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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西侧边坡排险及功能房修复 项目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的住院大楼西侧边坡排险及功能房修复 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西侧边坡排险及功能房修复项目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5]004130号
3、委托代理编号:2979-********-847
4、采购项目预算:2,149,734.87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10%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建筑业
6、评标方法: 最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
7、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8、合同履行期限:120天(日历日(春节假期除外))
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
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8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3 %;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 包名称 | 最高限价(元)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标的预算(元) | 节能产品 | 进口产品 |
| 包1 | 2,149,734.87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 1 | 2,149,734.87 |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1)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不得有在建项目。(提供相应证书、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和为其缴纳的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资料,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及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有意参加投标者,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委托购买)、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在 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韶山北路86号鑫天大厦四楼403室) 获取招标文件
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有意参加投标者,在 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韶山北路86号鑫天大厦四楼403室) 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0:00(北京时间)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韶山北路86号鑫天大厦四楼403室)
3、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0:00
4、开标地点: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韶山北路86号鑫天大厦四楼403室)
七、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八、询问及质疑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CA证书、操作等如有疑问,请咨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3、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投标说明
1、本公告选项: 表示选择, 表示未选择。
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联系人姓名:王虹儒
2、电话:197********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2)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43号
(3)联系人:王虹儒
(4)邮 编:/
(5)电 话:197********
(6)电子邮箱:/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078号九层
(3)联系人:王翠君、梁经伟
(4)邮 编:410011
(5)电 话:********
(6)电子邮箱:********@qq.com
附件下载:
住院大楼西侧边坡排险及功能房修复(招标清单).rar
竞争性磋商文件(边坡).docx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西侧边坡排险及功能房修复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5]004130号
委托代理编号:TPPCZ(2025)222
采购人: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4
一、项目基本情况4
二、采购需求4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5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5
五、获取采购文件5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5
七、联系方式6
第二章磋商须知7
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7
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11
一、说明11
二、磋商文件11
三、响应文件12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5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18
七、政府采购政策19
八、其他规定21
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22
第一节资格审查22
第二节评审方法及标准22
附表1资格审查表25
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27
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28
第四章采购需求32
一、项目名称及概况32
二、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说明32
三、实施要求32
四、质量保证33
五、质量问题33
六、其他要求与特别约定34
七、其他34
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35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35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38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9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70
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72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73
三、授权委托书(格式)74
四、保证金75
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76
附件5-1报价表76
附件5-2投标报价书77
六、技术服务方案78
七、合同条款偏离表79
八、采购需求偏离表80
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81
附件9-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81
附件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82
附件9-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83
十、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84
附件10-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85
附件10-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86
附件10-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88
附件10-4符合预留采购份额的证明文件88
附件10-5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89
附件10-6其他资格证明资料90
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91
十二、最终报价92
第一章磋商邀请
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的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西侧边坡排险及功能房修复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西侧边坡排险及功能房修复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5]004130号
3、委托代理编号:TPPCZ(2025)222
4、采购预算:********.87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10%。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6、评标方法: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
7、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
8、合同履行期限:120天(日历日(春节假期除外))
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保证:
磋商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8%;
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3%。
二、采购需求
| 包号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标的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节能产品 | 进口产品 |
| 01 | 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西侧边坡排险及功能房修复项目 | 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 1 | ********.87 | ********.87 |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不得有在建项目。(提供相应证书、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和为其缴纳的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资料,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及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采购文件
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委托购买)、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韶山北路86号鑫天大厦四楼403室)领取磋商文件。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时(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韶山北路86号鑫天大厦四楼403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43号
联系人:李主任
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86号鑫天大厦四楼403室
联系人:王翠君、梁经伟
电话:********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 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西侧边坡排险及功能房修复项目 |
| 第1.2款 | 预留采购份额 | ■预留采购份额□非预留采购份额 |
| 第2.1款 | 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 采购人名称: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43号联系人:李主任电 话:******** |
| 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 名称: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86号鑫天大厦四楼403室联系人:王翠君、梁经伟电话:******** |
| 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1)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不得有在建项目。(提供相应证书、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和为其缴纳的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资料,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及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第3.2款 |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接受 |
| 第5.1款 | 现场勘察 | □ 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应自行与采购人联系勘察现场。■ 采购人组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43号,联系人:唐浩、188******** |
| 二、磋商文件 | ||
| 第6.3款 |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 | 第四章采购需求及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 |
| 三、响应文件 | ||
| 第10.1款 | 资格证明文件 | 1、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为营利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4)信用记录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注: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投标人按采购文件内格式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参与投标,无需再提供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第10.1(3)项 | 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 提供下述证明资料:(1)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不得有在建项目。(提供相应证书、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和为其缴纳的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资料,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及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
