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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访仙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标招标公告
一 . 招标条件
2025年度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访仙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 已经 由 丹阳 市农业农村局 以 丹农〔 2025〕103号 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 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为 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 施工标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国内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建设地点: 丹阳市访仙镇 ;
( 2 ) 项目规模: 新建高标准农田 2500亩,主要建设内容为 U60渠道衬砌4402米,U80渠道衬砌维修784米,U80+0.5米渠道衬砌142米,60矩形渠道衬砌6106米,80矩形渠道衬砌2628米, 直 板衬砌 250米 ; 过路圆涵 12座,田间机耕桥116座,支渠闸(0.6*0.8)10座,分渠闸(0.4*0.6)8座,节制闸(1.2*1.2)1座,矩形槽四通闸门10座,矩形槽截止闸门40座 ; 新建 3.5米宽混凝土道路0.228千米,3米宽混凝土道路6.492千米,会车道6处 ; 新建标志标牌 1座 等 ;
( 3 )工程 批复概算 金额 : 687.73 万元 (建安工程费) ;
( 4 ) 计划工期: 150日历天 ;
( 5 ) 本次招标工程为 1 个标段,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2025年度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访仙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设计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内容)施工 。
三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 申请人资质: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同时具有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 资质 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 拟选派项目 负责人 资质: 具有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且 无在建工程(无在建认定执行省水利厅的苏水基 〔 2016 〕 17号文);
3 . 其他:
(1) 根据《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 2025〕65号)的要 求,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整体预留方式,即整个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与本项目投标 的 施工单位 须为 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经理(B类)、项目专职安全员(C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缺一无效;
(3)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有效的水利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投标项目经理在最近3年内(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今)没有行贿行为记录(投标人自行出具承诺函);
(5)提供投标人为拟派项目部组成人员及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缴纳的最近一个月( *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社保证明材料或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注: 1.如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注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的文件;2.若上述人员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
(6)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失信记录解除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7)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其所具备的对应本项目资格要求的企业资质,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须确保其资质动态监管核查结果为合格。若在评审过程中,经动态监管核查发现为不合格,则其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江苏省内的建筑企业以评标时官网查询结果为准,其他省份由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动态监管结果证明材料);
(8)按照镇江市水利局《关于实施镇江市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交易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镇水发〔2019〕142号文)的要求,投标企业需提供《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形式;
(11 )本项目电子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和资格审查认定等以电子招标投标经营主体信息库中的信息、数据为准,投标人需将招投标所需的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业绩证明等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要求录入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后编入投标文件;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承诺函等其他投标材料,其效力以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具体内容为准。
四 . 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 “ 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 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赋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2.2.1 |
分值构成 ( 100分 ) |
投标报价 |
: |
75 |
分 |
|
| 施工组织设计 |
: |
25 |
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为 C=αA+βB 其中: C—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B—剔除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小于等于最高投标限价85%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①如剔除后的其余有效投标报价个数≤5时,B为其余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②如剔除后的其余有效投标报价个数>5时,B为其余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剔除最高价、最低价各若干后的算术平均值,剔除的最高和最低价个数各为:其余有效投标报价个数×20%(四舍五入后取整数值)】。α取0.6,0.65,0.7中的一个(开标会上随机抽取),β=1-α。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后,除因纠正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 2.2.3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 每偏高 1%扣 1 分,每偏低 1%扣 0.5 分 ,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75.0 |
|||
| 2.2.3 ( 2) |
施工组织 设计 |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
2.0 |
|||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
2.0 |
|||||
|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
5.0 |
|||||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3.0 |
|||||
|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
2.0 |
|||||
|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
2.0 |
|||||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2.0 |
|||||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4.0 |
|||||
| 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
2.0 |
|||||
| 篇幅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的总篇幅(包含附表)编制内容不得超过 200页(含200页)。对于超过规定篇幅页数的投标文件,每超出一页扣0.1分,累计扣分最多为1分。 |
1.0 |
|||||
| 备注: 本工程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技术标制作要求如下: A4幅面(包含图片、图表、图纸),全篇纸张方向采用纵向、无底纹、黑字(图片、图表、图纸均为黑白色),无下划线,无斜体字,无加粗,无空白插页;无页眉、页脚、页码;各级标题和正文均为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上、下、左、右留空距离均按25mm设置(行距及上、下、左、右留空距离只是word或wps格式文本制作设置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电子投标文件最终实际展示情况明显异常的,须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其中对图片、图纸中的字体不做要求;不得出现任何单位名称、人员姓名、清晰人像、单位图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地址、签字盖章等能够明示或暗示投标单位身份的信息。 |
||||||
五 . 招标文件的获取
1 . 投标单位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 年 11 月 7 日 -2025 年 11 月 11 日 。 注:投标人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 请投标申请人于规定时间内使用 CA证书登录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平台( https://ggzy.zhenjiang.gov.cn/TPBidder/memberLogin) 进行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否则将无法下载招标文件。( CA证书办理详见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站 - 办理指南 - CA签章 办理 ,网上招投标系统的问题咨询电话: ********)。
六 .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 9万元整 ,可采取网银(或者电汇)、保险、保函、担保等形式交纳,鼓励采用 “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 。
1.网银(或者电汇)形式:
开户名称: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或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账号: 填写报名信息后投标单位可挑选以上银行自动生成 “子账户”信息,此随机生成子商户号即保证金支付账号 。
