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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〇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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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〇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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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农业农村局的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〇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〇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编号: 津财采计[2025]000266
委托代理编号:CDZHLX2025-J-0039
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
供应商来源:网上公开征集
是否允许联合体:第1包:否
采购项目用途、技术要求、名称及预算:
| 分包号 | 包名称 | 项目基本情况 | 预算金额(元) |
|---|---|---|---|
| 1 |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〇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 | 详细 | 999304.8 |
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 1 |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〇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 竞争性磋商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否 | 否 | 否 |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 2.2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名 | 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
|---|---|
| 第1包: | 本包仅限中小企业参标 |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及文件售价
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并入采购代理费中,不另行收取。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或《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 其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址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 开标地点:中慧力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常德市武陵区三闾路吉米主题酒店停车场出口室外钢结构楼梯三楼326室)五、其他说明
1、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制度,根据《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常德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常财办发〔2021〕13号)文件精神,本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 2、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要求,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投标,投标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要求提供相应企业声明函。如投标人提供虚假企业声明函,后果自负。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农、林、牧、渔。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津市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津市市清远路151号 联系人:杨为湘 联系电话:138******** 采购代理机构:中慧力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1、2、3栋N单元13层1310房 联系人:胡标 联系电话:152********八、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金额
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按百分比收取),支付标准:按中标金额的1.15%支付此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附件-1
此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〇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zip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
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O二五年)土
壤改良项且
采购人:津市市农业农村局
政府采购编号:津财采计[2025]000266
委托代理编号:CDZHLX2025-J-0039
采购代理机构:虫慧力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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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磋商通知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磋商办法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磋商通知
津市市农业农村局的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O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
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
土壤改良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编号:津财采计[2025]000266
委托代理编号:CDZHLX2025-J-0039
供应商来源:网上公开征集
是否允许联合体:第1包:否
采购项目用途、技术要求、名称及预算
| 分包号 | 包名称 | 项目基本情况 | 预算(元) | 技术要求 |
| 1 |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 | 详见磋商文件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见附件 |
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 1 |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 | 详见磋商文件 | 详见磋商文件 | 详见磋商文件 |
| 竞争性磋商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
2
2.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 包名 | 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
|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 | 本包仅限中小企业参标; |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及文件售价
磋商文件售价:400元/套,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支付。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
购网》(Http:changd.ccgp-hunan.gov.cn)自行下载,其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址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中慧力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常德市武陵区三闾路吉米主题酒店停车场出口
室外钢结构楼梯三楼326室)
五、其它说明
1、请供应商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凭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
磋商会议。
2、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制度,根据《常
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常德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常财办发(2021)13
号)文件精神,本项目取消保证金。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5)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津市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津市市清远路151号
联系人:杨为湘
电话:138********
采购代理机构:中慧力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1、2、3栋N单元13层1310房13层1310房
联系人:胡标
电话:152********
3
第二章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 |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购人:津市市农业农村局地址:津市市清远路151号联系人:杨为湘电话:138******** |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中慧力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1、2、3栋N单元13层1310房13层1310房联系人:胡标电话:152********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网上发布公告 |
|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 由各供应商自行在中国常德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磋商文件,无须到采购代理机构报名。 |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合格供应商:(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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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 | 购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产品投标价格扣除比例为10%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 |
| 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不重复计算。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加分 |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 | |
| 二、磋商文件 |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否 |
| 第二章10.3款 | 最高允许偏离项数 |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项数之和W5项将导致响应无效。 |
| 第二章第12.1款 |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北京时间) |
| 三、响应文件 | ||
| 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注:财政部87号令第6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第二章第18.1款 | 保证金 | 口要求提供不要求提供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日(日历日) |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U盘正本扫描PDF电子文档一份(其内容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一致,放入小信封。)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 第二章第21.3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等2个乡镇药山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O二五年)土壤改良项目有机肥施用措施响应文件采购编号:津财采计[2025]000266委托代理编号:CDZHLX2025-J-0039供应商名称:在*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之前不得启封 |
| 第二章第21.5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中慧力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常德市武陵区三闾路吉米主题酒店停车场出口室外钢结构楼梯三楼326室) |
|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 ||
| 第二章第29.1款 | 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产品投标的规定 | (详见采购法87号令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 第二章第30.1款 | 综合评分法 | 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
| 第二章第31.3款 | 成交供应商的数量 | 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确认一名成交人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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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常德市政府采购网》(***********) |
| 第二章第39.3 | 履约担保 | / |
| 第二章第40.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按百分比收取),支付标准:参照常财办发(2025)7号文件执行。 |
| 第二章第40.2 | 其他规定 | / |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
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
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
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
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
库[2013]189号)。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合格供应商;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
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
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费用
4.1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有关的全部费用。
9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请供应商的法人代表(或授
权代表)凭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磋商会议,否则,其磋商响应文
件将被拒绝。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
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
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
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本款规定同意购买
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采购活动竞争。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
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
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
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1)强制采购:
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
