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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简要情况说明: 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将于近期就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招标文件意见征询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询编号: SZFC2024T-GK-015
二、征求意见范围: 1、技术规范和相关采购要求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条款; 2、是否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歧视性; 4、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三、征求意见递交及接收:
1、意见递交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00
2、意见递交方式: 将书面意见送至浙江省直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1号),同时将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qq.com。
3、意见接收机构: 浙江省直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4、联系人: 田康迪
5、联系电话: 178********
6、联系邮箱: ********@qq.com
四、合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针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需明确有意见的采购文件内容所在页次和行数,并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2、潜在供应商须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方式; 3、有关专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须有本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等通讯方式,同时还应提供本人与该项目相关的专业证书复印件(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或职称证书、工作证明等); 4、对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的,将不予接受。
五、注意事项: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附件信息:
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docx (201.7 KB)
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docx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项目编号:SZFC2025T-GK-015
采购人: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直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月日14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ZFC2025T-GK-015
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00
最高限价(元):********.00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投标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5年月日14:00,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月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
开标时间:2025年月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联合体由牵头单位提交投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和*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毛竹山102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贾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曹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30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省直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1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田康迪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78********
质疑联系人:余昭
质疑联系方式:********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联系人:匡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
政策咨询:何一平、冯华,********、********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天谷CA********。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1 | 报价要求 | 1.投标限价: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投标单价不得超过12元/片、烫印膜投标单价不得超过17元/㎡。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2.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3.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情形:①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50%的;②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的;③评审小组或采购人代表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备注:发生第①、②种情形,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的,投标(响应)无效;发生第③种情形,评审小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30分钟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
| 2 | 转包与分包 | 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 3 |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1。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
|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提供。 | ||
| 4 |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 不组织。 |
| 5 | 方案讲解演示 | 不组织。 |
| 6 | 样品提供 | ☐A不要求提供。B要求提供,(1)样品:详见“第三部分 样品要求”;(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第三部分 样品要求”;(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5)提供样品的时间:投标截止前;地点: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1号;联系人:田康迪,联系电话:178********。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请保证递交样品完全密封并在外封面贴上标签。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6)本项目样品不予退还。(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
| 7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
| 8 | 信用查询 |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本项目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2)截止时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年内;3)查询记录和证据的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以网页截图等方式留存。4)使用规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5)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 9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一、说明1、采购标的: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2、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投标文件中须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价格扣除。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5、监狱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二、针对本项目的相关规定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享受价格扣除。 |
| 10 | 联合体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的,联合体的主办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分别提供联合体的主办单位及成员单位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协议。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盖章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协议应当指定主办单位,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各成员方,具体负责参与项目采购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协议中应当载明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以联合体各方分工提供相关打分材料,所有材料的真实及有效性均由牵头人负责。4.投标文件的报价表中应列明联合体各成员方的各自承担的内容及对应报价。5.投标文件盖章事宜,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由主办单位盖章,也可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盖章。联合体成交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联合体主办单位缴纳。6.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联合体主办单位或成员单位中某一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联合体主办单位或成员单位中某一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责任的,视为联合体协议不成立,该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将被作无效处理。 |
