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关于征求《市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采购需求文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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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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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关于征求《市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采购需求文件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市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已完成采购需求编制,并通过了深圳市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现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10月17日(星期五)18:00下班前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深圳市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贺利平,联系电话:********)

文档附件:

附件1.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示表.docx 附件2.市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采购需求.doc 附件3.市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合同.doc

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示表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深圳市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就《市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 :市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预算金额:7.5万元
采购项目描述:经初步摸查,在坝光、排牙山、头陂公园等区域附近存在松树疫木枯死木约300株左右,该采购项目要求结合自然保护区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清理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大鹏半岛、田头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完成松树疫木枯死木清理工作,清理完成后及时报送松树疫木枯死木清除数量、地径、胸径、地点等信息进行备案,清理株数不少于300株;需科学合理开展松树疫木枯死木清理工作,避免病害扩散到市级自然保护区其他范围。降低其发生程度及威胁,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体关键内容如下:1.制定详细的清理计划和实施方案。2.松树疫木枯死木清理:300株以上,并收集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清理区域前后无人机航拍影像;现场工作照片;安全、技术培训资料(照片、会议纪要等)。3.编制项目总结报告。
拟定供应商名单:无
申请理由及相关说明:根据《广东省“十四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结合大鹏新区相关单位及市场实际开展项目经验,松树疫木枯死木清理每株定价约250元,本项目拟采用询价的采购方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发出询价函让其报价,低价中标原则,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
征求意见期限: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方式:采购人:深圳市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联系人:贺利平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3楼联系电话:********
备注: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深圳市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上述内容需包括:

(一)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

(二)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

(三)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

(四)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

(五)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

(六)涉密、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

市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采购需求

第一项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农、林、鱼、牧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包或转包。

(四)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五)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七)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八)投标人必须签署《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二项招标方式及中标原则

招标方式:询价。

中标原则:低价中标法,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发出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以此定标。

第三项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在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过程中发现,保护区内仍存在部分因病虫害死亡的松树疫木枯死木。为避免病虫害扩散到自然保护区其他范围,降低其发生程度及威胁,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需要在保护区内开展松树疫木枯死木清除等生态资源保护工作。

二、具体技术要求

(一)项目地点:大鹏半岛和田头山两个市级自然保护区内。

(二)服务内容:结合自然保护区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清理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大鹏半岛、田头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完成疫木枯死木清理工作,清理完成后及时报送疫木枯死木清除数量、地径、胸径、地点等信息,清理株数不少于300株;需科学合理开展疫木枯死木清理工作,避免病害扩散到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其他树木。具体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摸查、定位松树疫木枯死木具体分布,制定详细的清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结合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国家重点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水源保护区分布,以及疫木枯死木实际发生等情况,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灵活开展防治工作。

3.清理要求:首先,‌诊断存活状态,观察主干是否饱满、有弹性,剪开截面若为绿色或黄白色且湿润,说明仍有生机;若为褐色或黑色则已死亡。然后,记录疫木枯死木信息,针对疫木枯死木‌砍伐移除,使用电锯等专业工具砍伐,避免破坏周边植被,用破碎机等设备将树枝粉碎处理后就地掩埋,防止引发火灾或病虫害传播。

4.施工作业期间须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携带任何火源进入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域及施工作业现场,采取必要防火措施,防止引发火灾事故;不得实施任何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行为。若中标人违反上述约定,导致违反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火灾等事故的,由中标人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招标人因中标人前述违约行为遭受的一切损失,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人全额追偿。

5.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对项目团队负全责。中标人在项目开始前应对团队做好安全及技术相关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安全,主要有防摔倒,防蛇伤,防蚂蜂、蚊虫叮咬,防有刺植物挂伤等。

(三)提交成果:

1.制定详细的清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疫木枯死木清理:300株以上,并提交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清理区域前后无人机航拍影像;现场工作照片;安全、技术培训资料(照片、会议纪要等)。

3.项目总结报告。

3、商务要求

(一)★近三年内具有疫木枯死木清理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关键页,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二)项目预算:人民币*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三)服务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当年年底。

(四)报价要求:

1.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报价需分项报(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药物费、机械费、车辆费、税费等)。

2.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投标人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响应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6.投标供应商应先到项目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7.投标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五)付款方式:

付款共分二期,首期款: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有效首期款等额发票,招标人支付中标人合同总价的50%。

尾款:中标人完成工作,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通过招标人验收,中标人提交有效尾款等额发票后,招标人支付中标人合同总价的50%。

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拨付时间为准,因政府内部付款审批原因或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上述请款所需资料给招标人,导致招标人付款逾期的,招标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中标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六)保密要求:

1.由招标人收集、开发、整理、复制、研究和准备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中标人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露给出招标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以外的任何人。

2.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3.中标人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深圳市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我单位深知本项目对贵单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亦了解贵单位对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因此我单位承诺如下:

1.我单位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4.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5.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并自动放弃贵单位自本项目起所有采购项目的投标事宜。

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诚实守信,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8.我单位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单位的成本价,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0.我单位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

