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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中心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儿科)医疗设备采购(第二次)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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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营口市中心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儿科)医疗设备采购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营口市中心医院 | ||
| 行政区域 | 营口市 | 公告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30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日上午:23:59 至 12:00下午:12:00 至 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线上获取 | ||
| 开标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 ||
| 开标地点 | 电子评审系统网上提交,备份文件须设置打开密码后提交邮箱********@163.com。 | ||
| 预算金额 | ¥73.8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张桐博、王天甲(代理机构)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 采购单位 | 营口市中心医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营口市西市区金牛山大街西13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
| 附件: | |||
| 附件1 | 营口市中心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儿科)医疗设备采购03.doc | ||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货物类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
包号:03包
项目名称:营口市中心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儿科)医疗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JH25-210800-04871
编制单位: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招标公告2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5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21
第三章货物需求45
第四章评标方法51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60
1.招标公告
营口市中心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儿科)医疗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800-04871
项目名称:营口市中心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儿科)医疗设备采购
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共划分为1个合同包,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各包采购内容分别如下:
| 包号 | 采购设备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医疗器械分类 | 是否允许进口 | 采购预算(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技术性能描述 |
| 03包 | 婴儿培育箱 | 2 | 台 | Ⅲ类 | 不允许 | 73.8 | 73.8 | 见后附:03包采购需求 |
| 新生儿辐射抢救台 | 2 | 台 | Ⅲ类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使用。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当供应商为制造商时:对于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范围包括所投的医疗器械)。
(2)当供应商为经销商或代理商时:对于Ⅱ类医疗器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范围包括所投的医疗器械);对于Ⅲ类医疗器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范围包括所投的医疗器械)。
(3)对于Ⅱ类、Ⅲ类医疗器械,具有所投产品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时;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领取;
售价:人民币0元/本。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评审系统网上提交,备份文件须设置打开密码后提交邮箱********@163.com。
六、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市民服务中心三楼西区(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原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汇达广场)。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质疑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网上递交方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自行办理CA数字证书进行线上下载招标文件及线上投标,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如有电子投标技术问题请拨打********进行咨询。
2、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等应保持一致,并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3、开标大会期间,投标人需自行准备电脑及解密设备进行远程解密,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投标人解密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如因系统原因,可酌情延长解密时长。
4、开标当日,投标人必须保证联系方式畅通,如有对投标文件澄清要求,将采用电话通知;如因投标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本采购项目如果适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可能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营口市中心医院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金牛山大街西1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桐博、王天甲(代理机构)
电话:********
2.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2.1.一投标人须知表
|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
| 1.1 | 采购人 | 名称:营口市中心医院地 址:营口市西市区金牛山大街西13号 联系人:马主任电 话:******** | ||||||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401房间联系人:王天甲电话:********传真:********电子邮件:********@163.com | ||||||
| 1.3.4 | 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 (1)当供应商为制造商时:对于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范围包括所投的医疗器械)。(2)当供应商为经销商或代理商时:对于Ⅱ类医疗器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范围包括所投的医疗器械);对于Ⅲ类医疗器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范围包括所投的医疗器械)。(3)对于Ⅱ类、Ⅲ类医疗器械,具有所投产品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 ||||||
| 1.3.5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否 | ||||||
| 1.3.6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是R否,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 ||||||
| 1.3.7 |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有,具体产品为 R没有 | ||||||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是R否 | ||||||
| 1.4.8 | 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 | 无 | ||||||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 73.8万 元最高限价: 73.8万 元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 ||||||
| 4 | 计量单位 | R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 | ||||||
| 6.1 |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 R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 ||||||
| 10.3 | 核心产品 | 婴儿培育箱 (非单一产品采购时,只能设一个核心产品) | ||||||
| 11.3 | 样品或演示 | R不需要提供样品R不需要提供演示 | ||||||
| 12.1 | 投标报价货币要求 | R所有投标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其它: | ||||||
