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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节点地震仪采购 项目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 的节点地震仪采购 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节点地震仪采购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5]003608号
3、委托代理编号:19218-********-72
4、采购项目预算:870,000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6、评标方法: 最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
7、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8、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
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
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5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 包名称 | 最高限价(元)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标的预算(元) | 节能产品 | 进口产品 |
| 包1 | 870,000 | 节点地震仪 | 详见磋商文件 | 1 | 870,000 |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有意参加投标者,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法人委托授权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在 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A区1栋204室 获取招标文件
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有意参加投标者,在 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A区1栋204室 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北京时间)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A区1栋204室
3、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4、开标地点: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A区1栋204室
七、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八、询问及质疑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CA证书、操作等如有疑问,请咨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3、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投标说明
1、本公告选项: 表示选择, 表示未选择。
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联系人姓名: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
2、电话:********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
(2)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号
(3)联系人: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
(4)邮 编:\
(5)电 话:********
(6)电子邮箱:\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创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A区1栋
(3)联系人:谭芳 邓小勤 覃仕云
(4)邮 编:410000
(5)电 话:153********
(6)电子邮箱:********@qq.com
附件下载:
WH节点地震采购11.14..doc
采购需求.docx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节点地震仪采购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5]003608号
委托代理编号:HNCC-CS2025WH-1002
采购人: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创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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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3
第二章磋商须知6
磋商须知前附表6
磋商须知正文16
一、说明16
二、磋商文件18
三、响应文件19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1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详见附表)22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26
七、其他规定27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30
评分因素及标准(综合评分法)31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33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33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35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1
第五章采购需求42
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42
第二节技术要求42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46
一、磋商响应声明48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49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50
二、保证金51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52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52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资料53
附件5:联合体协议55
四、服务说明及技术部分56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57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58
附件6:中小企业声明函58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61
附件7:报价一览表61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63
九、最后报价64
第一章磋商邀请
受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的委托,对节点地震仪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5]003608号,委托代理编号:HNCC-CS2025WH-100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节点地震仪采购
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5]003608号
采购项目编号:HNCC-CS2025WH-1002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开通会员可解锁*.00(人民币)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整包:
| 包名 |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 1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
包详情:
| 包名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套) |
| 1 | 货物类 | 节点地震仪采购 | 详见磋商文件 | 1 |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用查询应由: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法人委托授权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在湖南创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A区1栋204室)购买获取招标文件。
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1559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30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30
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A区1栋204室
五、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六、疑问及质疑
1、潜在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采购项目
联系人姓名:周建军电话:155********
2、采购人
名称: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号
联系人:周建军
电话:155********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湖南创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A区1栋204室
联系人:谭芳邓小勤覃仕云电话:********
邮编:410000电子邮箱:********@qq.com
八、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
开户名称:湖南创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长沙银行华联支行
银行帐号:8********15
2、购招标文件款、招标代理服务费
