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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申请信息
|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 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项目(2025) | 房屋建筑 | 施工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 | 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项目(2025) | 项目编号 | JG2025-4977 |
| 招标单位 | 广州地铁资源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 项目类别 | 施工 |
| 建设单位 | 广州地铁资源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 ||
| 招标代理 | 广州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地铁资源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 ||
| 招标内容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 |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日程安排
|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
| 招标公告发布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9:30:00 | |
| 投标登记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9:30:00 | |
| 发放招标文件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9:30:00 | |
| 递交投标文件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9:30:00 | |
| 招标答疑提问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00 |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开通会员可解锁*9:15: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9:30:00 | 第12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 一阶段开标 | *开通会员可解锁*9:3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0:30:00 | 第12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 投标文件解密 | *开通会员可解锁*9:30: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0 |
答疑纪要
|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
| 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
| 没相对应数据! |
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项目(2025)招标公告【电子标】
| 投资项目代码 | 2509-44*开通会员可解锁*-199287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项目(2025)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项目(2025) | ||
| 标段(包)名称 | 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项目(2025) | 公告性质 | 正常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管辖范围内的车站商业资源项目 | ||
| 资金来源 | 国有或集体投资 | 资金来源构成 | 国有或集体投资100.00%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负责广州地铁线网(含城际运营线路)车站商业资源开发实施工作,包括约1633平方米的车站框架商铺制作与安装,既有商铺升级改造、维修,以及约22691平方米的车站周边物业升级改造、维修等。 | ||
| 招标内容 | 负责广州地铁线网(含城际运营线路)车站商业资源开发实施工作,包括约1633平方米的车站框架商铺制作与安装,既有商铺升级改造、维修,以及约22691平方米的车站周边物业升级改造、维修等。 | ||
| 工期(交货期) | 详见合同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 |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4640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①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级别资质。 ②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5、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为同一人。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可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11、在本公告发布时投标人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违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在拒绝投标的期限内)(见招标公告附件二)。 12、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3、投标人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注: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资格审查时,按投标截止时间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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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资格审查无业绩要求 | |||
| 其他要求: |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0时0分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时30分 |
|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时30分 |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资格后审,投标人通过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时30分 | 开标地点 | 第12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 发布公告媒介 |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
| 招标人 | 广州地铁资源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塔 |
| 招标人联系人 | 卢工 | 联系电话 |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州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塔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饶工 | 联系电话 | ******** |
| 招标监督机构 | 广州地铁资源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http://qyk.gzcc.gov.cn/login) | ||
附件:
$file-data-placeholder附件:
招标文件另册:合同条款格式.doc
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项目(2025)招标文件.pdf
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项目(2025)招标公告.pdf
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项目(2025)招标公告.docx
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项目(2025)招标文件.doc
SL2********-2********8.GZZB
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
项目(2025)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发包人:广州地铁资源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地铁资源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广州地铁资源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项目(2025)(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投标。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本项目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广州地铁车站商业资源升级改造项目(2025)
(二)工程地点:发包人管辖范围内的车站商业资源项目。
(三)工程内容:
1.完成本项目所有施工内容,包括: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施工垃圾处理、包消防报建、包联动调试、包验收(含消防等)移交、包保修、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编制竣工图,具体如下:
(1)按照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智能化等专业施工图进行施工。
(2)办理施工阶段各项行政部门、业主单位、物管单位开工前置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缴交劳动保证金手续(如有)、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施工许可手续,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
(3)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业主单位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负责项目施工协调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
(4)配合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各项专业验收涉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及证明,按要求编制竣工图、整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办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等,直至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如需)。
(5)负责施工管理配合服务,对由业主单位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提供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第三方检测、工艺生产线提供场地和使用临时设施的配合工作等。
2.施工其他服务
(1)负责变更预算、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业主单位变更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
(2)负责或配合业主单位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报监手续、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防雷设施检测、消防检测、白蚁防治、排水许可证、环保验收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如需)
(3)负责做好迎检、现场会、开工、竣工等仪式的筹备工作。
(4)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等。
(四)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
负责广州地铁线网(含城际运营线路)车站商业资源开发实施工作,包括约2000平方米的车站框架商铺制作与安装,既有商铺升级改造、维修,以及约20000平方米的车站周边物业升级改造、维修等。
(二)承包方式
1.本项目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施工垃圾处理、包工期、包消防报建、包联动调试、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含消防等)通过、包移交、包保修、包结算、包竣工资料整理、编制竣工图、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
2.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符合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项目,且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具体项目的项目委托书后,由承包人负责具体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事宜。在具体项目施工预算经发包人审定并经承包人确认后,签订预算确认书(详见附件1),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预算清单变更,变更预算经发包人审定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针对预算清单变更部分签订预算确认书(详见附件1),预算确认书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不再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三、合同工期
