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华星第8.6代印刷OLED生产线一期项目_TCL华星第8.6代印刷0LED生产线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B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0-23
发布于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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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TCL华星第8.6代印刷OLED生产线一期项目_TCL华星第8.6代印刷0LED生产线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B标段
标段(包)名称 TCL华星第8.6代印刷0LED生产线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B标段
性质 正常

招标公告:

TCL华星第8.6代印刷0LED生产线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B标段招标公告【电子标】

投资项目代码 2509-44*开通会员可解锁*-348881
投资项目名称 TCL华星第8.6代印刷OLED生产线一期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TCL华星第8.6代印刷0LED生产线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B标段
标段(包)名称 TCL华星第8.6代印刷0LED生产线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B标段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道翟洞村社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资金来源 私营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 私营投资100.00%
招标范围及规模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B标段:建筑面积约23.6万㎡,包括,32#生产厂房4,35#废水站 1,连廊 1~2,门卫 1,以及本包范围内的管架、雨水调蓄池、室外工程等的施工及安装实施。
招标内容 施工总承包B标段:全部、安全地完成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子项的以下工程:(具体内容以发包人确认的包定义文件及施工图纸为准)。 (1)预制混凝土管桩桩芯混凝土灌注(含钢筋笼及可能存在的桩身钢筋衔接)。 (2)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包括土方开挖与外运、部分垫层、砖胎膜。 (3)主体结构工程。 (4)钢结构工程(包括钢楼梯(洁净钢梯除外)、钢爬梯、洁净电梯钢构、抗风梁柱、钢平台、预埋板、连廊钢构、管廊管架等)。 (5)装饰装修工程、室内门窗工程、砌筑抹灰、外墙涂料、防水工程、保温隔热工程。 (6)砌体工程。 (7)洞口预留及封堵、设备基础。 (8)给排水预埋管工程、屋面雨水及管道系统、卫生间工程(装修、给排水、照明 (9)开关插座、排风、洁器具安装)、室外埋地雨、污水支管、埋地压力给水管道等水、电、通讯预埋管工程等。 (10)电气预埋工程、防雷接地系统工程。 (11)暖通专业预埋工程,风管、水管墙洞、屋面防雨小屋(狗屋)、设备基础等。 (12)室外工程(包括室外道路及设施),包详细描述详见包定义下册。 (13)安全文明施工:包含安全体检设施、TSP联动智能洒水降尘系统,安全环保标语宣传。 范围包括32#生产厂房4,35#废水站 1,连廊 1~2,门卫 1,以及本包范围内的管架、雨水调蓄池、室外工程等的施工及安装实施。
工期(交货期) 暂定为577个日历天,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103948.538917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已完工且验收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单个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大于或等于40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其他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时0分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时0分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时0分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标人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时0分 开标地点 第2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发布公告媒介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招标人 广州华星光电印刷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道和通二路36号研发楼一层101室
招标人联系人 刘工 联系电话 135********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公信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31号江河大厦20楼
招标代理联系人 李工 联系电话 ********-8014
招标监督机构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http://qyk.gzcc.gov.cn/login)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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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2.招标申请函.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4.资金来源证明.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5.招标代理委托书.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6.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7.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8.关于前期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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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星光电印刷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TCL华星第8.6代印刷0LED生产线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B标段

合同文件

工程名称:TCL华星第8.6代印刷0LED生产线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B标段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人:广州华星光电印刷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补遗、答疑和澄清文件

第四部分通用条款

第五部分专用条款

第六部分补充条款

第七部分包定义文件、技术规格书及图纸等技术(另册装订)

第八部分经双方确认的价格清单文件(另册装订)

第九部分招标文件(另册装订)

第十部分承包人投标文件(另册装订)

第十一部分附件

1、安全承诺书

2、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

3、供应商合作协议(另册装订)

4、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

5、工程查验及缺失整改记录(NCR)手册-V1.0

6、现场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及违规处罚标准

7、履约保函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华星光电印刷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适用招投标工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州华星光电印刷显示技术有限公司TCL华星第8.6代印刷0LED生产线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B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作范围包含:TCL华星第8.6代印刷0LED生产线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B标段,包括32#生产厂房4,35#废水站1,连廊1~2,门卫1,以及本包范围内的管架、雨水调蓄池、室外工程等的施工及安装实施。

