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新河(振兴路-方向路)驳岸维修工程(二次)采购公告
竞蹉
发布时间:
2025-11-04
发布于
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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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河(振兴路-方向路)驳岸维修工程(二次)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革新河(振兴路-方向路)驳岸维修工程(二次) JSZC-320903-HXZC-C2025-0070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苏采云”系统内免费下载(投标人必须在苏采云系统中获取磋商文件,方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JSZC-320903-HXZC-C2025-0070

项目名称: 革新河(振兴路-方向路)驳岸维修工程(二次)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64.928697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61.70万元

采购需求:

革新河 (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建成时问较长,目前驳岸多处裂缝下、损坏严重。受9月8日暴雨影响,方向路向西路段出现坍塌现象,黎明路向西路段出现沉降深度大于30厘米,其它驳岸多处存在开裂、基础裸露等,现急需对上述驳岸进行维修及加固处理。详细内容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2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工程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会计报表等,成立不满一个月不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并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企业。

3.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 。

3.2.1.其他要求:

3.2.1.1 项目负责人从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或归集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有在养护期内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的,不属于招标公告及文件规定的有在建工程。绿化养护、市政养护工程招标,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 工程不作要求。

3.2.1.2 投标申请人代理人及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提供从 2025年 8 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 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相关证明) 。

3.2.1.3 本工程投标时,仅需提供项目经理相关资料,项目部其他人员施工时按现场管理规定要求配备到位。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 “苏采云”系统内免费下载(投标人必须在苏采云系统中获取磋商文件,方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上注册登记方式。

售价: 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 (北京时间)

地点: 苏采云“不见面”开标大厅。

五、开启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 (北京时间)

地点: “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在盐城市政府采购网点击【办事指南】-【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资料】。

领取 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6窗口办理,联系电话:150********,办理邮箱:********@ideabank.net.cn,具体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盐城市政府采购网点击【办事指南】-【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资料】。

2.潜在供应商访问电子招标响应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2.1“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参与投标--下载 磋商 文件(后缀名为 “.kedt”)--将后缀名为“.kedt”的 磋商 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 --制作响应文件--导出加密的响应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具体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下载地址:苏采云系统-右侧消息通知栏)。

2.2潜在投标人访问“苏采云”系统方法:江苏省政府采购网首页-“苏采云”链接。

2.3 磋商 文件(后缀名为 “.kedt”)、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可通过“苏采云”系统相应链接进行下载。

2.4采购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 磋商 文件加载至 “苏采云”系统,供潜在供应商下载或者查阅。

2.5请潜在投标单位提前安装相应的控件(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并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苏采云”系统参与不见面开评标。

如潜在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操作,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3.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盐城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4.本次 磋商 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

5. 成交后需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格式为 *.13jt格式、造价软件格式。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

单位地址: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

联系人:张建萍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盐城市亭湖区西亭路16号新民社区警务站南侧楼梯上三楼

联系人:常青

联系电话:1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常青

电话:188********

附件: JSZC-320903-HXZC-C2025-0070采购文件.doc 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维修工程(二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链接.docx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革新河(振兴路-方向路)驳岸维修工程(二次)
品目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采购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
行政区域 盐都区 公告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46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苏采云“不见面”开标大厅。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预算金额 ¥64.9287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高玉
项目联系电话 188********
采购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
采购单位地址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82********
代理机构名称 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81号金源大厦17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高玉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维修工程(二次)

项目编号:JSZC-320903-HXZC-C2025-007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龙街道办事处

*开通会员可解锁*

总目录

竞争性磋商公告2

供应商须知7

合同文本22

采购需求65

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72

响应文件格式77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维修工程(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采云”系统内免费下载(投标人必须在苏采云系统中获取磋商文件,方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SZC-320903-HXZC-C2025-0070

2.项目名称: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维修工程(二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64.93万元

5.最高限价:61.70万元

6.采购需求(简介):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建成时问较长,目前驳岸多处裂缝下、损坏严重。受9月8日暴雨影响,方向路向西路段出现坍塌现象,黎明路向西路段出现沉降深度大于30厘米,其它驳岸多处存在开裂、基础裸露等,现急需对上述驳岸进行维修及加固处理。详细内容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工程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表(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1.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1.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企业。

3.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3.2.1.其他要求:

3.2.1.1项目负责人从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或归集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有在养护期内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的,不属于招标公告及文件规定的有在建工程。绿化养护、市政养护工程招标,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不作要求。

3.2.1.2投标申请人代理人及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提供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相关证明)。

3.2.1.3本工程投标时,仅需提供项目经理相关资料,项目部其他人员施工时按现场管理规定要求配备到位。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地点:“苏采云”系统内免费下载(投标人必须在苏采云系统中获取磋商文件,方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3.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注册登记方式。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苏采云“不见面”开标大厅。

五、开启

1.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苏采云“不见面”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在盐城市政府采购网点击【办事指南】-【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资料】。

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6窗口办理,联系电话:150********,办理邮箱:********@ideabank.net.cn,具体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盐城市政府采购网点击【办事指南】-【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资料】。

