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最美农村路”水毁修复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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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06
发布于
新疆阿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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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最美农村路”水毁修复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最美农村路”水毁修复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分kpxzcy2025-0079

项目名称: 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最美农村路”水毁修复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697233.66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最美农村路”水毁修复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对水毁道路进行修复养护,养护里程15公里。(详见工程量清单)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标项 1,按照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执行。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项1:(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 (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规〔2021〕6号); (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需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10:00至14:00 ,下午 15:30至19: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 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翔晟CA服务热线********;新疆CA服务热线********。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翔晟CA服务热线********。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柯坪县人民政府网发布; 2、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澄清、答疑、变更事项。 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需要使用CA锁,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在开标时须携带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以便开标时在线解密。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 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 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95763 进行咨询。 7、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柯坪县住建交通运输局

地 址: 柯坪县住建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 1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新疆鹏辰鸿时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阿克苏市东工业园区前进东路(中国石油加油站旁)大楼二楼

联系方式: 1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马欢欢

电 话: 181********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最美农村路”水毁修复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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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最美农村路”水毁修复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分kpxzcy2025-0079

采购单位:柯坪县住建交通运输局

代理公司:新疆鹏辰鸿时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最美农村路”水毁修复项目

采购人:柯坪县住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张艳艳

联系电话:189********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鹏辰鸿时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马欢欢

联系电话:181********

联系地址:阿克苏市东工业园区前进东路(中国石油加油站旁)大楼二楼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第三章采购需求25

第四章评审方法26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35

第六章合同文件(范本)36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76

第1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最美农村路”水毁修复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最美农村路”水毁修复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分kpxzcy2025-0079

项目名称: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最美农村路”水毁修复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00

最高限价(元):697233.66

采购需求:对水毁道路进行修复养护,养护里程15公里。(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约期限:按照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执行。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

(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规〔2021〕6号);

(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需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政采云平台(***********)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翔晟CA服务热线********。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柯坪县人民政府网发布;2、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澄清、答疑、变更事项。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需要使用CA锁,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供应商在开标时须携带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以便开标时在线解密。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7、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柯坪县住建交通运输局

地址:柯坪县解放路22号

联系方式:1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鹏辰鸿时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东工业园区前进东路(中国石油加油站旁)大楼二楼

联系方式:1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欢欢

电话:18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 名称:柯坪县住建交通运输局 地址:柯坪县解放路22号联系人:张艳艳联系电话:189********
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鹏辰鸿时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马欢欢联系电话:181********联系地址:阿克苏市东工业园区前进东路(中国石油加油站旁)大楼二楼
3 项目名称 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最美农村路”水毁修复项目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5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6 ★工期 60日历天,注:中标后施工期为一个月,冬休期顺延至来年。(具体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日期执行)
7 项目地点 柯坪县盖孜力克镇色热克托格热克村--苏贝西村(Y534线)(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8 质量目标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9 采购内容 对水毁道路进行修复养护,养护里程15公里。(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0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规〔2021〕6号);(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需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3、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3)具有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完税证明(如若免税,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文件)和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凭证(需有被授权委托人的社保缴纳凭证,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4)近一年(2024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5)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11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12 是否允许投报进口产品
13 是否允许分包
14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若有疑问,请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将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代理人。
15 采购人说明澄清的时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磋商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发布澄清或变更公告为准,所有投标供应商应关注媒介及时查看,采购人不再进行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未看变更或澄清公告并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供应商自负。
16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发布澄清或变更公告为准,所有投标供应商应关注媒介及时查看,采购人不再进行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未看变更或澄清公告并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供应商自负。
17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697233.66元 大写:陆拾玖万柒仟贰佰叁拾叁元陆角陆分供应商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
18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9 支付方式 授权支付。备注:最终付款方式以甲方签订合同为准。
20 ★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21 投标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北京时间)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22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
23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不做此项要求。
24 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1.响应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备注: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开标当天不需要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注:评标结束后,各供应商须在开标截止后 3 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要求将纸质版响应文件递交至代理机构(所产生的费用供应商自理)。(联系人:马欢欢;联系电话:181********) 纸质版响应文件可通过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打印生成,应当与电子版响应文件一致。【1、份数要求: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电子标肆份(肆份 U 盘)。2、装订要求: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装订成一册,响应文件的装订必须采用死页胶粘本。
25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标注 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不做此项要求。
26 磋商轮数和其他报价要求 磋商轮数:2轮(第一轮投标书书面报价,第二轮在线报价)。
27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28 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评委确定方式: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随机抽取。
29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数:3 人
30 中标公示的媒介 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柯坪县人民政府网发布。
31 质保期 1年
3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做不要求
32 代理服务费 按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通知要求,参照国家计委价格20021980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中标金额为基准价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33 公证费 需缴纳
34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1 供应商在开标时需携带的验资文件 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投标单位不用现场投标,按规定时间上传电子投标书即可。
2 监督 本次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当地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3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1、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3、中小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行业划分为建筑业。
4 标前准备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5 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供应商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
6 低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根据“财政部 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 (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 、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 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注:1、本表内容与磋商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一、说明

