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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2025年“煤改电”配电网改造项目监理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乡宁县2025年“煤改电”配电网改造项目监理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410292025CCS00250
项目名称: 乡宁县2025年“煤改电”配电网改造项目监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乡宁县2025年“煤改电”配电网改造项目监理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乡宁县2025年“煤改电”配电网改造项目监理。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要求的相应规定为准。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同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供应商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电力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北京时间)
地点: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国际A座312室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 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由成交人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支付。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乡宁县能源局
地 址: 乡宁县迎旭西街12号
联系方式: 1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千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国际A座312
联系方式: 1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樊振宇
电 话: 175********
附件信息:
乡宁县2025年“煤改电”配电网改造项目监理.doc
519.7K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乡宁县2025年“煤改电”配电网改造项目监理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乡宁县能源局 | ||
| 行政区域 | 山西省 | 公告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 |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国际A座312室开标室 | ||
| 预算金额 | ¥68.9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樊振宇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75******** | ||
| 采购单位 | 乡宁县能源局 | ||
| 采购单位地址 | 乡宁县迎旭西街12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30********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山西千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国际A座312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75******** | ||
乡宁县2025年“煤改电”配电网改造项目监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1410292025CCS00250)
采购人:乡宁县能源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千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1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8
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23
第五部分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26
第六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28
第七部分合同草案(仅供参考)35
第八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40
1.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乡宁县2025年“煤改电”配电网改造项目监理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1.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10292025CCS00250
项目名称:乡宁县2025年“煤改电”配电网改造项目监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68.90万元
采购内容:乡宁县2025年“煤改电”配电网改造项目监理。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要求的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同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程及规范要求合格标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电力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0时00分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时59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3、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
1.3.四、响应文件提交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点00分(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1.4.五、开启
1、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点00分(北京时间)
1.5.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未按本项目公告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得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2、其他事项:
2.1公告发布媒介:山西政府采购网(***********)
2.2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交易流程操作指南:“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
2)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事项详见“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
3)供应商应安装“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并安装;
4)如有疑问,可致电技术支持热线:95763。
2.3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供应商可登陆“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在“项目采购开评标”模块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若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则投标无效。
2.4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全部注册步骤并成为正式供应商。
8、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乡宁县能源局
地址:乡宁县迎旭西街12号
联系方式:130********
1.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千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国际A座312室
联系方式:175********
1.7.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樊振宇
电话:175********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电力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
| 2 | 响应文件份数 | 1、登陆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上传加密的电子版响应文件。2、投标截止时间前政采云平台上传经过CA签章的加密电子响应文件。逾期递交或未按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
| 3 | 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 | 1、供应商代表证明(1)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八部分)2、响应函 (格式见第八部分)3、信用承诺书(格式见第八部分)4、政府采购政策资料(格式见第八部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5、本项目其他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电力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6、保证金缴纳证明提 供应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文件;(格式见第八部分);7、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 |
| 4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 1、报价一览表;2、商务技术服务规范偏离表;3、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4、监理大纲;5、组织机构配备情况;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说明:以上内容涉及的格式资料详见第八部分; |
| 5 | 保证金金额 |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保函、本票、汇票或支票等非现金形式进行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金额:6500.00元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递交递交时限:磋商截止时间前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退还磋商保证金凭证:开户许可证、转账单采购代理机构接收磋商保证金账户:收款单位:山西千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开发区支行帐 号:********0070481行 号:1********注:供应商递交保证金时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
| 6 | 磋商报价方式 | 共两次报价,第一次报价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填报,第二次报价供应商登录“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 |
| 7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组织 投标人自行到现场踏勘□组织 |
| 8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个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 |
| 9 | 本项目预算金额 | 项目预算:68.90万元 |
| 10 |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 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 |
| 11 |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 þ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候选投标人的排序,招标人确定 |
| 12 | 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本项目第四部分中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合同草案。 |
| 13 | 其他事项 | 下载磋商文件后如对磋商文件中认为有不合理、不清楚以及有疑义并需要修正的地方,请在开标规定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以便统一上网公告更正,如不提交书面材料视同完全同意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