2.投标人若采用保函、保险、担保等形式缴纳保证金,请将相关缴纳凭证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具体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保函递交方式的通知》(镇政服〔2022〕42号)执行。
3.本项目鼓励采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信用承诺书后可不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参照按照《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镇政服〔2023〕45号)的规定执行。
注: (1)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充分考虑银行汇款的时间误差风险。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可通过 “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 会员系统 “ 查看保证金 ” 菜单确认核实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投标单位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以 信息库 中信息为准,如有变动请及时更新。如发现系统显示保证金未到账或企业的缴纳账号与企业 信息库 中登记的基本账号不一致的,请及时与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 ********)联系。
(2)缴纳流程见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 : //ggzy.zhenjiang.gov.cn/- 操作指南 —镇江水利交易系统虚拟子账号保证金缴纳流程 ” )。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划出帐号与企业 信息库 的开户帐号比对不符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无效。
(3)投标人电汇时务必标注标段名称和汇款单位,以便查询及退还。
(4)投标截止前,投标申请人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属于重大偏差,将被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标予以否决。
(5)重发公告或多次公告的项目,投标企业需按最新招标公告的要求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6)保证金退还:为提高各方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人统一代为办理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工作。如本项目招投标中遇质疑、投诉、复议等特殊情况,保证金退还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 . 投标方式
1 .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 上午 9 时 30 分 整 ;
2 .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 “ 镇江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易平台 ”, 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3 .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地址: ***********)。
八 .其他
1 .本工程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2.本项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次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九 . 联系方式
| 监管单位 : 丹阳市农业农村局、 丹阳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
| 联 系 人: 刘先生、何女士 |
联系电话: ********、 ******** |
| 招 标 人: 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 |
|
| 联 系 人: 王锁海 |
联系电话: ******** |
| 招标代理: 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联 系 人: 宋江辉 |
联系电话: 0511- ******** |
| 联系邮箱 : ********@163.com |
|
| 异议受理单位: 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 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联 系 人: 王锁海、 宋江辉 |
联系电话: ********、******** |
附件 : 招标文件正文.pdf
2025年度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访仙镇高标准
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
施工标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2025-GBZNT-DYFXXJ)
招标人: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
5.开标
6.评标
7.合同授予
8.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9.纪律和监督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
3.评标程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一: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二:廉政合同一
附件三:廉政合同二
附件四:廉政合同三
附件五:资金安全合同
附件六:安全生产合同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五)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七、其他材料
I
(一)企业无不良行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拟投标项目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二)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建设承诺书
(三)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五)遵守和执行招标人相关建设管理制度承诺书
(六)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七)社保缴纳承诺函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
(九)其他资格审查及评分有关的证明材料
II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2025年度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访仙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已经由丹阳市农业农
村局以丹农〔2025〕103号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代
理机构为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标进行国内公开招
标,邀请国内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丹阳市访仙镇;
(2)项目规模:新建高标准农田2500亩,主要建设内容为U60渠道衬砌4402米,U80渠道衬
砌维修784米,U80+0.5米渠道衬砌142米,60矩形渠道衬砌6106米,80矩形渠道衬砌2628米,
直板衬砌250米;过路圆涵12座,田间机耕桥116座,支渠闸(0.6*0.8)10座,分渠闸(0.4*0.6)
8座,节制闸(1.2*1.2)1座,矩形槽四通闸门10座,矩形槽截止闸门40座;新建3.5米宽混凝
土道路0.228千米,3米宽混凝土道路6.492千米,会车道6处;新建标志标牌1座等;
(3)工程批复概算金额:687.73万元(建安工程费);
(4)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5)本次招标工程为1个标段,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2025年度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访仙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设计图纸及招标工程
量清单内的所有内容)施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申请人资质: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含)以上资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具有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且无在建工
程(无在建认定执行省水利厅的苏水基〔2016〕17号文);
3.其他:
(1)根据《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5〕
65号)的要求,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整体预留方式,即整个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施工单位须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详见招标文件)。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经理(B类)、项目专职安全员(C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缺一无效;
(3)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有效的水利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投标项目经理在最近3年内(*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没有行贿行
为记录(投标人自行出具承诺函);
(5)提供投标人为拟派项目部组成人员及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缴纳的最近一个月(2025年10
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或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注:1.如
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
提供注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的文件;2.若上述人员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
社保证明材料;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
休证明材料);
(6)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失信记录解除
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7)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其所具备的对应本项目资格要求的企业资质,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时间当日须确保其资质动态监管核查结果为合格。若在评审过程中,经动态监管核查发现为不合格,
则其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江苏省内的建筑企业以评标时官网查询结果为准,其他省份由投标人
提供有效的动态监管结果证明材料);
(8)按照镇江市水利局《关于实施镇江市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交易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镇
水发〔2019〕142号文)的要求,投标企业需提供《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形式;
(11)本项目电子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和资格审查认定等以电子招标投标经营主体信息库中的信
息、数据为准,投标人需将招投标所需的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业绩证明等招标文件明确规定
的要求录入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后编入投标文件;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承诺函等其