| 11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
| 12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杭州市财政局与省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共同出台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详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相关事项通知》,或登录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模块,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 |
| 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
| 13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 如认为需要,投标人可以选择递交备份投标文件,以U盘形式存储,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被拒收。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1号。备份投标文件签收人员联系电话:田康迪 178********。特别说明: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收件,投标人自行承担邮寄风险。 |
| 14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 15 |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详见“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 16 | 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按各有效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排名前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将有权选择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或由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 17 | 评标结果公示 | 评标结果公示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 |
| 18 | 代理服务费 |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货物类收费标准的30%收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2.代理服务费支付:缴纳形式:转账/电汇收款单位(户名):浙江省直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银行账号:33********58480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采购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机构。
2.3“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6“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
2.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产品采购项目中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3.2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
3.2.2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3.3.2.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3.2.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享受价格扣除。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3.4.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
3.4.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2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3.5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杭州市财政局与省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共同出台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详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相关事项通知》,或登录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模块,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4.询问、质疑、投诉
4.1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2供应商质疑
4.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2.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不予受理:
4.2.2.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2.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
4.2.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2.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2.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2.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2.3.4事实依据;
4.2.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2.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4.2.4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4.2.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3供应商投诉
4.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3.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3.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3.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招标公告;
5.1.2投标人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标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
6.2采购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7.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1.1.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1.2商务技术文件:
11.2.1投标函;
11.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联合协议;
11.2.4分包意向协议;
11.2.5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6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7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3报价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1.3.2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12.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2.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备份投标文件
15.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开标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4.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开标
18.1采购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9、资格审查
19.1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19.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4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5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六、定标
22.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将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3.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未中标情况说明、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4.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合同的签订
25.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合同公告。
25.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26.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7.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7.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7.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7.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7.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7.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8.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29.验收
29.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9.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9.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29.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
