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第三中学校公开招标襄垣县第三中学校教室照明设备采购的采购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1-09
发布于
山西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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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第三中学校公开招标襄垣县第三中学校教室照明设备采购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襄垣县第三中学校教室照明设备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404232025AGK00285

项目名称: 襄垣县第三中学校教室照明设备采购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采购包1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购置教室护眼灯、黑板护眼灯,具体报价范围及所应达到的要求,以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相应要求为准。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之内完成供货安装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开标地点: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宁门西街309号世纪城1508室山西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 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改委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计取后按92%折扣后收取。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襄垣县第三中学校

地 址: 襄垣县文化苑教育园区西区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宁门西街309号世纪城1508

联系方式: 188********

3.采购代理机 构信息

项目联系人: 张先生

电 话: 188********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doc

432.8K

优化营商环境承诺书.pdf

5.8M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襄垣县第三中学校教室照明设备采购
品目
采购单位 襄垣县第三中学校
行政区域 山西省 公告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36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开标地点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宁门西街309号世纪城1508室山西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预算金额 ¥43.68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188********
采购单位 襄垣县第三中学校
采购单位地址 襄垣县文化苑教育园区西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名称 山西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宁门西街309号世纪城150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8********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襄垣县第三中学校教室照明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1404232025AGK00285

采购人:襄垣县第三中学校

代理机构:山西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2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6

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27

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30

第五部分合同原则33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53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襄垣县第三中学校教室照明设备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4232025AGK00285

项目名称:襄垣县第三中学校教室照明设备采购

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购置教室护眼灯、黑板护眼灯,具体报价范围及所应达到的要求,以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相应要求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之内完成供货安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山西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30(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交易流程操作指南:“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

3)供应商应安装“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

4)技术支持热线:95763;

5)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供应商登陆“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模块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则视为无效投标。

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襄垣县第三中学校

地址:襄垣县文化苑教育园区西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宁门西街309号世纪城1508

联系方式:1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18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细目 内容
1 采购人名称 襄垣县第三中学校
2 采购代理名称采购代理地址采购代理联系方式 山西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宁门西街309号世纪城15********1888
3 项目名称 襄垣县第三中学校教室照明设备采购
4 项目编号 1404232025AGK00285
5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6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金额:4000元3、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开户名称:山西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西环路支行银行账号:14********5000010974、保函形式分为银行或金融服务平台、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可以以具有资格出具保函机构开具的相应金额的保函。出具的投标保函必须与招标投标项目一致,其有效期应当与招标文件有效期一致,且真实有效。
7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否
8 是否分包 □是■否
9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0 本项目所属行业 工业
1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30(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提交
12 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30(北京时间)地点:山西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13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14 低于成本及不正当竞争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5 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方案(试行)》,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市场主体培育、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进一步推进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和机构要加强“政采智贷”业务宣传。凡符合要求且自愿选择“政采智贷”的中标人,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山西政府采购网,***********)”,点击“政采智贷”,进入“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政采智贷”页面,按照《山西省“政采智贷”业务操作指南》办理该项业务。同时,参与“政采智贷”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信贷合同偿还债务。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货物”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购[2018]26号)有关规定,本招标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标注为“进口产品”或为《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目录内的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2“服务”指除货物以外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3“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4“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响应”指投标人根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进行投标的行为。

2.6“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7“天”指日历天。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加工、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

3.2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的供应商。

3.3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4所提供货物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的货物性能指标要求。

3.5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提供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接收并能履行招标文件的规定。

3.6合格投标人的限制条件:

(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款规定处理。

(4)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合同原则;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5.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遗漏、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投标人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按招标公告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将该变更时间以发布变更公告形式在招标公告发布同一网址进行公示。

6.4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投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6.5本采购项目采购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6本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召开标前会。

6.7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情况可在不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前提下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章确认。

三、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投标人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4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文和中文译文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不利后果,采购人概不负责。

8.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8.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部分。

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证明投标人能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设备(性能、参数及服务)的文件。

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部分为政府采购政策性评审认定内容,若不适用,可不提供。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投标人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8.2投标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1)资格审查资料

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招标文件格式”)

注: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招标文件格式”)

(2)商务部分:

*投标函(见‘投标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投标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投标文件格式’);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有效的开户许可证;(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包括综合评分需要提供的资料)。

(3)技术部分:

*开标一览表(见“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货物技术偏离表(见“投标文件格式”);

产品性能描述(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项目整体方案(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质量控制措施方案(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售后服务方案;(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包括综合评分需要提供的资料)。