他投标材料,其效力以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具体内容为准。
四.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赋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2.2.1 | 分值构成(100分) | 投标报价:75分施工组织设计:25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为C=αA+βB其中:C—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B—剔除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小于等于最高投标限价85%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①如剔除后的其余有效投标报价个数≤5时,B为其余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②如剔除后的其余有效投标报价个数>5时,B为其余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剔除最高价、最低价各若干后的算术平均值,剔除的最高和最低价个数各为:其余有效投标报价个数×20%(四舍五入后取整数值)】。α取0.6,0.65,0.7中的一个(开标会上随机抽取),β=1-α。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后,除因纠正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2.2.3(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高1%扣1分,每偏低1%扣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75.0 |
| 2.2.3(2) | 施工组织设计 |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 2.0 |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 2.0 | ||
|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 5.0 | ||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3.0 | ||
|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 2.0 | ||
|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 2.0 | ||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2.0 | ||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4.0 | ||
| 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 2.0 | ||
| 篇幅要求:施工组织设计的总篇幅(包含附表)编制内容不得超过200页(含200页)。对于超过规定篇幅页数的投标文件,每超出一页扣0.1分,累计扣分最多为1分。 | 1.0 | ||
| 备注:本工程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技术标制作要求如下:A4幅面(包含图片、图表、图纸),全篇纸张方向采用纵向、无底纹、黑字(图片、图表、图纸均为黑白色),无下划线,无斜体字,无加粗,无空白插页;无页眉、页脚、页码;各级标题和正文均为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上、下、左、右留空距离均按25mm设置(行距及上、下、左、右留空距离只是word或wps格式文本制作设置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电子投标文件最终实际展示情况明显异常的,须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其中对图片、图纸中的字体不做要求;不得出现任何单位名称、人员姓名、清晰人像、单位图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地址、签字盖章等能够明示或暗示投标单位身份的信息。 | |||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投标单位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注:投标人请在规定
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请投标申请人于规定时间内使用CA证书登录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平台(https:
//ggzy.zhenjiang.gov.cn/TPBidder/memberLogin)进行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否则将无法下载招标
文件。(CA证书办理详见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指南-CA签章办理,网上招投标系统
的问题咨询电话:********)。
六.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9万元整,可采取网银(或者电汇)、保险、保函、担保等形式交纳,鼓
励采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
1.网银(或者电汇)形式:
开户名称: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或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账号:填写报名信息后投标单位可挑选以上银行自动生成“子账户”信息,此随机生成子商户
号即保证金支付账号。
2.投标人若采用保函、保险、担保等形式缴纳保证金,请将相关缴纳凭证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
指定位置,具体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保函递交方式的通知》
(镇政服〔2022〕42号)执行。
3.本项目鼓励采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格式要求
提供信用承诺书后可不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参照按照《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信用承诺替
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镇政服〔2023〕45号)的规定执行。
注:(1)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充分考虑银行汇款的时间误差风险。投标人缴纳投标
保证金后,可通过“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会员系统“查看保证金”菜单确认核实投标保证
金的缴纳情况。投标单位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以信息库中信息为准,如有变动请及时更新。如发现系
统显示保证金未到账或企业的缴纳账号与企业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号不一致的,请及时与丹阳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联系。
(2)缴纳流程见“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zhenjiang.gov.cn/-操作指南—镇江
水利交易系统虚拟子账号保证金缴纳流程”)。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
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划出帐号与企业信息库的开户帐号比对不符
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无效。
(3)投标人电汇时务必标注标段名称和汇款单位,以便查询及退还。
(4)投标截止前,投标申请人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属于重大偏差,将被视为未能
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标予以否决。
(5)重发公告或多次公告的项目,投标企业需按最新招标公告的要求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6)保证金退还:为提高各方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人统一代为办理中标人和未中
标人的保证金退还工作。如本项目招投标中遇质疑、投诉、复议等特殊情况,保证金退还按相关规
定执行。
七.投标方式
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30分整;
2.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易平
台”,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镇江不见面交
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地址:
***********)。
八.其他
1.本工程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2.本项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次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
定,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作出答复。
九.联系方式
监管单位:丹阳市农业农村局、丹阳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人:刘先生、何女士联系电话:********、********
招标人: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
| 人: | 王锁海 | 联系电话: | ******** |
| 人: | 宋江辉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邮箱: | ********@163.com |
异议受理单位: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人:王锁海、宋江辉联系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1.1.4 | 项目名称 | 2025年度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访仙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 |
| 1.1.5 | 建设地点 | 丹阳市访仙镇 |
| 1.1.6 | 设计人 | 江苏奕田设计有限公司 |
| 1.1.7 | 监理人 | 招标人择优确定 |
| 1.1.8 | 代建机构 | / |
| 1.1.9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 1.2.1 | 资金来源 | 中央财政投资及省级财政配套投资 |
| 1.2.2 | 出资比例 | 中央资金548.25万元,省级资金201.75万元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关条款 |
| 1.3.1 | 招标范围 | 2025年度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访仙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设计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所有内容)的施工 |
| 1.3.2 | 计划工期 | 150日历天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9.1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 1.10 | 招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30分整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本项目不允许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它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允许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形式:通过“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形式:通过“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易平台”发布澄清 |