| 产品规格 | 单价最高限价 | 参考数量 | 采购期限 |
|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480mm*140mm | 12元/片 | 约270万片 | 1年 |
| 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305mm*150mm、305mm*230mm | 17元/㎡ | 约28万㎡ |
本次采购数量为预估数值,具体采购量以实际采购为准,年总采购金额约为含税总价3700万元。
本项目产品含: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大型新能源汽车前号牌、大型新能源汽车后号牌及烫印膜包装、运输、装卸及损耗等一切费用。
▲本次采购的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与新能源汽车号牌用烫印膜须相匹配。
二、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
(一)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的具体要求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是指将反光膜定位贴在基材(氧化铝材料)上后按规定尺寸落料的产品。
1、中标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产能需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号牌的制作和需求。
2、中标人必须要有半成品安全生产措施(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新能源汽车号牌原材料不外流,承诺专供产品不售卖给其它机构与个人。
3、中标人在以往产品生产和供应过程中需有较好的信誉和无违法行为。
(二)规格、包装要求
1、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规格和包装要求如下:
| 产品名称 | 颜色 | 型号 | 尺寸 | 备注 |
|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 | 渐变绿 | XHP | 外廓尺寸480mm*140mm | 用于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 |
| 黄绿双拼 | DHP-1 | 用于大型新能源汽车前号牌 | ||
| 黄绿双拼 | DHP-2 | 用于大型新能源汽车后号牌 |
2、每个包装50片,每片之间应用离型纸(硅油纸)分隔,整包装可采用防潮纸箱,箱内应有检验合格证及装箱单,每一个箱体须表明类型及适用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类型、数量、包装箱外尺寸、总质量、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出厂日期。
(三)样品送交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大型、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各1片,以及成品号牌式样(字体上已烫印)的大型、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各2副。
▲2、投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样品,若所供样品严重偏离采购人的需求,如样品数量不足或未提供样品的,将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3、提供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新能源反光膜、相匹配的烫印膜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将作为技术评分标准的依据,投标人应保证送检样品与投标样品各项参数趋于同等水平。
4、实物样品外须用不干胶明确所投项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供应商名称。
5、中标的样品由采购人予以封存;若未中标,所提供样品概不退还。
三、新能源汽车号牌用烫印膜
(一)包装、标志和储存
1、包装
每卷烫印膜用塑料袋包装后放在包装箱内,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保证烫印膜在运输、贮存中免受刻划或其他损伤,并符合防潮、防尘的要求。
2、标志
外包装箱内应有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说明适合的烫印温度、烫印压力、烫印速度以及适用的反光膜类型。
3、储存环境
烫印膜应贮存在通风良好的室内,无阳光直射,不可受压,存储环境温度-10°~+30℃,相对湿度10%~80%。
(二)新能源汽车号牌用烫印膜技术要求
1、分类和型号1)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以下简称烫印膜)按光泽可分为亮光型和亚光型。
▲本项目烫印膜要求亚光型。
2)烫印膜的型号由生产企业编码、光泽分类编码、颜色编码组成。2、一般要求1)外观烫印膜涂层和颜色应均匀,无斑点、划痕和皱纹等缺陷,砂眼数量应不超过3个/㎡。2)成卷要求
(1)烫印膜成品应为成卷形式。成卷的烫印膜应均匀、平整、紧密地被缠绕在刚性卷轴上。卷的两端面应平整,不应有任何参差不齐的边缘、变形、缺损或夹杂其他无关材料等缺陷。
(2)整卷烫印膜在宽度方向不能拼接,在长度方向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且成卷的两端面应可明显看到拼接处,并在长度方向至少留有0.5m富余量。
(3)每卷烫印膜应有以下卷标:
a)在卷轴内标识产品型号、符合标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适用的反光膜类型等;
b)在放卷端标识烫印面、走卷方向。
3、基材特性1、纵向热收缩率:纵向热收缩率应不大于5%。2、抗拉性能:按规定的方法试验,烫印膜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50N/25mm。
3、转印特性
烫印膜应具有良好的转印抗粘连性。转印过程中,烫印膜的基材与转印到号牌的涂层之间应能自行脱离。烫印应一次成型,无粘连或者断线、切边毛刺等现象。转移到号牌表面的印迹边缘应整齐,印迹固化后不可再熔。
4、印迹特性(1)外观:经烫印后转移到号牌表面的字符、边框印迹边缘应整齐无毛刺,印迹表面颜色应均匀,不应有明显的起皮、翘边、皱纹、颗粒杂质、漏印等缺陷。(2)附着性能:采用胶粘带剥离方法试验后,印迹不应有脱落、翘边现象。
(3)耐磨性能:印迹耐磨性应大于等于70%。
(4)色度性能:印迹色度应符合PANTONE标准色卡,黑:ProcessBlackC;红:485C;蓝:ReflexBlueC;绿:354C;白:基色。在D65光源照射下的色品坐标与标准色卡的色差应不超过8.0NBS。
(5)耐温度性能:在-40℃~+60℃的环境中,印迹不得有开裂、剥落、龟裂或者翘曲现象。(6)抗弯曲性能:在受到外力弯曲时,印迹不应有裂缝、剥落、层间分离等损坏现象。(7)抗冲击性能:在受到外力冲击时,以冲击点为圆心,半径为6mm的圆形区域以外,印迹不得出现裂缝、层间脱离等现象。(8)抗溶剂性能:在溶剂浸蚀试验后,印迹不得出现褪色、变色、掉色、软化、皱纹、起泡、开裂、起层、卷边或被溶解的痕迹。(9)耐盐水腐蚀性能:在盐水腐蚀试验后,印迹不得出现褪色、变色、掉色、软化、皱纹、起泡、开裂、起层、卷边或被浸蚀的痕迹。(10)耐侯性能:在耐侯性能试验后,印迹表面无明显的褪色、变色、掉色、软化、皱纹、起泡、开裂、起层、卷边或被浸蚀的痕迹。(11)抗风沙性能:在风沙试验后,印迹表面不应有破损、凹陷、剥落、掉色、露底等缺陷。
四、其他技术要求
1、烫印膜的物理性能要求:
投标产品中烫印膜的物理性能应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GA/T1083-2013)规定的要求。供应商应能提供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样品应为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供应商应保证送检样品与投标样品一致。
2、反光膜的物理性能要求:
投标产品中反光膜的物理性能应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GA666-2018)规定的要求。供应商应能提供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样品应为渐变绿反光膜和黄绿双拼反光膜。供应商应保证送检样品与投标样品一致。
3、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的基材要求:
(1)金属材料号牌基材应满足:
a)金属材料号牌基材应使用铝质材料,并符合GB/T3880.1的规定。铝含量应不小于99.60%;
b)铝质材料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T3880.2的规定,其中抗拉强度80MPa~120MPa,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不小于60MPa,试样原始标距为50mm时的断后伸长率不小于6%;
c)铝质材料至少有一面经过氧化处理,氧化层的厚度5μm~8μm;
d)新能源汽车号牌使用的铝质材料厚度不小于1.0mm。
(2)功能需求:
a)氧化铝卷正反面光滑平整,表面无凸起和凹陷,侧面无折边及损伤,整铝卷表面应无油污、灰尘、铝粉、锈蚀;
b)氧化铝尺寸应满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制作新能源汽车号牌要求。
(3)供应商应提供所用氧化铝合格的试验报告。
4、号牌质量担保要求:
▲供应商应承诺中标后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中机动车号牌反光膜的要求提供号牌质量担保。号牌质量担保年限应不小于5年。因反光膜本身质量而导致采购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或号牌在质量担保期内发生批量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供应商应明确赔付方法。
五、质保及服务要求
5.1所供产品须是在质保期及采购人正常使用期限内的产品并符合采购单位的采购要求,与中标样品各项参数达同等水平。保证所供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害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发生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采购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中标方承担。
5.2履约保证金及质保期: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保险公司等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质保期为自供货起至合同期限截止后五年。
5.3中标人所供产品的外观和内在质量都应无任何问题,与所投样品基本一致。
5.3.1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采购人生产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也视同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在验收或日常抽检中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拒收或要求中标人退回更换瑕疵产品,直至符合标准为止。
5.3.2当中标人所供产品出现批次质量问题(单次供货量瑕疵产品达到2%及以上,视为产品出现批次质量问题),根据如下情况处理:
第一次由中标人退回更换瑕疵产品,同时承担该批瑕疵产品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成本、运输费用、仓储、生产成本等),采购人有权追究由此造成采购人的损失。
第二次出现产品出现批次质量问题除按第一次情形处理外,按该批瑕疵产品结算价的10%缴纳违约金,采购人有权将违约金在结算货款时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三次出现产品出现批次质量问题除按第一次情形处理外,按该批瑕疵产品结算价的30%缴纳违约金,采购人有权将违约金在结算货款时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和书面说明。正常供货后仍出现批次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
