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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华医院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网络系统建设(A)招标公告 | ||||||||||
项目概况 深圳市新华医院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网络系统建设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13: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CG2025001240 2.项目名称:深圳市新华医院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网络系统建设 3.项目预算:********.00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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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列表:
附件1: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附件2:[SZCG2025001240-A]深圳市新华医院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网络系统建设.szczf 附件3:[SZCG2025001240-A]深圳市新华医院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网络系统建设.docx 附件4:[SZCG2025001240-A]深圳市新华医院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网络系统建设.pdf
深圳交易集团
附件6: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
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
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
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
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
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
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
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
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
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
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40000 | 300≤X<********≤Y<40000 | 20≤X<300300≤Y<2000 | X<20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80000Z≥80000 | 6000≤Y<800005000≤Z<80000 | 300≤Y<********≤Z<5000 | Y<300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40000 | 20≤X<********≤Y<40000 | 5≤X<201000≤Y<5000 | X<5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20000 | 50≤X<300500≤Y<20000 | 10≤X<50100≤Y<500 | X<10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Y<30000 | 20≤X<300200≤Y<3000 | X<20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30000 | 100≤X<********≤Y<30000 | 20≤X<100100≤Y<1000 | X<20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Y<30000 | 20≤X<300100≤Y<2000 | X<20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0Y≥100000 | 100≤X<********≤Y<100000 | 10≤X<100100≤Y<1000 | X<10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50≤Y<1000 | X<10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200000Z≥10000 | 1000≤Y<2000005000≤Z<10000 | 100≤Y<********≤Z<5000 | Y<100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5000 | 300≤X<********≤Y<5000 | 100≤X<300500≤Y<1000 | X<100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 | 人万元 | X≥300Z≥120000 | 100≤X<********≤Z<120000 | 10≤X<100100≤Z<8000 | X<10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
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
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
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
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
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
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
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
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
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
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
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财政部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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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
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第四条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1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
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
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
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
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
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
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
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
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走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
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
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
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又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
3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
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
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
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
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4
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
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
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
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
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
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5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
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又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
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
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
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
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
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6
第十八条主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
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
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7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
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8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
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
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9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0
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
××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 (填写“采购项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 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
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
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
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
财政部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
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
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
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
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
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
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
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
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
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
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
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
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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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
《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
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
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
