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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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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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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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

标段(包)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A02-********MA9Y7HPJ3A-********-100009-8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招标公告【电子标】

投资项目代码 2412-44*开通会员可解锁*-299301
投资项目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
标段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石潭东路以东,石槎路以西,大赤路以北
资金来源 财政 资金来源构成 国家级:50.00% 企业自筹:国有投资:50.00%
招标范围及规模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市政)包括一条次干路、五条支路。 次干路为:石潭东路(白云二线~规划横三路),次干路总长约603m,道路宽度为26m,设计速度为40km/h; 支路为:横一路、横二路东(石潭东路~石槎路)、纵八路、纵九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纵十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支路总长约1311m,其中横一路、横二路(石潭东路~石槎路)、纵九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道路宽度为20m,纵八路、纵十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道路宽度为15m,设计速度为30km/h。 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通信工程及绿化工程等。最终建设规模以控规批复方案为准。
招标内容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4.2.1勘察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岩土工程勘察、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工程测量及地形测绘等。按相应的勘察要求执行本次地质勘察,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报告审查,包配合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的交底跟踪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4.2.2设计部分 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方案设计、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报建、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配合报建、前期工作配合、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工程(含车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软基处理)、给水、排水、消防、道路照明、道路绿化、电力、通信、交通设施、燃气、水土保持、海绵城市的设计等全过程、全专业设计)、配合技术审查(含地铁监控、评估)、现场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含变更造价分析)、施工、验收过程的配合及相关配套工作(如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协助发包人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批报建工作、配合概算审核、预算编制等)等。(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4.2.3施工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括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验收、包保修;包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保修、竣工图编制、结(决)算、资料整理移交及相关配合工作、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包括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安全文明措施、交通疏解等。(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工期(交货期) 总工期350日历天。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11127.590000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1)、(2)、(3)资质: (1)勘察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任意一种①、②、③资质): 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②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③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任意一种①、②、③资质)):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3)施工资质: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 对应所设置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规模指标:城市次干路。 对应所设置资质要求的施工规模指标: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投标的,只接受最多由4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家单位为牵头方,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详见附件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确定联合体牵头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2.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4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3.2.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承接施工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以承接施工任务的牵头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及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设计负责人仅由其中一家设计单位提供即可;工程勘察资质以承接勘察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2.4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3.3拟派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3.3.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方)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持有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方)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为同一人。 3.3.3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拟担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或给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设计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设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为同一人。 3.3.4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方)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3.4 其他要求: 3.4.1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4.2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香港企业提供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书。 3.4.3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施工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4投标人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3.4.5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未出现以下情形:与本项目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九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6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注: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3.4.7资格审查前,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须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设计负责人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企业信息库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企业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方)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持有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资格条件不设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0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0:30:00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0:30:00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0:30:00 开标地点 205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发布公告媒介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招标人 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88号C座11楼
招标人联系人 何工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市白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88号C座5-6楼
招标代理联系人 刘工、肖工 联系电话 ********
招标监督机构 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研究和招投标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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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证.pdf

1、招标公告--发出.doc

招标人承诺书.pdf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合同.doc

2、招标文件--发出.doc

资金来源的说明.pdf

招标人声明.pdf

项目代码.pdf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勘察设计任务书.docx

18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合同.pdf

招标文件----发出.pdf

招标公告----发出.pdf

招标申请函.pdf

红线图.pdf

项目代码:2412-44*开通会员可解锁*-29930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申报企业名称: 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防伪二维码
项目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 建设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石潭东路以东,石槎路以西,大赤路以北
建设类别: 口基建口技改口其他 建设性质: 口新建口扩建口改建口其他

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共分为安置房部分和市政道路两部分。1.安置房部分: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55895.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1354.2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20488.94平方米,地下建筑

面积80865.32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安置房及配套公建建筑工程、装修及安装工程,室外道路广场、绿化工程、给排水、供电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等。2.市政道路部分:新建

石酒东路,横一路一路东、纵八路、纵九路、纵十路共6条道路,道路总长度1.914千米。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通信

工程及绿化工程等。

项目总投资: 247077.60万元(折合 万美元)项目资本金: 49415.52万元
其中: 土建投资:159314.81万元

设备及技术投资:0.00万元;进口设备用汇:0.00万美元

计划开工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计划竣工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备案机关: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

备案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备注:

提示:1.备案证明文件仅代表备案机关确认收到建设单位项目备案信息的证明,不具备行政许可效力。

2.备案有效期为两年。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的,备案证自动失效。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备

案证长期有效。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

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市白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

招标公告

1.1.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已由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证号:2412-44*开通会员可解锁*-299301)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潭村。

2.2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市政)包括一条次干路、五条支路。

次干路为:石潭东路(白云二线~规划横三路),次干路总长约603m,道路宽度为26m,设计速度为40km/h;

支路为:横一路、横二路东(石潭东路~石槎路)、纵八路、纵九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纵十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支路总长约1311m,其中横一路、横二路(石潭东路~石槎路)、纵九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道路宽度为20m,纵八路、纵十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道路宽度为15m,设计速度为30km/h。

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通信工程及绿化工程等。最终建设规模以控规批复方案为准。

2.3计划工期:总工期35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

2.4.1标段划分:本项目设1个标段。

2.4.2招标内容: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4.2.1勘察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岩土工程勘察、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工程测量及地形测绘等。按相应的勘察要求执行本次地质勘察,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们组织的勘察报告审查,包配合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的交底跟踪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4.2.2设计部分

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方案设计、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报建、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配合报建、前期工作配合、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工程(含车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软基处理)、给水、排水、消防、道路照明、道路绿化、电力、通信、交通设施、燃气、水土保持、海绵城市的设计等全过程、全专业设计)、配合技术审查(含地铁监控、评估)、现场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含变更造价分析)、施工、验收过程的配合及相关配套工作(如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协助发包人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批报建工作、配合概算审核、预算编制等)等。(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4.2.3施工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括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验收、包保修;包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保修、竣工图编制、结(决)算、资料整理移交及相关配合工作、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包括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安全文明措施、交通疏解等。(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5前期服务机构名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咨询等编制单位):广州市白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填写所有与招标内容相关的曾提供前期服务机构名称)

注:如果有前期服务机构,应公开披露其名称及本公告发布前其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有保密要求不宜对外公布的除外),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中标无效。

2.6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人民币11127.59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91.33万元;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为86.80万元;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10849.46万元)

①上述最高限价为暂估值,投标时投标人除填报投标价外,需同时填报投标下浮率(建安工程费部分、勘察费部分、设计费部分报价下浮率分别填报对应的下浮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或勘察费报价或设计费报价或建安工程费报价超过上述相应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标。

2.7质量标准要求:

(1)勘察设计部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3年版《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本项目涉及的管线相关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2)施工部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2.8安全文明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与文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1)、(2)、(3)资质:

(1)勘察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任意一种①、②、③资质):

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②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③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任意一种①、②、③资质)):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注:①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填写。

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招标期间如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③承担设计任务的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可与内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如与具备勘察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承担设计任务的香港企业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承担勘察任务的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可与内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如与具备设计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承担勘察任务的香港企业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勘察资质的要求。

④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确定。

⑤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招标公告第3.1条设计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招标公告第3.1条设计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并签订合作设计协议。

(3)施工资质: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

对应所设置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规模指标:城市次干路。

对应所设置资质要求的施工规模指标: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要求设置。

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投标的,只接受最多由4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家单位为牵头方,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详见附件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确定联合体牵头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2.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4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3.2.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承接施工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以承接施工任务的牵头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及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设计负责人仅由其中一家设计单位提供即可;工程勘察资质以承接勘察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2.4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3.3拟派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3.3.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方)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持有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②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3.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方)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为同一人。

3.3.3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拟担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或给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设计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设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为同一人。

