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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云]市属单位2025年武器辅助装备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市属单位2025年武器辅助装备建设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XSY-2025-Z-192
项目名称: 市属单位2025年武器辅助装备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市属单位2025年武器辅助装备建设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市属单位2025年武器辅助装备建设,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标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按甲方指定时间、地点交付合格产品、完成调试验收。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3.1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3.2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3.3 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10:00至14:00 ,下午 15:00至19: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翔晟CA服务热线********;新疆CA服务热线********。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翔晟CA服务热线********。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 (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需要使用CA锁,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 (4)供应商在开标时须携带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以便开标时在线解密。 (5)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特警处
地 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葛家沟东路218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新疆星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室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工
电 话: ********
附件信息:
(192公开)市属单位2025年武器辅助装备建设项目.docx
279.7K
市属单位2025年武器辅助装备建设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XSY-2025-Z-192
项目名称:市属单位2025年武器辅助装备建设项目
采购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特警处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星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采购需求37
第四章资格审查45
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48
第六章合同草案58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74
第一章招标公告
| 项目概况: (市属单位2025年武器辅助装备建设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1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SY-2025-Z-192
2.项目名称:市属单位2025年武器辅助装备建设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项目预算金额:39.6万元
5.最高限价:39.6万元
6.采购需求:市属单位2025年武器辅助装备建设,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按甲方指定时间、地点交付合格产品、完成调试验收。
8.质保期:三年。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3.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3.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0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
3.方式:投标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递交方式和开标地点
1.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时00分(北京时间)。
2.递交方式:在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投标文件上传菜单中选择项目进行上传。
3.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翔晟CA服务热线********。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
(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需要使用CA锁,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
(4)供应商在开标时须携带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以便开标时在线解密。
(5)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特警处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葛家沟东路218号
联系方式:魏警官、********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星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 2.5 | 核心产品 | □本项目第__包不适用。 □本项目第__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其中核心产品为: 狙击光学瞄准镜(7*35倍) 。 |
| 2.6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 9.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组织时间: 2025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 。联系方式: / 。 |
| 9.5 | 答疑会 | 不组织组织时间: / 。地点: / 。 |
| 12.1 | 询问 | 1.方式: 电话询问或书面形式 。2.联系电话: ******** 。 |
| 15.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时间后90日历日。 |
| 17.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免收☑预算金额的 1 %。(3960元;大写:叁仟玖佰陆拾元整)□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2.支付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账户名:新疆星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黄河支行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账号:**************** 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若提供银行保函,请将保函扫描件发送至邮箱:********@qq.com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3.汇款单上必需备注项目编号、包号(若有)、联系方式。投标保证金于截止日之前确认到账,若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保证金,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评审。 例:XSY-2025-Z-192项目保证金+联系方式财务办公室: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室财务联系电话:******** |
| 22 | 实物样品 | 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样品为:7.62高精狙消音器;92G拓展枪架(含拓展导轨、92枪口制退器、双光指示器);狙击光学瞄准镜(7*35倍)1. 7.62高精狙消音器;92G拓展枪架(含拓展导轨、92枪口制退器、双光指示器);狙击光学瞄准镜(7*35倍)。因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2.(1)样品递交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2日,投标人应将样品递交至新疆星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如未按上述方式将样品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也可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随投标文件一并现场递交。(2)样品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要求制作。所递交样品上不得体现投标人或制造商名称或其他标识,相应位置须一律空白。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相关检测报告无需随样品提交。5.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及标准”。6.样品的密封及包装:所提交样品须分包装箱密封,并在外包装上粘贴A4纸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样品名称。密封箱中须随样品附样品清单一份(样品清单表格自拟)。特别说明:(1)若不满足以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评分为0分。(2)投标人应具有所投标包样品的所有权,并确保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于受到第三方基于样品所有权产生的起诉。(3)现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可以对样品进行破坏性测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4)评审结束后,中标人的样品经密封封存于指定位置,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由投标人自行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取回,或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邮寄退回,邮寄样品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未中标人未按时取回样品又拒绝以邮寄方式退回样品,则视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样品。 |