(4)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部分:

节能产品明细表(如适用)(见“投标文件格式”)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如适用)(见“投标文件格式”)

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为正版软件(如适用)

所响应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如适用)(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见“投标文件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监狱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8.3投标需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投标人承担。

为方便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8.4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转账等形式提交的。在汇款/转帐凭单用途栏中写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2)未按前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的投标人持账户信息函到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代理公司将在法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投标人账户内。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合同与账户信息函到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注:投标人因自身原因耽搁领取,造成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延后退还的责任。

(4)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采购人如果按相应条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8.5投标报价

(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装卸、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双方协商同意,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2)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3)投标人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和保险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当所投包内含2种以上货物时,需在开标一览表表格中分别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

(4)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5)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货物、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备件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7)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8.6本次招标不接受备选方案。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9.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9.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9.2投标人照搬照抄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时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

9.3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4开标一览表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9.5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0.1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0.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采购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8.4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1.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1.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1.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11.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签章,签章是指签字盖章的合称,即在姓名上加盖印章,未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11.4投标人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则评委会有权视该条款是否为主要技术、商务条款而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11.5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格式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格式的资料,必须按照样表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与投标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章,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11.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章。

11.7因投标文件模糊不清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截止时间

13.1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提交。应投标人自身原因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无法提交投标文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3.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供应商登陆“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模块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则视为无效投标。

1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4.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14.2投标人撤回投标的要求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包段号)”字样。

1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五、开标

15.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15.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5.2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与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活动,并且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6.1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3家及以上明确响应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6.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16.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6.4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从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6.5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16.6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16.7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初步评审

17.1资格性评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第3条所述的“合格投标人条件”对照投标人须知第8条“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对其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对模糊不清的或存在疑问的资格性证明文件,在不影响投标是否有效的前提下,须经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

为保证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若有缺失或不符,开标后不允许补正或修正,且投标无效。

本文件“投标人须知”第8条“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17.2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评标委员会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重大偏离(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供货期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A、本文件“投标人须知”第8条“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带*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字、签章的;

C、技术参数、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质保期、质量标准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D、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或超出采购预算的;

E、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F、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G、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H、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7.3审核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7.4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内容认定

17.4.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和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货物中有强制节能产品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17.4.2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承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承诺为正版软件。

17.4.3投标人提供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17.4.4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

(1)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如开标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投标文件,同时可认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产品价格折扣:小、微型企业给予1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联合体价格折扣: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薇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薇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扣除优惠为给5%,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4)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5)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货物)。

17.4.5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7.4.6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7.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8.投标的澄清

18.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共同签字。

18.2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8.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9.详细评审

19.1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中标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20.确定中标人

20.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0.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20.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0.4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21.评标过程保密

2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监督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1.2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2.重新评审及关于投标人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均有权依法决定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3.采购项目废标、终止与处理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项目废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

23.2废标后,采购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23.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如分包按包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项目(按包计)终止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采购项目终止后,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3.5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签订合同

24.中标

24.1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4.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4.3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中标服务费

25.1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将中标服务费用一次性付清。

26.签订合同

26.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2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项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26.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6.4中标人一旦中标,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中标人中标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八、保密和披露

27.保密

27.1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7.2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8.披露

28.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28.2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29.投标人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29.1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29.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中标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平台电子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9.3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9.4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29.5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

2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特别授权的;

(4)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5)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6)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7)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投标人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

(8)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9)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29.7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9.8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十、违约处罚

30.违约处罚

30.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益的;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有第(1)-(6)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投标人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0.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0.4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三)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30.5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依据投标报价和各项商务、技术因素对投标人及投标货物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货物的配置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要求;

售后服务和以及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

投标人业绩;

