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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青海川泽竞磋(服务)2025-099
项目名称: 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 数量: 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0日内完成。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设计资质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市政行业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并在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 政采云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评审,线上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 ********。 (3)磋商供应商解密和磋商报价时必须由e签宝注册人办理,磋商供应商须在固定电脑设备前登陆等待解密和磋商报价,磋商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超时,则视为无效投标。 (4)本项目采购公告同时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地 址: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57号新千国际广场东片区2号楼21层
联系方式: 1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祁女士
电 话: 177********
附件信息:
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定稿.docx
213.7K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 ||
| 行政区域 | 青海省 | 公告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48 |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政采云平台 | ||
| 预算金额 | ¥58.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祁女士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77******** | ||
| 采购单位 | 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 ||
| 采购单位地址 |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57号新千国际广场东片区2号楼21层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77******** | ||
特别提示:
1.该项目报名及网上投标需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操作,具体相关操作事宜请务必提前与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技术支持部门联系。
2.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审核电话:********)
3.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办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投标的相关手续,且具备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投标的能力。(技术咨询:王女士,联系电话:********)
4.为了给供应商提供更好的服务,已办理注册、获取“安全证书”、电子标书制作等业务的供应商,可加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官方网站
(***********)QQ群(156765251、235610913、295834281、437762380、809415646)进行技术支持及业务咨询。
5.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应尽早上传投标文件及数据文件。如果电子平台操作遇到困难,或因网上不能如期上传投标文件的,请提前在上班时间及时与技术支持部门联系。(技术支持部门联系人及电话:邹先生********)
(本提示不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川泽竞磋(服务)2025-099
采购项目名称: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
采购单位: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
目录
(本提示不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1
目录1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4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1
一、说明11
1.适用范围11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11
二、磋商文件说明11
4.磋商文件的构成11
5.磋商文件的质疑11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12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2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2
8.磋商报价及币种13
9.磋商保证金13
10.磋商有效期13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13
1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14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5
13.网上投标15
14.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15
15.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15
五、磋商过程16
16.磋商过程16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16
17.磋商小组16
18.磋商程序17
19.答疑的方式和情形19
20.评审办法20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22
2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22
22.成交通知22
八、授予合同22
23.签订合同23
九、磋商活动终止23
24.终止情形23
十、处罚24
25.处罚情形24
十一、其他24
第四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25
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62
附件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62
附件2:磋商函63
附件3: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64
附件4:基本情况一览表65
附件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66
附件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7
附件7:供应商承诺函68
附件8:供应商诚信承诺书69
附件09:资格证明材料70
附件10: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71
附件11: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72
附件1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73
附件1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74
附件14:磋商保证金证明75
附件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76
附件16:中小企业声明函77
附件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78
附件1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79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79
第六部分采购服务要求及技术参数81
1、投标说明81
2、报价说明81
3、重要指标81
4、商务要求81
5、服务要求:81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通过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青海川泽竞磋(服务)2025-099
项目名称: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
采购预算额度:*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采购需求:完成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工作,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供应商须具备设计资质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市政行业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并在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7、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供青海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通过政采云平台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政采云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评审,线上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
(3)磋商供应商解密和磋商报价时必须由e签宝注册人办理,磋商供应商须在固定电脑设备前登陆等待解密和磋商报价,磋商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超时,则视为无效投标。
(4)本项目采购公告同时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57号新千国际广场东片区2号楼21层
联系人:祁女士
联系电话:177********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容 | |
| 1 | 采购项目编号 | 青海川泽竞磋(服务)2025-099 |
| 2 | 采购项目名称 | 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 |
| 3 | 采购人 | 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采购代理机构 | 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5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6 | 评分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7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
| 8 | 最高限价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
| 9 | 项目分包个数 | 本项目不分包。 |
| 10 | 采购要求 | 完成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工作,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
| 11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1)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6、供应商须具备设计资质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市政行业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并在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7、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供青海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 |
| 12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元(大写:/)收款单位: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银行账号:63********000998缴费时间: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13 | 递交响应文件方式 | 线上递交:本项目在政采云平台(***********)上提交电子响应文件,逾期未完成提交的,将视为放弃此次投标活动。 |
| 14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北京时间) |
| 15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北京时间) |
| 16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政采云平台(***********) |
| 17 | 答疑澄清方式 | 线上答疑磋商小组根据投标情况确定答疑时间,答疑或澄清在政采云平台(***********)上进行,供应商可在政采云平台(***********)上的“我的澄清”界面了解答疑时间等信息。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项目评审时须在线了解开标信息,掌握答疑时间,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磋商小组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无法在政采云平台(***********)上答疑者,视同放弃答疑。 |
| 18 | 代理服务费收取 | 收取对象:成交人。收取金额:12000.00元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执行。 |
| 19 | 合同签订有效期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
| 20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叁份原件备案。 |
| 21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天 |
| 22 | 收款账号 | 代理服务费交至如下账号:收款单位: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银行账号:63********000998 |
| 23 | 其他事项 | 1、本次采购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电子版响应文件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政采云平台;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 ********。3、磋商供应商解密和磋商报价时必须由e签宝注册人办理,在固定电脑设备前登陆等待解密和磋商最终报价。 |
| 24 | 监督单位 | 单位名称:共和县财政局联系方式:******** |
| 25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成交公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情况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 1 个工作日。(2)知识产权:构成本采购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3)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送致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代理机构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人自行承担。(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内容与正文不符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采购依据相关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供应商:详见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样式)
(4)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日前,同时在发布本次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重要提示:潜在供应商自确认参加竞争性磋商起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随时关注《政采云》平台的消息提醒,及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查看该项目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的通知、变更、答疑等内容。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磋商报价及币种
8.l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完成本合同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服务费、人员工资、交通、通讯、设备、利润、税收、各阶段设计图的评审费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
8.3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磋商最后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9.磋商保证金
9.1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期前按采购预算额度的2%缴纳投标保证金。本次采购活动中未成交且供应商未发生违规行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退还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9.2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从供应商账户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9.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足额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0.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天。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内容):
(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2)磋商函
(3)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4)基本情况一览表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供应商承诺函
(8)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9)资格证明材料