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
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
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
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
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
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
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
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
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
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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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
| 1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 2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3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
| 4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5 |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
| 6 |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四、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
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秘钥。
五、请投标供应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内容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中节点“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定)”),并经各投标供应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注:“特别警示条款”和《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提醒,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
招标文件信息
| 项目编号: | SZCG2025001240 |
| 项目名称: | 深圳市新华医院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网络系统建设 |
| 包 号: | A |
| 项目类型: | 货物类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资格性审查表
| 序号 | 内容 |
| 1 | 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内容 |
| 1 | 不得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投标; |
| 2 |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3 |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不得高于相应预算金额(或设定的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 |
| 4 |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
| 5 | 所投货物、服务在技术、商务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做出评判;若招标文件未设置实质性条款,不得据此做投标无效处理); |
| 6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
| 7 | 采购标的/所投产品/货物清单/报价等任意一类有缺漏项或响应不全,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 |
| 8 | 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 |
| 9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不得带病毒; |
| 10 |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 |
| 11 |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
| 12 |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13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适用于中标候选人为2家或以上的情形)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注:投标人的“投标技术响应”“技术要求偏离表中偏离情况”等必须与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 1 | 价格 | 30 | |||
| 2 | 技术部分 | 61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技术保障措施 | 2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投标人需提供本项目的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内容:1.供货进度保障;2.组织管理;3.质量保证措施;4.售后服务质量;5.成果安全性保障制度措施。提供上述五项内容得80分,提供上述任意四项内容得60分,提供上述任意三项内容得40分,提供上述任意两项内容得2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标人的提供的内容对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全面;(2)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具体,表达清晰、完整、严谨;(3)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针对性强;(4)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先进,科学合理;(5)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得2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得15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得10分;满足以上两项要求5分;其它情况不得分。以上两项累计最高得100分。 | |
| 2 | 技术要求偏离情况 | 44 | 专家打分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要求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所有标注“▲”的重要参数每项负偏离一扣4分,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0.4分,扣完为止。 | |
| 3 |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 | 6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否则该人员情况不计分。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具有通信类或计算机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得20分,具有通信类或计算机类专业本科学历得10分,且只按最高学历计算一次得分,其它情况不得分;(2)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20分;(3)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网络工程师)得20分;(4)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认证方向:安全集成)得20分;(5)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业:传输与接入,级别:中级或以上)的得20分;以上5项可累计得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学历证明要求投标人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除要求提供证书扫描件、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可以得分的依据。2.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可得分。 | |
| 4 | 拟安排的项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 | 9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均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否则该人员情况不计分。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络规划设计师)得10分;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原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门联合颁发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互联网技术)得10分,最高得20分。(2)信息安全负责人(1人):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渗透测试工程师(CISP-PTE)证书得10分,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信息安全工程师)得10分,最高得20分。(3)其他技术支撑人员①具有人社部或其他职称评审部门颁发的通信类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其中: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每提供1人得10分,中级工程师证书每提供1人得5分,最高得20分;②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渗透测试工程师(CISP-PTE)证书,每提供1人得10分,最高得10分③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每提供1人得10分,最高得10分;④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网络安全技术证书,高级证书每提供1人得10分,中级证书每提供1人得5分,最高得20分;以上(1)-(3)项累计得分,累计最高得100分,对于项目团队成员满足多项要求不重复计算得分,以最优得分计算。(二)评分依据:1. 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可得分。2. 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3. 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 3 | 商务部分 | 3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 1 | 专家评分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要求偏离表(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 |
| 2 |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 2 | 专家评分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要求偏离表(其他商务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8分,扣完为止。 | |
| 4 | 诚信情况 | 1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诚信 | 1 | 专家评分 | (一)评分内容:供应商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一般违法失信记录信息的,本项不得分,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本项得100分。供应商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评标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供应商诚信查询结果。(二)评分依据: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信用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 |
| 5 | 综合实力 | 5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投标人认证情况 | 2 | 专家打分 | 评分内容:(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具有认证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4分;2.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4分;3.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4分;上述3项累计最高得100分。1.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同时需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记录截图。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由社会组织颁发的证书,还需同时提供该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否则该证书不得分。4.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认证证书也可得分,使用其他分公司等其他平级机构认证证书不得分。 | |