| 1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支付。 |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电子响应须知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响应文件编制 | 1.1供应商应使用政采云系统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宇、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2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逐条完成上传,保存后提交.1.3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 |
| 2 | 电子响应文件解密 | 2.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政采云系统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2.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2.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 CA 登录政采云系统一项目采购一开标评标一找到对应项目一解密一输入CA密码一›开始下载一›解密完成。2.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1供应商末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使用非本次协商采购加密用 CA 数字证书解密的;(3)供应商使用的 CA 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 |
| 3 | 其他 | 3.1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均采用电子形式进行。在评审过程中,当政采云系统出现异常情形时,经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评审活动。3.2待系统恢复后,采购代理机构须把线下开启、评审结果数据录入政采云系统。 |
2.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服务”指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2“货物”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
2.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4“采购人”指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的单位,本文为乡宁县能源局。
2.5“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磋商。
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并且能够证明其具有履约能力。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本次磋商。
3.3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均无效;
(7)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查询结果为准;
(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电力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9)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磋商费用
4.1供应商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通知
5.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在政采云系统中上传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内容
6.1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六部分合同文本;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6.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7.2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7.4如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或项目因故暂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7.5项目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磋商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或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变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7.6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8.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技术资料等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9.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和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9.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9.3保证金
(1)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付。
(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须将所有合同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4磋商报价
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相关服务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应认真填报“报价一览表”。
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10.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0.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中的要求要做出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如果不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不能对磋商过程中各方面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0.2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格式的,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明确的回答文字。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0.3报价一览表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0.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5为提倡诚实信用的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次响应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对货物的技术指标、服务内容等进行完整地、真实地描述。
1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2.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2.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章)或加盖个人电子CA章、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2.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电子CA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章)。
12.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3.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政采云系统”中加密上传,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13.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
13.3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已解密的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进行撤回。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4.响应文件的密封
供应商应将加密的电子报价文件上传到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的指定位置。
15.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1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报价文件上传到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之类的确认。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报价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5.2供应商因交易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报价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技术支持联系,联系电话:95763。
15.3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或自行决定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递交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6.响应文件的解密
16.1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时间止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电子CA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
16.2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无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形需请示财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解密。
16.3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止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法定磋商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
17.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解密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的;
(3)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未及时上传响应文件的;
(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或未通过响应文件有效性审查的;
(5)递交的响应文件没有磋商有效期或有效期短于磋商文件规定有效期的;
(6)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7)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8)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评审后,认为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方面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
(9)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的;
(10)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11)在磋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12)重新递交的响应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
五、磋商程序
18.磋商程序及其有关事项
18.1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开标。
