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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宁波前湾新区陆中湾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6年宁波前湾新区陆中湾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以甬农复[2025]28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财政资金及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上级财政补助约1000万元,其余部分自筹,项目法人为宁波海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宁波海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分布于前湾新区陆中湾街道,共包括2个地块,分别为战新园地块和十二塘以北地块。其中战新园地块东临科研大道,西靠陆中湾,南接十塘横江,北至十一塘横江;十二塘以北地块东临四灶江,西靠兴慈七路,南接十二塘横江,北至外海滩涂。项目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4077亩。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510.10万元。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标段招标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低压部分)等施工总承包,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标段划分:1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元。 2.3计划工期:360日历天。 2.4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2026年宁波前湾新区陆中湾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自行下载。
4.2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
4.3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00分】。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5.2逾期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3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
6 .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宁波海创产业园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前湾新区
联系人: 袁工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招标代理机构: 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4楼
联系人: 谢钧辉、陈聪枭
联系电话: 150********
电子邮件: /
监督部门: 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招标公告(签章).pdf
2026年宁波前湾新区陆中湾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pdf
2026年宁波前湾新区陆中湾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6年宁波前湾新区陆中湾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以甬农复[2025]28号文批准
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财政资金及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上级财政补助约1000万元,其余部分自筹,项目法人为宁
波海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宁波海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分布于前湾新区陆中湾街道,共包括2个地块,分别为战新园地块和十二塘以北地块。其中战新
园地块东临科研大道,西靠陆中湾,南接十塘横江,北至十一塘横江;十二塘以北地块东临四灶江,西靠兴慈七路,
南接十二塘横江,北至外海滩涂。项目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4077亩。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510.10万元。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标段招标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输配
电工程(低压部分)等施工总承包,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标段划分:1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元。
2.3计划工期:360日历天。
2.4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2026年宁波前湾新区陆中湾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
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宁波市公
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自行下载。
4.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
4.3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00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
统”(***********)。
5.2逾期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
六、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海创产业园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前湾新区
联系人:袁工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4楼
联系人:谢钧辉、陈聪枭
联系电话:150********
电子邮件:/
监督部门: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宁波前湾新区陆中湾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人:宁波海创产业园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1/97
第一卷
2/97
第一章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3/97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条款 |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宁波海创产业园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前湾新区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4楼联系人:谢钧辉、陈聪枭联系电话:150******** | ||
| 1.1.4 | 项目名称 | 2026年宁波前湾新区陆中湾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 ||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宁波海创产业园有限公司 | ||
| 1.1.7 | 设计人 | 宁波中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1.1.8 | 监理人 | 待监理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 ||
| 1.1.9 | 代建机构 | / | ||
| 1.2.1 | 资金来源 | 上级财政资金及自筹 | ||
| 1.2.2 | 出资比例 | 上级财政补助约1000万元,其余部分自筹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范围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低压部分)等施工总承包,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总工期360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 1.3.4 | 安全要求 | 合格 |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 /4/97 | ||
| 1.4.3 | 他情形 | /4/97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 |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 |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工程分包内容要求: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工程分包金额要求:以分包合同金额为准。接受工程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须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并经招标人同意。 |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标有编号的招标补充文件(如有)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 |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修改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 | 单信封 |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内容按本条款编制,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如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拟格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条款提供相关资料);4、项目管理机构;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6、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拟派项目负责人资历表;7、资信标自评分表;8、投标承诺书;9、原件的复制件;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不作要求。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 5/97 | ||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
| 3.2.4 | 最高投标报价 |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贰拾肆万玖仟伍佰捌拾捌元整(¥********.00)。 |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资信标)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适用于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2)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方式,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将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3)本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低限值为240456元(含税)。(4)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整数。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90天 |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要求:(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整(2)形式: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②投标保证保险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③银行保函a.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应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6/97 |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④担保保函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3)其他要求: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0;⑤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行贿的;(2)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有,具体要求: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后附投标人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核查证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核查证明的发布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有关规定。 |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年(年至年)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 | 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年月1日以来 |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年(年月1日以来)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1.招标文件中盖单位章指盖单位法人章。2.其它要求:/ | ||
| 4.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人应当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后缀名为“.Nb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 ||
| 4.2.3 | 投标文件拒收的其他情形 |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除外,另见招标文件约定),视为拒收:a.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b.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c.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2)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的);(3)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7/97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
| 5.2.3 | 开标要求 | (1)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2)开标结果确认: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3)系数抽取:线上抽取:招标人在线上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 ||
| 5.3.1 | 开标补救措施 | 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 ||
| 5.4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人 |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 7.3.2 | 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 | 是,考察内容:否 | ||
| 7.4 | 定标方式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是否 |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发出 |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水建安〔2020〕6号)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8/97 |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 | ||
