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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的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QSZBC250258ZFGK
项目名称: 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主要用于科技攻关在线迭代、揭榜挂帅及科研预警应用、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数字化攻关平台的运维。详见第二章 采购需求
备注: /
合同履约期限: 标项 1,一年
本项目( 是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00至12:00:00 ,下午 12:00:00至23:59:59 (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开标地点(网址): 政府采购云平台(***********)/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求是招标会议室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和*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 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 。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三章-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地 址: 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沈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 俞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陈培特、李聪、温瑶、杜伟波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 周安琪
质疑联系方式: ********
3. 该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质疑环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的,可由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向采购人内部设置的采购监督机构反映。
政策咨询:何一平、冯华,********、********
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天谷CA ********。
附件信息:
11.14AM QSZBC250258ZFGK 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定稿].docx
202.8K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 ||
| 行政区域 | 浙江省 | 公告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9:33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日上午:00:00 至 00至12:00:00下午:12:00 至 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 ||
| 开标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 ||
| 开标地点 | 政府采购云平台(***********)/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求是招标会议室2) | ||
| 预算金额 | ¥70.48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陈培特、李聪、温瑶、杜伟波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 采购单位 | 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
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
招标文件
(线上电子招投标)
项目名称: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
项目编号:QSZBC250258ZFGK
采购人: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计划文号:[2025]65080号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QSZBC250258ZFGK
2.项目名称: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
3.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4.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5.合同履约期限:一年
6.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7.采购需求: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 一 | 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 | 1 | 批 | 主要用于科技攻关在线迭代、揭榜挂帅及科研预警应用、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数字化攻关平台的运维。详见第二章 采购需求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其他: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协议》。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
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元):0
四、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0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00: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求是招标会议室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和*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三章-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沈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俞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陈培特、李聪、温瑶、杜伟波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周安琪
质疑联系方式:********
质疑邮箱:********@qszb.net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
传真:/
联系人:匡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
政策咨询:何一平、冯华,********、********
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天谷CA********。
第二章采购需求
一、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 序号 | 政策名称 | 内容 |
| 1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 不适用 |
| 2 |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不适用 |
| 3 | 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 不适用 |
| 4 | 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 | 不适用 |
| 5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提供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资格文件”本项目属性为:服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说明: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错误,以致该供应商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响应)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 |
| 6 |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提供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资格文件” |
| 7 |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提供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资格文件” |
二、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 ▲履约保证金 | 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情形的,项目验收结束后退还(不计息);2.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
| ▲付款方式 | (1)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70%,供应商需提供项目对应的情况调研表; (2)第二次付款:运维人员到位开始服务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25%,供应商按要求输出完整项目服务方案; (3)第三次付款:项目实施完成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5%。 |
三、服务要求(技术要求里另有注明的以技术要求为准)
| 交付时间 | 一年 |
| 交付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四、技术要求
1.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如技术要求中未注明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执行最新标准、规范。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达到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使用标准。
3.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一)项目背景