| 2.4.1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形式:通过“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易平台”提出异议 |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时间后60日内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资格审查资料;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及附表(图);信用承诺书;其他材料: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七、其他材料”;需从企业信息库中获取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材料附件:第一部分:资格审查材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附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中明确要求应当由投标人上传信息库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含附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经理(B类)、 |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项目专职安全员(C类))、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需提供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注册一级建造师则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最近一个月(*开通会员可解锁*)的社会保险证明或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缺少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含附件:招标工程的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证明材料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其他情况:1、投标人须提供为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缴纳的最近一个月(*开通会员可解锁*)的社会保险证明或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含附件:/);第二部分:评标材料业绩资料(含附件:招标工程的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证明材料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其他材料:/ |
| 3.1.1(6) | 施工组织设计 | 本项目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 3.5 | 资格审查材料 |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形式,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及投标文件中提供能够满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不全或不清晰时,将可能导致资审不通过。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3.7.9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 | 不采用☑采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其他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镇江市水利交易平台上传;相关材料现场递交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会,相关要求见本附表第11点。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相关要求见本附表第11点。 |
| 5.2 | 开标程序 | 开标程序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5.2开标程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9〕5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评委: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
| 6.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 7.3.1 | 履约担保 | 1、履约担保的金额及形式:以转账、保函、保险或担保等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2、履约担保提交时间: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交履约担保,合同在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3、履约担保退还: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
| 9.5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监管单位:丹阳市农业农村局、丹阳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刘先生、何女士联系电话:********、********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投标文件份数 | 1、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易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2、中标后,由中标单位提供肆套书面的纸质投标文件给招标人。 |
| 10.2 | 原件 |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不要求现场提交原件,按照“前附表须知3.1.1”的要求,确需涉及上传信息库的资格审查及评审材料,需采用原件扫描录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否则资审不通过或加分项不计分。 |
| 10.3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27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 10.4 | 招标代理费 | 本工程约定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该费用由投标人考虑在综合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招协〔2022〕002号)”中的工程类费率标准计取。 |
| 10.5 | 交易服务费 | 本项目进场交易服务费按照《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文件执行,由招标人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30%。 |
| 11 | 远程不见面交易要求 |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唱标、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地址:http://ggzy.zhenjiang.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交易系统(登录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zhenjiang.gov.cn/xzzq/********/8fb552bd-e144-493b-b2ed-7971acca9928.html |
| 11 | 远程不见面交易要求 | 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1小时之间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一家投标人解密成功,即视为网上招投标平台运行无故障。5.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6.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浏览器(版本必须为11及11以上),江苏省互联互通驱动(可到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下载专区http://ggzy.zhenjiang.gov.cn/xzzq/********/a257d953-fd1d-479e-a2bf-bec530f9859c.html下载)。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本招标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方的具体工作分工;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由同一专
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将被否决: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
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
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
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
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9)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简化字。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处理。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电子版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使用“镇江市招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电子招标文件,生成*.JSZF
格式的文件上传至“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
易平台”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
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综合交易平台”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
通过“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当招标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通过“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综合交易平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
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材料。
3.1.2以上材料如本项目不需要可不提供。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
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款规定的)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5.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款规定的)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3.5.3“主要人员简历表”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款规定的)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3.5.4“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款规定的)材料,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其他情况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信息库中的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6备选投标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人使用“镇江市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生成有*.JSTF以及
*.nJSTF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格式,其中,*.JSTF后缀形式的是加密的文件,用于网上递交(上传);
