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蹉
发布时间:
2025-11-06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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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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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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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标项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交易)-1106.docx

杭州市西湖区

复议应诉法律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电子交易)

项目编号:ZJ-********-04

采购人 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部分邀请供应商

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流程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八部分最后报价格式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3:3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04

项目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标项四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参与西湖区政府行政复议及应诉等审查、咨询工作,为西湖区政府处理复议应诉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等提供法律保障。该标项主要面向以西湖区转塘街道办事处、西湖区留下街道办事处、西湖区文新街道办事处、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西湖区农业农村局、西湖区文广旅体局、西湖区税务局、西湖区互联网办公室、西湖区财政局、西湖区信访局以及西湖区属其他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后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整体服务期为一年。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þ有特定资格要求: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该特定条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售价: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3: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3: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1)电子交易: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采购活动,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2)响应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3)磋商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磋商文件。4)响应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本公告约定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响应活动;6)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7)不提供磋商文件纸质版;8)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提交备份响应文件1份。备份响应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备份响应文件”;9)响应文件的解密: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提交的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提交的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10)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磋商文件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5)本次为原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标项四的重新采购。根据该项目规定,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该标项四采购。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56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金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林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唐稳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赵娟

质疑联系方式:********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18号、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

传真:

联系人:王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仅限投诉事项)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天谷CA********。

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流程

1.征集供应商

1.1.1.邀请供应商。

1.1.1.1.1.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磋商公告,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本项目采用该方式)

1.1.2.2.2.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1.1.3.3.3.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格式见附件。

1.2.2.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

1.3.3.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如果有)。

1.4.4.发布更正(延期)公告,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如果有)。

1.5.5.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开启与信用信息查询

2.1.1.供应商依据“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与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2.2.2.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供应商响应截止时间当日的信用记录。

3.磋商与评审

3.1.1.磋商小组签到。

3.2.2.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有关纪律以及磋商、评审工作程序。

3.3.3.磋商小组审查确认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3.4.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3.5.5.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

3.6.6.对于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认定响应无效,并告知该供应商。

3.7.7.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供应商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8.8.磋商小组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照响应文件解密次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磋商形式:

□远程在线视频磋商:磋商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利用政采云平台发起磋商邀请,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在线评审室”进行远程视频磋商。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政采云平台——收到视频评审邀请——点击“视频评审”进入“视频评审系统”——开始远程磋商活动;

☑远程在线非视频磋商:磋商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利用政采云平台发起磋商邀请,磋商小组在线(以书面形式完成的需扫描上传)将磋商问题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对问题进行答复,并由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或直接在线加盖电子签章后提交);

□评审现场磋商:对于要求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进行磋商的供应商,需在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会议室开展磋商活动,磋商小组在现场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9.9.经磋商确定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过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10.10.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及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并使用电子签名(如果有)。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如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

3.11.11.磋商小组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最后报价。

3.12.12.确定进入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13.13.采购代理机构唱价。

3.14.14.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并签名,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供应商商务技术部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各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15.15.评分时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客观分有2位小数的可保留2位),计算评分值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

3.16.1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注:采购文件中未特别说明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成交供应商数量为3名。

4.成交

4.1.1.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2.2.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对评审报告的确认意见和对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采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5.合同及履约验收

5.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2.2.成交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延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3.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

5.4.1.1.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

5.4.2.2.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

5.4.4.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成交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95763。

5.5.5.合同履约。

5.6.6.采购人组织验收。

6.竞争性磋商流程图

编制磋商文件 邀请供应商 开启响应文件 资格审查 磋商
签订合同 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 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打分 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履约 验收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1 项目属性 服务类
2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各标项采购标的均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所属行业均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其他未列明行业中,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4 分包 ☐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 / 工作分包。 B同意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 B不同意分包。
5 响应文件开启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A不组织。☐B组织,时间: / ,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6 样品提供 A不要求提供。☐B要求提供,(1)样品: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 ;检测内容: / 。(5)提供样品的时间: / ;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请供应商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7 方案讲解演示 A不组织。☐B组织。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8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见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六、响应文件的编制”。▲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响应无效。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标准提供。
9 最后报价要求 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一览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响应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最后报价。提醒:验收时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包含在最后报价中。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响应无效:▲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最后报价的;▲最后报价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最后报价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10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11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本项目不适用)
12 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 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一号楼319室 ;备份响应文件签收人员联系电话: 唐稳,137******** 。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响应文件。
13 采购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以标项预成交总金额为计费基准,计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中服务类收费标准的80%计算。(即100万元以下,为预算金额的1.2%)2.结算方式及时间为:在结果公告发布180日内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3.代理机构账号信息:(1)收款人(全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3)帐 号:12********820154.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导致重新采购的,应当承担支付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等费用在内的赔偿责任。
14 联合体投标说明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资格文件中:1、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符合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承诺函格式见采购文件第七部分)2、资格文件中必须提供联合协议,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联合协议格式见采购文件第七部分)
业绩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内容出具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承担相同工作的各方或工作内容存在部分相同的,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出具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他规定: /
其他资信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其他规定: 联合体投标的、人员等均以联合体其他单位为准
15 材料审核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相关规定,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要求提交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资料时,供应商务必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6 特别说明 ▲本次为原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标项四的重新采购。根据该项目规定,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该标项四采购。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邀请、响应、开启响应文件、信用信息查询、资格性审查、评审、成交、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1.“采购人”系指磋商邀请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磋商邀请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3.“供应商”系指响应磋商、参加本次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5.“成交人”系指经评审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6.6.“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7.“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