| 第10.3款 | 预留采购份额的证明文件 | □ 非预留■ 预留;应提供以下资料: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及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
| 第11.3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采购预算: ********.87元,最高限价 ********.87 元。 |
| 第11.6款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包括总价和综合单价),否则投标无效。2、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
| 第12.1款 | 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供应商需提供免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免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
| 第13.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 第14.1款 | 分包 | □采购项目允许分包。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项目不允许分包。 |
| 第15.2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壹 正 贰 副,另需提供一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须为正本扫描件,PDF格式,用U盘拷贝并标明公司名称)随纸质文件一并密封提交。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 第16.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包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 第18.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 ||
| 第22.4款 | 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第四章采购需求 |
| 第23.2款 |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 |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 第32.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
| 第34.3款 | 履约担保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金额:成交金额的8%,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
| 七、政府采购政策 | ||
| 第37.1款 | 预留份额的实施措施及相关要求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比例为;□ 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比例为。(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第40.1(3)项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
| 第41.1款 | 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 八、其他规定 | ||
| 第43.1款 | 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方支付,收费标准: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 |
| 第44.1款 | 其他规定 | 无 |
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本章第37.1款规定,否则将被拒绝。
2.定义
2.1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现场勘察
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者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组成
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采购邀请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者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8.一般要求
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9.响应文件的组成
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格式)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3)授权委托书(格式)
(4)保证金
(5)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6)技术服务方案
(7)合同条款偏离表
(8)采购需求偏离表
(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10)关于资格的声明(格式)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2)最后报价
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0.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0.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
10.3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提供与本章第37.1款规定对应的证明文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4上述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
11.报价要求
11.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11.2在投标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者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
(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
11.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1.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保证金
12.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2.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响应文件有效期
13.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4.分包
14.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可以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分包方案,且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
14.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4.3成交供应商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4.4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响应文件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并由供应商和供应商代表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规定签署的位置签署、盖章。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15.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形式):1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者“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者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15.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5.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提交的最后报价,可打印或者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5.5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
16.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6.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代表签字。
17.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18.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1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
(1)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2)供应商名称;
(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
(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
1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5.3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9.资格审查
19.1磋商小组依法按照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组织资格审查。
20.磋商小组
20.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0.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0.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1.磋商程序
21.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初步审查、澄清、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审。
22.响应文件初步审查
22.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除磋商文件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3)磋商报价(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22.2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应拒绝其参与磋商,但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除外。
22.4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澄清
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最后报价如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按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24.磋商
24.1初步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代表参加磋商。
2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4.5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包括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5.退出磋商
25.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1.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5.2供应商参与磋商,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6.最后报价
26.1响应文件(包括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不得要求其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其提交的最后报价。
26.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6.5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6.6下列情形,磋商小组可以直接要求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磋商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26.7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7.综合评审
27.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7.2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
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8.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为2家。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保密
30.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1.公平竞争
31.1在磋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2.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
3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2.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3.询问及质疑
33.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3.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4.履约担保
34.1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4.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4.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5.签订合同
