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太原理工大学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太原理工大学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499002025ATP03268
项目名称: 太原理工大学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 数量: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具有强大的适应能力,其独特的跟管钻进技术可以有效防止钻孔塌孔、卡钻等问题,确保在复杂地质条件下顺利钻进。无论是坚硬的岩石层还是松软的煤层,钻机都能够稳定工作,为救援行动提供可靠的通道保障,提高救援工作的有效性和成功率。升产线设备诊断预警、工艺优化、安全管理,并构建智能知识库支持工业人工智能教学实践。具体详见“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完成所供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达到技术验收标准;对所供货物的免费配套服务期限按合同条款执行。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本项目应具有的特定资质条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南中环街200号企联大厦西区16层会议室太原市南中环街200号企联大厦西区16层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 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以本项目各包成交金额为计费依据,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结果的68%,作为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太原理工大学
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中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环街200号企联大厦西区16层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赵有珠、吴丽琴、史婧婧、雷希希、杨佳
电 话: ********
附件信息:
太原理工大学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竞争性谈判文件.doc
1.3M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太原理工大学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太原理工大学 | ||
| 行政区域 | 山西省 | 公告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20:55 |
|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 |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 ||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详见公告正文 | ||
| 预算金额 | ¥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赵有珠、吴丽琴、史婧婧、雷希希、杨佳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 采购单位 | 太原理工大学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山西中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环街200号企联大厦西区16层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太原理工大学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
项目编号:1499002025ATP03268(SXZT-TYLGZFCG2025-A0078)
采购人:太原理工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中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1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2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42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48
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55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55
第八部分相关附件61
第1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
| 项目概况:太原理工大学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99002025ATP03268(SXZT-TYLGZFCG2025-A0078)
项目名称:太原理工大学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00
最高限价(元):********.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
数量:1
预算金额(元):********.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具有强大的适应能力,其独特的跟管钻进技术可以有效防止钻孔塌孔、卡钻等问题,确保在复杂地质条件下顺利钻进。无论是坚硬的岩石层还是松软的煤层,钻机都能够稳定工作,为救援行动提供可靠的通道保障,提高救援工作的有效性和成功率。升产线设备诊断预警、工艺优化、安全管理,并构建智能知识库支持工业人工智能教学实践。具体详见“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包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完成所供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达到技术验收标准;对所供货物的免费配套服务期限按合同条款执行。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无
3.2.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环街200号企联大厦西区16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潜在投标人对谈判公告有异议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项目质疑管理”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2.监督部门: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电话:********。
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以委托项目中每包的中标金额为计费依据,以本项目各包中标金额为计费依据,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结果的68%,作为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太原理工大学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中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环街200号企联大厦西区16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有珠、吴丽琴、史婧婧、雷希希、杨佳
电话:********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执行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00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00注: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其参与报价包的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 |
| 2 | 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 | 是þ 否¨ |
| 3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 | 是¨ 否þ |
| 4 | 响应文件份数、密封要求及解密时长 | 1.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需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提交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壹份;2.提交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00分(北京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解密响应文件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注:供应商远程解密 |
| 5 |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8.供应商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9.1参加本项目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出具投报产品的制造商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参加本项目时,应当出具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9.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9.4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各方均须为中小企业,除提供联合体谈判协议外,还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0.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10.2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无:11.谈判保证金提交凭证(影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谈判保证金金额及提交要求: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前,须将谈判保证金采用支票(或网银转账)、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用支票提交的,由供应商开出(付款行为对公账户);采用网银转账的,由供应商通过对公账户网上银行转出;采用汇票、本票提交的,须从供应商的对公账户银行开出;采用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由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开出;采用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由银行或代办谈判保函的担保公司开出。确保在响应文件开启之前提交到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山西中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账号:3519********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银行行号:3********财务联系人:雷希希联系电话:********未按前述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或未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以转账或汇款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时,须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名称(可简写)及项目编号。11.供应商承诺书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谈判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12.谈判小组成员在评审会议开始后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或违规处罚情况,截止时间为开启当日;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上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情况、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查询记录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后存在问题的将对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此项资格证明文件无需供应商提供)。 |
| 6 |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若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不提供);★3.谈判函(见‘响应文件格式’);★4.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5.商务条款响应表(见‘响应文件格式’);★6.采购货物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7.采购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或同报价货物型号一致的产品彩页;8.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9.企业的信誉证明材料;10.团队组成;11.供应商配套服务方案与承诺;12.生产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书;13.实施时间进度表;1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15.政策性要求。加★的商务、技术文件若有一项缺失或不符,将导致其不具备谈判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或修正。 |