| 2 | 投标人同类业绩 | 3 | 专家打分 | (1)评分内容提供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网络建设同类业绩,提供3个即得100分,提供2个得60分,提供1个得3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二)评分依据:1.投标人需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项目服务内容与含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同一项目续签合同不重复计分。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 1 | 价格 | 30 | |||
| 2 | 技术部分 | 61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技术保障措施 | 2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投标人需提供本项目的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内容:1.供货进度保障;2.组织管理;3.质量保证措施;4.售后服务质量;5.成果安全性保障制度措施。提供上述五项内容得80分,提供上述任意四项内容得60分,提供上述任意三项内容得40分,提供上述任意两项内容得2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标人的提供的内容对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全面;(2)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具体,表达清晰、完整、严谨;(3)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针对性强;(4)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先进,科学合理;(5)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得2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得15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得10分;满足以上两项要求5分;其它情况不得分。以上两项累计最高得100分。 | |
| 2 | 技术要求偏离情况 | 44 | 专家打分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要求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所有标注“▲”的重要参数每项负偏离一扣4分,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0.4分,扣完为止。 | |
| 3 |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 | 6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否则该人员情况不计分。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具有通信类或计算机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得20分,具有通信类或计算机类专业本科学历得10分,且只按最高学历计算一次得分,其它情况不得分;(2)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20分;(3)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网络工程师)得20分;(4)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认证方向:安全集成)得20分;(5)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业:传输与接入,级别:中级或以上)的得20分;以上5项可累计得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学历证明要求投标人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除要求提供证书扫描件、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可以得分的依据。2.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可得分。 | |
| 4 | 拟安排的项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 | 9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均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否则该人员情况不计分。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络规划设计师)得10分;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原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门联合颁发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互联网技术)得10分,最高得20分。(2)信息安全负责人(1人):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渗透测试工程师(CISP-PTE)证书得10分,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信息安全工程师)得10分,最高得20分。(3)其他技术支撑人员①具有人社部或其他职称评审部门颁发的通信类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其中: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每提供1人得10分,中级工程师证书每提供1人得5分,最高得20分;②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渗透测试工程师(CISP-PTE)证书,每提供1人得10分,最高得10分③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每提供1人得10分,最高得10分;④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网络安全技术证书,高级证书每提供1人得10分,中级证书每提供1人得5分,最高得20分;以上(1)-(3)项累计得分,累计最高得100分,对于项目团队成员满足多项要求不重复计算得分,以最优得分计算。(二)评分依据:1. 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可得分。2. 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3. 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 3 | 商务部分 | 3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 1 | 专家评分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要求偏离表(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 |
| 2 |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 2 | 专家评分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要求偏离表(其他商务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8分,扣完为止。 | |
| 4 | 诚信情况 | 1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诚信 | 1 | 专家评分 | (一)评分内容:供应商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一般违法失信记录信息的,本项不得分,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本项得100分。供应商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评标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供应商诚信查询结果。(二)评分依据: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信用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 |
| 5 | 综合实力 | 5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投标人认证情况 | 2 | 专家打分 | 评分内容:(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具有认证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4分;2.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4分;3.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4分;上述3项累计最高得100分。1.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同时需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记录截图。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由社会组织颁发的证书,还需同时提供该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否则该证书不得分。4.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认证证书也可得分,使用其他分公司等其他平级机构认证证书不得分。 | |
| 2 | 投标人同类业绩 | 3 | 专家打分 | (1)评分内容提供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网络建设同类业绩,提供3个即得100分,提供2个得60分,提供1个得3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二)评分依据:1.投标人需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项目服务内容与含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同一项目续签合同不重复计分。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 1 | 价格 | 30 | |||
| 2 | 技术部分 | 61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技术保障措施 | 2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投标人需提供本项目的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内容:1.供货进度保障;2.组织管理;3.质量保证措施;4.售后服务质量;5.成果安全性保障制度措施。提供上述五项内容得80分,提供上述任意四项内容得60分,提供上述任意三项内容得40分,提供上述任意两项内容得2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标人的提供的内容对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全面;(2)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具体,表达清晰、完整、严谨;(3)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针对性强;(4)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先进,科学合理;(5)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得2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得15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得10分;满足以上两项要求5分;其它情况不得分。以上两项累计最高得100分。 | |
| 2 | 技术要求偏离情况 | 44 | 专家打分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要求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所有标注“▲”的重要参数每项负偏离一扣4分,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0.4分,扣完为止。 | |
| 3 |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 | 6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否则该人员情况不计分。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具有通信类或计算机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得20分,具有通信类或计算机类专业本科学历得10分,且只按最高学历计算一次得分,其它情况不得分;(2)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20分;(3)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网络工程师)得20分;(4)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认证方向:安全集成)得20分;(5)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业:传输与接入,级别:中级或以上)的得20分;以上5项可累计得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学历证明要求投标人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除要求提供证书扫描件、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可以得分的依据。2.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可得分。 | |