2.8.8.“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响应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9.9.“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采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0.10.“▲”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响应有效期

▲3.1响应有效期为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的,响应无效。

3.2响应文件合格提交后,自响应截止日期起,在响应有效期内有效。

3.3在原定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无效。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4.响应费用

供应商需自行承担涉及响应的一切费用。

三、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要求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2.支持绿色发展

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采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相应的响应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响应无效。

2.2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2.4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采购单位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服务类项目采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3)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错误,导致该企业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响应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支持创新发展

4.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

4.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4.3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购使用正版软件。

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四、询问、质疑与投诉

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补偿救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3.供应商质疑

3.1质疑提出时效

3.1.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1.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获取截止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1.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1.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1.2.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

3.2质疑答复

3.2.1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委托授权范围内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委托授权范围应当在采购代理协议中明确。

3.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3.2.3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3.3质疑函

3.3.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1。

4.供应商投诉

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5.补偿救济

5.1采购人(行政机关)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可依据《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向采购人(行政机关)提起补偿申请。

五、磋商文件构成、修改、解释

1.磋商文件的构成

1.1磋商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第1部分供应商邀请

第2部分竞争性磋商流程

第3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4部分采购需求

第5部分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第6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7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8部分最后报价格式

1.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2.1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2.2采购代理机构如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发布磋商邀请公告的网站上发布更正(延期)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无效。

六、响应文件的编制

1.响应文件的语言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2.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1.1.资格文件: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2)联合协议;(如果有)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按采购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2项;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按采购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项;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2.2.2.商务技术文件:

(1)响应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4)符合性审查资料;

(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6)标的清单;

(7)商务技术偏离表;

(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2.3.3.报价文件:

(1)初始报价一览表;

(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磋商无效;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磋商无效。

3.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3.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磋商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

3.2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3.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3.4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响应无效。

3.5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3.6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七、响应文件的提交和备份

1.响应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1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2在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响应文件。

1.3在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不能退出磋商。

1.4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1.5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以前在响应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响应截止期。

2.备份响应文件

2.1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响应文件后,还可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响应文件。

2.2备份响应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DVD光盘或U盘中。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响应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合体响应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响应,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

▲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2.3直接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在磋商公告中载明的开启响应文件的地点将备份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

2.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先将备份响应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响应文件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5▲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八、开启响应文件与信用信息查询

1.开启响应文件

1.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启响应文件。

1.2开启响应文件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启响应文件时间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3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的供应商,如提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响应文件解密成功的供应商,其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2.信用信息查询

2.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供应商响应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

2.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存档。

2.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九、提交最后报价

1.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使用电子签名):

1.1最后报价一览表。

十、评审

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价格分计算方法:低价优先法。

3.评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十一、成交

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财政部门规定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和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

3.成交通知及成交结果公告

3.1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成交通知。

3.2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资格审查情况、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符合性审查情况、未成交情况说明、成交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

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二、合同

1.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合同的签订

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2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5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6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3.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延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成交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95763。

4.预付款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95763。

十三、验收

1.验收

1.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1.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1.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1.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5对于满足合同约定的采购资金支付条件的,供应商可通过政采云平台提起在线支付申请、查询支付结果,路径为政采云-我的工作台-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对于供应商提起在线支付申请的,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做好审核并完成支付。

十四、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1.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1.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1.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1.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1.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

本次为该项目原标项四内容,标项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标项四。

2.项目基本内容: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参与区政府及机关单位行政复议及应诉等审查、咨询工作,为区政府处理复议应诉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等提供法律保障。根据安排,标项四主要面向以西湖区转塘街道办事处、西湖区留下街道办事处、西湖区文新街道办事处、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西湖区农业农村局、西湖区文广旅体局、西湖区税务局、西湖区互联网办公室、西湖区财政局、西湖区信访局以及西湖区属其他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后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上述内容进行合理安排或调整。最终内容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3.服务期:整体服务期为一年。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接受采购人具体项目委托,并根据采购人的时间计划安排相关工作。