2.潜在供应商访问电子招标响应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2.1“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参与投标--下载磋商文件(后缀名为“.kedt”)--将后缀名为“.kedt”的磋商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响应文件--导出加密的响应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具体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下载地址:苏采云系统-右侧消息通知栏)。

2.2潜在投标人访问“苏采云”系统方法:江苏省政府采购网首页-“苏采云”链接。

2.3磋商文件(后缀名为“.kedt”)、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可通过“苏采云”系统相应链接进行下载。

2.4采购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磋商文件加载至“苏采云”系统,供潜在供应商下载或者查阅。

2.5请潜在投标单位提前安装相应的控件(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并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苏采云”系统参与不见面开评标。

如潜在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操作,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3.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盐城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4.本次磋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

5.成交后需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格式为*.13jt格式、造价软件格式。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龙街道办事处

地址:盐城高新区研创大厦4楼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亭湖区西亭路16号新民社区警务站南侧楼梯上三楼

联系人:常女士

联系电话:1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采购方式

1.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采取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磋商)方式,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供应商

2.1满足磋商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2.2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3、适用法律

3.1本次磋商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磋商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支付标准为:①招标代理:按照苏价服(2011)13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5%计取计取;②造价咨询:按照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5%计取(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项目单项费用不低于5000元)。此费用为完成服务范围内的全部代理、造价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费、办公费、交通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无需考虑该项费用。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5.1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构成

6.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合同文本

(4)采购需求

(5)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

(6)响应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中心联系解决。

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磋商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期5日前按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

8、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盐城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书面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更正公告内容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9、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构成

10.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其他证明文件、磋商响应函等部分。

10.2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盐城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不一致,请以“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盐城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为准。

11、证明磋商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及磋商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11.2磋商文件对证明文件无明确形式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以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形式提交。

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2磋商货币。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3、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

13.1供应商需对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并说明原因。

13.2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14、服务承诺、培训计划、人员安排及其他

14.1供应商需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机构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能力等。

14.2供应商需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培训计划。

14.3供应商需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标的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设计、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等。

15、磋商响应函

15.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磋商响应函。

16、磋商有效期

16.1磋商有效期为采购人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九十(90)天。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

17、磋商有效期的延长

17.1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8.1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19、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9.1供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6.3.2条规定做无效响应处理。

1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0、响应文件的拒收

2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电子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21.1响应文件的撤回

21.1.1电子响应文件的撤回

供应商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

21.1.2供应商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

21.2响应文件的修改

供应商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

21.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21.4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解密与评审

22、响应文件解密

22.1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23、磋商小组

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3.2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侯选人。

24、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24.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4.2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24.3在项目评审期间,采购人将设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联系。

24.4采购人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25、评审过程中的的澄清

25.1项目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25.2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更正的,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更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

25.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说明和更正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说明和更正,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6、对响应文件的审查

26.1响应文件审查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6.1.1资格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

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26.1.2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26.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6.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情形

26.3.1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

26.3.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

26.3.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的。

26.3.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6.3.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

26.3.6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磋商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6.3.7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26.3.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6.3.9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磋商供应商所磋商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磋商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磋商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图片)