5.3.3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中标人负责“三包”,相应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当瑕疵产品累计达到中标人所属合同期内已供货产品数量的2%时,中标人除负责“三包”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瑕疵产品总价值(价值按相应供货合同单价计算)为基数以30%计价作为违约金,并在10个工作日内缴纳至采购人指定账户。若还处于合同履行期,采购人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立即终止仍在履行的合同,将相关库存物资由中标人负责运回,该批次货款已支付的部分由中标人退回。
5.3.4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从库存中抽取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立即终止合同,取消中标人供货资格,并将库存物资由中标人运回,货款已支付的部分由中标人退回。
5.4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中标人应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响应服务支持,如发生问题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电话后2小时内明确答复,24小时内派员赶赴现场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5.5中标期内单价不变。
六、供货时间
供货时间:中标人需在接到供货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含节假日)制作完成,分批次交货。
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采购期限:至签订合同起一年。
七、验收方式
7.1验收分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两部分进行。
7.1.1数量验收依照中标人提供的发货清单(装箱单)、合同双方约定时间,共同核实到货数量。
7.1.2货物的存放仓库由采购人负责协商解决,但中标人应预先提出货物存放保管要求。
7.1.3中标人应派员在所供货物到场时进行货物验收。若发现任何损坏、缺失及至质量问题,中标人应负责更换,并妥善处理直至采购人满意。此工作所发生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1.4质量验收以样品和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制造及验收规范为验收依据。验收时发现与投报产品质量、规格参数不符或质量不合格时,一切责任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所供货物如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采购人需求,采购人有权拒收或退回。如拒收或退回累计次数达到3次的,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7.1.5产品验收将由采购人、中标人联合进行,产品验收合格后交采购人保管使用。验收的产品,在质保期内的实际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的,一切责任由中标方负责。
八、付款方式:
已交付的货物经采购人确认于每月进行一次性核实结算,中标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核合格后30日内支付。中标人未开具相应发票的,采购人有权暂不予以支付,中标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九、其他要求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与安全法律法规,遵循采购人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和规章。
2、要求服务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涉及到的用户的数据、文件等任何资料进行保密。因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泄密等问题由中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如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确凿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转包或分包情况的,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中标人的供货资格,并向其追究采购人的相应损失。
备注:若投标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的,则以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公司之间的授权生产或者委托生产,不属于本招标公告内的“转包、分包”行为。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评分项目 | 评分要点及分值 | 说明 | 属性 |
| 价格分30分 | 半成品报价(26分) |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的全部有效投标人的投标单价的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此为基础,投标人价格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26。 | 客观分 |
| 烫印膜报价(4分) |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的全部有效投标人的投标单价的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此为基础,投标人价格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4。 | 客观分 | |
| 商务资信分8分 | 投标人综合实力(0-3分) | 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提供齐全或证书未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分。 | 客观分 |
| 场地要求(0-2分) | 投标人有生产厂房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备注:有效证明材料指投标人房屋产权证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 客观分 | |
| 经验业绩(0-3分) | 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与国内公安交管部门或经机动车号牌监管系统备案的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有签订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反光膜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1个合同及相应的供货发票,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及相对应的供货发票得1分,最多得3分。(0-3分)备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年度合同视为1个业绩,不重复得分。 | 客观分 | |
| 技术分(62分) | 产品的性能及技术性能指标要求(0-12分) | 投标产品的基本功能、技术指标与需求的吻合程度,全部满足的得12分(包括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详细配置、主要技术参数、氧化铝等,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非关键性指标偏离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0-12分) | 客观分 |
| 人员及设备情况(0-6分) | 1.投标人人员配置情况,投入本项目在职人员具有机械工程、自动化工程、化学工程、材料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光学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每有一位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及投标人近三个月内为其缴纳的任意一月社保证明扫描件并加盖公章。(0-3分) | 客观分 | |
| 2.生产企业现有设备(品牌、产地、规格、用途及相应详细说明,且须提供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或银行支付凭证的复印件)情况。(0-3分)备注:所提供的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银行支付凭证须在本项目公告发布日之前;如是以授权代理商形式参与投标的,提供代理品牌所属单位的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银行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 主观分 | ||
| 检测报告(0-9分) | 1.反光膜检测:根据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检测项目(具体以实际检测报告项目为准)进行打分,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得4分,未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或有任意一项不合格的不得分。 | 客观分 | |
| 2.烫印膜检测:根据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检测项目(具体以实际检测报告项目为准)进行打分,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得3分,未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或有任意一项不合格的不得分。 | 客观分 | ||
| 3.氧化铝: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试验报告,全部项目合格的得2分。未提供检测报告或有任意一项不合格的不得分。 | 客观分 | ||
| 投标样品(0-15分) | 1.根据投标样品的规格、尺寸符合性情况进行打分(评分范围:5,4,3,2,1,0)。 | 主观分 | |
| 2.根据投标样品的外观、色差符合性情况进行打分(评分范围:5,4,3,2,1,0)。 | |||
| 3.根据投标样品的烫印膜粘附性能情况进行打分(评分范围:5,4,3,2,1,0)。 | |||
| 质保期 (0-3分) | 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质保期每延长一年加1分,最多加3分,延长不足一年的不计入加分。 | 客观分 | |
| 供货方案(0-3分) | 根据提供的应急预案、产品供货、验收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情况进行打分(0-3分)。 | 主观分 | |
| 运输车辆(0-2分) | 因安全保密考虑,投标人服务本项目需具有固定车辆及固定运输人员配备,车辆须为投标人自有车辆或固定租赁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扫描件或车辆租赁及机动车行驶证扫描件,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均不得为自然人),满足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客观分 | |
| 售后服务情况(0-9分) | 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极具完整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情况进行打分(0-3分)。 | 主观分 | |
| 具备售后服务热线,投标产品的配件、附件、备品备件的准备和保障措施情况。(0-3分) | 主观分 | ||