二、服务要求

(一)工作职责

1.对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书,或应区政府(区司法局)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法律论证;

2.受区政府(区司法局)委托代理区政府(区司法局)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尚未形成复议的行政争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书;

3.受区政府(区司法局)委托代理区政府(区司法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或尚未形成诉讼的行政争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4.受托代理行政复议后续引起的检察监督案件;

5.协助区政府、区司法局、服务对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协助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6.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培训,向区政府(区司法局)、服务对象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区政府(区司法局)、服务对象行政管理、及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7.办理区政府、区司法局和服务对象委托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二)法律咨询

1.为采购人、服务对象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对服务对象的法律咨询及法律事务应按服务对象要求作出及时解答,一般应在24小时(紧急事务应在2小时)内作出回复,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和解决途径;

2.根据采购人、服务对象通知列席部分案件或突发事件相关协调探讨会议,无特殊情况需在2小时内响应,对采购人的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风险的评价。

(三)其他

1.能够按照要求指派1名律师常驻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工作时间与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工作时间保持一致;

2.各驻点律师每周需在西湖区社会治理中心行政复议窗口值班1天,接待来访群众、提供行政复议咨询、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等;

3.根据采购人、服务对象要求,每季度提交1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例;

4.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复议应诉审核管理工作制度,正式文书或材料须在规定期限内经审核后交至采购人。

5.接服务单位通知,需可及时响应,2个小时到达现场。

6.主动做好与采购人的配合服务,并做好在服务期及服务期结束后合理期限内涉及采购人涉密信息、资料的保密措施。

7.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西湖区或行政复议机关的总体情况和工作内容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有区县(市)级及以上党委或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经历。

8.因标项中的服务内容以采购人待委托的实际任务为准,供应商应事先考虑可能存在托任务数量的因素,并承担相应风险。

三、考核及验收

1.服务期间采购人有权进行中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采购人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相关人员。

(2)团队成员与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或服务质量不佳,整体考核结果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考核主要内容如下,以采购人最终确认为准。

(1)未及时响应采购人的要求和安排,多次迟到或无故推脱的。

(2)因工作人员不当言论、行为发生信访事件的。

(3)实际参与本项目的团队成员及数量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

(4)未按时提交的相应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的,经多次催促的;或提交文书质量不过关,多次被要求返工的;

(5)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文书存在纰漏,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或导致区政府因此被纠错或败诉的。

(6)服务保障不到位,检查缺少记录和台账资料,资料不齐的。

(7)发生吃、拿、卡、要等问题的。

(8)发生弄虚作假的行为。

(9)其他任何有可能影响考核公正性的行为的。

3.服务期满,本项目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情况作为项目支付的依据。

验收依据:①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②响应文件承诺、询标回复;③服务合同。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四、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本次项目报价为综合单价包干,按件计费。综合单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将作无效标处理。

总价限价:50万;单件限价:复议案件2000元/件;诉讼案件9000元/件。

2.报价均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杭州市区以外的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他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

3.综合单价报价低于单价限价50%(不含)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出具《报价情况说明》,详细阐述不影响服务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理由及依据。经评标委员会讨论认为供应商的报价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或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影响诚信履约的,评审小组将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履约保证金

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有违约行为,从应付合同费用中扣除。

(三)预付款及合同款付款条件

1.预付款

(1)合同生效后具备实施条件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即年度标项预算)的30%作为预付款;

(2)采用保函方式支付了预付款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预付款金额等额的且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为收到预付款之日至项目合同截止之日。

当预付款金额全部抵扣相应合同进度款金额,或者合同进度款支付金额已达到预付款金额后,预付款保函失效或退回给成交供应商。

(3)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预付款相关规定。

2.合同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具备实施条件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即年度标项预算)的30%;(支付了预付款的,预付款可抵扣相应金额合同款;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采购人直接支付本次首款;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预付款抵扣相应金额合同款)

(2)根据实际发生的服务数量以及服务单价,周期性结算服务费用。

3.采购人每年支付的服务费用不超过标项预算。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及数量,按实际数量计酬如超出标项预算的,采购人实际最多支付至标项预算金额。如未超过标项预算金额的,按实际进行结算后支付。

4.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正规、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以及服务台账清单。实际结算金额=应付金额-罚款金额。根据资金支付情况及财政支付制度,最终付款方式以双方确认,合同明确为准。

5.因成交供应商的过失导致区政府复议被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或出现其他严重情况的,相关案件委托费用不予结算。