| 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 1.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且投报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2.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投报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3.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供应商须提供《正版软件承诺》。4.采购货物中如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公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投报产品须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依据GB 4225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检测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对此前已经获得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影印件或扫描件。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如涉及上述1-4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如项目不涉及,可不提供。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参加本项目谈判的供应商需出具投报产品制造商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6.残疾人企业参加本项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企业参加本项目时,需提供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8.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须附《联合体谈判协议书》。注:第5-8项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9.环保节能产品参加的项目:9.1投报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需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9.2投报产品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需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10.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投报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产品截图,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11.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如所供货物均需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包装标准与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须出具《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12.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12.1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强制采购或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不接受非强制采购产品。12.2关于绿色建材:本项目中涉及的建筑材料属于《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必选类的,投标人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环保认证(标识)等要求。属于前述《需求标准》明确为“可选类”的,投标人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的建材种类的40%。投标人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否则,不予认可。12.3对于优先采购的绿色产品,给予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中小微企业,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绿色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等评审优惠措施,分别计算,叠加执行。12.4前述建筑材料,投标人应在材料进场时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12.5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原文链接(***********) |
| 8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
| 9 | 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根据谈判情况,可能对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第五部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中相关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
| 10 | 谈判小组构成 | 本项目(包)谈判小组成员由 3 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 2 人,采购人代表 1 人。 |
| 1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授权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直接确定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 12 | 现场勘查 | 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 13 | 标前答疑 | 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 14 | 本项目所属行业 |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属 工业 行业 |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电子响应须知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响应文件编制、递交 | 1.1供应商应使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其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及“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规定完成签字、盖章。同时使用CA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2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并按对应模块要求,逐条上传响应内容,将所有内容上传完成后保存、加密、递交(提交)。1.3响应文件中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后上传。 |
| 2 | 响应文件解密 | 2.1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CA数字证书对已递交(上传)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远程解密)。2.2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60 分钟2.3响应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2.4因供应商使用非本次谈判文件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使用的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CA数字证书解密、网络不畅等自身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 |
| 3 | 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 3.1不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3.2系统记录的参加同一项目的不同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3.3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 |
| 4 | 其他 | 4.1本项目采购活动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谈判小组以经供应商CA加密的电子文件为评审依据(特殊情况下,启用备份文件的除外),供应商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4.2项目成交后,代理机构使用CA签章直接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线向成交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不再发送纸质成交通知书。 |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解密流程如与本表不一致的,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解密流程为准。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适用于本次谈判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采购人:指拟采购货物的使用单位。即:太原理工大学。
2.2采购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范围内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组织本项目谈判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即“山西中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3潜在供应商:指具备本项目资格条件,有能力向采购人提供符合本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的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供应商:指在本项目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且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的潜在供应商。
2.5货物:指供应商向采购人有偿提供符合本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服务: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为完成本项目所需承担和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免费配套服务及本谈判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服务要求与义务。
2.7谈判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谈判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本项目谈判活动的主要依据,对谈判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8响应文件:是指参加本项目谈判活动的供应商按谈判文件的条件、要求及规定编制的文件,是本项目谈判活动的主要评审依据。响应文件应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与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参加本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需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3.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谈判。
3.3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谈判(见前附表第2项)。
3.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谈判(见前附表第3项)。
若本项目(包)接受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各方需遵循以下原则,否则则评审时将被拒绝。
(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与本项目(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对本采购项目(包)根据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特定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中1-7项要求的证明文件。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谈判协议书》(见本谈判文件第七部分《联合谈判协议书》格式)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谈判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包)中参加谈判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包)的谈判。
(5)下载谈判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6)联合体参加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联合谈判协议书》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8)如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9)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5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谈判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3.6关于中小企业参与谈判
中小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企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出具投报产品的制造商为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单位参加本项目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7关于分公司参加谈判
分公司参与本项目谈判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影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属于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银行、金融、保险、法律事务、咨询服务等行业特殊情况的,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本项目谈判,分支机构应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参与谈判授权委托书或承诺函,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合格货物
4.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应当是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的货物。
4.2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
4.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完全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的相关质量标准,提供货物的技术指标、配套服务要求应当符合本谈判文件要求。
5.谈判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准备和参与谈判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谈判要求
6.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方案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及相关内容必须符合本谈判文件的要求并按要求实施,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
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谈判公告中规定的谈判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后,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勘查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或者召开答疑会,详见供应商前附表第12、13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谈判响应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7.通知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以电子文档发出,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谈判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8.解释权
8.1本次谈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8.2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释为准。
8.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二、谈判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
9.谈判文件的组成