通过本项目维护服务,保障省科技厅的科技攻关在线迭代、揭榜挂帅及科研预警应用、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数字化攻关平台的运维,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推动科技业务发展,以及省数据局交代的政务服务、云资源管理和数据归集等工作内容。
(二)服务要求
1.科技攻关在线迭代
(1)系统日常运维:保障系统日常稳定运行;重点日期为系统运行随时提供技术保障。加强系统性能监测、预防性检查等,定期进行巡检,检查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有无异常情况。政务网登录、信息获取、磁盘空间等问题排查,服务端新闻更新、最新公告、快捷入口维护,用户开通授权及账户绑定。
(2)数据日常运维:完成系统相关数据的维护、服务工作(基础数据更新导入,业务数据梳理清洗关联等);对数据库及程序进行定期备份,对数据进行日常处理。
(3)技术支持:对全省各市、县(市、区)及厅业务处室相关使用人员提供业务咨询、指导和日常技术支持,保障填报工作;重要运行节点期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保障。
(4)功能完善:根据厅业务处室要求,对模型进行优化,对申报书、合同书、过程监管,成果跟踪、专家抽取、智能匹配等业务环节进行对接改造;政务服务网用户认证、日志上报等组件更新。
(5)安全运维:针对应用软件及操作系统中出现的安全漏洞,提供优化改善服务,安全维护补丁。针对于应用系统运行发现的问题,如涉及到第三方系统软件参数设置、性能调优等,配合应用系统厂家、安全监测单位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设置,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如服务器参数调优等。
2.揭榜挂帅及科研预警应用
(1)系统日常运维:保障系统日常稳定运行;重点日期为系统运行随时提供技术保障。加强系统性能监测、预防性检查等,定期进行巡检,检查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有无异常情况。政务网登录、信息获取、磁盘空间等问题排查,用户开通授权及账户绑定。
(2)数据日常运维:完成系统相关数据的维护、服务工作(基础数据更新导入,业务数据梳理清洗关联等);对数据库及程序进行定期备份,对数据进行日常处理。
(3)技术支持:对全省各市、县(市、区)及厅业务处室相关使用人员提供业务咨询、指导和日常技术支持,保障填报工作;重要运行节点期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保障。
(4)功能完善:根据厅业务处室要求,对揭榜挂帅服务端(移动端、PC端)、治理端进行对接改造,对智慧预警流程监控、智慧预警与分析、权限管理、数据管理等业务环节进行对接改造;政务服务网用户认证、日志上报等组件更新。
(5)安全运维:针对应用软件及操作系统中出现的安全漏洞,提供优化改善服务,安全维护补丁。针对于应用系统运行发现的问题,如涉及到第三方系统软件参数设置、性能调优等,配合应用系统厂家、安全监测单位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设置,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如服务器参数调优等。
3.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数字化攻关平台
(1)模块日常稳定运行;重保期间为系统运行随时提供技术保障。
(2)数据日常运维:完成模块相关数据的维护、服务工作;对数据库及程序进行定期备份,对数据进行日常处理。
(3)技术支持:对厅内业务处室相关使用人员提供业务咨询、指导和日常技术支持,保障填报工作;重要运行节点期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保障。
(4)功能完善:根据业务要求,将产业链图谱由双链融合的12条产业链改为315体系的15条创新链。
(5)安全运维:
针对月度下发的服务器安全漏洞,立即启动漏洞修复流程,采用自动化扫描工具结合人工验证的方式,确保所有已知漏洞得到及时修补,筑牢安全防线。
为了持续监控潜在的安全风险,定期执行代码审计工作,深入剖析系统代码,发现并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和性能瓶颈。
验证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配合厅内定期安排的渗透测试扫描,通过模拟黑客攻击行为从外部和内部两个维度全面评估系统的安全性,并据此优化安全配置和加固措施。
在资源管理方面,配合厅内部署EDR(端点检测与响应)等先进监控插件,实现对系统活动的实时监控与异常行为检测,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安全威胁。
定期统计CPU、内存、磁盘等关键资源的使用率,根据业务负载和资源使用情况,灵活调整资源配置,确保系统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业务的顺畅运行。
(三)其他要求
1、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本次项目招标中所有运维内容须遵循如下安全管理要求:
(1)投标方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严格按照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网信办、省数据局及用户方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相关的数据安全工作。
(2)在运维启动阶段,中标方须按用户方要求,制订数据库安全管理计划。
(3)在运维过程中,中标方须配合用户方的数据库管理相关要求;做好IRS数据归集和更新工作;配合做好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水印溯源、数据防泄漏、数据灾备等安全保护措施,并配套执行相关审计策略和日志管理机制;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数据批量导出,对外数据共享须严格按照用户方数据管理制度执行,对外提供接口需按照用户方要求对接口进行安全管控。(4)在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前时,中标方须在系统中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经过个人同意,同时对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加密、签名等安全措施。(5)项目验收时,中标方需要提供项目数据清单、使用审批清单、个人信息清单、对外接口清单等,并配合进行数据库部署情况与库表结构验证审核工作,同时需根据用户方要求提供项目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部署的日志用于处理和审计。
2、其他要求
▲投标人近三年未发生网络安全重大事故,未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未对服务单位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否则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声明函》中进行如实承诺。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 (一) | 适用范围 |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的招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二) | 招标方式 |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线上电子招投标)方式进行。 | ||||
| (三) | 投标委托 | ▲1.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2.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和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开通会员可解锁*(含)以后任意一月);▲3.投标人委派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员作为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单位,并附列该授权代表缴纳社保清单。 | ||||
| (四) | 投标费用 | 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3.中标人逾期支付代理服务费,须承担代理服务费每日百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十日未支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中标人提起仲裁,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均由中标人承担。4.收费标准(差额累进):
|
||||
| (五) | 投标保证金(元) | 无。 | ||||
| (六)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须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 ||||
| (七) | 转包与分包 | 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2.本项目允许分包。说明: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拟分包的,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 ||||
| (八) | 信用记录 | 根据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会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甄别。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名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 (九) | 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 | 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1)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资格文件(1)、(2)、(3)材料。 | ||||
| (十) | 投标文件份数 |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上传一份;备份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后EMS或顺丰邮寄形式递交一份(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H室,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陈培特)收,电话:********,寄出后将(快递单号、项目名称、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发至:********@qszb.net,以便查收)。特别说明: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收件,投标人自行承担邮寄风险。 | ||||
