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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两阶段勘察设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408222025CGK00191
项目名称: 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两阶段勘察设计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两阶段勘察设计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两阶段勘察设计及后续相关服务。 备注: 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采购预算为预算建安费的1.33%的100%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60日历天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供应商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开标地点: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唯科大厦7楼713室(运城市体育馆东)唯科大厦开标室713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 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取费标准的40%收取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万荣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 万荣县城五一东街
联系方式: 1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恒盛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山西省运城市唯科大厦7楼(运城市体育馆东)
联系方式: 151******** ********
3.采购代理机 构信息
项目联系人: 扆石磊 李宁宁
电 话: 151******** ********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doc
783.2K
(正本)可行性研究报告--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pdf
22.8M
恒盛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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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SHENGCHANG
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两阶段勘察设计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1408222025CGK00191
采购单位:万荣县交通运输局
代理机构:山西恒盛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1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9
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35
第五部分采购需求44
第六部分合同原则47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90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 项目概况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两阶段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8222025CGK00191
项目名称: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两阶段勘察设计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两阶段勘察设计
数量:1项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两阶段勘察设计及后续相关服务。
备注: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采购预算为预算建安费的1.33%的100%。
合同履约期限:包1,6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1)供应商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
开标地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唯科大厦7楼(运城市体育馆东)713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取费标准的40%收取。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万荣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万荣县城五一东街
联系方式:1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恒盛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唯科大厦7楼(运城市体育馆东)
联系方式:15****************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项目联系人:扆石磊李宁宁
电话:15****************
|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项目名称 | 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两阶段勘察设计 |
| 2 | 项目属性 | 服务 |
| 3 | 分包 | 不允许 |
| 4 | 转包 | 不允许 |
| 5 | 核心产品 | / |
| 6 | 样品 | / |
| 7 | 资金来源 | 除申请上级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安排配套 |
| 8 |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本次供应商应按下列内容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承诺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书;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6、★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监狱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7、★资质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职称证;8、★未与关联企业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
| 9 |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 本次供应商应按下列内容提交商务技术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有授权代理人的情形);3、★投标函;4、★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5、★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6、★诚信投标承诺书;7、★信誉承诺书;8、★偏离表;9、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0、本项目主要人员配置情况表;11、★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12、技术建议书;13、政府采购政策相关附件;1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技术材料。 |
| 10 | 供应商应提交的报价文件 | 本次供应商应按下列内容提交报价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1、★开标报价一览表;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报价证明材料。 |
| 11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招标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
| 12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13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14 |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 评标委员会组成:5人,由采购人代表: 1 人、山西省财政厅主办的专家库随机抽取的 4名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与供应商有利益或隶属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
| 15 | 确定中标人 | 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中标候选人数量:1名 |
| 16 | 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电子响应须知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响应文件编制 | 1.1供应商应使用政采云系统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2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逐条完成上传,保存后提交。如:上传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要把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形成独立PDF格式文档,在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模块处完成上传。1.3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 |
| 2 | 电子响应文件解密 | 2.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政采云系统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2.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30 分钟2.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CA登录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2.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1)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使用非本次磋商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3)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 |
| 3 | 其他 | 3.1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均采用电子形式进行。在评审过程中,当政采云系统出现异常情形时,经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评审活动。3.2待系统恢复后,采购代理机构须把线下开启、评审结果数据录入政采云系统。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工程/服务”指本招标文件所述承包方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2“货物”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招标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可接受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3“采购人”指万荣县交通运输局;
2.4“供应商”指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公民。
2.4.2“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4.3“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2.4.4“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5“授权委托”是指单位负责人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被委托人行使供应商有限权利的活动,被委托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
2.6“代理机构”是指山西恒盛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7“合同”是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8“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9“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单位。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
3.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有本招标项目对供应商所需要的资质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
(2)在近三年内出现违规及违约行为或存在重大合同纠纷;
(3)在近三年内被废除合同或被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4)被交通运输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或禁止进入招标项目所在地公路建设市场的企业且在处罚期内的或信用评价为D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4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3.5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3.6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7仅当项目涉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项目),则法定代表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3.8供应商信用记录
代理机构在开启投标文件后的资格审查阶段对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投标供应商是否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将信用信息查询截图保存在采购档案中。
根据上述查询结果,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合格的投标产品
4.1参加政府采购所投标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专利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专利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或专利权的问题。
4.2投标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4.3除招标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外,只能用国内产品投标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则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也可以参与采购竞争。
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招标有关的费用,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由下列七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前附表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五部分采购需求
第六部分合同原则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变更)公告,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相关网站信息,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变更)公告;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7.3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现场,而无论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是否安排踏勘现场,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投标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供应商视情况选择是否自行踏勘。
7.4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通知。本项目不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供应商如有疑问,可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3、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9.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9.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等三部分。对于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