9.1谈判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谈判邀请;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相关附件
9.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9.3除特殊要求外,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本谈判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澄清和修改的时间及方式:
在谈判公告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更正公告。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0.2更正公告中包括更正事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但不包括更正内容的来源。
10.3潜在供应商对谈判文件的澄清、询问的时间及方式:
任何已下载了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均应在谈判公告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须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将澄清、询问的事项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0.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谈判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三、响应文件的组成、编制与要求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1.2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前附表第5项“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作出响应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的证明文件。
11.3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前附表第6项“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第7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作出响应证明其有能力提供采购标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文件。
11.4如供应商参加多包谈判的,应按包分别独立制作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编制与要求
12.1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要求
12.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2.1.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1.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资料类等文件以及外国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与原版文件相一致的中文翻译件。必要时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资料类文件,存在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情形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2.2编制格式要求
本谈判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已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的,应按相应格式与要求编写(未提供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供应商仅需完善格式中需填写的内容,不得更改格式本身内容,否则,可能会导致响应无效。
12.3编排要求
响应文件采用A4幅面;应按照谈判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的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其中: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或彩色宣传资料等均应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中的相关内容一起正序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3.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应对本谈判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并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接受谈判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
13.2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内容要求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缺项、漏项;无相应响应项的内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未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3.4为提倡诚实信用的谈判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原则,在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按照谈判文件要求(若本次谈判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行编制偏离表并附于本次响应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谈判小组有权决定对该响应予以拒绝。
14.报价要求
14.1谈判过程中的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14.2国产货物报价
“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如有)”中只要填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价格,报价应被视为包含了货物本身价格、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配套服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
14.3进口货物报价
14.3.1“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如有)”中只要填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价格,报价应被视为包含了以下费用:
(1)进口货物到岸价(即CIF价格);
(2)货物进口环节在国内发生的外贸代理服务、银行手续、报关、卫检、动植物检验检疫、商检、仓储、软件认证等所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3)货物到岸后,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验收、配套服务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14.3.2报价货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第一项清单内的货物,须按14.3.1包含的费用加采购代理服务费进行填报。并在“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如有)”备注栏内填写“免税价”字样。
14.3.3报价货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第一项外的货物,须按14.3.1包含的费用加采购代理服务费与进口环节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费用进行填报。并在“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如有)”备注栏内填写“不免税价”字样。
14.3.4对清单内货物,采购人负责办理外贸进出口公司在进口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交的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
14.4供应商应按各包报价要求整包填报“报价一览表”、“分项目报价表(若要求)”规定的内容,不得拆包、拆分报价。“分项目报价表”应对应“报价一览表”,供应商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响应无效。
14.5本次谈判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14.6“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若要求)”中的报价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或“赠送”,也不得填报“零”报价,否则响应无效。
14.7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8供应商对谈判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若要求)”的“备注”栏内注明。
14.9供应商“报价一览表”中的总报价应与“分项报价表(如有)”总报价一致。否则,分项报价按“报价一览表”总价与“分项报价”总价的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风险由供应商自已承担。
15.响应文件份数
本次谈判供应商须提交的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响应文件的签署
16.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中的各种证明、资料等的签署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6.2本文件各种文件中涉及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均须使用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进行签署。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6.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签署,未按要求签署的,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6.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加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
16.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7.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传加密,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17.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
17.3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已上传的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进行撤回。
18.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8.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条。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
18.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方可要求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谈判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19.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加密、解密及其他
19.1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使用CA数字证书(单位、法人或个人)将响应文件及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完成上传。
19.2响应文件加密
供应商应将上传的响应文件使用上传响应文件所用CA数字证书(单位、法人或个人)进行加密。
19.3响应文件解密及其他
19.3.1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解密指令信息后,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用CA数字证书(单位、法人或个人)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
19.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响应文件解密开始时间前解密响应文件。否则,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19.3.3由于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未提交响应文件,其响应无效。
19.3.4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无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况下,启用备份文件的除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解密时间。
19.3.5解密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9.3.6本项目实行密封报价,不进行公开唱标。解密结束后,供应商各自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对其报价进行确认,未进行确认的,视同认可其报价。
19.3.7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供应商不足法定谈判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
19.3.8采购代理机构打印报价结果,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四、谈判保证金
20.1供应商应提交的谈判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第5条。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20.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内未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0.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20.4.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0.4.2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0.4.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0.4.4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0.4.5在谈判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的;
20.4.6在谈判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扰乱谈判现场秩序的等情形。
20.5已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报价。代理机构应当退还其谈判保证金。
五、谈判小组组成与要求
2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谈判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2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本条第21.5的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1.3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1.4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21.5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1.6谈判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谈判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谈判。被更换的谈判小组成员所做出的谈判意见无效。
