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蹉
发布时间:
2025-10-21
发布于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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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计划编号:440001-2025-39747

预算金额:********.0000

采购品目:软件运维服务

代理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经办人:郑燕

项目负责人:龙海啸

项目概况

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PCGD253128FC241F

项目名称: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18,8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 1,018,8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软件运维服务 对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系统提供运维服务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1,018,800.00 -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期为12个月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首次响应文件须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首次响应文件须提交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首次响应文件须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之一:①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②同时提供a.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b.《基本存款账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 。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首次响应文件须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首次响应文件须参照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首次响应文件提供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7楼(远程线上开标)

五、开启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7楼(远程线上开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获取网址:***********

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

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

4.本项目属于服务类,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菜园东80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联系方式: ********/********(********@gd.gov.cn)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郑燕

电话: ********/********(********@gd.gov.cn)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相关附件:

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磋商文件(2025102001).zip

委托代理协议.pdf

广东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计划编号:440001-2025-39747

采购项目编号:GPCGD253128FC241F

项目名称: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

采购人: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章磋商邀请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的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

采购计划编号:440001-2025-39747

采购项目编号:GPCGD253128FC241F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18,800.00元

2.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采购包1(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1,018,8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1-1 软件运维服务 对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系统提供运维服务 1(项) 详见第二章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合同分包:不允许合同分包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为12个月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首次响应文件须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首次响应文件须提交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首次响应文件须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之一:①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②同时提供a.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b.《基本存款账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首次响应文件须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首次响应文件须参照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首次响应文件提供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获取方式:在线获取。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响应登记并在线获取磋商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资格将被视为无效)。

售价:免费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自响应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日历日)

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五.公告期限、发布公告的媒介:

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网(***********)

六.本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菜园东80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联系方式:********/********(********@gd.gov.cn)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燕

电话:********/********(********@gd.gov.cn)

4.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云平台联系方式:********

开标评标服务专线:********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号条款

《用户需求书》中标注有“★”号的条款必须实质性响应,负偏离(不满足要求)将导致报价无效。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采购文件所要求的证书、资质等材料,如有有效期限制的,供应商所提供的资质、证书等材料均应处于有效期内,否则按无效材料处理。

如果评审委员会认为响应报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报价人应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若中标(成交),不得将本项目(包组)转包,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让。(投标(响应)时提供承诺)。

★报价人承诺如中标(成交),投标(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如果有效期(包括需要年审、继续教育等完成后才能执业的行政许可、人员证书等情形)未能覆盖项目(包组)合同履行期的,将提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报价时提供承诺函,可参照“响应文件格式”中《承诺函》格式)。

1.项目概况

1.1.基本信息

1.1.1.项目名称

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

1.1.2.采购人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1.1.3.项目总体目标

本项目通过对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和办公终端等运行状态的全面巡检、管理、响应和运行问题的及时处理,保障省供销社日常办公及业务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确保政务信息系统的可用性、业务连续性,为省供销社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信息化办公环境,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对省供销社业务开展的服务作用、支撑作用、规范作用和促进作用。

1.1.4.服务地点

广东省越秀区菜园东80号4楼。

1.2.项目背景

1.2.1.项目背景

本项目为运维与运营延续项目,为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系统提供运维服务和运营服务,服务内容有:1.基础设施运维服务,为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会议系统基础设施提供巡检、维护保障服务;2.运行维护服务,为省供销社视频会议系统、协同办公平台、数字档案系统等提供日常巡检、故障处理、漏洞修复等运维服务;3.系统业务系统运营服务,为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系统提供包括日常业务咨询服务、办公辅助服务、业务管理服务、运营数据管理、其他信息化运营等运营服务;

1.2.2.信息化现状

1.2.2.1基础设施服务现状

一、网络环境

1)办公网络环境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机关在广州市越秀区菜园东80号四楼集中办公,此外部分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菜园西4号1-6楼办公,我社使用网络资源有政务外网和盈通网络,且覆盖整个办公区。

2)视频会议系统网络环境

省供销社的视频会议系统部署30个视频节点,其中6节点从信息归集中心到各信息归集点采用MSTP作为网络建设线路,其余24节点通过政务外网连接。其中6节点网络租赁服务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到期,需要延续租赁服务保障视频会议稳定开展。

二、机房环境

供销社2023对机房核心安全设备进行国产化改造,对部分核心安全设备进行替换,重新部署奇安信防火墙、态势感知、网络安全准入、终端安全管理、漏洞扫描、日志分析等安全设备。具体设备清单如下所示: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参数 设备数量 采购时间 备注
1 安全设备 奇安信网神SecGate 3600 1 2023年 防火墙
2 安全设备 奇安信网络安全准入(NAC) V8 1 2023年
3 安全设备 奇安信网神威胁监测与分析系统 1 2023年 态势感知平台
4 安全设备 奇安信流量传感器 1 2023年 态势感知平台-探针设备
5 安全设备 奇安信网神SecFox v5 1 2023年 日志收集与分析
6 安全设备 奇安信网神SecVSS 3600 1 2023年 漏洞扫描

三、其他基础设施

1)信息网络安全建设现状

省供销社信息安全系统于2023年进行升级改造,设备清单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主要用途 设备数量 采购时间
1 防火墙系统 保护单位网络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攻击 1 2023年
2 奇安信网神终端安全管理系统 用于管理单位办公终端安全 1 2023年
3 奇安信网络安全准入系统 管理单位上网权限 1 2023年

2)视频会议系统现状

视频会议系统建设于2014年,现运维设备清单如下:

序号 设备规格型号 采购时间 设备原值(元) 数量 运维到期时间
1 信息归集中心MCU(RMX1000C) 2014年 530,000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视频管理系统(RCM2000) 2014年 76,100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3 录播服务器(RSS4000) 2014年 147,000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4 信息归集中心高清终端(HDX7000-1080P) 2014年 68,000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5 各信息归集点高清终端(HDX7000-1080P) 2014年 68,000 5 *开通会员可解锁*
6 信息归集中心音频处理器(宝利通SoundStructure C8) 2014年 38,000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7 信息归集中心视频管理电脑(联想扬天M4630d-10) 2014年 4,300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8 信息归集中心三层交换机(H3C S5120-24P-EI) 2014年 5,100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9 柏林机柜42U 2014年 4,000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 DID拼接单元(赛普 SAM460MDO6) 2014年 9,000 12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 拼接屏幕处理器(赛普SMS6009X) 2014年 33,000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12 LED字幕显示屏 2014年 600 8 *开通会员可解锁*
13 视频会议双屏推车 2014年 2,100 4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 42寸电视机(海信LED42H130) 2014年 2,500 20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 4路DIV处理器模块 2014年 10,000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1.2.2.2已建/在建政务信息系统现状