| 9.2.1 |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a.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b.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c.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a.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b.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劳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其签订;b.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c.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备注:如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所提供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资格条件证书中能显示其投标人单位的,视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无须再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证明资料,资格条件证书中不能显示其投标人单位的,应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投标人为其缴纳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否则视同不是本单位人员。3.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4.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g.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MAC地址;或②硬盘(含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_0000、类似0100_0000_0000_0000或0000_0100_0000_0000或FFFF_FFFF_FFFF_FFFF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或③互联网接入IP地址;或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WIFI(可能造成MAC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IP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WIFI网络或9/97 | ||
| 9.2.1 |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IP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5.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b.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c.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d.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e.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6.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工具“投标信息”一栏填报的投标报价、质量和工期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7.投标人出现上述1~6项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上述1~5项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无效标处理的结果。 | ||
| 9.5.1 | 投诉受理机构 | 投诉受理机构: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址:宁波前湾新区兴慈一路1号电话:******** |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2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4)特别说明事项: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
| 10.3 |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 | 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2.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3.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提供投标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投标所需施工资质的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动态核查证明网页截图。(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10/97 | ||
6.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
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企业
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
的任命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7.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有要求)“全国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页
面(最终的完整信息页面)打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和建造师执业章)或注册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应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
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相关规定
提供电子注册证书)或建设行政部门相关名单公告(需
提供下载的纸质公告和网址,公示名单无效);
8.拟派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9.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全国水利水电工
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0.拟派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B类证书;
11.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
员”C类证书;
12.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下载人员信息
打印件,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
13.投标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条款提
供);
14.《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
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需提供。按照招标文
件提供的格式条款提供)。
15.符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的类
似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
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若工程规
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包括设计变
更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2)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
统(透明工程)”下载业绩打印件,打印件应含有“浙
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
注:
①上述(1)、(2)项须同时提供。
②业绩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
以“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业绩
打印件为准,业绩打印件与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
以及由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
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
报告〕的其中之一一致的,该业绩予以认可,均不一致
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③除业绩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
外,“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业
绩打印件与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
〔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
全)监督报告〕中涉及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该业绩不予认可。
④完成时间以项目法人出具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
定书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
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的日期为准;
⑤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并或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
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材
料。
16.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符合本表3.4.1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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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如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资格条件证书中不能显示其投标人单位的,应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投标人为其缴纳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否则视同不是本单位人员。18./以上涉及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注册建造师证书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第7条处理)。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核查原件时,提供的资料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具体要求如下: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证书等已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公示或有电子件的,投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网页截图或电子件。(不再要求提交原件)2)其他未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公示且没有电子件的材料,投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若投标文件中未附上述资料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截图(或电子件)或将原件送达的,属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相关证明资料缺少或无效处理;属打分评审资料的,按相应评分内容不得分处理。 | ||
| 10.4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a.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b.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c.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a.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b.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c.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下列第(2)款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a.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b.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5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15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
| 10.6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人候选人及其法定12/97 |
| 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查询 | 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近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或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
| 10.7 | 定标前检查 | 定标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1)核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最新发布的,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注:以上证明材料须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直接、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招标人:送达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其他:/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取消其中标资格。(2)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核验中小企业身份。身份不符合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
| 10.8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不要求提交要求提交,5份 |