35.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5.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6.禁止行为
36.1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2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政府采购政策
37.预留采购份额
37.1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份额的实施措施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8.强制采购
38.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号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强制采购规定,其响应无效。
39.优先采购
39.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未标注符号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39.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40.价格评审优惠
40.1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非预留采购份额”的,价格评审优惠如下:
(1)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小型、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磋商文件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0.2本章第37.1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小型、微型企业,或者接受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其价格评审优惠按上款规定执行。
41.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
41.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认定。
41.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4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1.4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41.5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41.6“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累加计算。
42.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
42.1符合本章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
(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磋商文件要求或接受联合体形式,或者要求或允许分包的,还应当提供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43.进口产品
43.1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
44.融资、担保
44.1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
八、其他规定
45.代理服务费
45.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并在磋商文件中提供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46.其他规定
46.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一节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主体
1.1磋商小组负责资格审查。
2.供应商资格审查
2.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磋商依法按照本章“资格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资格。
2.2信用记录。资格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无效,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按处罚结果执行。
(3)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截图、打印、签字,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3.资格审查结果
3.1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第二节评审方法及标准
4.评审方法
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符合性评审
5.1响应文件审查。审查标准:本章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根据第二章第23.5款规定,在磋商结束后,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5.2在磋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比较与评价
6.1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本章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
7.磋商报价评价
7.1报价评价: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报价权重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报价权重分
7.2因算术修正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磋商最后报价。
(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第二章第二节第22.2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
(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的,按第二章第二节第3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7.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
8.技术、商务评价
8.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
8.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按第二章第二节第37条以及本章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价格、商务项得分(加分)计算。
9.评价总得分
9.1评价总得分为磋商报价、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得分(含优先采购政策加分)之和。
评价总得分=A磋商报价得分+A技术项得分+A商务项得分+A优先采购加分
9.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9.3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0.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0.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第二章第二节第26.5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1.编写评标报告
11.1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2.停止评审
12.1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13.磋商终止
1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4.重新评审
14.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附表1资格审查表
资格审查表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1、供应商为营利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4、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5、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 2 |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
| 3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 4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 5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 6 |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 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
| 7 | 政府采购政策 | 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还应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8 | 限制资格条件 | 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形。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
| 9 | 联合体协议书 | \ |
| 10 |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 | 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11 | 公平竞争 |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 12 | 保证金 | 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不提交保证金(包括形式及金额) |
| 13 | 资格证明文件的签署、盖章。 | 符合磋商文件签署、盖章要求。 |
| 14 | 授权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 | 符合磋商文件签署、盖章要求。 |
| 结论 | ||
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 1 |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 2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 3 | 磋商报价 | 磋商报价未超过预算金额(磋商文件有最高限价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包括总价和综合单价))。 | |
| 4 |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 首次响应文件 | 满足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
|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 |||
| 5 | 最后报价 | 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最后报价。 | |
| 6 | 其他无效情形 |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 … | … | … | |
| 结论 | |||
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
政府采购政策加分
| 政府采购政策加分 | 节能产品 | 本项目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中产品类别,具体产品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
| 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中产品类别的(投标人必需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是清单中的产品类别,此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部分 / %、价格部分 / %。 | |
| 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最后报价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小型、微型企业为Z小型和微型企业折扣= /%。 |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
| 监狱企业 | 给予监狱企业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综合评分表
| 序号 | 评审因数 | 评分点名称 | 分数 | 评审标准 |
| 1 | 报价40分 | 磋商报价 | 4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4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
| 2 | 技术40分 | 施工方案 | 12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总体概况、②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③施工组织形式、④施工顺序、⑤施工方法、⑥施工平面布置等内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清晰、完整,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透彻,施工组织形式、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切实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有针对性、合理的计12分,缺漏项每项扣2分,欠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没有提供的不计分。 |
| 工程进度方案 | 8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工程进度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总工期和节点工期、②施工进度计划、③施工进度线路、④工程进度计划保证措施等内容。项目总工期和节点工期满足采购需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全面,施工进度线路清晰、准确、完整,工程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合理,可行的计8分,缺漏项每项扣2分,欠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没有提供的不计分。 | ||
| 质量管理方案 | 5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质量管理目标、②质量管理机构、③职责分工、④质量管理制度、⑤质量管理措施等内容。质量管理目标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管理制度齐全,质量管理措施全面、有效的计5分,缺漏项每项扣1分,欠合理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没有提供的不计分。 | ||