*.nJSTF后缀形式的文件是未加密文件,用于备用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用)。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
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如有)、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投标总价表加盖数字
证书中的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3.7.4本工程电子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和资格审查认定等有关材料以电子招标投标企业信息库中的信
息、数据为准,投标人需将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录入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后选择编入
投标文件;
3.7.5投标和资格审查所需材料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从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
获取选择相应的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本招标文件中的扫描件是指对原件材料通过扫描等方式进行数字
化且可被“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网上交易平台所识别的彩色电子化数据文件,余同)。
3.7.6投标人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信息数据发生变化或者不完整的,投标
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自行更新完善信息数据,确保相关信息数据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否
则评标时不予认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虚假等原因产生不良后果,责任自行承担。
3.7.7本章3.1.1投标文件的组成中“需从信息库中获取的材料”,投标人应从企业信息库中建立
相应链接获取(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信息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已链接获取的信息库信息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需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信息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
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库相关材料,并重新
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信息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7.8投标文件需要进行电子签章的位置必须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
3.7.9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条不适用于远程开标)
4.1.1网上投标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加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
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招标人不予受理。
4.1.2纸质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袋上清楚地表明“纸质投标文件”,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
投标人印章。
4.1.3数字证书(CA证书)以及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应将数字
证书(CA证书)及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在一个封袋中并在封袋上清楚地表明“数字证书(CA证书)
及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4.1.4在纸质投标文件、数字证书(CA证书)及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
和地址、招标工程项目编号、工程名称、(填入开标时间)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4.1.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装订、密封、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丢失的
责任。如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易平台”递交上传
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拒收投标文件。(本条不适用于远程开标)
⑴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⑵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⑶递交投标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场或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
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携带投标人数字证书的;
⑸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解密导入的。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多次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
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至“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易平台”的版本为准。
4.3.2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招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
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请各
投标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随机抽取评标入围办法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不确定要素;
(4)公布投标人名称;
(5)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前后顺序解密其投标文件,如为远程开标,解密按照前附表第11
点相关规定执行;
(6)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招标文件;
(7)当众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
期及其他内容;
(8)开标结束。
5.2.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开标现场使用CA证书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解密工作,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如为远程开标,解密按照前附表
第11点相关规定执行。
5.3特殊情况处理
5.3.1因“镇江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
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本条不适用于远程开标)
“网上招标投标平台”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出
现该情形时,应当由平台开发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
适用该条款。(本条不适用于远程开标)
5.3.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如为远程开标,通过系统平台提出),招标人当场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1、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按得分高低依次标明排列顺序。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投标人综合积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者优先,如投标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有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其排名顺序(按得票数高低进行排序)。招标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
标人。
2、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侯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
交履约担保,合同在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并按照投标保证金承
诺函相关规定执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增加支付担保: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金额: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金额:政
府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凭资金计划,可不需提供支付担保。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
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
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
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
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须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
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
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诉电话:
丹阳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
丹阳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2.1初步评审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投标总价表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若委托代理人无电子签章的,可选择手写签名上传,如不能上传原处可上传至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 | ||
| 报价唯一 | 投标函总价与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总价或汇总金额一致 | ||
| 制作投标文件途径 | 和其他投标文件比对未出现的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的情况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资质等级 | 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 | ||
| 整个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投标人须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并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编入投标文件) | ||
| 项目经理 | 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经理(B类)、项目专职安全员(C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缺一无效。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具备有效的水利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