投标人提供的其它内容和条件。

二、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的主要因素为价格、商务、技术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每一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评定内容及标准
一、商务部分(5分)
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以来的类似项目业绩,以采购合同为准(合同能体现货物名称、金额、签字盖章),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多得2分。注:本款合同案例仅指供应商自身的合同案例,即合同案例合同的乙方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工商部门或相关审批部门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所投教室灯和黑板灯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二、技术部分(65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指标的得22分,带★号的技术指标为实质性响应指标,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非★号技术指标每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不满足最多不超过10项,超过10项的,本项计0分。注:所有技术指标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报告编号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未提供或技术指标不符的不得分。
教室灯及黑板灯在教室现场照明光环境中:①融合照度之比<6,得1分;②融合照度之比<4,得2分;③融合照度之比<2,得3分。注: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报告编号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未提供或技术指标不符的不得分。
项目整体方案(15分)根据投标人制定的整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供货进度计划及供货措施、运输交付及应急保障措施、风险控制及合理化建议、项目质量保障等。方案无错误或无明显缺陷,完全满足且能够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最高得15分,方案错误或明显存在缺陷的根据缺陷程度扣分。注:1、完全满足且能够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是指:方案与项目需求相对应,内容完整详细、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符合本项目实施特点等。2、错误或有明显缺陷是指:内容生搬硬造,阐述与本项目无关,涉及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内容与本项目无关等情形。
质量控制措施方案(15)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控制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规范安装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安装点位布局平面图、旧灯具拆除等。方案无错误或无明显缺陷,完全满足且能够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最高得15分,方案错误或明显存在缺陷的根据缺陷程度扣分。注:1、完全满足且能够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是指:方案与项目需求相对应,内容完整详细、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符合本项目实施特点等。2、错误或有明显缺陷是指:内容生搬硬造,阐述与本项目无关,涉及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内容与本项目无关等情形。
售后服务(10分)根据投标人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机构情况及售后技术人员配置及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响应方式及时间、应急反应能力及备品备件情况、维保方案及回访措施等。方案无错误或无明显缺陷,完全满足且能够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最高得10分,方案错误或明显存在缺陷的根据缺陷程度扣分。注:1、完全满足且能够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是指:方案与项目需求相对应,内容完整详细、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符合本项目实施特点等。2、错误或有明显缺陷是指:内容生搬硬造,阐述与本项目无关,涉及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内容与本项目无关等情形。
三、价格(3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一、商务要求

1、项目名称:襄垣县第三中学校教室照明设备采购;

2、采购预算:*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3、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4、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之内完成供货安装;

5、交货地点:襄垣县第三中学校;

6、质保期:质保期三年;

7、质量标准:合格,达到国家、行业相关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8、付款条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9、本项目采购预算包含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税金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

二、技术要求

序号 名称 技术参数 数量 单位 备注
1 教室护眼灯 1、LED教室灯出光口面尺寸长≥1100mm,控光部件应为塑料透光罩和格栅。同时格栅孔≥500个。★2、LED教室灯功率:36W±4W,色温在5000K±300K,Ra≥90(R9≥50)。★3、总光通量≥2800 lm,上射光通比≥15%,色品容差≤5 SDCM。4、LED教室灯功率因数应≥0.95,效能(光效)≥801m/W,最大色品空间不一致性≤0.004。5、LED教室灯50%光束角:C0-180满足83°±2°,C90-270满足81°±2°。6、对LED教室灯施加25倍重量,经过1000小时后试验结果为悬挂部件和固定系统无变形。7、LED教室灯闪烁无显著影响(或无频闪危害),蓝光危害等级为RG0(或无危险类),辐亮度LB≤5W/(㎡•sr)。8、LED教室灯的安装吊杆经过200h盐雾试验后外观正常,没有腐蚀、生锈或老化痕迹现象。★9、LED教室灯应符合GB/T 36876《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在课桌垂直距离≥1700mm的条件下,教室维持平均照度≥300LX,教室照度均匀度≥0.7,统一眩光值≤16,百勒克斯照明功率密度≤1.8W/㎡或照明功率密度≤8W/㎡,且应在燃点15 min后检测,15min内照度值波动应小于5%。10、LED教室灯的控制装置分内外盒以确保LED控制装置散热能力及最佳内部工作空间。采用弹片接触方式实现电流传导,输入输出内盒触片不少于4个且单个触片接触面不得小于9mm×4mm。同时,控制装置盒阻燃符合《GB/T 5169.16》技术要求达到V-0等级。 468
2 黑板护眼灯 1、LED黑板灯出光口面尺寸长≥1100mm,控光部件应为塑料透光罩和格栅,格栅孔≥500个。同时整体出光口面长度占灯具总长比例>95%。★2、LED黑板灯功率:36W±4W,色温在5000K±300K,Ra≥90(R9≥50)。★3、总光通量≥2800 lm,色品容差≤5 SDCM。4、LED黑板灯功率因数应≥0.95,效能(光效)≥801m/W,最大色品空间不一致性≤0.004。5、LED黑板灯色彩逼真度≥90,色彩饱和度≥100。6、对LED黑板灯施加25倍重量,经过1000小时后试验结果为悬挂部件和固定系统无变形。7、LED黑板灯闪烁无显著影响(或无频闪危害),蓝光危害等级为RG0(或无危险类),辐亮度LB≤20W/(㎡•sr)。8、LED黑板灯的安装吊杆经过200h盐雾试验后外观正常,没有腐蚀、生锈或老化痕迹现象。★9、LED黑板灯应符合GB/T 36876《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在距黑板平行间距700mm-1000mm、距黑板上缘垂直距离100mm-200mm的条件下,黑板面维持平均照度≥500LX,黑板面照度均匀度≥0.8,且应在燃点15 min后检测,15min内照度值波动应小于5%。10、LED黑板灯采用弹片接触方式实现电流传导,输入输出内盒触片不少于4个且单个触片接触面不得小于9mm×4mm。同时,控制装置盒阻燃符合《GB/T 5169.16》技术要求达到V-0等级。 156