18.2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对其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解密时长30分钟。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
19.组建磋商小组
19.1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总成员的三分之二。
19.2在磋商专家中推选磋商小组组长。
19.3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19.4本次磋商采取一轮磋商、二轮报价方式进行。
20.响应文件评审
20.1磋商小组成员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审查。审查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20.1.1资格性审查:由磋商小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0.1.2符合性审查:由磋商小组成员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20.2在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询标函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进行电子签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中上传。
20.4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经磋商小组成员认定的没有偏离的响应文件。
20.4.1重大偏离系指报价的项目名称、服务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执行标准、验收标准等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或产品质量、技术指标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磋商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本文件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的;
B.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D.“报价一览表”中报价项目名称等与磋商文件要求不符的;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等不满足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的;
E.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F.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G.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H.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0.4.2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启后修正。
20.4.3响应文件如果未对磋商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20.4.4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的有效性。
20.5磋商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20.6政策性因素评审要求见第五部分规定。
20.7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20.8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应做‘评审记录’。
20.9响应文件评审结束,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响应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1.磋商
21.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磋商的澄清
22.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所作的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2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上传询标澄清,并由加盖电子公章。
23.最终报价
23.1磋商结束后,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以电子形式进行,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内将电子最终报价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23.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3.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3.3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成员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成员有权拒绝该响应。
24.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磋商小组根据第五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的规定,即从商务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4.2磋商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25.磋商过程保密
磋商开始之后,直到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6.关于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报价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7.采购项目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六、签订合同
28.成交通知
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8.2确定成交供应商依据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
28.3采购人未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5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于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
29.成交服务费
29.1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0.签订合同
30.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30.2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其他情形将被视为严重违约。
30.3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七、保密和披露
31.保密
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2.披露
32.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2.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磋商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3.询问
33.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4.质疑
34.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磋商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未参与上述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提出质疑。
34.2采购人接收质疑函的信息:
方式:线上
联系电话:130********
通讯地址:乡宁县能源局
34.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信息:
方式:线上
联系电话:175********
通讯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国际A座312
34.4质疑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附件范本,可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下载。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事实依据;
必要的法律依据;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电子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34.5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时限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处理和答复。
34.6无效质疑情形
A.未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B.不符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特定条件的供应商;
C.未在有效期内提出质疑的;
D.不同质疑人委托同一人办理质疑事宜的;
E.质疑没有明确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F.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2.7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32.8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A、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B、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九、供应商违规处罚
3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公开报价后供应商撤回其报价的;
(5)在磋商期间,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的;
(6)成交后未按本磋商文件要求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
(7)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十、政策性因素
36.进口货物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36.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磋商文件涉及的采购货物及软件服务,未特别标注“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投报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6.2国家强制产品
采购项目中含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的,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他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在评审中优先采购。
36.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36.4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36.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须按照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36.7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服务)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6.8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服务)价格给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9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如本项目要求有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十一、特殊情况处理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新建及改造配变146台,总容量59230kVA,其中S13-200kVA变压器30台,S13-400kVA变压器100台,S13-500kVA变压器6台,630kVA箱变1台,1000kVA箱变8合,1600kVA箱变1台;新建及改造变台接续线路12.258公里,导线选用JKLGYJ-10-70型绝缘导线;新建及改造变台接续线路0.1公里,电缆采用ZC-YJV22-8.5/15-3*70。新建及改造0.4kV架空线路148.805公里,采用JKLYJ-1-120型绝缘导线;新建及改造0.4kV架空线路35.192公里,采用JKLYI-1-95型绝缘导线;新建及改造0.4kV电缆线路6.78公里,采用YJV22-0.6/1ZC-YJLV-0.6/1-4*185。新建及改造0.4kV电缆线路1.145公里,采用ZC-YJLV-0.6/1-4*240;新建及改造0.4kV电缆线路1.61公里,采用ZC-YJLV-0.6/1-4*120。新建及改造煤改电接户线23.238公里,电缆采用ZC-YJLV-0.6/1-4*35型低压电缆;新建及改造煤改电接户线8.632公里,电缆采用ZC-YJLV-0.6/1-4*25型低压电缆;新建及改造煤改电接户线144.283公里,电缆采用ZC-YJLV-0.6/1-4*10型低压电缆;新建12米普通混凝土杆3340根,15米电杆148根,18米电杆1根。新建安装一进四出电缆分支箱132台,一进六出电缆分支箱4台,一进八出电缆分支箱4台;二位表箱671台,四位表箱1496台,六位表箱149台,八位表箱71台;三相四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36块,动力表箱3426台。