开户名称:湖南创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华联支行
帐号:********09017
3、财务部联系人、电话
财务部联系人:谭女士
财务电话:189********
第二章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 | ||||
| 一、说明 | ||||
| 第二章 第1.1款 | 采购项目 | 节点地震仪采购 | ||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购人: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 联系人:周建军电话:155********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号 | ||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创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谭芳 邓小勤 覃仕云联系电话:********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A区1栋204室 |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用查询应由: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采用公告邀请方式。 |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不适用。 |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
| 二、磋商文件 | ||||
| 第二章第10.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1.技术;2.服务;3.合同条款。 | ||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5年 11月26日上午9:30 (北京时间) | ||
| 第二章第26.3款 | 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 |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项数之和≥ 10 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 ||
| 第二章第26.4款 | 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 | 按编号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统计。 | ||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 第二章第15.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 ||
| 第二章第17.1款 | 投标保证金 | 10000.00元 | ||
| 第二章第17.6款 | 投标保证 | 1、保证金数额:10000.00元(人民币)2、缴纳方式:由公司基本账户转账的形式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以到帐为准。保证金汇至(请注明项目名称):开户名称:湖南创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长沙银行华联支行银行帐号:8********153、缴纳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下午5点前转入采购文件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4、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5、交纳保证金需备注“节点地震仪采购项目”字样。(如“项目名称”字符过多,转账票据摘要处填写不下的,则“取‘项目名称’前面字符”填入。)6、开标现场将展示投标保证金情况,以到账为准,各投标单位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被冻结,须提交申请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其他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复印件,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并严格执行,防止投标保证金缴纳出现失误。7、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规定,已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的,可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并加盖开户银行公章。注:未按要求提供的,为不响应采购文件按废标处理。 | ||
| 第二章第18.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一正二副,电子文档(U盘拷贝)一份。 |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 第二章第20.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
| 第二章第22.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湖南创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A区1栋204室) | ||
| 五、其他规定 | ||||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的产品(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 | ||
| 第二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否。☑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 期)内的:在采用综合评审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4% 分、价格4%分; |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R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 | |||
| 第二章第40.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按委托协议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 | ||
| 第二章第41款 | 其他规定 | 无。 | ||
|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 ||||
| 第三章第2.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提示:评审标因素“技术”项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为便于计算,应与其他评审因素分列) | ||
| 第三章第2.3款 | 权值 | 评审因素 | 权值 | |
| 投标报价 | 详见评分细则 | |||
| 技术部分 | 详见评分细则 | |||
| 商务部分 | 详见评分细则 | |||
| 其他 | 详见评分细则 | |||
| 第三章第4.2款 |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 | 3家。 |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 第二章第36.1款、 | 媒体 |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 ||
| 第二章第38.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R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合同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在无服务质量及违约情况的前提下,设备验收合格运行一年后将无息退还。 | ||
| 第四章第4款 | 付款方式 | 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
| 第二章第41.1款 | 其他规定 | 1、供应商款项结算须通过对公账户转入,采购人不允许公款转入私人账号,且须提供采购人认可的正式发票。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单独提交):(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2)投标代表身份证原件; | ||
注1: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与磋商文件的其他描述如有矛盾,以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注2: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用“”表示的为“选用”;用“□”表示的为“不选用”。
附件1:湖南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流程
湖南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流程
(一)、融资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在签订采购合同前,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链接进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接向参与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
(二)、资料审查
参与金融机构登录平台查看融资需求及中标(或成交)详情,进行贷前评审,确定融资方案和回款账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定合同收款账户。
(三)、签订贷款协议
参与金融机构登录平台查看采购合同信息,与供应商签订贷款协议,在线填写融资成交单,推送融资成交信息,系统自动将回款账户锁定为银行监管账户。
(四)、贷款发放
融资银行核实回款账户无误后,根据贷款协议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五)、按期还款
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账户在线填写支付申请,向财政部门发送支付指令,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收款账户。
(六)、业务终止
贷款偿清后,融资银行解除质押,业务终止。
附件2:湖南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流程图
附件2:湖南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流程图中国
征信中心
供应商
2授权查看历史中标及
执行记录
3.勾选中标订单,
融资中请S
0.每日将数据
发送至平台
采购单位1资金提供方1
应收账款融资资金提供方2
采购单位2资金提供方21查看中标公
...