| (十一) | 投标报价 | 1.报价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填写报价内容(可自行增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的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2.以人民币报价;3.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总价不为零,分项报价中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价中。4.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5.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
| (十二)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
| (十三) |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 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 ||||
| (十四) | 评标结果公示 | 评标结果公示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 | ||||
| (十五) | 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
一、总则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的招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采购人”系指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4.“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系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文件扩展名为.jmbs);“备份投标文件”系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文件扩展名为.bfbs);“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1)。
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6.“▲”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人应当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招标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线上电子招投标)方式进行。
(四)投标费用
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3.中标人逾期支付代理服务费,须承担代理服务费每日百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十日未支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中标人提起仲裁,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均由中标人承担。
4.收费标准(差额累进):
| 中标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费率,%) |
| 100以下 | 1.5(不足捌仟按捌仟计取) |
5.投标保证金(元):无。
(五)投标委托
▲1.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2.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和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开通会员可解锁*(含)以后任意一月);
▲3.投标人委派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员作为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单位,并附列该授权代表缴纳社保清单。
(六)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投标的须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七)转包与分包
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2.本项目允许分包。
说明: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拟分包的,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八)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进口产品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采购人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其他根据财政部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实行备案管理)购买进口产品的,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执行。
2.支持绿色发展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供应商相应的投标产品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
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5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通过下列措施进行: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6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7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3.8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9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服务/工程采购项目中,服务/工程由【中小】企业承接。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错误,以致该供应商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响应)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
4.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5.促进残疾人就业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支持创新发展
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
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
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构成
本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采购需求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6.投标文件格式
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会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若无书面回函确认,视同投标人已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通知,并受其约束。
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各部分分别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指定位置。
投标文件组成: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
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技术支持材料与采购需求偏离表响应不一致,以产品技术支持材料为准。
(二)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根据投标文件的组成规定的内容及顺序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编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其中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报价,如因投标人原因提前泄露投标报价,是投标人的责任。
2.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写全称。
3.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加盖公章,或者由投标人代表签名。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4.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上传一份;
备份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后EMS或顺丰邮寄形式递交一份(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H室,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陈培特)收,电话:********,寄出后将(快递单号、项目名称、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发至:********@qszb.net,以便查收)。
特别说明: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收件,投标人自行承担邮寄风险。
(三)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修改和撤回
1.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上传: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否则投标无效;
b.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后,投标人可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
(2)备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包装、递交:
a.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上传后,可以EMS或顺丰邮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以介质(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
