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及事故车辆停车保管租赁服务的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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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7
发布于
山西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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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及事故车辆停车保管租赁服务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及事故车辆停车保管租赁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45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411812025CTP00301

项目名称: 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及事故车辆停车保管租赁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406950,40759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大型车辆违法及事故停车保管服务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 40695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大型车辆违法及事故停车保管服务的全部内容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小型车辆违法及事故停车保管服务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 40759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小型车辆违法及事故停车保管服务项目的全部内容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2,一年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45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45 (北京时间)

地点: 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孝义市迎宾路与时代大道十字路口东北角市民服务中心三层孝义市政府采购中心316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 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 址: 孝义市振兴街

联系方式: 1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中恒致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3-3123室

联系方式: 1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范先生

电 话: 155********

附件信息:

文件-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及事故车辆停车保管租赁服务(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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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及事故车辆停车保管租赁服务
品目
采购单位 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行政区域 山西省 公告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详见公告正文
预算金额 ¥81.454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范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155********
采购单位 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采购单位地址 孝义市振兴街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9********
代理机构名称 山西中恒致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3-3123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55********

致永

HE

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及事故车辆停车保管租赁服务

竞争性谈判文件

1411812025CTP00301

采购人: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中恒致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谈判公告....................1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0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32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37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范本)....................40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46

第一部分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及事故车辆停车保管租赁服务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采购平台获取谈判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4时45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1411812025CTP00301

2、项目名称: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及事故车辆停车保管租赁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预算金额:814900元

5、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其中包一:406950元包二:407590元

6、采购需求:本次谈判项目共2包。第一包为大型车辆违法及事故停车保管服务项目;第二包为小型车辆违法及事故停车保管服务项目。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实质上响应本谈判文件的要求,采购需求详见谈判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7、验收标准: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8、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或者未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5.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获取谈判文件

1、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0时00分00秒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

2、地点:山西政府采购平台(***********

/#/login)线上获取

3、方式:在线获取

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按照以下步骤免费获取谈判文件:

(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

(2)请于谈判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谈判文件。

4、售价(元):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电子响应文件需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完成上传,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2、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

五、开启

1、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4时45分(北京时间)

2、地点:线上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凡有意参加响应的供应商,请按照以下步骤获取谈判文件:(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2)请于谈判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进入政采云平台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谈判文件。

2.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及格式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响应客户完成响应文件CA加密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可致电技术支持热线:********。

3.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振兴街139号

联系人:康先生

联系电话:1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中恒致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3-3123室

联系人:范先生

联系电话:155********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名称采购人联系方式 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139********
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山西中恒致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55********
3 项目名称 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及事故车辆停车保管租赁服务
4 预算金额 814900元
5 最高限价 *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其中包一:406950元 包二:407590元
6 合同履约期限 一年
7 验收标准 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8 分包 本项目共分为两个包,第一包为大型车辆违法及事故停车保管服务项目;第二包为小型车辆违法及事故停车保管服务项目。
9 谈判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0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
11 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2.谈判保证金的缴纳及开户许可证:(1)须提供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2)须提供有效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要求:第一包: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 ¥4000.00第二包: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 ¥4000.00保证金的形式:传统电汇、支票形式或保函形式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前,保证金须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数额缴纳,须从供应商的对公账户转出,并确保在响应文件开启之前到账。账户名称:山西中恒致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账 号:3519********注:(1)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未足额缴纳保证金或未在开启时间之前到账的,均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供应商缴纳保证金时,可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包号(可简写),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注: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谈判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
12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若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不提供);3.响应函(见‘响应文件格式’);4.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5.商务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6.服务方案;7.近三年同类项目案例及证明资料;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13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1.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3.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他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4.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活动,如涉及上述1-4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谈判: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属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行业。6.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谈判: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谈判: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8. 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谈判: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相应的扣除。注:1.如本项目(包)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或需要由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本项第5-8项应作为资格证明文件与本表第10项内容一并提交,否则响应文件无效。2.格式见第七部分
14 响应文件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4时45分(北京时间)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中完成递交(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递交地址: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
15 谈判小组成员构成 本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
16 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 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供应商由低到高的报价顺序,甲方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优先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7 样品或演示
18 现场勘查 ☑不组织,自行踏勘,事先与采购人联系。□组织,踏勘时间和地点:采购人的踏勘通知通过平台发布,一经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供应商,各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投标项目信息,及时登陆平台进行确认,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9 标前答疑 ☑不召开□召开,具体时间和地点:
20 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谈判文件第五部分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第六部分合同范本中相关内容,对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方代表签字确认。
21 补充说明 本项目招标全程采用电子招标,供应商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应将投标时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打印四份交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且应保证与投标时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22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的委托代理报酬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由成交人支付,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