26.3.10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一)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50%的,即响应报价2.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3.磋商小组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二)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磋商小组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26.3.11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26.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6.5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26.6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联系。27、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7.1磋商程序27.1.1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磋商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CA电子公章。27.1.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苏采云系统中向其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项目的二轮报价即为最后报价。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7.1.3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加盖CA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退出磋商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27.2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7.2.1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本磋商文件所述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7.2.2评审标准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27.3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27.3.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7.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7.3.3除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7.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磋商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7.3.4在苏采云系统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六、成交28、确定成交单位28.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7.1.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28.2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盐城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8.3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28.3.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8.3.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28.3.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8.3.4恶意竞争,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28.3.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28.3.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28.3.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29、质疑处理29.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29.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根据下述29.4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29.2.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9.2.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29.2.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29.3质疑函必须按照本磋商文件中《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则《质疑函范本》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29.4供应商(含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方式、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合同文本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供应商对其他事项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只接收以纸质原件形式送达的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未填写快递运单的快件。29.5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29.5.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29.5.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29.5.3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29.5.4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29.5.5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29.6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30、成交通知书30.1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请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成交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成交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30.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七、授予合同31.签订合同31.l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1.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31.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2、标的物的追加3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3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33.1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政策根据《转发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通知》(盐财购〔2021〕20号)规定,中标供应商如有融资需求,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在线向相关金融机构(具体信息详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栏目)申请贷款,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考苏采云系统中操作手册。33.2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33.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3.3.1中小企业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33.3.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3.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33.3.2.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3.3.2.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3.3.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3.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3.3.5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33.3.6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3.3.6.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33.3.6.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3.3.6.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33.3.6.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3.3.6.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33.3.6.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3.3.7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3.3.8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3.3.9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见第五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3.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3.4.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政策规定。如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相关证书(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已正式公布的最近一期信息为准,如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未提供认证证书的或认证证书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3.4.2节能、环保产品的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33.5绿色包装本项目中涉及商品的包装应按照“财办库〔2020〕123号《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在供货、安装过程中能做到低碳物流、环保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33.6政府采购创新产品采购人优先采购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首台套、首购首用等《目录》的创新产品。33.7绿色数据中心政策本文件中若涉及到数据中心采购,采购人应依据《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3〕7号)文件精神,在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需求标准》提出的指标编制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33.8履约保证金政策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依据《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鼓励供应商自愿使用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如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在线申请履约保函(保险)。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采购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评定为AA级及以上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需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提供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报告,且信用报告通过“信用盐城网”可查实),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为5%。34、预付款制度本项目落实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为10%。在签订合同时,中标、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就预付款比例作相应调整。第三章合同文本以下为成交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龙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维修工程(二次)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维修工程(二次)。2.工程地点:盐城市境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维修工程(二次)的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维修工程(二次)施工,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发包人保留对上述工程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特别说明:1.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2.若因土地征收或响应政府要求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开工,发包人可无条件将工期延后或终止项目。3.如因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原因项目取消或终止,自动解除合同,承包人不得以此对发包人要求经济补偿,双方互不承担责任。4.实际施工过程中如因交通封闭分幅施工等客观原因造成多次进场分段施工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龙街道办事处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伍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内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4)招标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招标工程量清单;(10)预算价文件或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书;(11)其他合同文件(含内部分包管理、现场管理制度);(12)工程进行中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及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相关材料视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施工临时设施。