采购单位n服务平台告,寻找客户资金提供方n
湖南省政
后系统
府采购网
4提交融资成交信
息,财政部门锁定
回款账户
附件3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波 |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 138******** |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137******** |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黄飞燕 | 营业部总经理 | 133******** |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蒋寒奇 |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135******** |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刘栅延 | 支行行长 | 133******** |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186******** |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邓永胜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136******** |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蔡学军 |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 130******** |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宋学农 |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1 |
附页4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产品/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产品/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产品\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磋商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磋商通知,供应商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等产品政策支持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支持中的一项累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磋商通知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说明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属性编制)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2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磋商货物、或为磋商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4.3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6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保证金
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部: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详见附表)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4.磋商程序
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初步审查
25.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6.偏离
26.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26.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26.3“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和“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6.4本章第26.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7.澄清
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9.磋商
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磋商的特殊情形
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3.磋商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8.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9.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0.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其他规定
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表1资格性审查表
| 序号 | 检查项目 | 供应商 | ||||
| 1 | 2 | 3 | … | |||
| 响应文件的密封 | ||||||
| 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
| 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 ||||||
|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 ||||||
|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人在供应商单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结论 | ||||||
| 备注 | 1.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证。供应商自己注明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2.近三个月指*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3.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
| 1. 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2. 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 ||||||
表2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检查项目 | 供应商 | |||
| 1 | 2 | 3 | … | ||
| 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 |||||
| 响应文件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 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 |||||
| 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 | |||||
| 供应商递交的磋商报价唯一性 | |||||
| 是否有详细报价说明表 | |||||
| 响应文件中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 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 |||||
| 无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 |||||
| 结论 | |||||
| 备注 | 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 ||||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1.磋商小组
1.1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
2.评审方法
2.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2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不得对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给予加分。
评审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 1 | 商务部分 | 具体权值见评分细则 |
| 2 | 技术部分 | |
| 3 | 价格 | |
| ∑(1+2+3+)=1 | 1 | |
3.比较与评价
3.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2最终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最终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最终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3.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最终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所称最终报价为按本章第3.2款规定价值扣除后的最终报价。
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5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3.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3.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3.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7评分细则1
评分因素及标准(综合评分法)
| 评审因素及分值 | |
| 评审因素 | 分值范围 |
| 投标报价 | 30 |
| 技术部分 | 50 |
| 商务部分 | 20 |
| 评分分类 |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投标报价30分 | 投标报价 | 30分 | 以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注: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 技术部分50分 | 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 | 15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内容,主要从供货时间、交货方式、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的针对性、完善性,综合评价: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全面、细致合理、有针对性,应急措施完善的计15分;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较全面、较合理,应急措施较完善的计8分;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不够全面、不够合理,应急措施不够完善的计4分;未按要求提供不计分。 |
| 培训方案 | 15分 | 设备使用过程中,供应商培训方案到位,有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人数等,从方案的详尽程度、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计分:方案合理、完整、实用性高的计15分;方案较合理、完整、实用性较高的计8分;方案一般、不够完整、实用的计4分;未按要求提供不计分。 | |
| 技术资料 | 10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提供产品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评价:提供的产品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完整,内容充实的计10分;提供的产品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较详细完整,内容较充实的计6分;提供的产品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较差的计3分; | |
| 售后服务方案 | 10分 | 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不限于技术支持、服务人员配置、定期回访安排、服务响应时间、排除故障时间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方案满足项目实际情况,且设计合理、内容详细完整、专业性强,措施详细的计10分;方案较满足项目实际情况,且设计较合理、内容较详细完整、专业性较强,措施较详细的计6分;方案一般,设计一般、内容一般、专业性一般,措施一般的计3分;未按要求提供不计分。 | |
| 商务部分20分 | 类似业绩 | 15分 | 供应商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具有类似业绩,每提供1个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供货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
| 服务承诺 | 5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诺方案,对服务方案全面周到、服务响应时间短人员配备全面、驻现场人员明确、具有经验丰富的专业负责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承诺完善、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满足以上要求计 5分,每有一项遗漏缺失或欠缺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计分。 | |