| 无行贿犯罪记录 |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投标项目经理最近3年内(*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没有行贿行为记录(投标人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编入投标文件) | ||
|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 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提供相应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编入投标文件) | ||
| 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相应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编入投标文件) | ||
| 建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 | 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所具备的与本项目资格要求相对应的企业资质,须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经资质动态监管核查结果显示为合格状态;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其动态监管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江苏省内的建筑企业以评标时官网查询结果为准,其他省份由投标人提供动态监管结果证明材料编入投标文件) | ||
| 社会保险证明 | 投标人提供为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部组成人员缴纳的最近一个月(*开通会员可解锁*)的社会保险证明或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 ||
| 注:1.如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规定;2.相关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 | ||||
| 其他禁止性要求 | 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一项情形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 |
| 工程质量 |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 |||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 |||
| 报价成本 | 投标报价未高于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未低于成本 | |||
| 信用承诺书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效的诚信承诺书 |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 |||
| 澄清 | 按照评委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 | |||
| 其他 | 未出现其他不满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
| 2.2详细评审 | ||||
| 2.2.1 | 分值构成(100分) | 投标报价:75分施工组织设计:25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为C=αA+βB其中:C—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B—剔除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小于等于最高投标限价85%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①如剔除后的其余有效投标报价个数≤5时,B为其余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②如剔除后的其余有效投标报价个数>5时,B为其余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剔除最高价、最低价各若干后的算术平均值,剔除的最高和最低价个数各为:其余有效投标报价个数×20%(四舍五入后取整数值)】。α取0.6,0.65,0.7中的一个(开标会上随机抽取),β=1-α。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后,除因纠正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 2.2.3(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高1%扣1分,每偏低1%扣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75.0 | |
| 2.2.3(2) | 施工组织设计 |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 2.0 | |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 2.0 | |||
|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 5.0 | |||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3.0 | |||
|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 2.0 | |||
|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 2.0 | ||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2.0 | ||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4.0 | ||
| 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 2.0 | ||
| 篇幅要求:施工组织设计的总篇幅(包含附表)编制内容不得超过200页(含200页)。对于超过规定篇幅页数的投标文件,每超出一页扣0.1分,累计扣分最多为1分。 | 1.0 | ||
| 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以上评审要点进行统一打分,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技术标评委评分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
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综合积分相
同,则投标报价低者优先,如投标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有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排名
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具体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评标准备
3.1.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1。
3.1.2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或通过门禁系统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评标委员会评标须知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评标
纪律和其他评标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1.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
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初步评审
3.2.1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1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
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2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
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3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
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
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
付办法的;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
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1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3.2.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招标文件需要作出无效标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核
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3.2.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详细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B
3.3.2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
3.3.3投标人得分=A+B。
3.3.4投标报价重点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
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或者工程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
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被否决。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以书面方式
提请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阶段对该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重点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人的提请合理
的,按照上述第一款的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重点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人的提请不合理
的,可以拒绝招标人的提请并做出书面说明。
3.4澄清、说明或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5.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
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
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
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
标。
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
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6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
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7评标争议处理
3.7.1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2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决议由评
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时,须明确表明意见,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
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3.7.3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
