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2025-4747]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招标公告【电子标】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0-11
发布于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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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工程类型 项目类别 招标方式 联系方式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房屋建筑 工程总承包 公开招标 中心服务热线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项目编号 JG2025-4747
招标单位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项目类别 工程总承包
建设单位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招标代理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监督部门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招标内容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资审方式 资格后审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备案方式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日程安排

活动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场地
招标公告发布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9:00:00
投标登记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9:00:00
发放招标文件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9:00:00
递交投标文件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9:00:00
招标答疑提问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00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开通会员可解锁*8:45:00 *开通会员可解锁*9:00:00 第10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一阶段开标 *开通会员可解锁*9: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10:30:00 第10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投标文件解密 *开通会员可解锁*9: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0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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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 中标单位 状态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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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招标公告【电子标】

投资项目代码 2411-44*开通会员可解锁*-289613
投资项目名称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综合能力提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标段(包)名称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广州市先烈南路54号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3号楼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国家级) 资金来源构成 财政投资(国家级100.00%)
招标范围及规模 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建筑总面积约792㎡,建设内容包括装修工程、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工艺管道安装工程、消防工程、防水工程、原有生产设备搬运及安装等。包括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维修、保养等)等全过程工作内容。层高高度3.4m,层数1 层,最大单跨跨度6.6m。
招标内容 (一)设计部分: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深化、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项目改造涉及到的各专业设计、要满足使用功能的变更设计等。具体以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本项目有关资料为准。 (二)施工部分:固定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人答疑纪要等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设计、包设计、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建筑垃圾清运、包环境卫生、包税费、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验收合格、包验收不能通过需要发生的整改费用、包工程结算、包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等本工程一切事宜。具体以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本项目有关资料为准。 (三)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及施工。 (四)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工期(交货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设计工期为 30日历天,施工工期为 21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招标人发出的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为准。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1100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3.1.1工程设计资质(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注:①国内投标人设计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等现行规定填写。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确定。香港企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作设计方参与投标。 3.1.2施工资质(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②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1家设计单位、1家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单位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参考附件二),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确定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在资格审查及评标环节,具有同一专业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协议书由各方均签字、盖章外,登记资料和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声明企业”需出现各成员单位名称及盖章的,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为:(主)XXXX公司(成)XXXX公司],由联合体主办方按格式规定签字、盖章即可。 3.2.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2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3.2.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联合体的主办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 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投标登记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都产生约束力。其他内容详见招标公告。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其他内容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资格要求无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时0分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时0分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时0分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时0分 开标地点 第10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发布公告媒介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招标人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号
招标人联系人 甄老师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
招标代理联系人 赵工、梁工 联系电话 ********
招标监督机构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http://qyk.gzcc.gov.cn/login)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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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山眼科中心-制剂室方案图.zip

2.招标文件-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pdf

招标公告.pdf

1-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2-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3-招标人声明.pdf

4-招标申请函.pdf

5-关于基础资料的说明.pdf

6-资金证明.pdf

10-关于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的函.pdf

11-招标人承诺书.pdf

13-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pdf

3.合同-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docx

2.招标文件-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docx

1.招标公告-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doc

14-代理合同.pdf

SL2********-2********1.GZZB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

施工一体化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已由广州

市越秀区发改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411-44*开通会员可解锁*-289613]批准建设,项目

业主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

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2.2招标单位: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2.3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先烈南路54号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3号楼

2.4工程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建筑总面积约792㎡,建设内容包括装修工程、

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工艺管道安装工程、

消防工程、防水工程、原有生产设备搬运及安装等。包括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质保

期内售后服务(维修、保养等)等全过程工作内容。层高高度3.4m,层数1层,最大单跨跨

度6.6m。

2.5最高投标限价:********.00元。具体组成如下: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341200.00

元;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00元。

2.6计划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设计工期为30日历天,施工工期为210日

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招标人发出的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为准。

2.7质量要求

2.7.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2.7.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

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2.8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

2.8.1标段划分:本工程设为一个标段。

2.8.2招标内容:主要内容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部分: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深化、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

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项目改造涉及到的各专业设计、要满足使用功能的变

更设计等。具体以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本项目有关资料为准。

(二)施工部分:固定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答疑纪要等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设计、包设计、包工期、包质