1.1适用范围

1.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述项目的采购。

1.2定义

1.2.1“采购(招标)人”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监管部门”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供应商、投标人”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并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5“成交供应商”是指: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1.2.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统称为招标采购单位。

1.3货物

1.3.1“货物”是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磋商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履约。

1.4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满足本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1.4.2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标段)或者不分包(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

(2)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3)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

(4)参加投标的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合法方式获得本项目磋商文件。

1.5联合体投标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上述资格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磋商。

1.5.2采取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1.5.3联合体各方之间必须签订联合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其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联合磋商协议。

1.5.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5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响应文件必须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其各自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盖章),以便对所有成员作为整体及作为个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6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1.5.7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6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7计量单位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购买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竞争性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1.9现场考察

1.9.1本项目是否统一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无论是否统一组织,投标人应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所需的资料。

1.9.2现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人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1.9.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9.4除采购人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分包

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偏离

1.11.1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用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1.2偏离是指响应文件不满足或者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偏离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偏离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1.3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知识产权

1.12.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12.2招标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12.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招标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12.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二、磋商文件

2.1磋商文件的构成

2.1.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方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文件(范本);

(7)响应文件格式;

(8)在磋商过程中由采购单位发出的澄清和补充文件等。

2.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相关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被拒绝,或被按照无效文件处理或被确定为无效文件。

2.2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均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书面文件或进行网上提问。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予以答复。必要时,采购单位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以书面文件或网站批露的形式向所有供应商公布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2.2.2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异议的,采购单位将视其为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后就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2.3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文件或网站批露的形式发布更正公告。

2.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书面文件或网站批露的形式向所有供应商公布澄清或者修改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2.3.3为使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可适当推迟响应文件截止期,并通过书面文件或网站批露的形式发布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3.4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接收或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或修改通知,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3.1响应文件的语言

3.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3.2响应文件的构成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组成(具体内容要求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在磋商和评审过程中做出的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响应文件编制

3.3.1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响应文件各类证件须与磋商供应商注册登记资料相一致。

3.3.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有效期、投标报价、响应文件签署盖章、响应文件格式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3.3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3.3.4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澄清、修改等内容),承诺并履行磋商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3.3.5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澄清、修改等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

3.3.6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磋商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3.7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单位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3.4投标报价要求

3.4.1投标人所承建的工程均以人民币报价。

3.4.2投标人应按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相应报价。

3.4.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工程招标范围、工期及质量要求的全部内容。

3.4.5本项目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5备选方案

3.5.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编制磋商备选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3.6响应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6.1本项目响应保证金收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3.6.2对于未按规定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即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提交响应保证金,提交的响应保证金形式、数量和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3.6.3未成交的供应商,其响应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

3.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被没收:

(1)磋商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或者在磋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退出磋商活动;

(2)为谋取最终成交,磋商供应商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提供的相关文件被确认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3)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欺诈行为或者恶意进行竞争,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4)整个采购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与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6)向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8)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做要求)。

3.7投标有效期

3.7.1投标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3.7.2有效期内供应商未经采购结果确认磋商达成一致不得改变其磋商最后报价及承诺的全部义务。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5条。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应开标时间截止之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响应文件。

4.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3.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要求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

五、开启响应文件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监督部门将视情况派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招标。

(2)供应商在开标前,提前登录政采云平台做好准备,并保证设备正常。供应商应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响应文件。

注:如供应商在开标时遗失CA或其他原因导致解密失败的,供应商需将未加密的响应文件提供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异常”处理端口上传解密。

(3)开标时将检查所有响应文件(加密电子标书上传)情况,并在确认无误后,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解密响应文件(30分钟),对响应文件进行唱标。唱标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并对唱标内容作以记录。电子开标系统开标后需供应商在线确认报价时,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报价,若超出时间未进行确认报价的供应商,系统将自动默认该供应商已经确认报价。

(4)开标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小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宣布有关纪律和招标程序。

(5)采购人代表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6)评标小组开启供应商首次报价并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评审(只有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8)供应商代表对招标过程和招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注:在开标过程中如评审小组对评标文件有疑问,询标内容汇总后将发起询标函,供应商应对询标函提出的问题做出澄清或说明。