(10)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1)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
(1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4)磋商保证金证明
(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6)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9)磋商最终报价表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1.1磋商响应文件编制格式为word系统签章保存后转换为pdf格式上传,格式须按磋商响应文件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制作,并按“政采云”平台要求上传。
12.1.2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扫描或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且要求正向放置。
12.1.3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1.4供应商应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因目录格式不准确、不能索引定位到内容、文件过大、未提交全部文件内容或文件内容错误、上传效果差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有可能判定为无效投标。
12.2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按照供应商须知11.1项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编制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上。
12.3供应商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或固定电话)。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网上投标
13.1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报价并上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13.2供应商应按包报价。
13.3开标时的“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由各供应商网上报价生成。
14.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若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约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供应商须知”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受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磋商过程
16.磋商过程
1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上组织磋商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为准。
16.2开标后,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上报价与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若拒绝接受,其投标无效。
16.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并对开标过程签字确认。
16.4开标后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文件;因供应商输入密码错误(10次输入机会)、未及时更新系统、未能按时完成解密、因填写,盖章不规范、导致无法解密、或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损坏无法正常打开的,将会被视为无效投标。
16.5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时,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价,则以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7.磋商小组
17.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8.磋商程序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由招标人和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核;符合性审查由招标人和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18.2.1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符合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之规定的;
(2)未按第11款(1)-(14)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3)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4)磋商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5)服务期、磋商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6)磋商项目的采购内容、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9)磋商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8.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在政采云平台(***********)以“评审问题澄清函”形式发布。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政采云平台(***********)上按规定时间作出响应。
18.4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服务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19.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19.1答疑方式:详见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答疑方式”。
19.2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9.3答疑期间,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
(4)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
(5)磋商小组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
21.4答疑结束后,磋商小组确定满足相关规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上按规定的时间(30分钟)填写最后报价。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最终报价,系统将不再进行最终评审。
19.5最终报价结束后,由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上开启报价签字,各供应商签字完毕后可方退出政采云平台(***********)。
20.评审办法
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技术服务方案、业绩及人员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情况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20.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
| 类别 | 评分项目 | 满分分值 | 评分标准 |
| 投标报价(10分) | 投标报价 | 10 | 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终报价的最低价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注: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投标报价得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
| 商务评价(16分) | 类似业绩 | 10 | 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供应商每完成1项类似业绩得2分(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最高得10分。须提供成交通知书及合同的扫描或复印件,合同需包含合同首页、合同内容及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 |
|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 | 4 | (1)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2)*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拟派项目负责人每承担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的得1分,最高2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 |
| 团队人员 | 2 | 其他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中需包含给水排水、道路、结构等专业及造价人员,每提供一人得0.5分,满分2分。须提供注册证书、社保等材料(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劳动合同)。 | |
| 技术部分(64分) | 设计方案 | 24 | 供应商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内容须包括:①设计方案的指导思想和目标;②设计方案的整体理解及分析;③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④设计方案的清晰、完善性和针对性;⑤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可行性。⑥工程过程中的全过程跟踪设计服务。 内容完全满足以上要求且专门针对本项目的得24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4 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扣2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设计进度安排 | 20 | 供应商制定详细的设计进度安排,设计进度安排包括:①设计进度安排科学;②设计进度安排计划完善;③设计各服务阶段划分明确;④设计服务期控制点设置合理;⑤有可靠的设计服务进度控制措施。内容完全满足以上要求且专门针对本项目的得 2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4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 2 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 设计质量保障措施 | 20 | 供应商制定详细的设计质量保障措施,设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①设计质量目标分析;②设计合理化建议;③设计质量控制体系健全;④有可靠的设计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完全满足以上要求且专门针对本项目的得2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5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2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 售后服务(10分) | 售后服务 | 10 | 针对该项目须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措施及相关承诺,能够保障采购单位后期需求。包含:①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②售后服务内容和流程;③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和质量④售后服务方式;⑤售后服务承诺。提供的售后服务完善,能够充分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售后服务的得1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2分;方案中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注:方案中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提供的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行业政策;或方案内容生搬硬造、套用其他方案、凭空捏造、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情况。 | |||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2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1.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1.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2.成交通知
22.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2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3.签订合同
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备案。
2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3.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3.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3.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3.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磋商活动终止
24.终止情形
24.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5.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5.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5.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5.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5.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5.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5.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5.9不同供应商的IP地址,Mac地址一致的。
25.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其他
1、收取对象:成交人。
2、收取金额:12000.00元
3、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川泽竞磋(服务)2025-099
采购合同编号:QHCZ(服务)-2025-099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盖章)
成交供应商(乙方):(盖章)
磋商日期: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
4.建筑功能:、、等。
5.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成交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工程和设计
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发包人要求
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监理人
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发包人的指示
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项目负责人
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设计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设计范围
5.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设计文件要求
5.4.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开始设计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完成设计
6.6.1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6.2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6提前完成设计
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设计
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设计文件
8.1设计文件接收
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设计责任与保险
9.1工作质量责任
9.1.1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设计责任主体
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设计责任保险
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施工期间配合
10.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合理化建议
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中期支付
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发包人违约
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保密
保密期限:。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发包人其他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设计人其他义务:。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设计人人员
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联合体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合同解除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
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
17.争议解决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设计进度表
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1、本工程设计范围:
......