| 23.1 | 演示 | 不进行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现场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 / 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 / 人,演示现场提供 / 。 |
| 25.3 | 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限 | 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 30 分钟。 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
| 29.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
| 29.3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中标候选人数量 3 家 |
| 30.1 | 确定中标人 | 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30.230.3 |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规定 | 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相同的,按照 商务技术得分最高 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 / 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
| 33.1 | 履约保证金 | 1.金额:☑免收□合同价的 / %□定额收取:人民币 / 元 2.支付方式:投标人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3.收取单位:/ 4.收取账号:/ 5.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 34.5 | 中标后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 3.其他要求: / 。 |
| 35.1 | 质疑 | 递交方式: 书面形式 接收部门: 新疆星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室 |
| 38.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收费对象:采购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2.收费标准: 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所规定标准计算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3.收取时间: 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4.收取方式: 公对公打款 |
| 41.1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不接受接受 |
| 42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无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无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无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
| 42.5 | 标的所属行业参照后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
| 43.5 | 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 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 / 的价格扣除。 |
| 47.1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 1.有融资需求的中标人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可访问“新疆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中标人签署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后,登录“新疆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新疆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 |
| 48.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胶装及盖章。】 |
| 备注:1. 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 年 月 日,则“近三年”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 ||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基本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招标文件。
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5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2.7.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7.2以招标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2.7.3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8潜在投标人、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2“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4.2.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4.2.6联合体中标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2.7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招标的全部相关规定。
4.2.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5.费用承担
5.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6.保密
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招标项目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6.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投标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
6.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7.语言文字
7.1招标投标过程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项目现场考察。
9.2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9.6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10.电子投标说明
10.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投标人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下载投标客户端。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新疆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10.2投标人将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投标人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招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10.3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10.4投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5如遇“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10.6电子交易系统咨询: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投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投标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可按照“第一章招标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员。
10.7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政采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投标人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投标人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组成
11.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9款、第1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资格审查
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六章合同草案
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12.招标文件的询问、澄清或者修改
12.1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提出后,请投标人及时通过交易平台“答疑文件下载”栏目查看答疑文件或澄清文件。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答疑会安排另行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招标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提出询问的时间要求”之后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1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1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2.4“投标人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公告。
12.5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文件。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2.6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在平台内进行披露,请投标人及时关注并获取相关资料。因登记有误、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投标人未及时获取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且有关的招标活动继续有效地进行。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进行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13.2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投标方案。