| 安全管理方案 | 5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安全管理目标、②安全管理机构、③职责分工、④安全管理制度、⑤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安全管理措施全面、有效的计5分,缺漏项每项扣1分,欠合理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没有提供的不计分。 | ||
| 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 5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环境保护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环境保护管理目标、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③职责分工、④环境保护管理制度、⑤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等内容。环境保护管理目标明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齐全,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全面、有效的计5分,缺漏项每项扣1分,欠合理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没有提供的不计分。 | ||
| 文明施工方案 | 3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文明施工目标、②文明施工检查制度、③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文明施工目标明确,文明施工检查制度齐全,文明施工措施全面、有效的计3分,缺漏项每项扣1分,欠合理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没有提供的不计分。 | ||
| 合理化建议 | 2分 |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议科学、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的,每条计1分,最多计2分;未提供不计分。 | ||
| 3 | 商务20分 | 供应商类似业绩 | 12分 | 供应商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具有边坡支护或挡土墙施工业绩的,每个计4分,最多计8分;供应商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计每个计2分,最多计4分。注:提供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或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
| 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4分 | 供应商拟任项目经理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具有类似业绩,每个类似业绩计2分,最多计4分。注:提供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及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中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体现甲方公章);否则不计分。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 ||
| 不良行为记录 | 4分 | 1、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中如实反映其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以投标截止之日前180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为准。无不良行为记录计2分,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不计分。2、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中如实反映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以投标截止之日前180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为准。无不良行为记录计2分,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不计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提交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即可。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取消投标资格或成交资格。) | ||
| 其他说明:1、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评标的综合得分。2、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凡评委评分项牵涉到的证明文件、承诺等,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已提供但是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语义模糊易造成误解、前后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则该评分项计0分处理。5、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得到核实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委会将对其所对应的评分项记0分。相关证明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虚假资料的供应商将取消投标资格。6、复印件包含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形式。 | ||||
第四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及概况
1、项目名称: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西侧边坡排险及功能房修复项目。
2、工程概况:边坡为永久性支护,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长约65.0m,边坡支护高度最高约13.0m。功能房生活垃圾站、医疗垃圾站、太平间总建筑面积295.24m2,地上一层,建筑高度6.5m。
3、工程内容: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承包方式。承包人对工程的质量、造价、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交付使用、维修等全面负责。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或调整工程范围和内容,最终工程量以发包人确认为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偿、赔偿费用或者调整清单价格。
4、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西侧边坡排险及功能房修复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至保修责任期阶段全过程施工。具体内容以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为准,发包人有权对承发包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5、工期要求:120天(日历日(春节假期除外))。
6、质量标准: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7、保修承诺: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二、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以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请各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编制投标报价书时不得缺项漏项并完整响应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内容。
(二)投标报价依据
(1)本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
(2)2025年《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25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25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25年《湖南省市政排水工程消耗量标准》;
(3)湘建科函〔2025〕15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湘建科函〔2025〕15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通知;
(4)湘建价[2025]18号文《关于发布2025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5)材料价格参最新《长沙建设造价》、《长沙市财评材料价格手册》,其他缺少部分参照专业测定价、市场价计入;
(6)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各种相应的标准图集和设计、施工规范。
(三)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另册)。
(四)本项目的施工图纸(另册)。
三、实施要求
1、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成交供应商负责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成交供应商负责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施工要求
2.1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2.2人员要求: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2020)208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得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2.3工程竣工验收后,成交供应商应在15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交采购人存档,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3、项目验收
3.1验收要求:成交供应商自验合格后,采购人负责组织最终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3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工程正式施工前,成交供应商应该严格按照采购人所提供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要求,向采购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如配电设备、建筑材料),由采购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相关设备等均应在安装前按其规格、质量分批进行阶段检测、验收;建筑材料应在铺安装、修筑前进行验收。采购人应在施工单位递交书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天内,组织项目验收。
3.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6工程验收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规范和要求。
四、质量保证
4.1质量标准: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4.2保修承诺: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4.3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图纸要求、施工工艺、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等,制定施工流程和施工组织方案。(如:工程施工前明确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工具和设备的使用技术、设备安装技术等并指定现场监督人负责人、组织安全文明施工等。)
4.4具体施工内容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要求执行,维护期内出现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必须无偿整改,相关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五、质量问题
成交供应商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整改完毕。属于供应商的施工质量问题,维修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承担。
六、其他要求与特别约定
1、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进行统一的现场勘察。
2、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须服从采购人的统一安排,并采取措施保证文明施工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3、安全责任及风险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时注意安全,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中标人施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院方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5、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在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
(合同条款最终以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4)是否分包:。
(5)项目负责人:。
(6)联系电话:。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预付款:(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分期付款:(应按照季度分期支付合同款项)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2)地点:
(3)方式:
(4)履约担保:
(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
4.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
(2)验收方式:。
(3)验收标准:。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采购合同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说明:“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新定义的词语:
工程管理规定:指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管理制度、程序、流程、规定、文件、通知、决定、指示、同意、批准、书面文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内容的要求。发包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下发的有关规定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执行。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与合同有关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修正文件;招标文件及补遗。。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无;
资质类别和等级:;
1.1.2.5设计人:
名称:中科科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市政乙级;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本工程可供承包人使用的场地仅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范围,承包人同意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承包人撤离后应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如未履行此义务,发包人有权将此费用从应付给承包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1.3.9永久占地包括:无。
1.1.3.10临时占地包括:无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砌体结构补强加固技术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1.4标准和规范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条件、标准及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合同附件及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合同协议书等其它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部施工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方案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申请报告类(洽商变更申请;材料品牌报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等)、其他类(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易损配件清单。)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事项发生前(后)七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叁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1.6.5现场图纸准备(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存)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事项发生前(后)七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项目现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现场负责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红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满足施工要求。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
1.11.3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或工程树立有误,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或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出,否则缺项或少记部分视为承包人认可工程量,不予计价。
1.13招标文件和/或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的错误
发包人无法保证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绝对准确性。
在本项目的招投标阶段,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后,发现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过质疑、答疑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如在答疑文件中予以回复的,按回复意见处理;发包人如无回复,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承包人可按基准日期已经生效的,或,已经颁布即将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自行调整,并将有关的成本、费用、利润、税金包含到投标报价中。如果承包人在中标之前未能修正,在合同履行阶段,由此产生的衍生错误及其对应的修正错误、衍生错误的成本、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错误的理解、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在本项目的履行阶段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承包人发现错误的,应立即向发包人书面报告,修正该错误的成本、费用、利润、税金。
投标文件和/或承包人提交的图纸的错误
无论是在本项目的招投标阶段,还是在履行阶段,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错误,或,履行阶段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错误,由承包人承担成本、费用、损失。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发包人书面同意。需要政府部门审查的,应由政府部门进行重新审查。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三天。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用电、用水接入点的相关事宜,施工用电、用水由承包人从接入点接至施工场地,承包人计量并承担费用。承包人负责协调施工用电、用水接驳的相关事宜,以及完成由接入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线路的架设及维护,其架设、维护、管理费用、各类损耗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用承包人应根据供水、供电单位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付。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停水停电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中第8.7.2条承担责任。
(2)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邻边建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4)发包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如承包人需提前进场进行施工准备,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完善上述条件。承包人为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长沙市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归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符合长沙市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归档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45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档资料和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档文件。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承包人没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影响到发包人竣工验收手续的正常办理时间的,延期30天以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元/天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相应顺延工程款支付时间;延期超过30天的,除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除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3.1.1承包人在开工前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好以下手续:办理本工程施工涉及的交通组织方案报批手续;本工程施工涉及的临时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临时围挡等手续。
3.1.2负责及时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施工道路开口、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排污许可)等合法手续。
3.1.3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本项目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
3.1.4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会议,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协调解决,并服从发包人及工程师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3.1.5需发包人负责的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好发包人。
3.1.6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的接电手续并承担所有接电费用。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所有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3.1.7已竣工工程未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
3.1.8因工程施工对已建工程(路基、路面、人行道、绿化工程等)造成损坏的,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的,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赔偿,并负责修复。
3.1.9在发包人具备在线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使用条件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执行在线项目管理,每天由专人对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信息进行及时采集登录,对当日完成任务进行录入,保证工程项目资源、进度信息及时、准确,以供项目管理决策分析,该信息仅作为项目管理信息使用,不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3.1.1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工程师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并予以及时书面回复。
3.1.11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所产生的费用和影响工期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1.1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天气、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材料设备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各种因素对施工费用和工期造成的影响,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
3.1.13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发包人和工程师复测:实施至土方、石方交界处,应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报送分界面坐标并进行复测确认。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交原地面及土石分界面的全套影像资料。
3.1.14承包人为本工程至少需配备1名专职资料员。
3.1.15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工作范围内所有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
3.1.16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工人工资,并保证工程款优先保障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项目涉及的工人工资。
3.1.17每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将上月经工人签名的工资清单(系复印件的须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或项目章确认)提交发包人备查,并作为下一期请款的前提条件。
3.1.18除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比例外,承包人不得以完成竣工验收或支付民工工资等不正当理由要求发包人多支付工程款或提前支付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
3.1.19若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信访、停工、媒体曝光等不良事件(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发包人有权将核实的拖欠的工人工资直接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直接发放给承包人欠薪主体,且后续工程款延期半年支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至区上访、维权的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至市政府或市级行政机关上访、维权的支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至省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上访、维权的支付15万元/次的违约金)。
3.1.20《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36号)与《关于落实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7]108号)文件,承包人应参照执行并作出承诺。