电子响应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响应文件编制 1.1供应商应使用政采云系统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2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逐条完成上传,保存后提交。1.3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
2 电子响应文件解密 2.1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政采云系统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2.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2.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CA登录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2.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1)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使用非本次谈判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3)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
3 其他 3.1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均采用电子形式进行。在评审过程中,当政采云系统出现异常情形时,经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评审活动。3.2待系统恢复后,采购代理机构须把线下开启、评审结果数据录入政采云系统。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适用于本次谈判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采购方:指进行本次谈判活动的单位。即: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2代理机构:指在采购方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谈判活动,组织本次谈判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中恒致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指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向按期提供响应文件参加谈判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2.5货物: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向采购人有偿提供的各种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服务:指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如按要求完成服务内容及本谈判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

2.7谈判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谈判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本项目谈判活动的主要依据,对谈判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8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应谈判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需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要求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3.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谈判投标。

3.3关于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谈判:是。

3.4关于是否允许联合体谈判:否。

若《谈判邀请函》接受联合体参加的:

(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谈判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中1-8项要求的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

(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谈判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谈判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加谈判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谈判。联合谈判协议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5)下载谈判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6)联合体参加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谈判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8)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9)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5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谈判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3.6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谈判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参与谈判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7关于分公司参加谈判

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影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合格的服务

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谈判费用

5.1供应商应承担准备和参与谈判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谈判要求

6.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方案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及相关内容必须符合本《谈判文件》的要求并按要求实施,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

6.2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勘查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供应商前附表第17.18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谈判响应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7.通知

7.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云系统中发出(视同书面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谈判活动可以继续有效的进行。

8.解释权

8.1本次谈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8.2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8.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二、谈判文件

9.谈判文件的内容

9.1谈判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谈判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9.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9.3除非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本谈判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9.4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9.5谈判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10.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下同)之前,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公告形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变更公告。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0.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3供应商澄清、询问时间及方式:任何已下载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代理机构。

10.4澄清、修改及其他答复的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一旦对谈判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三、响应文件

11.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1.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2.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的服务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和政策性要求的文件。

本次谈判,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及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加“★”项、商务技术要求中加“★”指标、政策性要求中国家强制性因素若有缺失或无效或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12.2响应文件其他要求

12.2.1编排要求

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谈判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系统中的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扫描件或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12.2.2格式要求

本谈判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需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和上传(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自拟。

如供应商参加多包谈判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响应文件。

12.2.3响应文件的加密

12.2.3.1响应文件加密

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数字电子CA(单位、法人或个人)进行加密。

12.3谈判保证金

12.3.1供应商应提交的谈判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未按要求缴纳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2.3.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3.3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2.3.4.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2.3.4.2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2.3.4.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2.3.4.4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12.3.4.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报价。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2.4谈判报价

12.4.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技术培训、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4.2供应商应按报价要求的内容认真填报“报价一览表”。

12.4.3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整包内容分别填报,不得拆包分项报价。

12.4.4本次谈判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12.4.5报价货物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保险、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

124.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12.4.7进口产品报价方式

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进口货物投标报价按美元(CIP太原)核算,以“人民币”报价,包含进口环节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产自境外的且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货物,可提供海关免税证明手续。

13.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3.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本谈判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3.2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3.3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接受谈判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3.4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5为提倡诚实信用的谈判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中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内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谈判小组有权决定对该响应予以拒绝。

1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4.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条。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

14.2谈判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4.3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方可要求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谈判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5.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的电子签章,不得使用其他(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章等处均仅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和盖章。

15.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5.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签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章。

四、响应文件的退回

15.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6.1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的首次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视为供应商退回响应文件。

16.响应文件解密

17.1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时间止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电子CA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