第五部分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供应商)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拥有者性别
住 所 住 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第1.2(6)项 联合体具体要求
第二节第1.2(7)项 其他术语解释
第二节第4.4款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第二节第4.6款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第5.4款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第6.1款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第二节第7.1款 包装特殊要求
指定现场
第二节第7.2款 运输特殊要求
第二节第7.3款 保险要求
第二节第8.2(1)项 质量保证期
第二节第8.2(3)项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第二节第11.1款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节第12.2款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第二节第13.2款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第二节第13.3款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第二节第14.1(3)项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第二节第14.1(5)项 货物回收的约定
第二节第14.1(6)项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节第15.1款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第二节第15.2(2)项 迟延交货赔偿费
第二节第15.3款 逾期付款利息
第二节第15.4款 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节第19.2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第23.1款 其他专用条款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人提交文件须知

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8.2规定的内容、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评标委员会将应用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投标人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6、全部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要求提交。

(格式)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二○二五年月日

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本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采购文件、本承诺函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机关的审查和处罚。

供应商(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本人(签字或电子印章):

日期:年月日

注:1.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既未提供上述承诺函,又未提供对应事项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投标函(格式)

(投标人全称)授权(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日历天内的有效期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3、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

4、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投标报价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时,投标将被拒绝。

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8、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1、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3、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14、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5、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益的;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有第(1)-(6)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所有有关本投标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投标人代表姓名:

投标人代表联系电话:(办公)(移动)

E-mail: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投标人住址)的(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包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附: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有效的开户许可证

(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格式)

:(采购人名称)

本单位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如上述承诺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包括综合评分需要提供的资料)

开标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货币:人民币/元

序号 品名 品牌 规格型号 制造商及产地 数量 单价 合价 质保期 合同履行期限 质量标准
总报价:大写( )小写( )

注:报价包含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税金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投标货物技术偏离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 投标文件对应规范 偏离情况 备注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产品性能描述

(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项目整体方案

(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质量控制措施方案

(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售后服务方案

(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包括综合评分需要提供的资料)

节能产品明细表(如适用)

序号 产品名称 制造商 产品型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投标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如适用)

序号 产品名称 制造商 注册商标 产品型号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号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投标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软件产品为正版软件(如适用)

所响应信息安全产品属于

《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如适用)

(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包号:___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注:中标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监狱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本单位郑重声明:《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本单位参加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包号:___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注:中标单位为监狱企业的,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监狱企业声明函》

长治市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承诺书(2024版)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单位及委托的代理机构承诺

在襄垣县第三中学校教室照明设备采购采购活动中做到: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在发布采购公告前不

少于30天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

向。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制度,落实《政府采购需求

管理办法》、《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要求,完善备案资料,并上传

本承诺书。

4.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供应商资格、采购需

求及商务条款、评审因素等不发生影响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的行为。在采购文件中嵌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5.严格落实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就业、监狱企业发展、

绿色低碳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6.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无论是采购人自行组织还是委

托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以非现金方式按时支付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

劳务报酬。

-1-

7.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结果,采购结果

和评审情况同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同时,向中标

(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供应商可直接下载

电子通知书)。依法合规收取保证金并及时退还。压缩政府采

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日

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严格执行政府采

购合同备案制度,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山西政府采购网

公示及备案。

8.收到供应商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验收申请后,5个工

作日内进行实质性验收,需要公开验收结果的项目在验收结束

后1个工作日内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告。认真落实资金预付制

度,对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完成合同款项支付。

9.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作出答复,项目不复杂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0.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

以上承诺,敬请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采购单位(公章)代理机构(公章)

张亮

经办人签字:羊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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