| 10.9 | 特别说明 |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进一步明确及重点内容的概括,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若有抵触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内容为准。(2)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3)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4)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人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7〕46号)的规定支付。(5)招标代理费: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计费额,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计算标准的70%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其中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另列项目,但其费用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投标总价中包含此项费用。(6)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7.1条: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按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水建安〔2020〕6号)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调整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7)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条第八款调整为:“8.拟派技术负责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13/97 |
书”
(8)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中标后还须
按规定在宁波前湾新区预缴建筑业增值税。
(9)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的,根据
国家(或前湾新区)最新的文件结算审计,具体以税务
部门的操作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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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①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①正文内容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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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
均无效。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
律文书为准);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6/97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
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
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
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
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
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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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
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
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
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
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
清。
18/97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
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
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3.1.1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技术及资信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资信标自评分表;
(10)承诺书;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商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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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3.1.1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①: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资信标自评分表;
(11)承诺书;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
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
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①若采用单信封形式,招标人应修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并将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写入投
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投标函内。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不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
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准和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要求、专业工程
(如有)分包要求等,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
20/97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
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
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
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
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
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与资格预
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比较发生变化的,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
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和信誉。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97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
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
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
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3.5.2“近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规定的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
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如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的相关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
查条件,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
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派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书(如建造
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
料的复印件。
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
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
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
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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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3)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4)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
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或电子签名章。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
文件。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宁波投标工具”的操作手册。
3.7.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评标系统”,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
任。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
人(“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
“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的确认回执通知。投标人
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将拒绝
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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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招标人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接收投标文件,“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
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后,即时以手机短信方式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2.3根据本章第4.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
以拒收,投标文件拒收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
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
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
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
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
证金。
5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5.1款采用以下条款: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
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5.1款采用以下条款: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
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5.2款采用以下条款:
5.2开标程序
5.2.1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进行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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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的内容;
(6)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
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8)开标结束。
5.2.2投标文件商务标在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完成评审前,将不进行导入和读取。
5.2.3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开标。招标人按下列程序
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通过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导入并读取所有通过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标的内容;
(5)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7)开标结束。
5.2.4在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或商务标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
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
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5.2.5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系数抽取等开标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5.2款采用以下条款:
5.2开标程序
5.2.1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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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6)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
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8)开标结束。
5.2.2在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
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
公布的内容。
5.2.3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系数抽取等开标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开标补救措施
5.3.1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5.3.2项、第5.3.3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因“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投标文件。
5.3.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具体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
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
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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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
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6.3.1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
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