六、磋商和评审

6.1磋商小组的组成

6.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外,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依法组建,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磋商小组组长,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

6.1.2磋商小组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1.3回避情形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磋商小组发现本人与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6.2磋商方法

6.2.1初步评审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确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主要对响应文件的形式、供应商的资格和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以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只有资格和符合性评审合格且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6.2.2磋商

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第四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不作为评审依据。

七、推荐成交供应商

7.1推荐成交供应商

7.1.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将把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定为成交人。

7.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7.1.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若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在履约过程中不能满足采购单位实际需求,服务不达标、提供产品低劣,以次充好或服务不到位,一经发现采购单位可按评标排名顺序选择第二成交候选人提供服务。

7.1.4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签订合同

8.1签订合同

8.1.1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根据成交结果和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磋商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

8.1.2采购人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1.3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8.1.4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提交追加合同的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九、质疑

9.1质疑

9.1.1如果磋商供应商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质疑函格式见附件):

①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②质疑人法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③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④明确的请求和必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⑤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则必须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盖章;

⑥提起质疑的日期。

特注:未按上述程序规定的必备内容进行质疑的,政府采购机构将不予以受理。

9.1.2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有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所有当事人。

9.1.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投诉。

9.1.4磋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应有事实依据,若为无效投诉,监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纪律要求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磋商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0.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0.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一、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对水毁道路进行修复养护,养护里程15公里。(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另卷)

工程项目数量、规格参数等以电子版工程量清单为准。

第四章评审方法

一、评审办法前附表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评审结论
初步评审 资格审查 详见附表一
符合性审查
说明:初步评审不通过的不再进入详细评审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权重分配
详细评审 经济评审(30分) 评标基准价=最终投标报价的最低值,最终投标报价等于基准值的得满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磋商小组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注:中小企业报价价格扣除后的报价=投标报价×(3%),以价格扣除后的报价作为评审依据。 30%
商务、技术标评审(70分) 详见附表二 70%
合计(100分) 100%
注: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附表一:

1、初步评审内容

评分因素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评审意见
初步评审 资格检查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
具有良好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近一年(2024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具有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完税证明(如若免税,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文件)和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凭证(需有被授权委托人的社保缴纳凭证,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特定资质 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其它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符合性检查 供应商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一致。
投标报价是否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未超过最高限价。
响应文件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响应文件中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检查内容必须全部符合检查标准,否则为无效标

附表二:

详细评审表

项目分值 评分内容 评分方法
70分 工程概况及特点 15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具有①施工条件、②主体工程施工、③施工交通运输、④施工工厂设施、⑤施工总布置及施工总进度内容。上述内容有一项得3分,最多得15分。每有一项存在缺漏,不科学、不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1.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资源配备计划 8分 资源配备计划①劳动力安排计划合理;②主要材料用量计划安排合理;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合理;④提高项目进度。上述内容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8分。每有一项存在缺漏,不科学、不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12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①工程特点及施工重点和难点分析②施工程序、工艺符合工程实际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且投入的设备和人力计划安排合理;③各工序工作历时安排合理且有详细计算说明。上述内容有一项得4分,最多得12分。每有一项存在缺漏,不科学、不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8分 针对工程的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方面的论述具体提供①施工质量控制方案,②对主要工序、施工工艺材料验收等的质量控制方法。上述内容有一项得4分,最多得8分。每有一项存在缺漏,不科学、不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8分 针对工程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的论述:①管理措施规范;②规章制度完善;③安全保护方法明确;④措施(含风险管理)具体可行;上述内容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8分。每有一项存在缺漏,不科学、不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2分 环境保护管理资源配置合理、措施合理。总分2分。不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4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工程施工流程、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中的关键线路以及措施合理。上述内容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4分。每有一项存在缺漏,不科学、不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3分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措施应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切实可行。总分3分。不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8分 除满足本项目基本人员条件外,每多增加一个项目经理备选人或项目总工备选人的得 2 分,最多得 4 分。每多增加一个道路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或试验工程师得 2 分,最多得 4 分。
类似业绩 2分 近三年具有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2分,无业绩证明材料不得分。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提供不全或不提供的不得分。

二、评审办法正文部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1响应文件的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1.1资格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评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

(2)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检查时,不得改变磋商文件中已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

(3)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必要时可按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核实,或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澄清,查询及澄清结果将作为审查的依据。

(4)通过全部资格审查条件合格的供应商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其响应文件方可进入下一个检查阶段。

2.1.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

2.2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2.2.1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对关键条款的偏离或反对将被认定为是实质上的不响应。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的除外。

2.2.2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2.3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除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供应商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字。