(其他详见施工总承包图纸、包定义文件)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77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五、合同价款

币种: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合同未税总价):

其中:暂列金额为(小写):

暂估价为(小写):

总包服务费为(小写):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小写):

其中: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税金:元;

(下浮率=【(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等不可竞争费用)-(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包服务费等不可竞争费用)】×100%/【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包服务费等不可竞争费用】)。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及附件;

⑵.中标通知书;

⑶.招标的澄清与答疑文件;

⑷.补充条款;

⑸.专用条款;

⑹.发包人包定义、技术规格书等的技术要求;

⑺.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⑻.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⑼.发包人图纸;

⑽.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⑾.通用条款;

⑿.招标文件;

⒀.投标文件及承包人工程报价单及其说明。

2、以上文件应相互解释,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按以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合同包括附件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密协议,该等协议优先级高于其它任何合同条款。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诺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的进度要求调整招标图纸所示的工作范围。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签约时间:XXXX年X月X日

签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前已开始本项目施工等行为的,则双方所做出的施工等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并溯及既往。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广州华星光电印刷显示技术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X月X日签约日期:年X月X日

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补遗、答疑和澄清文件

1、XXXX年X月X日招标文件答疑澄清

第四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词语定义词语定义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2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3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4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5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6.6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7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8.8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9.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10.10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5款所指的设备。

1.12.12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7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4.14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5.15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6.16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1.17.17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18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9.19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20.2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1.2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2.22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3.23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4.2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5.25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

1.26.26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27.27计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1.28.28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29.29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30.30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1.31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2.32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33.33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34.34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35.35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6.36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7.37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38.38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9.3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40.4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1.4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4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43.43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2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

1.44.44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

1.45.4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文件

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46.46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1.47.47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工程师作出解释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1.48.48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语言文字语言文字

1.49.49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法律和法规

6适用标准、规范

1.50.50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适用标准及规范适用标准及规范

1.51.51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

7图纸

1.52.52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图纸的提供和使用图纸的提供和使用

1.53.53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保密要求保密要求

1.54.54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图纸提供延误图纸提供延误

1.55.55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承包人未提交图纸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1.56.56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临时工程图纸临时工程图纸

1.57.57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补充图纸技术资料补充图纸技术资料

8通知

1.58.58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致承包人通知致承包人通知

1.59.59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

1.60.60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拒收通知拒收通知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1.61.61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1.62.6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义务

1.63.6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⑸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64.64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发包人委托

1.65.65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10承包人承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

1.66.66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1.67.67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⑵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68.68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

1.69.69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70.70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职权工程师职权

1.71.71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工程师权力限制工程师权力限制

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⑷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⑸提出或批准索赔;

⑹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⑻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1.72.72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紧急情况时紧急情况时

1.73.73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工程师权力委托工程师权力委托

1.74.74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工程师指令工程师指令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

1.75.75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

1.76.76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工程师须公正无私工程师须公正无私

12项目经理

1.77.77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1.78.78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

1.79.79承包人应保证其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并保证项目经理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若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更换项目经理更换

1.80.80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及工程师送交报告。项目经理组织施工项目经理组织施工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3转让

1.81.8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转让

14分包

1.82.82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及分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的部分项目分包,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

1.83.83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1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承建资质承建资质

1.84.84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分包人的资料分包人的资料

1.85.85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分包工程价款分包工程价款

1.86.86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肢解分包与再分包肢解分包与再分包

15专业工程发包

1.87.87发包人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专业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为总包与分包关系。专业工程发包专业工程发包

1.88.88⑴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应由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免于承担;责任划分责任划分

⑵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

⑶承包人对整个工程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

人的管理,施工中协作配合。但是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当承担。

1.89.89根据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关联程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配合费与管理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管理费与配合费管理费与配合费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90.90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91.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如提出合理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根据该意见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待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和确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和确认

