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2025年公路抗灾(水毁)能力提升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 件
本招标项目 2025年公路抗灾(水毁)能力提升工程 由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以 江发改投建 [2025]188号文件 批准建设,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 2510-33*开通会员可解锁*-173266 , 养护资金来源为 上级补助 , 招标人为 江山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为 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实行资格 后 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
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 : 对 G205、S319、S324、江青线、峡白线、模双线等全市公路增加部分公路防灾设施,包括建设路面、挡墙、排水设施等。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分1个施工标段
施工 1标段主要内容为: 路基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及零星道路工程等的施工 。 (具体描述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预算价 598.6073 万元。 计划工期为 90 个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施工1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 路基路面养护 乙级及以上资质 ; 具有 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100万及以上县道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业绩 ,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 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 在 “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 5 其他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4.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4.3潜在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理投标人信息入库(衢州市级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下同)备案事宜。
4.3.1未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投标人,根据显示界面提示免费注册,填写、上传相关主体信息,带“*”号的必填,填好后“提交”。投标企业同时可申领招投标企业CA证书及电子签章。具体操作可参考衢州市企业入库操作手册(投标人)。
4.4潜在投标人可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确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可凭本单位CA数字证书登录 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在报名之后按照操作手册在对应模块领取。
4.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5 年 11 月 21 日 17 时 00 分。 招标人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书面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及相关事宜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202 5 年 12 月 2 日 0 9时30分 (北京时间,下同) 。
5.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ggzy.qz.gov.cn)。
5.3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 ***********)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江山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 址:江山市江滨北路 1号
邮政编码: 324 1 00
联 系 人: 蔡工
电 话: ********
招标代理: 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江山市景星西路万商城 12号楼西侧3楼
邮政编码: 324 100
联 系 人: 郑 工
电 话: 135******** ( 565556)
202 5 年 11 月 11 日
[A33********51001001]2025年公路抗灾(水毁)能力提升工程.QZZF 招标文件正文.doc 图纸.pdf
2025年公路抗灾(水毁)能力提升工程
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江山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施工招标1
第一卷4
第一章招标公告5
1.招标条件6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6
3.投标人资格要求6
4.招标文件的获取7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8
6.发布公告的媒介8
7.联系方式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5、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27
7、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项规定。27
1.总则30
2.招标文件33
3.投标文件35
4.投标39
5.开标40
6.评标40
7.合同授予41
8.纪律和监督43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4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45
第三章评标办法52
第一节评标办法53
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53
评标办法前附表53
2.评审标准59
3.评标程序5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5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58
第二卷167
第六章图纸(另册)168
第三卷169
第七章技术规范(另册)170
第四卷171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72
(项目名称)养护工程标段施工招标173
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173
目录17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7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77
三、联合体协议书179
本项目不适用179
四、投标保证金180
五、养护工程作业方案181
六、项目管理机构186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87
八、资格审查资料188
九、承诺函201
十、促进农民就业承诺书202
十一、其它材料203
企业信誉及其他因素自评分表204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205
目录206
一、报价函207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08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209
四、投标单价调价响应承诺书210
1
2.第一卷
3.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
2025年公路抗灾(水毁)能力提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3.1.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5年公路抗灾(水毁)能力提升工程由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江发改投建[2025]188号文件批准建设,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510-33*开通会员可解锁*-173266,养护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招标人为江山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3.2.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对G205、S319、S324、江青线、峡白线、模双线等全市公路增加部分公路防灾设施,包括建设路面、挡墙、排水设施等。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分1个施工标段
施工1标段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及零星道路工程等的施工。(具体描述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预算价598.6073万元。计划工期为90个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3.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施工1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100万及以上县道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其他要求:/。
3.4.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4.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4.3潜在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理投标人信息入库(衢州市级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下同)备案事宜。
4.3.1未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投标人,根据显示界面提示免费注册,填写、上传相关主体信息,带“*”号的必填,填好后“提交”。投标企业同时可申领招投标企业CA证书及电子签章。具体操作可参考衢州市企业入库操作手册(投标人)。
4.4潜在投标人可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确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可凭本单位CA数字证书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报名之后按照操作手册在对应模块领取。
4.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日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00分。招标人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书面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5.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5.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ggzy.qz.gov.cn)。
5.3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
3.6.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3.7.7.联系方式
招标人:江山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址:江山市江滨北路1号
邮政编码:324100
联系人:蔡工
电话:********
招标代理: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山市景星西路万商城12号楼西侧3楼
邮政编码:324100
联系人:郑工
电话:135********(565556)
*开通会员可解锁*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江山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地 址:江山市江滨北路1号联 系 人:蔡工 电 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江山市景星西路万商城12号楼西侧3楼联 系 人:郑工电 话:135********(565556) 邮 箱:********@qq.com |
| 1.1.4 | 项目名称 | 2025年公路抗灾(水毁)能力提升工程 |
| 1.1.5 | 养护工程地点 | 江山市境内国省县道 |
| 1.2.1 | 资金来源 | 上级补助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次招标共设1个标段,具体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90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计划交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节点工期要求:/ |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见附录6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见附录7其它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以下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3) 。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 |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详见投标人须知总则1.4.4规定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2 |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问题 | / |