注:①设计负责人工作年限以大学(大学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发证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为准。②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香港专业人士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执业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扫描件。

3.3.4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方)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3.4其他要求:

3.4.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4.2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香港企业提供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书。

3.4.3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施工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4投标人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3.4.5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未出现以下情形:与本项目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九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6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注: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3.4.7资格审查前,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须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设计负责人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企业信息库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企业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

1.4.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月日时分至2025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

4.2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化资格后审方式。

1.5.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5年月日时分至2025年月日时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5.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5年月日时分;

截止时间:2025年月日时分。

递交备用电子投标文件时间:2025年月日时分至2025年月日时分;

递交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地点: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

5.3开标开始时间:2025年月日时分。

5.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5投标人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5.6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5.7有关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操作指南可自行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栏目下载,路径为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系统帮助。

1.6.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上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信息的发布时间和内容,以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发布的为准。本项目相关附件具体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1.7.7.联系方式

(1)招标人: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88号C座11楼

联系人:何工

联系电话:********

(2)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白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88号C座5-6楼

联系人:刘工、肖工

联系电话:********

(3)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研究和招投标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3号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二楼

监督电话:********、********

1.8.8.关于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具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相关指南进行操作。尚未登记注册的,可按照招标人明确的其他方式(递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清晰表述异议事项、依据、线索、请求或主张、有效的联系方式等,并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异议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当场作出答复,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如实记录。参加现场开标会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异议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88号C座11楼

1.9.9.特别提示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1年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出让投标资格的;

(4)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5)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6)存在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情形的;

(7)存在行贿情形的;

(8)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9)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

(10)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

1.10.10.其他

10.1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0.2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3本招标项目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足额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详见招标代理服务合同。本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研究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投标中诚信投标,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不存在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的情形,若存在以上情形的,将自愿接受被招标人列入拒绝投标名单,不能参与招标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三)为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五)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九)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十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或者已过处罚期限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十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十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事实应当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中标,本项目拟派专职安全员将只在本项目上任职,如专职安全在其他项目中已有任职的,本公司保证在开工前完成更换,确保专职安全员只在本项目上任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八、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十、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一、本公司承诺,中标后将按招标人要求,积极响应广州市关于投身“百千万工程”的号召,主动参与建筑业结对帮扶。

十二、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三、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委托近两年因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检测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

十四、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年的通报,愿意按照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有关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被记录为“不良交易行为信息”,月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声明企业”一栏需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表示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并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在本投标人声明上签字。

附件二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投标项目名称:。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以上项目的投标,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交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本协议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单方签署、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投标文件及相关投标资料,均视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编制,联合体成员单位均承认其法律效力,并共同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分工内容:

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分工内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1、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若有增减,可按实际自行调整。

2、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

招标人承诺书

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研究和招投标管理中心:

我单位作为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

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招标人,委托广州市白云工程咨询管理

有限公司进行招标,现对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

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招标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本项目需求明确,前期设计深度已满足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需要,在项目开工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二、我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了可靠的投资决策,确保本项目在实现既定

建设标准和满足既定功能情况下,不会发生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

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的发生。

三、我单位自行承担因项目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与经审批的文件不一

致而导致的相关法律风险。

若我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承诺,我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关

责任,并自愿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招标人: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白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研究和招投标管理中心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

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招标工作,现委托广州市白

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林丹、肖延华、曹俊杰、巩江燕、张嘉辉、刘

俊文、蔡敏华同志,为本项目招标工作的授权代表,负责办理本项目招标

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备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相关工作事宜,联系电话:

********。请准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特此证明。

招标人: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合同

项目名称: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

项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潭村

发包人(甲方):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甲方合同编号:

承包人(乙方):

乙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

合同目录

第一篇合同协议书

第二篇工程勘察合同条款

第三篇工程设计合同条款

第四篇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第五篇组成合同附件

第一篇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承包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管理实际,本合同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管理,承包人需服从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管理。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等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利,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发包人与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的委托关系以双方服务合同为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市政)。

2、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潭村。

3、工程内容: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市政)包括一条次干路、五条支路。

次干路为:石潭东路(白云二线~规划横三路),次干路总长约603m,道路宽度为26m,设计速度为40km/h;

支路为:横一路、横二路东(石潭东路~石槎路)、纵八路、纵九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纵十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支路总长约1311m,其中横一路、横二路(石潭东路~石槎路)、纵九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道路宽度为20m,纵八路、纵十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道路宽度为15m,设计速度为30km/h。

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通信工程及绿化工程等。

最终建设规模以控规批复方案为准。

4、结构形式:以设计方案为准。

5、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2412-44*开通会员可解锁*-299301。

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区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市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勘察部分

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岩土工程勘察(初勘、详勘)、□超前钻、☑工程物探〔管线探测、微波勘探〕、☑工程测量及地形测绘,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大纲、岩土工程勘察、详细勘察等其他工作。

所有勘察工作,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执行。如勘察结果表明场地存在特殊问题,则在钻探过程中或施工前另行增补技术措施。

(1)岩土工程勘察要求

①初勘、详勘

初步勘察结合详细勘察同步进行,如若布置钻孔时,市政道路方案已定,则有针对性地布置,主要依据地块范围、场地情况、道路设计方案等布孔,按现有情况估计本项目采用的路基处理形式,钻孔深度要求等;如若方案暂未确定则依据现有资料、规范规定孔距及附近地质资料等布孔,孔距最终以勘察布孔图为准,布孔及终孔条件将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尽量节约成本,最终钻孔平面布置图及勘察技术要求将提交业主、设计进行确认,钻进深度以满足设计要求为准。

一般路基的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原地面以下不小于8m,挖方路段宜达到路面设计标高以下不小于8m;在拟定勘探深度范围内分布有填土、软土和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土层时,一般性钻孔应满足地基处理深度要求,若深度<15m,则以15m终孔,如15m内进入岩层,则进入全风化层或强风化岩层2m终孔。控制性钻孔宜予以钻穿并进入下卧可塑或稍密以上土层不小于3m,在拟定勘探深度遇到岩层时,应钻入岩层不少于1m,若深度<20m,则以20m终孔,如20m内进入岩层,则进入全风化层或强风化岩层2m终孔,本次道路工程共布设道路孔21个,其中控制性钻孔7个,一般性钻孔14个,预计进尺385m,具体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

(2)工程物探要求

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3]845号),对本项目内的场地及周边人行道的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地下暗渠、地面线缆、水渠以及电力工程电塔等项目范围,物探面积3.6万平方米,具体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探测工作包括查明探测范围内各专业管线走向、位置和标高等,作为设计和施工的基础数据。探测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和探测合同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出具的探测报告需加盖CMA章,满足设计要求。

(3)工程测量及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单位应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等国家现行测绘标准开展测量工作,测量成果应盖有广州市国土和规划委员会认可的相应测量资质章,保证通过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报建和验收审批。工程测量包括放线测量(含控制点、实地定桩)、验线测量,实测地形图、图根控制点、E级GPS控制点、IV等水准测量、图根水准测量、道路断面测量、1:500地形图修测、数字化地形图等测量详细调查,以及GPS(PTK控制点观测)、地形图测量、放线验线测量费、建筑面积技术审查费及管线地形图费、联合验收测绘(含项目规划条件核实验线测量)等工作内容。购买地形图配合设计报审,包括不限于放线验线、临水临电、外水外电、燃气(如有)等的报审和验收。工程测量面积暂定为0.5平方公里,E级GPS控制点4点,图根控制点90点,IV等水准测量1.8公里,中桩断面测量1.8公里,具体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