二、商务要求
1、项目名称:乡宁县2025年“煤改电”配电网改造项目监理
2、合同履行期限:同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3、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程及规范要求合格标准。
4、服务地点:乡宁县
三、技术要求
(一)监理服务要求
1.总监: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创新意识,能够按照项目要求开展监理部的工作,廉洁自律。
2.人员配备
2.1监理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配备监理人员。
2.2监理单位不得聘用本工程施工中标单位的在职人员。
2.3监理单位监理过程中所有监理工程师的调换必须经采购单位同意。
3.监理仪器设备:需配备满足监理工作的专业设备。
(二)监理技术标准及要求
1.依据采购单位要求,监理单位针对本项目材料、设备、施工、安装、服务等必须达到现行(包括但不限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如标准、规范修改或更新的,则以修改或更新后的内容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监理单位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监理。
3.成交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全过程监理书面资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竣工验收:成交供应商所监理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其提供的各项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要求。
第五部分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 1 | 供应商代表证明 |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仅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内容齐全,签署和印章使用完整、清晰、符合要求。 |
| 2 | 响应函 | 内容齐全,签署和印章使用完整、清晰、符合要求。 |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5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7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8 | 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 | 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
| 9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供应商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电力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
| 10 |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任意一项证明文件清晰、符合要求。 |
| 11 | 保证金的交纳 | 按磋商文件要求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交纳磋商保证金凭证。 |
说明:
1、资格检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补正。
2、磋商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检查的内容。
第六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
1、响应文件的符合性(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检查的内容及标准
|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 1 | 响应文件的报价 |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且不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 |
| 2 |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3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4 | 商务、技术要求响应内容 | 对照本文件第四部分的“商务、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和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进行审查,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做无效磋商处理。 |
说明:1、符合性检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审查时,对特殊情况的处理磋商小组要遵循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19.4条规定的原则。
二、中型、小型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晋财购【2020】28号《财政厅司法厅关于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通知》中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中小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中、小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工程,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才享受投标货物10%~20%(本项目适用于15%)(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价格折扣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八部分);本项目专门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企业,故不再进行价格优惠。
3、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15%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无效磋商的情形
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为无效磋商。
3、成交标准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对价格、商务、技术等主要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得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
第一部分:商务评分(评审委员会共同认定)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细则 | 分值 19分 |
| 1 | 供应商同类型工程监理业绩 | 供应商近三年监理过同类型工程,每提供一项同类工程监理业绩得3分,满分9分。 | 9 分 |
| 2 | 总监理工程师同类型工程监理业绩 | 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监理过同类型工程,每提供一项同类工程监理业绩得3分,满分6分。 | 6 分 |
| 3 | 项目机构人员配置 | 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的,有一位得2分。满分4分。 | 4分 |
| 同类型业绩定义:1、同类型工程监理业绩是指:电力工程监理。2、近三年完成的同类型业绩:2022 年 10月至磋商截止日。3、同类型工程监理业绩是以同一项目的合同协议书为准,其他现场出示的证明无效。总监理工程师同类型工程监理业绩合同协议书、需显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否则不予确认。同类型业绩不重复计分。说明:(1)供应商的同类型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同类型业绩认定应按以上要求执行;(2) 同类型业绩时间认定: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第二部分:主观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个人认定)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细则 | 分值 71分 |
| 1 | 监理服务方案及机构配备 | ①针对本项目的监理服务方案②监理机构框图设置,③监理人员进场计划,④各岗位职责分工⑤人员管理制度等进行评审,每提供1点内容详细完整得4分;每点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针对性不强、只有简单描述没有实质性内容、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 20分 |
| 2 | 监理基本工作程序及主要工作方法、工作制度 | ①施工监理基本工作程序②主要工作方法③主要工作制度④监理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设置⑤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等进行评审,每提供1点内容详细完整得4分;每点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针对性不强、只有简单描述没有实质性内容、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 20分 |
| 3 | 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控制措施 | 主要对项目进行以下考察①质量、②进度、③投资控制、④安全管理、⑤环保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方法与措施的针对性等因素考核。每提供1点内容详细完整得2分;每点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针对性不强、只有简单描述没有实质性内容、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 10分 |
| 4 |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 ①合同要点管理及信息管理;②人员考核制度;③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进行评审。每提供1点内容详细完整得2分;每点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针对性不强、只有简单描述没有实质性内容、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 6 分 |
| 5 | 对本项目建设监理的重点及难点分析 | ①项目目标控制的关键控制点、②难点、③重点等的理解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审。每提供1点内容详细完整得2分;每点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针对性不强、只有简单描述没有实质性内容、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 6 分 |
| 6 | 仪器及办公设施 | 监理工作所需的①办公设施,②设备工具,③检测仪器等进行评审。每提供1点内容详细完整得2分;每点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针对性不强、只有简单描述没有实质性内容、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 6 分 |
| 7 | 对项目监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主要考察对项目监理工作在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针对本项目提出①缩短工期、②降低工程造价、③提升服务质量等合理化建议等进行评审。每提供1点内容详细完整得1分;每点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针对性不强、只有简单描述没有实质性内容、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 3分 |
3.第三部分:价格分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