14.投标报价
14.1投标人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4.2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报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2.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4.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4.3投标人须严格按照分项报价表规定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以及其他事项。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投标人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投标人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招标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中。
1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4.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14.6投标报价不得超过“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14.7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投标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4.8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投标人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4.9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4.10采购人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15.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5.3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15.4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16.投标文件的编制
16.1投标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6.2投标人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16.3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16.4投标文件须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6.5货物的技术参数有具体数值要求的,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响应产品彩页、检验检测报告、厂家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材料,则投标人在技术参数响应表中须标注产品实际参数数值,照搬照抄招标文件参数、不注明实际数值者视为未响应。
16.6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时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6.7投标人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按无效投标处理。
16.8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6.9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6.10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
16.10.1电子投标文件需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投标文件制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16.10.2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四)投标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愿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7.2提交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7.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支付原件扫描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一起上传。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17.4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7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7.8.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其投标的;
17.8.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8.3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7.8.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7.8.5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17.8.6存在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17.8.7投标人其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17.9如开标时投标人对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投标人应在开标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17.10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投标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投标企业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投标有效期,如采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可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政采贷”快捷模块查看。金融服务支撑热线:********
18.投标文件的加密
18.1投标人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投标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18.2投标人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投标文件加密异常,在开标时无法解密。
18.3投标人应保证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标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标时间,建议投标人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标时无法进行解密。
18.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jmbs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指定位置,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8.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无法解密、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8.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无需提供电子投标文件U盘。
19.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19.2投标人递交(上传)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9.3投标人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投标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投标高峰时间,错峰进行电子投标。投标人递交全部的投标文件后可在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投标文件上传)中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投标人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标程序时使用。
19.5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超过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在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修改好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指定位置。
22.实物样品
2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投标样品;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演示
23.1要求投标人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五)开标
24.开标会议
24.1开标会按“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不见面开标。
24.2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不见面远程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进入“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使用CA密钥完成远程解密、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
24.3开标过程将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义或确认一览表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5.开标程序
25.1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5.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5.3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会纪律;