2.2.5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3磋商

2.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3.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3.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其响应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2.3.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3.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3.10采购结果确认

(1)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依据对各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按各供应商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合同可变细节包括项目公司注册地、资金到位时间及监管方式、收费年限到期后收费收入不足以补偿建设运营成本时甲方对乙方的补偿政策、建设期项目公司与施工项目部的关系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

(3)条款是指磋商过程中确定的最终采购需求及报价。

2.4推荐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5.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5.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若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在履约过程中不能满足采购单位实际需求,服务不达标、提供产品低劣,以次充好或服务不到位,一经发现采购单位可按评标排名顺序选择第二成交候选人提供服务。

三、串通投标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四、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

4.1无效投标条款

投标人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4.2废标条款:

4.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4.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2.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2.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1工程量清单说明(另附)/

1.2工程量清单(另附)/

2.技术标准和施工要求

2.1、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04)

3.《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

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

5.《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J019-98)

6.《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7.《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8.《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2007)

9.《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

10.《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E30-2005)

11.《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E41-2005)

12.《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JTJ056-84)

13.《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94)

14.《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2005)

15.《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E60-2008)

16.《公路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JTGE50-2006)

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71-2006)

18.《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19.《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

2.2、相关国标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3.《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

4.《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直径-355mm)》(GB197-81)

2.3、相关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定

1.《交通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新交办〔2009〕83号)

2.新疆盐渍土地区公路路基路面设计与施工规范(XJTJ01-2001)

第六章合同文件(范本)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适用条件

1.合同适用条件

1.1适用于地区通村油路建设项目,或地区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适用本文件的建设项目。

1.2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审查批准,列入建设计划,资金落实到位,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2.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是一个整体,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

(6)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图纸;

(9)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合同文件。

3.适用法律及规范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服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律、自治条例,其解释以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为依据。

3.2适用标准、规范

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规范适用本合同。招标人及投标人应注意标准、规范及规程的变更,在招投标及项目实施期内出现应采用有效版本的标准、规范及规程,不发生由此引起的费用变更。

4.图纸和技术资料

4.1合同协议书签定之后,发包人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相关技术资料)两份,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4.2发包人有权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

二、双方一般义务和责任

5.发包人一般义务和责任

5.1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承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并应承担由于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5.2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本项目的施工手续。

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保证按时开工。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及施工用地,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及施工用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

5.3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的,发包人将委托的监理人、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监理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5.5发包人应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及资料(包括变更设计),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除应允许承包人延长相应工期外,还应补偿由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补偿额由监理人在现场核查后计算其数额,报发包人批准后支付。

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预付款保证金后7天内,向承包人拨付预付款(合同签约价格的10%)。预付款金额见合同条款数据表。

5.7发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审定的中期支付报告后14天内拨付工程进度款。在中期支付中应扣除质量保证金及预付款。监理人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的时限为14天。

5.8发包人在接到监理人交工验收报告后在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14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交工证书发出后14天内退返履约保证金。交工后进入缺陷责任期(365天)。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退返质量保证金。

6.承包人一般义务和责任

6.1承包人在执行本工程合同全过程中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同时应承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承担由于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6.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合同文件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6.3承包人应仔细核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对于存在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6.4承包人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14天内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否则将视为放弃本项目成交资格,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5承包人应设立针对该项目的独立银行账户,所有要求用于该项目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6.6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其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6.7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令,及时进场施工,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承包内容。

6.8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进入现场的职工,应能胜任其本职工作。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书提交的名单及时进场。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所提交的时间表保证施工机械按时到达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试验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

失。

6.9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和规范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并对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不合格的材料及机械设备不得运入现场。

6.10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或工人。雇用员工应订立劳务合同,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规定,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务人员的工资。

6.1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检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监控,完备检验手段,对现场施工的可靠性、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6.12批准的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所有事项应视为合同条款所要求的,若有争议,以监理人发出的指令为准。

6.13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移交前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正式移交时不受到损坏。

6.14承包人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离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未完成缺陷责任而留置的人员、设备、材料除外。

6.15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其雇佣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发包人在其开户的银行设立外用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专户。发包人每月从承包人计量支付款中扣10%作为外用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必须每月逐额发放外用工工资(不得打欠条),并在现场公布。同时将每月发放的外用工工资签字表报发包人核查。承包人按照规定满足以上规定

后发包人返还外用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必须向每个外用工公布发包人举报电话。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6.1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6.17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6.18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19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凡是与已建铁路、公路、堤防、通讯及电力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营运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存在软土路基、场地狭窄的