17.2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无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形需请示财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解密。

17.3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法定谈判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

1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政采云系统”中加密上传,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18.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

18.3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已解密的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进行撤回。

开启

19.响应文件开启及其有关事项

19.1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主持谈判文件开启会议。谈判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2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9.3谈判小组成员和参与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谈判会议开启活动。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发出响应文件解密指令。

19.5本项目实行密封报价,不进行公开唱标。

19.6开启过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9.8供应商未参加开启活动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五、谈判程序和要求

20.组建谈判小组

20.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谈判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20.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0.4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0.5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0.6谈判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谈判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谈判。被更换的谈判小组成员所做出的谈判意见无效。

20.7无法及时补足谈判小组成员时,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谈判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原谈判小组所做出的谈判意见无效。

20.8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谈判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谈判文件一并存档。

21.评审

21.1谈判小组成员首先对谈判文件进行符合性、合理性审查,并签字确认。如谈判文件内容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或歧视性等条款,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并停止本项目评审。

21.2依据谈判文件中规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谈判小组成员按分包顺序对每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独立审查。

21.3根据资格证明文件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1.4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确定其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21.5在审查过程中,除资格证明文件外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技术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6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应当在“政采云系统”中提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中进行回复。谈判小组成员根据回复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

21.7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谈判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经谈判小组成员认定完全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

21.8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对谈判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等未完全实质上响应或者响应不一致,存在限制了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纠正这些内容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未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及商务技术指标要求中带“★”商务技术要求作出实质上响应的;

B.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签章的;

C.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D.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报价的;

E.不符合谈判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F.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G.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9如果未对谈判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谈判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21.10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除项目需对文件中无法用文字表述的其他特殊要求(如需对样品、演示内容等)作为实质性审查内容外,只依据供应商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

21.11谈判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与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询标)。

21.12响应文件评审结束,对未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2.谈判(询标)

22.1谈判小组成员与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通过“政采云系统”分别进行谈判(询标)。

22.2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询标)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

22.3在谈判(询标)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组长将实质性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系统”给各供应商发出询标函。各供应商在接到询标函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采云系统”提交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的对询标函所有内容作出的答复函。

22.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询标函所有内容做出答复函的,

(2)未在答复函中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电子CA章的;

(3)未按谈判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4)谈判小组对答复内容经过评审后认为其没有对谈判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5)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内容的等情形。

23.最终报价

23.1报价原则

23.1.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向所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开启第二次报价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第二次(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3.1.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的,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

23.1.3供应商在提交最终响应函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最终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退出最终报价。

23.1.4提交的最终报价须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上传。

23.2报价审核

23.2.1根据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最终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

23.2.2对最终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过“政采云系统”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2.3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足法定供应商数量的,需依法重新组织谈判活动或终止谈判活动。

23.2.4经审查,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供应商家数时,对符合政策性要求优惠的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按照谈判文件中确定的优惠率,对其最终报价进行调整后,形成各供应商最终评审价格。

23.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

(2)未在最终报价函中加盖电子CA章的;

(3)未按最终报价函要求进行填报或最终报价函填报不完整,存在空项、漏项、缺项的;

(4)谈判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谈判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谈判小组成员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2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需遵循下列原则

24.2.1谈判小组依据23.2.4确定的最终评审价格,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24.2.2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方案、服务等因素的优劣进行排名。

24.2.3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谈判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价格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价格相同的,由评审小组在谈判现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4.2.4如本项目或本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的,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谈判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24.2.3规定处理。

24.2.5谈判小组成员对推荐顺序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活动继续进行。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本次谈判项目,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供应商由低到高的报价顺序,甲方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优先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6.编写评审报告

26.1谈判小组根据谈判记录和谈判情况及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的具体方法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及响应文件解密情况;

(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各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和理由。

26.2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出具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7.评审复核

27.1谈判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27.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谈判小组一致认定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代理机构或者采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7.3采购方、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谈判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28.谈判过程保密

28.1在谈判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及服务方案和其他信息。

28.2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方代表、谈判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谈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谈判现场。

28.3谈判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谈判无关的人员透露。

28.4在谈判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谈判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8.5谈判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相关规定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

29.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9.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谈判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代理机构均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30.谈判项目终止