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建筑垃圾清运、包环境卫生、包税费、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验

收合格、包验收不能通过需要发生的整改费用、包工程结算、包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等本工程一

切事宜。具体以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本项目有关资料为准。

(三)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及施工。

(四)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

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

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2.9前期服务机构: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注:如果有前期服务机构,应公开披露其名称。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如果前期服务机

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在发放招标文件的同

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中标无效。

2.10投标经济补偿:本项目不设置投标补偿,投标费用自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3.1.1工程设计资质(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

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

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

要求。

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

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注:①国内投标人设计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

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

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

号)等现行规定填写。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

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

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

20〕1号,详见链接:***********)

确定。香港企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作设计方参与投标。

3.1.2施工资质(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

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

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

书延续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②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

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

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

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

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1家设计单位、1家施

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单位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参考附件二),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确定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在资格审查及评标环

节,具有同一专业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协议书由各方均签字、盖章外,登记资料和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中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声明企业”需出现各成员单位名称及盖章的,应填写联合体各

方的单位全称[格式为:(主)XXXX公司(成)XXXX公司],由联合体主办方按格式规定签字、

盖章即可。

3.2.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

工;以上2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3.2.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联合体的主办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设计负责人以

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

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组成联合

体投标各方在投标登记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申请

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

联合体各方都产生约束力。

3.3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3.3.1拟派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下同)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

册建造师资格,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2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提供)要求:须具备二级

或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

标项目对设计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

注:①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

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香港专业人士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执业

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扫描件。

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

市〔2021〕40号),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

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

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

签名应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

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

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

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

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③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

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

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④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

知》(住建[2021]2号)要求,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

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提供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电子证书打印签名件,电子证书应当符

合相关文件规定,若投标人提供的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

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平台”查询持证人注册建筑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

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

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

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香港专业人士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

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3.3.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拟担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机

电类或建筑施工类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3.3.4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拟担任本工程的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

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C3类)。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注: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

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办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

〔2023〕754号),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底前完成换证业务,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旧版电子证

照停止使用。其他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

书电子证照相关规定。

3.4其他要求:

3.4.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4.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联合体承担

设计任务的一方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设计事务所的,需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香港企业提供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3.4.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承接施工任务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4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4.5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

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

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平台内的信息,

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

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s:

//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html)、

《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html)。联合体投标的,信用档案和人员

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协议分工对应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信用档案)。

3.4.6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的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九条内容进

行评审)。

3.4.7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失信

被执行人。(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日时00分至2025年月日时分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下载招标文件。

4.2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注:(1)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

(2)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发布。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布,视为送达给所有投标人。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

*开通会员可解锁*日时00分至2025年月日时00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招标公告发

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

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招标人应综合考虑节假日因素,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如遇春节、

五一、十一等长假,建议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备标期。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月日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文件

前,应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选择参与投标的项目(即投标登记)。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

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时间为准。

5.3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或u盘递交时间:2025年月日时分至2025年月日

时00分(备注:填写时间为投标截止前15分钟开始递交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或u盘递交地点: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

(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或U盘(备用)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将数据刻录到光盘或U盘之后,

请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

注: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

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的,招标人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

5.4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2025年月日时00分至2025年月日时00分,投标

人应在截止时间前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5.5开标开始时间:2025年月日时00分。

地点:本项目具体的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及场地安排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建设工程”→“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公布的为准。

5.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补充公告和招标答疑中的

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7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8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中的

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平台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

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类似工程业绩需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

编号)。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

理平台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

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

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招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大致相同格式有细微差别的投标文件格式,

不得随意增加签字、加盖实物印章等内容,避免因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或细微的格式错误引起

投标文件被废标,增加投标人负担,影响招标投标活动。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网址:htt

p://***********)、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和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

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本公告在各平台发布的文本如

有不同之处,以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的文本为准。本项目相关附件具体详见广州交易

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7.特别提示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参与招标人后

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

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出让投标资格的;

(4)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5)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6)存在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情形的;

(7)存在行贿情形的;

(8)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9)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

被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

(10)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

一致的(如有);