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或计入在本合同工程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利,影响铁路、公路、通讯及电力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营运、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2)承包人在进场前及进场施工后,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饮食禁忌等情况,并尊重当地居民的各种习俗,在施工队伍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否则,因承包人的员工破坏当地风俗习惯造成的恶劣影响及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三、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

7.进度计划

7.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两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的施工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7.2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应在每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3天内。

7.3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中要有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保证措施。

8.开工和延误

8.1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两种:

(1)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计划等;

(2)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8.2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连续降大雨3天以上或特大洪水;连续7天8级以上的大风;或出现其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4)提供图纸延误;

(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6)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7)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8.3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延期的申请,并提交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监理人在收到最后详细资料后7天内调查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应视为承包人延期请求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8.4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但不

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9.工期提前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发包人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0.暂停施工及复工

10.1承包人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包括: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

10.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或失误引起的停工,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补偿,相应工期顺延;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3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28天内,监理人仍未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经暂停的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果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作如下选择:

(1)如果暂停施工仅涉及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可将该部分工程从本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监理人;

(2)如果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合同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4复工

(1)暂停施工后,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1.工程竣(交)工

11.1工程完工,通过交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并已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了竣工图表和竣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人申请交工验收,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7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发包人在交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办理合同工程移交管养工作。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11.2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3套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与施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的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在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义务后,应由监理人根据合同规定核查缺陷责任修复完成后填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1天之内发出。

11.3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质量与检验

12.工程质量与检验

12.1承包人应保证其实施的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新疆交通厅有关规定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后,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1

1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和新疆交通厅有关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质量保证措施;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3)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4)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5)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6)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7)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8)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以及监理人的指令;

(9)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监理人可委托独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10)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合理安排工期,尽量避免工程越冬施工。如必须越冬,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在报价中要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2.3监理人根据检查或检验结果可以拒收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设备,并通知承包人说明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规定;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其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4监理人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1)责成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

(2)不管先前是否已经检验或中期付款,如果监理人认为工程的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3)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任何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人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监理人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6小时内,监理人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作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监理人事后应予以认可;

(2)重新检验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或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监理人在同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如检验不符合合同规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五、施工安全、治安保卫与环境保护

13.施工安全、治安保卫

13.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及机械设备的安全。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该:

(1)按施工人员的2%配备专职的安全员;

(2)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3)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的运输、保管必须符合当地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除应专门妥善保管外,并应配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的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13.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破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发包人或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3.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13.6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3.7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3.8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4.环境保护

1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并切实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为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取得防护罩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并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的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

(2)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灰土拌合、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转和运输产生的扬尘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拌合设备应有较好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施工道路、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及稳定灰土拌合站应经常进行洒水处理。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份,以免扬尘。

——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除的泥浆要作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进行和维护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1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3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做好施工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14.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4.5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4.6施工当中必须爱护已建通村油路,保证拉料车辆不损坏新建通村油路;如发现拉料车辆破坏已建通村油路、则按造价赔偿。

14.7施工完毕后应将路基两侧废方清理。

15.事故处理

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口头报告,24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理人,同时应迅速报告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质量事故等级划分遵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合同价款支付

16.合同价款支付

16.1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成交价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

16.2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前,按监理人审定的《工程进度中期支付报表》的工程数量及相关的支付额报发包人,发包人据以支付工程进度款。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社会风险及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外,工程总支付不应超过合同价(不包括保险及暂列金)。

17.预付款

17.1承包人在合同文件载明的人员、主要设备进场并提交了预付款的银行保函(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后,可得到一笔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履约担保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4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18.计量与支付

18.1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经监理人现场核实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确定其价款,监理人签字后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8.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18.3月支付:

(1)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量报表》格式填写月结账单一式6份;

(2)监理人在收到月结账单后7天内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发包人审批;

18.4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之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交工结算单,并附上详细文件,表明:

(1)按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完成的合同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

18.5在缺陷责任期满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后结账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明文件,供监理人考虑,表明:

(1)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值;

(2)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其他的款项。

18.6在提交最后结账单的同时,承包人应给发包人一份书面清账书并抄送监理人,确认最后结账单中的总额作为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在最后结账单收到7天内,监理人应该签发一份最后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并抄送承包人,说明:

(1)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款额;

(2)在对发包人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予以确认后,发包人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差额;

(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审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符合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8.7质量保证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每期支付按本期支付额的10%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款的5%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3)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七、试验和检验

19.试验和检验

19.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①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3)②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现场材料试验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9.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人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9.4进场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并经监理人认可。不合格的材料,谁采购谁负责。

八、工程变更

20.工程数量及价格的变更

20.1发包人或监理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规定对本合同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包括: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但被取消的工程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6)完成本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0.2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0.3没有监理人指令,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变更指令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令后,应按变更指令进行变更工作。