(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3)发起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系统中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4)解密完成后,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5)系统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在线对开标记录进行签署确认;
(6)开标会结束。
26.开标疑义及回避情形
26.1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标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6.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六)资格审查
27.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
27.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7.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资格审查”的规定进行。
27.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27.4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七)评标
28.评标委员会
28.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28.2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28.3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8.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8.5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28.6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28.7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9.评标
29.1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本项目评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1.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9.1.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9.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9.3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9.4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定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9.5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29.6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29.6.1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标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9.6.2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均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开标现场直接导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
29.7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9.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该投标人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或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
(八)中标
30.确定中标人
30.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0.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0.4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1.中标结果公告
3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1.2中标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31.3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人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32.中标通知
32.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32.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签订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3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4.3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4.5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4.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7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案公示。
(十)质疑和投诉
35.质疑
3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5.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5.6投标人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5.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36.质疑答复
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6.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包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投诉
3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7.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7.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7.4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8.收取方式和标准
38.1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二)无效投标和废标
39.无效投标
39.1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其投标无效。
40.废标
40.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有“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的,应予以废标。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4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41.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41.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41.4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招标公告中明确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投标须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42.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7.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招标公告”。42.9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0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如涉及)。
43.5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投标无效。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44.正版软件
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
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号《关于调整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投标(响应)设备或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
45.2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市场准入类资质要求的条款。
46.采购需求标准
46.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46.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46.3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46.4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46.5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46.6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46.7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46.8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46.9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46.10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号),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十五)其他
4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9.适用法律
4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9.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0.解释权
50.1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3章采购需求
一、采购清单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 1 | 7.62高精狙消音器 | 1个 | 50000元 | 50000元 |