表已建/在建政务信息系统清单

序号 现有系统名称 建设时间 建设费用(万元) 部署位置 建设情况
1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视频会议系统 2014 367.45 本单位机房 已投入使用,主要用于省供销社与地市县供销社之间远程会议开展。
2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协同办公平台 2021 / 政务云平台 本平台属于省统建平台,我社2021年开始接入并投入使用,主要用于省供销社日常办公使用。
3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数字档案系统 2022 57.30 政务云平台 已投入使用,省供销社机关内部档案管理使用

1)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视频会议系统

视频会议系统于2014年由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承建以及后续运维工作。该系统是一套远程视频协同管理系统,覆盖省供销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地级市供销社和深圳宝安区、龙岗区供销社,能综合传输处理数据、语音、文字、图表、动态图像,具备充分的开放与兼容的视频协同管理系统,在应用中实现交互式视频会商、自由讨论、实时现场图像、资料的传输、教育培训等功能。

2)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协同办公平台

广东省供销社协同办公平台为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建的标准版OA系统推广实施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底正式上线运行,覆盖省供销社机关及直属单位(粤政易移动办公)等,功能主要包括首页工作台、公文管理、事务管理、会议管理、信息发布、个人办公以及粤政易移动办公等基础业务功能,满足单位日常办公使用。

3)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数字档案系统

省供销社数字档案系统于2022进行适配升级改造,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副本等数字档案资源进行采集、整理、存储、管理,以及与省供销社协同办公平台进行打通,为省供销社机关人员提供档案共享利用服务。

2.项目预算

本项目总预算为101.88万元。

3.服务期限

服务期为12个月。

4.服务内容

4.1.专业基础设施服务

4.1.1.视频会议系统网络租赁服务

本服务为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视频会议系统提供6个网络节点,信息归集中心到各信息归集点采用MSTP作为网络建设线路,整个网络系统按应用数据流模式,采用星型网络体系结果,所有信息归集点通过4M带宽的MSTP连接归集中心,归集中心提供100M互联网光纤作为数据传输和信息共享支持。

4.2.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

4.2.1.基础设施运维服务

本服务对省供销社服务器、安全设备、网络设备及主机系统的运维工作内容包括例行操作服务、响应支持服务、优化改善服务。

4.2.2.会议系统基础设施运维服务

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视频会议系统、网络系统所有的电路和路由器、软硬件等提供技术运维服务。维保以及解决系统故障问题等提供技术支持。针对本项目,服务期间提供服务内容有热线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故障排除服务、文档提供和更新服务。

4.3.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本服务对省供销社的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视频会议系统、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协同办公平台、省供销社数字档案系统提供例行巡检、日常维护、响应支持、故障处理服务、其他服务。

(1)例行巡检服务包括:日常检查、性能检查、脆弱性检查、常规检查、应用服务器检查、数据库服务器检查、中间件检查、系统业务检查;

(2)日常维护服务包括:业务维护服务、访问管理服务、软件版本升级服务、日志管理服务、统计报表服务、配置管理服务、数据库维护服务、中间件维护服务、操作系统维护服务;

(3)提供响应支持服务,提供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针对日常咨询、故障问题、专项任务、数据统计、服务投诉等服务;

(4)提供故障处理服务,发生故障时,按照故障定级和处理流程,及时响应,快速抢通故障点,尽早恢复业务,将故障对业务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5)提供漏洞修复服务,由于系统环境的不断高速率的迭代,应用系统也会随着环境的升级更新以及联调,进行对应的漏洞修复,联合软硬件厂商进行协同处理,包括系统功能性Bug排查、复现、修复等。

(6)其他服务,为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协同办公平台提供运维数据管理、等保测评支撑。

4.4.系统业务运营服务

4.4.1.业务系统运营服务

本服务为省供销社的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协同办公平台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办公辅助服务、流程表单新增配置、业务管理服务、运营数据管理服务等;省供销社数字档案系统提供档案归档支撑服务。

4.4.2.其他运营服务

本服务为省供销社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政务公共资源支撑服务、数据更新服务、会议支撑服务、网络安全支撑服务、粤系列产品支撑服务及其他运营服务等。

5.服务要求

5.1.管理要求

5.1.1.服务人员

报价人须书面承诺,如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经理不能按采购文件要求胜任相关工作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报价人必须在两周内调整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能胜任相关工作的项目经理并到位开展工作,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投标人需为本项目配备1名项目经理,需其具备以下资质:具备计算机或信息系统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的;具备10年(含)或以上工作经验的;具有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具有CISP或CISAW或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信息安全工程师。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具备参与信息化相关运维项目的经验。

拟配备技术负责人(1名):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具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和网络工程师;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具备参与过信息化相关运维服务项目的经验。

拟配备其他技术人员(6名):服务团队的其他技术人员中具备中级或以上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任一均可)

报价人承诺的项目经理和开发实施的主要人员未经用户同意不得调整;报价人如中途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开发技术人员,应征得用户同意,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服务商应指派固定的团队为本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要求至少一名技术人员驻点提供运维运营服务,负责5*8小时现场驻点服务台,负责受理的各种事件和问题规范标准化流程管理。服务团队成员不得少于2人,项目经理应具备3年以上经验。

如须调整服务团队成员,须书面向采购人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方可调整团队人员,调入人员的资历和从业经验不低于调出人员,否则视为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5.1.2.进度要求

本项目服务周期为12个月。

5.1.3.组织实施要求

为使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及有序实施,报价人应建立完善、稳定的项目团队、内部组织管理方式及管理机构、协调机制、技术基础,支撑保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撑条件各方面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5.1.4.文档管理要求

报价人应在项目完成时,将本项目所有文档、资料汇集成册交付给采购人,所有文件要求用中文书写或有完整的中文注释。验收后,报价人按国家、省以及采购人档案管理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档至少2套,电子文档1套。

5.1.5.质量保证要求

为保证本项目能按时高质的顺利完成,规避项目风险或将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报价人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目标、质量指标、岗位责任、问题处理计划、质量评价、整改完善等内容,并建立奖惩制度。

5.2.验收标准

针对以上服务,要求运维服务人员提供运维服务交付物,同时做好服务过程的文档管理工作。

运维服务人员需定期对运维服务工作进行汇报,提供交付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故障处理报告、运维服务总结报告、运维服务验收报告。

5.3.其他要求

5.3.1.服务响应要求

1.服务响应可通过现场、远程等方式提供,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报价人承担。

2.提供5*8热线电话服务,出现故障时,快速受理服务请求,业务系统根据不同的故障等级在不同时间内进行响应,出现故障时快速响应,根据系统等级和故障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响应,对于远程或电话无法解决的问题,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处理,重大故障提供故障分析报告。

5.3.2.资产权属

1.本合同不会引起任何已申请、登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移。

2.报价人、采购人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所涉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报价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形成的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2)采购人基于本合同约定委托报价人提供的产品、程序、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报价人(含报价人合作商)共同所有,报价人应按采购人书面要求交付该共有部分的源代码;报价人(含报价人合作商)在共有部分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及对二次开发形成的产品、程序等财产进行处置的,需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二次开发所形成的产品、程序、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者所有,共有部分仍归采购人、报价人(含报价人合作商)共同所有。