(四)其他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的“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供应商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如有偏离,请在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反映。

五、磋商响应要求

(一)供应商要求

1.供应商*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承担过各级党委、或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各级复议机关的年度法律顾问项目,建议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拆迁安置、违章建筑拆除、政府信息公开、工程建设等各方面(类型)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能提供快速的服务响应,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技术服务和组织实施能力。

2.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参与过程中必须保证不将采购人各种数据资料及各类信息等向第三方透露,在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要求。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对采购人的涉密信息、资料保密方面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和方案,并承诺如成交,成交供应商还必须随合同一同签署保密协议。

3.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经验、优势,对行政机关等本项目相关服务对象的日常工作内容、可能涉及的法律服务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有相当的理解与成熟应对措施。

▲4.至磋商响应截止日当天,供应商如仍有代理原告并以采购人为被告的案件或类似情形的,鉴于存在利益冲突,应回避,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响应。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明确“至磋商响应截止日当天,供应商没有代理原告并以采购人为被告的案件或类似情形的”。

(二)项目团队要求

1.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备法律顾问团队,投入本项目人员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至磋商响应截止时间3个月内任意时间出具的社保证明(不接受返聘人员),否则人员不予认可。

2.法律顾问团队清单应包括人员姓名、本项目拟任岗位、年龄、性别、从业年限、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并提供本人签名,否则人员不予认可。清单格式如下:

序号 姓名 本项目拟任岗位 年龄 性别 从业年限 身份证号码 联系手机 本人签名 承诺 备注
未经甲方同意,清单中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响应文件中明确的人员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人员资质及经验不得低于更换前。

3.法律顾问团队设项目负责人1名,负责本项目日常对接联系。为确保服务团队质量,该项目负责人律师执业年限应不低于8年,且应具有各级党委、或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各级复议机关法律顾问服务经验或类似管理经验,应能提供简历及相关合同证明(合同无法证明项目负责人工作经历的,经补充有委托方或业主单位盖章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4.除项目负责人外,顾问团队还应选派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作为团队成员,年龄结构合理、经验丰富、可应对各层次行政类法律事务。除项目负责人外,投入本项目执业律师不少于3人,每名律师(包括驻点律师)执业年限不低于3年。

5.法律顾问团队应提供人员名单,每个参加项目人员提供履历表,主要内容包括学历、工作特长、经验与业绩、资质情况等,该人员参与的时间以及在项目中的责任分工。整个团队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拆迁安置、违章建筑拆除、政府信息公开、工程建设等各方面(类型)具有经验和专业能力。

(三)办公场地及硬件

1.供应商具有业务开展所需的办公场地,具备完善的办公室、洽谈室、档案室等场地。

2.计算机、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电话机等办公设施设备齐全。

3.交通便利,及时提供服务具备可行性。

(四)对方案的要求

为了使项目顺利开展,磋商响应方案应至少考虑如下内容:

(1)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考核制度);分配机制和财务制度;案件讨论制度;服务质量和风险防控制度;律师分派制度;律所利益冲突排除制度;律所决策和文书审批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投诉处理机制等。

(2)实际参加团队人员与响应文件一致的承诺函。

(3)对参与标项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性质、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及应对措施。

(4)针对各项工作职责的相关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采购方的各类咨询以及三类案件的处理流程、审批方案、完成时限等。

(5)本项目工作实施组织方案。

(6)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质量提升方案。

(7)供应商办公硬件情况。

(8)其他供应商提供的有利于项目履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周坐班安排、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计划或方案等。

六、其他

1.成交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它权益。如因此发生任何针对采购人的争议、索赔、诉讼等,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其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相关保险等费用。

3.因项目参与、涉及人员众多,成交供应商应做好与采购人、其他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

4.参与投标时的证明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如核实虚假的,采购人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查如下资料,供应商务必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资料收件人:唐稳;联系方式:********;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一号楼319室。