| 4 | 拟安排的项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 | 9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均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否则该人员情况不计分。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络规划设计师)得10分;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原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门联合颁发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互联网技术)得10分,最高得20分。(2)信息安全负责人(1人):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渗透测试工程师(CISP-PTE)证书得10分,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信息安全工程师)得10分,最高得20分。(3)其他技术支撑人员①具有人社部或其他职称评审部门颁发的通信类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其中: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每提供1人得10分,中级工程师证书每提供1人得5分,最高得20分;②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渗透测试工程师(CISP-PTE)证书,每提供1人得10分,最高得10分③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每提供1人得10分,最高得10分;④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网络安全技术证书,高级证书每提供1人得10分,中级证书每提供1人得5分,最高得20分;以上(1)-(3)项累计得分,累计最高得100分,对于项目团队成员满足多项要求不重复计算得分,以最优得分计算。(二)评分依据:1. 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可得分。2. 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3. 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 3 | 商务部分 | 3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 1 | 专家评分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要求偏离表(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 |
| 2 |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 2 | 专家评分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要求偏离表(其他商务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8分,扣完为止。 | |
| 4 | 诚信情况 | 1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诚信 | 1 | 专家评分 | (一)评分内容:供应商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一般违法失信记录信息的,本项不得分,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本项得100分。供应商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评标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供应商诚信查询结果。(二)评分依据: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信用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 |
| 5 | 综合实力 | 5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投标人认证情况 | 2 | 专家打分 | 评分内容:(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具有认证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4分;2.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4分;3.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4分;上述3项累计最高得100分。1.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同时需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记录截图。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由社会组织颁发的证书,还需同时提供该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否则该证书不得分。4.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认证证书也可得分,使用其他分公司等其他平级机构认证证书不得分。 | |
| 2 | 投标人同类业绩 | 3 | 专家打分 | (1)评分内容提供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网络建设同类业绩,提供3个即得100分,提供2个得60分,提供1个得3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二)评分依据:1.投标人需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项目服务内容与含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同一项目续签合同不重复计分。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 1 | 价格 | 30 | |||
| 2 | 技术部分 | 61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技术保障措施 | 2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投标人需提供本项目的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内容:1.供货进度保障;2.组织管理;3.质量保证措施;4.售后服务质量;5.成果安全性保障制度措施。提供上述五项内容得80分,提供上述任意四项内容得60分,提供上述任意三项内容得40分,提供上述任意两项内容得2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标人的提供的内容对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全面;(2)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具体,表达清晰、完整、严谨;(3)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针对性强;(4)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先进,科学合理;(5)技术保障措施及方案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得2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得15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得10分;满足以上两项要求5分;其它情况不得分。以上两项累计最高得100分。 | |
| 2 | 技术要求偏离情况 | 44 | 专家打分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要求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所有标注“▲”的重要参数每项负偏离一扣4分,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0.4分,扣完为止。 | |
| 3 |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 | 6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否则该人员情况不计分。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具有通信类或计算机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得20分,具有通信类或计算机类专业本科学历得10分,且只按最高学历计算一次得分,其它情况不得分;(2)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20分;(3)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网络工程师)得20分;(4)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认证方向:安全集成)得20分;(5)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业:传输与接入,级别:中级或以上)的得20分;以上5项可累计得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学历证明要求投标人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除要求提供证书扫描件、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可以得分的依据。2.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可得分。 | |
| 4 | 拟安排的项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 | 9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均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否则该人员情况不计分。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络规划设计师)得10分;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原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门联合颁发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互联网技术)得10分,最高得20分。(2)信息安全负责人(1人):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渗透测试工程师(CISP-PTE)证书得10分,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信息安全工程师)得10分,最高得20分。(3)其他技术支撑人员①具有人社部或其他职称评审部门颁发的通信类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其中: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每提供1人得10分,中级工程师证书每提供1人得5分,最高得20分;②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渗透测试工程师(CISP-PTE)证书,每提供1人得10分,最高得10分③具有人社部门、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每提供1人得10分,最高得10分;④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网络安全技术证书,高级证书每提供1人得10分,中级证书每提供1人得5分,最高得20分;以上(1)-(3)项累计得分,累计最高得100分,对于项目团队成员满足多项要求不重复计算得分,以最优得分计算。(二)评分依据:1. 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可得分。2. 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3. 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 3 | 商务部分 | 3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 1 | 专家评分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要求偏离表(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 |
| 2 |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 2 | 专家评分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要求偏离表(其他商务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8分,扣完为止。 | |
| 4 | 诚信情况 | 1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诚信 | 1 | 专家评分 | (一)评分内容:供应商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一般违法失信记录信息的,本项不得分,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本项得100分。供应商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评标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供应商诚信查询结果。(二)评分依据: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信用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 |