(一)总工期:自本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暂定),以本项目累计总金额达到合同暂定总价时止。在本项目累计总金额执行至合同暂定总价的95%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协商结束合同。
(二)施工工期
1.自发包人发出具体项目的项目委托书,并与承包人完成预算确认书签订之日起计,原则上按以下时间期限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项目委托书为准):
| 投资估算规模\n | 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的时间期限\n |
| (0,100万)\n | 60个日历天及以下\n |
| [100万,400万)\n | 61至90个日历天\n |
| [400万,1000万)\n | 91至120个日历天\n |
| [1000万,∞)\n | 121个日历天以上\n |
2.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报建、检验、审查、备案等时间。
3.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下达开工令日期为准,若实际开工日期较计划开工日期有提前或推迟,则节点工期中的相应日期可作适当调整,竣工日期亦相应提前或推迟;竣工日期为完成具体工程项目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所有专业工程)的时间。
四、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一)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三)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广州市相关规定要求。
五、合同价款
(一)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及结算货币,合同金额为含税金额,发票税金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
合同暂定总价(大写):肆仟陆佰肆拾万元整
(小写):********元
结算价下浮率(大写):
(小写):
合同暂定总价********元(含增值税,税率9%),合同暂定总价不含税价为********.34元。本合同不含税价为固定金额,如遇税率调整需相应调整含税金额。
暂定项目清单及预估金额如下:
| 序号 \n | 项目清单 \n | 预估施工费金额(万元) \n |
| 1\n | 车站便民服务点增设项目\n | 2600\n |
| 2\n | 物业升级改造项目\n | 2040\n |
| 合同暂定总价\n | 4640\n | |
| 备注:\n1.上述清单项目为暂定项目,具体以发包人实际发出的项目委托书为准,项目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n2.发包人可视实际需求增加或减少清单项目,合同结算价下浮率不变。\n3.合同结算价下浮率: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n |
(二)合同暂定总价按照暂定项目清单进行预估。合同结算价以发包人(含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并经承包人确认的结果为准,合同结算方式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结算价进行下浮,下浮比例以合同结算价下浮率为准。
(三)建安工程费的增值税税率为9%;设备设施采购费(不涉及安装)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一)合同补充协议(若有);
(二)本合同协议书;
(三)专用合同条款;
(四)通用合同条款;
(五)技术标准和要求;
(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七)经批准的施工图纸;
(八)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九)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十)合同附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十、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不能是临时帐户,合同签定后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合同各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广州地铁资源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
(7)投标文件及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承包人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进度计划
4.12.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质量保证
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承包人应在各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施工组织设计
5.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5.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发包人或监理人下达的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交通运输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场内施工道路
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场外交通
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测量放线
9.1施工控制网
9.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施工测量
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治安保卫
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环境保护
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
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暂停工作
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变更
15.1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计日工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暂估价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2)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3)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暂缓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区段工程验收
18.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出具区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施工期运行
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竣工后试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20.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工伤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1.1.1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1.1.10招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招标文件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招标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说明等文件资料。
1.1.1.11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投标文件的文件。投标文件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文件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在评标期间提交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通用合同条款1.1.4日期、检验和竣工增加以下内容:
1.1.4.12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3法律
通用合同条款1.3法律修改为: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造价咨询机构、审计机构的工作。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通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修改为:
(1)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10)合同附件
1.10化石、文物
通用合同条款1.10化石、文物条款不适用。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通用合同条款2.3提供施工场地修改为: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为于开工日期7天前。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全部委托承包人按要求办理。
2.7其他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2.7其他义务修改为:
2.7.1按时组织施工图审查。
2.7.2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2.发包人义务增加以下条款:
2.8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
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另行通知,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3.监理人
通用合同条款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增加以下内容:
3.1.3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进行投资控制,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3.1.4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
3.1.5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通用合同条款3.2总监理工程师修改为:
3.2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通用合同条款3.5商定或确定修改为:
3.5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商议确定。
通用合同条款3.监理人增加以下条款:
3.6针对发包人未设监理人的具体项目(如有),由发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职责和权力。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通用合同条款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增加以下内容:
4.1.5.1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4.1.5.2根据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通用合同条款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增加以下内容:
施工围蔽按广州市最新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除非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车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围蔽应满足塔楼及裙楼正常运营及人流车流通行的需要,施工围蔽方案须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通用合同条款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修改为: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4.1.10其他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4.1.10其他义务新增以下内容:
4.1.10.1开工前土地上原有建构筑物基础的拆除,清理及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
4.1.10.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指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1.10.3负责实施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8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1.10.4承包人协助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并办理停水、爆破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
4.1.10.5发包人如需承包人提供协助的,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4.1.10.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人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4.1.10.7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廉洁协议》。