21.7无法及时补足谈判小组成员时,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谈判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原谈判小组所做出的谈判意见无效。
21.8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谈判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谈判文件一并存档。
六、评审、谈判和评定程序与要求
如本项目为多包,谈判小组应按包顺序按条规定的评审、谈判、评定程序与要求进行。评审、谈判、评定过程中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2.评审程序与要求
22.1在评审程序开始前,谈判小组成员首先对谈判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
22.2经审查,如谈判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停止本项目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谈判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A.存在违反或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
B.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内容;
C.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
D.商务技术要求存在歧视性条款;
E.评审因素存在倾向性、歧义;
G.谈判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其他影响公平、公正的内容。
22.3对谈判文件审查无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独立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22.3.1资格性审查:对各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有效性、符合性和完整性审查,审查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其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3.2符合性审查: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各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含政策性因素)是否对谈判文件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审查。审查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其是否可以进入谈判环节。
22.4在审查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5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应当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提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者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并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回复。谈判小组成员根据回复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
22.6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22.7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经谈判小组成员审查(含供应商对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作出回复的内容)认定,对谈判文件的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作出了完整性、符合性响应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22.8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经谈判小组成员审查(含供应商对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作出回复的内容)认定,对谈判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等未作出完整性、符合性响应或者响应不一致,存在限制了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纠正这些内容将对其他作出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未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B.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C.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D.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报价的或报价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E.未对执行标准、合同履行期限、履约地点、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及验收标准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技术指标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负偏差范围的;
F.不符合谈判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G.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H.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作出回复或回复内容未对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I.未对政策性因素中的强制性要求作出响应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J.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无效。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22.9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供应商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不依据任何外部条件和因素(项目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或通过演示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22.10审查结束,谈判小组对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2.11通过资格性审查或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符合法定家数的,按废标(包)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项目(包)采购程序,发布终止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2谈判小组应对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3.谈判程序与要求
23.1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束,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中的“评审流程”采用视频会议或发送谈判问题函或备注和附件的形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23.2谈判小组确定谈判问题,并将谈判问题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分别发给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对谈判小组发出的谈判问题函,应当在回复截止时间内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做出答复,答复函须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
23.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
23.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将变动内容同时发给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在回复截止时间内,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答复函,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答复函须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
23.5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答复函,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
(1)未在回复截止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答复函的;
(2)未按谈判小组要求对谈判问题或实质性变动所有内容做出答复的,
(3)谈判小组对答复函内容经过评审后认为其未对谈判问题或实质性变动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4)未在答复函中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的;
(5)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内容等情形。
23.6谈判小组应当在完成最终轮谈判后提交谈判结果。
23.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24.最终轮报价
24.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开启最终轮报价。
(1)对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的,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内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提交最终轮报价函。
(2)对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的,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在报价截止时间内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提交最终轮报价函。
24.2供应商未在报价截止时间内提交最终轮报价的,视为退出谈判。
24.3提交最终轮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按废标处理。
24.4已提交最终轮报价的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
25.报价审核
25.1所有供应商报价结束,谈判小组成员对供应商报价进行审核。
25.2谈判小组成员根据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的“报价”审核要求,对各供应商的最终轮报价函进行符合性审查。
25.3审核中,对最终轮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谈判小组应按照22.6规定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修正。并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函。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修正后的报价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的,视为同意修正。
25.4最终轮报价为无效报价的情形
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的,谈判小组可以判定供应商最终轮报价为无效报价。
(1)提交的最终轮报价函须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
(2)谈判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过程中,如谈判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终轮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产品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谈判小组应当在谈判现场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发出通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该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提供证明材料不合理的,谈判小组有权判定,该供应商的最终轮报价为无效报价。
25.5经审核,最终轮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谈判小组应当终止本项目(包)的谈判活动。
26.评审价格的确定
26.1政策性因素价格扣除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符合下列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各供应商的最终轮报价,按照相应扣除比例进行价格扣除,形成各供应商最终评审价格。
(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
供应商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给予报价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和《监狱企业声明函》。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4)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5)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
供应商报价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规定,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内产品,除对其最终轮报价给予6%的扣除外,还要对满足上述政策性要求的报价叠加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6.2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除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按26.1第5款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外,其他各供应商最终轮报价即为评审价格。
26.3环保节能产品参加的项目:
(1)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同等价格优先采购。
(2)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同等价格优先采购。
26.4政府绿色采购产品参加的项目
(1)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强制采购或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不接受非强制采购产品。