3.1.20承包人没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影响到发包人竣工验收手续的正常办理时间的,延期30天以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元/天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相应顺延工程款支付时间;延期超过30天的,除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1.21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职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2天,且施工状态下,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元/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及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项目经理,负责办理相关更换手续及承担费用,并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违约金,五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负责办理相关更换手续及承担费用,并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违约金。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擅自变更一次,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且承包人须负责办理更换手续及承担费用。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3000元/天的违约金,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更换通知之日起算。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进场后十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元/天/人的违约金,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之日起算。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请假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次/人的违约金,负责办理相关更换手续及承担费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200元/次的罚款,有5次及以上情况要求更换有相同资质的施工管理人员。
承包人人员的其他规定:承包人的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投标和报建备案时一致。发包人、工程师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又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从第二次起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更换人员或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直至符合要求,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专业工程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其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若为专业工程,则禁止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所有分包工程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及业主报审确认;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单位资质等级等报送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人备案。
(2)分包单位注册地区在湖南省外的企业,须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
(3)所有分包工程严禁再次分(转)包。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5.5由甲方另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如不由承包人安装,则承包人按设备的安装费总价(不含设备价)的3%向供货商收取总包配套费及服务费。
3.5.6由甲方另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如由承包人安装,则承包人按设备价的0.4%向供货商收取保管费。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担保方式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履约担保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8%;履约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80天内。银行保函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应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以上级别的银行,且出具的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4、监理人(按发包人与监理人员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根据委托合同确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初审认可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初审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的初审签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0)对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11)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确定和更换,以及现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更换向发包人提出建议。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的确认;
(2)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及造价增减的核实、审定;
(3)所有涉及工程款支付文件的审定、会签;
(4)非工程变更通知单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增减的核实、审定;
(5)向承包人发布开工令、全面的停工令、复工令;
(6)更换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
(7)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及损失分担的核实、审定;
(8)凡涉及免除和变更承包人合同规定义务和责任事项的会签。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监理人员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1)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建设质量行政监督机构及政府维护管理部门的要求。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规范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发包人或工程师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承包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如不及时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1000元/天,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确因设计图纸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须经过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工程师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单后承包人方可施工。
(3)承包人进场使用的材料(除辅材外),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品相等要求的原材料、设备及构配件进行采购,发包人、工程师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或假冒伪劣产品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且承包人须无条件清场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直至整改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累计五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次的违约金,以及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因承包人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累计五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的违约金,以及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所有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按要求报验,如经检验或(和)试验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累计五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工程实体质量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如经试验检测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随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相关检测,如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图纸、清单及规范要求,视为承包人违约,参照上述违约条款执行;交付使用后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原因造成同一渗漏区发生两次以上渗漏现象的,除按维修条款维修处理、赔偿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就每处渗漏点处以2000元违约金。
(6)工程具备隐蔽工程验收条件或达到中间工序验收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工序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由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签字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下一道工序的后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工程整改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7)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书面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承包人必须按程序施工。发包人、工程师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未按程序进行工序报验、隐蔽工程验收、进场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先用后检或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需返工的承包人须无条件返工或整改直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返工费用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累计五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需要质监部门和设计部门共同验收的部位,由承包人在验收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参加验收。
(10)本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达到国家现行文件要求的合格标准。上述质量验收标准承包人应釆取相应措施确保实现,若因承包人原因未一次性达标,承包人需保证通过整改达标且未影响工程交付时间;通过整改达标但影响工程交付时间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天的违约金。通过整改但仍未达标且影响工程交付时间,除支付违约金外,承包人还必须负责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和其他损失。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2.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在施工中承包人必须在每道工序完成自检合格后,报请发包人进行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否则,该工序无论质量合格与否,均视为不合格工序,由此造成返工、误工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工期不予延长。所安装设备的质量要求见采购需求。
5.2.3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若检查后发现需整改的事项,整改完毕后监理人应随时配合承包人进行检查,整改合格后再通知发包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不得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凡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承包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2.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除履行通用条款规定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在现场和周边的人员、车辆、设施、建筑安全。在确有必要的时间段和地方,承包人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保护措施。
(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施工及缺陷期全过程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索赔、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有事故责任方的,承包人在承担费用之后,可以向事故责任方索赔,但不影响承包人先行承担一切费用。