4.1.10.8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排水管、供水管、绿化、路灯、电力和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有毁损,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全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4.1.10.9承包人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对其他既有管线、建筑物、构筑物造成损坏或破坏,应按发包人要求或相关规定做好保护。
4.1.10.10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当中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或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4.1.10.11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必须书面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说明,否则,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10.12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或协议及时向材料、劳务等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因承包人未及时向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而引起分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工期损失和其他损失赔偿金)。
4.1.10.13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单位、独立分包单位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结算工作。
4.1.10.14发包人交出场地后,承包人必须要和周边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和周边单位发生矛盾时,承包人必须负责解决相关问题。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因工程原因发生骚乱等对发包人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承包人要负全责,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4.1.10.15按合同规定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提供设备使用和保养维修的培训(如有)。
4.1.10.16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总承包工程。
4.1.10.17在施工期间及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的合作方开展通信引入(含室内分布、固网宽带、有线电视)、项目招商、商家施工调试等工作,提供发包人或发包人的合作方现场踏勘项目的条件、并为发包人或发包人的合作方二次设计、施工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4.2履约担保
通用合同条款4.2履约担保修改为:
4.2.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4.2.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保函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如履约保证金),为初始合同总额的10%,期限按保函格式要求。
4.2.3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
4.2.4若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满足以下规定:
4.2.4.1履约保函(含保函延期承诺书)必须是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4.2.4.2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4.2.4.3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
4.2.5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在合同期满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结束合同后,且合同期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的全部项目均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如承包人无违约行为或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后履约保证金尚有剩余的,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由发包人审批后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承包人。
4.2.6发包人履约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广州地铁资源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支行
账号:12********6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通用合同条款4.3分包和不得转包增加以下内容:
4.3.5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1)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人经合法选择确定并报发包人批准的将招标范围内部分专业性较强或承包人无该分项专业资质的工程内容自行发包选定的分包单位。
(2)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
②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③统一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提供给分包单位。
④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⑤负责编制阶段工程预算、结算。
⑥负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统一整理、报送、归档。
⑦按发包人要求负责为甲供设备进场提供场地及工作面,并为甲供设备进场的卸车、吊运、搬运、安装提供必要的配合。(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甲供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⑧负责施工场地内的清洁及保安,各专业分包单位应服从承包人的管理。
4.3.6如发现承包人转包或以分包名义肢解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归发包人所有;如是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不予退回,发包人有权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发包人账户,并归发包人所有。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通用合同条款4.5承包人项目经理增加以下内容:
4.5.5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项目经理(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
(1)项目经理(负责人)
姓名:职务:
(2)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职务:。
4.5.6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扣罚20万元/人次。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能按要求到位累计30天或以上,视为擅自更换。但承包人项目经理因死亡或重大疾病的情况,经发包人批准并办理更换手续后,可不扣款。后任承包人项目经理资质、资历与工程经验应等于或高于前任,且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4.5.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扣罚20万元/人次。
4.5.8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内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专业管理人员,承包人须在3天内落实人员到位。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通用合同条款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以下内容:
4.6.6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4.6.7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驻地监理人随时检查。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扣款100元/人次。
4.6.8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6.9项目经理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每个月至少2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发包人不签发开工令;项目经理离开工地3天以上(含3天)除需征得监理人同意外,还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其他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人请假经过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4.6.10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6.11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扣罚10万元/人次。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到位累计30天或以上,视为擅自更换。但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因死亡或重大疾病的情况,经发包人批准并办理更换手续后,可不扣款。后任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质、资历与工程经验应等于或高于前任,且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4.12进度计划
通用条款4.12进度计划增加以下内容:
4.12.3计划的执行
4.12.3.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通用条款4.承包人增加以下条款:
4.14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条款
4.14.1为规范广州地铁建设工程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包人需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4.14.2承包人须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并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相对应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名录中的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商业银行名录有调整的,应当于次月更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承包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时,应当就办理账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约定。
4.14.3承包人应对所承包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负责,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方式、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或支付日期。其中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已持有相应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可以作为工人工资个人账户。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承包人应当按要求完成施工合同信息采集,并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当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合同提交至商业银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作为商业银行进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依据。如承包人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人工资比例,并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承包人须对分包单位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4.14.4工人工资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期存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金额=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16.36%[本费率按合同附件8工程量清单中的不含税人工费/税前工程造价计算]。