目清单标注区符号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
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无效处理。
(2)优先采购:
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
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10
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
购,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3)价格评审优惠:
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
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
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中小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该联合体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
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
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2)供应商同时符合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
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优先
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5)中小企业的供应商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
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6)响应文件符合本章第9.1(1)款、第9.1(2)款、第9.1(3)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
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3)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
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
在评审时不予以扣除。
10.偏离
11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
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
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
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响应无效处理。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
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项数之和W5项将导致响应无效。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的组成
11.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磋商通知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磋商办法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11.2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
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1.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
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2.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
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
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
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更正采用“网上澄清更
正”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更正将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请
各供应商关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磋
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本,采
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2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
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
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3)实施方案
(4)商务、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5)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6)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8)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
内容注明。
1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
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
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
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
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超过采购预算价为响应无效处理。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3
要求。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
质响应而被拒绝。
19.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
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响应
无效处理。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
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文件的复印件,正本须逐页加盖公章(包括封面)。任何加行、
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
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请
各供应商先行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4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交电子文件U盘一份,电子文件须为PDF格式,并
能正常读取、拷贝。电子文件须包含响应文件与报价文件(第一次),所递交的电子文件必须与递
交的响应文件正本完全一致。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各供应商必须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档U盘、原件,各自单独密封,分别独立包
装,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档U盘”、“原件”字样分别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
(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一并递交,不得混
装。
21.2最后报价由各供应商先行加盖公章,不须装订入响应文件中,由各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授
权代表带至磋商现场,磋商后填写,请各供应商先行加盖单位公章。
21.3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1.4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或混装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
收。
21.5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
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4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
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
拒收。
23.2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
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24.磋商程序
供应商资格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最后报价、综合评分、提出成交候选供
应商名单。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磋商小组
25.1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
采购人的代表组成。
25.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
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5.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5.4磋商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对报
价进行评价、根据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推荐
成交供应商。
26.供应商的资格核查
26.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供应商
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响应无效处理。
26.2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7.澄清
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
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
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5
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
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8.2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
文件要求或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
(5)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档不符合本磋商文件20.4规定的:
(6)供应商未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通知3.4款规定要求提交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的;
(7)不符合磋商文件★条款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或符合本磋商文件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规定的。
28.3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
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9.磋商
29.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
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
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
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
成交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
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9.2对于本章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
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
根据本章第26款、第28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
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3对于本章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
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
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
16
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
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28.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
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
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
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
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4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0.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5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
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
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6不合理报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
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
29.7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
本章第18.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8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
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
30.1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即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方法、标准和磋商因素,
由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采用综合
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
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
方法。
30.2磋商因素:价格、技术、服务、履约能力、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
者权值等,但不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30.3磋商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
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基础,依次对磋商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30.4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磋商报价高于采购人预算价为响应无效。
本项所称磋商报价为按本章第30.2款规定评价后的磋商报价。
30.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前附表规定调整。
30.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
3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0.1磋商小组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
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
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
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2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