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工程进行中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相关材料视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组成部分;(4)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含工程报价单)及其附件;(7)本合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预算价文件或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书。若对同一问题合同文件出现矛盾和含糊,则以时间在后的文件或条款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施工合同后五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4套完整的施工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图纸的有关内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项目开工报验的全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以及发包人、监理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应付款7天前申报本批工程款使用计划以及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日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所有施工必须以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为准,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有效图纸。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据施工需要,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内、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期间一切有关公安(交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费用。承包人使用周边道路或者其它设施时,不得损坏,承包人负责保护,如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做好现场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在影响主要道路交通时及时向发包人汇报并听从发包人安排。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已充分踏勘现场,均已自行考虑并包含在总价中,包干使用。发包人按现状交给承包人,其它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承担该项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技术规范等资料等归还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将图纸、技术规范等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完整或准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该清单项目和施工图纸内全部内容,若无相关设计变更,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最终以按相关审计要求审核确认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其中,由承包人代交纳的相关规费等费用,在最终结算时凭缴费发票进入结算总价中。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完整或准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该清单项目和施工图纸内全部内容,若无相关设计变更,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最终以按相关审计要求审核确认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其中,由承包人代交纳的相关规费等费用,在最终结算时凭缴费发票进入结算总价中。1.13.2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原工程量清单的误差、漏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数量调整)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工程量,最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1.13.3凡实施工作量增加超过招标工作量15%的,其超过部分的结算单价一律按市场价重新会商确定;凡实施工作量减少超过招标工作量15%的,超过部分按照市场价重新核定后扣除;当技术参数改变时,除对变更部分的结算单价按市场价会商确定外,对原投标单价也要按市场价重新核定后扣。调整公式如下:(1)数量增加型:中标量×中标价+中标量×15%×中标价+(实际量-中标量×15%-中标量)×重新组价(2)数量减少型:中标量×中标价-中标量×15%×中标价-(中标量-中标量×15%-实际量)×重新组价(3)设计变更型:实际量×中标价+实际量×(变更后的-变更前的)重新组价。注解:①本条款不平衡报价是指相对应单项投标报价与标底预算审核价按照中标下浮率相比上下浮动超过一定范围的。按照专业工程划分:土建工程为15%;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为30%;其他工程为20%。②本条款重新组价原则是按照标底价格执行中标下浮率。若标底价格失真或者不存在则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套用相应定额,执行中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行招标时招标文件中明确《盐城工程造价》的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若套定额下浮后费用与市场价误差15%以上的(比如,顶管、拉管、零星工程、市场上按照独立费招标的项目等)或没有定额要套的项目,则按照市场价进行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负责整体工程协调管理、批准所有签证及变更方案实施。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3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已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担保形式不限,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如需办理);(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以及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含文物保护建筑)、树木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现有重点文物等,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如因承包人没有及时报告和保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机械设备租用费、分包项价款,不得因此造成矛盾。(9)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全套施工资料及竣工图等材料以及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施工过程中主要材料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设备的合格证等。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壹拾贰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施工结束,竣工验收前,先验收资料,后验收工程实体,不影响发包人整体移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及电子档资料。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安排专人24小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非夜间施工照明应注意安全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在施工期间必须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牌及警示灯,同时保证道路正常通行。施工场地要设立标语、标牌,做到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承包人在各种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对施工现场成品进行保护,专业施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交付给发包人止,专业工程施工现场成品保护由专业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③如因承包人没有及时报告施工情况和保护施工人员安全、施工现场财产安全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按文明施工要求组织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所有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中。④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并清运出现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⑤如发包人代扣代缴本工程应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费用,承包人必须履行发包人要求的各项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交通管制手续办理、地方矛盾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管理工作的要求。自行协调与其它相关方(如有)之间的矛盾,如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单位须对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建立用工台账,实行日常考勤管理,各施工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动提供与劳动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或主动提供班组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项目部管理人员按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相关规定配备到岗,按规定到发包人处进行打卡、考勤。为了配合发包人做好建设及相关部门要求的相关备案手续,承包人保证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及时向发包人出具无拖欠工程款证明,确保发包人备案手续的顺利及时的完成。如承包人拒绝提供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材料造成发包人备案延误,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进场后无条件服从总包管理,如发生矛盾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予以赔偿;施工垃圾指定区域定点堆放,自及时清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不及时清运的,由发包人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文明工地标准,施工现场材料堆放要整齐,并有遮盖,不得扬尘,机械停放有序,符合清洁卫生要求,产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需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施工合同的履行。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和投标时确认的或按现场管理规定配备的项目部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实施施工管理。中途如须离开,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要求每月至少在现场26日,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投标项目负责人若中标,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更换,且出勤率不少于80%,如发生擅自更换或出勤率少于80%,除接受招标文件约定的处罚外,另行接受合同价2%的扣款。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中途项目经理需离岗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同意。若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离岗的,将处以每人每天3000元的违约金,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擅自离岗连续达2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依法追偿。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中止合同。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项目经理被发包人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如承包人拒绝更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进场3日内。其中必须包括投标时确认的项目部成员,承包人应将人员名单报发包人备案。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提出后,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需予以全部赔偿。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中途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需离岗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可中止合同,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并经发包人确认,造成工期延误及其他违约情形,承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2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需予以赔偿,违约金和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也可直接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需予以全部赔偿。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需予以全部赔偿。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擅自离岗的,承包人应承担人民币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直接扣除。若擅自离岗连续达3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依法追偿。注: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招投标文件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件要求及时配备到位。所有人员有持证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在项目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尽心尽职地做好本职工作。