(2)对于优先采购的绿色产品,给予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中小微企业,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绿色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等评审优惠措施,分别计算,叠加执行。
(3)关于绿色建材:本项目涉及的建筑材料属于《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必选类的,供应商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环保认证(标识)等要求。属于前述《需求标准》明确为“可选类”的,供应商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的建材种类的40%。否则,不予认可。
(4)前述建筑材料,供应商应在材料进场时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
(5)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原文链接(***********)
27.评定程序与要求
27.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1谈判小组应按下列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谈判小组依据第26.1或26.2确定的各供应商的最终评审价格,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人;
(2)评审价格相同的,按照技术方案、服务等因素的优劣及26.3规定的政府采购优先政策进行排名。
27.1.2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在推荐成交候选人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包),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谈判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价格为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价格相同的,由谈判小组组长当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在谈判文件中由采购人依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的核心产品(采购标的前标有“*”或“核心产品”字样)为相同品牌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的供应商。
27.1.3谈判小组成员对推荐顺序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活动继续进行。
27.2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次谈判项目(包),授权谈判小组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优先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3编写评审报告
27.3.1谈判小组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的具体方法和相关情况,以及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三)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情况、解密情况、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
(五)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各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根据谈判情况对技术、服务及合同条款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原因;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与理由;
(七)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原因;
(八)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27.3.2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出具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7.4评审复核
27.4.1谈判小组应当对评审、谈判、评定过程的数据资料进行校对、核对。
27.4.2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谈判小组成员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原评定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除下列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1)供应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
(2)评审价格核定错误情形的。
27.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谈判和评定程序与要求及标准进行的,应当重新开展谈判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28.谈判过程保密
28.1在谈判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及服务方案和其他信息。
2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谈判现场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谈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谈判现场。
28.3谈判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或其他与谈判无关的人员透露。
28.4谈判结束,进入谈判现场的工作人员及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将评审、谈判和评定有关的任何资料带出谈判现场。
29.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30.谈判项目终止
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谈判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解密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
(五)提交最终轮报价的供应商或最终轮报价审核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30.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因重大变故,谈判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谈判活动,通过发布终止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拟参加谈判活动的供应商,并将谈判任务取消原因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
3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电子成交通知书,并将本项目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与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随结果公告同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二)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三)主要成交标的信息:包含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成交单价等;
(四)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五)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六)公告期限;
(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31.2除以上公示信息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1.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成交服务费
32.1采购代理机构以本项目各包成交金额为计费依据,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结果的68%,作为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收款单位:山西中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
账号:3519********
开户行号:3********
财务联系人:雷女士
联系电话:********
32.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七、签订合同
33.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谈判内容及供应商根据谈判内容作出的承诺等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3.2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对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及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做出的回复与承诺等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33.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33.1规定的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3.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谈判文件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3.5除谈判文件规定可对本采购项目(包)可以转包、分包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的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放弃成交、终止或解除合同等情形依法处理。
33.6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3.7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
八、保密和披露
3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发布谈判公告之日至发布结果公告前,对获悉的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谈判小组成员等所有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34.2供应商对谈判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外传。
34.3参加谈判的相关人员,对谈判情况以及在谈判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4.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处理投诉等事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时,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可向有关部门披露关于本项目(包)谈判过程的资料与有关信息。
34.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35.谈判程序受本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上级主管部门严格的监督,为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供应商有权就本谈判项目事宜按以下要求提出询问或质疑。
35.1供应商对本谈判文件、谈判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的“项目质疑管理”程序在线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
35.2供应商在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谈判程序环节的质疑;
35.3供应商认为本谈判文件、谈判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5.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谈判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谈判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谈判文件或者谈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5.5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签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参加本谈判项目的授权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
35.6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5.6.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5.6.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
35.6.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5.6.4事实依据;
35.6.5必要的法律依据;
35.6.6提出质疑的日期。
35.7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应如实填写“项目质疑管理”程序“质疑列表”中有关质疑事项的全部内容,并按系统要求的文件格式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图片;在线质疑由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提起的,还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等。
35.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的“项目质疑管理”程序中的“受理内容”处标明“退回补正”,并说明“原因”:
35.8.1质疑未按35.6、35.7的要求提出的;
35.8.2质疑未按35.5要求签章的;
35.8.3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质疑情形。
35.9存在以下情形的,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予受理:
35.9.1潜在供应商未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谈判文件,对谈判文件进行质疑的;
35.9.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谈判程序环节重复提出的质疑;
35.9.3未参加本项目谈判活动的供应商针对谈判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35.9.4超过35.3、35.4规定质疑期发出的质疑。
35.10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5.11供应商对谈判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组织原谈判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35.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5.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谈判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5.13.1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谈判活动;否则应当修改谈判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35.13.2对谈判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规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谈判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35.1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35.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山西中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环街200号企联大厦西区16层