(11)本项目投标时拟派的专职安全员在其他项目中有任职且在本项目开工前未完成更换

确保专职安全员只在本项目上任职的;

(12)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8.其他事项:

(1)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响应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

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

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3)投标人须保证其提供的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招标人有权在招标的任何阶段进行调查

和核实,一旦发现虚假,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4)本项目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上述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人声明》中予以承诺。

(5)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交设计模型:否。

(6)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查询企业信用档案、拟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

安全员的使用状态,以免出现企业信用档案、拟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

职安全员不能被使用的问题。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有可能失去投标机会,因

其可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

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

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

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

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联系人: 甄老师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号
招标代理机构: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工、梁工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纪检监察室

异议受理电话:********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号

注: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出异议的,应

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出的异议。具体按照交易平台相关指

南进行操作。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

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投标中诚信投标,在本项目投标

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不存在少放、不放业

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的情形,若存在以上情形的,将自愿接受被招标人列入拒绝投

标名单,不能参与招标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

关系的;

(三)为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五)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九)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十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

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

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十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十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事实应当以司法机关、

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

责人。

五、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中标,本项目拟派专职安全员将只在本项目上任职,如专职安全在其他

项目中已有任职的,本公司保证在开工前完成更换,确保专职安全员只在本项目上任职,否则将承担违约

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

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

(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

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

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八、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

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

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

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

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

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

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

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

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

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

写“无”。)

十、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

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一、本公司承诺,中标后将按招标人要求,积极响应广州市关于投身“百千万工程”的号召,主

动参与建筑业结对帮扶。

十二、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

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三、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

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

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声明企业: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签字。

附件二:(参考格式)

联合体协议书

(施工方单位名称、设计方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工

程总承包投标。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交投标文件,

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

订立如下协议。

1、(主办方单位名称)为联合体主办方。

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

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

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相应责任。联合体

主办方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单方签署、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投标文件及相关投标资料,均视为联合体成员单位

共同编制,联合体成员单位均承认其法律效力,并共同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民

事、行政、刑事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①(施工方单位名称):作为联合体的主办方除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外,还应负责设计施工总

承包管理的职责。联合体其他相关方违约时,主办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按合同要求。

②(设计方单位名称):主要负责本工程的设计、设计优化等工作,具体按合同要求。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主办方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

附件三:

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序号 姓名 岗位 职称 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1 技术负责人
2 质量负责人
3 安全负责人
4 造价负责人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附件四:

(招标人红头文件出具)

招标人声明

(本项目招标监管机构):

我单位就,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项目在招标计划、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结果、

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中,已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在监管过程中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

提供。

三、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内容相符。

四、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都能参与本项目竞争,具有足

够的竞争性。

五、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我单位未与潜在投标人或利害相关人串通,未直接或者间接向潜在投标人泄

露重要技术参数等信息,工作人员不存在收受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我单位将严格拒绝存在出让投标资格、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行贿、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少放或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等行为的投标人一段时间内参与我单位招标项目的投标。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

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报。

(招标人公章)

年月日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兹授权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梁欢、赵淑华,在中

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

化项目的招标过程中负责确认、联系招标事宜。

特此证明。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18642,电话:********。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中

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

化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

代理权限如下:

一、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

电子文件,委托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

委托人审核和认可,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二、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

电子签名,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

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委托人(公章):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就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

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

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项目在招标计划、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资格

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中

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中,已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在监

管过程中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

三、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文件内容相符。

四、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不

同所有制投标人都能参与本项目竞争,具有足够的竞争性。

五、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我单位未与潜在投标人或利害

相关人串通,未直接或者间接向潜在投标人泄露重要技术参

数等信息,工作人员不存在收受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我单位将严格拒绝存在出让投标资格、与其他单位

围标串标、行贿、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少放或不放

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拖欠农民工工

资、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投标人一段时间

内参与我单位招标项目的投标。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

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

和公开通报。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招标申请函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

二体化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申请公开招标。我单位现委

托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事宜,请准予办理相关手

续。

专此函达。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0日

关于基础资料的说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组织建设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

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已获得有关

部门批准,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已采集完成,具备招标的条

件。

特此说明。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资金证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司拟启动的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