| 5 | 综合实力 | 5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投标人认证情况 | 2 | 专家打分 | 评分内容:(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具有认证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4分;2.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4分;3.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4分;上述3项累计最高得100分。1.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同时需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记录截图。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由社会组织颁发的证书,还需同时提供该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否则该证书不得分。4.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认证证书也可得分,使用其他分公司等其他平级机构认证证书不得分。 | |
| 2 | 投标人同类业绩 | 3 | 专家打分 | (1)评分内容提供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网络建设同类业绩,提供3个即得100分,提供2个得60分,提供1个得3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二)评分依据:1.投标人需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项目服务内容与含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同一项目续签合同不重复计分。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货物类)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
目录
第一册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通用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
第六章评审要求
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第一册专用条款
第一章招标公告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
9.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注:(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信用库”的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2)供应商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内容指引办理。
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 通用条款序号 | 涉及事项 | 具 体 补 充 内 容 |
| 3.1 | 采购人 | 深圳市新华医院 |
| 3.2 |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 |
| 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0 | 标前会议 | 不组织 |
| 12/13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投标截止日三日前,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期间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浏览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和修改信息 |
| 20 | 投标有效期 | 120个日历日 |
| 22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接受 |
| 25 | 投标文件的大小 | 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 |
| 26 |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 | 如有样品、演示、方案讲解,具体安排见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相关要求 |
| 37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38 | 定标方法 | 非评定分离 |
| 46 | 履约担保 | 需要,合同金额的5 %,投标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履行完成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在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按原方式退还,不计利息。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向中标人每日偿付履约保证金的0.5‰的利息。因中标人原因而未能达到本项目验收标准或验收不通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备注:本表是通用条款相关条款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其他关键信息
(一)与“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章节相关的事项
1、评标定标信息
非评定分离项目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 3 |
| 中标供应商家数 | 1 |
(二)其他事项
1、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价格扣除比例及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说明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比例。
(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执行价格扣除比例: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以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货物清单明细”的“货物名称”一栏为准)全部均由优惠主体制造,则对其投标总价给予10%(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供应商,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备注:(a)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主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b)优惠主体制造是指货物由优惠主体生产且使用该优惠主体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优惠主体制造货物,又有非优惠主体制造货物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3)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货物制造商)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标的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货物清单明细”的“标的所属行业”一栏为准。
(4)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中“三、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章节提供的格式)。
(5)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2、本项目为代理服务项目,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之前须向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交纳代理服务费。若因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代理服务费所产生的时间影响到合同签订的,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代理服务费标准参照下列标准收取。本项目类型为货物采购:
(1)代理服务费以《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下浮10%计算。
(2)中标(成交)金额的各部分费率如下表:
| 中标(成交)金额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 100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1.1% | 0.8% | 0.7% |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0.8% | 0.45% | 0.55% |
| 1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5% | 0.25% | 0.35% |
| 5000万元(含)-1亿元 | 0.25% | 0.1% | 0.2% |
| 1亿元(含)-5亿元 | 0.05% | 0.05% | 0.05% |
| 5亿元(含)-10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 10亿元(含)-50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 50亿元(含)-100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 100亿元(含)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备注:1.每宗交易代理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
2.对于报总价的采购类项目,中标(成交)价为中标(成交)金额;对于报单价、折扣或费率的采购类项目,中标(成交)价为预算上限金额或经委托方与代理方确定的支付上限金额;
如某货物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为600万元,总共交纳的代理服务费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标准代理服务费=(100万以下部分的代理服务费)+(100万~500万部分的代理服务费)+(500万~600万部分的代理服务费)=100万元×1.5%+(500-100)万元×1.1%+(600-500)万元×0.8%=1.5万元+4.4万元+0.8万元=6.7万元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必须按规定采用银行对公转账方式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直接交纳代理服务费,交纳信息及要求按照缴款(付款)通知书执行。
基本户信息:
账户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632765883
开户行:民生银行深圳五洲支行
转账备注: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基本信息
| 序号 | 采购计划编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元) |
| 1 | PLAN-2********0-118039-12849 | 深圳市新华医院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网络系统建设 | ******** |
二、货物清单明细
| 采购计划编号 | 序号 | 货物名称(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是否接受进口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标的所属行业 | 预算金额(元) |
| PLAN-2********0-118039-12849 | 一 | 医院内网系统 | 否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1 | 内网核心交换机 | 2 | 台 | 拒绝进口 | ||||
| 2 | 内网汇聚交换机 | 16 | 台 | 拒绝进口 | ||||
| 3 | 内网48口接入交换机 | 216 | 台 | 拒绝进口 | ||||
| 4 | 内网24口接入交换机 | 47 | 台 | 拒绝进口 | ||||
| 5 | 外联汇聚交换机 | 2 | 台 | 拒绝进口 | ||||
| 6 | 无线汇聚交换 | 2 | 台 | 拒绝进口 | ||||
| 二 | 医院外网系统 | ******** | ||||||
| 7 | 外网核心交换机 | 2 | 台 | 拒绝进口 | ||||
| 8 | 外网汇聚交换机 | 16 | 台 | 拒绝进口 | ||||
| 9 | 外网48口接入交换机 | 63 | 台 | 拒绝进口 | ||||
| 10 | 出口汇聚交换机 | 2 | 台 | 拒绝进口 | ||||
| 三 | 数据中心网络 | 860000 | ||||||
| 11 | 内网数据中心核心交换机 | 2 | 台 | 拒绝进口 | ||||
| 12 | 内网数据中心服务器汇聚交换机 | 2 | 台 | 拒绝进口 | ||||
| 13 | DMZ区接入交换机 | 2 | 台 | 拒绝进口 | ||||
| 14 | 盒式汇聚交换机 | 14 | 台 | 拒绝进口 | ||||
备注:1.“是否接受进口”栏注明“拒绝进口”的产品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注明“接受进口”的产品允许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内产品。
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
3、本项目核心产品为:内网数据中心核心交换机(序号11)。
三、实质性条款
| 序号 | 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
| 1 | 具体以采购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中带“★”的需求项为准。 |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四、技术要求
说明:1、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划分框为准)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
2、带★号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不作为评分准则中的评分内容,如未响应或出现负偏离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条款,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理。