如不能胜任工作的,发包人将有权建议更换,直到更换至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为止,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发包人谢绝一切形式的挂靠和违法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3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分包合同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进场直至施工完成交付使用,相关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工、施工中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有效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成品保护按相关要求执行,工程施工不得随意破坏已完工的项目,如破坏需及时按原状修复,否则由发包人另行安排施工队伍修复,费用由发包人安排的施工单位报价,在承包人结算总价中按3倍的价格扣除。3.7履约担保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中标后七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约定形式汇转至指定账户。合同须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办理和签定。发包人对承包人不能遵守招标文件约定,不能按时办理中标手续和交纳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影响或者推迟签定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在中标结果公示后第八日起宣布该中标人废标,并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备注:采购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评定为AA级及以上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需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提供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报告,且信用报告通过“信用盐城网”可查实),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按5%收取)。】3.7.2.1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依据《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鼓励供应商自愿使用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如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在线申请履约保函(保险)。3.7.2.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无息退还至投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账户。如为保函,在到期时自行失效。条件:按合同要求全部履约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无违约、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形下一次性无息退还。不予退还情形: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视情节决定不予退还或部分不予退还。(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2)中标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3)中标人所供货物或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4)中标人采取欺骗、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或与其它投标人串通投标的;(5)中标人将合同内容转包、违法分包的;(6)中标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反映的。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逾期无故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及变更等全面控制,作好分部分项工程检验、验收及签证,对现场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证。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发包人与监理公司所签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内容规定权限为准,监理合同内容以外的权限须经发包人授权后方可行使。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含在合同价中。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凡涉及到设计变更、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所有签证等事项,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根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2)/;(3)/。5.工程质量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国家“合格”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实际质量目标达“合格”以上者,发包人也不另支付质量奖励费用。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承包人中标时承诺的质量目标。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达不到承诺质量目标,承包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承诺质量目标,另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如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将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整改后仍达不到承诺质量目标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价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非发包人原因,质量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增加。工程质量须满足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相关施工规范。施工和验收按照相关施工规范执行。上述因施工规范可能增加的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额外增加费用。本项目技术规范要求与常规清单或定额的差异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因此调整单价。3、质量管理:承包人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质量标准、验收规范等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检查。若发生工序、检验批等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每次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直接扣除。若发生分项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每次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直接扣除。若发生分部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另外承包人在执行上述要求的同时,并不免除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继续履行其他合同条款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造价不给予补偿。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在支付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也可要求承包人在接到支付违约金通知之日起3日内另行支付。若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且费用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承担,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除发包人要求变更外,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施工,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倍进行处罚,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材料品种、规格、数量等必须按图实施,如发包方需要调整工程内容时,承包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且不得有任何理由拖延工期,确保按期完工;承包人确保竣工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如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的,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至合格,且每处支付按10000元的违约金,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工程质量的要求,如不符合导致工程检验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无偿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同时承担工程价款10%的违约金。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施工过程中所有隐蔽工程,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未经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检查验收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自检合格就报验,对存在问题蒙混、侥幸,发现一次,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所有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如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及时维修、答复沟通,因承包人维修不及时、不到位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非发包人原因,质量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增加,工期不予顺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①本工程必须确保安全,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任何状况下的安全责任。非发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与发包人无关,相关一切费用或民事、刑事责任均由承包人自理并同时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价的3%违约金。若承包人不能及时处理所发生的问题和责任,并且影响到工程进度时,发包人有权处理相关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除赔偿受害者外,还须向发包人缴纳与赔偿受害者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同时还需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②承包人在组织施工时需及时清运施工废弃物保持施工场地整洁、交通畅通。服从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主动息工期间出现因场地清洁、交通不畅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情况,所发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还需承担每次3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另行交付。③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不定期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如发现工程现场及生活区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较差,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通报批评,承包人应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在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时扣除。如发生二次通报批评情况,可按建设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发生三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需予以全部赔偿。④若承包人不能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影响到工程进度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50000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在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在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⑤承包人应保障施工现场过往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对安全生产负全责。其它:(1)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2)承包人未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未按要求完成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费用。(3)承包人未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的,须限期改正到位。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委托第三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代为整改,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且费用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承担,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后3日内以现金形式交由发包人或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以及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发包人损失。(4)出现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须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发包人无关,并须依法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6.1.5.1承包人必须遵守江苏省建设厅及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承包人进场后,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场地总规划,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如出现不服从管理和下列现象的,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认定承包人是否违约,并根据情况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不少于3000元/次。