b.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投标项目名称、标项、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非电子签章),投标人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包装的备份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c.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d.投标人仅递交备份投标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无效。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2.投标人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根据投标文件的组成规定的内容及顺序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编制加密投标文件。
备注:投标人可通过浙江省“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学习专题提前进行专题学习,熟悉操作,避免影响采购活动(***********)。
(四)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有中文汉语说明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
1.报价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填写报价内容(可自行增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的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
2.以人民币报价;
3.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总价不为零,分项报价中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价中。
4.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5.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六)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四、开标
(一)开标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二)资格审查
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三)信用信息查询
根据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会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甄别。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
(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名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特别说明: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
五、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一)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二)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现场监督员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三)汇总商务技术得分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四)报价评审
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报价与政府采购云平台录入报价不一致的,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报价为准。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投标人代表签名。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收到修正确认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回复的,视为不确认。
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一)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二)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报价×50%;
(三)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四)其他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五)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无法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不少于半小时)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qszb.net)或传真号码(********)提交。
(六)排序与推荐
评标方法:本项目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名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六、中标与合同
(一)中标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书面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2.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3.评标结果公示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
(二)合同
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验收
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八、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商务分+技术分+价格分
商务和技术分按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商务分、技术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
本项目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注: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二、评标标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价格分(10) | ||
| 投标报价 | 10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 |
| 商务分(3) | ||
| 业绩 | 1 | 【客观分】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合同业绩(以提供的合同扫描件为准):每提供1份合同业绩得1分,最高得1分。 |
| 体系认证 | 2 | 【客观分】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共2分;(注: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关于投标人的网页查询截图缺一不可) |
| 技术分(87) | ||
| 响应程度 | 12 | 【客观分】不符合(负偏离)服务要求中标注“▲”条款(不可偏离)的投标无效;满足招标文件明确的全部服务条款要求的该项得满分;服务条款低于服务要求(负偏离)的每项扣2分;负偏离7项及以上的,视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技术方案 | 5 | 【主观分】根据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的理解程度,理解充分,有利于项目实施。(评分范围:5,4,3,2,1,0) |
| 5 | 【主观分】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的重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的合理、适用、有利于项目实施。(评分范围:5,4,3,2,1,0) | |
| 5 | 【主观分】重要节假日(“五一”、“十一”等)、大型活动期间,特定巡检方案全面详尽、有利于项目实施。(评分范围:5,4,3,2,1,0) | |
| 5 | 【主观分】日常巡检方案全面详尽、有利于项目实施。(评分范围:5,4,3,2,1,0) | |
| 5 | 【主观分】日常维护方案全面详尽、有利于项目实施。(评分范围:5,4,3,2,1,0) | |
| 5 | 【主观分】提供包括保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案,根据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评分范围:5,4,3,2,1,0) | |
| 5 | 【主观分】故障排除方案全面详尽、有利于项目实施。(评分范围:5,4,3,2,1,0) | |
| 5 | 【主观分】投标人维保时对系统测试、验证采用的方法、手段、标准或工具的科学合理、可行。(评分范围:5,4,3,2,1,0) | |
| 运维方案 | 5 | 【主观分】针对《科技攻关在线迭代》系统运维技术解决方案:专业、成熟、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有利于采购标的实现及合同履约。(评分范围:5,4,3,2,1,0) |
| 5 | 【主观分】针对《揭榜挂帅及科研预警应用》系统运维技术解决方案:专业、成熟、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有利于采购标的实现及合同履约。(评分范围:5,4,3,2,1,0) | |
| 5 | 【主观分】针对《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数字化攻关平台》系统运维技术解决方案:专业、成熟、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有利于采购标的实现及合同履约。(评分范围:5,4,3,2,1,0) | |
| 质量保证措施 | 5 | 【主观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的可行性、专业性及有利于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实现程度进行评分。(评分范围:5,4,3,2,1,0) |
| 服务团队 | 5 | 【主观分】项目负责人经验、能力情况。(评分范围:5,4,3,2,1,0)说明: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信息、经验等相关证明材料。 |
| 5 | 【主观分】根据服务团队人员数量及结构、人员分工及职责、岗位配备合理性进行评分。(评分范围:5,4,3,2,1,0) | |
| 培训方案 | 5 | 【主观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内容主要包含培训内容、培训管理、培训安排、培训流程等方面)的详细性、合理性、规范性。 (评分范围:5,4,3,2,1,0) |