| 13.1 | 投标保证金 | R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 | ||||||
| 15.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
| 16.1 | 投标文件份数 | 通过电子评审系统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1份,为正本;发送至指定邮箱(********@163.com)的备份文件1份;投标人中标后按采购人要求份数提供纸质文件以供存档。 | ||||||
| 18.1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
| 20.1 | 开标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
| 2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0~1 人,评审专家 4~5 人组成,共 5 人。 | ||||||
| 25.1 |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 无 | ||||||
| 27.2 | 评标办法 | R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 ||||||
| 29.2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 按评标结果排序,推荐3家 | ||||||
| 31 |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成交供应商数量: 1家 R采购人委托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 ||||||
| 35.1 | 履约保证金 | R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
| 3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R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计算代理服务费的方法计算。具体比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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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 | 质疑 | 一、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线上质疑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联系单位: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联 系 人:王天甲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 ||||||
| 41.1 | 其它补充内容1 | 投标人自行上网关注项目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
| 41.2 | 其它补充内容2 |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采购人将其行为上报财政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
| 41.3 | 其它补充内容3 | 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通过电子评审系统网上上传递交及向指定邮箱发送备份电子版投标(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备份文件”)方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自行办理CA数字证书进行线上投标,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通过电子评审系统网上上传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投标人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如有电子投标技术问题请拨打********进行咨询。2.评审工作以通过电子评审系统网上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为主,备份文件为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出现故障并经管理部门同意时使用),通过电子评审系统网上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3.备份文件制作要求:将投标文件签章完毕、扫描成PDF格式、并加设打开密码后,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163.com,作为备份文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20分钟内,各投标人将备份文件打开密码发送至上述邮箱备用,因投标人原因无法打开备份文件时,后果由投标人自身承担;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等应保持一致。4.开标大会期间,投标人需自行准备电脑及解密设备进行远程解密,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同时,投标人解密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如因系统原因,可酌情延长解密时长;另本项目允许投标人于开标当日不来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5.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向指定邮箱发送备份文件均须在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否则将拒收。6.投标人仅提供备份文件、电子评审系统中未上传的,投标(响应)无效。 |
3注:表格中“R”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2.2.二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款。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款。
★1.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3.4款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3.5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款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款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6若投标人须知表1.3.6款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有非中小企业制造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7若投标人须知表1.3.7款中写明采购的产品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如投标人须知表1.4款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款。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款。
★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投标人须知表4款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6.1投标人须知表6.1款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2.3.三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招标公告
第1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货物需求
第四章评标方法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2.4.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
★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3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表10.3款中载明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时,只能设一个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第4款“同一品牌产品”规定处理。
10.4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款。
★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12.1款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2投标价格(单价及总价)应为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交货价)、购买货物和伴随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调试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等完成所需的一切费用。
12.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4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5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6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款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3.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6款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5.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款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16.2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
★16.3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
2.5.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响应)文件正本须通过电子评审系统网上上传。
17.2投标(响应)文件备份文件加设打开密码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备份文件打开密码发送至上述指定邮箱。