2、设计部分

2.1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项目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及工程管理要求,承担本项目范围内:报建图设计、各专业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要达到预算深度,合同签订后120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广州市和白云区概算编审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概算编制依据及深度正式上报纸质版概算至相关主管部门处审核,概算需符合限额设计的要求,180天完成概算评审)、施工图设计、完整版施工图编制、完成施工深化图纸的确认并加盖审核章、配合完成工程验收和配合完成竣工图审核盖章(含验收通过)等、设计变更(含其造价分析)及现场技术指导等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市政专业设计,包括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市政路涉及的道路工程、桥梁(如有)、交通、给排水、照明、绿化、电缆沟、综合管廊(如有)、电力、通信、燃气(如有)、涉铁方案、海绵城市、基坑支护、地基及软基处理、交通疏解等工程设计,以及配合各种管线综合平衡设计(含配合市政管线接口对接)等。

(2)管线综合平衡设计:各种专业设备、系统的管线在建筑物内的路由平衡设计,同时做好建筑物外的管线接驳。

(3)负责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协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设计方案协调工作。

(5)编制报建图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与设计相关的各项设计工作。

(6)负责协助发包人组织各项专家评审。

(7)需配合发包人聘用的第三方设计优化单位(如有)开展设计优化及提升工作,对优化单位提出的优化提升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对优化意见存有异议的,需有充分的论证说明,且不得以“经验”、“习惯做法”、“内部标准”等理由拒绝修改。

(8)除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的设计服务(包含设计变更)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9)负责设备、大宗材料采购时采购清单、技术参数等审核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选型比选的投资分析、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造价变化分析等。

(10)设计单位需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准备项目汇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报告、技术方案说明、成本分析数据及相关图纸资料,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专业性,以满足发包人汇报需求。同时,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材料的修改和调整,确保汇报工作顺利进行。

(11)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保护专章编制(包含树木资源调查)及审批,如施工过程影响红线外树木,需包含红线外相关范围的树木保护和迁移措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12)配合项目竣工图编制、签审盖章工作。

(13)其他工作:超出红线范围的市政配套设施(道路、临时用电,临时给排水、永久用电、永久用水、燃气(如有)等)按政府审批的相关文件及规范确定。

(14)各专业具体工作详见附件八勘察设计任务书。

2.2设计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要求。

3、施工部分

3.1施工内容包括:本项目为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市政道路。根据本项目相关资料及施工图纸,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质量保修等,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工作(包施工图预算编制、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验收移交、包保修、包造价控制、包投资控制、包结算、包力争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移交、包施工范围内的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合同约定需购买的保险、负责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及赔偿等善后工作、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承包人负责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本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如有)、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电缆沟工程、电力工程、综合管廊(如有)、通信工程、燃气工程(如有)、涉铁保护工程、海绵城市、基坑支护工程、地基及软基处理等工程及施工场地临时工程及附属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交通疏解等及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保护及迁移(包含树木保护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工作等,如施工过程影响红线外树木,需包含红线外相关范围的树木保护和迁移)、施工图范围内规定的其他内容。

(2)项目场地土方平整及基坑开挖所涉及的土石方挖填、爆破(若有)及安全防护、外运的土石方堆场、场内土方内倒转运、场内外运输及排放、余泥排放证、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余泥运输绿色通道办理等。

(3)地形图数据复核:承包人须在进场3天内完成数据复核,并绘制方格网经发包人、监理、咨询单位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否则以发包人提供的数据为准。承包人负责地块内平面坐标控制点的保护。如遇现场存在堆载情况,不考虑堆载成分、性质均按土方性质计量,工程量按方格网现场实际确认为准。

(4)临时道路工程:按要求修建项目施工临时道路、大门及维护看守,所有现场施工的临时道路均允许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并负责维护保养;承包人需结合本工程的地质情况,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满足施工需要的砖渣换填、铺钢板等措施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5)临时路口开设工程(按需要):承包人需根据项目计划及发包人要求开设临时路口,由承包人根据现有资料方案进行现场摸查、管线探测、方案设计、方案确认(含方案的审批完成)、施工图设计(含通过相关规划、交通、城管、住建、水务等部门审批手续)、树木保护及迁移、报建报批、施工、验收、协调相关部门直至道路及路口开通以及交付等一系列工作(包括协调道路路口范围的权属单位和移除施工范围绿化苗木的费用补偿、管线设备迁移、路面开挖及原状修复等),以包人工、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材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方案设计、包检测、包竣工验收及移交、包保修、包施工现场交通维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协调规划、交警、城管、住建、水务等部门的沟通工作、包相关审批手续及相关服务等方式进行承包,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6)拆除工程:施工前进行场内的清表(若有,杂草及灌木等的清理及外运)、场内旧混凝土地面破除及旧基础(含桩基础)、原地面施工道路砼、原基础结构设施、排水管道及管沟拆除、原地块围网、围墙拆除等,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7)排水工程:区域内提前降排水措施;开挖过程中的降排水措施;临时排水管网,包括但不限于坡顶排水、坡面排水、基坑坑内排水、污水和雨水管道及其附件、检查井、雨水口、沉淀池及边沟淤泥清疏等排水设施;市政道路排水的开挖及市政管道疏通、修复设置泥水泥浆处理设备;污水和废水经过五级沉淀池及泥浆处理器处理后接驳至市政管网并满足排放要求等,包括办理开挖许可、施工排水许可证;承包人负责沉淀池、洗车槽及边沟淤泥清疏。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承包人须考虑从开工至完工移交前,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排水的及时性,由于排水不及时引起的浸泡等产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经济及工期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整个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用电及所需电缆、灯具安装、施工用水及所需管道敷设等。根据现场条件如无法及时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等服务,承包人需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临时用水用电(含临时发电机发电、施工场地用电及所需电缆、灯具安装、施工用水及所需管道敷设等)。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9)用地红线内施工现场不提供项目部建设及宿舍等临时设施搭设场地,承包人需于现场附近租赁,自行解决项目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工人宿舍等一切涉及本项目建设使用临时设施)建设及围蔽(含建设用地租赁费用);并自行解决管理人员及工人的住宿问题;自行考虑住宿的地点及往来交通。承包人负责项目部建设,项目部建设方案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10)施工过程中需避免对周边楼房或楼房地基造成破坏,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施工前、后结构安全鉴定,如果施工导致周边楼房出现沉降开裂甚至更严重问题,引起投诉抗议,承包人须对周边楼房进行修补、对居民安抚补偿提供临迁费、安置房等措施。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如果出现由于居民投诉抗议导致项目被罚款甚至停工影响施工进度,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保护红线周边建筑物、管线、地铁线路等。为保证地铁结构安全,在地铁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在施工前需报地铁集团征求意见并获得批准,相关地保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后方能实施,上述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因施工导致的高压电线、市政管线、煤气管线、电信管线、交通管线、地铁线路、军用管线等堵塞、破损、断裂,处理施工过程所引发的抢修工作费用及相关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项目红线临近的公共设施、民房、厂房、道路、市政设施等的保护措施及施工修护;详勘孔洞的封堵、修复方案。以上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13)负责施工图预算编制、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造价分析、新增工程预算编制、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

(14)负责配合办理或代为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报监手续、缴交劳动保证金手续(如有)、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施工占道手续、余泥排放证、树木砍伐证及相关树木保护/迁移手续、地铁保护范围内准许手续、排污手续、交通疏解手续(含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给排水接驳(永久用水接驳耗水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施工噪声排污许可、临时排水许可、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排水排污设施接驳许可、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验收、永久排水许可证、节能验收、质量验收、规划验收、永久用水验收及通水、永久路口开设验收、燃气验收(如有)及通气、办理公安门牌、制作安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并支付办理上述工作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承包人积极利用自身技术力量,负责组织实施开工前施工场地的地形复测工作,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15)完成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测、监测工作,及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监测工作;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单位提供至现场工作点的场地、道路、吊装设备、水、电等条件,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若因超前施工产生的扩大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不同施工阶段,均应做到工完场清,达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文明施工要求,交付时达到精保洁标准(精保洁以发包人及接收人的要求及次数为准);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本工程所有桩芯土(如有)、建筑垃圾、泥浆等承包人必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土地点,从工地清运出去,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一切开支已包含在本项目合同价款中,并需做到满足项目要求、工完场清,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17)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承包人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政策要求、招标文件、现场条件、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充分考虑实际所需的投入,含超前施工相关的公关、协调、沟通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须严格按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此为理由的任何增加费用要求。