20.4变更工程的价格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计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人认为适合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适合,可按现行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编制新的单价,新单价按下述规定下浮后作为结算价,第200章路基土石方、300章路面下降20%,第400-700章下降15%。

20.5暂列金额只能按监理人的批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应调整。

20.6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不得进入决算。

20.7变更类型及程序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施行。

九、缺陷责任

21.缺陷责任及修复

21.1缺陷责任期从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在缺陷责

①(2)(3)条款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条

款13.5.2条和13.5.3条。

②同上。

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1.2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在有关部门参加下,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达到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合格的程度。要求承包人:

(1)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在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未完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承包人承担。

21.3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和复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不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由监理人同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

2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1.5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1.6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21.7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1.8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2.违约

22.1发包人违约

22.1.1下列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1)按合同约定,未向承包人支付根据监理人签发的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额,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未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而无理阻碍或拒绝对任何上述证书颁发的所需批准,则承包人有权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人,该终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生效,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2.1.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承包人违约

22.2.1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2)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其他人;

(3)未按投标文件确定配备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期提交施工组织计划;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备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在监理人通知或指令发出28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

(5)无正当理由延期开工或因进度滞后,在接到监理人加快进度通知28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

(6)未达到规定质量目标的;

(7)出现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

(8)发生野蛮施工,造成环保事件或损坏原有建筑物的;

(9)因通行便道维护不力,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10)拖欠劳务工资、设备、材料款,造成恶劣影响的;

(11)违反分包、转包规定的;

(1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13)违反其他合同规定履约义务的。

22.2.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2.2.3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2.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约定办理。

23.索赔

2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并向监理人提交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3.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造成工期延误和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申请索赔:

(1)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或监理人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人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

(3)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按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账目进行审查核实,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的索赔款额,并按规定列入中期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人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提出索赔期限和要求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

24.1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合同的失效或终止之前或之后,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规范、图纸、质量与进度要求,支付与扣除,延期与索赔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纠纷,包括对监理人作出指示、指令、决定、评定、认证和价格发生的纠纷,纠纷中的问题,首先应根据本条款规定书面提交给监理人解决,并抄送另一方。监理人在收到此提交文件后42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发包人和承包

人。

24.2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有一方对监理人的裁定有异议,或如果监理人在收到提交文件后42天内,没有发出自己裁定通知,则双方可采取下列程序解决争议:

(1)双方就纠纷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争议评审解决;

(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

24.3除非本合同已被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应使监理人的裁定付诸实施,除非监理人对裁定作出新的更改。

十一、其他

25.转让与分包

25.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25.2除安全设施外,不允许其它专业分包。

25.3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6.保险

26.1承包人应给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和进场材料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需达到现场重置费水平。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已包括在所报的单价及合价中。

26.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对其现场在场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26.3承包人应在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发包人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报各种保险的生效证明,并在开工后56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

26.4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6.5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视工程状况投保,费用自付。

27.不利物质条件

27.1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27.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8.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8.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8.2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3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8.4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8.5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约定,由监理人按商定确定。

29.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财产。承包人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并立即将此发现通知监理人,并执行监理人关于此事的指令。如果由于这样的指令使承包人工期受到拖延和(或)增加了费用,则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发现文物不

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违约赔偿

30.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质监机构抽检连续2个分项工程不合格者,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分项工程补做或返工,使其达到合格标准,并赔偿每个分项工程10000元的违约金。

30.2承包人未按规定工期完成本合同工程,拖期损失赔偿见合同条款数据表。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承包人即使采取措施也不能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发包人有权指定分包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0.3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文件约定时间进场,人员按200元/人·天,机械设备每天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台班基价两倍支付违约赔偿。

30.4发生克扣、拖欠劳务工资、设备材料款,造成恶劣影响的,承包人在限期内不予支付时,发包人将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30.5便道未按合同管养,影响社会车辆通行,造成恶劣影响的,承包人在限期内不予整改的,发包人可另行实施,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

30.6承包人违约转让或变相转让合同,发包人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将其清除出场。

30.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提出更换人员要求,承包人必须执行,且更换人员资格不低于所换人员资格,无论是否征得发包人同意,均按下述规定扣除其违约金:项目经理每人次扣除6万元,项目总工每人次扣除5万元,路基工程师、路面工程师、结构工程师、计量计划负责人、试验工程师每人次扣除3万元。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纠正其违约行为;更换率达到50%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评价。

31.承包人需遵循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31.1新疆公路工程现行通知、办法详见附件。