2、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初步设计阶段
......
2.施工图设计阶段
......
3.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
| 2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 |||
| 3 | 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 |||
| 4 |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 |||
| 5 | ..........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 13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初步设计文件 | 天 |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天 | ||
| 3 | ....... | ......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 项目主管 | ||||
| 其他人员 | ||||
| 二、项目组成员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副负责人 | ||||
| 道路专业负责人 | ||||
| 结构专业负责人 | ||||
| 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 | ||||
| ....... | ||||
| ...... | ||||
附件5:设计进度表
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磋商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川泽竞磋(服务)2025-099
采购项目名称: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设计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2:磋商函
磋商函
致: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
2、磋商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
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3: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名称 | 磋商首次报价(元) | 服务期限 | 备注 |
| 大写: | |||
| 小写: |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磋商报价”为完成本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完成本合同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服务费、人员工资、交通、通讯、设备、利润、税收、各阶段设计图的评审费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3.“服务期限”是指服务的具体时间。
4.磋商首次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否则磋商无效。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基本情况一览表
基本情况一览表
| 供应商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方式(针对本项目)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发表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 营业执照号 | ||||||
| 注册资金 | ||||||
| 员工总人数 | ||||||
| 其中 | ||||||
| 相关荣誉证书 | (附相关证书) | |||||
| 备注 |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年龄: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授权期限必须满足磋商有效期的要求)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职务: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7:供应商承诺函
供应商承诺函
致: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年月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采购项目服务要求的所有服务,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服务质量、数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完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全接受。
4、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8: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致: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竞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参加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应标,不虚列业绩。
三、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结果。
四、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产品、以次充好。
五、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名(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物品。
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
本承诺是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09: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供应商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磋商文件规定的有关资质证书、许可证书、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如果是非法人资格的供应商,须提供身份证明。
附件10: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按照磋商文件第2.2款(1)中第<2>条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2024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附件11: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设计工程概况;
二、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三、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
四、设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设计说明和设计方案;
六、拟投入的设计人员;
七、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
八、设计安全保证措施;
九、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对本工程设计的合理化建议。
附件1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供应商应按不低于采购项目要求,针对该项目的实施,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时间、实施方式、项目进度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承诺。
附件1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致: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特此声明。
若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磋商活动,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截图,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前10天内。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4:磋商保证金证明
磋商保证金证明
致: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为(项目名称)项目(采购编号为:)递交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已于年月日以基本户转账/保函方式汇入你方账户。
附件:保证金交款证明或保函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汇入至我方账户(同递交保证金账户)。若因提供内容不全、错误等原因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根据供应商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具体以评分表为准。
附件16: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致: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3)标的名称为项目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致: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人。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若无此项内容,可不提供此函。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19:磋商最终报价表
磋商最终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名称 | 磋商首次报价(元) | 调整因素 | 磋商最终报价(元) | 服务期限 | 备注 |
| 小写:大写: | 小写:大写: | ||||
| 最终确定的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优惠条件): | |||||
注:最终报价表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不与响应文件同时上传。由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填写最终报价表并签字、盖章,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进行提交。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六部分采购服务要求及技术参数
1、投标说明
1.1供应商必须对招标文件采购一览表中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1.2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包括服务费、人员工资、交通、通讯、设备、利润、税收、各阶段设计图的评审费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若投标报价不能完全包括上述内容,该投标将被认为非实质性响应。
2、报价说明
本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为招标最高限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此额度。否则,投标无效。
3、重要指标
3.1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中列出了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低指标,供应商必须对技术参数进行实质性响应。
4、商务要求
4.1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
4.2服务地点:海南州共和县;
5、服务要求:
完成共和县城北区城镇排水工程(二期)施工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