| 投标人提供的售后维护机构和人员等情况,提供服务的响应时间、速度等方式,以及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能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0-3分) | 主观分 | ||
| 优惠承诺(0-3分) | 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和承诺情况,及其可实现程度等。(0-3分) | 主观分 |
备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标准
2.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评标程序
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3.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汇总商务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4报价评审。
3.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4.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4.2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无效。
3.4.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3.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5排序与推荐。评标委员会按各有效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将有权选择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或由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该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1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4.2.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2.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4.2.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2.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4.2.6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4.2.7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2.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2.9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2.1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
4.2.11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4.2.12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2.13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4.2.14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4.不同投标人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4.2.15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6.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7.1未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2已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7.1-7.4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甲方: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关于【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公开招标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货物、数量
本合同项下包含的货物及价格清单如下表: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单价 |
| 1 | ||||
| 2 |
注:1、本次合同具体采购数量以实际采购为准,年总采购金额约****万元。
2、以上商品总价包含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甲方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3、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是等额正规的货物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4、乙方须提供完善的安全保密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资料,确保生产产品不外流。
5、受政策影响采购数量可能浮定。
6、最终以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二、项目期限:2025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
三、履约保证金以及质保期
3.1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形式:汇票或转账支票),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保险公司等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
3.2质保期为合同期限截止后*年。
3.3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三包”,相应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质量、技术以及售后服务要求
4.1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甲方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也视同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在验收或日常抽检中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退回更换瑕疵产品,直至符合标准为止。
4.1.1当乙方所供产品出现批次质量问题(单次供货量瑕疵产品达到2%及以上,视为产品出现批次质量问题),根据如下情况处理:
第一次由乙方退回更换瑕疵产品,同时承担该批瑕疵产品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成本、运输费用、仓储、生产成本等),甲方有权追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次出现产品出现批次质量问题除按第一次情形处理外,按该批瑕疵产品结算价的10%缴纳违约金,甲方有权将违约金在结算货款时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三次出现产品出现批次质量问题除按第一次情形处理外,按该批瑕疵产品结算价的30%缴纳违约金,甲方有权将违约金在结算货款时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与乙方提前终止合同。
4.2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乙方应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响应服务支持,如发生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电话后2小时内明确答复,24小时内派员赶赴现场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3中标期内单价不变。
4.4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4.4.1按照运输、贮存要求,有适当的包装,以防止产品损伤,包装箱内应有使用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装箱单等。
4.4.2产品在运输时,要注意防止淋雨、受潮,捆扎牢固。
4.4.3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防雨的场所。
4.5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从库存中抽取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立即终止合同,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将库存物资由乙方运回,货款已支付的部分由乙方退回。
五、供货要求
5.1供货时间:中标人需在接到供货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含节假日)制作完成,分批次交货。
5.2供货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供货车辆需专车专送,中途货物不得中转。
5.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无任何抵押、查封等权属瑕疵,且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乙方应制定应急方案,确保正常供货。
5.4如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甲方将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乙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尽可能地对乙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验收方式
验收方式分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两部分进行。
6.1数量验收依照乙方提供的发货清单(装箱单)、合同双方约定时间,共同核实到货数量。
6.2货物的存放仓库由甲方负责协商解决,但乙方应预先提出货物存放保管要求。
6.3乙方应派员在所供货物到场时进行货物验收。若发现任何损坏及至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并妥善处理直至甲方满意,同时交货期不顺延,由此导致逾期交付的,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要求执行。此工作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4质量验收以样品和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制造及验收规范为验收依据。验收时发现与投报产品质量、规格参数不符或质量不合格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所供货物如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甲方需求,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如拒收或退回累计次数达到3次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6.5产品验收将由甲方、乙方联合进行,产品验收合格后交甲方保管使用。
6.6经过质量验收的产品,在质保期内的实际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七、付款方式