3.本合同所涉及的数据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报价人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之义务。

4.报价人提供的相关软件应是自行开发的产品或具备合法、合规授权,满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报价人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成果是其独立实施完成,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如因报价人提供的服务成果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导致该第三方追究采购人责任的,报价人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5.3.3.保密要求

1.报价人应签订保密协议,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采购人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报价人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而擅自保存、披露、使用采购人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无关人员泄露采购人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采购人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报价人在从事政府项目时,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严禁将涉及政府项目的任何资料、数据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项目以外的其他方或报价人内部与该项目无关的任何人员。

3.报价人对于工作期间知悉采购人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包括业务信息在内)或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文件(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的内容,同样承担保密责任,严禁将政府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

4.严禁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科技研究、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和政府工作信息。

6.付款方式

本项目计划分2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首期款: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函及拟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采购人确认后启动首期款支付流程,约占合同总金额的50%。

2.尾款: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函及拟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采购人确认后启动尾款支付流程,约占合同总金额的50%。

项目实际支付总金额按采购成交总金额计算,项目支付计划按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标人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中标人付款的条件。

采购包1(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服务期为12个月
标的提供的地点 广州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50%,签订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函及拟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采购人确认后启动首期款支付流程,约占合同总金额的 50 %2期:支付比例50%,项目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函及拟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采购人确认后启动尾款支付流程,约占合同总金额的 50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需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针对本项目服务内容,要求运维服务人员提供运维服务交付物,同时做好服务过程的文档管理工作。 运维服务人员需定期对运维服务工作进行汇报,提供交付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故障处理报告、运维服务总结报告、运维服务验收报告。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软件运维服务 对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系统提供运维服务 1.00 1,018,800.00 1,018,8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对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系统提供运维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若中标(成交),不得将本项目(包组)转包,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让。(投标(响应)时提供承诺).
2 报价人承诺如中标(成交),投标(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如果有效期(包括需要年审、继续教育等完成后才能执业的行政许可、人员证书等情形)未能覆盖项目(包组)合同履行期的,将提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报价时提供承诺函,可参照“响应文件格式”中《承诺函》格式)。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或被拒绝。

请注意: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响应文件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中并取得回执,逾期上传或错误方式投递送达将导致响应无效。

一、名词解释

1.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是指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磋商文件,对磋商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不以任何身份出任磋商小组成员。

2.采购人:本项目是指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

3.供应商:是指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完成本项目响应登记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磋商小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5.“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的或磋商小组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供应商。

6.磋商文件:是指包括磋商公告和磋商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7.电子响应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加密并上传到系统的响应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标书”的文件)

8.备用电子响应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同时生成的同一版本的备用响应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备用标书”的文件)

9.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资质,具备承担因数字证书原因产生纠纷的相关责任的能力,且在广东省内具有数量基础和服务能力的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即CA数字证书)。供应商应当到相关服务机构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介质和应用。电子签名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个人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印章包括机构法人电子形式印章。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是不同使用场景,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指定位置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对允许采用手写签名的文件,应在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后,提供文件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进行后续操作。

10.“全称”、“公司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及“公章”: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全称”或“公司全称”的应在对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涉及“加盖单位公章”和“公章”应使用投标人单位的数字证书并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

11.“投标人代表签字”及“授权代表”: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投标人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应在投标(响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

12.“法定代表人”: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应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

13.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二、须知前附表

本表与磋商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1 采购包情况 本项目共1个采购包
2 开启方式 远程电子开标
3 评审方式 现场电子评标 (供应商应当审慎标记各评审项的应答部分,标记内容清晰且完整,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 评审办法 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
5 报价形式 采购包1:总价
6 报价要求 各采购包报价不超过预算总价
7 现场踏勘
8 响应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9 响应保证金 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响应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响应保函提交方式: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凭证,成功出函的等效于现金缴纳响应保证金。
10 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家数 采购包1:3家
11 成交供应商家数 采购包1:1家
12 有效供应商家数 采购包1:3家此人数约定了开启与评审过程中的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启、不得评审或直接终止采购。
13 项目兼投兼中(兼投不兼中)规则 无:-
14 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 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人。
15 代理服务费 收取。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
16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17 响应文件要求 一、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提供):(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1 份(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2)非加密电子版文件 U 盘(或光盘)0份,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必须完全一致。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使用情形: 当无法使用 CA 证书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电子响应文件开标解密时,供应商须在代理机构指引下启用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二、纸质投标文件(代理机构自行选择):(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0份,纸质投标文件副本0份。纸质投标文件应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递交的纸质文件需密封完好,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分别封装。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应以正本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使用情形:当项目采购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电子投标文件评标时,代理机构可根据云平台发布的通知指引,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纸质投标文件评标。在电子投标文件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因供应商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而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
18 其他
19 开标解密时长 具体情况根据开标时现场代理机构人员设置为准说明:具体情况根据开标时现场代理机构人员设置为准
20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购包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三、说明

1.总则

本磋商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项目信息公告及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是以磋商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3.进口产品

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5.以联合体形式磋商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5.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5.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响应,若违反规定则其参与的所有响应将视为无效响应。

5.3联合体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项目响应,录入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并使用成员单位的电子印章进行联投确认,联合体名称需与联合体协议书签署方一致。对于需交响应保证金的,以牵头方名义缴纳。

5.4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5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联企业响应说明

6.1对于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6.2对于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采购包):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7.关于中小微企业响应

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响应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8.纪律与保密事项

8.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8.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响应价格、响应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也不得私下接触磋商小组成员。

8.3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8.4获得本磋商文件者,须履行本磋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磋商文件用作本次响应以外的任何用途。

8.5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启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8.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询价小组披露。

8.7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9.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9.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9.2除非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货币单位:元。

10.现场踏勘(如有)

10.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0.2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

10.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磋商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

四、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不足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件。

4.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五、响应要求

1.响应登记

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并点击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响应登记并在线获取磋商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资格将被视为无效)。

2.响应文件的制作

2.1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说明。如因不按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供应商承担。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请充分考虑设备、网络环境、人员对系统熟悉度等因素,合理安排响应文件制作、提交时间,建议至少提前一天完成制作、提交工作。

2.2供应商应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响应文件,成功加密后将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响应文件和电子备用响应文件。所有响应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关于电子磋商报价说明如下:

(1)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首轮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磋商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2)磋商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

(3)磋商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2.3如有对多个采购包响应的,要对每个采购包独立制作电子响应文件。

2.4供应商不得将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采购包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2.5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2.6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2.7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除在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

2.8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9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知会代理机构,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响应文件的提交

3.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须将电子响应文件成功完整上传到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且取得响应回执。时间以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系统将不允许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已上传响应文件但未完成传输的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

3.2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责任。

3.3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属于未成功提交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响应文件未完整上传并取得响应回执的。

(2)响应文件未按响应格式中注明需签字盖章的要求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加盖电子印章,或签名(含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不完整的。

(3)响应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4.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与撤销

4.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未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并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后重新生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系统,到达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