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招标工作,该项目资金为财政资

金,资金已落实。

特此证明。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0日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关于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函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经我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向上级主管单位进

行了报告,我单位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

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拟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

已具有满足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需要的相关材料。本项目将

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限额施工,合理控制投资。经审查,

我单位具有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已建立完善的质量、

安全、工期、造价、廉政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对该招标项目

已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并制定控制风险的措施。因管理不善

导致的经济损失及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我单

位自行承担。

招标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5/7/1711:18,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项目代码:2411-44*开通会员可解锁*-289613项目名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审核备类型:审批项目类型:其他项目行业类型:专科医院【Q8415】建设地点: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54号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项目单位: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32
守信承诺本人受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办理投资项目登记(申请项目代码)手续,本人及项目申请单位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确认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不属于禁止建设范围。本人及项目申请单位承诺: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保证所填报的投资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填报的项目信息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陆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说明:1.通过平台首页“赋码进度查询”功能,输入回执号和验证码,可查询项目赋码进度,也可以通过扫描以上二维码查询赋码进度;2.赋码机关将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赋码,赋码结果将通过短信告知;3.赋码通过后可通过工作台打印项目代码回执。4.附页为参建单位列表。

***********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

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合同书

项目名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

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发包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承包人:(主)

(成)

签订地点:中国、广州

签订日期:年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承包人(全称):(主)

承包人(全称):(成)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为本工程发包人。经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就本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事宜协商一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本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因此承包人收款时,开具发票购买方名称应为实际出资付款单位,即“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工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54号

工程内容:(具体以本工程设计完善并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一)承包范围:本项目全过程设计及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及深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与施工。本项目工程范围包括装修工程、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工艺管道安装工程、消防工程、防水工程、原有生产设备搬运及安装等。承包从材料供货、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维修、保养等)等全过程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内用户需求书内容。

(二)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人答疑纪要等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设计、包设计、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建筑垃圾清运、包环境卫生、包税费、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验收合格、包验收不能通过需要发生的整改费用、包工程结算、包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等本工程一切事宜。

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

验收标准: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年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2010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等药品生产相关法规。

三、合同工期

计划工期:设计工期:30天,施工工期:210日历天。

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

四、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2.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3.验收标准: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年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2010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等药品生产相关法规。

4.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暂定为¥元;大写:,其中,设计合同暂定价为¥元;建安工程费合同暂定价为¥元。

承包人需在施工图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交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

以发包人审计部门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量清单。

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需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整预算送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并报建设单位审批。以经批复的项目预算为依据,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待定)。

合同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审定结算为准。其中建安工程费部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经核定的结算工程量及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为基础,依据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并报发包人评审,结算金额以发包人审定为准。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关于本工程设计、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

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5.中标通知书;

6.本合同设计部分合同条款,及本合同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7.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

8.本合同施工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9.投标文件及附件;

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

12.工程量清单;

13.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

14.双方有关工程的确认、变更等书面协议、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承包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发包人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发包人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而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由承包人承担。

十、如承包人为联合体,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由联合体共同签订、本合同由联合体共同加盖骑缝章;本合同第二部分设计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负责签订,本合同第三部分施工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负责签订,以上授权需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可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收取相应款项,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联合体成员不能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履行合同义务的联合体成员。

十一、特别条款

1、本项目如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规模缩小或大幅调减工程量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实施,导致项目取消,发包人均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不另行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

2、承包人需经发包人通知后方可就本项目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否则,如项目取消或部分取消实施,承包人不得以已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补偿。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名、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施工履约担保后生效。本合同共拾份,正本一式叁份,发包人壹份,承包人贰份;副本柒份,发包人叁份,承包人肆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承包人:(公章)(主)承包人:(公章)(主)住所: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话:传真: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承包人: (公章)(成)承包人: (公章)(成)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工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54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

1.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1.3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1.4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1.5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

1.6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1.7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1.8设计中标通知书;

1.9招标文件;

2.0设计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2.1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2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

2.3合同条款;

2.4中标通知书;

2.5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2.6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2.7招标文件;

2.8投标文件;

2.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估算投资

3.1工程名称: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3.2规模:/。

3.3阶段:。

3.4项目设计内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深化、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项目改造涉及到的各专业设计、要满足使用功能的变更设计等。