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3.1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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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3.2①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3人及以上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
行考察,考察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定标方式
7.4.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定标前,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的证书、业绩、诚信等进行核查。
7.4.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
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
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
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①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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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4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
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
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
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因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
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出现本须知第7.4.2项情形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8.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
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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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2.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
作。具体行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2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
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
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
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受理
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本章第2.4
款、第5.4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便及时
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
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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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年版)
|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家。 |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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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在线开标室“远程询标”
窗口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上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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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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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
(2021年版)
|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 (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个月(或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送交易中心核对并统一打印,由招标人负责发放。
2.本中标通知书一式份,招标人份,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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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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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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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 法前附 | 表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投标人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优先。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或略有改变但不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 |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投标人业绩(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2.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安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7 |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一/97 | ||
| 致;(2)安全施工费未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费用低限值;(3)规费、税金报价符合现行规定;(4)未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金额等内容;(5)未改变招标文件明确的预留金、暂估价。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 其它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项关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要求 | ||
| 品牌响应 |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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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分值构成 | 总分100.0分其中:资信2.00分报价98.0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1)投标评审价的确定: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预留金-暂估价(2)投标合理报价范围:本标段投标合理报价范围为********元至********元(含该范围上下限本数)(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价=A×(1+C%)其中,A值在********、********、********、********、********、********、********、********、********、********、********十一个数值中随机抽取一个(X根据业主下浮额度确定等分的十一个数值,精确到元),C值在-0.5、-0.4、-0.3、-0.2、-0.1、0、0.1、0.2、0.3、0.4、0.5十一个数值中随机抽取一个。注:①随机抽取的数值应在商务标初步评审后由招标人代表摇号产生,并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多标段项目,各标段随机抽取的数值应分别抽取。②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
| 2.2.3 | 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 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73497(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
| 2.2.4(1) | 资信 | 评分标准见附表一 |
| 2.2.4(2) | 报价 | 商务标得分计算:(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则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满分-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则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满分+1×(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 | 评标方法39 | 多标段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1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开启。/97 |
| 1 | 评标方法39 | 除“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款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或者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 3 | 评标程序 | / |
| 1 | 其他 | 1、采用随机摇球方式确定排序的,投标人对应球号以“不见面开标大厅”开标结果导出的“开标结果记录表”中各投标人对应的序号为准。2、评标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中的A和C值应在商务标初步评审后随机摇号分别抽取确定。球号对应如下:球号1:A为********元,C为-0.5;球号2:A为********元,C为-0.4;球号3:A为********元,C为-0.3;球号4:A为********元,C为-0.2;球号5:A为********元,C为-0.1;球号6:A为********元,C为0;球号7:A为********元,C为0.1;球号8:A为********元,C为0.2;球号9:A为********元,C为0.3;球号10:A为********元,C为0.4;球号11:A为********元,C为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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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资信评分标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
| 1 | 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 | 企业信用等级(以开标当日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施工类)为准),无须提供证明资料。A级,得2分。B级,得1.5分。C级,得1分。其他情形,得0分。 | 0.00 | 2.00 | |
注:
1.投标人机构发生合并或变更或重组或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材
料。
2.联合体投标的,信用评价等级按联合体牵头人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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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①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
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人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
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②投标报价偏离单位计算
投标报价偏离单位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
通过“评标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方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
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正文内容不得修改。
②适用于设立投标合理报价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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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差范围或幅度;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2.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和报价得
分的计算。
3.1.6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
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部分计算出得分A。
3.2.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B。
3.2.3投标人的资信、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4投标人得分=A+B。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评标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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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5评审争议
3.5.1招标文件理解争议
对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
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3.5.2投标文件理解争议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3.5.3评标委员会对同一事项理解争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2)集体讨论、协商;
(3)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宣布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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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引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第四章的合同条款及
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引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第四章第1节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6监理人: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1.1.6其他