已交付的货物经甲方确认于每月进行一次性核实结算,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核合格后30日内支付。乙方未开具相应发票的,甲方有权暂不予以支付,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保密条款
8.1本合同所有文档及本合同项目所接触的双方资料,未经对方授权代表书面许可,不得向与合同无关的其他方泄漏任何技术文件或与合同有关的数据,双方须严守资料中所涉秘密、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转借、复印。
8.2任何一方发现另一方的保密事项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造成的泄失密事件,须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8.3本项目保密期限为永久。
九、违约责任
9.1.乙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将本项目进行转包、分包,一经发现本项目存在转包、分包情况,将立即终止合同,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将库存物资由乙方运回,货款已支付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2乙方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供货,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应比例交纳违约金:延误30个自然日(含)以内,每天支付当期应交付产品的合计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9.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若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免除乙方迟延履行的赔偿责任,并同意相应顺延交货时间;否则按照乙方迟延交付处理)。延期应通过双方认可的信函方式确认。经甲方确认可延期的交货和提供服务可不作为乙方的履约延误,可免交违约金。
9.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
9.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如甲方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
十、不可抗力
10.1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0.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甲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十一、争端的解决
11.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个自然日还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3胜诉方因主张权利引起的合理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十二、合同生效
12.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13.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应及时答复和解决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问题,并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
13.2双方的单位地址、邮编、开户行及帐号、项目负责人、电话等若有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3.3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中没有详细说明的,以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文字为中文。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投标人营业执照……………………………………………………………(页码)
(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页码)
一、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联合协议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联合体其中一方成员名称)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联合体其中一方成员名称)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四、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年月日
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或承接,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无)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1)投标函…………………………………………………………………………(页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页码)
(3)符合性审查资料………………………………………………………………(页码)
(4)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页码)
(5)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
(6)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
一、投标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天(不少于90天),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格文件:
2.1.1承诺函;
2.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2.1.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
2.2商务技术文件:
2.2.1投标函;
2.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2.2.3联合协议(如果有);
2.2.4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2.2.5符合性审查资料;
2.2.6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2.2.7商务技术偏离表;
2.2.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2.3报价文件
2.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2.3.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3、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4.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4.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手机:),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此告知。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签发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手机:),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此告知。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
身份证件扫描件:
| 正面:反面: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三、符合性审查资料
| 序号 | 实质性要求 | 需要提供的符合性审查资料 | 投标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
| 1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2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如有)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如有) | 见投标文件第页 |
| 3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4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 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相应的材料或承诺函(“▲”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招标文件无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无需提供)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提供资料)
五、商务技术偏离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投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偏离说明 |
| 1 | |||
| 2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六、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页码)
(2)分项报价表……………………………………………………………………(页码)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序号 | 报价内容 |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元/片) | 新能源汽车号牌用烫印膜(元/㎡) |
| 1 |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 |
注: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不得自行更改。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2、分项报价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分项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 序号 | 项目内容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 | 单位 | 单价 |
| 其他 | ||||||
注: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不得自行更改,报价内容未涉及部分以“/”填入。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
附件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附件2: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4: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投标人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
日期:年月日
附: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印模)投标单位“XX专用章”(印模)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项目编号:SZFC2025T-GK-015