| 合计 | 100分 | ||
| 其他说明:1、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评标的综合得分。2、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得到核实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委会将对其所对应的评分项记0分。相关证明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虚假资料的供应商将取消投标资格。 | |||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中标方在合同签定后,按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之前所发生的费用及风险全部均由中标方承担。预付款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规定的履约担保。
(2)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按(甲方)的要求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3)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供应商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供应商要求变更,则供应商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项目现场
第5.1条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9.2(1)款质量保证期
第9.2(3)款响应时间
第13.5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14.2(6)款伴随服务
第20.2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24.1条合同未尽事项
第5章采购需求
1、项目名称:节点地震仪采购
二、项目预算:*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三、货物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 序号 | 名称 | 详细名称 | 数量 | 预计价格(万元) | 备注 |
| 1 | 节点地震仪 | 节点地震仪 | 1套 | 87 | |
| 总价合计 | 87 | ||||
1、配置要求:
|
||||||||||||||||||||||||||||||||||||||||||||||||||||||||||||||||||||||||||||||||||||||||||||||||||||||
4、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货时间: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
项目现场: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号
交货方式:货到指定地点且初步验收合格,并按合同约定移交有关资料
5、质量保证期
双方签订具体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供应商应负责提供合格、完整的成果数据。
6、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6.1支付方式:(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国库集中支付
6.2付款条件:签订合同时约定
6.3以上费用包括供货商完成本项目合同规定的一切费用(含税费、专家验收费等),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货免费提供,供货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方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如不能执行视为放弃中标,并承担相应责任。
7、实施人员配备,提供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供应商应成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售后服务方案
1.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性能、技术参数要求、质量标准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2.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为用户提供产品终身技术服务。自签字验收之日起,主机厂家提供1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保证良好正常使用产品,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响应,通过售后服务电话、互联网、达到现场等形式,快速解决用户在设备使用、配置、维修等方面的问题。质保期后,终身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零配件供应、维修只收取相应成本费用。
3.培训:生产厂家到最终用户所在地安装、调试试运行合格后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年内对用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保证使用方技术人员至少两人掌握仪器软硬件的操作和简单维护指导,供应商承担全部费用。
4.验收标准:以本招标文件技术指标为准,投标商提供的设备需是近1年内生产的全新仪器,仪器内部无损坏,外表无磨损,外部包装无破损。
9、其他要求及说明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
注:对于重要条款要求在序号前标注★(带★的条款在评标时是必须响应的,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二、保证金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5:联合体协议(格式)
四、货物说明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
附件6:技术指标说明(货物类适用)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证明材料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报价文件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封面格式)
政府采购
响应文件
货物类
(正本/副本)
采购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_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盖章)
年月日
(说明:当供应商采用硬质或塑胶等外封面不便签署时,外封面可不签署,但应在响应文件内按此格式设有内封面,并按此格式签署。)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除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外,响应文件递交现场还须另备一份,不装入响应文件,与项目响应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除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外,响应文件递交现场还须另备一份,不装入响应文件,与项目响应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二、保证金
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废标处理。)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单独递交)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省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年月日
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须提交身份证正反面,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 营业范围(主营) | |||||||||
| 营业范围(兼营) |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 |||||||||
| 税务登记机关 |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 备注 | 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 ||||||||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资料
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资料
备注:
1、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供应商从事磋商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项许可(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4、提供特定资格证明材料;
5、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有幸参加项目(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政府采购活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我公司现作出如下声明:
1、我单位与本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1)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5: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服务说明及技术部分
(注:格式自拟,所函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详细评分标准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6: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1、[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写。
2、“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见磋商文件第二章第42.1款第(3)项。
3、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采购项目分包的,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
1、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2.8款、第9.1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本章《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7: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 政府采购编号 | ||||
| 1 | 服务内容 | |||
| 2 | 总报价 | 大写: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 | ||
| 3 | 工期(日历天) | |||
| 4 | 项目负责人 | |||
| 5 | 备 注 | |||
说明:1、“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A********服务器;
2、“品牌和生产厂家”栏指产品的品牌和生产厂家,生产厂家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包号:金额单位:元
| 序号 | 服务名称 | 计量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政策功能编码 | 备注 |
| 合计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
说明:品目代码是指货物《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分类代码,应与招标文件的需求对应,否则报价有可能被拒绝。政策功能编码包括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以及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 政府采购编号 | ||||
| 1 | 服务内容 | |||
| 2 | 总报价 | 大写: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 | ||
| 3 | 工期(日历天) | |||
| 4 | 项目负责人 | |||
| 5 | 备 注 | |||
说明:1、“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A********服务器;
2、“品牌和生产厂家”栏指产品的品牌和生产厂家,生产厂家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最后报价表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需单独准备1-2份,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及加盖单位公章,以供供应商在开标现场进行最终报价。
一、采购清单
| 序号 | 名称 | 详细名称 | 数量 | 预计价格(万元) | 备注 |
| 1 | 节点地震仪 | 节点地震仪 | 1套 | 87 | |
| 总价合计 | 87 | ||||
二、节点地震仪技术要求
1、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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