4.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响应文件。

5.响应文件的解密

到达开启时间后,供应商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开启解密,供应商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6.响应保证金

6.1响应保证金的缴纳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缴纳要求缴纳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采用转账、支票、本票、汇票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从供应商基本账户递交,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请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至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到账情况以开启时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查询的信息为准。

如采用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开具的响应保函、响应保证保险函等形式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保函或响应保证保险函须开具给采购人(保险受益人须为采购人),并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电子保函,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样效力。

注意事项:供应商通过线下方式缴纳保证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的,需准备缴纳凭证的扫描件作为核验凭证;通过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如遇开启或评审现场无法拉取电子保函信息时,可提供电子保函打印件或购买凭证作为核验凭证。相关凭证应上传至系统归档保存。

6.2响应保证金的退还:

(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采购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未成交的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备注: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

(3)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

(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响应有效期

7.1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保证金。

7.2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响应有效期超出保函有效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响应供应商重新开函,未获得有效保函的响应供应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

8.样品(演示)

8.1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8.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若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

8.3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未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尽快自行取回样品,否则视同供应商不再认领,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理。

9.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9.1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9.2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9.3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9.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9.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六、磋商、评审和结果确定

1.响应文件的开启

1.1开启程序

工作人员按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供应商名称、解密情况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开启分为现场电子开启和远程电子开启两种。

采用现场电子开启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磋商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开启,并携带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响应文件时加密所用的数字证书、存储有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U盘前往开启现场。

采用远程电子开启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磋商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启。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0分钟,应当登录云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开启时,供应商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响应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采用远程电子开启的,各供应商在参加开启以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如在电子开启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解密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启上传备用电子响应文件通道。系统将对上传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验证,若发现提交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通过投标客户端同时加密生成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视为无效响应。如供应商无法在代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响应将被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1.2异议

供应商代表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1.3开启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响应无效处理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

(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

(3)如需使用备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无法提供备用电子响应文件或提供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通过投标客户端同时加密生成的)。

2.评审(详见第四章)

3.成交

3.1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网(***********)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成交结果,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结果公告同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除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没有成交的书面形式,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

3.2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结果公告时,在云平台同步发送至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可在云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唯一合法依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不得放弃成交。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终止公告: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询问、质疑与投诉

1.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响应邀请函》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质疑

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

(4)提出质疑的日期。

2.3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委托主体提出。

2.5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6质疑联系方式如下:

质疑联系人:陈小姐/龚小姐

电话:********/********

传真:/

邮箱:********@gd.gov.cn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管科

邮编:510030

3.投诉

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如下联系方式向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北裙楼313室

电话:********

邮编:510030

八、合同签订和履行

1.合同签订

1.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合同条款中应规定,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1.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2.合同的履行

2.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备案。

第四章评审

一、评审要求

1.评审方法

采购包1(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

2.评审原则

2.1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2具体评审事项由磋商小组负责,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2)对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3)不得收受响应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4)全体评委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5)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

4.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4.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4.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支付款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4.7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加盖该项目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同时,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响应: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

详见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磋商文件其他响应无效条款。

7.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8.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对供应商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9.价格修正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轮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5)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响应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

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供应商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1.节能、环保要求

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按照本磋商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为准。

2.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

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采购包1(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

序号 情形 适用对象 价格扣除比例 计算公式
1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 10% 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最后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承接的服务。

(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说明: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3)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评审程序

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根据《资格性审查表》(附表一)和《符合性审查表》(附表二)的内容逐条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审查每份响应文件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只要不满足《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各项要求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对响应有效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决定。

磋商小组对各磋商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响应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磋商小组组长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及时告知报价当事人。

表一资格性审查表:

采购包1(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

序号 资格审查内容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首次响应文件须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首次响应文件须提交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首次响应文件须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之一:①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②同时提供a.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b.《基本存款账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 。
4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首次响应文件须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首次响应文件须参照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 信用记录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 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首次响应文件提供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采购包1(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

序号 评审点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1 报价修正 如出现报价错误的处理原则修正后的报价,报价人按规定书面确认。
2 报价漏项 对标的内容没有报价漏项。
3 响应(协商)承诺函 提交响应(协商)承诺函。响应(协商)承诺函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完整。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投标(响应)的,则提交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按对应格式文件签署、盖章。
5 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初次报价截止日起不少于90天。
6 “★”号条款 “★”号条款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7 联合体 未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报价。
8 最终报价金额 最终报价是固定价且是唯一的,最终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如果评审委员会认为响应报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报价人应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注:上述报价指最终报价

2.响应文件澄清

2.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供应商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启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

供应商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

若因供应商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磋商

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最终报价或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最后报价

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4.3除法规规定的特殊性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详细评审

采购包1(省供销社政务信息化运维与运营(2025年)项目):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构成 商务部分35.0分技术部分55.0分报价得分10.0分
技术部分 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方案 (12.0分) 针对采购需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的要求,考察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编写的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方案。根据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方案的进行评分: 1、方案完全满足且优于项目需求,得12分; 2、方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8分; 3、方案不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4分; 4、未提供相关内容,得0分。
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方案 (16.0分) 针对采购需求“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的要求,考察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编写的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方案。根据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方案进行评分:1、方案完全满足且优于项目需求,得16分; 2、方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2分; 3、方案不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8分; 4、未提供相关内容,得0分。
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方案 (16.0分) 针对采购需求“系统业务运营服务”的要求,考察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编写的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方案。根据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方案进行评分:方案完全满足且优于项目需求,得16分; 2、方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2分; 3、方案不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8分; 4、未提供相关内容,得0分。
质量保证方案 (11.0分) 针对采购需求“质量保证要求”等服务要求,考察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方案:方案完全满足且优于项目需求,得11分; 2、方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6分; 3、方案不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3分; 4、未提供相关内容,得0分。
商务部分 投标人综合实力 (3.0分) 考察投标人的综合实力情况。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以下资质情况进行评分: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与信息化相关),得3分。 注: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须同时提供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体系证书的信息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查询截图显示证书已暂停、失效或撤销或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均不得分。如为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公司,则该项得分。
拟投入项目经理情况 (9.0分) 考察拟派项目经理的情况。投标人需为本项目配备1名项目经理,需其具备以下资质的情况进行评分: 1、具备计算机或信息系统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的,得1分(提供证书扫描件(供应商如提供国(境)外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不得分) );具备10年(含)及以上工作经验的,得1分;5-9年工作经验得0.5分;(工作经验投标人盖章的工作履历表为准)。本项最高得2分。 2、每持有1项以下所列有效资质证书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资质证书范围为:(1)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2)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 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 3、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具备参与信息化相关运维项目的经验,每提供1份有效证明材料,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3分。需提供显示项目经理姓名的同类项目合同或验收报告证明材料;若合同或验收报告中不能体现项目经理姓名,则需提供由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甲方印章)。 1-3项注:需同时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份至今任意一个月的有效缴纳社保(至少须含养老保险)的证明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未提供则以上不得分。
投入项目团队情况(不含项目经理) (9.0分) 考察拟投入项目的团队人员(项目经理除外)情况,根据其满足以下要求进行评分: (一)拟配备技术负责人(1名):(6分) 1.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的,得1分(提供证书扫描件(供应商如提供国(境)外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不得分))。 2.每具备1项中级或以上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得1.5分;本项最高得3分,提交相关证书扫描件。资质证书范围为(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2)网络工程师。 3.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具备参与过信息化相关运维服务项目的经验,每提供1份有效证明材料,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需提供显示项目经理姓名的同类项目合同或验收报告证明材料;若合同或验收报告中不能体现项目经理姓名,则需提供由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甲方印章)。 1-3项注:需同时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份至今任意一个月的有效缴纳社保(至少须含养老保险)的证明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未提供则以上不得分。 (二)拟配备其他技术人员(6名):(3分) 服务团队的其他技术人员中,每配备1名具备中级或以上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等)且提供有对应证明材料的人员,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3分。本小项每位人员只计入一次得分。 注:①需提供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证书如有有效期的,须在有效期内,否则该证书不计分。②需提供技术人员*开通会员可解锁*份至今任意一个月的有效缴纳社保(至少须含养老保险)的证明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未提供则不得分。
同类项目经验 (8.0分) 考察投标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的同类项目业绩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具有系统运行维护类相关项目经验。 二、具有系统业务运营类相关项目经验。 每提供一份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 注:①须提供合同关键页(不限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名称、合同标的内容、合同签订页等)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②若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范围,可提供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印章)。③若合同无相关签订时间,则以合同中能够体现的服务起始时间进行认定。④证明材料不完整、不清晰、评标委员会无法确定业绩关键信息的将不予认可。
用户评价 (6.0分) 以上“经验业绩情况”有效计分的业绩中获得客户满意度正面评价(优秀、优良、良好、满意或相当于正面评价)且评价文件体现评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如未体现的,供应商须另行提供评价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每提供一份得1.5分,最高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1.提供客户满意度评价文件的复印件(需具有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人项目主管部门盖章)。2.同一项目多份客户满意度评价不可累计得分。 3.评价文件未体现评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且供应商未提供评价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对应的评价文件不得分。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得分 (10.0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6.汇总、排序