(4)承包人应对专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整个工程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做好治安防范,在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确保施工场地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员工的法治教育,施工现场不得发生任何治安或群体性事件,如有发生,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令下发前由承包人编制,并报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承包人必须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严格落实,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确保本工程施工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保证项目的要求,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现场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不符且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五次或以上,从第五次起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本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力作业等)进场施工前,承包人必须将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已购保险证明原件、特种作业证书等资料报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施工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3)承包人对施工安全负责。承包人应按规范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为员工提供安全防护工具、宣传栏、安全标识标牌等,并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负责施工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辨识、巡查与防护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工作。承包人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及未按规范要求侃戴安全帽、安全绳等,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到位,由此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
(4)承包人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等,使用吨位足够、检测合格的起吊设备进行材料吊运及其他相关施工,施工时应有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负责交通导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5)施工中使用的设备在国家规定年限内(包括塔吊、施工电梯等,按设备出厂日期计算),且不得使用组装设备,必须釆用原厂原配件,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于10天内无条件清退出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负责把塔吊、人货梯等设备基础凿除至不影响后续工程施工。
(6)承包人进场及安装后的设施设备必须按要求报验和验收。发包人、工程师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报验和验收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清场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直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必须按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名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发包人、工程师每发现一项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要求审批或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未按要求验收现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承包人除承担前述违约金外,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对一般性安全隐患进行防护和日常管理,应釆取有效防坠落措施、临边坑口的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设置足够的警示、标示标牌,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工程现场;用电按“一箱一机一闸”设置开关及漏电保护器等,如承包人未对一般性安全隐患釆取防护措施,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9)①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主管部门之约定。
②出现安全事故时,除按合同约定外,乙方应按事故大小责任违约支付投标报价的1%至5%。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满足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达到市级观摩标准,因观摩、评优等产生的一切增加费用均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增加。
6.1.6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一次性支付到位;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
(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4)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因承包人原因进度滞后15天且未调整进度计划并釆取赶工措施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0.3万元/天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进度滞后超过1个月且承包人未釆取有效的赶工措施的,承包人无法满足发包人工期计划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进场后十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进场后十五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进场后十五天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本合同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8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10天用书面形式现场交验给承包人。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法律规定的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工,每延期开工1天,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天违约金,延期开工超过1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1个月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延期开工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2)若承包人中途退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实结算,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3)承包人严格按约定的节点工期完成施工内容。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约定的节点工期每延期1天,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1个月支付该单项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延期超过6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本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4)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完成所有工程量,并在总工期控制节点日期前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资料。逾期竣工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每逾期1天,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万元违约金。逾期竣工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更换施工单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5)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因素对施工的影响,不得因为季节性雨雪等天气影响节点工期,异常恶劣的天气除外。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金额10%。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台风;
(2)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
(3)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等。
50年以上一遇的气候灾害,以国家气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7.9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4.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4.2.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无要求的按国家相应标准执行。
8.4.2.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所安装设备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8.4.2.3承包人需协助提供散装水泥、新型材料(如有)等材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发票等),如因承包人不及时履行此义务,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材料、设备用于施工前,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发包人和工程师共同取样封存送检。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在发包人代表指定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搬走并更换到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施工现场临时宿舍、文化福利用房、仓库、办公室、主要水、电、管线等一切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拆除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以下项目不适用变更:
1)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修复、更换及调整等。
2)验收时与中标时相比,若国家规范标准及各级有关标准有变化的,承包人应按新标准施工及执行办理验收手续,此项不视为变更。
3)中标方案存在部分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发包人对该项目的功能、品质要求,发包人未能及时发现,如果此可能性变为现实,那么,从中标方案/施工图修改至符合招标文件及发包人对该项目的功能、品质要求的那部分内容(包含设计及施工等),不属于变更,由此造成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当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时,结算时不予调整;当造成工程费用减少时,按实际情况予以扣减。
以下项目适用变更:
(1)发包人指示变更的;(2)因地质条件与地勘报告不符的;(3)依合同约定的国家及省市对规范或人工工资等做出政策性调整的;(4)主材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的;(5)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变化的。以上情况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关于政策调整:新出台的政策,不要求强制执行的,按本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不予调整;要求强制执行的,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执行,新政策实施前的仍保持不变。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以及工程费按实结算部分,按下款(2)中约定的规则调整。
4)按程序确定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格的依据,但除非合同各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变更价款不在进度款中支付,而应在竣工结算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随竣工结算款支付。
(2)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定额计价重新组价的规则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2025年《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25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25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25年《湖南省市政排水工程消耗量标准》;
2)湘建科函〔2025〕15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湘建科函〔2025〕15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通知;