(18)负责或配合做好开工、迎检、观摩、应急演练、竣工、移交、政府重大活动及日常接待等仪式或活动的筹备工作,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19)项目施工范围为避免非法堆填等突发情况发生;本合同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成品保护和照管工作(含机电设备(包括智能化设备)检测、登记、运行、维护、耗材、水电气等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20)协助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负责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档案整理归档工作、负责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的办理。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21)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土地房屋征收、管线及绿化迁改等工作。

(22)本工程涉及的树木保护及迁移(包含树木保护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工作等),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最新的政策文件要求,完成树木迁移保护方案及实施养护,在建设工程交付期限内进行管养,如有政策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23)鼓励新能源应用,承包人应按照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承包人应提供绿色施工组织设计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明确节能措施,因地制宜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24)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承包人应承诺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作为混凝土搅拌车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在本项目的投入使用,投入比例需≥50%(即:投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投入的总车辆数≥50%),如有政策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经核查,如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每发现一次按一般违约标准进行处罚。额外造成甲方损失或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的,承包人应积极整改并承担发包人损失。如承包人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承包人除补偿发包人损失外,还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25)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住建、城管、劳动监察、检测等。

(26)负责施工管理配合,配合发包人完成管线迁移工作,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提供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场地、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和使用临时设施的配合工作。

(27)负责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工程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方案(设计)报批、施工、维护等;

(28)施工项目现场须使用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含周边设施)、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管理,智慧工地实施方案须经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29)负责完成所有需二次深化设计的图纸。该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费。施工图二次深化时,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使用要求,在不降低功能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不突破深化前该部分施工图计费总造价原则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否则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0)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4]539号)要求实施建筑施工设备更新工作,各项内容应该符合要求。

(31)按照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关于“四好”建设、“平急两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建筑(含光伏)、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市政管线同步建设(含综合管廊建设)、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等相关工作内容,各项内容均应达到“优秀”标准。

(32)承包人需负责项目各参建方的协调管理,同时需包含道路占道,市政路面开挖,及其道路附属市政管线完成接驳投产等相关工作(包含完成上述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单独计算)。

(33)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与管线迁改相关事项,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上报,由发包人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单位进行签认。

(34)其他工作:/。

4、根据附件八《勘察设计任务书》,在不降低初步设计相关标准和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限额投资。

5、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含专业分包管理)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管理工作。

6、交付活动组织。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同意的交付实施方案组织现场交付一切工作。上述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7、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部分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另签协议明确承包人范围。

8、以上未列出,但施工图纸或规范中已包括的其它内容。

(2)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包勘察、包设计(含深化设计)、包工程施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预算包干费、包验收通过、包保修、包工程概算编制。

(三)设计、施工的限额及标准

1、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计总限额约为10849.46万元人民币(含税),设计费用限额191.33万元,勘察费用限额86.80万元。具体限额以甲方另行发出的文件为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并结合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按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根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2、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基本建设流程执行并报发包人审核、审批后,由承包人编制项目相应的概算和预算,并配合概算和预算的第三方审核。

3、概算编制依据

项目概算的建安工程费按施工图预算深度编制,编制完整项目概算报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审核后,送发包人及按现行财政评审程序审批确认后,出具概算审核报告。

3.1勘察、设计费:本合同的相关约定;《2002年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3.2概算建安工程费:

(1)工程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造价的计算原则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上述清单、定额有修订或新版时,按其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编制时当上述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其它相关定额子目编制补充定额子目。

(2)人、材、机价格,套用初步设计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专家评审完成时(以最后时间优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缺项部分可以参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结合市场价(就低原则计取),其中厂商价格土建工程、园建工程、市政工程下浮10%,机电安装工程下浮20%,市场询价原则上应在就近工程所在地询价,询价文件应提供3~5家供应商的报价,并且盖有供应商的公章,且单价必须明确是否包税、包运、包安装等影响单价的关键内容,经监理、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执行;最终结算价格以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为准。

4、施工图预算编制

以经最终审批通过的项目概算及本协议书第六条款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为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程序审批通过后,依据审定的预算、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

4.1施工图预算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经监理、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及发包人审核并按程序审批定案。施工图预算中的建安费不得超过已审批概算对应的建安工程费。

4.2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

(1)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造价的计算原则为:参照本协议书第二条款第(三)条第3款中第3.2条第(1)点。

(2)人、材、机价格:参照参照本协议书第二条款第(三)条第3款中第3.2条第(2)点。

5.投资控制原则

5.1结果控制。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人须严格将项目投资控制在目标以内。

5.2过程控制

(1)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严格控制每阶段投资目标,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设计限额标准制定各阶段、各专业工程限额设计指标和具体控制措施,做好投资控制工作。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应根据第一篇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约定,制定限额设计工作方案,统筹分解限额设计指标,包括一级指标(按单位工程划分)、二级指标(按分部工程划分)、三级指标(按分项工程划分),确保设计人员有效开展限额设计及设计优化工作。限额设计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批准后如承包人需调整的,需书面报发包人审批。

(2)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结合勘察设计任务书、项目管理要求中的主要设计指标开展设计工作,确保工程预算能满足甲方对工程投资的控制要求。如各单体、各专业的设计预算超出相应限额设计指标的,启动预警机制,允许承包人在满足或优于勘察设计任务书、确保建筑功能且不突破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限额总体造价指标的前提下,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调整各单体、各专业的限额设计指标。

(3)本工程设计预算须分单体、分专业进行编制。设计预算须结合设计进度分阶段提供(承包人提供施工图时须同步提交设计预算),以便于复核限额设计落实情况,必要时及时进行设计优化,确保不突破限额才能报施工图审查。

(4)施工图审查合格并进入施工阶段,允许承包人在满足或优于勘察设计任务书、确保建筑功能且不突破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限额总体造价指标的前提下,调整各单体、各专业之间的限额设计指标,但须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变更造成的额外费用损失。

5.3多方案比选。对地基及软基处理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等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有需要进行多方案比选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应进行多方案比选,由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组织专家论证,综合选择最优方案。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5.4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勘察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材料设备技术需求书中的主要设计指标、材料设备品牌档次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图设计。

5.5承包人施工方应在概算批复后20天内完成预算编制并送发包人,由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建设管理单位审核(15天内出审核初稿),承包人对各审核单位的审核意见应在3天内核对、回复、确认;因承包人预算送审延迟或对数时间延误,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此延误工程施工;承包人不同意各审核单位审核意见,在预算审定前工程进度款暂按各审核单位的审核初稿出具的预算数额计付。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未确认部分预算所对应的工程进度款,合同节点不得延后,如违约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罚。

5.6在合同执行期内因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等因素导致调整及发生的施工费用,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

5.7承包人应尽一切可行办法积极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管理不善、未履行限额设计等)导致合同范围内产生额外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此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等),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5.8其他投资控制要求详见本合同条款约定。

(四)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的实施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减小实施范围、减少实施内容的,发包人不补偿承包人任何费用,承包人无异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实施范围和内容。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50日历天,具体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各分项计划开工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在工程施工条件具备后发出的书面开工指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时间。

(一)工程勘察:勘察开始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为准;完成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以实际正式勘察日期+合同要求为准;

(二)工程设计:设计开始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为准;完成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以实际正式设计日期+合同要求为准;

(三)工程施工: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具体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以实际正式开工日期+合同总工期为准;

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实施时间按发包人的具体要求执行):