1.92.92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进度计划的要求进度计划的要求

1.93.9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按进度计划施工按进度计划施工

1.94.94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进度计划的修改进度计划的修改

1.95.95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提交工程用款计划提交工程用款计划

1.96.96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未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未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7施工准备

1.97.97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1.98.98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文件中的缺陷合同文件中的缺陷

1.99.99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勘察资料研究分析勘察资料研究分析

1.100.100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现场考察现场考察

1.101.101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1.102.102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已明示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已明示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103.103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地下构筑物地下构筑物

1.104.10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施工放线施工放线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105.105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提供场地提供场地

1.106.106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未能办妥土地征用未能办妥土地征用

1.107.107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临时占地的租用临时占地的租用

1.108.108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供本工程专用供本工程专用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开工及延期

1.109.109发包人或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工程开工工程开工

1.110.110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24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

1.111.111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发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

19暂停施工和复工

1.112.112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1.113.113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承包人造成的暂停施工承包人造成的暂停施工

⑴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⑵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⑶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114.114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或工程师造成停工发包人或工程师造成停工

1.115.115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发包人或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9.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暂停施工持续63天以上暂停施工持续63天以上

⑴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⑵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6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116.116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复工复工

20工期及延误

1.117.117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期工期

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118.118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工期顺延工期顺延

⑴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

⑸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⑹遇不可抗力;

⑺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119.119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工作时间的限制工作时间的限制

1.120.120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20.1款约定的工期及20.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或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时间是以工期加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竣工奖励费

1.121.1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款约定的工期及20.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时间是以实际工期减去工期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损失赔偿费

1.122.122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延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延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

1.123.123如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的,工期压缩超过定额工期15%的,应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及广州市各专业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规定的方法和推荐系数计算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并扣除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已列明的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后向承包人支付补偿费用。工期压缩工期压缩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上述补偿费用后,不再按照20.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费。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缺项的专业工程,或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缩短工期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124.12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125.125发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履行完毕21.1款约定验交程序,且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履行21.1款约定的验交程序,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已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管费用的除外。承包人负责保管承包人负责保管

1.126.12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承担责任

⑴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⑷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⑸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⑹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127.12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结算方式结算方式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128.128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129.129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承担责任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30.130如承包人不执行22.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执行指令承包人不执行指令

1.131.131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代用材料代用材料

1.132.132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货物运输货物运输

1.133.133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不得指定不得指定

23材料设备的检验

1.134.134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1.135.135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检验内容检验内容

1.136.136拟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后使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的检验,各种材料的破坏性检验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如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且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检验费用

1.137.137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测。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测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再次检验再次检验

1.138.138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随时检查随时检查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4工程质量和检测工程质量工程质量

1.139.139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

1.140.140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质量保证质量保证

1.141.141发包人应承担已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测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本次检测的所有检测费用,并无偿返工、修复。工程检测费分担工程检测费分担

1.142.142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

⑴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⑵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⑷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⑸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43.143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为检查检测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施工质量检测施工质量检测

1.144.144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测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测,并就此通知承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测,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工程隐蔽前的检测工程隐蔽前的检测

1.145.145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测后重新隐蔽。如检测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测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测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重新检测检测重新检测检测

25工程试车

1.146.146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工程试车工程试车

1.147.147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试车程序工程试车程序

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⑵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⑶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148.14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工程试车中双方的责任工程试车中双方的责任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6安全文明施工

1.149.149⑴发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管理与支付办法,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⑵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⑶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

⑷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1.150.150⑴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制定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程师。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⑵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⑶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和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51.151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师对安全文明进行监督工程师对安全文明进行监督

1.152.15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安全防护安全防护

1.153.153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承包人的现场作业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1.154.154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化石、文物化石、文物

1.155.15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安全事故处理安全事故处理

1.156.156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安全文明措施费银行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责。安全文明措施费应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措施费应专款专用

27工程的保护

1.157.157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工程的保护工程的保护

本款所述照管责任是指照管责任人应对因丢失、盗失、毁损等行为引起的材料、设备使用状态和存在状态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修复、赔偿、损失自担等责任。

1.158.158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或(和)第三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毁损,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工程的修复工程的修复

1.159.159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成品、半成品保护成品、半成品保护

28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1.160.160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证件:证件种类要求证件种类要求