17.3投标(响应)文件正本因供应商自身管理不善或投标(响应)文件备份文件因未加设密码而造成信息泄露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投标截止
18.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人须知表18.1款中规定的地点。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
| 投标人名称 | |
| 递交时间 | |
| 接收单位 | |
| 接收人签字 |
19.3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投标内容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2.6.六开标及评标
★20.开标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款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0.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0.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评标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款。
★22.资格审查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25样品及演示
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款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款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
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款。
★26.投标无效
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
(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7.比较与评价
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表27.2条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27.5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27.5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28.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29.2款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0.保密原则
30.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7.七确定中标
31.确定中标人
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2.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中标通知书
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4.签订合同
3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4.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履约保证金
35.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5.1款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采购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表36款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7.廉洁自律规定
3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8.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9.质疑与接收
39.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2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表39.3款。
40.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41.其它补充内容
见前附表。
3.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 序号 | 内容 | 格式 |
| 1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及封口 | 1 |
| 2 | 投标文件的封皮 | 2 |
| 3 | 投标文件的目录 | 3 |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序号 | 资格证明材料 | 格式 |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 |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 4 |
| 3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5 |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6 |
| 5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 |
| 6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 |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7 |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8 |
| 9 |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不适用) | 9 |
| 10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3.4要求描述)(1)当供应商为制造商时:对于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范围包括所投的医疗器械)。(2)当供应商为经销商或代理商时:对于Ⅱ类医疗器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范围包括所投的医疗器械);对于Ⅲ类医疗器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范围包括所投的医疗器械)。(3)对于Ⅱ类、Ⅲ类医疗器械,具有所投产品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 |
| 11 |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序号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格式 |
| 1 | 投标函 | 10 |
| 2 | 开标一览表 | 11 |
| 3 | 分项报价表 | 12 |
| 4 | 技术规格偏离表 | 13 |
| 5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4 |
| 6 |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 15 |
| 7 | 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和备份文件一致性承诺函 | 16 |
| 8 |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 序号 | 其他材料 | 格式 |
| 1 |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可以提供) | |
| 2 |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
| 3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17 |
| 4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18 |
| ...... |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
(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格式1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所投包号:第 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
封口格式:
|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
格式2
投标文件的封皮正本/副本正本/副本
投标文件
所投包号:第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3.1.格式3
目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3.2.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格式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日期:
格式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9
联合体协议书(本次采购不适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份。
牵头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3.3.格式10
投标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网上提交下述文件,并以/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2)本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
(7)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9)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其他事项:。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账号:
日期:
3.4.格式11
开标一览表
包号:报价单位:
| 采购项目名称 | 投标总价 | 投标保证金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
| 小写:大写: | /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使用 | 需方指定地点 |
注:此表中,投标总价应和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2
分项报价表