1.1.6.2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补充条款:
1.1.7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接受证书中写明。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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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本合同生效条件:承包人提交足够的履约担保
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盖章后生效。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监理人及发包人处。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按施工图标注的范围。
2.3.2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2.8其它义务
(1)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内;
(2)委托总监于开工日期前7天内发布开工令;
(3)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双方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
(4)将施工用水、电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5)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仅提供通往指定区域通道。场地内临时及
出入通道的修建与养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
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并包括到养护、道路部门办理所有相关手续,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6)本项目发包人不需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因相关主管部门政策要求须提供的,发包
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被授权范围:负责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安全管理,并协调各方关系等
按照监理规范所实施的各项工作。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分包;
(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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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预留金的使用;
(4)按第15条约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
(5)按第23款约定,索赔的处理;
(6)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
员、质检员等)的流动和重要设备的调迁;
(7)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他重大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
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
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本款增加如下内容:
针对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并采取
相应措施,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防汛、抢险、工程防护、避潮汛、避季风、避台风等,该预案
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同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台风及潮流对施工作业
的影响。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预案所发生的费用认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中。未执行预案
和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当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
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款增加如下内容: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
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4.1.11其它义务
(1)自行解决因采取施工措施须借用的红线外临时用地。承包人在退还使用过的临时用地前应恢复
该临时用地原有的使用功能,如因承包人撤离前未按要求进行恢复或未达到使用标准,将由发包人委托第
三方对其进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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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发电设备,不得因停电影响施工。发包人仅提供水、电接入
点,承包人负责从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接入点到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的架设、维护、拆除,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设备在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保
管,如有丢失或损坏等情况,由承包人按实赔偿。电讯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该部分费用。
(3)开工前5天内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每月下旬提交本月工程进度表及下月进度
计划,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的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
(4)承包人负责场地内临时道路、桥梁及出入通道(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的修建及养护,
包括到养护、道路部门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已有道路、挡墙、人行道
砖、附属设施及由于施工产生的便道等的损坏进行修复,恢复原状,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到合同价
中,结算时不做调整。如不修复,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完成,所需费用从合同价中扣除。并应保证发包
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现场用水用电的责任和要求:按宁波市现行有关文明、安
全等规定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方案,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包含
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解决施工运输、用水、用电等问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使用前须保护好已完工程,如有损坏必须
无条件修复至原状并承担一切费用,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设备在施工期间由承包
人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或损坏等情况,由承包人按实赔偿。
(7)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标化管理的有关要求、规定执行,夜间施工时间应符合环保部
门要求。工程完工移交时,应做好卫生清理,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前需根据施工所在地有关
规定办理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项目部的形象应与本工程的造价及施工要求相适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用房,面
积不小于40平方米,并为发包人工程管理提供工作交通便利。
(9)承包人在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及有关设备的年检合格证。
(10)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
用承担:承包人按规范做好各类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造成损坏,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污染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负责任。
(12)施工期间污水、生活污水、泥浆等污染性水源不得排入就近河道、沟渠,由承包人统一处理达
到规范要求后统一外排;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若造成损失,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处罚5万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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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项目施工期间,禁止承包人与监理单位搭伙吃饭,每发现一次扣罚1万元。
(14)严格按照“甬人社发[2022]29号”、“甬根治办发[2023]1号”、“甬新清欠办[2020]1号”
文件及其它有关要求实行民工工资款和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按规定存储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备案。应对民
工欠薪投诉及其他纠纷及时协调处理,未在有效时间内处理的处罚5000元/次;造成法院起诉建设单位成
为连带被告的处以2万元/次处罚。
(15)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
4.2履约担保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或通过承包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
式或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逾期提交的按1000元/天进行处罚。出具
履约担保(包括延期)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
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履约担保期限要求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90日;如遇工程延
期超出原履约担保有效期,承包人应向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开具担保或将原担保有效期延长。在
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履约情况向承包人按实退还履约担保。)
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按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水建
安〔2020〕6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注:(1)信用评价A级企业:1%;(2)信用评价B级企业:
1.5%;(3)信用评价C级企业:1.8%;(4)信用评价D级企业或未参与宁波信用评价的企业:2%。
履约担保就合同工期、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廉政担保、安全文明施工等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担保,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发包人有权
从履约担保中得到补偿,违约金超出履约担保总额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4.3分包
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5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
本章4.5.5款补充
(1)本项目不设置副项目负责人。
(2)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到岗率不得少于22天/月,每少1
天,按1000元/天进行处罚;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参加,未到场的处违约金
2000元/次。如施工期间,人员到岗率有最新政策文件要求的,按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3)自合同约定开工日期起一周内承包人进场,承包人必须在开工日期15天内完成项目部的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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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工期延迟一天,按20000元/天处罚;若逾期七天仍未开工,则发包人有权
中止合同,罚没履约担保。
(4)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施工员、质检
员)在项目的有效考勤为:合理施工时间内,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
小于6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人员考勤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如
承包人在人员到岗考勤工作上存在弄虚作假的,被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的,每次扣罚2万元。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章4.6.3款补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每月
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月,每少1天,按1000元/天进行处罚。如施工期间,人员到岗率
有最新政策文件要求的,按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
期前到任。
项目负责人因调离承包人单位(需提供社保终止证明)、死亡、怀孕、重大疾病(按现行《重大疾病
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情况,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能更换,且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不低于原项目
负责人的资质和业绩。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因上述原因更换项目经理但未提交证明资料并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或上述原因以外更换项目经理的均
视为擅自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发包人认为项目负
责人不称职要求更换的,违约金20万元/人/次予以处罚。因调离承包人单位(需提供社保终止证明)、
死亡、怀孕、重大疾病(按现行《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情况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经
发包人书面许可后允许更换,并不予处罚。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施工员、质检
员),违约金按10万元/人次予以处罚。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后,可更换2人次不作处罚,超过2人次的,
超过部分按10万元/人/次进行处罚。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不得拒绝或
拖延,并计入更换总人次。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的,可签发
《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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