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综合训练中心维修项目
竞蹉
发布时间:
2025-11-04
发布于
宁夏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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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004076 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综合训练中心维修项目
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预留方式: 采购项目整体预留
预留比例: 100.00 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二、采购标段
分包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综合训练中心维修项目 分包类型: 工程类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多年期错茬项目总概算 ********.72
多年期错茬性项目本年预算: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报价方式: 总价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是 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3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响应;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保险

其他商务要求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售后服务

交付标准和方法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工程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价 项目概况 施工工期 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及详细要求 备注
1 B********-房屋修缮 房屋修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综合训练中心维修项目 1 ********.7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综合训练中心维修工程 工期45天,即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工交付。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公安厅综合训练中心维修项目采购需求.docx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工程类

项目名称

保险

履约保证金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项目概况

保密

争议解决

合同生效及其他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附件): 公安厅综合训练中心维修项目验收方案.docx

工期

施工地点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售后服务

交付标准和方法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工程类细则类别

工程类细则类别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15.00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磋商最终报价最低的响应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15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5(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供应商响应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又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被拒绝外。
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0.00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6)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置计划;(7)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及效果;(8)农民工工资拖欠预案及措施;(9)现场安全文明工地(标化工地)创建措施;(10)成品保护及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 注:以上(1)至(10)项各项分别打分,方案内容全面完整、合理、可操作性强,能够保证实施质量得6分;实施方案基本合理,内容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 分;实施方案简单的得 2 分;实施方案内容不完整、有缺漏的得 1 分;单项6分,总共60分。
3 保证承诺 10.00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预案、服务团队和服务内容等)进行比较: 1.方案涵盖但不限于以上内容且描述详尽、应急预案可行性强,有完善的服务团队组织架构,人员安排合理,服务内容完全满足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得10分; 2.方案涵盖以上内容,制定应急预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配备服务团队,服务内容基本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7分; 3.方案内容不全且条理不清晰或内容宽泛不具有针对性的得 4分; 4.方案只有框架,无实质性内容的或只有简单叙述的得1分 5.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4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情况 10.00 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自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员以及电工、电子智能化等专业人员,每提供一人得 2 分(不相容岗位可以兼任,但一人最多兼任2个岗位),加至标准分止。 注:以上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为供应商本单位正式员工,即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关系,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及退休返聘协议,将相关人员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赋予响应文件中,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分。
5 类似业绩 5.00 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类似工程业绩,有一项得1分,加分至标准分为止。 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附于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合计: 100.00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宁夏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3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综

合训练中心维修项目

采购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编制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编制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编制说明

一、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

二、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

四、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

一、需求调查情况

(一)是否开展需求调查:否。本次项目为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无需开展需求调查。

(二)需求调查方式:/

(三)需求调查对象:/

(四)需求调查结果:/

1.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2.市场供给情况:/

3.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

4.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

5.其他相关情况:/

二、需求清单

(一)项目概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综合训练中心维修工程

(二)采购项目预(概)算

总预算:********.72元

如有分包,请填写分包预(概)算:/

(三)采购标的汇总表

包号 序号 标的名称 品目分类编码 计量单位 数量 是否进口
1 1 房屋修缮 B******** 1

(4)技术商务要求

(1)技术要求

详见工程量清单

(2)商务要求

1.本项目所有采购标的包装、运输、安装、调试、保险、税费等费用,包含安装所需的所有防腐除锈材料等一切配件、辅材、耗材等,均包含在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2.合同履行期限:工期45天,即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工交付。

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金额的30%,完工后付合同金额的60%,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10%款项。

4.质量保修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果证实工程质量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供应商应立即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以及性能要求。如果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5.售后响应:电话、书面、或网络等形式收到采购人维护消息后中标供应商须在2小时内做出实质性响应和安排,48小时内完成维护,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好的要免费协助处理现场。

6.验收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规定。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签订验收报告。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合同主要信息、验收日期、验收组成员、验收意见等。

7.合同转包: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实质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保险: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人身、设施设备等安全保险事宜,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承担。

履约验收方案

(1)履约验收主体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第三方专业机构:

□专家:

□服务对象:

□其他:

(2)履约验收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执行。

(3)履约验收方式: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为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小组成员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验收应由采购人提出,验收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至合格为止并出具《验收报告》

(5)履约验收内容: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内容进行验收,逐一进行检查、查验,检验收时应做好验收记录。

(6)履约验收验收标准: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时如发现不达标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服务单位承担。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对验收存在的问题,由供应商按要求整改后再次验收,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五)风险管控措施

1.国家政策变化应对措施:无论采购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工程及伴随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政策要求。

2.实施环境变化应对措施:变更或终止。

3.重大技术变化应对措施: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出现重大技术变化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4.预算项目调整应对措施: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根据实际验收情况进行结算,超出预算金额不到10%可采用续标方式。

5.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应对措施:

质疑措施:(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诉措施: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6.采购失败应对措施:根据采购失败原因找出问题,调整采购内容重新组织采购。

7.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应对措施:如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须按响应函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8.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应对措施: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时,将及时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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