联系人:赵有珠、吴丽琴、时敏楠、史婧婧、雷希希
联系电话:********
十、违法违规行为
36.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1)向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收益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未按约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转包的;
(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7)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8)在谈判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7.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
(1)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2)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意见的;
(8)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9)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示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8.谈判小组及其成员违法违规行为: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的;
(6)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谈判、评定的;
(7)将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实质性响应处理的;
(8)对需要通过供应商澄清或者说明后可能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直接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导致供应商失去谈判机会的;
(9)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意见的;
(10)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9.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2)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的;
(3)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收受采购人、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评审过程发表倾向性言论的;
(6)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谈判项目中参与谈判活动的或为拟参加所代理的谈判项目的供应商提供咨询的;
(7)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8)擅自终止谈判活动的;
(9)未按照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和组织评审的;
(10)超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11)未按照规定退还谈判保证金的;
(12)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的;
(13)开启前泄露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谈判活动情况的;
(14)未妥善保存谈判采购文件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没收谈判保证金;评审专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项目委托。并视情节将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十一、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
40.进口货物及政策要求
本谈判文件中的采购标的,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41.国家强制产品
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42.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需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43.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须提供《正版软件承诺》。
44.采购货物中如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公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投报产品须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依据GB4225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检测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对此前已经获得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影印件或扫描件。
4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
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46.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需提供《监狱企业承诺函》和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8.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联合体谈判协议书》。
49.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
投报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产品截图,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
50.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
如所供货物均需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包装标准与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须出具《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
51.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
(1)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强制采购或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不接受非强制采购产品。
(2)关于绿色建材:本项目中涉及的建筑材料属于《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必选类的,投标人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环保认证(标识)等要求。属于前述《需求标准》明确为“可选类”的,投标人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的建材种类的40%。投标人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否则,不予认可。
(3)对于优先采购的绿色产品,给予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中小微企业,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绿色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等评审优惠措施,分别计算,叠加执行。
(4)前述建筑材料,投标人应在材料进场时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
(5)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原文链接(***********)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一、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 1 | 营业执照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2 | 财务报告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3 | 基本资质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4 | 基本资质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5 | 基本资质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6 | 基本资质 | 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函 | 6.1承诺函须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6.2承诺函须按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6.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
| 7 | 基本资质 | 对供应商提供的廉洁自律承诺函审查 | 7.1承诺函须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7.2承诺函须按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7.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
| 8 | 基本资质 | 供应商承诺书 | 8.1承诺函须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8.2承诺函须按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8.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
| 9 | 采购政策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 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时,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10 | 特定资质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 若要求,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11 | 特定资质 | 本项目应具有的特定资质条件 | 若要求,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12 | 基本资质 | 谈判保证金 | 提供谈判保证金凭据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说明:
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 序号 | 类型 | 要求 | 要求说明 |
| 1 | 商务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上证明书须根据谈判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响应无效。 |
| 2 | 商务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以上委托书须根据谈判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响应无效。 |
| 3 | 商务 | 谈判函 | 提供《谈判函》谈判函须根据谈判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响应无效。 |
| 4 | 报价 | 报价一览表 | 提供《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若要求)以上材料须根据谈判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无漏项、无缺项、无可选择或可调整报价。否则,响应无效。 |
| 5 | 商务 | 商务条款响应表 | 提供《商务条款响应表》以上材料须根据谈判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无漏项、无缺项。否则,响应无效。 |
| 6 | 技术 | 采购货物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 | 提供《采购货物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以上材料须根据谈判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无漏项、无缺项。否则,响应无效。对照本谈判文件第五部分的“技术要求”中标“★”的内容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响应内容未实质性响应技术要求的,投标无效。注:标“★”的技术要求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投产品技术指标的官网链接/功能截图/产品彩页/详细的技术说明文件/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文件/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等。 |
| 7 | 技术 | 政策性要求 | 提供响应政策性要求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须根据谈判文件中的格式提供(未提供格式的自拟),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无漏项、无缺项。否则,响应无效。 |
说明:
1.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谈判小组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其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
2.响应文件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可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做出澄清;如响应文件中所涉及内容全部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按无效响应处理。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
1.进口货物评审标准
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如未特别标明“进口产品”字样,供应商投报了进口产品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强制节能产品
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提供《正版软件承诺函》,否则,响应无效。
4.采购货物中如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公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投报产品须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依据GB4225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检测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对此前已经获得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证明材料。否则,响应无效。
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