11.我单位承诺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商务指标等内容的设定,不存在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的行为。

11.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贿赂,进行有偿报答。

12.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13.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14.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赠送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等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承诺单位(公司)盖章:

年月日

市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项目合同

项目名称: 市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
项目地点: 大鹏半岛、田头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2025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项目名称:

根据市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招标项目的询价结果,

为中标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市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项目概况

在保护区内仍存在部分因病虫害死亡的松树疫木枯死木。为避免病虫害扩散到自然保护区其他范围,降低其发生程度及威胁,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需要在保护区内开展松树疫木枯死木清除等生态资源保护工作。

本项目要求在大鹏半岛、田头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完成疫木枯死木清理工作,清理株数不少于300株;需科学合理开展工作,避免病害扩散到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其他树木,降低其发生程度及威胁,有效保护森林资源。

第2条项目进度安排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完成现场踏勘,摸查、定位松树疫木枯死木具体分布,根据现场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清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拟清除疫木枯死木数量、地径、胸径、地点等信息,并报甲方批准。

2、乙方在制定完清理计划和实施方案后,立即开展疫木枯死木清理工作,在当年度完成该方案疫木枯死木清理工作。

第3条合同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当年底,即2025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

第四条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本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成本、税费成本、企业利润、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以及安全保险费用、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以及一切明示和暗示的风险、义务、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等。

2.付款方式:共分二期。

首期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首期款等额有效发票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即元。

尾款:乙方完成工作,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通过甲方验收,乙方提交有效尾款等额发票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即

元。

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拨付时间为准,因政府内部付款审批原因或乙方未按规定提交请款所需资料给甲方,导致甲方付款逾期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3.除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支付均通过本合同中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

第五条施工及验收要求

一、施工要求:

1.乙方应结合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国家重点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水源保护区分布,以及疫木枯死木实际发生等情况,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灵活开展防治工作。

2.清理要求:首先,‌诊断存活状态,观察主干是否饱满、有弹性,剪开截面若为绿色或黄白色且湿润,说明仍有生机;若为褐色或黑色则已死亡。然后,记录枯死木信息,针对疫木枯死木‌砍伐移除,使用电锯等专业工具砍伐,避免破坏周边植被,用破碎机等设备将树枝粉碎处理后就地掩埋,防止引发火灾或病虫害传播。

3.乙方施工作业期间须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携带任何火源进入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域及施工作业现场,采取必要防火措施,防止引发火灾事故;不得实施任何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违反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火灾等事故的,由乙方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甲方因乙方前述违约行为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5.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项目团队负全责。乙方在项目开始前应对团队做好安全及技术相关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安全,主要有防摔倒,防蛇伤,防蚂蜂、蚊虫叮咬,防有刺植物挂伤等。四、验收要求

二、验收要求

按甲方要求提交验收成果

(1)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清理区域前后无人机航拍影像;现场工作照片(同一机位疫木枯死木清理前后照片);安全、技术培训资料(照片、会议纪要等)。

(2)项目总结报告。

第六条咨询服务资料归属

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项目文件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完成项目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或项目实施过程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或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团队工作能力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已收到的全部款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甲方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项目工作的外部条件。

5.甲方负责组织对项目产出成果的评审,按规定对本项目成果进行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组织项目团队开展疫木枯死木清理和其它有害生物的防治培训及相关安全培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个人安全以及应急处理等措施,

2.乙方负责项目团队成员的工资、保险、交通费用,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资金安排,确保不发生欠薪事件。如因欠薪导致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名誉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防治区域内枯死木的检查检疫工作,发现问题严格按要求迅速整改。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参加本项目审查和讨论的全部工作会议。

5.乙方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6.乙方有义务就项目内容对甲方提供免费的咨询与解释服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须自觉遵守保护区相关规定,对团队所有成员安全负责,若在履约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或人员伤亡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且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千分之一,延误超过30日的,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全额退款。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时,应继续完善项目成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延误,还应承担延误的违约责任。

4.如乙方提供的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必须在甲方提出要求后7天内无条件整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提供的人员或设备配置应与投标文件一致。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人员或设备配置无法满足项目服务要求的,乙方应在3天之内按甲方要求重新分配资源,以满足项目服务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条资源配置要求

1.参加本项目主要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2.参加本项目的人员的配置须与投标(应答)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一致。

3.不得使用挂靠队伍。

4.乙方应配备项目所需的足够数量的仪器、车辆以及工具等设备。

第十一条保密要求

1.由甲方收集、开发、整理、复制、研究和准备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3.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风险责任

1.乙方应完全地按照项目采购的要求和乙方应答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团队安全生产负全责。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合同服务期限到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3.合同解除。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履行合同义务,延误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

(2)因乙方工作的错误或遗漏造成成果质量损失,且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

(3)乙方未能配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项目资源,经甲方要求整改后未能及时调整的;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目转包给第三方的;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预付款项)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乙方同时应将已完成的阶段成果移交给甲方,并退还甲方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1.项目服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2.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乙方的投标(应答)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方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认可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章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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