序号 Ⅰ级关键节点 关键节点完成时间 备注
1 施工准备与临建 发出开工令之日起 30 日历天完成 具体以承包人申报并经监理、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确认为准。
2 地下管线工程 发出开工令之日起 150 日历天完成
3 路基工程 发出开工令之日起 200 日历天完成
4 路面基层与面层 发出开工令之日起 280 日历天完成
5 附属工程及交通设施 发出开工令之日起 330 日历天完成
6 竣工验收与清场 发出开工令之日起 350 日历天完成

备注:

①若由于征拆影响,场地移交延后则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工期以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②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包含上述关键控制节点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③除合同约定调整的情形外,本合同工期不予调整。

(四)本合同签订后或开工通知发出后,因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其他涉及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在乙方提出工程延期申请报告,经监理单位、甲方审批后,工期可以酌情顺延,但甲方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

四、质量标准和要求

1、勘察标准和要求(勘察文件编制及勘察目标):满足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2、设计标准和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及限额设计目标):满足本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详见附件八),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及深度,在满足发包人发出的限额设计要求的基础上,满足政策要求。如有政策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

2.1市政管线同步建设(含综合管廊建设)

制定市政道路及市政配套设施分工方案和建设实施计划,并按照方案和计划实施;现状摸查分析详实,核实市政配套设施容量和建设需求科学准确,在前期工作环节提前谋划和编制管线综合平衡方案并通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合理统筹同步建设市政道路及市政配套设施(含综合管廊)并早于安置区半年交付;集约地下空间,因地制宜推广同步建设小型综合管廊和缆线管沟。

2.2其它:《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的其它工作内容。

3、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若有新规范标准按新的执行)。

4、需配合发包人参照[穗建前期(2025)158号]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改造主体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开展改造主体工作评估工作,并确保每年度评估均为“优秀”。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按“优秀”档次足额获批年度综合建设管理费的,造成发包人的管理费损失在承包人工程款中进行扣减。承包人除承担发包人的管理费损失外,发包人有权按严重违约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罚。如承包人经处罚后仍不改进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根本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因政策及技术等因素,造成项目实际已无法达到优秀的评估标准,经承包人论证,并报发包人及行业专家充分研判确认后可免除相关责任。

五、工程目标

(一)创优目标:本项目力争取得市级工程优质奖,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支付。

(二)创文明工地目标

确保取得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争创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或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市级文明工地的增加费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如最终未获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则按工程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4%为标准扣除市级文明工地增加费。如获得省级或以上等级文明工地称号,该项费用按投标报价不作调整。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杜绝发生火灾(火情)、舆情、行政处罚、职业病等事故事件。

2、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图集(V2.0版)的通知》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等,杜绝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和水体污染事故等(若有新规定标准按新的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合同价格形式

(一)暂定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元)。其中:

1、暂定勘察费:(大写)人民币(¥元),不含税价为元,税率为%,税金为元,中标下浮率为:%,合同约定下浮率为40%(中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下浮率是用于计算经审定概算相应费用采用的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协议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按投标综合单价结算的清单项目不再计取中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下浮率。新增勘察项目计取合同约定下浮率及中标下浮率。

2、暂定设计费:(大写)人民币(¥元),不含税价为元,税率为%,税金为元,中标下浮率为:%,合同约定下浮率为35%(中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下浮率是指计算经审定概算相应费用采用的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协议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本项目工程基本设计费计取中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下浮率,专业工程设计费只计取中标下浮率。

3、暂定工程施工造价:(大写)(¥元),不含税价为元,税率为%,税金为元,中标下浮率为:%,合同约定下浮率为5%(中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协议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

(二)计价方式:若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价税分离”为基础,原合同不含税价不变,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不含税价及调整后的税率重新核算含税价,承包人据此开具发票,发包人据此付款。

(三)根据经过第三方评审,并经合同双方确认的概算(达到预算深度),按照下述原则调整合同价并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1、工程勘察:以经审定的项目概算对应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为依据,根据经发包人批准的勘察工作大纲中的工作量调整合同价,已完成的工作量则按经确认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超出范围或未确认的实际工作量不予计算。

补充协议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以经审定的项目概算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中标下浮率)。(备注:已有投标综合单价的,则直接计算相应费用,不再计取中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下浮率。)

勘察部分补充协议价=∑补充协议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经批准的勘察工作大纲的工作量。

2、工程设计:以经审定的项目概算下浮前工程费用对应的设计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中标价时,设计费合同价以设计费中标价为准;以经审定的项目概算下浮前工程费用对应的设计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中标价时,设计费合同价以“【工程基本设计费=以经审定的项目概算下浮前工程费用对应的基本设计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为准。

3、施工部分

3.1补充协议为可调价格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的方式确定,具体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干综合单价=以经审定的项目概算(达到预算深度)工程费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以经审定的项目概算编制新增综合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中标下浮率),本项目合同约定下浮率为5%固定不变,中标下浮率以投标文件为准。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干综合单价×工程量),工程量暂以经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部门)审核的项目概算(达到预算深度)工程费用中对应工程量计算,结算依据竣工文件按实计量。

(2)措施项目费:单价措施费单价=已审批项目概算(达到预算深度)工程费用中的措施费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中标下浮率)×工程量。

总价措施费=已审批项目概算(达到预算深度)工程费用中对应的总价措施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中标下浮率)。

安全生产措施费属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

(3)其他项目费=已审批项目概算(达到预算深度)工程费用中对应其他项目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中标下浮率)。暂列金额根据工程需要开列,余泥消纳费以有效发票实报实销,纳入工程结算。

(4)规费、税金:按规定计取,费率固定不变(市造价站文件规定可调整除外)。

(5)施工部分补充协议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3.2发包人已审批的项目概算(达到预算深度)工程费用中措施项目费根据补充协议总价包干,竣工结算不再调整。项目措施费调减的特殊情况:工程实施内容减少,如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减少比例超过10%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调减措施项目费。施工部分补充协议内的暂列金额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开支,结算多退少补。

3.3本工程概(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由承包人在设计费及工程施工费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四)签订补充协议涉及工程造价的,按上述约定原则进行计价。

(五)本工程适用的计价依据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九项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粤建市〔2025〕196号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配套文件(包括不限于定额勘误和定额动态调整文件等);建设期间项目所在地对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计价文件。如建设期间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按新标准、规范执行。

(六)限额结算

本项目为EPC模式,承包人对施工图、项目概算(达到预算深度)工程费用及工程量清单负责。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引起工程结算造价增加的(含人、材、机调整价差),结算价不得超过原合同价。

工程最终结算总价(含本条款所述各项调整)超过原合同价的,以原合同价作为最终结算价。

(七)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费已包含在EPC总费中,不另外计取,合同金额不变。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第二篇、第三篇、第四篇第二章专用条款(专用条款内以补充内容优先);

(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5)本合同附件;

(6)本合同第四篇第一章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

(8)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工程变更、新增工程;

(9)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合同价款书(工程量清单)(如有);

(11)第二篇、第三篇、第四篇第二章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12)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会议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

(1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若投标文件标准、要求高于招标文件的,则投标文件解释顺序优先于招标文件,按投标文件的标准、要求执行。)

(14)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书面确认同意成为合同内容的其他文件。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开户银行账号

1、乙方签订本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必须与技术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一致、且账户不得是临时账户,合同签订后不得变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双方委托银行代收代付有关费用。

乙方指定的有效银行账户如下:

勘察单位收款账户:

设计单位收款账户:

施工单位收款账户:

施工方若为联合体,由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提交请款资料,且施工单位各成员方均需盖章确认,由收款单位向发包人开具收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款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后,款项分别支付至施工单位各成员单位账户。

甲方向上述账号汇出款项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账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乙方无法收取款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乙方未开具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在每次付款前应询问甲方发票抬头单位,以甲方答复为准。乙方不得因此延误设计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乙方为联合体的各成员方约定