采购人: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直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月日14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ZFC2025T-GK-015
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00
最高限价(元):********.00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投标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5年月日14:00,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月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
开标时间:2025年月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联合体由牵头单位提交投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和*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毛竹山102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贾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曹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30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省直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1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田康迪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78********
质疑联系人:余昭
质疑联系方式:********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联系人:匡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
政策咨询:何一平、冯华,********、********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天谷CA********。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1 | 报价要求 | 1.投标限价: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投标单价不得超过12元/片、烫印膜投标单价不得超过17元/㎡。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2.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3.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情形:①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50%的;②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的;③评审小组或采购人代表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备注:发生第①、②种情形,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的,投标(响应)无效;发生第③种情形,评审小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30分钟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
| 2 | 转包与分包 | 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 3 |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1。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
|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提供。 | ||
| 4 |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 不组织。 |
| 5 | 方案讲解演示 | 不组织。 |
| 6 | 样品提供 | ☐A不要求提供。B要求提供,(1)样品:详见“第三部分 样品要求”;(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第三部分 样品要求”;(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5)提供样品的时间:投标截止前;地点: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1号;联系人:田康迪,联系电话:178********。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请保证递交样品完全密封并在外封面贴上标签。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6)本项目样品不予退还。(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
| 7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
| 8 | 信用查询 |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本项目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2)截止时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年内;3)查询记录和证据的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以网页截图等方式留存。4)使用规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5)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 9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一、说明1、采购标的: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及烫印膜采购项目2、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投标文件中须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价格扣除。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5、监狱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二、针对本项目的相关规定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享受价格扣除。 |
| 10 | 联合体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的,联合体的主办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分别提供联合体的主办单位及成员单位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协议。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盖章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协议应当指定主办单位,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各成员方,具体负责参与项目采购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协议中应当载明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以联合体各方分工提供相关打分材料,所有材料的真实及有效性均由牵头人负责。4.投标文件的报价表中应列明联合体各成员方的各自承担的内容及对应报价。5.投标文件盖章事宜,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由主办单位盖章,也可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盖章。联合体成交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联合体主办单位缴纳。6.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联合体主办单位或成员单位中某一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联合体主办单位或成员单位中某一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责任的,视为联合体协议不成立,该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将被作无效处理。 |
| 11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
| 12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杭州市财政局与省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共同出台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详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相关事项通知》,或登录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模块,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 |
| 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
| 13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 如认为需要,投标人可以选择递交备份投标文件,以U盘形式存储,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被拒收。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1号。备份投标文件签收人员联系电话:田康迪 178********。特别说明: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收件,投标人自行承担邮寄风险。 |
| 14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 15 |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详见“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 16 | 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按各有效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排名前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将有权选择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或由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 17 | 评标结果公示 | 评标结果公示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 |
| 18 | 代理服务费 |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货物类收费标准的30%收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2.代理服务费支付:缴纳形式:转账/电汇收款单位(户名):浙江省直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银行账号:33********58480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采购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机构。