(2)可以通过快递方式送达,也可以直接送达。

(3)资料清单:同类业绩合同原件,人员证书原件。

未尽事宜可进一步参阅合同条款、采购文件其他内容。

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响应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1 供应商*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承担过各级党委、或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各级复议机关的年度法律顾问项目的,每具有一个合同得0.5分,最高得1分。说明: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同一个甲方单位不重复计分。 1 客观分
2 管理制度 / /
2.1 人员管理(考核制度)情况,根据制度的可落实性、与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评分。制度落实性好,项目匹配度好的得2分;制度落实性一般,项目匹配度一般的得1分;制度难以落实、与项目不匹配的不得分。 2 主观分
2.2 分配机制和财务制度情况,根据制度的可落实性、与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评分。制度落实性好,项目匹配度好的得2分;制度落实性一般,项目匹配度一般的得1分;制度难以落实、与项目不匹配的不得分。 2 主观分
2.3 案件讨论制度情况,根据制度的可落实性、与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评分。制度落实性好,项目匹配度好的得2分;制度落实性一般,项目匹配度一般的得1分;制度难以落实、与项目不匹配的不得分。 2 主观分
2.4 服务质量和风险防控制度情况,根据制度的可落实性、与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评分。制度落实性好,项目匹配度好的得2分;制度落实性一般,项目匹配度一般的得1分;制度难以落实、与项目不匹配的不得分。 2 主观分
2.5 律师分派制度情况,根据制度的可落实性、与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评分。制度落实性好,项目匹配度好的得2分;制度落实性一般,项目匹配度一般的得1分;制度难以落实、与项目不匹配的不得分。 2 主观分
2.6 律所利益冲突排除制度情况,根据制度的可落实性、与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评分。制度落实性好,项目匹配度好的得2分;制度落实性一般,项目匹配度一般的得1分;制度难以落实、与项目不匹配的不得分。 2 主观分
2.7 律所决策和文书审批制度情况,根据制度的可落实性、与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评分。制度落实性好,项目匹配度好的得2分;制度落实性一般,项目匹配度一般的得1分;制度难以落实、与项目不匹配,或未规定正式材料由供应商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审核的不得分。 2 主观分
2.8 档案管理制度情况,有相关制度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1 客观分
2.9 投诉处理机制情况,有相关制度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 2 客观分
3 服务要求的响应情况 / /
3.1 对参与标项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性质、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及应对措施,根据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进行评价。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好得3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较好得2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一般得1分;有较大欠缺得0.5分;其余不得分。 3 主观分
3.2 根据采购需求“二、服务要求”中的“(一)工作职责”要求,提供服务技术方案,根据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进行评价。 / /
(1)对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书,或应区政府(区司法局)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法律论证的相关服务方案,根据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进行评价。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好得5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好较好得4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好一般得3分;存在不足得2分;有较大欠缺得1分;其余不得分。 5 主观分
(2)受区政府(区司法局)委托代理区政府(区司法局)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尚未形成复议的行政争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书的相关服务方案,根据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进行评价。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好得5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较好得4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一般得3分;存在不足得2分;有较大欠缺得1分;其余不得分。 5 主观分
(3)受区政府(区司法局)委托代理区政府(区司法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或尚未形成诉讼的行政争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相关服务方案,根据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进行评价。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好得5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较好得4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一般得3分;存在不足得2分;有较大欠缺得1分;其余不得分。 5 主观分
(4)受托代理行政复议后续引起的检察监督案件的相关服务方案,根据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进行评价。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好得5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较好得4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一般得3分;存在不足得2分;有较大欠缺得1分;其余不得分。 5 主观分
(5)协助区政府、区司法局、服务对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协助处理重大信访事项的相关服务方案,根据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进行评价。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好得5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较好得4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一般得3分;存在不足得2分;有较大欠缺得1分;其余不得分。 5 主观分
(6)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培训,向区政府(区司法局)、服务对象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区政府(区司法局)、服务对象行政管理、及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相关服务方案,根据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进行评价。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好得5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较好得4分;方案针对性,可行性、项目匹配性一般得3分;存在不足得2分;有较大欠缺得1分;其余不得分。 5 主观分
(7)承诺办理区政府和区司法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承诺得2分,其余不得分。 2 客观分
3.3 根据采购需求“二、服务要求”中的“(二)法律咨询”要求,对相应响应时间进行承诺或说明。满足要求得5分,其余不得分。 5 客观分
3.4 根据采购需求“二、服务要求”中的“(三)其他”要求,提供服务技术方案,根据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进行评价。 / /
(1)能够按照要求指派1名律师常驻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工作时间与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工作时间保持一致。提供方案或说明,满足得3分,其余不得分。 3 客观分
(2)各驻点律师每周需在西湖区社会治理中心行政复议窗口值班1天,接待来访群众、提供行政复议咨询、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等,提供方案或说明,满足得3分,其余不得分。 3 客观分
(3)根据采购人、服务对象要求,每季度提交1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例,提供方案或说明,满足得1分,其余不得分。 1 客观分
4 人员情况。投入本项目人员须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至投标截止时间3个月内任意时间出具的社保证明,否则人员不予认可。 / /
4.1 项目负责人:①执业年限不低于8年(含)得2分,其余不得分;②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具有各级党委、或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各级复议机关的年度法律顾问服务经验或类似实务经验,一个单位得1分,最高得5分。响应文件中提供:①提供项目负责人有效执业资格证书;②提供相关合同证明(合同无法证明项目负责人工作经历的,经补充有委托方或业主单位盖章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同一个甲方单位不重复计分。) 7 客观分
4.2 除项目负责人外,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不少于3人,律师(包括驻点律师)执业年限不低于3年(含),每1人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说明:响应文件中提供以上人员有效执业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磋商小组根据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评分。 6 客观分
4.3 专业覆盖范围,根据律师事务所及团队人员情况、参与项目情况(合同,或者甲方第三方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根据尽可能覆盖各法律服务范围进行评价。具备复议机关法律顾问方面内容的得2分,具备被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法律顾问方面内容的得2分,具备国家赔偿方面内容的得1分,具备拆迁安置方面内容的得1分、具备违章建筑拆除方面内容的得1分,具备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内容的得1分,具备工程建设方面内容的得1分。(证明材料中具备相应内容的即可得分) 9 客观分
5 针对采购人的各类咨询以及各类案件的处理流程、审批方案、完成时限等的具体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分。合理性、可行性好得3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2分;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分;其余不得分。 3 主观分