包号:报价单位: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总价 | |||||||||
注:此表中,总价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相一致。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3.5.格式13
技术规格偏离表
| 包号/序号:03包产品名称:数量:是否为经过审批采购的进口产品:是否为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时适用): | ||||
| 招标文件要求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材料 |
| 按采购需求填写 | ||||
| … | ||||
| … | ||||
| … |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
填表要求: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的“技术需求”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填写一横格响应。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4.按不同设备分别填写该表(每类设备填写一张该表)。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3.6.格式14
商务条款偏离表
包号:
|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 ★1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使用 | |||
| ★2 | 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 |||
| ★3 | 付款方式及条件: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将货物送至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毕,对采购人操作人员培训工作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取得采购人签发的货物安装验收单(国家强制检定的货物需提供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定证明)后,由采购人向供应商一次性支付全款。 | |||
| ★4 | 验收标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其他验收要求:(1)供应商须于供货前向采购人出具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格文件、注册产品标准、产品白皮书(如有)等资料材料,以便核实相关资质和技术参数,否则,不予验收。(2)本项目所有设备验收时,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设备注册时的检测检验报告书。 | |||
| ★5 | 质量保证期:一年。 | |||
| ★6 | 售后服务网络:投标人(制造商或销售商)需在中国大陆地区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和设施,并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 | |||
| 7 | 售后服务其他要求:(1)设备报修需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周期超过48小时需提供相应配置的备用机,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2)免费提供操作和维修培训;(3)资料:免费提供用户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4)项目实施期间至少派1名工程师驻场服务,验收交付后,提供7×24 小时免费电话技术支持,电话支持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4小时之内安排高级别工程师到现场妥善解决。 |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填表要求: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进行响应。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3.7
3.8
3.9
3.10
3.11.格式15
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3.12.日期:
3.13.格式16
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和备份文件一致性承诺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通过电子评审系统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与发送至指定邮箱(********@163.com)的备份文件内容一致。如发现我单位上传的投标文件与备份文件内容不符,我单位将自愿放弃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及损失赔偿。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格式17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工业丿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3.22.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23.格式1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序号 | 品 名 | 数量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投标的以上伴随产品为我单位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
注:1、投标人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2、仅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未提供服务所伴随产品的,此表格可不填写。
3、如为本项目提供本单位伴随产品的,请填写此表格。
4、如为本项目提供的伴随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4.第三章货物需求
以下要求中,加注“★”者为实质性条款,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第一节商务要求
一、设备名称及数量
| 包号 | 采购设备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是否为核心产品 |
| 03包 | 婴儿培育箱 | 2 | 台 | 是 |
| 新生儿辐射抢救台 | 2 | 台 | 否 |
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二、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使用。
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三、售后服务要求:
★3.1质量保证期:一年。
★3.2售后服务网络:投标人(制造商或销售商)需在中国大陆地区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和设施,并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
3.3设备报修需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周期超过48小时需提供相应配置的备用机,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
3.4免费提供操作和维修培训。
3.5资料:免费提供用户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
3.6项目实施期间至少派1名工程师驻场服务,验收交付后,提供7×24小时免费电话技术支持,电话支持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4小时之内安排高级别工程师到现场妥善解决。
★四、付款方式及条件:
付款方式及条件: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将货物送至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毕,对采购人操作人员培训工作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取得采购人签发的货物安装验收单(国家强制检定的货物需提供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定证明)后,由采购人向供应商一次性支付全款。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5.1验收标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
5.2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5.3供应商须于供货前向采购人出具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格文件、注册产品标准、产品白皮书(如有)等资料材料,以便核实相关资质和技术参数,否则,不予验收。
5.4本项目所有设备验收时,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设备注册时的检测检验报告书。
第二节技术需求(婴儿培育箱)
▲1.亲子模式:有效维持培养箱内温度,支持袋鼠式护理。
▲2.要求采用≥270°热风吸入模式,可最大限度的减少热量散失,恒定箱内温度和湿度;
▲3.免拆卸加湿水槽,要求采用耐高温的特氟龙材质;搭配外挂加湿水袋,减少与外界的接触;具有水箱自清洁功能。
4.释压防水床垫,要求采用TPU材质,床垫尺寸≥405*605mm。
▲5.显示器要求采用≥12.1吋LCD彩色、≥1024*768高分辨率触摸屏,可根据临床需要进行≥90°旋转,方便医护人员观察和操作;
6.可设置夜间模式,减少光亮刺激对新生儿的影响。
★7.具有婴儿床倾斜角度电动调节功能,床体最大倾斜角度不小于12°。
▲8.具有摇床角度LCD屏同步显示、摇床角度屏幕调节功能和摇床一键调平功能(需配置床体倾斜角度电动调节和摇床角度屏幕显示功能)。
9.要求在婴儿床下可放置X光拍片盒,无需移动新生儿,降低感染风险。
10.箱体设计能妥善安置电缆线等配件。
11.挡板要求采用阻尼装置,无需手扶,静音落下。
▲12.要求搭载嵌入式系统和安卓显示系统,PID核心算法,能有效降低箱内的温度波动,使床面温度更均匀。
13.要求整机高度可调节,方便不同身高医护人员进行操作。
▲14.具有新生儿窒息唤醒功能。
15.要求采用RS-232接口,方便数据传输。
16.具有至少三级声光报警功能,报警音量可调;能提供报警日志显示,具有断电记忆功能,方便报警信息查看。
17.具有至少30天趋势图/趋势表记录设备运行数据,方便临床跟踪/回顾。
18.支持患者添加信息录入。
19.具有箱温控制功能:
箱温控制范围20.0℃~37.0℃;37.1℃~39.0℃(跨越模式);
升温时间不超过25min(根据行业标准检测条件);
箱温控制精度不超过0.5℃。
20.具有肤温控制功能,肤温控制范围32.0℃~37.0℃,37.1℃~38.0℃(跨越模式)。