31.2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通过交工验收并完成返工补做项目验收合格,退还质量保证金的50%,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同时项目审计已完成,税务部门已出具完税证明,由监理人签发质量保证金支付证书,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如交、竣工一并进行,且满足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同时项目审计已完成,税务部门已出具完税证明,由监理工程签发质量保证金支付证书,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31.3临时排水设施

承包人在施工中,道路的临时排水设施要与路基的施工同步,所需费用报价中要充分考虑。如因承包人排水设施不当,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施工人员(包括雇用劳务人员)及周围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社会秩序,承包人应全面贯彻国务院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涉及内容均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其费用,所涉及的费用均包括在与之相关的工程细目的单价之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31.5反商业贿赂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执行,并将廉政合同落到实处,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

附件:

(1)《关于在公路改建改造工程中加强便道管理保障通行的通知》(新交监察〔2001〕5号文);

(2)《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办法》;

(3)《关于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农民工有关意见的通知》(新交综〔2003〕42号文);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新交综〔2001〕20号文);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路基下沉、路面破损、桥涵处跳车等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新交政法〔2001〕20号文);

(6)《新疆公路工程台背回填管理办法》;

(7)《关于提高新疆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压实度指标的通知》(新交质监〔2002〕2号文);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路面透层油和下封层质量控制施工机械配套指导意见》(新交质监〔2008〕22号文);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实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交党办〔2009〕49号文〕;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新交办〔2008〕80号文)。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新疆交通厅现行通知、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报价因素的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予以考虑,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细化、补充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号一致。

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发包人:地址: 邮政编码:
监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
21.1 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365 日历天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 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 在该工程或工 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监理人在行使变更前需要发包人事先批准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 逾期交工违约金: %合同价元/天(如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工, 其相应增加监理服务费和发包人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8.4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5.6 开工预付款金额: %签约合同价
18.7(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本项目要求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

续上表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8.7(1) 履约保证金限额: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 发包人给予 /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1 份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1 份
11.2 竣工资料的份数:原始资料 1 份, 复印件 2 份, 电子文件(光盘或 U 盘) 2 份
单位工程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规定如下: /
本工程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1.5 保修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24.2(3)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说明:招标人编制的“项目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增列

3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7天内,应认真仔细核对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数量,并及时澄清图纸或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问题在投标报价时,对有明显错误或漏项的工程量不予澄清,视投标人的报价已包含错误或漏项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不予变更。

33.在阿克苏地区承建农村公路现设项目的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在本期招标过程中将作不合格条件提交评标委员会提供时参考。

34.施工单位应有足够的周转资金,如不能满足,在本期招标过程中将作为不合格条件提交评标委员会供评标时参考。

35.工程进度经业主批准延期后,仍延期一个月,承包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或即使采取措施也不能保证工期按时完工,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及按时完成合同工期保证金。

36.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指令,导致工程返工、停工、延期及出现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按时执行或不执行业主项目办、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视承包人违约,按5000-10000元/次收取违约金,从当期计量款中扣回。

37.承包人在本施工合同段应加强环境保护措施,不得乱砍乱伐,采集砂砾石等筑路材料,应到指定料场取用,取土坑要挖成规则形状,四周设围栏,弃土应运到指定地点,且堆放成规则形状,防止新的水土流失。

38.承包人应加强对道路建设过程中的自然生态保护的现场监督管理。严禁施工车辆随意行驶,破坏戈壁地表砺层和野生植被,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按规定做好取土和地貌的回复工作。

39.加强公路沿线的环境管理,严禁在公路两侧倾倒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保证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清洁卫士,确保文明施工。

40.承包人应尊重、遵守当地有关名族风俗习惯,搞好名族团结。

41.承包人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更换投标书中所承诺的关键人员,更换人名违约资格不得低于投标书中的资格要求,并且须经业主同意,业主将对投标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后,予以批复。其中:更换项目经理违约赔偿人民币20万元,更换项目总工程师违约赔偿人民币10万元,其他主要人员每更换一人违约赔偿人民币5万元,从当期计量款中扣回。

42.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指招标文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书中要求的人员)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进场,否则,按每人每拖期一天违约赔偿5万元,从当期计量款中扣回。

43.桥涵、过水路面、防护等结构工程施工作业班组必须按合同书要求的数量、人员设备组成和进场时间进出,否则,每个班组每拖期进场一天违约赔偿5千元,进场的每个班组其他人员、设备(如模板)数量达不到要求每天违约赔偿3千元。

4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项目经理外出1~3天,须向监理组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向业主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准假后方可离开,返回后,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组及业主报道、销假,否则,按1000元/天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从当月计量款中扣回。

45.承包人应更具项目所在地社会车辆通行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有独立的篇章提出对施工期间社会便道管理养护的具体方案,并在报价中考虑其费用。