采购包1:

推荐成交候选响应供应商名单:本项目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将各有效磋商供应商按其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1)最终报价(由低到高)。(2)技术得分(由高到低)。如以上都相同的,名次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排名第一的磋商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的磋商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以此类推。

7.其他无效响应的情形:

(1)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响应、串通响应、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响应的。

(4)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招标公平、公正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五章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

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省 市 区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印制的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省各有关单位可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提供省级政务信息化服务(含软件开发服务、基础设施服务、运维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第一章总则

1.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本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1.1.2.委托方/甲方:

1.1.3.受托方/乙方:

1.1.4.咨询、监理单位:受甲方委托对本项目进行第三方咨询、监理的单位。

1.1.5.测试、测评单位:受甲方或乙方委托对本项目进行第三方测试、安全等保测评等服务的单位。

1.1.6.省各有关单位:经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省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其他机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

1.1.7.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提及的“法律”均包括适用法律的全部定义内容。

1.1.8.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1.1.9.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从甲方或省各有关单位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建设、运营、运维所需要的任何许可、同意、授权等。

1.1.10.生效日: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如依照适用法律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则在有权部门审批后生效。

1.1.11.服务实施: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开展服务实施准备、执行、收尾等为实现服务交付开展的工作。

1.1.12.服务交付: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交交付验收申请,经甲方验收后确认服务交付的过程。

1.1.13.服务运行:指自服务交付验收完成时起至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止,乙方按本合同提供的服务。

1.1.14.交付验收:指对服务提供方拟交付使用的软件系统或基础设施进行验收。

1.1.15.阶段性服务确认:指服务提供方按项目合同要求,完成某一时间段服务,对服务成果进行确认。

1.1.16.最终验收:对项目整体服务的验收。

1.1.17.服务正式上线:指乙方提供的服务经交付验收合格后,甲方确认服务正式上线,作为服务上线运行的标志。

1.1.18.服务期限:指本项目周期、期限。

1.1.19.粤复用:是指广东数字政府应用超市,汇聚各级政府部门数字政府应用、服务商产品、组件等资源,以“快速、可靠、低成本”为原则,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实现数字政府建设模式变革。

1.1.20.复用推广:是指在“粤复用”平台上架的应用、产品和组件等资源在全省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复用推广。

1.1.21.其他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

1.2.解释

1.2.1.“工作日”是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的工作日,凡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日均指工作日,未指明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顺延的日期。

1.2.2.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计,一个月以三十日计。

1.2.3.“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2.4.“元”是指人民币元。

1.2.5.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1.2.6.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2.声明和保证

2.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2.1.1.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2.1.2.甲方应保证对向乙方提供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负责;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保证。

2.1.3.如果甲方的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对乙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

2.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2.2.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及履约能力。

2.2.2.乙方为签署本合同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完成所有必要的公司内部行为,其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2.3.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本项目服务内容前,已达到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包括符合国家、广东省相关标准规范或行业标准规范。

2.2.4.如果乙方的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对甲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损失的权利。本合同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

第二章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

3.1.权利

3.1.1.甲方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提供的本项目的服务进行监管的权利。

3.1.2.甲方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运维、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的权利。

3.1.3.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

3.1.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的权利。

3.1.5.法律、法规授予甲方的其他权利。

3.2.义务

3.2.1.依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本项目需要的合理、合法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成立项目协调小组或安排专人负责配合乙方开展服务,协调乙方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营维护以及提供本项目所需水、电、服务场地、信息和数据等相关事宜;对委托给乙方运维的政务信息系统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取得合法授权(如有)。

3.2.2.甲方应依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所必须的信息、数据、资料,并负责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设备、工作场地、后勤设施等。如因甲方未能按时提供工作条件或技术资料,或甲方未及时协调需其他相关方配合的资源,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可顺延服务工作的完成期限。

3.2.3.甲方应在项目小组指派一名甲方人员作为项目联系人,负责对乙方服务进行协调、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甲方汇报,与乙方项目联系人沟通,并负责本合同项下服务和/或可交付成果物的验收工作。如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应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和原因通知乙方。

3.2.4.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交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进行书面确认验收。

3.2.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3.2.6.及时审核并确认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进度报告等。

3.2.7.若甲方在其他合同中为本项目指定监理单位,甲方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及时通知乙方。

3.2.8.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4.乙方

4.1.权利

4.1.1.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金额的权利。

4.1.2.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出具相应的书面文件,确认不得以此作为对乙方考核不达标的依据,并不得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1.3.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2.义务

4.2.1.按照本合同约定(包括进度、质量、安全标准)完成本项目。

4.2.2.接受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的监管、评估考核等。

4.2.3.服务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解决,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各方的损失扩大。