5.1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须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响应无效。
5.2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需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不予认可。
6.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
6.1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和内容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的《监狱企业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响应无效。
6.2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和内容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的《监狱企业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不予认可。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
7.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且声明函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响应无效。
7.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且声明函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不予认可。
8.联合体企业参加本项目
8.1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允许两个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的采购项目,须提供《联合体谈判协议书》和其中报价产品为中小企业制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协议书和声明函均需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响应无效。
8.2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且提供了《联合体谈判协议书》,协议书均需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不予认可。
9.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产品截图,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否则,不予认可。
10.政府绿色采购产品参加的项目
10.1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强制采购或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不接受非强制采购产品。
10.2对于优先采购的绿色产品,给予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中小微企业,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绿色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等评审优惠措施,分别计算,叠加执行。
10.3关于绿色建材:本项目涉及的建筑材料属于《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必选类的,供应商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环保认证(标识)等要求。属于前述《需求标准》明确为“可选类”的,供应商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的建材种类的40%。否则,不予认可。
10.4前述建筑材料,供应商应在材料进场时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
10.5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原文链接(***********)
四、无效响应
未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的谈判文件为无效响应。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述
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具有强大的适应能力,其独特的跟管钻进技术可以有效防止钻孔塌孔、卡钻等问题,确保在复杂地质条件下顺利钻进。无论是坚硬的岩石层还是松软的煤层,钻机都能够稳定工作,为救援行动提供可靠的通道保障,提高救援工作的有效性和成功率。升产线设备诊断预警、工艺优化、安全管理,并构建智能知识库支持工业人工智能教学实践。
二、商务要求
1.使用环境
该仪器拟放置于明向校区安全与应急管理工程学院专业实验室,已具备仪器所需的用电、用水、温度、湿度、磁场环境等要求,安装、使用环境已确定。
2.执行标准
执行国家、行业、企业相关质量标准与计量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完成所供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达到技术验收标准;对所供货物的免费配套服务期限按合同条款执行。
4.交货地点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209号太原理工大学明向校区安全与应急管理工程学院。
5.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向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的80%;供应商在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内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且在供货期间无任何违约行为,经采购人技术验收合格,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专用发票10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20%。否则,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6.履约保证金
合同金额的5%。
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给采购人。免费配套服务期满,以支票、汇票、本票提交的,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意见扣除违约金(如有违约)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以保函形式提交的,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退还履约保函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意见向出具保函的机构提出索赔(如有违约)或将保函原件退还给供应商(如无违约)。
注:如以保函形式提交,须提交见索即付保函,且保函的失效日应晚于免费配套服务期满日30日。
7.履约验收
(1)履约验收方式:
依据合同、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货物相关执行标准,采用现场逐项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2)履约验收程序:
共分三步进行验收:即到货验收、安装调试验收(技术验收)、配套服务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3)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人依据下列程序及标准进行逐项验收(采购人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对所供货物的技术指标进行验收):1.到货检验: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项目负责人与乙方授权代表依据运单与货物装箱单证,对所到货物的包装、数量以及货物外观、品牌、规格型号、随箱所带必备附件、工具资料等进行查验,并在《太原理工大学货物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中详细记录。2.安装调试检验(技术验收):乙方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经试运行一周后,通知甲方进行技术验收。甲方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机构参与),依据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和相关执行标准,对货物的技术性能进行详细验收,并在《太原理工大学货物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中做详细记录。3.配套服务检验:自货物技术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与承诺,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跟踪验收,并在《太原理工大学货物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中做详细记录。在以上各验收环节中,如发现不合格的情况,甲方应在验收报告中作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或解决。
(4)履约验收标准:
所供货物相关执行标准、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合同作为履约验收标准。
(5)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无
三、技术要求
1.采购标的执行标准:
执行国家、行业、企业相关质量标准与计量标准。
2.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采用低扰动钻进方式,在钻孔过程中对周围岩体的破坏较小,能够有效降低引发二次灾害的风险。这不仅保障了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使救援人员能够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救援行动。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技术指标要求):
| 标的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规格参数与要求 | 备注 |
| 应急救援通道快速构筑跟管钻机 | 台 | 1 | 模块一:钻进主体结构与运行系统1.适用场景温度范围:-20℃~+50℃2.钻进速度:≥8 m/h3.扭矩输出:不小于4500 N·m4.钻机尺寸:不大于4600 mm*1550 mm*2250 mm5.跟管直径:≥90 mm6.钻机功率:≥55 kW7.稳定性设计:钻机整体采用低重心设计,配备可调节液压支腿,在最大工作负荷下,钻机的倾斜角度不得超过 5°,确保在复杂地形和钻进过程中不会出现倾斜、翻倒等情况,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模块二:钻进液压控制系统1.钻进压力控制:给进额定压力为≥16 MPa;起拔额定压力为≥16 MPa 2.转速调节:0~60 r/min模块三:动力供应系统1.动力源:全液压 2.额定压力:≥18 MPa 3.额定流量:≥100 L/min 4.额定电压:660/1140 V5.额定功率:≥55 kW 6.油箱有效容积:≥220L模块四:行走机构系统1.工作压力:≥18 MPa 2.工作流量:≥90 L/min3.行走速度:≥8 m/min4.爬坡能力:≥12°模块五、智能诊断分析系统1.集中化数据管理,系统通过本地数据库统一管理所有运行数据,支持数据导入/导出(CSV、XML、PDF等通用格式),确保数据可追溯、可共享。2.多源数据融合分析,可集成其他电气试验数据(如动力供应、压力控制、行走数据、有载开关动作特性等),实现多维状态量联合分析,提升故障诊断准确性。3.智能曲线比对与趋势分析,提供同台设备不同时间、不同部位或同类设备之间比对功能,直观展示发展趋势,辅助判断劣化速率。4.诊断报告自动生成支持用户自定义报告模板,系统可自动整合本次测试数据、历史趋势、结果及其他电气试验信息,生成标准化或定制化综合诊断报告。5.系统可扩展性与集成能力要求5.1支持与在线监测系统对接,实现测试数据自动上传;5.2★支持Syslog、HTTP API、TCP流等的日志接入;(要求提供系统功能截图)5.3提供开放API接口文档,支持第三方系统调用测试结果或触发远程诊断任务;5.4可部署于本地服务器或私有云环境,支持虚拟化与容器化运行,便于系统集成与维护升级。6.运维可视化与健康监控5.5★实时监控Agent状态(是否在线、心跳同步时间、版本信息等);(要求提供功能截图)5.6展示系统资源使用情况(控制系统、动力系统、机构系统);5.7支持日志采集(journald/systemd)、文件完整性监控与变更追溯,确保测试软件运行环境安全可信;5.8资产清单管理,支持采集设备硬件、操作系统、已安装软件、运行进程、网络配置、端口及补丁信息。 | 无 |
4.采购标的其他要求:
(1)供货要求
1)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投标(响应)文件中技术指标的货物,且每台货物上均应钉有铭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标志等合格产品所应具备的全部要件。
2)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在货物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所需的专用工具、量具、其它用具及耗材等费用。
3)中标(成交)供应商须提供1份与所供货物相配套的使用说明书及1份实验指导书。
(2)其他要求:
无
5.样品要求
无
6.演示要求
无
7.包装和运输
所供货物均应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包装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且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配套服务
(1)采购人对供应商所供货物享受国家新三包政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采购人除享受以上国家政策外,自货物技术验收合格之日起,享受由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的不少于3年的免费配套服务。免费配套服务期供应商应至少对采购人提供如下服务:
1)配备专业维修工程师和应用工程师,对采购人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
2)对因非采购人使用不当或货物自身质量问题出现的零部件损坏,应负责免费上门维修、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3)对因采购人操作不当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坏,应负责免人工费上门维修、更换,视情况向采购人收取零部件成本费。
4)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2小时内做出响应。一般问题在24小时内解决,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向采购人免费提供备机,并在36小时内解决或提出明确解决方案。
5)对所供货物提供每年不少于2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服务。
6)对软件与硬件提供免费升级服务。
7)派工程师免费对用户进行不少于2人为期7天的技术培训,并在交付后6个月内至少进行3次集中培训,使采购用户能正常操作。培训内容至少包含货物的技术原理、基本功能的操作与调试演示、数据处理、设备维护、常见故障排查与解决方法等。
(3)免费配套服务期满,供应商至少为采购人提供如下服务:
1)对软件部分继续提供免费升级服务;
2)对所供货物的维修维护,除收取零部件成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保证按成本价长期有偿提供设备使用过程中所需要的耗材、备品、备件。
4)接到采购人故障维修通知后,保证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一般问题通过现场或远程迅速解决;重大问题在双方约定时间内进行处理,需要时,提供必要的有偿上门检测服务。
以上内容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做出承诺。并提供备品、备件、耗材的报价清单等。
(4)其他要求:
无
9.保险
提供货物(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相关保险,均由供应商承担。
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
大
、
1902
量
VERSITY
O
大原经。二大学
太工
TAIYUANUNIVERSITYOFTECHNOLOGY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按招标(谈判)采购公告中的名称准确填写
