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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族库信息模型智能审查系统数据标准》及《勘察设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族库信息模型智能审查系统数据标准》及《勘察设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编制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XJCC-ZB-2025-176-02
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族库信息模型智能审查系统数据标准》及《勘察设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编制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族库信息模型智能审查系统数据标准》及《勘察设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编制项目
数量: 1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标项 1,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4:00 ,下午 14: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 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翔晟CA服务热线********;新疆CA服务热线********。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 2、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澄清、答疑、变更事项。 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磋商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有意向参与新疆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 6、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7、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备注: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 8、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 址: 乌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
联系方式: 1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中心101栋1806室
联系方式: 199********、1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赵雅琦、李颖
电 话: 199********、186********
附件信息:
XJCC-ZB-2025-176-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族库信息模型智能审查系统数据标准》及《勘察设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4万-专门面向中小-11.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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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O
Sincere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族库信息模型智能审查系统数据标准》及《勘察设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编制项目
招标编号:XJCC-ZB-2025-176-02
采购人(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一、说明10
二、磋商文件10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和数量12
五、竞争性磋商程序16
六、授予合同20
七、质疑和投诉20
八、项目验收22
九、适用法律22
十、磋商文件的解释权22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22
第三章采购需求24
第四章评审方法24
第五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28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39
一、资格审查材料40
二、商务文件组成44
1、竞争性磋商函45
2、法定授权人委托书46
3、开标一览表48
4、竞争性磋商报价明细表49
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50
6、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表51
7、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52
二、技术文件组成53
第1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项目概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族库信息模型智能审查系统数据标准》及《勘察设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编制项目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线上平台获取(下载)磋商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CC-ZB-2025-176-02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族库信息模型智能审查系统数据标准》及《勘察设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编制项目
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族库信息模型智能审查系统数据标准》及《勘察设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编制项目
数量:1项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行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线上平台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线上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
2、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澄清、答疑、变更事项。
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磋商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有意向参与新疆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
6、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7、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备注: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
8、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乌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
联系人:庄昌海
电话:1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中心101栋1806室
联系方式:199********、1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雅琦、李颖
联系电话:199********、186********
第2章供应商须知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列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1 | 项目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族库信息模型智能审查系统数据标准》及《勘察设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编制项目 |
| 2 | 采购人 |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大楼A座联系人:庄昌海电 话:181******** |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赵雅琦、李颖 联系电话:199********、177********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中心领海大厦1806 |
| 4 | 磋商范围 | 具体参数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 5 | 项目预算 | 预算为:*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供应商响应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 6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7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8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
| 9 | 信息公告媒体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 10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11时00分(北京时间) |
| 11 | 磋商时间、地点 | ☑采用不见面开标磋商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需要递交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 |
| 12 |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小组确定方式: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通知方式 |
| 13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额为:800.00元。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银行汇票、银行电汇、转账、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转账、本票时,磋商保证金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1时00分(北京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之前从供应商账户汇至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评审,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注:供应商向银行办理磋商保证金汇(转)款时,应在用途栏(备注栏)准确注明"本项目招标编号或项目名称(例如:XJCC-ZB-2025-XX磋商保证金)"字样(每个标段应分别汇款),由于未按要求准确注明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户名: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乌鲁木齐银行新华南路支行账号:********1500053685开户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2、若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递交时,须出具对本项目(项目名称)的保函,提供原件的扫描件于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无效。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3、如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可按照新疆政府采购网-电子保函模块。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应按以下要求办理:(1)电子保函按照“一分包一保函”的原则。(2)电子保函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备注:(1)磋商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一致。(2)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上述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将被否决。 |
