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
效。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
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十四、合同份数 | 生效。 | ||
| 本合同在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 份,承包人执 | ||
| 发包人: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地址: | 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电话: | 电话: | ||
| 电话: | 电话: | 竞争性磋商文件 | |
| 传真: |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 传真: |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
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
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
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
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
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
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
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
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
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
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
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
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
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
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
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
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
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
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
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
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
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
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
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
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
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
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
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
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
人和监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
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
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
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
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
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
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
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