(1)按本章3.2条款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的;
(2)按本章3.3条款对投标人有关资格、信誉、业绩、报价等认定的;
(3)按本章3.4条款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认定的;
(4)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或报价的;
(5)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
(6)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
3.7.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
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7.5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评
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场重新评审。
3.7.6在评标过程中,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情形外,评标委
员会认为因招标文件缺陷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附表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
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
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
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
编号:
|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 ||
|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 1.2...... |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通用合同条款 | 专用合同条款 | ||||||||
| 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业合同条款中指明并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 1.1.2.2本工程发包人为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6监理人:。1.1.3.4单位工程:以行业标准为准。 | ||||||||
| 通用合同条款 | 专用合同条款 | ||||||||
|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 | 1.1.3.11临时占地:规划红线内临时占地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规划红线外临时占地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相关审批手续发包人应当主动配合,所产生的费用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4.5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1.1.5本项目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如因物价波动、气候等因素给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等因素)可以变更综合单价之外的所有风险。1.1.5.4由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 | ||||||||
| 通用合同条款 | 专用合同条款 | ||||||||
|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 | 1.5约定(1)本合同条款中所附合同协议书的格式仅供参考,发包人可以在此基础上修改和调整。(2)对某些特定项目需要如主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审批程序,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还需通过其他程序和(或)办理必要的批准或签证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1.6.1图纸的提供(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规定“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不少于4份。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
| 通用合同条款 | 专用合同条款 | ||||||||
| 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复、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求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 1.7.2送达地点:现场管理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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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 | 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施工用地范围见招标图纸,在承包人进场前由发包人组织交接。招标图纸规定以外的的施工临时用地和弃土场地,规定范围以外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包含在报价中。2.4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证件和批件,但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2.8其他义务(1)本项目合同履行阶段,发包人应当会同监理单位严格检查承包人的单位人员到岗、材料设备进场报验以及专业分包、劳务、设备租赁等合同执行情况,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处置。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按照第11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2)按照第12条规定,涉及全局的暂停施工、复工;(3)按照第15条规定,当工程变更或由于变更引起任何价格变动时作出的变更决定。(4)按照第23条规定,索赔的批准和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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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卫生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 3.4.4承包人除应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外,特殊情况下亦应服从发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同时发包人应将发出的指示告知监理人。3.5.1本合同条款中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的事项有:如第15条的变更、第16条价格调整、第21条不可抗力、第23条索赔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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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1)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除劳务以外,上述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发包人另行招标的除外)须承包人自有或自行采购。(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工程竣工验收前或组织各类奖项评审前(若政府组织的工程验收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发包人组织工程各类整修、出新,若需承包人配合实施,承包人需满足发包人要求,但费用由发包人支出。4.1.9在发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即使工程已经完工,承包人仍有责任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将已完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发包人;因实际需要承包人继续照管的,可以另行合同补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关的费用。4.1.10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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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 | 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2)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验收(如档案、消防、评审、审计、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上级领导视察及检查工作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上级部门进行的稽察、检测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3)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即认定承包人违约,由发包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按签约合同价的1%-10%的金额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范整理工程档案,建设合格的工地档案室,并确保必要的人员、资金投入,须设立专职档案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为确保工程档案整理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得更换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工程完工验收后7天内移交4套(1套原件,2套复印件,电子文档1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给发包人,竣工图需移交纸质竣工图原件2套(另电子文档1套)给发包人,与档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逾期移交的按1000元/天扣除违约金。(5)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用电源和水源,承包人需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在投标报价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承包人应充分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等因素的影响,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列支。(7)承包人须依法与劳动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支付足额工资,并提供合适的生活条件。为便于管理,施工人员应着工作服,配戴安全帽。项目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挂牌上岗。(8)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9)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资金安全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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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条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 | 同。(10)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各类预案等工作。(12)配合工程各类审计、评审、报奖等各类工作。