1、如乙方为联合体的,各成员方应签署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分工以及职责,联合体协议应在签署本合同前提供一份原件报甲方备案。

2、联合体协议应确定一名成员方为本联合体的主办方,并注明主办方与成员方互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的主办方作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合同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保修等事项以及协调和督促各成员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若是成员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规的行为,主办方承担连带责任。

3、如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的主办方有义务协助及督促各成员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成果材料,否则每超过一日,联合体中的责任方需支付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如存在联合体内责任不清,则所有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并按各责任成员所对应合同价的比例进行违约金额的分担)。

4、如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的成员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服从主办方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管理。

5、联合体牵头人因反对成员单位提出的优化建议而不报送甲方审核,甲方有权对牵头人进行经济处罚,其违约处罚方式的约定:每发生1次,乙方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

6、如乙方为联合体的,可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收取相应款项,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联合体成员不能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履行合同义务的联合体成员。

十三、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支付:合同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20%。

十四、工程担保

1、履约担保

(1)履约保函金额为暂定合同总价的10%,即为(大写)(小写元)。

(2)履约担保的提供时间及形式:承包人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后30天内或工程预付款支付前15天以上(孰早为准)向发包人提供国内商业银行或担保机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履约保函。

(3)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①履约担保的期限:从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止。若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在上述期限内到期,乙方应在履约担保到期之前将其续期,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进度款并要求乙方支付与履约担保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履约担保的退还: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履约担保,甲方在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文件)、工程已移交给甲方,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和甲方同意,退回履约担保(不计利息)。

2、工程施工部分的预付款保函金额与支付的预付款等额。

第十五、知识产权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的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的约定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免除。本合同项下的资料的知识产权、素材及成果等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诺,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亦不得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益的行为。若甲方因乙方的上述行为而提供的成果等进行了确认、同意、接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六、仲裁、起诉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合同正副本及效力

1、合同的份数:

正本份,副本份。

其中:甲方正本份,副本份。

乙方(主)正本份,各副本份。

乙方(成)正本份,各副本份。

2、本合同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双方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鉴证费用由乙方负责。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终止。

4、乙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的甲方工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任何技术性资料、以及甲方为完成本合同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资料并且在提供时未说明是公开信息的)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雇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将从甲方获取的一切资料和信息、或其他成果用于本合同范围之外目的,否则全部收益归甲方所有,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另行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无论本合同是否切实得到履行或因任何原因变更、解除、终止、失效等,本条款均始终有效。

5、乙方承诺按发包人要求,积极响应广州市关于投身“百千万工程”的号召,主动参与建筑业结对帮扶。

十九、合同约定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合同签订后,合同内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若有新标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广州市白云区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广州白云潭村置地有限公司(盖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乙方:(盖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第二篇工程勘察合同条款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项目

1.2项目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潭村;

1.3项目规划、特征:项目包含一条次干路、五条支路。

次干路为:石潭东路(白云二线~规划横三路),次干路总长约603m,道路宽度为26m,设计速度为40km/h;

支路为:横一路、横二路东(石潭东路~石槎路)、纵八路、纵九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纵十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支路总长约1311m,其中横一路、横二路(石潭东路~石槎路)、纵九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道路宽度为20m,纵八路、纵十路(横二路东~规划横三路)道路宽度为15m,设计速度为30km/h。

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通信工程及绿化工程等。

最终建设规模以控规批复方案为准。

1.4项目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项目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负责本项目范围内,及经甲方审批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本合同约定工程实施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岩土工程勘察(初勘、详勘)、□超前钻、☑工程物探〔管线探测、微波勘探〕、☑工程测量及地形测绘,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大纲、岩土工程勘察、详细勘察等其他工作。

具体勘察要求详第一篇相关条款约定及附件八《勘察设计任务书》。

1.6承接方式:综合单价包干(按第一篇、第二篇相关条款约定计算),工程量按实计算。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本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等。

2.2项目勘察任务、技术要求。

2.3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

甲方对其所提供的上述资料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质量负责

乙方负责向甲方分别提交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及地形测绘、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微波勘探)等勘察成果资料叁拾份及相应非加密的电子文件叁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及地形测绘、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微波勘探)等各勘察成果资料,在中标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成果文件。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篇章(即第二篇工程勘察合同条款)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乙方开工前2天,送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及地形测绘、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微波勘探)等勘察方案给甲方审核,勘察方案须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

4.1.3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大幅度增加、不可抗力影响以及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顺延的时间需经甲方与乙方确认,但不补偿任何费用。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暂定勘察费合同价总计为¥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勘察服务费组成如下表:

序号 项目 暂定工作量 单位 含税综合单价(元) 勘察费总价(万元)) 备注
1 岩土工程勘察费 385 m 包括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阶段勘察及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进退场费、税金等。 综合包干单价投标报价应不高于 135 元/m 。结算按投标综合包干单价计算。
2 工程物探费 36000 地下物探(含管线探测),包括地下和地上架空电缆测量、工业管线测量、上下水管道测量、地下和地上架空电缆探测、金属管线探测、非金属管线探测、下水道探测、技术工作费、地下建构筑物,查明探测范围内各专业管线走向、位置和标高等工作内容。综合包干单价投标报价应不高于1.5元/㎡。结算按投标综合包干单价计算。
3 地形测绘及工程测量(含规划报建放线费) 1 / 非竞争性费用固定报价,代为支付相关费用结算实报实销。中标人自行测量的成果文件未加盖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可的相应测量资质章,或未能通过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报建和验收审批,则该部分发生的相关费用不予确认。包括放线测量(含控制点、实地定桩)、验线测量,实测地形图、图根控制点、E级GPS控制点、IV等水准测量、图根水准测量、道路断面测量、1:500地形图修测、数字化地形图等测量详细调查,以及GPS(PTK控制点观测)、地形图测量、放线验线测量费、建筑面积技术审查费及管线地形图费、联合验收测绘(含项目规划条件核实验线测量)等。
4 勘察费合计 4=1+2+3

备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勘察设备、仪器及重物场内中转及多次进退场费用;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在探测作业中留下坑洞的,应当回填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等。

4.2.2勘察服务计费标准

(1)岩土工程勘察费用: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综合单价包干计算。中标综合单价包干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及其他发生的全部费用。

(2)工程物探费用: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综合单价计算。中标综合单价包干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及其他发生的全部费用。

(3)地形测绘及工程测量费包括的内容:图根控制点,E级GPS控制点,IV等水准测量,图根水准测量,道路断面测量,1:500地形图修测、数字化地形图等测量详细调查、技术工作费,以及向相关单位支付的控制测量费、GPS测量(RTK控制点观测)费、数字化地形图测量费、放线验线测量费(含控制点、实地定桩)、建筑面积技术审查费及管线地形图费、联合验收测绘(含项目规划条件核实验线测量)等。

地形测绘及工程测量费计费标准:以上内容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有计费标准的,则按该标准并计取合同约定下浮率和中标下浮率计算。向相关单位支付的控制测量费、GPS测量(RTK控制点观测)费、数字化地形图测量费、放线验线测量费(含控制点、实地定桩)、建筑面积技术审查费及管线地形图费、联合验收测绘(含项目规划条件核实验线测量)等,按实际发生的收费票据计算,实际收费票据发生的税费或分包项目发生的税费,均包含于全部工程勘察费内,不再另行计算。其中向相关单位支付的费用中,确需甲方直接办理支付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由甲方直接支付。否则,仍由乙方支付。

(4)发生其他勘察项目的,可参照相关收费标准并计取合同约定下浮率40%、中标下浮率计算。没有收费标准参照的,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最终结算以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4.2.3勘察服务费用结算

按本章节第4.2.1及4.2.2款勘察服务计费标准办理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终审部门审定为准。未经批准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量均不计入结算工程量。甲方直接支付的费用不纳入结算。