报价部分(权重为10)

有效最后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为满分;按[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报价)*权重]的计算公式计算。

其中,两项报价,复议案件报价权重为7,诉讼案件报价权重为3。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最后报价。

(本项目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备注: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评审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2、评标标准

1.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磋商小组的组成

1.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的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2.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2.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磋商小组的职责

1.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1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1.2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1.3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4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5确定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并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1.6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

1.7编制评审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1.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9法律、法规、规章、磋商文件等规定的其它事项。

2.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2.1确定参与本项目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2.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2.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2.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2.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2.1-2.5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5、评审程序

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流程”。

6、评审须知

1.响应文件的澄清

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供应商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最后报价的修正原则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最后报价进行审核,对发现计算、书写等错误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2.1《最后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响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为准;

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6以修正后的总价作为最后报价。

▲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不确认的,响应无效。

3.响应无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均无效);

3.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3.3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4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协议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联合协议要求的;

3.5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

3.6响应文件组成漏项,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3.7响应文件中法人授权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

3.8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9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相应的响应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3.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11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

3.12供应商所投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

3.13所提交的《最后报价一览表》中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的报价的;

3.14最后报价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3.15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16《最后报价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

3.17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不确认的;

3.18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节);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19供应商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恶意串通,其响应无效: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10)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最后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3.20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3.21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人的电子印章的;(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细节错误一致的;(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

3.22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终止采购活动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采购活动,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6.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磋商小组各成员的评分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如发现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磋商小组成员应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磋商小组成员拒不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审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予以处理。

7、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录像

1.保密。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成交人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7.1.1.2.录音录像。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以下为采购人提出涉及乙方的主要条款,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应对其进行确认或拒绝。如供应商在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未做拒绝或提出修改要求的,采购人将视作认同。

(本合同为合同样稿)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复议应诉法律服务

服务合同

甲方: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04)的成交结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政府采购合同。

一、项目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甲方通知为准。

2、服务期限:整体服务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服务期内,乙方接受甲方具体项目委托,并根据甲方的时间计划安排相关工作。

3、乙方的服务范围(服务标项范围):标项X(按标项名称填写)。(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上述内容进行合理安排或调整)

二、法律服务内容

(按成交标项服务要求填写)

其他:相关内容详见甲方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内容及承诺。

(如有补充可进一步增加)

三、服务模式

1.乙方确保应甲方实际工作需要,最大程度协调、整合、应用全所力量。

2.乙方指定本所律师作为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的负责人,直接同甲方联络,并确保及时顺畅。

3.乙方应保证服务团队的人力资源充足,根据不同法律服务项目的需要及时派出和调配工作人员。

4.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要求针对相关工作进度召开工作沟通会。乙方应按季度提交法律服务工作小结,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时总结,向甲方反馈。

5.甲方认为律师服务团队任何成员出现不适宜承担工作任务的情形,乙方应及时更换更高或同等级别(资历)的律师。

6.律师服务团队办公场地以乙方办公地点为主,另需指派该服务团队的一名律师常驻甲方指定地点办公,工作时间与甲方工作时间一致。

四、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它费用。

户名:XXXXX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XXXXX

账号:XXXXX

3、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在乙方律师指导下应如实地向乙方提供全部、真实的法律事实、证据材料和文件,为乙方代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违法的、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一切违法违纪行为。

5、甲方有权决定委托乙方的授权范围,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有知情权、监督权,有权对乙方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果聘请第三方作出评估并作为乙方律师是否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及符合勤勉尽职,专业高效的要求。

6、乙方应当以本行业公认的优质高效的专业标准及勤勉尽职的要求履行法律服务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7、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第三方办理,乙方承办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乙方承办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乙方指派的律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另行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代行职务。如果甲方认为指派的律师难以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律师,由甲、乙双方协商更换律师人选。