3、招标技术要求中,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注的指标项均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其余指标项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涉及区间的参数,除特别注明以外,产品参数区间与招标要求不一致的均视为负偏离。例:区间要求为0-20ML,只要响应的不是“0-20ML”,如投标文件响应为0-15ML、0-21ML、1-12ML、9-20ML、6-21ML、9ML等情形均视为负偏离。
5、检验(检测)报告要求具有CMA标识的,若有材料证明相关检测事项不在实施该项检测的机构许可(认可)CMA资质范围或检测范围内的,该检验(检测)报告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负偏离处理。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技术要求 |
| 1 | 内网核心交换机 | 1.1交换容量≥1800Tbps,包转发率≥450000Mpps;采用信元交换架构,主控引擎与交换网板物理分离,主控引擎≥2,独立交换网板≥4,整机业务板槽位数≥8。 |
| 1.2▲设备深度≤600mm;(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1.3设备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当单个风扇框发生故障时,有其他风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散热,独立风扇框数≥4。 | ||
| 1.4▲支持独立的硬件监控板卡槽位和独立硬件监控板,对设备的电源模块和风扇模块进行管理,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1.5▲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检测报告查询截图,如上述途径无法查询的,则需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无法查询截图及供应商出具的该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报告检测依据:YD/T 1287-2013 《具有路由功能的以太网交换机测试方法》) | ||
| 1.6▲符合机房的冷热风道设计,要求主机主体散热采用后出风的风道设计;所有可插拔板卡(主控、交换、业务板卡)是前插板,所有走线全部在前面板走线,包括业务和管理线缆,单面维护;(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1.7支持交换机作为认证策略实施点,对有线、WLAN无线用户,进行802.1x、MAC、Portal认证。 | ||
| 1.8配置:双主控,电源≥3,监控板≥2,100G/40G光口≥24个,万兆光口≥48,千兆电口≥48,40G多模光模块≥6个,万兆多模光模块≥24个,堆叠线≥1,伸缩滑道*1。 | ||
| 2 | 内网汇聚交换机 | 2.1交换容量≥80Tbps,包转发率≥75000Mpps。 |
| 2.2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4,支持颗粒化电源,整机电源槽位数≥6。 | ||
| 2.3▲设备高度≤10U(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2.4▲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检测报告查询截图,如上述途径无法查询的,则需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无法查询截图及供应商出具的该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报告检测依据:YD/T 1287-2013 《具有路由功能的以太网交换机测试方法》) | ||
| 2.5为了维护方便,所有主控、交换及业务板卡都是前维护。 | ||
| 2.6设备机箱(包括业务板卡区)采用后出风风道设计,支持双可插拔风扇框。 | ||
| 2.7支持硬件BFD/OAM,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 ||
| 2.8配置:双主控,电源≥3,40G光口≥4,10G光口≥48,40G单模光模块≥4,堆叠线≥1,伸缩滑道*1。 | ||
| 3 | 内网48口接入交换机 | 3.1交换容量≥670Gbps,包转发率≥200Mpps;支持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48个,万兆SFP+口≥6个,支持PoE+,PoE总功率≥840W。 |
| 3.2为了提高设备供电的可靠性,支持交流和直流电源,支持电源数≥3,为了提高设备散热的可靠性,支持双风扇散热。 | ||
| 3.3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 | ||
| 3.4支持MAC表项≥32K,IPv4 路由表≥8K,IPv6 路由表≥3K;支持统一用户管理功能,支持802.1X/MAC/Portal等多种认证方式。 | ||
| 3.5▲设备支持复位按钮和清配置按钮,设备调试复位无需插拔电源,可以按按钮复位;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按钮恢复出厂设置(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3.6支持静态路由、RIP、OSPF、RIPng、OSPFv3,支持IPv6、支持IPv4/IPv6双栈。 | ||
| 3.7配置:双电源,万兆单模光模块≥4个,堆叠线≥1。 | ||
| 4 | 内网24口接入交换机 | 4.1交换容量≥670Gbps,包转发率≥170Mpps;支持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24个,万兆SFP+口≥6个,支持PoE+,PoE总功率≥840W。 |
| 4.2支持交流和直流电源,支持电源数≥3,支持双风扇散热。 | ||
| 4.3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 | ||
| 4.4支持MAC表项≥32K,IPv4 路由表≥8K,IPv6 路由表≥3K;支持统一用户管理功能,支持802.1X/MAC/Portal等多种认证方式。 | ||
| 4.5▲设备支持复位按钮和清配置按钮,设备调试复位无需插拔电源,可以按按钮复位;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按钮恢复出厂设置(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4.6支持USB开局和升级大包,开局简便。 | ||
| 4.7配置:双电源,万兆单模光模块≥4个,堆叠线≥1。 | ||
| 5 | 外联汇聚交换机 | 5.1交换容量≥2.5Tbps,包转发率≥1400Mpps;支持10/100/1000M Base-T端口≥24个,支持10GE光口≥16个,25GE 光口≥8个,40/100GE光口≥2个。 |
| 5.2为了提高设备可靠性,支持可插拔的双电源,支持双插拔风扇,双风扇支持备份。 | ||
| 5.3▲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检测报告查询截图,如上述途径无法查询的,则需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无法查询截图及供应商出具的该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报告检测依据:YD/T 1287-2013 《具有路由功能的以太网交换机测试方法》) | ||
| 5.4支持全端口MACsec。 | ||
| 5.5▲设备支持复位按钮和清配置按钮,设备调试复位无需插拔电源,可以按按钮复位;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按钮恢复出厂设置。(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5.6配置:双电源,千兆单模光模块≥12,万兆多模光模块≥4,万兆单模光模块≥4,堆叠线≥1。 | ||
| 6 | 无线汇聚交换 | 6.1交换容量≥80Tbps,包转发率≥75000Mpps。 |
| 6.2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4,支持颗粒化电源,整机电源槽位数≥6。 | ||
| 6.3▲设备高度≤10U(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6.4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 | ||
| 6.5为了维护方便,所有主控、交换及业务板卡都是前维护。 | ||
| 6.6设备机箱(包括业务板卡区)采用后出风风道设计,支持双可插拔风扇框。 | ||
| 6.7支持硬件BFD/OAM,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 ||
| 6.8配置:双主控,电源≥3,40G光口≥4,10G光口≥144,40G单模光模块≥4,10G单模光模块≥4,堆叠线≥1,伸缩滑道*1。 | ||
| 7 | 外网核心交换机 | 7.1交换容量≥1800Tbps,包转发率≥450000Mpps;采用信元交换架构,主控引擎与交换网板物理分离,主控引擎≥2,独立交换网板≥4,整机业务板槽位数≥8。 |
| 7.2▲设备深度≤600mm。(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7.3要求设备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当单个风扇框发生故障时,有其他风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散热,独立风扇框数≥4。 | ||
| 7.4▲支持独立的硬件监控板卡槽位和独立硬件监控板,对设备的电源模块和风扇模块进行管理, 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7.5▲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检测报告查询截图,如上述途径无法查询的,则需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无法查询截图及供应商出具的该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报告检测依据:YD/T 1287-2013 《具有路由功能的以太网交换机测试方法》) | ||
| 7.6▲需符合机房的冷热风道设计,要求主机主体散热采用后出风的风道设计;所有可插拔板卡(主控、交换、业务板卡)是前插板,所有走线全部在前面板走线,包括业务和管理线缆,单面维护。(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7.7支持交换机作为认证策略实施点,对有线、WLAN无线用户,进行802.1x、MAC、Portal认证。 | ||
| 7.8配置:双主控,电源≥3,监控板≥2,100G/40G光口≥24个,万兆光口≥96,千兆电口≥48,40G多模光模块≥6个,万兆多模光模块≥24个,堆叠线≥1,伸缩滑道*1。 | ||
| 8 | 外网汇聚交换机 | 8.1交换容量≥80Tbps,包转发率≥75000Mpps。 |
| 8.2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4,支持颗粒化电源,整机电源槽位数≥6。 | ||
| 8.3▲设备高度≤10U(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8.4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 | ||
| 8.5主控、交换及业务板卡支持前维护。 | ||
| 8.6设备机箱(包括业务板卡区)采用后出风风道设计,支持双可插拔风扇框。 | ||
| 8.7支持硬件BFD/OAM,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 ||
| 8.8配置:双主控,电源≥3,40G光口≥4,10G光口≥48,40G单模光模块≥4,堆叠线≥1,伸缩滑道*1。 | ||
| 9 | 外网48口接入交换机 | 9.1交换容量≥670Gbps,包转发率≥200Mpps;支持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48个,万兆SFP+口≥6个,支持PoE+,PoE总功率≥840W。 |
| 9.2支持交流和直流电源,支持电源数≥3,为了提高设备散热的可靠性,支持双风扇散热。 | ||
| 9.3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 | ||
| 9.4支持MAC表项≥32K,IPv4 路由表≥8K,IPv6 路由表≥3K;支持统一用户管理功能,支持802.1X/MAC/Portal等多种认证方式。 | ||
| 9.5▲设备支持复位按钮和清配置按钮,设备调试复位无需插拔电源,可以按按钮复位;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按钮恢复出厂设置。(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9.6支持USB开局和升级大包,开局简便。 | ||
| 9.7配置:双电源,万兆单模光模块≥4个,堆叠线≥1。 | ||
| 10 | 出口汇聚交换机 | 10.1交换容量≥2.5Tbps,包转发率≥1400Mpps;支持10/100/1000M Base-T端口≥24个,支持10GE光口≥16个,25GE 光口≥8个,40/100GE光口≥2个。 |
| 10.2支持可插拔的双电源,支持双插拔风扇,双风扇支持备份。 | ||
| 10.3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 | ||
| 10.4支持全端口MACsec。 | ||
| 10.5▲设备支持复位按钮和清配置按钮,设备调试复位无需插拔电源,可以按按钮复位;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按钮恢复出厂设置。(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技术规格书扫描件证明) | ||
| 10.6配置:双电源,千兆单模光模块≥8,万兆单模光模块≥8,堆叠线≥1。 | ||
| 11 | 内网数据中心核心交换机 | 11.1交换容量≥1600Tbps,包转发率≥460000Mpps;主控引擎与交换网板物理分离;主控引擎≥2;独立交换网板槽位≥9;整机业务板槽位数≥8;为保证设备散热可靠性,要求设备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当单个风扇框发生故障时,有其他风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散热,独立风扇框数≥3。 |
| 11.2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国产自研芯片。 | ||
| 11.3支持ERSPAN增强。 | ||
| 11.4支持信元交换,跨板转发不丢包。 | ||
| 11.5支持Netstream。 | ||