4.2.4.如政府审计部门或政府审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需对涉及本合同的事项进行审计时,乙方应按照政府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支持、协助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开展工作。

4.2.5.乙方应加强项目相关人员管理,向甲方书面提交本合同项目具体的人力资源计划及岗位职责手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目的管理、开发、运营、运维等服务人员的名单、岗位责任、组织架构等),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更新,核心骨干人员(一般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化须应提前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认为乙方派出的人员不足以按期保质完成服务任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更换人员须经过甲方面试同意。如仍不能符合项目服务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责令停止服务并整改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制度规章以及服务过程有关资料,乙方应书面报甲方备案,并接受甲方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应加强对驻场人员管理,遵守甲方工作管理要求,接受工作指导和统一安排。

4.2.6.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没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正当权益。如有第三方指控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侵犯了该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乙方应自费就上述指控为甲方辩护或进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如乙方不为甲方辩护或不进行妥善处理,甲方可自行处理,对于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甲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及甲方自行处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乙方同意全部承担,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直接扣减相应金额或另行向乙方进行追偿。

4.2.7.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的股东拟转让股权的,乙方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向甲方报备。

4.2.8.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或者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与项目相关的数据迁移、资料移交等工作。

4.2.9.若甲方在其他合同中为本项目指定咨询、监理单位,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咨询、监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4.2.10.若甲方在其他合同中为本项目指定第三方验收测评机构,测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规模(功能点评估)、功能、性能、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维护性、可移植性等,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4.2.11.乙方应对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安排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或乙方人员原因在甲方办公场所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若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

4.2.12.乙方须依据系统工程要求开展工作,按甲方要求提交系统工程设计书和系统工程验收报告,指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甲方要求接受相关的系统工程能力考核。

4.2.13.涉及定制软件开发的服务内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交付源代码。

4.2.14.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移交系统超级管理员和其他重要权限。

4.2.15.乙方按甲方要求,配合完成本项目关联系统的数据资产、数字化资产建档建卡,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登记、资产清查盘点、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卡等工作。具体建档建卡要素和格式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22)等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以及甲方内控制度的要求。乙方需保证其交付工作即数据资产信息的齐全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4.2.16.乙方须按甲方制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要求开展服务,无条件接受甲方对项目质量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提出的项目需重点解决问题清单提供解决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问题予以解决,确保项目服务质量;根据甲方提出的项目管理制度清单,编制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文件,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过程;根据采甲方提出服务团队岗位职责清单,制定岗位职责手册,定岗定人,确保各核心岗位均指派能胜任的专人提供服务。

4.2.17.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除甲方在采购文件明确允许以分包形式履行,且乙方在投标环节已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服务内容外,乙方不得将合同服务内容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2.18.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5.其他相关方(若有,如用户单位)

5.1.权利

根据项目需要,甲方将部分以下权利授予相关方:

(1);

(2);

(3);

(4);

(5);

(6)。

5.2.义务

伴随甲方授权的上述权利,相关方需履行以下义务:

(1);

(2);

(3);

(4);

(5);

(6)。

第三章服务内容及服务期限

6.服务内容

本项目包括服务内容,包括:

(1);

(2);

(3)。

其他详细内容见附件。

7.服务期限

本项目委托服务期限,其中服务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服务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以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完成交付验收,交付验收后提供年运维服务。

(2)以甲方确认的服务启动报审备案时间为服务起始时间,服务期为个月。

(3)以合同签订之日为服务起始时间,服务期为个月。

(4)服务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5)以交付验收完成之日起算,交付验收后提供年运维服务。

(6)以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完成交付验收,交付验收后提供年租赁服务。

第四章服务实施和验收

8.项目安全防护

8.1.本项目服务实施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若因乙方原因出现任何安全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8.2.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测评公司对乙方提供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乙方应予以配合,确保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满足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保级的要求。

8.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整本项目所涉及系统功能,或实施与其他业务系统对接等工作。

9.项目进度保障

9.1.乙方提交启动实施报审备案的同时向甲方提交一份本项目详细的《服务实施方案》(含《项目进度计划》、《里程碑计划》)供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服务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进度要求进行交付,实际交付验收合格时间以甲方出具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准。

9.2.项目进度计划可以按照月/周/日不同层级来进行细化。月度进度计划需要细化各个里程碑节点完成所涉及的全部工作内容和时间计划。周计划与日计划是月进度计划的具体工作实现。

9.3.乙方应严格按照《服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进度计划,选取提交定期报告(选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并于每月第日前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交《月度进度计划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当月项目目标计划;

(2)当月里程碑事件完成情况;

(3)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4)统计分析,包含当月计划完成的服务事项及整体完成比例、预计本月完成的建设情况及预计建设时间等。

(5)进度变更(必须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每周第日前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交《周进度计划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本周项目目标计划;

(2)本周里程碑事件完成情况;

(3)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4)统计分析,包含当周计划完成的服务事项及整体完成比例、预计本周完成的建设情况及预计建设时间等;

(5)进度变更完成情况。

每日时前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交《日进度计划报告》,详细说明当日项目工作情况。

甲方有权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对《日进度计划报告》/《周进度计划报告》/《月度进度计划报告》的内容提出意见,乙方应遵照执行并予以进行相应调整。。

9.4.交付延误

如果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甲方需求变化、技术更新等客观原因导致交付时间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按照有利于项目成功的原则,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变更背景、变更依据、相应的变更控制措施以及变更影响评估提出进度变更申请,提交第三方监理审核、甲方审批后执行变更。

9.5.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但甲方可根据迟延的客观原因及乙方的书面申请而给予乙方一定的宽限期限。

10.项目质量保障

10.1.乙方提供的服务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质量指标,包括项目过程质量指标、项目成果质量指标等。

10.2.乙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制定质量改进计划。质量改进计划的制定应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明确问题。分析现状,找出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包括确认质量问题,收集相关的质量数据;

(2)问题分析。分析产生项目质量问题的各种原因和影响因素,找出可能的影响因素并验证,比较并选择主要的、直接的影响因素;

(3)制定问题改进计划。针对质量问题的主要因素,制定措施,提出问题处理计划,包括问题解决方案,问题处理所需的资源需求等。

10.3.质量改进计划制定后,乙方应按照既定的计划,根据国家、广东省、行业相关的规范标准,制定项目的质量改进目标,明确改进的质量指标,设定质量测量的方法和时间,确定质量改进的岗位责任安排等,通过质量管理规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逐个进行处理。

10.4.质量改进计划执行过程中或执行之后,乙方应对照质量改进计划,及时检查质量改进执行情况和效果,并与质量目标、质量管理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明确是否符合质量改进的预期目标,及时发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质量改进检查包括乙方自查、第三方监理和甲方的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以及第三方机构测评检查三种方式。各类项目应依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质量检查方式。

10.5.乙方应根据质量检查的结果对项目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同时对质量管理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与分析,对成功的经验加以肯定,并予以标准化,对失败的教训进行总结,引起重视。对未能及时处理解决的问题,需将其作为下一管理循环的质量改进目标。项目质量问题解决完成后,需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记录。若采取的整改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应重新制定解决措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10.6.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项目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10.7.甲方有材料证明乙方服务实施过程中与本协议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时,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10.8.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1)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协议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