2.3“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6“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
2.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产品采购项目中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3.2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
3.2.2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3.3.2.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3.2.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享受价格扣除。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3.4.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
3.4.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2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3.5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杭州市财政局与省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共同出台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详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相关事项通知》,或登录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模块,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4.询问、质疑、投诉
4.1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2供应商质疑
4.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2.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不予受理:
4.2.2.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2.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
4.2.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2.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2.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2.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2.3.4事实依据;
4.2.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2.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4.2.4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4.2.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3供应商投诉
4.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3.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3.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3.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招标公告;
5.1.2投标人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标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
6.2采购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7.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1.1.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1.2商务技术文件:
11.2.1投标函;
11.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联合协议;
11.2.4分包意向协议;
11.2.5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6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7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3报价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1.3.2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12.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2.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备份投标文件
15.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开标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4.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开标
18.1采购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9、资格审查
19.1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19.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4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5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六、定标
22.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将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3.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未中标情况说明、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4.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合同的签订
25.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合同公告。
25.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26.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7.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7.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7.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7.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7.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7.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8.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29.验收
29.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9.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9.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29.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
| 产品规格 | 单价最高限价 | 参考数量 | 采购期限 |
|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480mm*140mm | 12元/片 | 约270万片 | 1年 |
| 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305mm*150mm、305mm*230mm | 17元/㎡ | 约28万㎡ |
本次采购数量为预估数值,具体采购量以实际采购为准,年总采购金额约为含税总价3700万元。
本项目产品含: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大型新能源汽车前号牌、大型新能源汽车后号牌及烫印膜包装、运输、装卸及损耗等一切费用。
▲本次采购的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与新能源汽车号牌用烫印膜须相匹配。
二、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
(一)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的具体要求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是指将反光膜定位贴在基材(氧化铝材料)上后按规定尺寸落料的产品。
1、中标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产能需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号牌的制作和需求。
2、中标人必须要有半成品安全生产措施(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新能源汽车号牌原材料不外流,承诺专供产品不售卖给其它机构与个人。
3、中标人在以往产品生产和供应过程中需有较好的信誉和无违法行为。
(二)规格、包装要求
1、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规格和包装要求如下:
| 产品名称 | 颜色 | 型号 | 尺寸 | 备注 |
| 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 | 渐变绿 | XHP | 外廓尺寸480mm*140mm | 用于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 |
| 黄绿双拼 | DHP-1 | 用于大型新能源汽车前号牌 | ||
| 黄绿双拼 | DHP-2 | 用于大型新能源汽车后号牌 |
2、每个包装50片,每片之间应用离型纸(硅油纸)分隔,整包装可采用防潮纸箱,箱内应有检验合格证及装箱单,每一个箱体须表明类型及适用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类型、数量、包装箱外尺寸、总质量、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出厂日期。
(三)样品送交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大型、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各1片,以及成品号牌式样(字体上已烫印)的大型、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