| 1.12 | 偏 离 |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 | 提出疑问的方式: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备案后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 3.1.4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 本项目不适用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网上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填写工程量清单。 |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不接受 |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以工程量清单预算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工程量清单预算为********元。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0.95、0.96、0.97)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为调整系数。 |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单位报价在某项细目单价高出业主预算价相应细目的20%或低于30%时,在确保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投标单位的单价需承诺自愿调至业主预算价以内并签订承诺书,否则以否决投标处理;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需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前,将调整好的工程量清单提交招标人审核并通过,否则视为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定标,一切责任自负。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日有效的信用等级为准),AA级的投标人可免缴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 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专户信息如下: 账 号:按系统随机分配账号。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到账为准(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请提前交纳,否则后果自负)。二、缴纳方式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业务办理”--“缴纳保证金”模块:缴纳方式之一(按项目在线支付):投标人通过网银(电汇)方式,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缴纳方式之二(联保资金支付):联保资金小于项目投标保证金时,按系统提示,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补交差额。申请联保资金请咨询市招投标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缴纳方式之三(电子保函):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提供不低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担保,否则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以电子保函实际获得时间为准。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所遇一切相关问题及相关纠纷,均由投标人与保函出具机构之间自行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及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软件公司联系电话:********。 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业务系统,客服热线:********(每天8:00-17:30)保证金室,咨询联系电话:******** 投标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作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处理的,保函出具机构收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担保赔偿款汇入投标保证金专户。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或弄虚作假的。(4)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的情形。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报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后,保证金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 无R 有,具体要求: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扫描件;(2)养护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4)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养护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
| 3.5.2 | 财务状况表 | 无须提供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及需附资料 | 年份: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1)中标通知书扫描件;(2)合同协议书扫描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发包人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1)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2) / (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相关业绩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
| 3.5.5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1)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身份证应提供正反双面扫描件。£(2)项目经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4)社保证明材料:由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本企业为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交纳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书面资料,时间必须在开标截止日前的30天内(从政务网获取的,需印有社保机构电子签章,并加盖公章),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返聘合同、退休证明和最近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其发放每月工资的银行流水证明,但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不予认可。 |
| 3.5.6 |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应附资料 |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 (1)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详见招标公告。(2)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3)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处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盖单位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如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书须各方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并加盖牵头人单位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外;其余地方要求的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均指盖牵头人单位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章。(4)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一、投标人应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加密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衢州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的份数免费提供投标文件正副本)。二、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部分,电子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的商务标(第二信封)。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4.2.4 |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开启解密后30分钟内投标人未解密的;(3)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4)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4.未被邀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5.其他:/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二、开标大厅:(***********)三、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参与远程音视频交互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并能及时响应开标要求。投标人终端操作人员均被视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
| 5.2.1 | 开标程序(双信封) | 5.2.1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 4.2.4 项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件不予开标,招标人将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5.2.2投标人须准备好加密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以供开标时远程解密投标文件。一、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进行开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或公证人员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2)投标人解密时间:工作人员宣布开始解密后30分钟以内。投标人解密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我的项目——选择标段——待招标代理开启解密后进行解密操作。(3)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4)解密完成后,招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及其他内容,同时宣布第二个信封预计开标时间。(5)招标人宣布本次第一信封开标结束。5.2.3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完成评审前, “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不得读取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5.2.4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1)招标宣布开标纪律;宣布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评审的投标人名单;(3)抽取系数现场抽取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开标活动中需抽取系数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的,投标人可通过直播画面切换进行观看。(4)公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果公布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5)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的“开标异议语音提问”或“开标异议文字提问”按钮进行异议,招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在线语音或文字答复,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截止至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6)开标会议结束。招标人宣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束。5.2.5 开标特别说明(一)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二)因投标人原因(包括投标人自主选择的CA证书、计价软件、投标工具等),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投标文件解密了,但投标文件无法识别、读取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三)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识别、读取)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但最终解密(识别、读取)成功的应不少于3家。(四)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招标人代表确定方式:按1:2比例规定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根据相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荐产生。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内容 | 公示媒介:“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公示内容:(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和工期的响应情况;(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姓名;(4)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如有);(5)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6)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7)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如有,仅在浙江交通网公示);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7.12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价的 2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选择保险公司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选择融资担保公司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