选供应商外,其他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为3名。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
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
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2.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0条的规定。
33.磋商的特殊情形
33.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磋商过程中提交响应
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
为两家。
34.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33.1款规定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
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
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
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
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18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
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
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
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
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
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
金不予退还。
19
40.签订合同
40.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
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2.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0
第三章磋商办法
一、磋商方法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
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磋商因素:价格、技术、服务、履约能力、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但不包括供应商资格条
件。
磋商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
的最后报价为基础,依次对磋商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磋商报价高于采购人预算价为响应无效。
本项所称磋商报价为按第二章第30.2款规定评价后的磋商报价。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
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并编写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
标优劣顺序推荐。
2.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候选供
应商外,其他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为前3名。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满足磋商
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也可以书
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
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第二章第30条的规定。
21
| 序号 | 资格检查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
| 1 | 2 | 3 | 4 | ||
| 1 | 本包仅限中小企业参标;(中小企业声明函) | ||||
| 2 | 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 ||||
| 3 |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其他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4 |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书,法人代表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5 | 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据财政部文件“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精神,供应商既可提供缴纳证明也可用承诺书替代 | ||||
| 6 |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个月的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属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或免税申报、零申报情形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据财政部文件“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精神,供应商既可提供缴纳证明也可用承诺书替代) | ||||
| 7 | 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或上上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一年度或上上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 8 |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完成能力承诺书(加盖供应商公章) | ||||
| 9 | 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清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有效期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清单(加盖供应商公章) | ||||
| 结论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2025年月日 | |||||
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与磋商的;串通磋商的;以行贿手段谋取成
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磋商的;
(2)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的;
(4)应交未交保证金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5)供应商不能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合法的、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证明其为合格供应商的;
(6)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其它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资格性规定的。
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供应商不进入下一轮评审。
| 附表2: | 符合性检查表 | ||
| 政府采购编号: | 日期: | 年月日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
| 1 | 2 | 3 | 4 | 5 | |||
| 1 | 有效性 | 是否响应有效期 | |||||
| 响应文件是否正确签署盖章 | |||||||
| 2 | 完整性 | 响应文件的组成是否完整(包括响应文件、电子档U盘) | |||||
| 响应文件的格式 | |||||||
| 3 | 实质性响应 | 报价是否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且没有重大偏差或保留 | |||||||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条款 | |||||||
| 4 | 结论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 |||||||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1)响应文件载明的磋商响应文件范围小于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范围的;
(2)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的:
(3)不符合磋商文件★条款的;
(4)磋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
(5)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
约的。
(7)其它未能实质响应磋商文件条件和要求的。
23
| 附表3: |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表 | ||
| 政府采购编号: | 日期: | 年月日 |
| 序号 | 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
| 1 | 2 | 3 | 4 | 5 | ||
| 1 | 磋商文件中需要澄清的页次 | |||||
| 2 |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 |||||
| 3 |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 |||||
| 4 |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 |||||
| 5 | 结论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 ||||||
注:
1.磋商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
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2.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
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
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供应商对货物单价报价不予澄清。
24
| 附表4: |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供应商表 | ||
| 政府采购编号: | 日期: | 年月日 |
| 序号 | 合格的供应商名称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 |
磋商小组成员认定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确定可以进入最后报价。
| 附表5: | 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 ||
| 政府采购编号: | 日期: | 年月日 |
| 供应商名称 | 不合格情况说明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 |
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确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不能进入最后报
价。
25
附表6:
磋商报价评分表(30分)
政府采购编号:日期:年月日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 评审报价 | 磋商基准价 | 价格分值 | 磋商报价得分 |
| 30 | |||||
| 报价调整记录: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 |||||
注:1.磋商基准价=评审报价最低的计满分;
2.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评审报价)×价格分值;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为响应无效处理。
26
附表7:
评分细则
政府采购编号:日期:年月日
| 序号 | 评标因素(权重分) | 日期:年月日评标标准 | ||
| 1 | 报价(30分) | 磋商报价 | 30 | 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总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2、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注:财政部87号令第6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2 | 技术(50分) | 项目实施方案 | 50 | 投标人根据高标准农田土壤改良目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中土壤改良技术模式、组织实施、物资保障、技术支撑、质量保证措施、宣传及技术培训、售后服务方案等内容进行计分。方案完整完善、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计50分:有缺项、漏项的每处扣8分,欠合理或不合理的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n注: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加盖公章。 |
| 3 | 商务(20分) | 类似业绩 | 3 | 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开标截止前36个月)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个计1分,最高计3分。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 |
| 项目团队 | 6 | 1、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级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农业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证书的计3分,具有农业技术员证书的计1.5分。2、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除外)具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级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农业技术员证书的计1.5分/人,本项最多计3分。注:提供以上人员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三个月在投标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 | ||
| 综合实力 | 11 | 1、投标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CNAS标识的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绿肥种子和有机肥的计3分/项,最多计9分。2、投标供应商具有培训管理体系认证的计2分,未提供的不计分。注: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截图。 | ||
| 合计:100分 | ||||
27
附表8:
供应商得分汇总计算表
政府采购编号:日期:年月日
| 磋商小组成员 | 供应商名称 | ||||
| 总分 | |||||
| 平均 | |||||
| 最后得分 | |||||
| 得分排名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
28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
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
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
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
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
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
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
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
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
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
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 |||
|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 |||
| 履约担保期限: | |||
| (4)分期履行要求: |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口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
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口是口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