| 磋商报价(满分10分) | 评审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报价。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10分 | |
|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得分。 | ||
| 政府采购价格折扣政策说明 | 中小企业 | 1、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要求:(1)须按照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九部分),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小、微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确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3)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的,对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2、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3、本项目若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如本项目(包)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或需要由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不再执行报价折扣。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九部分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3%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
4
5
6.第七部分合同草案(仅供参考)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
。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3.委托人义务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
5.3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 首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 ||
| 第二次付款 | |||
| 第三次付款 | |||
| …… | |||
| 最后付款 |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6.2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8.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补充条款
。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勘察阶段:
。
A-2设计阶段:
。
A-3保修阶段:
。
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3. 其他人员 | |||
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 1. 办公用房 | |||
| 2. 生活用房 | |||
| 3. 试验用房 | |||
| 4. 样品用房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 6. 其他文件 | |||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 1. 通讯设备 | |||
| 2. 办公设备 | |||
| 3. 交通工具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须知
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并按“政采云系统”中规定的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本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判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6.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要求提交。
第八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排响应文件,编排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3、按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的材料,如有调整,内容及签署必须完整、有效,且没有本文件不可接受的条件。
6.1.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6.2.响应文件封面及目录格式
(正/副)本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目录
资格证明文件
(一)磋商供应商代表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职务:
系(磋商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磋商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磋商供应商住址)的(磋商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磋商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生效,特此声明。
磋商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磋商供应商代表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二)响应函格式
响应函
(磋商供应商全称)授权(磋商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以下报价,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项目。
人民币(大写)元(¥元)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
2、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90个日历天内(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遵守本磋商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成交,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履约完毕。
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要求。
4、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
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6、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时,报价将拒绝。
7、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9、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10、我方承诺对磋商小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磋商供应商中,确定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没有任何异议。
11、对贵方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的公告或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我方会及时查看获取。若因线路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通知延迟获取或无法获取,责任由我方自负。
12、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4、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所有有关本次磋商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磋商供应商代表姓名:
磋商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办公)(手机)
E-mail:
磋商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三)信用承诺书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
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承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资格,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资格,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资格,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承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资格,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在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未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等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贵方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网站证实。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四)政府采购政策资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非上述企业类别可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名称)单位的(标项名称)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单位制造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日期:
注:成交单位为监狱企业单位的,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
(五)本项目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六)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情况
提供响应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
(七)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6.3.商务技术文件
1、报价一览表格式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名称 | |
| 项目编号 | |
| 报价 | 大写: ¥: |
| 合同履行期限 | |
| 服务标准 | |
| 备注 |
注: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应为所投项目内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6.4.二、商务技术服务规范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序号 | 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规范、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规范 | 偏离情况 | 备注 |
备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如有偏离均应填写偏离表,不填写或未提供偏离表均视为无偏离且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三、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四、监理大纲
五、组织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总监年限 | ||||||||||||
| 执业资格证号 | 专业 | ||||||||||||
| 近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 期 | 在建或已 完 | 工程 质量 | ||||||||
本表后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证书、近年业绩证明材料
(2)项目团队成员配备情况表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职称 | 专业类别 | 执业资格证号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注:此表须后附团队人员执业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6.5
6.6
6.7.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