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提供的工程(或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及证明其中标(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本次招标,供应商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9.2投标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1)资格证明文件部分
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报价文件部分
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3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统一编目、编页码(投标文件中如有彩色宣传资料应与商务技术部分投标文件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9.4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陆仟柒佰元整。
注: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23]99号文件要求:连续三年(2022年-2024年)被省厅评为AA级的企业,免交投标保证金。连续两年(2023年-2024年)被省厅评为AA级的企业,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50%交纳。享受此政策的供应商应在投标保证金凭证中提供省厅信用评价结果的证明文件。
(2)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从供应商基本账户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单)、电子保函等任意一种非现金形式提交。
(3)电汇、支票、汇票、本票形式:
接受保证金账户名称:山西恒盛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原长治路支行
账号:14********800000460
(4)保函(保险单)、电子保函的有效期应满足投标有效期。采用纸质保函(保险单)或电子保函递交的须在开标时间前将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163.com)。
注: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9.5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保险单)、电子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9.5.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9.5.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中标人;
9.5.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未中标人;
9.5.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
9.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违反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及条款的;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6)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7)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在开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9)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8视为供应商串通情形的认定: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
(2)系统记录的参加同一项目的不同供应商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3)供应商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
9.9供应商串通处理:
(1)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资格审查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评审报告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的,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供应商未缴纳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解密招标文件的,不认定为串通投标。
10.知识产权
10.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0.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在合同中明确享有权。
11.投标报价
11.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费率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1.1.1人员基本工资、各项保险费、福利、绩效津贴、差旅费、印刷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后续相关服务费、代理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1.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
11.2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项目在部署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配件一律由中标方提供。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预算建安费的1.33%的100%),否则报价无效。
11.3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报价内容,如只有总报价而无分项报价,或只有分项报价而无总报价,将视为报价无效。
11.4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1.5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明细价格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售后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11.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11.7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2.电子投标文件
12.1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12.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到达开标时间后,代理机构开启解密,供应商使用加密投标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及网络终端设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30分钟)使用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12.3如果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进行解密,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13.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3.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
13.2供应商照搬照抄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
13.3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3.4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报价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3.5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4.投标有效期
14.1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采购人作出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应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5.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15.3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位置打印或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要求位置签署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名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5.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投标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则评委会有权视该条款是否为主要技术、商务条款而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15.5供应商应按本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中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对于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供应商须按照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在要求位置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5.6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15.7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递交
16.1电子投标文件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未提交电子投标文件者,视为放弃响应。供应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章和加密,并在开标时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进行解密操作。无法解密所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须在开标时间前提交。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放弃投标。
1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8.1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8.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8.3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标
19.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单位人员、监督代表应当准时参加。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19.2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启解密,供应商使用CA线上解密。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进行唱标。
19.3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报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以及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19.4唱标结束后,供应商对开标记录进行确认,供应商若对开标记录内容有异议,应在开启签字时段环节进行声明,否则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9.5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9.6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20.组建评标委员会
20.1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山西省财政厅主办的专家库随机抽取4名。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20.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1.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21.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
21.2资格性检查:由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经审查如果供应商投标文件中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1.3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1.4审核时,评标委员会要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重大偏离(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投标内容、服务期限、质量标准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投标函未经法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B、投标文件内容未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的;
C、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D、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E、服务期限、质量标准等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F、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
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1.5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1.6审核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供应商确认修正报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1.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
22.投标的澄清
22.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2.2供应商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须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22.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中标条件详见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24.评审复核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低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25.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组长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27.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8.采购项目废标
28.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进入实质性评审、打分阶段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报价等于或低于项目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项目废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
28.2废标后,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签订合同
29.中标通知
29.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供应商是否知道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2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9.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签订合同
30.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0.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0.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0.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八、代理服务费
3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取费标准的40%收取。由中标单位支付,请供应商在测算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九、保密和披露
32.保密
供应商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3.披露
33.1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3.2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询问和质疑