6.1.5.2施工现场围护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监督承包人的文明施工措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到位。由于承包人疏于采取文明施工措施所造成的必要费用的支出,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进行考核,未按规定使用到位的,即使有造价管理部门的核定单,结算时也不予计算。6.1.5.3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安全(施工场地内及施工运输过程中),若发生安全问题,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并同时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价的3%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发包人的损失。6.1.5.4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如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总价0.2%承担违约金。6.1.5.5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如发现有一人次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承包人应按5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如一天发现3人以上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承包人应按200元/人次承担罚金。6.1.5.6承包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偷窃行为,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按5000元/人次承担罚金。6.1.5.7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悬挂施工标准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现场维护高度设置按盐市城管(2018]6号文等文件要求执行(具体要求由发包人将文件内容传承包人,高度、长度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施工现场车辆按盐市建管字【2013】2号文执行;施工道路进出口和现场内主要交通道路和物料堆放地点全部敷设硬化路面,车辆进出需要有专门的地方进行自动冲洗,施工材料、裸土须进行有效覆盖,现场产生的扬尘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有效控制措施,并不间断洒水降尘。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监督承包人的文明施工措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到位。现场必须用硬质隔音材料全封闭。由于承包人疏于采取文明施工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其它费用的支出,应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的,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承包人竣工清场前,必须将现场的建筑垃圾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拆除、清运出施工现场,并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否则发包人有权让第三方代为实施,但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到期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在施工中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噪音干扰他人等所引起的政府职能部门罚款或停工整改或引起周围居民纠纷和索赔时,其所有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将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其它:(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发包人可根据现场考核制度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等方面进行考核,如未达到发包人要求或国家验收规范标准的,该工程的本期工程款发包人有权不付或缓付、少付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施工时,不得对已建道路进行破坏和污染,同时承包人必须对自己施工的各分项工程在合同期间进行保洁管理和安全维护。承包人施工车辆通行必须服从发包人指定路线通行,否则将承担违约金2000元/车次。如导致道路破坏或损坏,承包人必须及时修整完好,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实际恢复工程造价的2倍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盐政办发【2013】38号文件《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和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如违反规定,除整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不少于2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处罚决定后3日内以现金形式交由发包人。承包人须充分考虑发包人各种(如廉政文化进工地等)需要的现场打扫、清洗、横幅、宣传等费用,如不积极配合,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不少于2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必须在3日内以现金形式交由发包人。(2)本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内做到道路平坦畅通,无积水,建筑材料堆放有序;施工区域裸露地块、易形成扬尘的建筑材料等均须覆盖处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日产日清,及时清运出场地,如不能清运出场地的,必须覆盖处理,减少扬尘;其他应严格按照文明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覆盖用材料及其他和本工程有关的各项措施费投标人自行考虑,请各投标人充分考虑各项措施所涉及的费用,并将其考虑至投标报价措施项目费中,不考虑或考虑不足均视为投标人让利,实施过程中不再增加相关费用。(3)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4)承包人考虑按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时间进场,接受现场不一定完全具备施工条件,套插施工,合理组织安排工期,确保按期完成。(5)承包人除做好自身已完工程的保护及进场材料、设备的管护外,还要做好其他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的保护,如有损坏、污染或其他影响,承包人无偿修复到位。承包人还应考虑保护其他施工单位已经做好的管道或井,或进场施工前及期间和可预见到的工程进展变化而完成的管道或井,包干在综合报价中,并不再提出额外要求。否则发包人另行安排施工队伍恢复,无须得到承包人确认的前提下,在监理、审计见证下,承包人需支付恢复费用二倍的违约金。(6)投标人须服从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管理,材料、设备进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每道工序完成后隐蔽前提请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6.1.5条所涉违约金,发包人也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单独支付,包含在工程款中支付。7.工期和进度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十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对照确认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进行严格考核,每十天为一个考核周期。承包人将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如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生未能按照进度计划表约定的节点工期建设,将在限期内整改,承包人同时承担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并要求承包人在下一个考核周期内抢工补救上一个考核周期内的施工任务和本考核周期内的施工任务。如在下一个考核周期内没有完成既定施工任务的,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每个考核周期不少于5000元的违约金,直至施工任务完成达到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如承包人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又不能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组织抢工改进,导致实际工期拖延,发包人可在不征求承包人意见及不需要承包人同意签订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另行自行组织其他施工队伍帮助承包人抢工,承包人按照抢工发生费用的1.5倍承担,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如承包人拒绝执行上述条款的,发包人有权清退承包人,已完工作量按70%结算,同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延期一日以人民币2000元计。连续达三个(不含)以上考核周期没按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赶工,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两倍直接从承包人款项中扣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提交开工报审表或开工报告。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配合承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开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五日内,承包人自行完善施工用接水、接电及场内外运输、通行所需的条件,由此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自行考虑。开工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以及发包人、监理、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承包人在中标后须派专人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该人员办理手续期间,服从发包人工作安排,相关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办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派专人负责工程所有相关资料的填写、审签、完善工作,服从发包人检查的需要,相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前述违约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也可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现场交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②经发包人确认的不可抗力因素;③合同中约定的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上述情况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必须在承诺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量,且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总体竣工要求。如承包人无故提出停工、怠工二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清退出场,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延期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承担20%的违约金,同时对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并且符合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况,经监理和发包人签证确认后顺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其他索赔要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35℃以上。(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10℃以下。(3)大风天气:施工区域日风力在6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8级。(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50mm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mm/h。)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1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自行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对工程的设计变更,不得以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减少了工程利润为由要挟发包人追加其它费用。设计变更按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为准。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对工程的设计变更,不得以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减少了工程利润为由要挟发包人追加其它费用。设计变更按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为准,否则一律不予确认。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工程变更签证的资料要求。属于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合同外增加工程等)的签证工程,必须同时提供程序完善的变更图纸、变更缘由、工程业务联系单、签证单(须附上竣工图及验收单),如承包人原因造成资料不全,工程结算时不得补充资料,则工程造价增加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此项权利,工程造价减少的按实结算扣除。2)签证的时限要求。发生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事件时,承包人须在事件发生14日内将书面变更资料(变更工程量、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拟增加的经济费用原由、计取方式及依据)书面报送经监理方、发包人签字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过期不予认可,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签证赔偿。4)签证单的签证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规定执行,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单。无效签证单发包人不予承认,责任由承包人自负。5)若发包人有明确的工作指令,承包人不应以工程签证未办理完成为借口,延误工作进展。