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谈判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谈判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谈判公正、公平行为的;

(三)在谈判过程中符合谈判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

30.2在谈判活动中因重大变故,谈判任务取消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谈判活动,通过发布终止项目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谈判任务取消原因报送相关部门。

六、签订合同

3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

31.1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一)采购方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1.2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1.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方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方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1.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谈判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谈判活动。

32.成交服务费

32.1采购项目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缴纳,成交服务费参照《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2.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33.签订合同

33.1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谈判内容、服务、技术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33.2采购方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相关承诺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谈判内容、服务及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3.3除谈判文件要求可以转包、分包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33.4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3.5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

七、保密和披露

34.1供应商自获取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谈判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

34.2参加谈判过程的有关人员对谈判情况以及在谈判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4.3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部门或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

34.4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谈判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5.1谈判程序受相关规定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5.2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要求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5.3供应商对谈判文件的质疑,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谈判程序环节的质疑。

35.4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提出质疑。

35.5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谈判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谈判文件或者谈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5.6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5.7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5.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5.7.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

35.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5.7.4事实依据;

35.7.5必要的法律依据;

35.7.6提出质疑的日期。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8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5.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35.9.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5.9.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5.9.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5.9.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谈判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35.9.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35.8.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35.9.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5.9.8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要求有异议,未在开启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报价,而于开启后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

35.9.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35.9.10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5.10代理机构或采购方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5.11供应商对谈判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可以组织原谈判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35.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5.13采购方、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谈判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5.13.1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谈判活动;否则应当修改谈判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35.13.2对谈判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规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谈判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35.1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九、违约处罚

36.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36.1开启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

36.2在谈判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谈判文件规定签约;

36.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6.5成交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37.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谈判需求的;

(二)采购方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谈判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38.谈判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方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谈判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9.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一)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谈判项目中参与谈判活动的,为所代理的谈判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咨询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

(三)违反规定确定谈判文件售价的;

(四)未按规定对谈判文件、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五)擅自终止谈判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和组织评审的;

(七)未按照规定退还谈判保证金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的;

(九)开启前泄露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谈判活动情况的;

(十)未妥善保存谈判采购文件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政策性要求评审内容及标准

40.进口货物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0.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谈判文件涉及的采购货物及软件服务,未特别标注“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投报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报价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40.2国家强制产品

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40.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他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40.4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41.依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果供应商或所提供的货物满足下述要求并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认定通过,予以考虑执行。

41.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谈判:

须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41.2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谈判: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1.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谈判: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1.4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谈判:

如本项目要求有联合体参加谈判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谈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一、资格性审查要求

序号 类型 审查要求 要求说明
1 营业执照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2 基本资质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3 基本资质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4 基本资质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5 基本资质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6 采购政策 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二、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类型 要求 要求说明
1 商务资信 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1.1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须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并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1.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2 商务资信 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2.1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2.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须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并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2.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3 商务资信 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函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1提供响应函;3.2响应函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
4 商务资信 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务条款响应表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4.1提供商务条款响应表;4.2响应表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4.3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的执行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款项支付意见、履约保证金、质量要求等对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未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无效。需对服务要求做出承诺,未做出承诺的相应无效。
5 商务资信 响应文件的签署、签章 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6 技术 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6.1提供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6.2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6.3对照本谈判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的内容对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未对谈判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内容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谈判小组共同认定响应内容与其相关证明材料存在重大偏离的,响应无效。
7 报价 对供应商提供的谈判报价一览表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7.1提供报价一览表;7.2报价一览表审查报价一览表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7.3报价一览表存在漏项、缺项、错项;存在有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等情形的,响应无效;7.4报价有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的,响应无效。

说明:

1.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谈判小组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

2.响应文件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可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做出澄清;如响应文件中所涉及内容全部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按无效响应处理。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

1.报价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否则响应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2.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3.供应商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应给予优先考虑。

4.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为正版软件。

5.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6.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部分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谈判时,享受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无效报价的情形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不得参加谈判。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一、商务要求

1.项目名称: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及事故车辆停车保管租赁服务

2.预算金额:814900元

3.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其中包一:406950元包二:407590元

4.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5.验收标准: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6.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7.付款方式:根据财政拨款进度分期付款