9、乙方对其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甲方行政内部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涉密信息必须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否则,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不得在服务期满后的合理期限内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为西湖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复议、诉讼案件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帮助。

11、乙方在接到委托后,应当甲方要求时间内向甲方提交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确认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材料(疑难复杂案件经说明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

12、因乙方提供的专项法律服务存在过错和失误,致使甲方利益受损(包括重大决策、合同、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被司法机关、上级政府或第三方机构评估纠错的),情节较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该次法律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该次法律服务费用并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提出意见后甲方因其他原因不予采纳导致利益受损的和复议纠错、诉讼败诉案件及非乙方代理过程中的审查、答辩行为导致的情形除外)。

13、因乙方律师执业存在过错而给甲方或相关委托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依据《律师法》、《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为执业律师办理执业保险。

14、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无正当理由的,经乙方催告后十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15、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乙方认为无法实现的,经乙方提示甲方仍作要求的或甲方要求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按件计费,为综合单价包干。具体报价为

。(根据相应标项的报价填写)

注:

各类专项事务的处理,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其他服务内容不再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2、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后具备实施条件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即标项年度预算)的30%;(在签订合同时,乙方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预付款相关规定;参见采购文件商务要求条款)

(2)根据实际发生的服务数量以及服务单价,周期性结算服务费用。

(3)年度最后一个结算周期的服务费用(尾款)待全部服务结束、履约验收合格后支付。

(4)甲方支付的年度总服务费用不超过标项年度预算。在服务期内,乙方应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及数量,按实际数量计酬如超出标项预算的,甲方实际最多支付至标项预算金额。如未超过标项预算金额的,按实际进行结算后支付。

(5)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正规、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以及服务台账清单。实际结算金额=应付金额-罚款金额。根据资金支付情况及财政支付制度,最终付款方式以双方确认,合同明确为准。

3、履约保证金

乙方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有违约行为,从应付合同费用中扣除。

六、考核及验收

(一)中期考核

1、服务期间甲方有权进行中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甲方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团队成员的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

(2)服务质量不佳,整体考核结果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考核主要内容如下(以甲方最终确认为准)。

(1)是否发生有责投诉的。

(2)是否因工作人员不当言论、行为发生信访事件的。

(3)未及时响应采购人的要求和安排,多次迟到或无故推脱的。

(4)未按时提交的相应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的,经多次催促的;或提交文书质量不过关,多次被要求返工的;

(5)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文书存在纰漏,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或导致区政府因此被纠错或败诉的。

(6)服务保障不到位,检查缺少记录和台账资料,资料不齐的。

(7)发生吃、拿、卡、要等问题的。

(8)发生弄虚作假的行为。

(9)其他任何有可能影响考核公正性的行为的。

(二)履约验收

1、本项目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情况作为项目支付的依据。

2、验收依据:①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②响应文件承诺、询标回复;③服务合同、采购人制定的考核标准。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八、保密要求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或使用被审核项目的相关信息或资料,更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审核任务的有关情况。如因乙方违反本条款,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争议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合同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次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投标文件)、澄清内容、相关附件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项文件之间约定不一致的,以签署时间在后者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乙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七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联合协议………………………………………………………………(页码)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页码)

一、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二、联合协议(如果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接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5)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6)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的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注:本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有效的律所执业许可证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1)响应函…………………………………………………………………(页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页码)

(3)分包意向协议…………………………………………………………(页码)

(4)符合性审查资料………………………………………………………(页码)

(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页码)

(6)标的清单………………………………………………………………(页码)

(7)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

(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

一、响应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编号:(采购编号)】竞争性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响应。为此:

1、我方承诺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天(不少于90天),本响应文件在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1.资格文件:

2.1.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2.1.1.2.2.2联合协议(如果有);

2.1.1.3.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2.1.1.4.4.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有效的律所执业许可证)

2.2.2.商务技术文件:

2.2.2.1.1.1响应函;

2.2.2.2.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2.2.2.3.3.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2.2.2.4.4.4符合性审查资料;

2.2.2.5.5.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2.2.2.6.6.6标的清单;

2.2.2.7.7.7商务技术偏离表;

2.2.2.8.8.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2.3.3.报价文件:

2.3.3.1.1.1初始报价一览表;

2.3.3.2.2.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3.1.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3.2.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3.3.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4.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4、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响应)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手机:),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响应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此告知。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签发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联合体响应)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手机:),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响应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此告知。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代表供应商参加响应)

身份证件扫描件:

正面: 反面: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身份证件扫描件:

正面: 反面: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

三、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6);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符合性审查资料