4.2.4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

(1)本合同签订生效,支付暂定勘察费合同价的20%。请款手续经甲方审批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本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工程物探、地形测绘及工程测量等阶段性任务完成并提交正式勘察报告后,分别累计请款至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其中地形测绘及工程测量部分按实际发生收费票据需要请款的,可根据需要独立办理,请款金额按票面金额。

(3)乙方提交全部勘察项目服务成果报告并经确认合格,向甲方提交服务费完整的请款资料,经审定后,累计支付至审核价的80%。

(4)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程序办理本合同结算后,累计支付至本项目勘察结算价的97%。

(5)缺陷责任期为竣工后两年,缺陷责任期限内未出现任何缺陷问题的,期限届满后无息付清余款。

第五条甲方和乙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审定乙方的勘察方案并按本篇章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甲方应协助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甲方已经尽到协助安保义务的,现场人员发生的人身损害等责任,甲方无需承担。

5.1.3工程勘察前,现场作业所需一切材料、人员配合等均由乙方负责,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1.4勘察过程中由甲方提出的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甲方应按商定的金额支付增加的工作量的勘察费。若工程量减少,则勘察费相应降低,双方另行协商。

5.1.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工期顺延,顺延的时间应当经过甲方的确认。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它责任。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本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的勘察设计任务书、技术要求及经甲方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所有岩样均应放入统一规格的岩样盒内,岩样盒上应注明钻孔编号,各岩性变化处均应标明相应深度,并现场拍照,上述图片均应附在勘察报告中。

5.2.3乙方应加强钻探现场岩样的保护工作,未经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现场查验,不得自行处理。

5.2.4乙方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产生的费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2.5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按甲方要求期限使其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乙方应承担委托其他单位的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乙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且不低于10万元。

5.2.6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甲方的人员一起验收甲方提供的材料。

5.2.7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岳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8完成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以及架空线路、水渠以及电力工程电塔的相关资料和具体位置分布图。

5.2.9在现场工作的乙方的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10勘察费用中已包括临时占用土地、青苗、树木赔偿费、交通工具费用及影响勘察施工正常进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5.2.1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勘察的,乙方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补充勘察,计费标准按本合同约定,但设备进退场费不予计算。

5.2.12在管网施工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管道需要局部调整位置时,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条件进行补测。

5.2.13工程勘察和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需要参加现场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单项或分项验收,乙方应派项目主要负责人按时参加,并提出专业技术意见。

5.2.1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乙方应负的其它责任。

5.2.15乙方自行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及乙方人员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5.2.16乙方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将勘察任务擅自转包或分包。

5.2.17乙方自行负责提供勘察工具及相关施工用料,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18乙方应根据《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12〕1433号)规定,在开展勘察工作前到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停、窝工,在乙方提出工程延期申请报告,经监理单位、甲方审批后,工期可以酌情顺延,但甲方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

6.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或该勘察成果不能满足技术要求及现场施工要求的,其返工勘察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期间按乙方未按时按质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计算误期损害赔偿费。

6.3乙方未按时按质提供勘察成果资料的,每延误一天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为最终勘察合同价格的5‰,延误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勘察合同价格的30%,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减误期损害赔偿费,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6.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甲方提出后仍没有及时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未付款项无需支付,已付款项乙方应予退还,并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勘察合同价3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予补足。

6.5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勘察工作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勘察费。

6.6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勘察费用;乙方不履行合同时,须支付勘察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给甲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予补足;甲方同时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

第三篇工程设计合同条款

第一条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甲方给乙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及工程技术要求。

2.3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详见第一篇合同协议书。

第4条项目概况、设计工作范围及设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篇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八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设计工作范围和内容。

4.1项目概况:详见第一篇合同协议书。

4.2本项目实行设计总承包,乙方的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4.2.1负责以下工作并提交相关文件:方案及深化、方案估算、方案审查及专家技术论证;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初步设计评审、概算评审;施工图设计、配合项目竣工图编制、签审盖章工作。根据需要进行设计方案展示图纸制作,展示图套数按要求提供。

4.2.2负责配合甲方开展报建报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根据需要,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管线综合规划、专业报建、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含节能);招标、配合测量勘察、基坑支护、规划报批等各项相关工作。

4.2.3负责专业设计,具体按甲方要求。

4.2.4配合完成竣工图编制;配合工程各项验收;设计图修改、工程变更设计应办理的手续;需要深化设计的内容应确认。

4.2.5负责本项目施工设计方面的配合工作。按合同约定提供现场服务及专人驻场服务等,现场工作的劳务、管理、住宿、临时办公、材料、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不论其在招标文件中是否提及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6设计至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甲方要求的本工程的设计图纸、资料加晒等费用。

4.2.7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篇协议书第二条款第(一)条第2款中设计内容以及招标文件中勘察设计任务书所要求的工作内容。

第5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1 中标通知书发放后7个日历天内
2 设计基础资料 1
3 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 1

第六条设计工期、设计文件提交的约定

6.1设计工期:第一篇协议书第三条款。

6.2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份数 备注
1 深化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含总平面规划设计、工程估算) 中标后30天内 30份,或按甲方要求提供 正式纸质文件、电子文档3份
2 规划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 按工作计划 按报建要求或甲方要求提供 正式纸质文件、电子文档3份
3 方案设计审批设计成果文件 按工作计划 按报建要求或甲方要求提供 正式纸质文件、电子文档3份
4 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 合同签订后120天内正式申报概算 30份,或按甲方要求提供 正式纸质文件、电子文档3份(含符合评审要求的软件版)
5 初步设计阶段相关报批成果文件 按工作计划 按报建要求或甲方要求提供 正式纸质文件、电子文档3份
6 施工图设计文件(蓝图) 按工作计划 30份 正式纸质文件、电子文档3份
7 最终设计成果文件(包括区域内各相关专业) 根据实际情况,按工作计划 30份 正式纸质文件、电子文档3份

第七条设计服务费用

7.1本项目设计费暂定合同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元)(详见下表)。

序号 项目 暂定计费额(万元) 设计费总价(万元)
1 基本设计费 10849.46
设计费合计
说明 1、设计费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专业调整系数按各专业调整系数取 0.9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各专业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 1.0 ,附加调整系数取 1.0 (以上设计费系数最终按概算批复的设计费系数为准);合同约定下浮 35%, 中标下浮率 % 。 2、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任务书所列内容:本合同第一篇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相关内容。以上各专业图纸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达到有关审批和审查部门的报送要求,并满足相关专业下一阶段的工作。3、本项目专业设计图纸如由专业承包商负责深化设计的,乙方应审查确认。

7.2工程设计费包括各设计阶段评审及征询意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税金、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等的费用。其中乙方应支付的专家费包括初步设计评审和基坑支护设计技术论证、施工图专家评审、不良地质处理论证等评审或论证会需支付的专家费。

7.3设计费结算:本工程设计费结算计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执行(详见7.1上表),预算下浮前工程费用对应的设计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中标价时,设计费结算价以设计费中标价为准;预算下浮前工程费用对应的设计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中标价时,设计费结算价以“【工程基本设计费=预算下浮前工程费用对应的基本设计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为准。如有违约金,最终结算金额对应扣减。最终结算以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7.4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非乙方原因,突破项目限额设计标准,则增加设计费计算办法如下:增加部分的工程费累计入项目建安工程费基数,按第三篇第七条款第7.3条办理。

7.5限额设计

(1)初步设计阶段

①总额限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额约为10849.46万元(含税),设计费用限额191.33万元。

②初步设计概算控制

初步设计概算中价格不能突破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总投资,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不能突破本项目约定的设计总限额。合同签订后120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广州市和白云区概算编审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概算编制依据及深度正式上报纸质版概算至相关主管部门处审核,概算需符合限额设计的要求。如超过120天未正式申报概算及超过180天未完成概算评审,逾期按10,000元/日历天在各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除(若勘察单位已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勘察成果文件且不存在延误情形,则可免除对勘察单位的扣款)。如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未能按时申报或完成概算批复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顺延申报。