| 14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15 | 磋商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 16 | 响应文件 |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需要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远程解密、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投标人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响应文件的“CA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响应文件,系统内响应文件将被退回;因采购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务必使用生成响应文件的那把锁解密)。3.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 |
| 17 | 磋商轮数和最后报价的其他要求 | 1、磋商轮数:不少于两轮;2、其他要求:无 |
| 18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 3家 |
| 19 | 是否允许投报进口产品 | 否 |
| 20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21 | 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计算方法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格为基数,计算后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本项目最高限价已包含代理服务费,请供应商将该费用考虑在报价之中,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 收取时间:核发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单位一次性支付。收取方式:银行电汇收款账户信息:户名: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乌鲁木齐银行新华南路支行账号:********1500053685开户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注:打款时需备注:XX项目代理费 |
| 22 | 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文)规定,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 狱管理局、戒 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 狱企业证明文件(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
| 23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并提交成果文件。 |
| 24 | 付款方式及币种 | 1、付款币种本次招标所述的项目资金均以人民币支付。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合同价款。备注:最终付款方式以和甲方单位签订合同为主 |
| 25 | 其他内容 | 本次招标如有变更、澄清或其他通知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公布。 |
| 26 | 需要开具招标文件费及代理费发票的要求 | 需要开具招标文件费及代理费发票的要求如下:发票类型:普/专票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接收发票邮箱:开票内容: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费 金额:招标项目名称:请将以上内容发到我公司开票邮箱:********@qq.com 电话:138******** |
| 注意事项 |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采云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4、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注:本表内容与磋商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
1.2.一、说明
1.1适用范围
1.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函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1.2定义
1.2.1“采购人”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监管部门”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并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5“电子响应文件”是指:利用相应的“响应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加密的响应文件。
1.2.6“成交供应商”是指: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1.2.7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统称为招标采购单位。
1.3、货物和服务
1.3.1“货物”是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磋商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履约。
1.3.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1.4、磋商费用
1.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3.二、磋商文件
2.1.磋商文件的构成
2.1.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磋商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相关服务要求;
(4)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5)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6)响应文件格式;
(7)在磋商过程中由采购单位发出的澄清和补充文件等。
2.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相关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被拒绝,或被按照无效文件处理或被确定为无效文件。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均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人提出。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必要时,采购单位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在新疆政采云平台上向所有供应商公布,供应商可在平台相对应的栏目下载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2.2.2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未对磋商文件提出异议的,采购单位将视其为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后就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2.3.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五日前在新疆政采云平台发布更正公告。
2.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将在新疆政采云平台上会员专区向所有供应商公布,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2.3.3为使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可适当推迟响应文件截止期,并通过在新疆政采云平台上发布公告方式通知所有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3.4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或修改通知并下载,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三、响应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3.1.响应文件的语言
3.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3.2响应文件的构成
3.2.1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1)商务文件内容(详见第六章商务文件组成)
(2)技术文件内容(详见第六章技术文件组成)
3.3响应文件编制
3.3.1电子响应文件制作时,应按照统一的“响应文件制作工具”和磋商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录和投标技术规格、参数及相关要求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3.3.2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3.3.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3.3.4电子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3.5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响应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区域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CA印章。电子响应文件若无CA电子签章,则视为无效文件。
3.3.6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函》、《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竞争性磋商报价明细表》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3.3.7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单位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3.4.磋商报价要求
3.4.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3.4.2商应按照“第三章采购需求”规定的货物、服务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和《竞争性磋商报价明细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磋商报价应为优惠后的报价,任何报价上的优惠应体现在各分项报价中,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不得优惠。磋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磋商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将被视为已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3.4.3《竞争性磋商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磋商总价中;
(3)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有关费用。
3.4.5每一种规格的货物、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4.6供应商所报的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3.4.7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超过项目采购预算的为无效报价。
3.5备选方案