| 11.6配置:双主控,电源≥4,风扇模块≥3,独立交换网板≥4,万兆光口≥96,40G光口≥24,千兆电模块≥24,万兆多模光模块≥10,40G多模光模块≥8,≥1根40GE高速线缆。 | ||
| 12 | 内网数据中心服务器汇聚交换机 | 12.1交换容量≥8Tbps,包转发率≥2400Mpps;支持并实配≥48个10/25GE光接口, ≥8个40/100GE QSFP28口;电源1+1备份,风扇模块3+1备份。 |
| 12.2▲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检测报告查询截图,如上述途径无法查询的,则需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无法查询截图及供应商出具的该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报告检测依据:YD/T 1287-2013 《具有路由功能的以太网交换机测试方法》) | ||
| 12.3支持VXLAN routing 和 bridging、BGP-EVPN、QinQ in VxLAN。 | ||
| 12.4设备支持ERSPAN。 | ||
| 12.5配置:双电源、25G多模光模块≥48,40G多模光模块≥4,40G高速线缆≥1。 | ||
| 13 | DMZ区接入交换机 | 13.1交换容量≥2.5Tbps,包转发率≥1600Mpps;支持10GE SFP+口≥48个,40/100GE QSFP28口≥6个。 |
| 13.2为了提高设备可靠性,支持可插拔的双电源,为了保证散热效果,支持≥4个可插拔风扇模块。 | ||
| 13.3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 | ||
| 13.4支持MAC表项≥128K,支持IPv4路由表项≥192K,支持IPv6路由表项≥80K。 | ||
| 13.5配置:双电源,万兆多模光模块≥20,40G多模光模块≥4,堆叠线≥1。 | ||
| 14 | 盒式汇聚交换机 | 14.1交换容量≥2.5Tbps,包转发率≥1600Mpps;支持10GE SFP+口≥48个,40/100GE QSFP28口≥6个。 |
| 14.2支持可插拔的双电源,支持≥4个可插拔风扇模块。 | ||
| 14.3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原设备厂商自研芯片。 | ||
| 14.4支持MAC表项≥128K,支持IPv4路由表项≥190K,支持IPv6路由表项≥80K。 | ||
| 14.5配置:双电源,万兆单模光模块≥4。 |
五、商务要求
说明:1、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商务要求(以划分框为准)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
2、带★号条款为不可偏离条款,不作为评分准则中的评分内容,如未响应或出现负偏离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理。
| 序号 | 目录 | 招标商务要求 |
| (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 | ||
| 1 | 维修响应及故障解决时间 | 1.1在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须完成电话或书面响应,明确故障初步判断及处理方案,提供7*24小时的电话咨询服务。 |
| 1.2对于一般故障(不影响核心设备使用),正常工作时间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30分钟,供应商须在24小时内委派技术人员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对于重大故障(影响核心设备或导致货物无法使用),须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 | ||
| 1.3一般故障须在现场到达后 48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须在 24 小时内修复;若无法当场修复,供应商须提供备用设备(同型号或不低于原性能标准)供采购人临时使用,直至故障排除。 | ||
| 2 | ★关于免费保修期 | 中标人须为所提供的软硬件货物提供不少于3年的免费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应覆盖软硬件设备及系统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系统升级、故障处理等全过程,确保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具体要求如下: |
| 2.1保修期限与起始时间软件及接口须提供不少于3年免费售后维保服务,硬件须提供不少于3年原厂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自合同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
| 2.2保修服务内容在免费保修期内,中标人应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且不得另行收费:(1)故障修复服务:免费修复因软件缺陷、系统漏洞、接口故障、安全漏洞、设备故障或损坏等问题导致的软硬件异常,确保软硬件及系统持续稳定运行;(2)系统优化:根据采购人现有系统或新增系统的需求,免费完成系统的功能位置或配置调整、接口对接、系统调试等工作;(3)软硬件部署调整:根据采购人业务区域的变化(如新增、减少或调整业务区域),免费配合完成相关软硬件设备的安装、拆卸、迁移及调试工作;(4)技术支持与升级服务:提供系统扩容、功能升级、性能优化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服务,协助采购人实现系统的可持续发展;(5)质量缺陷处理:对于因货物本身质量缺陷、制造工艺、安装调试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故障或损坏,中标人应免费提供维修、更换零部件、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运输费等);(6)设备运行维护:包括日常巡检、定期保养、故障响应、备品备件更换、系统调试等。 | ||
| 2.3服务记录与报告每次服务完成后,中标人须提交完整的服务记录,包括服务内容、处理过程、结果及采购人确认意见。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定期向采购人提交系统运行状况报告。 | ||
| 2.4服务标准:运维服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服务流程、服务承诺及质量保障措施,确保服务过程规范、可追溯。 | ||
| 2.5服务团队:投标人应配备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服务经验的专业运维团队,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其中,投标人须提供4年不少于1人的现场运维服务(人员具备CCIP/HCIP/H3CIP/RGSP及以上级别认证均可)为采购人提供7*8小时的现场运维服务,并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服从加班安排,按时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各项运维任务;安排的工程师应具备协调内部资源的能力,能按要求提交工作报告、提供应急响应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在遇紧急任务时,投标人须根据需求额外加派人员,协助采购人完成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服务期间更换人员需要得到甲方同意。工作内容:现场保障本次采购设备正常运行。 | ||
| 2.6其他要求:运维服务内容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在服务期内另行收取基础服务费用。 | ||
| 3 | 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要求 | 1、维修响应及故障解决时间保修期满,中标人应协助采购人对接产品制造商对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保服务,应当2小时内响应,24小时维修到位,并在48小时内消除故障。供应商应保证消耗品和零配件供应及时,特殊情况下可提供备用机,在境内有相对应的零配件保税库,能够及时调取所需零配件材料。2.保修期满后,以市场的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以市场的优惠价供应消耗品;需维修设备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且厂家提供维修专用发票后,采购人仅支付配件费用。中标人及维修厂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时进行设备维修。 |
| 4 | 其他 | 投标人应按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
| (二)其他商务要求 | ||
| 1 | ★关于交货 | 1.1交货地点:深圳市新华医院 |
| 1.2投标人承担的软硬件设备的运输、安装部署、调试、测试,配合第三方检测和提供软硬件设备及配套系统的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类似的义务。 | ||
| 1.3签订合同后 60 天(日历日)内交货,并通过到货验收。 | ||
| 2 | ★安装调试及验收 | 2.1投标人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直到设备正常使用。 |
| 2.2由采购人按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交货验收。 | ||
| 2.3 投标人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满足以下条件,并经双方检验认可后,签署设备到货验收报告:(1)设备(含零配件)完好、全新,外观包装全新且无伤痕变形或明显修饰痕迹。(2)技术文件资料、备件等已按规定数量到货并清点完毕。(3)按照招标书要求及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要求查验合格。(4)货物具备产品合格证,随箱资料齐全。 | ||
| 2.4当满足以下条件时,投标人向采购人提交终验申请:(1)投标人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全部产品、完整的技术资料及配套软件等建设内容。(2)合同涉及的软硬件设备及配套系统完成安装调试,系统各项功能正常。(3)项目通过初步验收、试运行及第三方检测。 | ||
| 2.5项目验收程序依次开展步骤为:到货验收(根据本表安装调试及验收第2.3条)、初步验收(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实施方案等文件进行)、试运行(含用户使用意见)、第三方验收检测、项目终验评审。上述步骤完成后由采购人、投标人及项目监理、管理单位等共同出具正式终验报告。 | ||
| 3 | 质量及知识产权要求 | ★3.1投标人提供完好、全新的原包装及产品(包括零配件),随箱技术资料及项目文档齐全。 |
| 3.2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需具有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必要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 ||
| 3.3采购人在中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司法干预。 | ||
| 4 | 实施团队要求 | ★4.1团队组成要求投标人须为本项目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项目统筹与管理能力;(2)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关技术能力,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与技术支持。 |
| 4.2团队稳定性要求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人员应保持稳定,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投标人须提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更换原因及相关替代人员信息,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 ||
| 4.3更换程序及交接要求(1)若项目经理或核心成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中标人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并在1周内明确拟替换人员。(2)原人员须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工作交接,交接期间原人员仍应履行岗位职责,直至采购人书面确认交接完成并签字同意。 | ||
| 4.4人员更换权若采购人认为项目团队中的任何成员不符合项目工作要求或影响项目正常推进,有权要求中标人予以更换。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7个自然日内完成人员更换,并确保新到岗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满足项目需求。 | ||
| 4.5责任承担因项目团队人员变动或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服务质量下降等后果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 ||
| 5 | 运输及包装方式的要求 | 投标人负责产品正式终验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包装、仓储、安装、保险等费用)。包装方式按照原厂出厂原标准,投标人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 |
| 6 | 技术培训要求 | 6.1培训方式及规模:具体以中标后,项目实施中经采购人确认的培训方案为准。 |
| 6.2培训内容包括:应涵盖软硬件设备及系统的基本原理、操作使用、日常维护、常见故障排查与处理等内容,确保参训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软硬件设备及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技能;具体以中标后,项目实施中经采购人确认的培训方案为准。 | ||
| 6.3培训资料:投标人应提供完整、系统的培训手册、操作指南或相关技术资料,内容应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具体以采购人培训需求为准。 | ||
| 6.4 其他要求:培训服务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另行收费。 | ||