4.14.5承包人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应当及时补足,如未及时补足,发包人参照第4.14.9条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除发放工人工资外,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承包人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4.14.6承包人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明细表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按月将相关信息报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机构备案,并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的用工管理台账、工人名册、分包合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承包人工人考勤、工程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以上。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确认。
4.14.7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时,承包人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工资明细表。
4.14.8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人工资后,可以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承包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发包人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分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承包人关于分包工程已完工且分包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4.14.9承包人未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发包人将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纳入广州地铁诚信考核体系。
4.15其他事项
4.15.1施工临设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提供施工临设场地,施工场地内严禁设置工人宿舍。
4.15.2在施工场地内,承包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等违禁物品。
4.15.3如遇重要会议或业主临时要求停工的情况,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
4.15.4上述事项均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如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5.施工组织设计
5.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相关标段工程施工接口的保证措施。
通用合同条款5.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发包人或监理人下达的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增加以下内容:
5.3施工组织设计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果应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均应取得相关批准后才能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合同价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合同条款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以下内容:
6.1.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用于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实行工程建筑材料、设备出入库监督的办法,发包人可以派人对材料采购、保管、领用等进行监控。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承包人在监理人的见证下共同清点。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监控,并不减免承包人对此应负的责任。
(1)除规定由发包人直接供应或指定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凡是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已明确的或施工所需要的材料与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己供应。
(2)承包人必须保证将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必须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进入工地使用。
(3)主材应由承包人选定厂家和品牌后报发包人批准,且承包人选用主材不应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标准,承包人应择优选择3家或以上同等档次的候选品牌和样品,报发包人最后核准。
(4)承包人必须直接向厂家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原厂家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
(5)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6)承包人要充分考虑到选用材料符合设计技术要求,不能降低材料选用的标准,并要充分考虑发包人对乙供材料看样定板审查确认的管理规定。
6.1.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监理人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6.1.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的检验或试验费以外,其他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1.7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承包人应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给供货商支付款项,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延期支付超过60天的款项保留实行扣留直接支付给供货商的权利。采购合同的尾款发包人保留扣留直接支付给供货商的权利。
8.交通运输
通用合同条款第8.6条水路和航空运输不适用。
9.测量放线
9.1施工控制网
9.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无。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期限:无。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增加以下内容:
10.1.4由发包人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增加以下内容:
10.2.10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
10.2.11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
10.2.12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
10.2.13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2.14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
10.2.1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或承包人在任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违章行为或管理不到位现象的,根据专用条款有关规定及《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整改、扣罚,直至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完毕为止。
10.2.16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10.2.17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
10.2.18对于承包人或其专业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发包人不承担责任且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的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另承包人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发包人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负。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
10.4环境保护
通用合同条款10.4环境保护增加以下内容:
10.4.4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0.4.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10.4.6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制定的关于环境管理的相关制度。
通用合同条款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增加以下条款:
10.6安全文明施工
10.6.1安全生产要求
10.6.1.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下发的安全文明管理规定,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10.6.1.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10.6.1.3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12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10.6.1.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实施须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108号)、《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粤建质[2014]134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建设工程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穗建筑[2007]97号)、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穗建质[2014]91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水平的工作方案》的函(穗建质函[2014]3205号)等政府相应时期的管理要求。如以上标准有关规定不统一的,以国家标准为准。如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对以上标准重新颁布或修正的,参照新颁布或修正的标准。
10.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10.6.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10.6.3.1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10.6.3.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10.6.3.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10.6.3.4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10.6.4文明施工
10.6.4.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10.6.4.2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10.6.4.3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包括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施工噪音管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报监、余泥排放、占用道路申请、夜间施工申请、临电接驳申请等所有承包人负责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含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等,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应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
10.6.4.4工程施工期间,有关洗车、饭堂、厕所、办公室、工人宿舍等已包含在文明施工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未能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设置,发包人另行委托单位完成,相应费用由发包人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扣除。
10.6.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