三、资格审查不通过、投标无效的情形
未响应招标文件“▲”标记条款要求的,投标无效。
1.在资格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1)资格证明材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资格文件未按要求签署、盖章;
2.在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商务和技术文件未按要求签署、盖章;
(2)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投标函、授权委托书;
(3)委托授权代表参加投标但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
(4)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采购需求偏离表;
(5)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负偏离达到规定数目的,视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6)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
(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报价文件未按要求签署、盖章;
(2)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
(3)报价内容有缺漏项,或者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5)报价具有选择性;
特别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项)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采购合同
(本条款为双方必须遵守的基本条款,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合同文本;正式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
确认书号:
甲方(需方):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乙方(供方):
采购代理机构(鉴证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5省科技厅业务系统运维项目公开招标的采购结果(采购编号:)签署本合同。
一、项目内容及合同价格
金额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标项名称: | 1 | |||
| 合同总价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 ||||
注:1、项目具体技术需求及采购人地址等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以上合同总价包含项目达到预期使用效果所需的一切费用。
二、技术资料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三、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四、产权担保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五、转包或分包
不允许转包。
六、服务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七、项目进度要求
服务期: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
八、项目实施地点
实施地点:业主指定为准。
九、货款支付
付款方式:
本项目分三次付款:
(1)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乙方需提供项目对应的情况调研表;
(2)第二次付款:运维人员到位开始服务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乙方按要求输出完整项目服务方案;
(3)第三次付款:项目实施完成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暂交1%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自项目的运维期结束后,由甲方退还(不计息)给乙方。
十、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一、保密责任
1、甲方:甲方项目相关人员对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因甲方故意或过失造成保密信息被任何第三方知悉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价款总额的3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乙方:乙方项目相关技术人员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取的甲方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等均属于保密信息,乙方对此均负有保密义务。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保密信息被任何第三方知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款项,并按本合同价款总额的3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本条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二、安全责任及处罚
1.网络数据安全责任。乙方应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相关责任和义务,对驻场服务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告知甲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对建设、运营、运维的信息系统、应用、数据库等私开账户、擅自更改权限、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操作,不得浏览重要信息系统、应用、数据库等的资源数据,数据不得导出、不得留存、不得下载、不得恶意传播,严禁乙方多名工作人员共用账号,严禁使用弱密码。乙方应保障代码开发的规范性,开发人员不得使用有编写缺陷、测试缺失隐私保护不力、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问题的代码,同时应定期对系统漏洞扫描和安全补丁更新,制定有效的漏洞修复计划和流程,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及连续性。乙方应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检测发现,第一时间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
2.网络数据安全处罚。由于乙方原因,受到国家级、省级安全问题通报或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每次扣除合同款30万元、25万元,乙方不及时处置安全事件、隐患的,每次扣除合同款3万元。收到国家、省通报后,乙方应及时解决并递交书面整改报告给甲方,若乙方未根据整改报告按期整改的,每次扣除合同款3万元。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验收项目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项目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项目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合同款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付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付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5、解除合同应按《浙江省合同管理办法》向财政备案。
6、由甲方组建的项目组负责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乙方在项目正式验收前提供相关的文档。本合同验收不合格,乙方除退货退全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五、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鉴证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5、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鉴证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名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地址:
开户行:
开户帐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名日期:年月日
鉴证方(盖章):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名日期:年月日
附件:
应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单位
网络安全承诺书
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为确保我单位开发/运维的系统/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我单位郑重承诺认真落实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部署的各项网络安全工作任务,采取包括增加人员和经费投入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确保不发生网络安全事件。
我单位明确:为我单位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信息系统管理和网络安全工作,派出骨干技术力量负责项目的开发、运维和保障工作。我单位将把应用系统安全运行情况纳入对上述人员的奖惩考核范围并充分征求贵单位意见。
我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护,确保自身和相关供应链的网络安全,积极配合贵单位和国家涉网监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检测等工作。与贵单位官方网络安全服务合作伙伴做好技术对接,确保重要网络安全态势信息互联互通。按照最小化原则管理相关权限、信息和数据,对重要信息系统原则上采用双因子认证进行身份认证和授权访问。做好日常监测、技术巡检等工作,及时修复高危漏洞、关闭高危端口,配备防范页面篡改、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数据泄露等情况的技术力量,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于24小时内向贵单位书面反馈突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处置情况。留存系统日志、应用日志和行为审计日志等直至项目结束,确保网络访问行为可记录、可追溯。系统运行结束后按照贵单位的要求处置相关数据,确保系统安全关停。