序号 实质性要求 需要提供的符合性审查资料 响应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1 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签字盖章的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见响应文件第 页
2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 响应函 见响应文件第 页
3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磋商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相应的材料(“▲”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磋商文件无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无需提供) 见响应文件第 页
至磋商响应截止日当天,供应商如仍有代理原告并以采购人为被告的案件或类似情形的,鉴于存在利益冲突,应回避,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响应。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明确“至磋商响应截止日当天,供应商没有代理原告并以采购人为被告的案件或类似情形的”。 提供承诺函:至磋商响应截止日当天,供应商没有代理原告并以采购人为被告的案件或类似情形的 见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 页
综合单价超过相应最高限价的,将作无效标处理。 (报价文件价格) 见报价响应文件第 页

五、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按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响应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提供资料)

5-1参考表格1

供应商业绩一览表

序号 委托单位 项目内容 实施时间 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5-2参考表格2

项目负责人业绩一览表

序号 委托单位 项目内容 实施时间 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材料所在页码 佐证材料所在页码(合同中已经可以证明的,无需提供,用“/”)

5-3参考表格3

拟派项目团队配备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本项目拟任岗位 年龄 性别 从业年限 身份证号码 联系手机 本人签名 承诺 备注
未经甲方同意,清单中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5-4参考表格4

专业覆盖范围情况表

序号 内容 证明材料类型(具体案件的合同或者判决书,或者甲方第三方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 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供应商参与人员 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1 复议机关法律顾问方面内容 / / / /
1.1 ……
1.2 ……
2 被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法律顾问方面内容 / / / /
2.1 ……
2.2 ……
3 国家赔偿方面内容 / / / /
3.1 ……
3.2 ……
4 拆迁安置方面内容 / / / /
4.1 ……
4.2 ……
5 违章建筑拆除方面内容 / / / /
5.1 ……
5.2 ……
6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内容 / / / /
6.1 ……
6.2 ……
7 工程建设方面内容 / / / /
7.1 ……
7.2 ……

六、标的清单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备注(如果有)
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
2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七、商务技术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响应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偏离说明
1
2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八、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采购要求参加响应。在这次响应过程中和成交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响应、成交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监管部门。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初始报价一览表………………………………………………………………(页码)

(2)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

一、初始报价一览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磋商文件要求,我们,本响应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响应,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初始报价一览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初始报价一览表(根据各自标项选用)

内容 报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标项四 复议案件 元/件;诉讼案件 元/件

注:

1、供应商需按本表格式填写。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服务,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中小企业声明函示范格式(注意:仅为示范。不属于企业的,无需填写。)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的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复议应诉法律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填写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的一种)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本公司在此承诺:如我单位在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80日之内,向贵公司按采购文件的约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特此承诺,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服务费金额按采购文件前附表计算,或查阅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相应内容。

附件

附件1: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2: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附件4:

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供应商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采购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供应商(法定名称章):

日期:年月日

附:

供应商法定名称章(印模)供应商“XX专用章”(印模)

附件5

联合协议(如果有)

(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响应。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采购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体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响应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如果有)。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成交,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响应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年月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6

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供应商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的成交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供应商名称)将XX工作内容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2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如果有)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八、其他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年月日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注:1、填写要求(务必注意):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标的、行业错误或者未填写标的、行业的,声明函无效。③《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错误或者未填写企业类型的,声明函无效。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八部分最后报价格式

(说明:响应文件中无需填写最后报价。该流程在评审阶段操作)

(一)最后报价一览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磋商文件要求,我们即本响应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响应,我方承诺按照如下最后报价一览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最后报价一览表(根据各自标项选用)

内容 报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标项一 复议案件 元/件;诉讼案件 元/件
内容 报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标项二 复议案件 元/件;市政府复议案件 元/件;诉讼案件 元/件
内容 报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标项三 复议案件 元/件;检察监督案件 元/件;诉讼案件 元/件
内容 报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标项四 复议案件 元/件;诉讼案件 元/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其他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西湖区

复议应诉法律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电子交易)

项目编号:ZJ-********-04

采购人 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部分邀请供应商

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流程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八部分最后报价格式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3:3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04

项目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复议应诉类法律服务项目标项四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参与西湖区政府行政复议及应诉等审查、咨询工作,为西湖区政府处理复议应诉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等提供法律保障。该标项主要面向以西湖区转塘街道办事处、西湖区留下街道办事处、西湖区文新街道办事处、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西湖区农业农村局、西湖区文广旅体局、西湖区税务局、西湖区互联网办公室、西湖区财政局、西湖区信访局以及西湖区属其他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后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整体服务期为一年。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þ有特定资格要求: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该特定条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售价: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3: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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