| 8.5.1 | 监督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江山市交通运输局地 址:江山市江滨北路1号电 话:******** 邮 编:324100 |
| 9.2 | 否决投标 | 9.2 否决投标9.2.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9.2.2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2.1、3.1、3.4、3.6各条款所列否决投标情形之一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一致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是指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全部一致或制作IP地址、上传IP地址、造价软件数字证书号等与此电脑相关的硬件标识号码中有一个一致),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雷同);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9.2.3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
| 9.3 | 不见面开标特别说明 | 因本工程采用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1、不见面开标项目的时间以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2、投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异议等活动。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提前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远程解密方法见操作手册, ***********),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 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招标人原因或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5、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询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6、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备的硬件设施有: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操作系统:windows7、windows8、windows8.1、windows10完整版、浏览器: IE11、文字处理软件:office2007以上完整版。软硬件具体配置要求见操作手册。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7、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卡顿,此属正常现象,若投标人需要调取开标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可以在评标完成后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的概不受理现场视频调阅申请。8、特别提醒: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发布平台为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为***********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请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 ******** 。9、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各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免责:(一)所涉开标项目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因服务器、网络等问题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系统安全漏洞,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安全威胁,存在数据泄密、损坏,系统无法运行等严重风险的;(三)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四)其他非投标人原因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10、出现第10条所列情形,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由招标人、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时进行协商。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项目暂停,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排除并通过可靠测试的,恢复系统运行,继续完成项目开标活动;(二)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未能排除的,已在线解密的,通知投标人代表按照约定时间到开标现场,继续进行开标;未解密的,另行通知不见面开标时间。11、投标人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确保在有效期内,并保证加密和解密时使用同样的CA。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须重新用数字证书签章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完成到交易系统:(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
| 9.4 | 特别提醒: | 1、在开标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电话后15分钟未回复或5分钟内电话联系不上的(不见面开标以系统提示时间为准),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机会。2、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共同承担,由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衢州市发改委关于降低和规范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衢发改价﹝2018)14号)收费标准收取。 |
| 9.5 | 关于项目班子考勤 | 项目班子人员按江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规定执行。 |
4.1.1.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 标 段 |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
| 施工1标段 | 1.本次招标施工1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1.2.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标 段 | 财 务 要 求 |
| 施工1标段 | 承诺提供不少于 59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4.1.3.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标 段 | 业 绩 要 求 |
| 施工1标段 | 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100万及以上县道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 |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规定。
4.1.4.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标 段 | 信 誉 要 求 |
| 施工1标段 | 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及1.4.4项情形。 |
注: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4.1.5.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 项目经理 | 1 | 1.担任过公路工程或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3.拟委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1.具有公路工程或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经验5年及以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
| 安全负责人 | 1 | 1.具有公路工程或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经验3年以上的安全负责人,有安全员证书C类,年龄60周岁以下。 |
注:1、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公路工程或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经验5年及以上经历,安全生产负责人填写公路工程或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经验3年及以上的经历,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允许更换,考勤具体以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规定为准,否则,发包人将按相关规定对承包人作出相应处罚。
3、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
4、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5、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6、“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7、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项规定。
4.1.6.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 人 员 | 最低数量要求 | 资 格 要 求 |
| 无 | ||
附录7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备注 |
| 1 | 无 |
4.2
4.3
1.总则
4.3.1.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3.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4.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任职或工作的;
(12)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查询结果;
(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8)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4.3.5.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4.3.6.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7.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4.3.8.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3.9.1.9踏勘现场
1.9.1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标段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3.10.1.10投标预备会
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11.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4.4.2.招标文件