| 2 | 92红点瞄准器 | 6个 | 4000元 | 24000元 |
| 3 | 92三合一枪灯(IR光、激光、照明)(含枪套) | 4套 | 3400元 | 13600元 |
| 4 | 92二合一枪灯(激光、照明)(含枪套) | 6套 | 1400元 | 8400元 |
| 5 | 92G拓展枪架(含拓展导轨、92枪口制退器、双光指示器) | 5套 | 12000元 | 60000元 |
| 6 | 狙击光学瞄准镜(7*35倍) | 2套 | 120000元 | 240000元 |
| 合计 | *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 |||
2、技术要求
(一)产品名称:7.62高精狙消音器需提供样品
1、数量:1个
2、产品要求:
(1)有效降低枪声,改变音频,达到在野外环境下100米之外难以发现狙击手位置,避免快速暴露。
(2)在微光或夜间环境中,有效减少火、光等枪口热源,达到消焰作用。
(3)降低后座力,减小击发时的枪支弹跳,减小震动,提高精确度。
(4)适合多姿势射击,适应各种实战任务场景。材料:钛合金、铝合金。
(5)原理:钛合金复合式涡流消音技术。
★(6)适用口径:7.62mm。
★(7)适用弹种:7.62mm狙击弹、7.62mm狙击穿甲弹。
(8)热态平均值≥315。
★(9)适配T5000型狙击步枪转接环。
3、技术规格
(1)重量:≤1300g
(2)外径:≤50mm
★(3)产品长度≤285mm
4、性能指标-关键性能参数
★(1)连接模块至导流筒长度:≤88mm;
★(2)消音器硬度:冷态平均值≥33;
(3)使用寿命:≥6000发;
5、安全与合规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二)产品名称:92红点瞄准器
1.红点尺寸:3MOA、圆环尺寸:32MOA2.瞄点颜色:红色★3.视窗尺寸:≥23*17mm4.瞄镜倍率:1X,无眼距限制5.调整值:1MOA、调整范围:±50MOA6.外壳材料:6061铝材、外表黑色阳极氧化7.具备振动传感器开关、具备自动休眠功能、具备亮度记忆功能、具有低电量报警指示灯8.分划选择(点圈切换)功能:三种模式9.亮度设置:8档白天/2档夜视10.外壳尺寸:≤41*27*25mm★11.重量:≤26g(含电池)12.电池:CR1632,侧面更换电池,无需拆卸红点13.防水等级≥IPX8★14.产品具备辅助照门设计,在镜片损坏条件下不影响瞄准使用;★15.镜片透光率≥88%,透镜镜片经多层镀膜,耐刮擦,符合GB10810.5中最低耐磨要求:注:提供具有CNAS/CMA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公安部检测报告(报告内容需能清晰佐证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标注“★”的相关技术参数)
(三)产品名称:92三合一枪灯(IR光、激光、照明)(含枪套)
1.初始光通量:白光初始光通量应>200流明2.亮度:白光高亮≥400流明/绿激光<5毫瓦/红外激光<5毫瓦3.续航时间:1小时30分钟/10小时/24小时4.电池:1xCR123A5.照射距离:≥110米6.材质:航天铝材6061-T67.表面处理:硬质阳极氧化8.尺寸:70-80毫米(长度)×35~40毫米(宽度)×40~45毫米(高度)9.重量:110~120克(不含电池)10.抗摔高度:≥1米11.防水等级:IPX4★12.外壳防护等级:外壳应符合GB/T4208-2017中IP64的要求。★13.符合国家/行业标准(GB/T4208-2017国家标准/Q/NLD-WL30-2021《多功能战术照明灯》企业标准)14.需配备适用本产品92G枪套注:提供具有CNAS/CMA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公安部检测报告(报告内容需能清晰佐证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标注“★”的相关技术参数)
(四)产品名称:92二合一枪灯(激光、照明)(含枪套)
1.具备激光瞄准和白光照明功能;★2.发射520nm±10nm波段绿激光瞄准,功率<2mW,适用于全天候光线环境;★3.白光光照强度:强光≥11900cd,弱光≥1612cd;4.尾部独立双键设计,左右手皆可操作,开关、调档、战术点亮功能;5.高效率恒流电路,亮度恒定;★6.操作模式:手动控制白光照明、白光照明+绿激光、绿激光三种模式,白光两档(高亮≥900流明/低亮≥127流明);7.适配皮卡汀尼导轨(MILSTD-1913),适配92G、92A等国产枪型。8.紧凑小巧的机身设计,超轻便携;尺寸:长≤63mm、宽≤33mm、高≤30mm;★9.重量:75g±2g(含电池);10.节聚合物锂电池供电,容量≥500mAh,具备一键电量指示设计;11.连续工作时间:强光模式≥45min,弱光模式≥110min;12.航太级铝合金制造,耐磨军规三级硬化表面处理,表面硬度≥63HRC;13.2米防摔能力,符合IPX6防护标准★14.具备可滑动导轨限位块:可通过卡榫与螺栓调整导轨限位块的位置,适配不同尺寸装备的下挂导轨,还可根据自身使用习惯调整安装距离;15.采用一拨快拆、快速更换电池设计;电池磁吸式充电,便捷易用。16.需配备适用本产品92G枪套注:提供具有CNAS/CMA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公安部检测报告(报告内容需能清晰佐证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标注“★”的相关技术参数)
(五)产品名称:92G拓展枪架(含拓展导轨、92枪口制退器、双光指示器)需提供样品
一、产品描述:92G式枪用战术导轨提高了手枪的可操控性及火力精度、具有体积小、可搭载各种战术附件的特点,该套件采用7075航空铝合金,模块化设计,重量轻,结构简单,并且适应市面上各种接口的瞄准器。二、技术要求:1.长度尺寸(最大值)折叠时(不含枪支):长度:245mm±5mm宽度:120mm±5mm高度:80mm±5mm;伸展后(不含枪支):长度:450mm±5mm宽度:120mm±5mm高度:60mm±5mm。★2.重量检验:475G±10g3.外观检验:应表面不刮手,无毛刺,无锈蚀,可用于直接持握;4.结构:应适用于92G式手枪三、功能检验:1.导轨中部应具有1条皮卡汀尼卡槽,装配枪支后,该卡槽位于枪支上方,可用于安装扩展附件,如:导轨扩展器、三倍镜、快速红点瞄准器,2.导轨侧面应具有1条皮卡汀尼卡槽,可安装强光灯,激光指示器等附件;3.导轨下部应具有1条皮卡汀尼卡槽,可安装垂直握把,三角握把等附件;★4.导轨后部应具有抵肩枪托,枪托可折叠,折叠轴采用自锁定设计,无需额外固定操作;5.导轨与枪支连接处应无需拆卸改装枪支任何部件,并设有锁紧装置;6.抵肩枪托应可改装为左向或者右向折叠。★7.参照《GB/T10125-2021》规定的中性盐雾试验,经24小时试验后,膜层及金属无锈蚀。★8.硬度≥70HRC
四、配件(双光指示器、制退器、小开放式红点、枪带、可替换弹匣握把)配件1:双光指示器1.重量:51克±10克;材料:铝合金结构;2.五种模式分别为:仅手电筒(500流明,有效照射距离达100米)、仅激光(绿色激光,波长510-532nm)、仅爆闪、手电筒与激光、爆闪与激光。3.适配皮卡汀尼导轨配件2:制退器1.安装于92G手枪枪口位置,可有效降低射击火焰,并提高射击稳定性2.金属表面阳极氧化黑色;6.尺寸:长54mmX宽22mmX高32mm(正负2mm);★7.重量75G±2g;★8.钢材硬度≥30HRC注:提供具有CNAS/CMA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公安部检测报告(报告内容需能清晰佐证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标注“★”的相关技术参数)
(六)产品名称:狙击光学瞄准镜(7*35倍)需提供样品
主要构成:瞄具一支、镜架一支、收纳箱1个
一.功能性要求及核心功能描述
1.变倍范围7-35倍
2.物镜直径≥56毫米
3.镜管尺寸≤34毫米
4.塔轮调节单位应该为0.1密位
5.分化位置应该为前置
6.焦平面应该为第一焦平面(F1/FFP)
7.高低调节范围≥29密位
8.横向调节范围≥17密位
9.对焦调节范围≥11码
10.出瞳距≥91毫米
11.视野:应为1.1米至5米(100码/米)
12.外壳材质:不低于6061-T6航空级铝合金材料,
13.可适配皮卡汀尼导轨(MILSTD-1913)
14.外壳采用阳极氧化处理,颜色应为低光棕色或黑色。
二.技术规格(尺寸与重量)
1.重量≤1120g
2.镜子长度:406mm±2mm
设置归零锁止后,可在选择的归零点创建一个机械停止点。随后任意进行高度调整,将高度旋钮调低至归零锁止时,都将回到原来的零位。
三.性能指标(关键性能参数)
▲1.分化类型应为TReMoR3密位分化
2.应带有分划板照明
▲3.应具备零停止系统:设置归零锁止后,可在选择的归零点创建一个机械停止点。随后任意进行高度调整,将高度旋钮调低至归零锁止时,都将回到原来的零位。
▲4.应具有可反向锁定的屈光度调节锁定圈
5.应具有支持锁定风偏塔轮防止误触的的机构或者装置
▲6.应采用低色散ED玻璃,具有多层镀膜,透光率≥90%
▲7.镜片应具有防刮涂层:符合GB10810.5中最低耐磨要求:镜片摩擦范围内不应有可见的划痕磨损和磨损面。
▲8.应具有适配T5000使用的带有20MOA补偿角度的镜架
四.环境适应性
▲1.应通过冲击试验:在冲击加速度为500m/s²的条件下,持续时间不少于10ms、在X、Y、Z三轴向各试验,产品无损坏,可正常使用。
▲2.应通过振动试验:500g振动台上,测试200次,产品无损坏,可正常使用。
3.温度适应性:
低温贮存:-30℃士2℃条件下,保温时间2h,恢复至室温后样品功能正常。
高温贮存:+60℃士2℃条件下,保温时间2h,恢复至室温后样品功能正常。
四.皮卡汀尼导轨支架性能要求:
▲1.用于NV设备的皮卡汀尼支架
管径≥34毫米
倾斜≤0MIL/MOA
高度≥38毫米
长度≤120毫米(机身)
重量≤260克
2.安装座应具有七组界面
▲3.可连接40多种不同配件,并在枪架主体后平面集成气泡水平仪,以防止步枪倾斜。环呈对角切割,可提高仰角和风偏调节器的可见性。
4.支架由7000系列铝坯加工而成,所有铝部件均经过硬质阳极氧化处理。
5.Torx20环和夹紧螺钉应采用锌镍涂层,具有耐腐蚀性,并且工厂预先打蜡以确保适当的扭矩值。
注:所投产品需提供符合CMA和CNAS认可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告编号应能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上可以查询到,提供查询截图,并标做红框标记)(中标后提供原件备查),现场应提供样品。
三、商务要求
1、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按甲方指定时间、地点交付合格产品、完成验收。
2、质保期:三年。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供货、验收,待甲方确认后支付全部货款(最终以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6、验收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资料应与标书技术文件一致。
7、验收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有权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检,相关检测费用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8、验收方也可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向投标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经核实确属投标方责任的,验收方有权退货。
9、售后服务
(1)质保期内:质保期内实行“三包”服务,如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需联系生产厂家负责修复、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提供以上承诺以及相关流程的书面方案。
(2)供应商需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发生紧急故障时市区内承诺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配合协助处理。
第4章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程序