二、技术要求

1、采购内容

包一是大型车辆违法及事故停车保管服务项目;包二是小型车辆违法及事故停车保管服务项目。

2、项目运营场地面积及位置

停车保管服务运营场地面积要达到5亩以上,需具备合法产权或使用权,手续齐全(经营范围必须有应急救援和停车保管服务资质),距孝义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10公里范围内。

3、停车场基础设施、设备要求

3.1场地经硬化处理,应设置封闭墙及专用出入口,实现物理隔离,严禁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

3.2投标人在运营的停车场中必须具备停车场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见附表)。

3.3必须配置两台以上的计算机,负责车辆信入库出库息登记。

3.4停车场内消防器材完备,安保要经过我市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3.5停车场日常管理、服务所需设备、工具、器械、办公用品、各类管理人员着装等要全部配置配备到位,选用档次要优良。

4.日常管理服务及安全要求

4.1建立各项公示制度,内部岗位责任制度、管理运作制度、服务流程明确

4.2应将救援电话、投诉举报电话(12358)、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3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每日至少开展2次全场巡查,重点检查车辆状态、设施运行及区域安全,填写《涉案车辆巡查记录表》

4.4需划分专用停放区域,按车辆类型、案件性质合理规划车位并标注编号,同时配备不少于20㎡的办公用房及防雨棚停车位,满足车辆勘验需求。

4.5配备24小时全覆盖高清监控系统,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设置完善的排水、照明设施,确保夜间及恶劣天气下场地安全可控。

4.6接收车辆时须核对办案部门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等法律文书,由专人查验车辆外观、内饰、里程及随车物品,详细记录车辆品牌、型号、牌照、车架号等信息。对每辆涉案车辆建立专属档案,同步录入管理系统,实现“一车一档、动态跟踪”,每月定期向大队涉案管理中心报送上月车辆进出台账。

4.7发现车辆损坏、部件缺失或随车物品与文书不符时,立即标注并拍照留存,第一时间通知办案部门确认备案。

4.8对停放超过30日的车辆,定期进行启动检查、轮胎充气等基础维护,防止因长期停放导致故障,维护情况需纳入车辆档案。

4.9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接触、移动涉案车辆,严禁拆卸车辆部件或动用随车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出入与放行管理要求

5.1.放行核验:车辆驶出时,必须核验办案部门出具的《涉案车辆停/取车凭证》及取车人身份证件,确认凭证信息与取车人身份、车辆信息一致后方可放行。

5.2流程记录:放行前需对车辆状况进行二次核查,在管理系统中登记放行时间、原因及取车人信息,由取车人签字确认,相关凭证归档保存不少于3年。

5.3特殊处置:对司法机关依法拍卖、报废的涉案车辆,需凭正式法律文书办理移交手续,全程记录处置过程并留存凭证。

6、合规要求

6.1禁止行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位置,确需变更的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一年变更不得超过一次,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6.2责任追究:若存在违规收费、私自放行、擅自处置车辆等行为,接受委托方暂停资格、扣除费用等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终止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7、其他服务要求

7.1制定火灾、暴雨、车辆自燃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预案并同步上报委托方。

7.2为办案部门开展车辆勘验、鉴定等工作提供场地及协助,根据需要调取监控录像、提供车辆档案等资料。

7.3资料移交:服务期满或合同终止时,需在30日内将全部车辆台账、档案资料及未放行车辆完整移交委托执法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8、人员配备情况

8.1配备不少于6人的专业管理服务人员,并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工作经验,有工作简历;

8.2包括物业经理(主管)、内勤、消防安全员、吊车司机、保安看护人员等;分工明确,各尽其责。

8.3管理服务人员政审合格,无劣迹、无犯罪前科。

8.4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保、人身保险等福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政策,场地管理人员需穿着统一工作服上岗。

8.5、按规定岗位配备一定数量的其他各类人员。

附表:停车场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名称 技术要求 单位及数量
停车场监控系统 1、需配置200万像素数字式视频摄像头;配置3-4个停车场全景视频头;具有智能红外夜视功能和自动亮度调节功能,满足夜间监控的需要;在关键部位配置补光灯。 2、硬盘录像机支持HDMI、VGA等输出方式,支持多路同步回放功能,监控图像数据至少可以保存90天,能满足联网扩展功能。 1套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等,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向买甲方提供的,合同总金额(大写):,(小写:¥元)。