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不作为承包人费用;当实际发生价格调整后,发生的费用纳入合同价格中,扣除实际发生额后余额仍归发包人所有。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参照《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格工程量结算。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除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其余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12.1.1、本招标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实际数量*中标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税金+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上式中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①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不超过15%时,其综合单价执行中标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②发包人签证使用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实际发包价。③经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如有)中的材料价格调整。④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程序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参照中标下浮率同比下浮后进行结算。如按以上方法无法计算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通用条款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中标价(扣除预算价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材料总价及上述三项的规费和税金)下浮率=1-------------------------------------------------------×100%预算价(扣除预算价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材料总价及上述三项的规费和税金)12.1.2、措施项目费12.1.2.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方式: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施工合同、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和通报情况等办理核定手续,出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竣工结算时上述费用根据核定结果调整。未经核定,不予计算。(如造价部门出具新规定标准,竣工结算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12.1.2.2单价措施项目:执行投标时的综合单价。12.1.2.3总价措施项目:采用费率报价的按原组价方式执行投标时的费率。未按费率报价的,按《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12.1.2.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2.1.2.4.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12.1.2.4.2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12.1.2.4.3总价措施项目费中以费率报价的,执行投标时的费率。总价项目中未按费率报价的,按《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约定的计价依据、程序(不计风险费)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该项目单价的下浮率按照中标时的下浮率执行)。12.1.3、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政策性调整,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应调整工程价款。12.1.4、竣工结算时若承包人完成了发包人所要求的且为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发包人签证确定。12.1.5、工程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均按发包人签证认可的价格执行,而且只调整此材料的价差和对应的规费及税金。12.1.6、承包人须注意:施工过程中须考虑成品保护措施费用以及材料运输过程中防尘、密闭运输、安全等措施费用、路面清洁、洒水等相关费用及与建设、城管等部门之间的矛盾协调、处罚及应上缴的相关规费等费用,承包人须自行考虑,并将其考虑进入承包报价中,与发包人无涉。成品保护按相关要求执行,工程施工不得随意破坏已完工的项目,如破坏需及时按原状修复,否则由发包人另行安排施工队伍修复,费用由发包方安排的施工单位报价,在承包人结算总价中按3倍的价格扣减。12.1.7、工程所发生施工、生活、消防用水、用电由承包人挂表计量,水、电费用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收费费用及损耗在每次电费结算时按月缴清。12.1.8、承包人应严格按现行的行业规定落实材料款、机械费支付措施执行,确保及时支付。若发生拖欠现象,承包人不及时、妥善处理并影响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直接支付。发包人因此而提前支付的部分,每天按所提前支付的部分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扣除违约金,直至发包人向承包人下次付款之日,并在付款时作相应扣除。12.1.9、“甲控乙供”材料(如有)的结算方式:结算时,不论承包人承包时“甲控乙供”材料的施工损耗如何考虑,发包人均按招标预算价编制依据中约定的《计价表》中的定额损耗进行结算,结算时按【实际成型数量+定额损耗量】调整此材料的价差和对应的规费及税金,单价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的中标单价或发包人签证价。实际施工材料损耗超出定额损耗的,由承包人承担。“甲供”(如有)材料的结算方式:结算时此甲供材料的施工损耗按招标预算价编制依据中约定的《计价定额》中的定额损耗执行,超额按发包人的采购价在工程款中扣减。材料用量(含损耗)如超出《计价定额》中的规定的损耗用量,应从工程总价中扣除,按其超出部分材料用量乘以发包人采购价2倍扣除。甲供材料数量由总包单位按实提供,由造价跟踪单位审核后供应。12.1.10、施工现场如有建筑垃圾及地面地下其他构、建筑物基础等障碍物,承包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将清理障碍等费用计入投标报价的总价措施费中,由承包人包干使用施工时不再签证。12.1.11若发包人对材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若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的,则在列出品牌时,不能只列某一厂家的产品品牌,必须列出三家及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厂家品牌同档次产品供乙方选择。乙方投标时无需选择某一具体品牌,但供货时必须选择其中一种进行供货。如乙方采用推荐品牌以外的其他产品供货的,质量和性能等技术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相当于推荐品牌,且必须在投标答疑截止时间前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认可后以答疑文件的形式发出后方可。一旦中标,除发现涉嫌品牌报备、品牌垄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市场价,或本地无法供货,提出相关证据经发包人确认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推荐品牌。同时报经有关部门对该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调查,对涉嫌指定品牌或变相指定品牌的设计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记不良行为,限制其我市国有资金项目投标资格,我市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不得推荐采用该品牌。同等条件下,不得排斥乙方选用盐城市地产品牌进行投标。12.1.12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一切地方矛盾及由此发生的费用(征地、拆迁、清障原因除外)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12.1.13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所有消防、市容保洁、环境噪声、成品保护、文明施工均由承包人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12.1.14承包人进场后自觉服从发包人对工地安全、标准化现场、总平面布置的管理,如出现不服从、不配合等现象,发包人有权按违约处理。12.1.15临时设施搭设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组织,不得随意搭设。12.1.16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不予调整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①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如果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承包人作为合格的承包商应当发现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如果承包人不能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通知监理人,由此引起的停工索赔与返工经济签证发包人不予认可,结算价款不予调整;②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③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返工,造成工程价款增加的,不予调整;④签证内容不全、与事实不符或不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常规、正常施工方法及已在招标文件要求计入投标报价范围的不予调整;⑤不符合工程结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价款不予调整。12.1.17本项目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实行专款专用。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4、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的10%,含发包人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应当自收到承包人完整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详见12.4.1条款。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支付之前。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同履约保证金形式。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需按月计量,每月25日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经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审计单位签字后提交发包人审核和确认。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2.3.3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指按签订的合同价扣除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暂列金额及其税金后的工程价款。工程付款时,实施工期须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具体付款幅度如下:(1)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预付工程款的1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款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并经一审审计、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后付至审计价的85%(如未审计付至工程款的8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并经审计(如有复审)、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后30日内付至审计价的97%;余款3%待质保期满后结清。注:按以上付款进度,无任何利息补偿。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包人将优先采用数字人民币形式支付工程款,届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开通数字人民币结算业务。因承包人未及时递交已完工程结算资料,而影响工程款支付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实际完成工程量经审核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合同价的80%,则按照合同价的80%支付工程款。本工程提交审计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料整理,并积极配合,资料齐全、计算准确,不得虚报,要求与审计价差距不得超出10%。(1)若承包人的结算报审价与最终审定价核减率<10%,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2)若承包人的结算报审价与最终审定价核减率≥10%,所有审计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二十日内支付,或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的约定:1)承包人必须遵守“关于转发省清欠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到有关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担保金,并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交纳凭证(不及时提供有效的交纳凭证将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施工期间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调查,每发现一次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承包人应承担5-10万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若拖欠民工工资引起农民工上访事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工程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或启用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2)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制度,施工企业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发包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3)工程竣工验收后且在合同约定付款时,承包人应当优先全额结清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在内的工人工资。4)承包人须对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建立电脑用工台账,实行日常考勤管理。5)承包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主动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或提供班组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6)由监理单位全程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发放工作及信息反馈工作。