(2)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10.9.项目存在运维服务的,乙方应在运维服务期内,收到甲方通知的小时内组织人员予以解决,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完成上述约定的质保义务,甲方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项目管理要求

11.1.甲方为服务项目业主方,用户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甲方指定,用户方有参与对乙方相关服务管理、评价的权利。乙方应及时响应甲方和用户方的服务要求。

11.2.甲方有权随时自己或委托监理单位检查乙方的服务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1)若发现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指出不符合规定之处。

(2)若乙方对甲方根据上述第(1)款所发出的通知有异议,则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七日内将其异议及理由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服务进行整改。甲方与乙方须尽合理努力以求解决此项事宜。若该问题在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十四日内不能得到解决,则依据争议解决程序就该事宜进行解决。

11.3.甲方是否监督、检验本项目均不能减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责任。

12.项目变更

甲方、乙方均可提出变更请求。项目变更时为确保效率,如无涉及项目合同金额变动且甲方认为没有必要的情形,服务项目可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往来文件立即实施。如涉及项目合同金额变动或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完成变更申请流程工作后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12.1.甲方要求的变更

12.1.1.甲方的变更通知

甲方认为需要对服务要求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

12.1.2.乙方对变更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七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了变更。

12.1.3.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七日内,甲方须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对变更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若甲方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进行解决。

12.2.乙方要求的变更

12.2.1.乙方的变更通知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认为需要对服务实施进行变更(但乙方提出的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更。

12.2.2.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不同意。

12.2.3.乙方要求的变更的实施

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更时,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变更,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变更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当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的变更时,双方按原约定执行。

12.3.变更的实施

在变更被甲方确认之后:本合同被视为在甲方确认当日作出了变更,且甲方与乙方须遵守在变更后的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的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减的,增减工作量由乙方提出,报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负责实施。

12.4.减轻损失的义务

12.4.1.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乙方和甲方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12.4.2.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验收日的迟延,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给予相应的宽展期,经甲方盖章确认后生效。

13.服务验收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申请验收,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详细要求以附件2验收要求为准。。

第五章合同金额与结算方式

14.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元整(¥元),其中涉及软件开发服务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基础设施服务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运行维护服务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本合同总金额为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后所适用的含税总价格。

15.结算方式

16.1.费用结算方式

15.1.1.合同款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原则上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与验收成果挂钩,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首期款: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乙方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函及与拟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甲方确认后启动首期款支付流程,支付人民币元整(¥元)。

(2)尾款:本项目经甲方最终验收通过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考核情况对乙方的服务质量打分,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项目尾款支付金额。乙方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函及与拟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甲方确认后启动尾款支付流程,支付人民币不超过整(¥元)。

15.1.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

15.1.3.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上述任一所需文件,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履行义务的期限不予顺延。

15.2.乙方账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向上述账户汇出款项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在汇款过程中因乙方账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其无法收取款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等对应款项。

15.3.其他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对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和承担任何额外义务。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则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所对应的价款由甲方直接从上述约定的合同金额中扣除。

第六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16.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控制、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现象;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甲乙双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任何其他客观情形。

17.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17.1.认定和评估

17.1.1.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必要的证明文件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范围。

17.1.2.甲方组织双方协商,评估和认定不可抗力。

17.2.例外情况

17.2.1.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

(2)乙方提供服务的设施发生故障或正常磨损。

17.2.2.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甲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中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因机构改革发生变更。

18.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8.1.权利

18.1.1.甲方有认定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影响的权利。

18.1.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计量支付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的合同金额。

18.2.义务

18.2.1.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按合同约定时限通知另一方。

18.2.2.双方均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18.2.3.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9.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9.1.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19.2.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发生的合同金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9.3.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第七章合同解除

20.合同解除的事由

20.1.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或保证在被证实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20.2.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导致合同终止情形的。

20.3.发生其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形的。

21.合同解除程序

21.1.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1.1.1.甲方发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行为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或保证在被证实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2)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导致合同终止情形的;

(3)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4)乙方未按《服务实施方案》或变更后的时间节点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逾期超过30日的;

(5)乙方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严重违约行为;

(6)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甲方提出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7)乙方出现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转包、将除甲方在采购文件明确允许以分包形式履行且乙方在投标环节已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以外的服务内容分包的行为;;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属于甲方单方所有的成果作为己用或交付第三人使用的;

(9)第三方指控并经有权机关认定甲方使用/接受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侵犯了该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造成甲方损失的。

21.1.2.乙方发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或保证在被证实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2)甲方无正当理由在逾期六个月(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但因财政支付管理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除外。

21.1.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本合同自终止意向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日届满时终止。

21.1.4.协商一致终止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费用结算等问题由各方协商一致。

21.2.双方协商

21.2.1.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协商。

21.2.2.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违约行为在指定期限内得到纠正,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21.3.发出终止通知

如终止意向通知发出后,指定期限内违约方仍实施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仍未得到纠正,则另一方有权在指定期限届满后合同履约期满前任何时间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终止。

21.4.项目移交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如需进行移交,在本合同终止之后,乙方都必须完成甲方合理要求的所有必要工作,将属于甲方的设备、数据和系统等资产移交给甲方。甲方可以选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接收。甲方设备、数据和系统的风险将在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移交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后转移到甲方。在风险转移到甲方之前,甲方的设备、数据和系统发生损坏、缺失、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违约处理

22.违约行为认定

除不可抗力情形外,签订本合同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

2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23.1.继续履行

守约方有权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待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

23.2.赔偿

任何一方有权获得因另一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3.3.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23.3.1.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23.3.2.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合同权利。

24.违约赔偿责任

24.1.甲方违约赔偿责任

24.1.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同金额,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催告,如甲方在收到书面催告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合同金额外,还应自收到书面催告通知后第个工作日起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数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财政支付管理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除外。

24.1.2.付款时间为甲方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而非款项实际到达乙方账户的时间。如因政府财政支付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甲方不承担责任,也不能作为乙方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

24.1.3.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验收或拒收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每迟延一日,应按合同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累计超过30日(含30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内容的全部款项。

24.1.4.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金额的%。

24.2.乙方违约赔偿责任

24.2.1.服务交付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产品或服务的,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对应产品或服务总价的‰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退还对应产品或服务的合同金额外,还应额外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直接损失难以认定的,乙方应付违约金不应低于合同总金额的%。

24.2.2.服务违约责任

乙方服务期限内须严格遵守服务质量承诺及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服务质量,对于违反服务质量承诺和服务水平约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2.3.质量违约责任

24.2.3.1.过程质量不合格

24.2.3.1.1乙方需针对项目质量管理设置奖惩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对在项目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上报、解决问题过程中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失职、违章的个人,应予以处罚并提供相应的奖惩记录文件备查。