我单位确认:已对该项目暴露在互联网上的系统测试账号、配置文件、系统数据、测试环境、试运行环境、密码记录、源代码(包括github、gitlab等)、弱口令、技术方案等与项目安全运行无关的信息进行了清理。后续也将对上述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如我单位承建信息系统发生任何网络安全事件引发任何损失,我单位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配合贵单位积极开展处置,承担相应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单位名称(章):
年月日
应用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网络安全承诺书
(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单位名称在此处填写):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将持续学习《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供应链安全管理细则》(如有填写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文件名称)等网络安全管理规程和政策流程文件。本人对个人掌握的信息系统权限负责,不向他人泄露或共享本人所有的系统权限。提升安全意识、注重用网安全,确保本人管理的权限、账号以及计算机终端安全。如工作岗位发生调整,本人将及时做好必要的交接程序。
本人承诺: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保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遵守项目组和单位的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向项目组报告信息系统的重大变更、重要操作、运行态势等重要信息,积极配合各类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和演练工作,确保不发生网络安全事件。
本人同意:把应用安全运行情况纳入本单位对本人的奖惩考核范围。如我单位承建信息系统发生任何网络安全事件引发任何损失,本人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积极开展处置。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保密协议
甲方: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工作内容的特殊性,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和保护相关信息不被泄露,在合同基础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含义。
一、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为甲乙双方在洽谈、协商或合作中,乙方知晓甲方的以下信息:
1、技术信息:
2、乙方在完成甲方项目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基于合同或法律的原因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工作文件和涉及其他企业或个人信息的资料等。
3、甲方与乙方所洽谈、协商或合作事宜本身及相关内容。
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也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甲方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上述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书面资料、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披露、使用该等信息,也不得在非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下使用该等信息。
二、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均有为对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保密的责枉,不得将其泄露在第三方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2、甲、乙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履行本协议而必须接触保密资料的人员范围内。
3、乙方对获取的甲方信息,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在弱化的网络安全环境下存储、使用甲方信息。对各种涉密的业务资料、文件、图纸、程序源代码等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共网络传递涉密信息。
4、乙方应与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保本协议落实到该等人员,并向甲方提供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名单,以便甲方督促乙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5、乙方员工对保密信息不得私自抄录、复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甲方工作场地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
6、乙方员工不得私自使用刻录盘、移动硬盘、U盘等各类移动存储介质,确因工作需要时,应征得甲方工作人员的许可,并在甲方工作人员在场监督下完成或者由甲方工作人员代为操作。
7、乙方员工带往甲方工作现场的程序及有关文档资料等必须经过杀毒软件检查,确保安全后可在甲方机器设备上使用。
8、乙方员工因维护系统、维修设备或其他原因进入甲方工作场地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接入甲方网络或系统的维护设备必须使用经安全保密检测后的相关设备。
9、乙方员工在甲方工作场地工作时,必须遵守甲方相关的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非工作场地,不得翻看文件或其他与自己工作无关的资料,不得打听与自身业务不相关的事情。
10、乙方员工对自己掌握的涉密信息以及在甲方工作过程中无意听到或看到的信息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给任何人员。
11、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密信息牟取私利。
12、乙方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的涉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13、乙方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且对方均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2、因乙方泄露甲方信息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密期限
1、本协议保密期限为永久,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2、不论以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宜已经及/或将要签署的协议,本保密协议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被甲方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
五、争议及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余部分。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约定
1、乙方应对核心运维人员开展背景审查,并提供盖章说明。
2、乙方应建立网络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和职责,并有效落实到每个运维(服务)人员。
3、乙方应规范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运维与操作,若由于不当操作引起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造成数据丢失等安全问题,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责。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本次服务项目内的任何数据。
七、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由乙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但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抵触,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保密协议(个人)
甲方: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乙方:手机号码:
乙方单位名称: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项目
包括参与项目期间涉及到的等相关事项。
二、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
包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标书、项目计划、业务需求、功能说明书、设计文档、系统用户以及业务的数据和信息、IP地址、网络拓扑、业务流程、规章制度、资产重要性信息源代码、操作手册、操作规程、运行日志、系统配置、参数设置、渗透测试报告、安全扫描报告、安全评估报告、业务系统脆弱点以及漏洞详情、重要文件、会议纪要、函电、客户信息、运营数据等技术和业务信息。
上述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都具有保密性。
三、乙方的保密义务
1、主动采取保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保密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
4、不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
5、项目的保密信息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
6、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秘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罚款;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甲方确认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还可以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7、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乙方签字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