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资现象的,及时向发包人反映。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范性文件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的规章,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8)无论发包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9)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详见《农民工工资条例》》盐建建筑〔2016〕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通知》。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30天。(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按通用条款执行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按通用条款执行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先由承包人进行自检自验,自验合格后报发包人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不涉及。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款约定付款。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工程结算审核进度的,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一切后果由承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按交警大队要求验收合格后移交。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详见12.4.1条款。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详见12.4.1条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的,承包人未能及时修复的,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满将剩余部分退还承包人。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家相关规定。15.4.2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天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按时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按通用条款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能按投标文件承诺工期按期交付工程,工程质量不能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不服从发包人安排,接到发包人通知不按时进场等。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进场施工,以开工令为准,如不能按时进场,发包人有权立即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由此造成的后果及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承包人应按工期要求按时竣工,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且在限期未完成的工作量发包方有权发包给第三方代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拒绝执行的,发包人有权立即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由此造成的后果及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发包人将视承包人严重违约,立即解除合同,冻结专户资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在现场的设备和材料无条件供发包人使用,其设备租金和材料价值待仲裁机构裁定后,如有剩余,在仲裁生效后7天内支付。①不同意本工程合同条件;②停工或拖延施工进度或影响施工质量;③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挟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款;④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挟发包人给予某种补偿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两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支付的,由承包人支付。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按时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支付的,由承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安全生产合同甲方(发包方):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龙街道办事处乙方(承包方):为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保证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维修工程(二次)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安全责任问题,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责任书。本责任书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责任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维修工程(二次)工程地点:盐都区盐龙街道境内二、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工程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三、安全生产1、乙方必须学习、掌握,并执行甲方发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2、乙方必须执行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的与项目有关的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3、乙方必须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项目经理、承包项目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4、乙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及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5、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于甲方查处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6、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7、乙方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8、乙方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9、乙方必须执行“因公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如乙方施工现场发生因公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并全力抢救伤员,保护施工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不准破坏事故现场。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不得提供伪证。10、乙方须承担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1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12、乙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不管事故的责任在何方,乙方必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当甲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工作。13、乙方应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全、管理严、设施齐,岗位人员责任性强。14、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外地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必须按规定办理暂住证;人员管理必须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证件齐、登记申报及时。15、乙方应保证工地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刑事案件和破坏生产设施事件;不发生火灾、爆炸、违章施工作业、交通违章等治安灾害事故;不发生职工违法犯罪,若在承诺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16、当乙方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情况下,在甲方认为确定有必要暂停施工并提出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书面意见后,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乙方实施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在甲方组织验收并签字同意后,乙方重新施工。17、乙方必须坚持文明施工,对所承担工程区域的文明施工负责,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18、甲方应为乙方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完全因甲方的设施、设备不良造成的事故,应由甲方负责。19、甲方有监督、纠正乙方人员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的权力,对不服管理的有权命令其停止作业。20、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安全资质和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21、乙方承诺以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作为本项目安全担保金,在工程进行期间,当出现安全、保卫违规情况或发生安全、保卫事故等情况,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信誉损失的,甲方据实计算扣款额,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累计扣款总额如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的,超出部份乙方仍须承担。四、违约1、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改正和补充完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改正和补充完善,直到符合约定条件。2、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五、争议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盐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六、本合同作为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龙街道办事处承包合同》的附件,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龙街道办事处承包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司后立即生效。七、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监理单位执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日期:第四章采购需求一、标的内容1、项目名称: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维修工程(二次)2、建设地点:盐城市境内。3、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4、最高限价:617036.39元5、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工程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成交供应商接到监理签发的开工通知的指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延迟。如不能按期完成节点工期或未按期竣工,成交供应商分别按0.2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具体详见合同条款。6、质量标准:国家“合格”标准。7、招标内容:本项目为革新河(振兴路一方向路)段驳岸建成时问较长,目前驳岸多处裂缝下、损坏严重。受9月8日暴雨影响,方向路向西路段出现坍塌现象,黎明路向西路段出现沉降深度大于30厘米,其它驳岸多处存在开裂、基础裸露等,现急需对上述驳岸进行维修及加固处理等。8、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一个标段。二、现场踏勘1、投标供应商应到工程实施现场进行踏勘,应当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将本工程可预见的相关费用(包括地方矛盾)自行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或踏勘现场不细致而消极怠工或要求增加费用。采购人向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够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投标供应商对该数据和资料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采购人均不负责任,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2、投标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自行承担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其他1、投标报价要求1.1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全部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1.2投标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四、投标报价的方式1、固定单价报价。本工程实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建设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采购人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填报相应的单价并计算合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和招标人对工期、质量等的要求,并计入综合单价,中标后竣工结算时除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综合单价不予调整。2、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工程量计算规范)。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清单项均需计算并填写综合单价、合价。对施工中发生的所有措施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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