(1)专业运输单位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

(3)因工程客观情况需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应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以及,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行驶市区内禁行路段,还应办理《广州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1.161.161若承包人具备第28.1款第(1)、(2)项证件,可自行组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任务。承包人自行运输承包人自行运输

1.162.162若承包人不具备第28.1款第(1)项证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符合第28.1款第(1)、(2)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并且,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备案。此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余泥渣土运输分包余泥渣土运输分包

1.163.163若承包人不具备第28.1款第(1)项证件而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

若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不符合第28.1款第(1)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亦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同时,对上述两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责任自担。

1.164.164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证件应当符合第28.1款第(2)项和第(3)项证件(如有)要求,同时车辆还应具有第28.9款所要求的车辆保险单。车辆与人员车辆与人员

基于28.2款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承担合同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

基于28.3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承担合同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

对上述情形,如需改变已提交的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承包人或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确定改变前7天将拟改变的名单提交发包人或承包人审核确认。

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车辆运输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承包人亦应在运输分包合同中约定此违约责任。

1.165.165承包人应安排专职检查人员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依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结果,承包人应责令相关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整改所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承担本工程约定的运输任务。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专职检查专职检查

1.166.166承包人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前核查是否存在超载、车盖密封不严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及安全隐患的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承包人应指派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8.6款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责令相关方采取纠正措施至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或纠正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的,该专职检查人员不得放行其离开施工现场,并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和余泥渣土运输分包人(如有)。安全文明运输安全文明运输

若承包人对本款发现的问题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1.167.167承包人应对第28.6款和第28.7款约定的检查纠正工作制定专项工作程序,并监督和督促专职检查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此项监督和督促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检查纠正责任检查纠正责任

若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1.168.168本条所述的承担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应当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并取得车辆保险单。如因未投保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和(或)人身伤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所属专业运输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车辆保险车辆保险

基于28.3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本款所述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9合同价款

1.169.169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

1.170.170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并支付。纳税和缴费纳税和缴费

1.171.17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确定合同价款。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1.172.172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应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办法结合法律法规改变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调整。法律法规的改变法律法规的改变

1.173.173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超过±7%时,合同价款应作调整,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调整的情况除外。若做调整,价差调整部分不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工料机调差工料机调差

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达到合同价款8%及以上的材料。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约定其属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如下:

当P>P0时:

①Pt<P0,且P/P0>1.07,则:

C增=Q总×Pt×(P/P0-1.07)

②Pt≥P0,且P/Pt>1.07,则:

C增=Q总×Pt×(P/Pt-1.07)

当P<P0时:

①Pt<P0,且P/Pt<0.93,则:

C减=Q总×Pt×(0.93-P/Pt)

②Pt≥P0,且P/P0<0.93,则:

C减=Q总×Pt×(0.93-P/P0)

式中:

P0-按专用条款约定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材料价格。

Pt-承包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某材料的投标单价,如投标报价中无法确认某材料的单价时,则Pt取值为P0×(1-中标净下浮率);

C增-调增合同价格;

C减-调减合同价格;

Q总-本项目已完工程合格产品的某材料总用量(其中消耗量因素在专用条款约定)。

P-计算方式如下(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

①加权平均法:

P-施工期加权平均价格,即∑(Qi×Pi)/Q总,其中Qi为施工期第i个月某材料用量(消耗量因素在专用条款约定);Pi为施工期第i个月当月《**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材料价格。例如施工期第i个月是*开通会员可解锁*,则对应*开通会员可解锁*《**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或者②算术平均法:

P-本工程有某材料投入月份对应《**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材料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例如有某材料投入月份是指*开通会员可解锁*至8月,则对应*开通会员可解锁*至8月《**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材料价格之和除以3。

人工、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时,按照上述公式,将公式中的材料价格替换为人工或机械使用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1.174.174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款的的调整。

1.175.175对于在招标阶段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使用的,但标准尚未确定的材料、设备或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就上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名称、暂估价、或规格、或单位进行约定。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暂估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暂估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

1.176.176(1)第29.7款所述暂估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如属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或专业工程价款。暂估价的确定暂估价的确定