34.询问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5.质疑
35.1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若供应商认为其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质疑书通过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出。提出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35.2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质疑供应商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二)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和主张;
(四)质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具体条款)、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
(五)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供应商必须提供正常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
(六)充足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纸制版扫描件或图片,支持格式:DOC、DOCX、PDF、JPG、PNG、GIF)如果涉及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七)质疑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八)提起质疑的日期。
35.3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并须在质疑书上署名。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相关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名;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质疑书上的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35.4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等。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5.5提交质疑书时,供应商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质疑事宜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一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5.6质疑书提交方式。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35.7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投标供应商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人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5.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符合上述符合条件在线质疑书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通过政采云平台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
35.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36.投诉
36.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文件,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36.2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十一、违约处罚
3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以上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十二、政策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政策)
39.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故不再对小微企业价格给予优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文件有关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5%-20%,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10%,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5%-6%,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3%-5%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1%-2%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认定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不予认可。
4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41.监狱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若是监狱企业则须提供上述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不是则不需要提供。
监狱企业认定时,须同时提供证明文件和“监狱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4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根据财库[2019]9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详见财库[2019]19号文《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强制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优先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注: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8文《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9号文《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2019第16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43.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44.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
45.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
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书,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46.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文件、《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财库〔2021〕20号)文件要求,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47.绿色产品
根据《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文件规定,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等48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涉及使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材。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出具所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明确由企业承诺的指标,供应商可仅提供企业承诺书。
对实施强制采购或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不接受非强制采购产品。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财购〔2022〕25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要求,积极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公共采购领域先行应用绿色建材,其中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结构类型优先采用钢结构,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保障性住房等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钢结构。政府采购建筑采用装配式、智能化等精益施工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建造方式的装配率要达到50%并合理提高。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52号)文件规定,此指南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48.创新产品和服务
(1)供应商投标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标产品或服务10%的价格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投标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否则不予优惠。
(3)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
1、评标办法
1.1本次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投标文件的初审
2.1资格性审查。
2.1.1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性审查》中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1.2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格式的,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2.1.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审查》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2.1.4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资格性审查
|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 1 | 营业执照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
| 2 | 财务报告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
| 3 | 基本资质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
| 4 | 基本资质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
| 5 | 基本资质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
| 6 | 采购政策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监狱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7 | 特定资质 | 供应商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 提供资质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 |
| 8 | 特定资质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提供承诺书。 |
| 9 | 特定资质 |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无须供应商提供,在资格审查阶段由代理机构查询。 |
2.2符合性审查。
2.2.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中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
|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 1 | 商务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 |
| 2 | 商务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3 | 商务 | 实质性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实质性格式 |
| 4 | 商务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5 | 报价 | 服务期限 | 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
| 6 | 报价 | 质量标准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7 | 商务 | 投标有效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8 | 技术 | 投标文件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9 | 报价 | 投标报价 | 唯一、合理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10 | 商务 | 其他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3、投标文件的澄清
3.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3.2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
3.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供应商确认修正报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
3.5.1小微企业价格优惠调整:只有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5.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优惠调整: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3.5.3监狱企业价格优惠调整:
监狱企业提供了《监狱企业声明函》、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5.4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5.5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1)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在评审时,享受所投产品5%的价格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填写《节能、环保产品、网络安全专用产品认证证书表》,否则不享受价格折扣。
(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
3.5.6绿色产品价格调整(如涉及):
(1)对于优先采购的绿色产品,在评审时给予绿色产品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此价格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
(2)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绿色产品认证证书表》,否则不享受价格折扣。
3.5.7创新产品和服务价格优惠调整(如涉及):
(1)供应商投标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标产品或服务10%的价格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投标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
(3)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
注: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4.1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根据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综合比较与评价,针对各供应商所提供的方案中存在的缺陷予以扣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评分标准如有缺项可计零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一般缺陷是指不影响项目实施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通用模板、方案内容不完善、表述不清、与采购需求及实际情况不贴切、内容前后不一致。重大缺陷是指方案无法指导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凭空编造、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逻辑或科学原理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
4.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注:技术部分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算术平均值)
|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报价部分(10分) | |||