3.5.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编制磋商备选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3.6联合体投标
3.6.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磋商。
3.6.2采取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6.3联合体各方之间必须签订联合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其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联合磋商协议。
3.6.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6.5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响应文件必须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其各自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盖章),以便对所有成员作为整体及作为个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6.6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6.7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7.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3.7.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7.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
3.7.3供应商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6)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7)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8)磋商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3.7.4证明投标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采取资格预审方式项目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其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的资料。
3.8.磋商保证金
3.8.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所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至该项目所对应的保证金收取账号内(不接受现金缴纳)。保证金缴纳时间以该项目所对应的保证金收取账号中显示的到账时间为准。
3.8.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将视为未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其响应文件无效。
3.8.3未成交的供应商,其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原路退还至供应商缴纳保证金的企业银行账户内;如有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原路退还至供应商缴纳保证金的企业银行账户内。
3.8.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原件报采购代理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原路退还至供应商缴纳保证金的企业银行账户内。
3.8.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9.磋商的有效期
3.9.1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3.9.2有效期内供应商未经采购结果确认谈判达成一致不得改变其磋商最后报价及承诺的全部义务。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电子响应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响应文件,电子评标系统将无法接受,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指定网站的指定栏目。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逾期上传或未按规定方式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4.3迟交的响应文件
4.3.1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由于对网上招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的原因导致不能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响应文件,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4.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4.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上传的响应文件。如要修改,必须在撤回并修改后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后的响应文件再重新上传。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上传的响应文件撤销或修改。
1.5.五、竞争性磋商程序
5.1磋商小组的组成
5.1.1评审由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面负责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审、磋商、打分等全部评审工作。磋商小组人数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磋商方法
5.2.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分为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5.2.1项目评审方法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
5.3响应文件的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5.3.1资格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见下表:
资格性检查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 ||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 |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本磋商文件关于磋商保证金的规定 |
(2)通过全部资格性检查条件合格的供应商才能通过资格检查,其响应文件方可进入下一个检查阶段。
5.3.2符合性检查
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
5.4违法违规行为
5.4.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文件处理:
(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7)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8)使用伪造、变造的行政许可证件;
(9)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10)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11)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2)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5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5.5.1响应文件的修正及澄清
(1)磋商小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提交最终报价时,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5.5.2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对关键条款的偏离或反对将被认定为是实质上的不响应。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的除外。
5.5.3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5.5.4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除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供应商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字。
5.5.5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6磋商
5.6.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5.6.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6.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6.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5.5.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6.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5.6.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5.6.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6.10采购结果确认
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依据对各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按各供应商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5.7.公示或公告
5.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六、授予合同
6.1签订合同
6.1.1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根据成交结果和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与成采购人签订合同。
6.1.2采购人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1.3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1.7.七、质疑和投诉
7.1质疑
7.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如果供应商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质疑人法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3)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4)明确的请求和必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5)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资格预审的,则必须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盖章;
(6)提起质疑的日期。
特注:未按上述程序规定的必备内容进行质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受理。
7.1.2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7.1.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7.1.4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7.2投诉