(2)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材料设备价格已在《广州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根据价格信息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材料设备价格未在《广州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由发包人、承包人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3)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招标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根据施工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计算,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

1.177.177签订合同时对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1)材料、设备、服务采购;(2)工程变更;(3)依约对合同价款所作的调整;(4)索赔;(5)现场签证等事件,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暂定一笔为应对上述事件发生的价款。暂列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暂列金额暂列金额

1.178.178暂列金额的使用应当经过发包人的批准。第29.9款第一项的采购应当由发包人完成,并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保管费。其他事件由发包人、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办理。暂列金额的使用暂列金额的使用

1.179.179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责任事件应当共同通过现场签证的形式在工作完成后7天内予以书面确认,并抄送工程师一份。若责任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确认,非责任方应就责任方此行为发出催促确认通知,并抄送工程师一份。现场签证现场签证

1.180.180承包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有关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综合单价,以及发、承包人实际确认的工程量结算。计日工计日工

1.181.181第29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造价工程师确认造价工程师确认

30工程量确认

1.182.18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

1.183.18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

1.184.184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工程计量工程计量

1.185.185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确定的工程量是正确无误的。记录和图纸记录和图纸

1.186.186计量的结果:计量结果计量结果

⑴如承包人未按30.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如工程师未按30.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3)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4)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内容。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1.187.187第30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造价工程师确认造价工程师确认

31工程款支付

1.188.188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30%。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工程预付款的金额

1.189.189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1.190.190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1.191.19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期中结算期中结算

1.192.192承包人应按31.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

⑴本付款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⑵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⑶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⑷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金额;

⑸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⑹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⑺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⑻应扣减的质量缺陷保修金;

⑼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⑽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193.193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天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减)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期中支付证书期中支付证书

若承包人未按照31.4款约定的时间提交期中结算书,工程师可自行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情况编制期中结算书,报发包人批准后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承包人对此应予以认可。

1.194.194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存款利息。发包人支付发包人支付

1.195.195第31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造价工程师确认造价工程师确认

十一、工程变更

32工程变更变更内容变更内容

1.196.196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⑵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⑶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⑷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⑸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1.197.197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变更程序变更程序

⑴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⑵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⑶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⑷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1.198.198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建议书建议书

1.199.199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3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进行变更进行变更

1.200.200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其他变更其他变更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01.201施工中承包人可随时提出其认为可满足下列要求的合理化建议:价值工程价值工程

(1)加快竣工;

(2)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

(3)提高发包人工程的价值;

(4)为发包人带来其它利益。

该合理化建议应按照32.3款提出对建议完成的工作的说明及相应进度计划,应根据竣工时间及进度计划的要求对进度计划作出必要的修改,并说明该建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后,应尽快提出针对性的回复,在此期间,承包商应继续按照承包商的责任进行相应工作。若该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3变更价款确定

1.202.202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净下浮率等资料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⑷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净下浮率或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取二者下降幅度小者)等资料,对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203.203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及时予以确认,并报发包人批准。

⑵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在发出变更指令28天内将不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承包人确认。

⑶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调整。

⑷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

1.204.204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变更价款争议处理变更价款争议处理

1.205.205确认增(减)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变更价款支付变更价款支付

1.206.206第33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造价工程师确认造价工程师确认

1.207.207本工程中累计变更价款超过30万元(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时)或超过50万元(合同价款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时)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款确定后7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变更价款预算书等报政府制定审定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变更,不得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变更备案工程变更备案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4竣工验收

1.208.208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如项目经理任命通知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质量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各种验收记录表和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竣工图纸等)。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1.209.209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验收合格验收合格

1.210.210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留置或追加支付担保留置或追加支付担保

1.211.211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竣工时的现场清理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⑴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⑵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

项内扣除。

1.212.212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4.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4.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重新验收重新验收

1.213.21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如未组织竣工验收,则验收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不组织验收不组织验收

1.214.214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未经验收强行使用未经验收强行使用

1.215.215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甩项竣工甩项竣工

1.216.216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217.217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奖励及优质工程奖励办法。优质优价优质优价