4.4.1.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如有);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4.2.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4.4.3.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自行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4.4.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完成。
4.5.3.投标文件
4.5.1.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密封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促进农民就业承诺书;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报价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4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5.2.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5.3.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5.4.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5.5.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2%的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4.5.6.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4.5.7.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
3.7.5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
4.6.4.投标
4.6.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6.2.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6.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7.5.开标
4.7.1.5.1开标时间、地点及要求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4.7.2.5.2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7.3.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8.6.评标
4.8.1.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4.8.2.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4.8.3.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6.3.1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做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4.9.7.合同授予
4.9.1.7.1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9.2.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4.9.3.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4.9.4.7.4定标
4.9.5.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9.6.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4.9.7.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4.9.8.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9.9.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4.10.8.纪律和监督
4.10.1.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4.10.2.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4.10.3.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4.10.4.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4.10.5.8.5投诉
8.5.1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办理。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4.11.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11.1.9.1其他注意事项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11.2.9.2其他约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3.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注: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养护施工招标第一信封
(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 序号 | 投标人 | 质量目标 | 安全目标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项目名称)标段养护施工招标第二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签名 | |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4.11.4.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养护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
(项目名称)标段养护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4.11.5.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养护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4.11.6.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养护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或年)。
工程质量:。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安全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养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章)
年月日
4.11.7.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第标段养护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章)
年月日
4.11.8.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
4.12.第三章评标办法
5.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
5.1.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1.1 | 综合得分相等时优先顺序 | 当出现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以信誉得分高的优先,信誉得分也相同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的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 ||||
| 2.1.1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质量目标、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姓名及投标保证金;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证明文件)。(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且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或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2.1.1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2)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13) 2022 年7 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1)。(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2)。(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4)。(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5)。(7)其它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8)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
| 2.1.3 |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总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4)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不一致是指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全部不一致或制作IP地址、上传IP地址、造价软件数字证书号等与此电脑相关的硬件标识号码中不一致)。(8)投标人需提供投标单价调价响应承诺书。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评分分值构成: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10 分企业资质与信誉: 1 分其他因素: 1 分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报价: 88 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报价函的文字报价(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C=(A×K+B×(1-K))(100-i)/100式中:C为评标基准价A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以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在招标文件或补遗书中公布三个连续值( 0.95、 0.96 、 0.97 ),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值为调整系数;K为复合系数(从0.30、0.35、0.40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i为下浮系数。在招标文件或补遗书中公布三个连续值(2、2.5、3),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值为下浮系数;B值:如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在15家及以上的,B值计算方案在第二信封开标时在下述三种方案中随机抽取;如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在15家以下的,B值计算方案在第二信封开标时在下述方案二、方案三中随机抽取;B值计算方案在第二信封开标时抽取确定后,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不再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情况导致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发生变化而重新抽取)。a.B值计算方案一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B值。
|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评分因素与分值 | 评分标准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 2.2.4(1) | 评标价 | 88分 |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1)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评标价得分=88 -偏差率×100×E1(2)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评标价得分= 88 + 偏差率×100×E2其中:E1=0.5;E2= 0.3。 | |||
| 2.2.4(2) | 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 10分 | 施工组织及现场布置 | 1.2~2.0分 | 视质量检测设备功能、水平优劣打分,一般的得基本分 1.2~1.5分,较好的得1.5 ~1.8分,好的得 1.8 ~2.0 分。 | |
| 技术人员配置及劳动力安排 | 1.2~2.0分 | 视技术人员资历和经验优劣打分,一般的得基本分 1.2~1.5分,较好的得1.5 ~ 1.8 分,好的得 1.8 ~2.0分。 | ||||
| 养护设备配置(包括质量检测设备) | 1.2~2.0分 | 视养护设备配置、功能优劣打分,一般的得基本分 1.2~1.5分,较好的得1.5 ~ 1.8分,好的得 1.8 ~2.0分。 | ||||
| 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 | 1.2~2.0分 | 视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优劣打分,一般的得基本分 1.2~1.5分,较好的得1.5 ~1.8分,好的得 1.8 ~2.0分。 | ||||
| 质量、安全、进度、文明作业、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和保障措施 | 1.2~2.0分 | 措施得力得2.0分,根据欠缺情况酌情减分至最低 1.2分。 | ||||