7.2.1质疑人如对被质疑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回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管辖内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7.2.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投诉人应是参与项目的供应商;
(2)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内;
(5)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处理的;
(6)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2.3供应商投诉时,应当当面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
(2)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3)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7.2.4投诉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7.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1.8.八、项目验收
8.1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8.2验收标准: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
1.9.九、适用法律
9.1招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10.十、磋商文件的解释权
10.1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单位所有。
1.11.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1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1.2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1.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1.4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11.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3章采购需求
1、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族库信息模型智能审查系统数据标准》及《勘察设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编制项目
2、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并提交成果文件。
4、服务内容:
(1)《建筑工程族库信息模型智能审查系统数据标准》编制
采购需求功能或目标:推进BIM技术的标准化,确保不同平台、不同团队之间的数据能够无缝对接和共享,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需满足的要求:促进建筑工程行业数字化转型,推动行业向更加智能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需求说明:当下建筑工程族库数据繁杂无序,致使智能审查系统难以高效精准运作。编制此标准,意在规整族库信息模型的数据架构、元素定义、编码规则等,让不同来源、格式的族库数据实现标准化对接,为智能审查系统提供规范、统一的数据支撑。如此一来,能大幅提升智能审查的精度与速度,降低人工审查强度,助力建筑设计质量把控从传统粗放模式向数字化、智能化精细管控转变,推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工程全流程深度应用。
(2)《勘察设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编制
采购需求功能或目标:整合企业内分散的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孤岛,提升数据的利用效率,为精准决策提供有力支撑。需满足的要求:实现跨部门、跨地域的高效协作,提高项目执行效率,缩短项目执行周期,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推动行业的数字化转型进程。
需求说明:勘察设计工作中,因各参与方数据格式、接口各异,“信息孤岛”现象严重,极大阻碍项目协同推进与数据价值挖掘。制定该标准,旨在统一勘察设计数据的分类体系、存储格式、交换接口及安全规范,打通设计单位、勘察企业、建设方与监管部门间的数据流通渠道。通过促进数据跨部门、跨地域顺畅共享,能避免重复劳动,提升设计协同效率,使项目各方基于一致数据开展工作,减少沟通成本与设计变更,为项目高效、高质量交付奠定坚实数据基础,有力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数字化转型。
第4章评审方法
一、综合评分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二.综合评分细则表
| 评分因素 | 评分点 | 评分标准 | 评审意见 | ||
| 是 | 否 | ||||
| 初步评审 | 符合性检查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 ||
| 响应文件签章 | 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在应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在所有规定签字处逐一签章及加盖单位公章 | ||||
| 投标报价 | 响应文件针对同一种货物或服务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报价超过项目/包预算或最高限价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 | ||||
| 响应文件内容 | 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填写 |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 服务期限 | 服务期限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 其他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 评分因素 | 评分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 详细评审 | 价格评审 | 投标报价 | 磋商小组只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 30分 | |
| 商务标评审 | 近年单位承揽的业绩情况 | 提供投标人近三年来(开标截止日期前三年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证明材料,每多提供 1 项得5分,最多得15分。注: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合同需提供封面页和盖章页) | 15分 | ||
| 项目负责人 |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得5分,具有高级职称的得8分。注:须提供身份证、相应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 8分 | |||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1 | 拟投入人员需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每提供一名得2分,最高得10分;其中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有一人加3分,最高得6分。此项满分16分。注:须提供身份证、相应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 16分 | |||
| 技术标评审 | 技术解决方案 | 针对本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本项目相关政策背景理解(包括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具体条款及其对项目实施的影响)②本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阐述项目从启动到完成的各个阶段的具体步骤、时间节点、资源配置及风险管理策略)③本项目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深入剖析项目实施的核心思路、技术路线、创新点以及关键技术的应用和预期效果)④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重难点及其解决方案(系统梳理项目研究的核心内容、面临的重大挑战和难点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每提供一项内容得3分,满分12分,每小项内容存在一处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①内容不完善、②思路不清晰、③不符合实际、④缺乏应用价值、⑤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 | 12分 | ||
| 服务承诺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承诺,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质量承诺(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严格符合项目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②工作时效承诺(明确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效完成各项任务,确保项目进度不受影响);③成果保障承诺(需保障成果真实合规、完整准确等);④廉洁自律承诺(保证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⑤后续服务承诺(承诺在项目完成后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每提供一项内容得2分,满分10分,每小项内容存在一处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①内容不完善、②思路不清晰、③不符合实际、④缺乏应用价值、⑤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 | 10分 | |||
| 工作制度 | 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工作制度内容,内容包括不限于:①团队岗位责任(各岗位的具体职责、权限及相互协作机制等); ②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包括监督流程、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③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的分类、存储、查阅及保密要求等)。每提供一项内容得3分,满分9分,每小项内容存在一处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①内容不完善、②思路不清晰、③不符合实际、④缺乏应用价值、⑤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 | 9分 | |||
| 合计 | 100分 | ||||
| 注: 1、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2、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对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 |||||
三.推荐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评分计算方法解释
(1)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是指所有磋商小组成员对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2)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5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本合同只做参考,最终签订合同以与甲方签订合同为准)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采购人名称)以(政府采购方式)对(同前页项目名称)项目进行了采购。经(相关评定主体名称)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中标通知书;
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标的
1.2.1标的名称:;
1.2.2标的数量:;
1.2.3标的质量:。
1.3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 |
| 总价 | ||