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34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住所 | 住所 |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开户名称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
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
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
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
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
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
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
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
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
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
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
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
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
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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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
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
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
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
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
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
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
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
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
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
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
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37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
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
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
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
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
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
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
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
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
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
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
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
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
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
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
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8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
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
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
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
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
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
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
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
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
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
39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
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
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
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
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
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
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
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
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
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
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
40
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
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
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
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
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
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
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
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
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
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
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
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1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
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
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
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
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
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
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
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
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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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节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 第二节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 第二节4.4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
| 第二节4.6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5.4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6.1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 第二节7.1 | 包装特殊要求 | |
| 指定现场 | ||
| 第二节7.2 | 运输特殊要求 | |
| 第二节7.3 | 保险要求 | |
| 第二节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 第二节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 |
| 第二节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 第二节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 第二节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 第二节13.3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 第二节14.1(3)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
| 第二节14.1(5)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 第二节14.1(6)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
| 第二节15.1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
| 第二节15.2(2)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 第二节15.3 | 逾期付款利息 | |
| 第二节15.4 | 其他违约责任 | |
| 第二节19.2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2)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节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项目清单
请投标人按以下清单先进行分项报价,后进行汇总报价,总
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具体要求与说明 | 面积(亩) | 施用量(公斤/亩) | 单价(元/亩) | 金额(元) | 备注 |
| 1 | 施用商品有机肥 | 产品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肥料登记机构颁发的有效登记证,产品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执行标准,重金属限量指标符合有机肥标准(NY/T525-2021)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 | 2500.04 | 平整区及现有农田区300公斤/亩,恢复耕地区1000公斤/亩 | 平整区及现有农田区240元/亩,恢复耕地区800元/亩 | 639304.8 | 平整区及现有农田区2429.87亩,恢复耕地区70.17亩,预算包含有机肥运输、撒施到田所需用。 |
| 2 | 种植绿肥 | 产品净度≥97.0%、发芽率≥80%、水分≤10.0% | 6000 | 2 | 60 | 360000.00 | 包含紫云英种子运输、紫云英种子无人机播种、紫云英种植区域机械开沟。 |
| 合计 | 999304.8 | ||||||
质量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及质量要求
1、施用有机肥料
产品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肥料登记机构颁发的有效登记
证,产品技术指标、重金属限量指标符合有机肥料标准(NY
525-2021)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所投商品有机
肥原材料只限于畜禽类便、动植物残体和动植物产品为原料
加工的下脚料,并经过充分发酵腐熟,严禁使用河(沟、塘
)污泥、自来水厂沉淀泥、工业废弃垃圾和褐煤等做有机肥
原料,确保长期使用无残留,无毒、无副作用。
产品具体技术指标如下:
| 项目 | 相关指标 |
|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30 |
| 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4 |
|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 | ≤30 |
| 酸碱度(pH值) | 5.5-8.5 |
| 总砷(As)(以烘干基计),mg/kg | ≤15 |
| 总汞(Hg)(以烘干基计),mg/kg | ≤2 |
| 总铅(Pb)(以烘干基计),mg/kg | ≤50 |
| 总镉(Cd)(以烘干基计),mg/kg | ≤3 |
| 总铬(Cr)(以烘干基计),mg/kg | ≤150 |
| 类大肠菌群数,个/g | ≤100 |
| 蛔虫卵死亡率,% | ≥95 |
| 种子发芽率 | ≥70 |
| 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 | ≤0.5 |
2、种植绿肥
绿肥(紫云英)种子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绿肥种子》(
GB8080-2010)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规定:产品必须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
1995)进行检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必须对以下技术要求中
所提到参数逐项检测并出示结果:净度≥97.0%、发芽率≥
80%、水分≤10.0%。
二、其它要求:
1、本项目供应商必须负责材料采购和实施施工,包工
、包料、包工期、包验收。
2、技术要求
1)、《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2148-2012)。
2)、《高标准农田稻田建设技术规范》(DB43/650-
2011).
3)、《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编制规范》(NY/T
1715-2009)。
4)、《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
2020年)》。
5)、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湘农业办土肥(2013)138号
)《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
设项目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的通知》。
6)、国家和部、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其它相关政策、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及定额等。
7)、本项目的设计文件。
在本项目招标投标及今后的施工期间,国家发布新的规范、
规程、标准和方法替代上述规范、规程、标准和方法,将执
行新的规范、规程、标准和方法。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八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供应商有关评分内容的材料
三、实施方案
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五、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6:报价文件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最后报价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
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
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文档(U盘),并
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
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
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