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3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合格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 1 | 营业执照等证明 |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 |||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 3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至今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 4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 | |||
| 5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提供开标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完税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免缴纳证明;(2)提供开标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证明,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完税证明或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免缴纳证明。 | |||
| 6 | 反商业贿赂承诺 | 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格式自拟) | |||
| 7 | 投标人声明函 | 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 |||
| 8 | 信用信息查询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
| 9 | 采购政策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
| 结论 | |||||
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评标方法及标准。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程序
(一)符合性审查
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必须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全部评审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其投标无效。具体内容详本章“四、评标标准”中的“(一)符合性审查”。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标文件澄清及修正
3.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政采云平台评标系统中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4.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政采云平台评标系统中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6.报价合理性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7.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其投标无效。
8.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8.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8.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8.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8.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8.1—8.4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三)比较与评价
9.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商务技术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评审因素及标准见本章“四、评标标准”。
10.相同品牌处理原则
10.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10.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10.3有效投标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
(四)报价评审
11.投标报价评审
11.1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11.2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
11.3价格分值见本章“四、评标标准”。
12.政府采购政策评审
12.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12.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12.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12.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于联合体协议书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书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五)评标得分及复核
13.评标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标得分应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14.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14.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14.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14.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14.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15.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对各投标人评标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1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5.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六)排序与推荐
16.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17.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该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8.中标候选人推荐家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七)编写评标报告
19.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八)投标无效及应予废标的情形
20.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20.1投标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0.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0.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20.4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20.5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标注“★”号的实质性条款(或指标)要求的;
20.6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的;
20.7联合体的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的;
20.8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0.9评审期间,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0.10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的;
20.11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0.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7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2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2.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废标的其他情形。
23.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九)停止评标的情形
24.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十)重新开展采购
25.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25.1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2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5.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依照24.1—24.4规定处理。
四、评标标准
(一)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评审内容 | 投标人名称 | ||
| 1 |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
| 2 |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 |||
| 3 | 合同履约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 |||
| 4 | 投标报价按照规定要求报价,(包括投标总报价及分项投标报价)均未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有且只有一个报价; | |||
| 5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6 |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 |||
| 7 | 投标文件中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 8 | 不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 |||
| 结论 | ||||
(二)评分标准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评标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价格部分(30分) | 投标报价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它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30 |