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1.4.2发票开具方式:。
1.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履行期限:;
1.5.2履行地点:;
1.5.3履行方式:。
1.6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出的人民法院名称)人民法院起诉。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
甲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2.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技术规范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知识产权
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质量保证
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合同变更
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
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合同中止、终止
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通知和送达
2.16.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8履约保证金
2.18.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2.18.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18.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9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第6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一、封面
(一)响应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
供应商(供应商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1.12.一、资格审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须提供以下资料: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须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三证合一”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如未“三证合一”则须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须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须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法人的,须提供近两年度(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报告中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或其基本银行在开标日期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银行资信证明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评标委员会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资信证明的开具银行明确规定复印无效的,须提交原件;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书面声明格式:
本供应商郑重声明:
本公司(或单位)具备本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特此声明。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须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税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我单位郑重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即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经届满。
如我公司声明与实际不符,我公司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上述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且给定内容及格式的,不得更改格式及内容,否则视为不响应。上述文件为供应商必须达到的资格要求,如有任意一条未明确响应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磋商保证金
说明:此处上传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若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企业,须提供监狱企业或残疾人企业声明函(格式自拟)
3、中标的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将作为中标结果公告一并公示。
1.13.二、商务文件组成
商务文件目录
1、竞争性磋商响应函;
2、法定授权人委托书。
3、开标一览表;
4、竞争性磋商报价明细表
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6、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表;
7、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13.1.1、竞争性磋商函
(代理机构名称):
依据贵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服务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在项目所属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包含内容如下:
1.磋商报价表;
2.磋商报价明细表;
3.所投服务清单;
4.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5.资格证明文件;
6.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递交的磋商保证金。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磋商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正或补充文件)(如有),对此无异议。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共个日历日。
5.接受磋商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没收磋商保证金的约定。
6.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8.其他: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电话:
电子函件:
日期:
1.13.2.2、法定授权人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的在下面电子签章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授权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供应商授权代理人在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
供应商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生效,特此声明。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电子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住所:
成立日期:年月日
营业期限:
姓名:性别: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供应商电子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供应商授权代理人,且必须为供应商在职员工。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可以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但必须提供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13.3.3、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
| 投 标 报 价 | 小写: 大写: |
| 服务期限 | |
| 备注: | |
说明:1、供应商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报价为优惠后报价,并作为评审及定标的依据。
2、任何有选择或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或表中某一包填写多个报价,均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供应商电子公章:
日期:年月日
1.13.4.4、竞争性磋商报价明细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序号 | 明细名称 | 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 | … | ||||
| 总 计: | ¥: |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
2.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3.如果不提供详细的投标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4.供应商必须按此表格式中的对应栏目内容填写,若需增加栏目,请在栏目“其它”中填写,并作详细说明。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1.13.5.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负责人年限 | ||||||
| 承担项目情况 |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备注 | ||||
注:后附相关证件(书)
(2)拟投入项目组成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职称 | 学历 | 专业 | 从事工作年限 | 备注 |
注:后附相关证件(书)
1.13.6.6、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单位名称 | |
| 项目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 合同金额 | |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
| 项目实施时间 | |
| 项目内容说明 |
说明:1.每个合同须单独附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专家在评审时将不予采信;
2.项目内容请详细说明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
1.13.7.7、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14.二、技术文件组成
由各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写。目录清晰、内容详尽、易于理解和评审并富有建设性的技术方案将在评审时具有优势。
说明: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是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说明、资料、表格以证明所投服务是否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二是对应项目评审标准,充分体现所投服务对于评分标准的响应程度和优势。注明:各供应商根据项目的需要制作响应文件。
磋商文件补充材料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不属于响应文件格式,仅作为判断中小企业的依据)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开通会员可解锁*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开通会员可解锁*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