(13)承担本工程所有的检验费用(不包括监理人按规定的平行检测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地方矛盾(如场地使用,临时便道铺设,青苗补偿等),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5)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有关材料和设备,应保证质量符合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是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的专业厂家。正式采购前应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厂家进行考察,并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批准后方可采购。(16)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需至少包含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1人、施工员1人、质检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档案专员)1人,承包人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必须是承包人本单位的人员且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的工作。(17)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若发包人发现一次扣除签约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发生两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8)承包人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的延伸检查和审计。4.2履约担保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执行。4.3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4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5.1承包人应保证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到场,项目经理应在监理人签发进场通知后的7日内到职。项目经理不得易人,特殊情况下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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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 | 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并处违约金5万元/次,且不得降低项目经理资质。同时,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须更换的,应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处违约金1万元/人/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1天以内(含1天)报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核备,同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1天以上报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批准。一般情况,每人每月在工期间不得少于22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工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在工地由监理人对其考勤,对于月在工天数少于22天的,每少一天,扣除违约金500元/(人*天)。上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如上述人员不满足考勤要求且屡教不改的,发包人可认定承包人存在挂靠或非法转包行为,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将中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其他项目组成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注册或资格证书、联系方式等)上报至发包人进行备案。上述人员的考勤由监理人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结果经总监签字后装订成册。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项目要求承包人在中标后设立专账核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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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 |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范围内的不明障碍物由承包人自行清除,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5.凡是由承包人购置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并由承包人、监理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5.1.1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工程设计文件所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若发生检测不合格的,每发生一次扣除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发生三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1.2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至少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5.2本工程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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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 | 6.1.1乙供材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甲供材按现行计价程序执行。6.1.2承包人应在施工图纸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内修建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但办理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并由承包人支付。6.2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发包人负责协调,由承包人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施工临时通道及其他临时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原有路面及其他公用设施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维修赔偿。7.2承包人自行踏勘现场后对场内交通设施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在报价中包含相应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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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 8.1.1发包人在监理人发出进场通知7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外围(不受施工影响)埋设永久性水准测量标志,做好施工期保护,确保在工程移交时完好,并列入工程竣工移交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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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 | 9.1.4发包人仅提供招投标的相关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1承包人应在开工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为加强安全管理,发包人将根据工程实际,组织一个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监督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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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 | 9.4环境保护9.4.1本款具体内容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规定。9.4.2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及管理措施到位,施工区须经常撒水,减少粉尘污染,生活区生活垃圾及时处理,施工机械油污处理得当。9.4.6本项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江苏省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问题“清零”标准》、“关于印发镇江市水利局贯彻落实《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水发〔2021〕194号文)、《关于进一步厘清职能,扎实做好工地、裸地扬尘污染防治与管控工作的通知》(镇污治指办〔2021〕156号)、《关于印发丹阳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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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 | 施工工地扬尘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200号)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切实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落实施工期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9.7.1为加强安全管理,发包人将根据工程实际,组织一个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文明工地管理机构,监督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和文明工地管理工作,承包人应予以配合。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须在开工后7天报送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7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以确定合同进度计划,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各类进度报表的编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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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 他 | ||||||||
|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保留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 | ||
| 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 | |||||||||
| 通用合同条款 | 专用合同条款 |
| 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按相关规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期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违约赔偿金。完工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以合同总价的1‰来计算。上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