| 2.2.4(3) | 企业资质与信誉 | 1 分 |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 | -2~ 1分 | (1)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并生效的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或衢州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最新公布并生效的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按以下规则计算:a、信用等级为AA级得1分;b、信用等级为A级得0.5分;c、信用等级为B级及无信用等级的企业的信用等级得0分;d、信用等级为C级扣1分;e、信用等级为D级的扣2 分。以上信息需提供本单位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企业信用查询-公路养护-施工类别”查询结果的网站截图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不得分。(2)*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 | |
| 2.2.4(4) | 其他因素 | 1分 | 其他因素 | 0~1分 | 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外,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签约合同价350万元及以上的县道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加1分,最多加1分。注: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规定。 | |
|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2.4.4(2) | 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的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保留一位小数)。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以信誉得分高的优先,信誉得分也相同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的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5.2.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企业资质与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企业资质与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3.3.评标程序
3.1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养护作业方案计算出得分B;
(2)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资质与信誉计算出得分C;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D。
3.2.2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第一信封得分=B+C+D
3.3第二信封开标
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标。
3.4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收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收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6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A。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B+C+D)+A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核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投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1.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2.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它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___、表___、……)。
1.1.1.9其它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它文件。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实施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代表。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发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或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内部专业监理,并须将设置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到岗人员及项目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监理组织必须接受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养护工程: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在养护工程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实行单价承包作业的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它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交工验收:指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实质上完工,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检测和检验,且按现行交(竣)工验收办法,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出交(竣)工验收和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如经交(竣)工验收认为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养护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4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5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6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1.6.7进度付款证书:指在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1.2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如有);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12)其它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养护技术规范、道路及构筑物现况、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及次、差路率情况等),同时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2份,并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上述与本合同相关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养护承包期结束,在发给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供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技术资料和所有图纸以及承包人在养护承包期内积累的所有养护记录和资料(包括台帐)全部交还给发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发发包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5对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监理人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监理人。对于由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3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6.3.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调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的租用。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6.4.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期;
(5)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6)根据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7)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监理人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监理人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5.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监理人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5.3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监理人。除第23.2款[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监理人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5.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监理人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6.5.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精心组织养护,加强养护质量控制,完成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养护装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加强养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合同期内的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分项指标PQI、SCI、BCI、TCI等及次差路率指标RoP应符合技术规范第106节的规定要求,达到该要求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有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协助和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为消除病害,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4.1.5保证养护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实施和完成养护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养护作业现场和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有一名安全负责人,且不少于1人,同时每个施工作业点必须有安全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负责人的签字记录;
(5)根据养护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的具体规定;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做到养护作业、车辆通行两不误。
实施养护作业路段应配备交通标志等设施,指定专人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如因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或事故频发而造成较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或养护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为保护实施的养护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方便与安全,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应在本养护工程中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文)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3)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表四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占地计划表》(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料场用地、预制场用地、借土场地及临时堆土场地、工地试验室用地、临时道路用地等)。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占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4)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义务。
4.2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联合体
4.4.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4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