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本级2025年度养老服务保险采购项目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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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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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本级2025年度养老服务保险采购项目征求意见公告

一、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

(一)采购编号: HBFYTZ-********-F118

(二)项目名称: 2025年度养老服务保险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105-2025-01287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汉阳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备案编号:420105-2025-01287),湖北丰溢同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的委托,对2025年度养老服务保险采购项目以分散采购组织形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详见公告附件。

(三)项目预算: 30.215 万元,预算控制最高价: 30.215 万元。

三、征求意见截止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征求意见的提交方式

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在公示期内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湖北丰溢同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9栋2层),同时还须将反馈意见的电子文档(word版本)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关于(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反馈意见”,邮件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如为自然人可不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采购文件或采购需求

详见公告附件。

六、本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

采购人: 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本级

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号

联系人姓名: 何成

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 湖北丰溢同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中北路166号春树里9栋2层

项目联系人: 胡丽萍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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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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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511/notice_fe7f411def2841ae95bfc2d6a5a6912f.html

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FYTZ-********-F118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05-2025-01287

3、项目名称:2025年度养老服务保险采购项目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万元):30.215

6、最高限价(如有):30.215万元

7、采购需求: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

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具体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8、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

二、项目商务、技术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采购标的:2025年度养老服务保险采购项目

2、目标: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及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

(二)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如上述要求高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上述要求执行;低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三)采购标的服务内容、采购项目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采购标的服务内容:

1.1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1)保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入住对象。

(2)保险期限、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1)保险期限:保期一年,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2)保险费(限价):团体保险费用为115元/年/床,床位数量1800床,据实结算(此部分费用的⅓由养老院自行支付)。

3)保险金额:

最高赔付保险金金额: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身故最高赔付保险金金额10万元、意外残疾最高赔付保险金金额10万元、意外烧伤最高赔付保险金金额10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住院医疗费用最高赔付保险金额4万元;意外住院津贴金额100元/天,累计给付日数180日。

(3)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在采购人认可的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最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在采购人认可的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

保协发(2013)88号)”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

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

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号)”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位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合计的累计给付金额

以保险金额为限,两项保险责任项下合计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最高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意外残疾保险责任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最高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在采购人认可的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因遭受

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烧伤,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

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采购人认可的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因遭受意

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

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次免赔额后,

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均按

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

金额达到最高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采购人认可的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因遭受意

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

险人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现金补贴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

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中,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

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

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协议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额

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1.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1)保险场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

(2)保险对象: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内活动的人员及在家中接受养老服务网点护理员上门服务时的老人。

(3)保险期限:保期一年;

(4)保险费(限价):每个场地1400元/年/场地,数量115个,据实结算。

(5)最高赔付保险金额:

1)每次意外事故最高赔付保险金额200万元;

2)每次意外事故人身伤亡最高赔付保险金额200万元;

3)每人意外事故最高赔付保险金额8万元;

4)每人意外医疗最高赔付保险金额2万元;

5)每个场地年度累计最高赔付保险金额500万元。

(6)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对象在采购人认可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或在家中接受养老服务网点护理员上门服务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最高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保险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最高赔付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保险对象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对象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7)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对象在采购人认可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或在家中接受养老服务网点护理员上门服务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统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保险对象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保险对象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8)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对象在采购人认可的社区养老设施场地或在家中接受养老服务网点护理员上门服务时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保险对象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次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对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对象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保险对象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保险对象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保险对象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中,若保险对象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协议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每次意外事故最高赔付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每次意外事故人身伤亡最高赔付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每人意外事故最高赔付保险金额不得低于8万元,每人意外医疗最高赔付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万元,每个场地年度累计最高赔付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9)保险责任范围及要求

1)在采购人认可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活动或在家中接受养老服务网点护理员上门服务时发生的意外伤害属保险责任。

2)服务地点按采购人投保时提供的场地清单为准。

3)按季组织开展相关保险宣传工作。

2、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3、采购项目实施地点:武汉市汉阳区。

(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设立专门服务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投保对象的登记统计、合同内容变更、

被保险人人员变更、保险赔案资料收取: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咨询及

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2、坚持快速理赔。在申请给付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保险人在七个工作日

内给付保险金。

3、实行预付赔款。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若其经济困难,保险人应根据医疗需要,预付部分医疗理赔金。

4、定点医院应包括县级(含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医院。

5、承保期间,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6、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可采取进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对在投保时约定的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保险人应认真履行。

7、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在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8、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应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协助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9、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10、保险责任开始后,采购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采购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11、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并提供服务。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人员要求

★1、为本项目组建不低于2人的专项服务小组,协助采购人做好投保、资料整理、理赔等日常工作。拟派的专职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

★2、投标人须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随意更换拟派的专职服务人员,如需更换专职服务人员,投标人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出申请,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六)采购标的的报价、验收及付款

1、报价要求:本项目按总价进行报价,投标人报价时必须考虑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合同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等一并报价。所报价格需包含以上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采购人概不负责。

2、验收标准要求: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3、验收资料要求:工作中各项资料数据要准确、完整,按行业规定要求全部整理归档,方便采购人及相关部门检查及使用,需交付的单据按相关要求开具,并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有关项目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

4、结算方式:根据实际床位数及每个场地据实结算。年度总结算费用不超过采购预算金额。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生效的保单和完税发票,采购人核对无误后一次性支付。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投保人申请退保或减保的,应提供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的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否则,投保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2、双方对涉及对方的信息均具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未经投保人许可,保险人不得对外披露或用作他途,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3、采购人及中标人的职责划分等详细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4、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可行的保险方案、服务方案、项目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应的解决措施、人员安排、应急响应及保障、服务延续性、合理化建议等内容。

5、投标人商务能力组成

(1)类似业绩

(2)理赔经验

6、投标人技术方案组成

(1)保险方案

(2)服务方案

(3)项目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应的解决措施

(4)人员安排

(5)应急响应及保障

(6)服务延续性

(7)合理化建议

注:采购需求中关于“★”加粗的条款均被视为不可偏离的指标要求,必须一一响应。若有一项关于“★”加粗的条款指标要求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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