(2)施工图设计阶段:总额限额不突破经批复的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3)限额设计其他要求:限额设计的造价指标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第八条支付方式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序号 占设计费%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定) 备注
1 20% 暂定为 本合同签订生效,支付设计费暂定合同价20%。请款手续经甲方审批后的15个工作日内。 临水、临电工程设计费包含在本次请款中,不再另行请款。
2 15% 暂定为 初步设计完成并通过初步设计审查,项目概算通过相关部门批复,提交完整支付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
3 15% 暂定为 全部施工图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且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
4 15% 暂定为 施工图预算审定,且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
5 15% 永久供水、永久供电等专业工程设计文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 累计支付至:补充协议设计费的80%。
6 17% 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办理设计费结算手续后 15 个工作日内。 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终审结算价的97%,尾款3%为无责任缺陷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为竣工后两年,缺陷通知期限内甲方确认未出现任何缺陷问题的,期限届满后无息付清余款。
7 3% 缺陷责任期为竣工后两年,缺陷责任期限届满 15 个工作日内,设计费全部付清。 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终审结算价的100%

说明:

(1)工程缓建或分期建设的,则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对应比例的设计费进行分期支付。设计跨阶段满足交付要求的,则按实际完成工作对应阶段设计费进行支付。

(2)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费结算书,由甲方审核确认。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终审部门审核为准。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因设计工作需要的资料。

9.1.2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9.1.3甲方按第三篇第五条款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4非乙方原因,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1.5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乙方违约,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工作的实际量支付设计费。

9.1.6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1.7本合同项目停建或缓建的,甲方按乙方实际已完成工作量按比例支付对应的设计费,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9.1.8甲方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由乙方负责。

9.2乙方责任:

9.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甲方设计要求及中标通知书和该项目审批审查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展设计工作,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3、9.1.4、9.1.6规定有关交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保证能取得设计审批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的审批)的批准或审核许可。乙方应在设计文件中确保满足甲方出具的本项目设计任务书。否则,应当返工重作,造成设计文件迟延交付的,按本条第9.2.4款约定处理。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乙方按第三篇第六条款要求的份数随同交付甲方。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9.2.3乙方按甲方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并对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工期延误,乙方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免收受损失部分及采取补救措施的设计费,并向甲方支付受影响部分设计费的100%的赔偿金,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代为偿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9.2.4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式书面文件或会议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由于乙方原因,延期交付设计文件,每延误一天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延误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减相应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9.2.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尚未付款,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暂定设计费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9.2.6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等),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专家审核确认为标准)。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甲方不再另行计量支付。如该修正或改进之影响程度达到第9.2.4条所述,则按该条处理。

9.2.7乙方交付合格的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必要修改。乙方负责施工图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在施工阶段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完成须修改的设计文件,按要求参加工程的检查验收。本项目工程开工之日起连续停工一年内的,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不补偿任何费用。

9.2.8乙方在本项目中应保证按规划及项目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等,完成项目的全部专业专项设计,达到设计深度要求。专项设计限于资质原因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应依法分包,分包设计费由乙方承担。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如专业深化设计等),乙方应校核确认,加盖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

9.2.9乙方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计(如消防、临水、临电、外电、外水、燃气等),应按有关部门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评审和报建。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但不免除乙方连带责任,相关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内。甲方因特殊专业指定的设计分包,乙方须全力配合。

9.2.10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分包设计任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未付款项无需支付,已付款乙方应予退还,并支付甲方相当于暂定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予补足。

9.2.11乙方不得指定本项目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的设计成果文件中含有明显倾向于某一专门厂商生产的设备、材料的描述,或在其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了具有专一性、排他性的材料、设备而又未事先向甲方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理由的,每违反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000元/次违约金。

9.2.1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地方标准图及各类相关数据、资料由乙方复印提供。

9.2.13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内容,发生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各类科研课题研究等,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设计费中,甲方不再支付,由乙方承担。

9.2.14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工作,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拨付或拒付设计费,按乙方违约处理,并有权对乙方收取2~2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9.2.15乙方的设计必须以保证质量、节约投资为原则开展工作,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查后,乙方不得单方更改。如乙方擅自提高设计标准,甲方可扣除本合同暂定设计费总额5%~50%的违约金。

9.2.16因乙方设计文件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总价5~10%的,甲方按照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相应扣减设计费,增加费用超过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10%的,甲方将按照增加费用的比例双倍扣减设计费。

9.2.17因设计文件出现遗漏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本条第9.2.4款约定处理。

9.2.18乙方需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期间临时交通组织设计工作。

9.2.19对于深基坑开挖和支护设计,乙方需配合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基坑设计单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设计和审查工作。对于建筑物保护,乙方应提供完整的保护实施方案。

9.2.20乙方需配合招标工作,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所有设计图纸的电子文件(含可编辑的CAD和不可编辑的PDF电子文件、编制技术文件、主要材料设备表等word电子文件)。

9.2.21乙方注册地址在外地的,应在广州市内设立项目部,且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长驻本项目部,负责处理设计、施工及报建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2.22乙方应当准时参加该项目的各类协调会议。

9.2.23工程完工后,经甲方使用,不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要求的,乙方需配合核实原因,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属于乙方责任的,则扣除相应的设计费。

9.2.2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的,乙方承担25万元/次的违约金,且乙方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内。如果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对后续设计、采购、施工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投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9.2.25因乙方原因,经有关部门评审的概算造价超过投资额的5%,影响工程建设计划的,应修改设计文件,并扣除全部设计费的5%。

9.2.26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的,增加的工程建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在投资控制指标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因新规范、新标准及新规定所引起的设计变更除外。

9.2.26非甲方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设计变更,乙方应负责修改设计。工程费用减少的予以扣减,工程费用增加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补偿任何费用。

9.2.27甲方或施工图审查单位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发现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随意进行合并、分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000元/次违约金。

9.2.2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或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或空缺的,每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乙方私自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或空缺的,每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乙方私自更换一般设计人员或空缺的,每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9.2.29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9.2.210乙方违反上述9.2.6-9.2.29一款或多款,该款内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按对应条款扣减设计费的2‰~2%/次作为违约金。当期的累计违约金可在当期设计费请款中扣除,设计费结算款中扣除全部的累计违约金。违反三次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委托他人设计,乙方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支付相当于暂定设计费30%的违约金。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0.1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派专人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10.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缺陷通知期完成为止。

10.3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0.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5乙方应按本项目投资要求开展限额设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突破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乙方须无偿对设计文件重新修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不予顺延。

10.6本合同价已包含施工阶段一般性设计变更、修改、补充的设计费用以及配合甲方进行设计报建、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等工作的费用。施工中,乙方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应按甲方通知到达施工现场。

10.7进入施工阶段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自延误之日起每日按暂定设计费总额计收2‰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0.8乙方须配合完成竣工图编制、签审盖章工作,提供竣工图一式十六份。

10.9本合同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0.10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11乙方提交的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其设计参与人员知识产权必须具备设计资质,乙方不得无故更换投标文件内的设计参与人员,若要更换必须取得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四篇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第一章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中标通知书:指甲方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乙方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乙方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乙方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

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甲方提供或经甲方批准由乙方提供,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分包人:指被甲方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设计人:指受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人:指受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甲方代表:指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甲方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乙方。

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甲方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乙方。

1.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甲方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乙方。

1.21乙方代表:指乙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乙方代表由乙方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实际竣工日期:指乙方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甲方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

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

1.28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

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甲方接受中标人(乙方)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合同价款: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甲方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暂列金额:指甲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暂估价:指甲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完成甲方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甲方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施工设备:指乙方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工程变更:指经甲方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48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

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竣工验收:指乙方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甲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52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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