3.5设计估算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总投资金额为万元。

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任务书 1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
2 设计基础资料 1
3 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 1

第五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初步设计阶段
3 初步设计图(如需) 4 方案确认后5天
4 设计概算(如需) 4 方案确认后5天
施工图设计阶段
5 施工设计图 8 初步设计确定后10天
6 修改施工设计图 8 经审查发现问题后2日内完成修改
7 施工图工程量清单 5 初步设计确定后10天
电子文件 与上述文件同时提交

注: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

1、文字资料应当使用MicrosoftWord及Excel软件。

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AutoCAD及pdf文件,其中AutoCAD文件格式使用dwg格式。

3、提供CAD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所有图纸中所使用的字体文件。如有外部引用,必须包含所有外部引用的全部文件及字体,文件名必须与图名相对应,每个文件对应一张图并注明版本号。

4、效果图资料使用jpg格式的文件。

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设计人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制格式。

5.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5.2设计图纸含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图、总设计说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等附件。

5.3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

5.4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说明书及附图4份,原图4份、初步设计概算4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提交设计施工图纸8份、设计计算书2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

5.5在提交初步设计(部分)及施工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设计人提供进行相关工作所需的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各一式5份。

5.6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5.7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

5.8设计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

5.9设计总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

5.10分包设计费已含分包单位(主设计单位)晒图费用,设计分包单位晒图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1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在工程缺陷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第六条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6.1本项目设计中标价为¥万元人民币。合同结算价款以第三方审定结算工程费为基准价(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的费率计算)。设计费总额包含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初步设计专家评审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工作、设计人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费用等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

6.2设计费用结算。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定为1.0,专业调整系数定为1.0,附加调整系数按招标文件,本工程设计费计取方式:先以整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穗开财字[2014]53号文及相关规定计取,参照穗开财字[2014]53号文,即本工程最终应计取的设计费=基本设计收费×设计人投标下浮率%*80%。

6.3设计费的支付:

6.3.1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申请及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暂定价10%作为预付款(合同进行结算时,预付款抵作设计费)。

6.3.2设计人交付初步设计阶段所有设计资料及概算文件、请款申请以及发票,并通过发包人审查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暂定价20%。

6.3.3设计人交付施工图阶段所有资料、请款申请以及发票,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暂定价30%。

6.3.4本设计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申请及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累计支付至合同暂定价60%。

6.3.5本设计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完成竣工结算,经发包人确认设计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的原因引起的超限额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等,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申请及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累计支付至结算价100%(可直接扣除因设计人原因超限设计或重大设计变更产生的违约金)。

6.3.6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设计人请款时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设计人自理。

6.3.7发包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发包人义务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

7.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7.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2设计人义务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

7.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保证本项目设计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项目设计成果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7.2.7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设计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7.2.8设计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等。设计人切实规范用工制度,如发生劳资纠纷的,或设计人员在施工现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均与发包人无关,且设计人应及时解决,不得影响设计及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每日按设计费的千分之五要求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2.9设计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及专家费用等。设计人同时需承担报有资质的图纸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确保施工图通过图纸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图纸审查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7.2.11若设计人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须保证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损失。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必须保证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项目立项投资调整而引起的设计概算修改除外。

7.3发包人权利

7.3.1享有设计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

7.3.2设计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设计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7.3.3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

7.3.4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7.3.5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

7.4设计人的权利

7.4.1按时收取设计费。

7.4.2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

7.4.3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8.2设计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

8.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除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及按设计收费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及按双倍预付款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设计投资控制

9.1限额设计

9.1.1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计限额约为¥万元人民币(含10%暂列金)。发包人据此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投资限额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预留金根据现场施工和场地实际情况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进行施工变更调整使用。

9.1.2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9.1.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9.1.4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

9.1.5非建设单位原因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对设计进行变更或设计人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变更部分或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总设计费不足以扣除的,设计人应补足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还需赔偿损失。

9.2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9.2.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

9.2.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

9.2.3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

9.2.4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设计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截面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200万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50元以上或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确认。

9.2.5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并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