二、服务内容

1包一是大型车辆违法及事故停车保管服务项目;包二是小型车辆违法及事故停车保管服务项目。

2提供拖车救援服务,拖车救援服务收取费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服务要求

1、项目运营场地面积及位置

停车保管服务运营场地面积要达到5亩以上,需具备合法产权或使用权,手续齐全(经营范围必须有道路交通救援和停车保管服务资质),距孝义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10公里范围内。

3、停车场基础设施、设备要求

3.1场地经硬化处理,应设置封闭墙及专用出入口,实现物理隔离,严禁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

3.2投标人在运营的停车场中必须具备停车场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见附表)。

3.3必须配置两台以上的计算机,负责车辆信入库出库息登记。

3.4停车场内消防器材完备,安保要经过我市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3.5停车场日常管理、服务所需设备、工具、器械、办公用品、各类管理人员着装等要全部配置配备到位,选用档次要优良。

5.日常管理服务及安全要求

4.1建立各项公示制度,内部岗位责任制度、管理运作制度、服务流程明确

4.2应将救援电话、投诉举报电话(12358)、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3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每日至少开展2次全场巡查,重点检查车辆状态、设施运行及区域安全,填写《涉案车辆巡查记录表》

4.4需划分专用停放区域,按车辆类型、案件性质合理规划车位并标注编号,同时配备不少于20㎡的办公用房及防雨棚停车位,满足车辆勘验需求。

4.5配备24小时全覆盖高清监控系统,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设置完善的排水、照明设施,确保夜间及恶劣天气下场地安全可控。

4.6接收车辆时须核对办案部门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等法律文书,由专人查验车辆外观、内饰、里程及随车物品,详细记录车辆品牌、型号、牌照、车架号等信息。对每辆涉案车辆建立专属档案,同步录入管理系统,实现“一车一档、动态跟踪”,每月定期向大队涉案管理中心报送上月车辆进出台账。

4.7发现车辆损坏、部件缺失或随车物品与文书不符时,立即标注并拍照留存,第一时间通知办案部门确认备案。

4.8对停放超过30日的车辆,定期进行启动检查、轮胎充气等基础维护,防止因长期停放导致故障,维护情况需纳入车辆档案。

4.9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接触、移动涉案车辆,严禁拆卸车辆部件或动用随车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出入与放行管理要求

5.1.放行核验:车辆驶出时,必须核验办案部门出具的《涉案车辆停/取车凭证》及取车人身份证件,确认凭证信息与取车人身份、车辆信息一致后方可放行。

5.2流程记录:放行前需对车辆状况进行二次核查,在管理系统中登记放行时间、原因及取车人信息,由取车人签字确认,相关凭证归档保存不少于3年。

5.3特殊处置:对司法机关依法拍卖、报废的涉案车辆,需凭正式法律文书办理移交手续,全程记录处置过程并留存凭证。

6、合规要求

6.1禁止行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位置,确需变更的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

且一年变更不得超过一次,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6.2责任追究:若存在违规收费、私自放行、擅自处置车辆等行为,接受委托方暂停资格、扣除费用等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终止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7、其他服务要求

7.1制定火灾、暴雨、车辆自燃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预案并同步上报委托方。

7.2为办案部门开展车辆勘验、鉴定等工作提供场地及协助,根据需要调取监控录像、提供车辆档案等资料。

7.3资料移交:服务期满或合同终止时,需在30日内将全部车辆台账、档案资料及未放行车辆完整移交委托执法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8、人员配备情况

8.1配备不少于6人的专业管理服务人员,并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工作经验,有工作简历;

8.2包括物业经理(主管)、内勤、消防安全员、吊车司机、保安看护人员等;分工明确,各尽其责。

8.3管理服务人员政审合格,无劣迹、无犯罪前科。

8.4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保、人身保险等福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政策,场地管理人员需穿着统一工作服上岗。