1.218.218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按34.5款约定进行返工或修复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罚办法。验收质量未达标验收质量未达标

1.219.219除发包人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接收工程(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外,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不签发工程交接证书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将此质量争议共同委托专用条款约定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若质量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质量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同时负责无偿修复此质量缺陷。质量争议处理质量争议处理

若一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共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承担方式依据本款确定。若对方不同意再次鉴定,发包人、承包人可依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35竣工结算编制竣工结算书编制竣工结算书

1.220.220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包括提前竣工奖励费及延期损失赔偿费等)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汇总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包括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和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1.221.221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核对人及核对次数,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竣工结算仅需核对一次,但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修改重新提交核对的除外。本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核对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竣工结算。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需向政府指定审计机构提交审查的,该审查行为不视为核对。核对次数核对次数

1.222.2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提交竣工结算书提交竣工结算书

1.223.22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28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依据结算资料,在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核对:竣工结算书核对竣工结算书核对

⑴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并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

⑵提出核对意见或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1.224.224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仍有异议的,可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没有明确答复的,视为发包人的核对意见被承包人认可且接受,竣工结算至此办理完毕。竣工结算书修改及核对竣工结算书修改及核对

1.225.225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工程师应通知其要求提交,通知后14天内仍不提交的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书面提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价款支付依据。若承包人不予接受的,发承包双方依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不提交竣工结算书不提交竣工结算书

1.226.22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60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既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承包人依此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发包人拒不支付的,发承包双方依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逾期不结算逾期不结算

1.227.227在按35.3、35.4、35.5、35.6款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报政府指定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的竣工结算,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及产权登记的依据。竣工结算审定竣工结算审定

1.228.228在按35.8款竣工结算审定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竣工支付证书中应载明按照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竣工支付证书竣工支付证书

1.229.229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竣工支付竣工支付

1.230.230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发包人不支付发包人不支付

1.231.231第35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造价工程师确认造价工程师确认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

1.232.23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⑴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

⑵通用条款31.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⑶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⑷通用条款35.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1.233.23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

⑴通用条款20.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⑵通用条款24.5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234.234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1.235.235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理由索赔理由

1.236.236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当时记录当时记录

1.237.237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索赔程序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的约定相同。

1.238.238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索赔程序发包人索赔程序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约定相同。

1.239.239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7.3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承包人索赔的支付承包人索赔的支付

1.240.240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7.4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发包人索赔的支付发包人索赔的支付

1.241.241第37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造价工程师确认造价工程师确认

38争议

1.242.24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本合同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解决争议解决争议

1.243.24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9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缺陷保修缺陷保修

1.244.244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245.245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交接证书前,应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的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⑵质量缺陷保修期;

⑶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⑷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⑸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1.246.246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解决程序处理。质量缺陷保修争议质量缺陷保修争议

十五、不可抗力

40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1.247.247不可抗力包括项目所在地政府命令、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

1.248.248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1.249.249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将损失减至最小将损失减至最小

1.250.250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51.251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不能免除责任不能免除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41工程保险

1.252.252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依21.1款和22.1款提供并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在保管期间,以及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期间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各种行为,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办理的保险发包人办理的保险

1.253.25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办理的保险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1.254.254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约定保险事项约定保险事项

1.255.255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理赔程序理赔程序

1.256.256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保险凭证保险凭证

1.257.257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足够的保险额足够的保险额

1.258.258如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的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遵守保险单的条件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42工程担保

1.259.259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履约担保履约担保

1.260.260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支付担保支付担保

1.261.261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金额担保金额

1.262.26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1.263.263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支付担保的有效期

1.264.264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保证人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保证人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1.265.265如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保证人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保证人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1.266.266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约定担保事项约定担保事项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合同的生效、终止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1.267.267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

1.268.268除第38条有关争议及第39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1.269.269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诚实信用

44合同的解除

1.270.270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协商一致

1.271.271发生通用条款第13条和第14条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生转让发生转让

1.272.2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或违约不可抗力或违约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273.273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4.1、44.2、44.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解除合同程序解除合同程序