| 1 | 报价得分 | 10分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供应商评标价)×10%×100(保留2位小数) |
| 商务部分(22分) | |||
| 2 | 供应商业绩 | 6分 | 供应商近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完成的公路工程设计业绩,每项得3分,最高得6分。业绩证明材料见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与供应商业绩不重复计分,在重复且供应商业绩未得满分的情况下,其重复业绩以最高分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证明材料有疑义的,供应商须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业绩无效。 |
| 3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4分 | 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在供应商企业任职期间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公路工程设计业绩,每项业绩得2分,最高得4分。业绩证明材料见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与供应商业绩不重复计分,在重复且供应商业绩未得满分的情况下,其重复业绩以最高分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证明材料有疑义的,供应商须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业绩无效。 |
| 4 | 人员配备 | 10分 | 除项目负责人外,供应商在本项目配备人员中,每配备一名具有公路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得3分,每配备一名具有公路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或社保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
| 5 | 履约信誉 | 2分 | 供应商连续三年被交通运输部或省厅评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AA级的,得2分;供应商连续两年被交通运输部或省厅评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AA级的,得1分;供应商被交通运输部或省厅评为2023年度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AA级的,得0.5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交通运输部或省厅发布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计分。 |
| 技术部分(68分) | |||
| 6 | 服务方案 | 30分 | 依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编制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比较:1.对本项目的理解、总体设计思路;2.目标任务、工作依据;3.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4.工作方法、流程;5.合理节约建设成本手段;6.项目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每项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要求的得5分,存在一般缺陷扣3分,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不得分。 |
| 7 | 服务质量保障方案 | 30分 | 依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编制的服务质量保障方案进行综合比较:1.质量保证措施;2.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3.进度保证措施;4.安全保证措施;5.风险管控方案;6.合理化建议。每项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要求的得5分,存在一般缺陷扣3分,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不得分。 |
| 8 | 后续服务方案 | 8分 | 依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编制的后续服务方案进行综合比较:1.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2.保密承诺。每项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要求的得4分,存在一般缺陷扣2分,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不得分。 |
5、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5.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投票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本项目不适用)
5.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3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5.4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6、确定中标单位
本项目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7、评审复核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供应商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报告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1.以下需求仅作为技术/服务的客观描述,无限制性或指向性。
2.采购需求中标注有“▲”号的条款必须实质性响应,负偏离(不满足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
一、项目概况
▲1.建设规模: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由43条道路组成,分别为:半坡至南张、南张至孙庄、卓立至南里、G209至薛店、汉池至汉薛、梁家庄至盐湖界、汉薛至盐湖界、邱家进村路、宝井村通村路(沿黄路至李后路)、北杨至南杨、大用至沿黄路、仓里通村路、寨子老村通村路、荣河至刘村、郑村通村路、年村通村路、程家庄进村路、南火上至兴和、徐村至乔村、西卫通村路、远停进村路、徐家崖进村路、西范进村路、西陈至河津界(西坡)、下裴线至东孝原养老院、南仁至徐家庄、岭西至宁徐线、西杜至漫峪口、新寺至东埝、东杜至西杜、漫峪口至东埝、运稷路至西埝线、属里至万泉、杨郭通村路、大谢至吴村、通爱至吴薛、巩村进村路、杨郭至杜村、南薛朝至百帝、五龙至集义、北牛池至刘和、运稷路至七庄、乔薛至乔薛堡。总里程65.042公里。本项目以路面改造为主,维持既有道路技术标准。
▲2.主要建设内容:路基路面工程、排水防护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安全工程等。
3.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万荣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更正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如有)。
一、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60日历天
▲2.建设地址:万荣县
▲3.质量标准:合格,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4.付款条件: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5.验收方法:万荣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
二、技术要求
▲(一)适用规范标准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通用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二)成果文件要求
成果文件的组成(含设计说明、图纸等,具体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深度、格式、份数、载体等,应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等要求的基础上,满足开展工程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及采购人要求。
▲(三)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保密要求:未经采购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采购人提供的文件、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以及本项目成果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四)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设计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实际需要:
(1)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2)自行搜集或购买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照明等设施);沿线供电资料;沿线管线资料;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仅供参考)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说明,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勘察设计费用说明: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说明。
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1.1.2.7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8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1.3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服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3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5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4日期
1.1.4.1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的规定使用。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说明;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1.10.2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发包人要求
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其他义务
2.6.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6.3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6.4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6.5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监理人
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发包人的指示
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其他义务
4.1.6.1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4.1.6.2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4.1.6.3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1.6.4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4.1.6.5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6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4.1.6.7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2.2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人。设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2.3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4.3.5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4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5项目负责人
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杳。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5.1.5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勘察设计范围
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勘察作业要求
5.4.1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天内,向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勘探
(1)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取样
(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试验
(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其他要求
(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5勘察设备要求
5.5.1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安全作业要求
5.7.1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5.8环境保护要求
5.8.1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事故处理要求
5.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10.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5.10.6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7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5.10.8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5.10.9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开始勘察设计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1.3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6.1.4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1.5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6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5.2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完成勘察设计
6.6.1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7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设计文件
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木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工作质量责任
9.1.1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计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9.3.3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9.3.5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9.4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招标期间配合
10.1.1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10.1.2采购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施工期间配合
10.2.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2.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2.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2.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0.2.6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10.2.7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合理化建议
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1.5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2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中期支付
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