3)材料价格《长沙建设造价》*开通会员可解锁*的预算价为基准价,《长沙建设造价》*开通会员可解锁*有相应材料预算价的,施工同期发生市场波动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市场波动的调整方式执行;《长沙建设造价》*开通会员可解锁*没有相应材料预算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取得的市场价格后提出材料单价,由发包人、代建人、监理人和造价人调查核实后签认。当材料单价难以确定或者各方存在争议时,由各方共同组织三家以上的材料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在满足功能需求和标准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本项目材料价格,并在使用后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4)优惠率按投标报价的优惠计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不可预见费)-暂估价)×100%。本合同中变更内容应当执行优惠率,但各方共同签认或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的材料价格除外。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14日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暂估价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的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确定如何使用。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参照湘建科函〔2025〕150号文,主材只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仅预制预应力管桩、钢材、商品砼、商品沥青砼、水泥、砂石、砖、砌块及稳定料)单项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3%以上部分进行调整,对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及园林景观工程(仅商品砂浆、铝材、玻璃、镀锌钢管、电线、电缆)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5%以上部分进行调整。人工指数为湘建价[2025]18号文《关于发布2025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湘建科函〔2025〕15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通知及配套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所明确标准,如施工期间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文件,文件生效以后的人工单价按新文件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如由于承包方未能按照经发包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延期施工期间因人工、主材涨价造成的造价增加由承包方承担,引起的造价减少按实扣减,因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期施工,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方可免除承包人责任。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包括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所含内容的所有费用。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价款包含的工作内容为招标文件中所含的全部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各种风险和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投标报价中已经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10%(不含不可预见费、专业工程暂估价)。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或按节点支付。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支付或按节点支付。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1)本项目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扣除不可预见费、专业工程暂估价)10%的工程预付款;办理竣工结算并经结算审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至结算审计金额的97%,扣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具体付款方式最终以合同为准。
(2)每笔款项须对应出具税务发票。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时间:合同生效、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与发包人支付的其它工程预付款等值的独立保函,自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支付其他工程预付款之时起至其它工程预付款全数扣回为止,且经发包人同意后20天内退还预付款保函。若承包人未按约提交保函的,发包人有权顺延或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内容除通用条款规定外,必须同步提供完善的工程技术资料(一式肆份)。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工程量产值表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齐全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完毕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手续。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5天内完成支付。
12.4.6支付分解表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设备验收
按采购需求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19〕243号)文件执行,若有新的政策性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除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金。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退场并按照发包人要求移交所有工程资料。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30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期间发生水电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工程结算审核由发包人依程序选定第三方咨询机构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审,最后由招标人确认后终审。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结算要求。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结算终审后1个月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付款申请单审批完成后1个月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10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保函,建安工程结算额的3%;
(2)3%的合同款;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剩余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无息支付至承包人指定收款账户。在移交本工程时,承包人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项目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的文明施工问题并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承包人除承担前述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的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甲方有权制止、并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违约金。对于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甲方可对乙方下发隐患限期整改单,乙方必须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存在的重大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停工整改,必要时按隐患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违约金;在整改期限内乙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违约金;对于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问题重复出现3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违约金(可以叠加),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单位进行处理;在隐患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对于甲方给予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乙方可要求复核。
(3)发包人在日常施工管理中发现承包人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不能达到项目进度、安全及质量要求的,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在7个日历天之内无条件对不合格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进行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天的违约金。
(4)承包人必须按设计、规范及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进行资料的编制、整理(甲指分包的资料由分包单位负责整理交总包,再由总包统一归总报送)。所有资料需与工程实体进度同步,发包人、工程师发现资料与实体进度不同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累计出现五次或以上,从第五次起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管理人员,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逾期整改的,按2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工程资料必须与实体相符,相关岗位人员须本人签字,严禁代签。发包人、工程师发现资料与实体不符或代签现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从第三次起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对自身企业文化的宣传,为发包人在外架和其他显眼位置制作及安装标识系统,具体费用在清单中单列或现场洽商。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现场进度、质量、文明施工等难以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委派具备能力的班组和人员进场施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且由承包人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8)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材料与设备的釆购,釆购之前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如有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组织材料设备进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无条件对材料设备进行退场处理,且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从第二次起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9)发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退场、运回施工现场内不合格或者发包人拒绝接收的产品设备并向发包人移交所有工程资料,自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即可另行委托第三方供货施工,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阻挠第三方,并应与发包人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如承包人认为退场对结算有重大影响的,应自行委托公证机关对工程进度进行公证。承包人拒不退场、清退施工现场产品、设备或提交工程资料的,应按照10000元/天支付场地占用费,施工场地内产品、设备等均视为承包人放弃所有权,发包人有权强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及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承包人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发包人的损失包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检测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申请费等以及因承包人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罚金等。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包括违约金、延期支付进度款、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承担方式。按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可直接在工程进度款中等额扣除。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法律规定及通用条款约定外,承包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相关保险由承包人自理,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8.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工程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等所有工程。具体内容以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为准。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乙方原因(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道路工程及其他配套项目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或其委托移交的管理部门等任何方式的通知4小时内回复,且24小时内(紧急情况下两小时内)到场维修。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承包人须承担所有费用及赔偿,维修项目以业主和其委托的施工人员共同签署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3%,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算起,质保期贰年满后30日内无质量问题付保修金余款(质量保修金不计付利息)。保修款返还时扣除保修期间发包人代维修费(由于承包人方不按合同约定来维修,发包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和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缺陷问题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目录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三、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保证金
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