| 7 | 安全生产要求 | 7.1货物运输中、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施工过程中致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等,皆由投标人承担,皆由投标人负责解决。若由此导致采购人承担了相关法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投标人应给予采购人全部的补偿,并承担采购人为解决此类纠纷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
| 8 | ★保密要求 | 8.1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项目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中标方接触、知悉或由采购人提供给中标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中标方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
| 8.2中标方在项目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与采购人有关的数据资料,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亦不得用于除本项目外的其他用途。 | ||
| 8.3中标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 ||
| 8.4中标方参加项目的有关人员均需同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 | ||
| 9 | 项目管理要求 | 9.1现场管理:投标人须按照采购人及本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计划,实施过程遵守采购人现场管理要求。 |
| 9.2为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中标人需提供切合本项目实际的技术保障措施。 | ||
| 10 | ★关于付款 | 10.1首款:在签订合同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中标人开具正规、合法发票,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有效发票后(和履约保证金)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50%合同款项。 |
| 10.2设备验收款: 货物完成设备到货,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签署设备到货验收报告,中标人开具正规、合法发票,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有效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30%合同款项。 | ||
| 10.3终验款:软硬件设备及配套软件、系统安装部署调试合格,通过合同初步验收、第三方检测,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试运行,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签署合同终验报告,中标人开具正规、合法发票,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有效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20%合同款项。 | ||
| 11 | ★关于违约 | 11.1中标人逾期交货的,应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_万分之五__的违约金。 |
| 11.2若中标人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例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响应采购人的运维或保修需求、未在约定期限内到达故障现场或未及时完成系统故障修复等,中标人应继续履行相应服务义务,并按日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0.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按日累计计算。若中标人逾期履行义务超过30个自然日,或其迟延履行、部分履行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在此情形下,采购人有权拒付合同项下尚未支付的任何款项,且中标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 ||
| 11.3 中标人所交付产品、工程或服务不符合其投标承诺的,或在投标阶段为了中标而盲目虚假承诺、低价恶性竞争,在履约阶段则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获取利润的,将被履约评价工作实施机构评为履约等级“差”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 ||
| 12 | ★报价要求 | 标准表述:投标总价是完成该项目的一切费用总和,包括设备费、接口开发调试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技术培训费、设备安装费、调试费、配套软件授权费、售后服务费、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等全部费用; |
六、其他重要条款
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成本、法定税费和相应的利润,应涵盖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4、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特别提醒:
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正文(公开部分)”部分,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附件(不公开部分)”部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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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 | 另存手写验证全屏注释左旋右旋书签切换信息公开部分 | |||
| 约承诺函 | ||||
| 投标人情况介绍 | 内容格式自定 | |||
| 附件(不公开部分) | 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 |
生成投标文件280%
页码:of1280%
就绪当前状态:投标人获奖情况(格式自定)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
(4)项目详细报价
(5)供应商认证情况(格式自定)
(6)供应商同类业绩
2.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5)技术要求偏离表
(6)商务要求偏离表
(7)技术保障措施(格式自定)
(8)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格式自定)
(9)拟安排的项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格式自定)
(10)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定)
备注: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填写“开标一览表”的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总价”外,其他信息不作评审依据。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一、投标函
致: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根据已收到贵单位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投标价格见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总价。
3、如果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足额提交履约担保。
4、我单位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明确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单位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合同的重要内容。
6、我单位理解贵单位将不受必须接受所收到的最低报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7、如我单位提交样品,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回样品的,视同放弃取回,同意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我单位提交的样品进行清理。
投标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所投标(响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及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格要求。
3.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
4.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我单位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不造假,不围标、串标、陪标。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投标将作无效处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
我单位清楚,若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8.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9.我单位承诺中标后项目不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进行分包。
10.我单位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1.我单位保证,若所投货物涉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列明的政府采购强制产品,则所投该产品符合节能产品的认证要求。若所投产品包括数据中心相关设备的,应满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3〕7号)要求。若所投产品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
12.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
13.我单位保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存在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情形。若存在“不同供应商的董事、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的,我单位保证不存在串通投标、恶意串通或者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14.我单位清楚,如存在违反投标承诺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依法被列入失信信息。
15.我单位保证,若所投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则所投该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CCC认证);其中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则所投该产品须具有“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若所投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则所投该产品生产者(制造商)须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即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其中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且已在规定章节中提供的,此处不重复提供。)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
填写指引:
1、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可以不填写或直接删除相应的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
(1)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请依照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字;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投标人,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4、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
(1)声明是中小企业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下内容:
第一处,在“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本项目的采购人,而是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处,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第三处,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货物(标的)的具体名称(以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货物清单明细”的“货物名称”一栏为准);如果涉及多项货物(标的)为同一企业制造,“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可以如实填写多项货物;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