▲21.要求配置称重系统,便于测量患儿体重,监测体重趋势变化;重量显示范围200g~8000g,测量精度±10g,能够连续监测体重趋势变化。
▲22.具有湿度控制功能,湿度的控制范围为30%RH~95%RH,具有缺水报警功能;
▲23.配置脉搏血氧监测功能,采用MASIMORainbow技术;
SpO2测量精度:在校准范围70%~100%内,无体动状态下:±3%;
PR测量精度:在30次/分(bpm)~240次/分(bpm)内,无体动状态下:±3次/分(bpm)。
▲24.采用变频直流电机,箱内噪音≤40dB(A)。
▲25.要求产品有效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
第三节技术需求(新生儿辐射抢救台)
▲1.显示器采用≥8吋LCD彩色触摸屏。
2.温度控制模式:包括预热模式、手控模式和肤温模式。
▲3.要求采用石英材质加热管。
4.报警项目:包括断电报警,传感器报警,偏差报警,超温报警,设置报警、检查报警、系统报警。
5.要求辐射箱水平角度可调。
▲6.电动摇床
★7.辐射头支持水平左右转动,可调节。
8.要求婴儿床四周的有机玻璃挡板可向下翻转或拆卸。
具有可折叠托盘,方便收起,无需拆卸。
9.要求照明灯亮度可调,减少光亮刺激对新生儿的影响。
▲10.具有独立的超温保护系统,多种故障报警提示,具有多重安全防护功能。
11.具有APGAR评分计时功能。
▲12.具有挥手止闹功能,非接触式的报警静音功能。
▲13.具有内置称重系统,便捷测量患儿体重,监测体重趋势变化。
★14.具有黄疸治疗功能,强光疗,要求采用贴片式LED光源。
15.要求采用RS-232接口,支持数据传输。
16.具有MasimoSpO2脉搏血氧监测功能。
17.具有数据储存功能。
18.配置检查灯功能。
4.0.1.1.19.配置负压吸引功能。
▲20.配置T组合复苏功能。
4.0.1.2.21.配置空氧混合功能。
22.温控范围
肤温模式下控制温度范围:32℃~37.5℃
肤温模式的温度显示范围:5℃~65℃
皮肤温度传感器测得的温度与控制温度之差:≤0.5℃
床面温度均匀性:≤2℃
皮肤温度传感器精度:±0.2℃内
23.重量显示精度:±1%内
重量显示范围:200g~8000g
★24.床面上有效表面内的总辐照度:≥1.5mW/cm2
25.床面上有效表面内的胆红素总辐照度平均值:≥1.2mW/cm2
床面上有效表面内的胆红素总辐照度均匀性:>0.4
★26.要求黄疸治疗装置的光源为LED,使用期限:≥50000小时。
27.氧浓度设置范围:21%~100%;精度:≤±3%O2(V/V)
28.具有APGAR评分功能:运行到50秒~1分钟、4分50秒~5分钟、9分50秒~10分钟时发出声光提示。
29.输液架最大承载重量:≥2kg
托盘最大承载重量:≥2kg
▲30.保暖台使用期限≥10年。
4.0.1.3
5.第四章评标方法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开标及评标”、“七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标程序
★1、资格审查
1.1详见投标人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2、符合性审查
2.1详见投标人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样品及演示
3.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3条规定执行)
★4、同一品牌产品
4.1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品牌投标人不足3家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8条第(1)款执行。
4.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4.3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比较及评价;报价相同的,按本章第8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本章第8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4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本章第4.3条规定处理。
★5、比较及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24条内容执行。
5.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6、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6.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
6.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
(1)非联合体投标
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报价的10%。
(2)联合体投标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2-3%)。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1.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6.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6.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6.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1)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投标人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2)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
(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
(4)投标人必须明确写明节能、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用以方便评审。
6.3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其投标报价/(6-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6%(6-8%)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
投标人必须明确写明创新产品和服务投标报价之和,用以方便评审。
★7、投标无效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
★8、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9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
三、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5.1.附件1
资格审查表
| 序号 | 1.1.审查项目 | 1.2.审查标准 | 1.3.投标人名称 | ||
| 1.4 | 1.5 | 1.6 | |||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1.7.1.按要求提供1.8.2.合法有效 | 1.9 | 1.10 | 1.11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1.12.1.按给定格式填写1.13.2.按规定签章 | 1.14 | 1.15 | 1.16 |
| 3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1.17.1.按给定格式填写1.18.2.按规定签章 | 1.19 | 1.20 | 1.21 |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1.22.1.信息完整1.23.2.按规定签章 | 1.24 | 1.25 | 1.26 |
| 5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 | 1.27.1.按要求提供1.28.2.合法有效 | 1.29 | 1.30 | 1.31 |
| 6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 | 1.32.1.按要求提供1.33.2.合法有效 | 1.34 | 1.35 | 1.36 |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1.37.1.信息完整1.38.2.按规定签章 | 1.39 | 1.40 | 1.41 |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1.42.1.按给定格式填写1.43.2.按规定签章 | 1.44 | 1.45 | 1.46 |
| 9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3.4要求描述)(1)当供应商为制造商时:对于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范围包括所投的医疗器械)。(2)当供应商为经销商或代理商时:对于Ⅱ类医疗器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范围包括所投的医疗器械);对于Ⅲ类医疗器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范围包括所投的医疗器械)。(3)对于Ⅱ类、Ⅲ类医疗器械,具有所投产品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 1.47.1.按要求提供1.48.2.合法有效 | 1.49 | 1.50 | 1.51 |
| 10 |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 1.52.无投标须知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 | 1.53 | 1.54 | 1.55 |
| 结论 | 1.56 | 1.57 | 1.58 | 1.59 | |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
5.2.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 1.1 | 1.2 | 1.3 | |||
| 1 | 投标函 | 1.4.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5.3.按规定签章 | 1.6 | 1.7 | 1.8 |
| 2 | 开标一览表 | 1.9.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10.3.按规定签章 | 1.11 | 1.12 | 1.13 |
| 3 | 分项报价表 | 1.14.1.按给定格式填写,信息完整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15.3.按规定签章 | 1.16 | 1.17 | 1.18 |
| 4 | 技术规格偏离表 | 1.19.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20.3.按规定签章 | 1.21 | 1.22 | 1.23 |