合同编号:按招标与采购管理系统中合同信息中的合同编号填写
甲方:太原理工大学
乙方:按结果公告信息中的乙方名称准确填写
签订时间:盖章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填写
国有资产管理部制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财办库〔2024〕84号》结合我校情况编制的。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4.填写完成后,将蓝色字体或说明内容删除后,再在招标与采购管理系统中提交。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太原理工大学
乙方1(全称):(成交供应商全称)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1采购项目名称: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中的名称准确填写
采购项目编号:按照招标(谈判)采购公告中的编号准确填写
1.2采购计划编号:按照招标(谈判)采购公告中的政府采购计划书号准确填写
1.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详见附件
品牌:详见附件规格型号:详见附件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乙方响应文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末级品目名称: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中的品目填写数量:见附件金额:见附件
¨否
1.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1.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1.6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注:1.4—1.6项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中的选项选择)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详见附表
(注:此项须按照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如实填写)
1.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注:此项须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中选项选择)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注:“合同是否分包”须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中内容填写;本项选择“是”的,需按照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分包情况如实填写;选择“否”的,分包主要内容与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填写“无”或“/”,且无需对供应商/制造商类型进行选择。)
1.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注:本项须按照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函”的内容如实填写)
1.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末级品目名称:金额:见附件
国别:见附件品牌:见附件规格型号:见附件
¨否
(注:“底级品目名称”,品目名称须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填写;“金额、国别、品牌、规格”须按照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如实填写)
2.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2.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注:本项须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中响应内容如实填写)
2.合同金额
2.1合同金额大写:小写:¥
分包金额(如有)大写:小写:¥
该合同金额即货物价款,包含包装、仓储、运输、装卸、安装调试、验收、税费、保险费以及乙方应当提供的配套服务费用。该合同总金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注:合同金额应按照中标(成交)价格准确填写。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中标(成交)单价和最高限价;如该合同不分包,需将分包金额内容删除。)
2.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注:本项需根据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选项选择)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的内容填写)
¨分期付款:(应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的内容填写)
¨成本补偿:(应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的内容填写)
¨绩效激励:(应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的内容填写)
3.合同履行
(1)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达到技术验收标准;对所供货物的免费配套服务期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2)履约地点:山西省市区街号太原理工大学校区楼学院(二级单位名称)
(3)履约担保:是否需要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否
注:选择“是”,须完善以下信息:
提交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5%,即人民币(大写):(小写)¥
履约担保期限:晚于免费配套服务期满日30个工作日
(4)分期履行要求:根据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填写,如不要求,填写“无”或“/”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中内容填写,如无要求,填写“无”或“/”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内容填写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如果有要求,须明确,如无要求,填写“无”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内容填写
(5)履约验收的内容:(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内容填写
(6)履约验收标准: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内容填写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验收合格、款项支付完成,产权归甲方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完成之日起自动失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太原理工大学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采购人)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太原理工大学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根据结果公告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准确填写 |
| 授权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须手签或加盖名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单位地址 | 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 单位地址 |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需手签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030024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1********050500028 | 银行账号 | |
| 行 号 | 1******** | 行 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第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如不允许联合体参加,填写“无”;如允许联合体参加需根据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准确填写第二节第1.2(7)项其他术语解释如无要求,填写“无”;如有解释的内容应详细说明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验收结束后日内(以上内容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合同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督促的权利。2.在货物免费配套服务期间,若甲方联系不到乙方或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服务,甲方均有权使用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所供货物进行维修、维护等配套服务。费用不足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补足差额。3.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若收取)。4.负责按货物使用应具备的环境条件和要求准备安装场地。5.承担货物到货后变更到货地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1.货物安装前,有权根据货物使用应具备的环境条件和要求对甲方的安装场所提出建设或整改方案。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若收取)。3.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预付款项(若有),乙方有权按甲方延迟付款时间将交货时间相应顺延。4.所供货物应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投标(响应)文件中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要求的原装合格正品,且每台货物上均应钉有铭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标志等合格产品所应具备的全部要件。5.所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有关包装标准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与甲方采购需求中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且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6.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合同内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到货检验合格后,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经试运行一周后,向甲方提交技术验收申请。7.自货物技术验收合格之日起,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与承诺完成所有服务。8.承担货物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毁、丢失及其他一切责任事故。9.未经甲方允许,保证不擅自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给他人。10.在货物技术验收合格后,在扣除相应违约金(若有)后,开具准确、真实、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甲方。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确定的预付款金额(若有)向供应商预付相应款项;按照验收标准与顺序完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完成剩余合同价款的支付、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顺序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货源,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提供相应配套服务;配合甲方完成各阶段验收的顺序履行合同义务。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应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包装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且每一个包装箱应付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保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指定现场填写具体的地点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应按货物制造商或生产商对货物运输的要求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货物(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相关保险,均由乙方承担。第二节第8.2(1)项质量保证期自货物技术验收合格之日起,享受由制造商或生产商提供的不少于年的免费配套服务;另外还享受供应商承诺的不少于年免费配套服务,共计不少于年。免费配套服务期供应商应至少对采购人提供如下服务:1)配备专业维修工程师和应用工程师,对采购人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2)对因非采购人使用不当或货物自身质量问题出现的零部件损坏,应负责免费上门维修、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3)对因采购人操作不当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坏,应负责免人工费上门维修、更换,视情况向采购人收取零部件成本费。4)对所供货物提供每年不少于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服务。5)对软件与硬件提供免费升级服务。6)派工程师免费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人为期天的技术培训,并在交付后个月内至少进行次集中培训,使采购用户能正常操作。培训内容至少包含货物的技术原理、基本功能的操作与调试演示、数据处理、设备维护、常见故障排查与解决方法等。第二节第8.2(3)项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小时内做出响应。一般问题在小时内解决,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向采购人免费提供备机,并在时间内解决或提出明确解决方案。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如有要求,请根据项目情况认真填写;如无要求,填写“无”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中的付款方式填写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如收取履约履约保证金,按下面内容填写:1.无正当理由不能交付合同约定货物的;2.无正当理由中途解除合同的;3.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货,逾期超过30天的;4.交付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产地与合同中的货物明细表不符或技术指标达不到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指标时,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付合格货物的;5.在免费配套服务期间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与承诺完成所有服务的;6.未经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