24.2.3.1.2甲方应结合项目评价结果、项目验收效果等情况对乙方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对质量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整改处理。

24.2.3.1.3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聘请的监理单位有权在监理权限范围内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单,乙方收到整改通知单,除按要求整改外,还应承担相应违约金,具体如下:乙方自收到第2份整改通知单起,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为万元/份;当收到的整改通知单数量达5份(含)以上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为万元/份。以上违约金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有权从合同尾款中直接扣除,若违约金累计超过尾款金额,则甲方有权就差额部分向乙方追索。2份以上,建议每份整改通知单,乙方承担违约金占合同总金额0.5%,一般不超10万;5份以上,建议每份整改通知单,乙方承担违约金占合同总金额1%,一般不超过20万左右;特别重大项目可另行商定)。

24.2.3.2.服务最终验收不合格

乙方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满足甲方书面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向甲方退还对应产品或服务的合同金额外,还应额外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直接损失难以认定的,乙方应付违约金不应低于合同总金额的%。

24.2.4.保密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条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如果因乙方恶意泄露信息资料,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外,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责任。

24.2.5.转包、违规分包违约责任

24.2.5.1.乙方将本合同全部或肢解后转包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对应转包的产品或服务合同金额予以赔偿外,若由此造成甲方其他直接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赔偿。

24.2.5.2.除甲方在采购文件明确允许以分包形式履行,且乙方在投标环节已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情形外,将本合同项下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而且甲方有权将违约金直接在剩余合同款项中予以扣减,并保留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的权利。

23.2.6.其他违约责任

24.2.6.1.乙方出现本合同第21.1.1.条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当按违约行为所对应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4.2.6.2.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金额的%。

第九章争议解决

25.争议解决方式

25.1.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代理费用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25.2在仲裁、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的其它部分(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除外)。

25.3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期间难以确定过错归属的,可以向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申请鉴定,确认责任。鉴定费用由主张对方存在过错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由鉴定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十章保密范围及责任

26.保密信息范围

26.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接触的甲方所有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计划、文档、方案、图纸、数据等)。

26.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接触的政府机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

26.3.其他详细保密条款内容见附件。

27.保密责任

27.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7.2.乙方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而擅自保存、复制、披露、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无关人员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27.3.乙方在从事政府项目时,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严禁将涉及政府项目的任何资料、数据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本项目以外的其他方或乙方内部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人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27.4.乙方对于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包括业务信息在内)或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文件(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的内容,同样承担保密责任,严禁将政府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27.5.严禁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科技研究、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和政府工作信息。

27.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甲方办公场所,若从事政府项目工作,未经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允许,不得进入与项目服务无关的政府机关其他办公场所。

27.7.乙方的保密义务延及乙方聘用的员工、工作人员,如因其员工、工作人员导致本合同保密义务的违反或商业秘密的泄露,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7.8.涉及政府机关项目的保密内容可根据政府机关意见,相应增加修改,乙方予以接受并同意履行相应保密责任。

第十一章项目资产权属

28.项目资产权属

28.1.本合同不会引起任何已申请、登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移。

28.2.本项目所涉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

(1)软件著作权;(定制软件开发服务、定制软件升级服务、定制软件租赁服务一般都涉及)

(2)商标权;

(3)专利权;

(4)其他:。

28.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所涉软件开发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本合同所涉定制软件租赁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本合同所涉运营服务和成品软件租赁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按下列第(3)种方式处理;本合同所涉基础设施租赁和运维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按下列第(4)种方式处理。其中服务涉及知识产权登记,在确保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办理知识产权的登记、申报、备案、变更、领取知识产权文件等手续。乙方基于甲方的授权,负责将知识产权进行著作权登记至甲方名下单独享有(或登记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因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申请费、登记费、服务费)等,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乙方不再额外收取甲方任何费用。(知识产权命名方式:知识产权名称+版本号[简称:xx]【名称以甲方确认为准,建议在签订合同前明确知识产权名称】)

(1)乙方负责开发软件服务,包括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开发工作,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形成的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2)乙方负责提供定制软件租赁服务,甲方基于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定制开发的产品、程序、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归甲、乙方共同所有,乙方应按甲方书面要求交付该共有部分的源代码;乙方在共有部分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及对二次开发形成的产品、程序等财产进行处置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二次开发所形成的产品、程序、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者所有,共有部分仍归甲、乙方共同所有。乙方根据甲方授权,利用项目成果申请的商标、专利或输出的图片、视频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物,甲方有权无条件永久使用。

(3)乙方负责提供运营服务或成品软件租赁服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形成的所有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除成品软件开发涉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4)本项目仅包含基础设施服务租用或运维服务,不涉及知识产权权属转移。

28.4.本合同所涉及的数据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数据资产的管理应遵循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8.5.本项目所涉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方单独所有的,甲方在保持知识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授权乙方在依托“粤复用”进行复用推广的范围内使用以下权利:

(1)软件著作发表权的使用,乙方有权将基于本项目服务成果提炼形成的产品、组件上架“粤复用”,上架产品、组件的软件著作权归属与本项目服务成果保持不变,乙方应在“粤复用”上明确说明甲方单独享有上架产品、组件的软件著作权。

(2)软件著作权修改权与复制权的使用,乙方依托“粤复用”复用推广本项目服务成果或提炼形成的上架产品、组件时,可按照复用需求复制和修改本项目服务成果,形成复用案例并上架“粤复用”,并向甲方报备复用案例。

(3)除第(1)、(2)款授予的权利外,乙方依托“粤复用”进行复用推广涉及软件著作署名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使用,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与甲方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4)乙方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与甲方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在“粤复用”范围以外以任何形式使用本项目服务成果或上架产品、组件的相关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权利。

28.6.本项目所涉服务成果中,对于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部分,在保持知识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双方约定在依托“粤复用”进行复用推广的范围内按以下方式行使权利:

(1)软件著作发表权的使用,甲方将本项目服务成果形成应用案例,乙方提炼形成产品、组件,乙方应在上架“粤复用”时明确说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

(2)软件著作修改权与复制权的使用,甲、乙双方依托“粤复用”复用推广本项目服务成果时,乙方可按照复用需求复制和修改本项目服务成果,形成复用案例并上架“粤复用”,并向甲方报备复用案例。

(3)除第(1)、(2)款授予的权利外,乙方依托“粤复用”进行复用推广涉及软件著作署名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使用,任何一方使用时应事先书面通报对方并对外明确软件著作权共同所有的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质押、赠予等任何方式处置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或其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或相应权益否则,为无效行为且严重侵权,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乙方在“粤复用”范围以外使用双方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应由甲方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行使,乙方应当保证合法合规使用双方共同所有知识产权,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乙方申报商标权时应经甲方同意,明确甲方有权无条件永久使用商标权。

28.7.乙方提供的相关软件应是自行开发的产品或具备合法、合规授权,满足知识产权、安全等保三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8.8.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如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导致该第三方追究甲方责任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章其他约定

29.其他约定

29.1.合同构成

29.1.1.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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