46.项目优化设计管理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严格按照新疆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公管项目办字【2001】250号“关于印发《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公路管理局监理工程师工作手册》《公路管理局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47.公路工程建设中农民工工资事宜,严格按照新交综【2005】4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48.承包人使用农民工严格按照新交办【2006】23号“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2006年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和道德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所有参加阿克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农民工,实行上岗前培训,有承包人组织,按规定培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业主随时检查。

49.承包人进驻工地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农民工使用详细计划,并在开工报告中提供农民工花名册,承包人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报监理工程师,业主将随时抽查,对未签合同的前期整改,否则,视承包人违约,未签合同的人数按500元/天/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从当期计量款中扣回。

50.承包人对工程款(机械租凭费、材料款、运输费等)及弄民工工资必须做到月清月结,不得拖欠。否则,业主将在下一期计量款中全额扣回予以支付证据确凿的、拖欠的工程款(机械租凭费、材料款、运费等)及农民工工资。

51.本工程按时完工后,承包人在业主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限期结算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在规定的其期限内,无农民工上访事件发生,业主予以返还不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业主直接扣除不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证据确凿的拖欠的工程款(机械租凭费、材料款、运费等)及农民工工资。

52.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业主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记录于诚信档案,取消其今后五年在阿克苏地区农村公路的投标资格,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

5253.投标人的投标人文件中应有详细的创建文明工地实施方案及文明工地施工标准。

54.水文、地质、气象、各类料场分布参考资料不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参考,业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此引发的变更不予承认。

55.投标人应更具各类料场的分布资料对料场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虑料源对工程的影响,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料场变更,业主不承担责任。

56.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合同工期以外的建设单位管理及监理服务,由承包人按同样标准支付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按同样标准支付70%监理费用,其余30%由监理单位承担,并在每期计量支付时结清监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否则业主不予支付计量款。

57.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实施本工程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监理任务而必须的实验室、测量仪器等。

58.工地实验室

(1)承包人工地实验室配备试验所需的实验仪器设备及随机附件即为监理工程师工地实验室。(2)上述仪器待合同结束后,归承包人所有。

59.业主建立诚信档案管理机制,对所有在阿克苏地区参加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承包人的诚信进行管理,主要包括承包人质量管理意识、履约能力、合同管理能力、资金使用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等,凡是被记诚信档案中有劣迹的承包人,取消其今后五年内在阿克苏地区参加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资格,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

60.被自治区交通厅通报有不良业绩的从业单位以及在其他地区有不良业绩单位,禁止其参加阿克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

61.资金管理:为确保本项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于本工程建设,业主随时派财务人员检查承包人财务室设置、财务人员配备、印章和帐户设置及资金收支情况,第一次发现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提出警告,第二次发现立即取消合同,视承包人违约,清除施工现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将其劣迹记入诚信档案,取消其今后五年内在阿克苏地区参加农村公路建设投标资格,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

62.统计报表管理:每月25日由承包人向业主报送进度报表、农民工使用情况报表,报表格式由业主统一规定,逾期不报者,视承包人违约,按500元/日收取违约金,从当月计量款中扣回。

63.质量鉴定及交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及时整理竣工资料,在两个月内将施工技术资料、工程决算、财务决算交业主项目办和财务科,逾期不交,则不进行质量鉴定和交竣工验收,并收取保留金的10%作为违约金。

64.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条款发生问题,业主认为必要紧急约见承包人法人代表时,承包人应积级响应,在接到业主书面通知5日内由法人代表来业主处协商有关问题,有特殊情况不能来者,必须由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持法人代表授权书代表企业在同样的时限内来业主处协商有关问题,否则,业主将按每日5000元收取违约金,从当期计量款中扣回。

65.推行阳光工程按照阿地交【2008】5号文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交通基础主,设施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66.创建优质、文明、廉洁工程,严格按照新交【2008】8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创建“优质、文明、廉洁”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67.廉政建设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新交党办【2009】4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实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68.在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局信用考核评价为C级和D级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两年内禁止在阿克苏地区参与重要及一般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69.第一次进入阿克苏地区农村公路建建设市场,参与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在工程没有完工前,不得再次参与阿克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70.成交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进场关键人员月出勤率未达到80%以上者,将作为不合格条件提交年度信用考核评价。

71.实际进场或施工中,不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条款,情况明显,履约信誉差,禁止参与阿克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

注:当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条款不相符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磋商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

(6)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图纸;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6.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八条禁令》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承包人不得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损害业主或第三方利益,不准与第三方串通,为其谋取非法利益。

(6)承包人对业主、监理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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