身份证号:
年月日
| XXX公司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 |||||
| 项目/合同名称:XXX合同 | |||||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时间范围 | 有无犯罪记录 |
| 1 | |||||
| 2 | |||||
| 3 | |||||
| 4 | |||||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1.资格文件(单独上传)。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无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资格文件(1)、(2)、(3)材料。
2.商务和技术文件(单独上传)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开通会员可解锁*(含)以后任意一月)
(3)投标人同类合同一览表
(4)采购需求偏离表
(5)商务评分标准涉及内容
(6)技术评分标准涉及内容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3.报价文件(单独上传)
(1)开标一览表
附件
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2: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属于监狱企业)
附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附件4: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附件5:联合协议
附件6:分包意向协议
附件7: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附件8: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附件9: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评分索引表
|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自评依据 | 页码 |
| 商务分 | ||||||
| 技术分 | ||||||
备注:本表仅为方便评标委员会评审使用,不作为判别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资格文件
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需提供)
说明:
1.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如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如投标人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需提供)
致: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投标人名称)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的采购活动并承诺如下:
一、我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四、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年月日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投标邀请“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提供。如:《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联合协议》(附件4)、《分包意向协议》(附件5)等。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根据投标邀请“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提供。
商务和技术文件
(1)投标函
致: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项目编号:QSZBC250258ZFGK)项目采购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一)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二)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天(不少于90天),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三)我方承诺除投标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等应付费用;
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对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质疑、投诉等活动,我方承诺并接受平台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我方认可电子送达与邮寄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文书到达电子交易平台平台日期为送达日期,本公司保证电子交易平台账号真实有效。
7、其他补充说明:。
8、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
| 职务: | |
| 手机: | |
| 电子邮箱: | |
| 地址: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年月日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致: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现委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手机:)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的名义参加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项目(项目编号:QSZBC250258ZFGK)政府采购投标有关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此告知。
▲提供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开通会员可解锁*(含)以后任意一月)。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公章):(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成员各方)
日期:年月日
注:
1、投标人委派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员作为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单位,并附列该授权代表缴纳社保清单。
2、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在“授权委托书”上盖章(电子签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
身份证件复印件
| 正面: | 反面: |
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开通会员可解锁*(含)以后任意一月)
(3)投标人同类合同一览表
| 序号 | 采购人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合同金额(万元) | 附件页码 | 合同签订时间 | 采购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
说明:
1.投标人须提供上述业绩合同扫描件;
2.所有合同扫描件应清晰,应能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双方签名盖章等内容;
3.投标人应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详细的合同扫描件内容。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年月日
(4)采购需求偏离表
采购人: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项目名称: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
项目编号:QSZBC250258ZFGK
标项:
|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情况 | 偏离情况 | 说明 |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 ||||
| 服务要求 | ||||
| 技术要求 | ||||
| 招标文件其他要求或条款 | ||||
| ……(略) | (除投标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 无 | ||
说明:
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要求有不同的投标的,应在投标偏离表中列明;
2.偏离情况系指:正偏离(高于招标文件要求)、负偏离(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无偏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与其一致)。说明是指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不同之处的解释说明。
3.如供应商提供的“投标偏离表”响应情况与产品技术支持材料、投标样品(如有)不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视为与事实不符。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年月日
(5)商务评分标准涉及内容:
(6)技术评分标准涉及内容: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报价文件
(1)开标一览表
采购人: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项目名称: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
项目编号:QSZBC250258ZFGK
标项:
| 序号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或具体服务 | 数量 | ★品牌 | ★制造商 | ★产地 | 单价(元) | 合计(元) |
| ★以下(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的部分: | ||||||||
| ★以下(分包单位)承担的部分: | ||||||||
| 投标总价(人民币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说明:
1.开标一览表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填写;
★2.服务项目不涉及提供货物的,规格型号、品牌、制造商、产地可不填写;