| 技术和商务部分(70分) | 技术要求响应评价 | 对照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每条技术参数前标注“▲”的为核心技术参数,每条技术参数前标注“★”的为主要技术参数,未标注的为一般技术参数。)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产品配置及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1.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0分;2.核心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的(10条),每一条扣1分,最多扣10分;3.主要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的(23条),每一条扣0.5分,最多扣11.5分;4.一般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的,每一条扣0.25分,最多扣8.5分。注:负偏离评审依据:①所提供产品技术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负偏离;②技术参数响应条款(以投标文件内技术偏离表为准)与招标文件对比有缺项、漏项的,视为负偏离;③投标文件内技术偏离表完全复制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不涉及具体参数指标的描述性技术要求除外),视为负偏离;④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产品技术偏离表、产品技术规格书和产品检测报告内描述的同一产品技术参数响应值不一致的,视为负偏离。 | 30 |
| 业绩证明 | 投标人近三年内(*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完成类似项目的业绩,每个项目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 5 | |
| 项目组织方案评价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组织方案进行评分:项目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人员安排(包含但不限于主要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在本项目中承担的职责等)、②供货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产品来源、供货计划、供货时间、包装和运输方式等)、③质量管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控的标准、方法和程序等)、④测试(调试)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安排、测试步骤、测试标准等)等4项内容,方案内容完整齐全,符合项目实际(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的,得10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每一项扣1.5分;每缺少一项方案内容的,每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项目组织方案的,此项不得分。注:1.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②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③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④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要求;⑤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⑥该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⑦该项内容套用其他项目内容。 | 10 | |
| 技术培训方案评价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培训方案进行评分:项目技术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计划、培训团队人员配置等4项内容,方案内容完整齐全,符合项目实际的,得8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每一项扣1分;每缺少一项方案内容的,每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技术培训方案评价的,此项不得分。注: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②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③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④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要求;⑤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⑥该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⑦该项内容套用其他项目内容。 | 8 | |
| 售后服务方案评价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项目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承诺、服务响应方案、备件(易耗品)供应方案(含备件价格)、服务人员配备、故障响应措施、质保外服务措施等6项内容,方案内容完整齐全,符合项目实际的,得9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每一项扣1分;每缺少一项方案内容的,每一项扣1.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评价的,此项不得分。注: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②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③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④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要求;⑤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⑥该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⑦该项内容套用其他项目内容。 | 9 | |
| 投标样品评价 | 供应商须按照所投标包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样品。所递交样品上不得体现供应商或制造商名称或其他标识,相应位置须一律空白。未提供样品或所提供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本项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整体性能进行评审:1.符合人体设计工学、结构合理、操作简单快捷、便于携带和背负;2.制作工艺水平高,外观整体较好;3.有无操作安全隐患或影响使用性能的安全隐患;4.功能实用性能强,贴合实战需要。各项性能完备的得8分,每有一项存在瑕疵或不符合采购人使用需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注:样品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前编号并作登记,评标委员会采用盲评形式进行评审。 | 8 | |
| 合计:100分 | |||
第六章合同草案
【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容】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包)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体协议书、分包意向协议书等。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住 所 | 住 所 |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开户名称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书,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体协议书,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分包意向协议书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体协议书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书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节第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 第二节第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 第二节第4.4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
| 第二节第4.6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第5.4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第6.1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 第二节第7.1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 指定现场 | ||
| 第二节第7.2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 第二节第7.3款 | 保险要求 | |
| 第二节第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 第二节第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 |
| 第二节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 第二节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 第二节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 第二节第13.3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 第二节第14.1(3)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
| 第二节第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 第二节第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
| 第二节第15.1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
| 第二节第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 第二节第15.3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 第二节第15.4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 第二节第19.2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节第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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