9.3概预算

9.3.1设计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

9.3.2设计概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

9.3.3设计人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9.3.4设计概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标的标段灵活组合。

9.3.5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设计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设计人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修改应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要求(建设单位同意调整除外)、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

9.4设计变更

9.4.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设计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应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等。

9.4.2设计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第十条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

10.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10.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

10.3设计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它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

10.4设计人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

10.5设计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设计人如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设计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设计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10.6设计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0.6.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10.6.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

10.6.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

10.6.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

10.6.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

10.6.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10.6.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10.7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设计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以及按设计费10%支付违约金,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质量控制

1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无偿修改设计,如造成逾期及其他损失的,均由设计人承担。

11.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

11.3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设计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

11.4如果设计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1.5发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设计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

11.6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

12.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12.2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设计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2.3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设计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设计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设计人应提前取得发包人或设计咨询方的认可。

第十三条进度计划

13.1设计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开始和完成设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

13.2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和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设计人根据设计进展编制短期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与设计人协调。

13.3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及时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材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

13.4设计人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

第十四条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

14.1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设计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

14.2设计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

14.3设计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调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设计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人报告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设计人执行。

14.4对于设计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10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关键点控制

15.1发包人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设计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

15.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设计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设计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设计人有责任告知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否则由设计人承担。

15.3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行为指定设计工作整体的季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

15.4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指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时完成。

15.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设计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第十六条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

16.1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

16.2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设计服务

17.1设计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7.1.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17.1.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设计人员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17.1.3现场服务:指派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按设计人分工责任分别组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17.1.4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设计人负责编写,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

17.1.5提供设备、材料订货清单,同时原则上须向发包人公正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及提供相关资料,所提供的供应商和相关资料不能有倾向性和排它性。

17.1.6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已定设备、材料的验收工作。

17.1.7协助指定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

17.1.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

17.1.9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

17.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

17.3如按广州市工程档案资料备案相关规定,需设计人在工程竣工图纸上盖章的,设计人应按规定盖章,不另行向发包人计取费用。

17.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止为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延期服务,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

18.1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设计人所有,其它著作权、使用权及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其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8.2设计人保证本项目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发包人可无障碍的使用相关设计文件,如发包人不同意使用侵权设计文件的,设计人应负责按相同设计质量及标准予以重新设计并不增加设计费用。即使发包人同意使用侵权设计文件,亦不视为免除设计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如若权利人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责任,均由设计人承担。

18.3发包人拥有设计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所有权及完全使用权。

18.4设计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设计人严重违约,设计人应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追究设计人因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

18.5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18.6设计人应在发包人的规定下合理使用设计蓝本文件包,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转载、披露、散布、泄露或修改设计蓝本文件包内容。如设计人有任何侵犯设计蓝本文件包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如因设计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追究发包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承担人应对发包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9.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9.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19.3在诉讼过程中,除接受诉讼的部分之外,其他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均须继续履行。对发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无法协商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设计人除应及时移交材料和退场外,不得防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实施本建设项目的工作,如设计人不执行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20.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保密责任

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应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济、技术保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他

23.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

23.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23.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

23.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23.5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人选由发包人负责,专家评审产生的费用(包含评审费、场地费、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资料费等)均由设计单位负责。

23.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3.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药学部制剂室搬迁重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发包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广州

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因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错误指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因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错误指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

7.1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可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补偿;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发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未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可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补偿。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工期不予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工期相应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内,专用条款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按其他约定执行。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发生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工期相应顺延。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视为放弃索赔;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否则视为放弃索赔;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参照专用条款12.3执行;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参照专用条款12.3执行;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违约方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保存一份;承包人保存二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6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1.7监理单位-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1.24招标控制价:指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的招标控制价。

1.25建安工程费合同下浮率为%(即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已有的综合单价,将作为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图预算编审、结算编审的依据,投标文件没有的综合单价(含子目计算的措施费综合单价),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的计算原则按换算单价或新增单价并执行工程费合同下浮率。

1.27施工图预算由承包人编制,经项目监理初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项目措施费包干。

施工图预算编制采用的标准及定额,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执行,主要材料价格,套用本项目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前28日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执行,如《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品牌,则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相关计费按此时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规定下浮10%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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