★3.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的部分、分包单位承担的部分,应在表中列明。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
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若属于中小企业)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的(项目名称:浙江科技电子政务系统--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攻关平台等运维)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所属行业 | 承接企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标的名称,按照【采购需求】中明确的标的填写;
2.所属行业,按照【采购需求】中明确的标的“所属行业”填写;
3.承接企业: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5.企业类型(包括新成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和【采购需求】中明确的标的“所属行业”,选择“中型、小型或微型”其中之一;
6.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标的是能够独立发挥功能的产品,配件、辅料不作为标的,不需要在《中小企业声明函》里填列。
附件2: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属于监狱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说明: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附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采购人)单位的______(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附件4: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供应商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投标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供应商(法定名称章):
日期:年月日
附:供应商法定名称章(印模)供应商“XX专用章”(印模)
附件5:联合协议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其中: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
……。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
1、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3、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4、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附件6:分包意向协议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投标人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中标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的标的及数量
我方将(XX工作内容)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1名称),具备承担分包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其中: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
……。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
1、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2、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3、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4、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采购文件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附件7: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质疑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提起质疑的,按照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8: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投诉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8.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提起投诉的,按照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9: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参考数据表)
(一)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农、林、牧、渔业 | ≥ | 20000 | 大型 | ||||
| ≥ | 500 | 中型 | |||||
| ≥ | 50 | 小型 | |||||
| < | 50 | 微型 | |||||
(二)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工业 | ≥ | 1000 | 且≥ | 40000 | 大型 | ||
| ≥ | 300 | 且≥ | 2000 | 中型 | |||
| ≥ | 20 | 且≥ | 300 | 小型 | |||
| < | 20 | 或< | 300 | 微型 | |||
(三)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建筑业 | ≥ | 80000 | 且≥ | 80000 | 大型 | ||
| ≥ | 6000 | 且≥ | 5000 | 中型 | |||
| ≥ | 300 | 且≥ | 300 | 小型 | |||
| < | 300 | 或< | 300 | 微型 | |||
(四)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批发业 | ≥ | 200 | 且≥ | 40000 | 大型 | ||
| ≥ | 20 | 且≥ | 5000 | 中型 | |||
| ≥ | 5 | 且≥ | 1000 | 小型 | |||
| < | 5 | 或< | 1000 | 微型 | |||
(五)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零售业 | ≥ | 300 | 且≥ | 20000 | 大型 | ||
| ≥ | 50 | 且≥ | 500 | 中型 | |||
| ≥ | 10 | 且≥ | 100 | 小型 | |||
| < | 10 | 或< | 100 | 微型 | |||
(六)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交通运输业 | ≥ | 1000 | 且≥ | 30000 | 大型 | ||
| ≥ | 300 | 且≥ | 3000 | 中型 | |||
| ≥ | 20 | 且≥ | 200 | 小型 | |||
| < | 20 | 或< | 200 | 微型 | |||
(七)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仓储业 | ≥ | 200 | 且≥ | 30000 | 大型 | ||
| ≥ | 100 | 且≥ | 1000 | 中型 | |||
| ≥ | 20 | 且≥ | 100 | 小型 | |||
| < | 20 | 或< | 100 | 微型 | |||
(八)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邮政业 | ≥ | 1000 | 且≥ | 30000 | 大型 | ||
| ≥ | 300 | 且≥ | 2000 | 中型 | |||
| ≥ | 20 | 且≥ | 100 | 小型 | |||
| < | 20 | 或< | 100 | 微型 | |||
(九)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住宿业 | ≥ | 300 | 且≥ | 10000 | 大型 | ||
| ≥ | 100 | 且≥ | 2000 | 中型 | |||
| ≥ | 10 | 且≥ | 100 | 小型 | |||
| < | 10 | 或< | 100 | 微型 | |||
(十)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餐饮业 | ≥ | 300 | 且≥ | 10000 | 大型 | ||
| ≥ | 100 | 且≥ | 2000 | 中型 | |||
| ≥ | 10 | 且≥ | 100 | 小型 | |||
| < | 10 | 或< | 100 | 微型 | |||
(十一)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信息传输业 | ≥ | 2000 | 且≥ | 100000 | 大型 | ||
| ≥ | 100 | 且≥ | 1000 | 中型 | |||
| ≥ | 10 | 且≥ | 100 | 小型 | |||
| < | 10 | 或< | 100 | 微型 | |||
(十二)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300 | 且≥ | 10000 | 大型 | ||
| ≥ | 100 | 且≥ | 1000 | 中型 | |||
| ≥ | 10 | 且≥ | 50 | 小型 | |||
| < | 10 | 或< | 50 | 微型 | |||
(十三)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 200000 | 且≥ | 10000 | 大型 | ||
| ≥ | 1000 | 且≥ | 5000 | 中型 | |||
| ≥ | 100 | 且≥ | 2000 | 小型 | |||
| < | 100 | 或< | 2000 | 微型 | |||
(十四)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物业管理 | ≥ | 1000 | 且≥ | 5000 | 大型 | ||
| ≥ | 300 | 且≥ | 1000 | 中型 | |||
| ≥ | 100 | 且≥ | 500 | 小型 | |||
| < | 100 | 或< | 500 | 微型 | |||
(十五)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300 | 且≥ | 120000 | 大型 | ||
| ≥ | 100 | 且≥ | 8000 | 中型 | |||
| ≥ | 10 | 且≥ | 100 | 小型 | |||
| < | 10 | 或< | 100 | 微型 | |||
(十六)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 300 | 大型 | ||||
| ≥ | 100 | 中型 | |||||
| ≥ | 10 | 小型 | |||||
| < | 10 | 微型 |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