名称 技术要求 单位及数量
停车场监控系统 1、需配置200万像素数字式视频摄像头;配置3-4个停车场全景视频头;具有智能红外夜视功能和自动亮度调节功能,满足夜间监控的需要;在关键部位配置补光灯。 2、硬盘录像机支持HDMI、VGA等输出方式,支持多路同步回放功能,监控图像数据至少可以保存90天,能满足联网扩展功能。 1套

8.5、按规定岗位配备一定数量的其他各类人员。

附表:停车场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四、保密条款

(一)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收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二)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三)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五、服务时间:

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项目如出现因政策调整或项目变更等情形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服务地点:

七、验收标准:

八、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要求: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服务款的,甲方向乙方赔偿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服务款,每逾1日,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额1‰滞纳金。

(三)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质量及要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要求,甲方有权拒收。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不能按期交付服务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3%的违约金。

(五)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1‰的滞纳金。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六)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应交付履约保证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七)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一)合同经买、卖双方代表签章后即行生效。

(二)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服务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服务任务。

(四)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乙方提供的最终投标价格明细表或最终项目(实施)方案必须与投标(响应)文件正本一致,如评标时乙方有供应商答复澄清事项文件以供应商答复澄清事项文件为准。

十一、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一)招标(采购)文件

(二)投标(响应)文件

(三)明细表

(四)供应商答复澄清事项文件

(五)乙方提供的最终投标价格明细表或最终项目(实施)方案

(六)供应商所承诺的其他条件

十二、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法定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及解决方式

(一)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合同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姓名:或授权人姓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年月日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须知

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并按“政采云系统”中规定的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本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谈判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判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6.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要求提交。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格式

目录

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2.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开户许可证……………………………………………

3.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商务、技术文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响应函………………………………………………………………………

4.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

5.商务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

6.服务方案……………………………………………………………………

7.近三年同类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9.政策性要求…………………………………………………………………

资格证明文件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单位/个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本单位/本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

2、承诺本单位/本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承诺本单位/本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承诺本单位/本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承诺本单位/本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承诺本单位/本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承诺本单位/本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承诺本单位/本人提供的所有响应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9、承诺本单位/本人若违背承诺约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将不良行为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谈判保证金的缴纳凭证(原件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电子印章);

三、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商务、技术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1.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报价,从而导致该报价被拒绝;

2.若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不提供。

三、响应函(格式)

响应函

致:(采购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谈判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报价并按合同条款、商务及技术要求实施本项目,并承担任何质量保修责任。

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谈判通知书中规定的谈判日起的有效期内(见前附表)遵守本报价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3、提供谈判须知规定的全部报价文件。

4、按谈判通知书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时,报价将被拒绝。

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谈判通知书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报价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8、保证遵守谈判通知书的规定。

9、如果在谈判开始之日起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我方的保证金可被贵方不予退还。

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11、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谈判通知书,包括谈判通知书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3、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谈判通知书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14、我方承诺接受谈判通知书中《合同原则》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5、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所有有关本报价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供应商代表姓名:

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办公)(移动)

E-mail: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响应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报价,从而导致该报价被拒绝。

四、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格式)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货币: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总价(元) 合同履行期限 质量 备注
合计 总报价(大写): (小写: ¥ )
其他 注: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应为本项目的服务费、税金、管理费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五、商务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格式)

商务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条款内容 谈判采购文件规范要求 响应文件对应规范 偏离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注:1、根据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进行填列。

2、响应情况内容较多时可在表格中标明响应内容所在页码。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六、服务方案

七、近三年同类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

使用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备注:

供应商应将案例的证明材料按顺序附后。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应提供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九、政策性要求

(一)环保节能产品证明材料(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1)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格式(如本项目所投产品中不涉及强制节能产品,此表可不提供)

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产品名称 制造商 产品型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认证机构名录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注:

1.投标货物中如含有强制节能产品的,须如实填写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2.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3.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附后。

(2)非强制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如本项目所投产品中不涉及非强制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此表可不提供)

非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产品名称 制造商 产品型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认证机构名称

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将给予适当加分。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产品名称 制造商 注册商标 产品型号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号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认证机构名称

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将给予适当加分。

注:

1.投标货物中如含有非强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请如实填写产品明细表;

2.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3.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附后。

(二)正版软件承诺格式(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正版软件承诺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供应商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本公司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日期:年月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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