| 5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24.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25.3.按规定签章 | 1.26 | 1.27 | 1.28 |
| 6 |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 无投标须知1.5所述情形 | 1.29 | 1.30 | 1.31 |
| 7 | 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和备份文件一致性承诺函 | 1.32.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1.33 | 1.34 | 1.35 |
| 8 |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 1.36.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37.2.无投标须知26.2所述情形 | 1.38 | 1.39 | 1.40 |
| 结论 | 1.41 | 1.42 | 1.43 | 1.44 | |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
5.3
5.4
5.5
5.6.附件3
评分细则
(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基本评分标准
| 序号 | 评标因素 | 分值 | 评分因素 | 分项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投标价格 | 30 | 投标报价 | 0-30 | ⑴ 合理最低报价满分。⑵ 投标人报价得分为:T=Cmin/C×30T为投标人价格部分得分;C为投标人报价;Cmin为合理最低报价。关于合理最低报价的说明:合理最低报价为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最低价。投标人报价中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2 | 技术要求及配置 | 60 | “第三章、货物需求”性能参数要求部分技术指标响应程度 | 0-52 | (1)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为52分,评委根据技术指标的偏离情况进行评审;(2)标记为“★”的指标是关键技术条款,必须全部满足,如不满足其投标予以拒绝;(3)标记为“▲”的指标是重要技术条款,无负偏离得满分40分,负偏离每条减2分,共计20项,最低减至0分。(4)非“★”非“▲”指标是一般技术条款,无负偏离得满分12分,负偏离每条减(12/30=0.4)分,共计30项,最低减至0分。(5)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满足须为实质性。(6)技术指标符合度,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产品的检测报告、技术说明书、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用户手册、评审专家认可材料为依据)。 |
| 供货方案 | 0-8 | 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⑴货物来源保证、⑵资金保证、⑶包装、装卸及运输保证、⑷现场安装人员保证、⑸组织保证、⑹安装物资保证、⑺质量保证、⑻供货时间保证等8项要点。每提供一项要点阐述全面,措施可靠具体,完全符合实际每项得1分,满分8分;若提供的每一项要点内容有缺陷,该项要点得0.5分;若提供的每一项要点内容不符合项目需求,该项要点得0分;注:评分标准中,缺陷指编写内容与项目实际有偏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等任意一种情形。不符合项目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不能满足相关要求,使用的工作方法、标准、依据、流程等有错误,影响方案有效性等任意一种情形。 | |||
| 3 | 售后技术支持 | 10 | 培训计划 | 0-5 | 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⑴培训时间、地点安排,⑵培训目的、预期目标,(3)培训课程、培训老师安排,⑷培训形式安排,⑸培训教材、基本物资生活保障以及培训费用;等5项要点。每提供一项要点阐述全面,措施可靠具体,完全符合实际每项得1分,满分5分;若提供的每一项要点内容有缺陷,该项要点得0.5分;若提供的每一项要点内容不符合项目需求,该项要点得0分;注:评分标准中,缺陷指编写内容与项目实际有偏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等任意一种情形。不符合项目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不能满足相关要求,使用的工作方法、标准、依据、流程等有错误,影响方案有效性等任意一种情形。 |
| 售后服务方案 | 0-5 | 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⑴售后服务站点设置、售后服务人员安排,⑵免费保修年限及保修内容,(3)服务响应及处理时间,⑷后期维护计划及其它技术支持,⑸备品备件;等5项要点。每提供一项要点阐述全面,措施可靠具体,完全符合实际、采购人利益得到可靠保障每项得1分,满分5分;若提供的每一项要点内容有缺陷,该项要点得0.5分;若提供的每一项要点内容不符合项目需求,该项要点得0分;注:评分标准中,缺陷指编写内容与项目实际有偏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等任意一种情形。不符合项目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不能满足相关要求,使用的工作方法、标准、依据、流程等有错误,影响方案有效性等任意一种情形。 | |||
| 4 | 总分 | 100 | |||
(2)加分项评分标准
| 加分因素 | 加分说明 |
| 节能产品 | 对于清单中的产品最后报价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2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节能产品加分=(节能产品最后报价之和/最后报价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 × 2 %。 |
| 环保产品 | 对于清单中的产品最后报价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2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环保产品加分=(环保产品最后报价之和/最后报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 × 2 %。 |
| 创新产品 | 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最后报价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6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创新产品价格加分=(目录内产品最后报价之和/最后报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 × 6 %。 |
| 创新服务 | 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服务最后报标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创新服务价格加分=(目录内服务最后报价之和/最后报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 × / %。 |
6.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6.7.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
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商务条款偏离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3.1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
5.付款
5.1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3.2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需方遭受的损失。
7.2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4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要求
8.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0.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质量保证
11.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11.2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2.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2.2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12.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2.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2.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2.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2.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2.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12.2.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2.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3.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3.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3.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13.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2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5.3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6.1.2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招标文件;
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中标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6.8.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