1.274.27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工作合同解除后工作

1.275.27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和清理结算和清理

45合同份数

1.276.276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合同正本合同正本

1.277.277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副本合同副本

46合同备案

1.278.278如项目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合同备案的,则发包人应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4天内,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合同备案合同备案

第五部分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4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4.1.1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及附件;

⑵.中标通知书;

⑶.招标的澄清与答疑文件;

⑷.补充条款;

⑸.专用条款;

⑹.发包人包定义、技术规格书等的技术要求;

⑺.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⑻.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⑼.发包人图纸;

⑽.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⑾.通用条款;

⑿.招标文件;

⒀.投标文件及承包人工程报价单及其说明。

4.1.2、以上文件应相互解释,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按以上顺序进行解释。

4.1.3、本合同包括附件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密协议,该等协议优先级高于其它任何合同条款。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本合同除使用中文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5.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与本合同文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

6适用标准、规范

6.1发包人要求的标准、规范:(1)本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设计、施工、安装、保险公司等涉及的所有标准和技术规范,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应为目前适用的最新版本。(2)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水土保持与环境执行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行业相关文件规定。(3)包定义、技术规格书中涉及到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6.2发包人要求的标准、规范与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较严格的标准、规范作为质量检验、验收评定标准。

6.3本合同没有约定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本合同没有约定相应标准、规范的,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应的标准、规范执行,国家或行业也没有的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予以提出,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使用国外的标准、规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图纸和技术资料

7.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施工图4套及相关技术资料。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开工前3日内。

7.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未取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泄露本工程的详细建设情况和相关技术资料,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30000~100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保密期10年,保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工程竣工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和继续保修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它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7.3如果图纸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的规定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当要求发包人澄清或者确认,发包人及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澄清要求的14日内予以澄清或确认。如果承包人没有要求澄清或确认的,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结算时以有利于发包人的方式结算。

8通知

8.1承包人的地址:

8.2发包人的地址:

工程师的地址:

8.3本协议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工程联系函、维修通知函等双方往来函件及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

9.1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发包人指定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发包人指定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发包人不指定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接驳并承担一切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协调各方关系,提供工作便利。

9.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以下工作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其费用已经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相关费用:

1、接受进场时场地条件并自费清理和处理施工场地内杂物及其它杂草使之达到施工条件;

2、承包人必须详细了解政府的相关法规,及时、准确提供需进场材料、设备清单和进场时间。

3、为本工程顺利执行必需办理的保险;

4、所有需要承包人缴纳的各项费用。

5、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应承担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包括钢结构检测、主体结构检测等),不含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费;

6、项目验收过程中承包商应承担的合理费用。

7、承包人负责现场材料二次搬运及场内转运,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预见到的现场实际安装条件及现场可容纳的半成品堆存量,包含但不限于现场材料二次搬运产生的费用。

8、承包人应自备柴油发电机,当临时电不具备通电条件或当现场停电时能及时启动发电机保证施工用电正常。

9、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城建档案馆验收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件;

10、根据市政提供坐标点引入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并作好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的保护;

11、承包人必须详细了解政府的相关法规,及时、准确提供需进场材料、设备清单和进场时间;

12、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及垃圾清运;

13、项目建设场地内因雨季导致场地积水的抽水及疏通排水等相关全部费用。

10承包人

10.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无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时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1)确保工地现场的安全并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提供和维修现场非夜间照明,每天负责现场照明的开通、关闭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安全生产用电,采取三级用电两级保护措施,各种电气设备、漏电保护装置、电箱应符合安全要求;所用施工机(器)具、设备和本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要按相关规定设置齐全,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检查签字记录;

(4)安全防护设施在雨季等不利情况下的安全保证措施要按规定设置齐全,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检查签字记录;

(5)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效证件上岗;所有进场人员均应进行安全教育;岗前应进行安全交底;

(6)现场人员应登记造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按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办理临时人员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7)因以上所有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以上措施执行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以上安全保卫措施及相关设施的配置,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9)负责发包人移交的道路、围墙、地下管网、管井、构筑物等的维护、修复、疏通管理等,至竣工验收,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0)其他要求见招标文件附件。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需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污水排放、施工噪音及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五天内,负责办理完成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手续,发包人、监理单位将积极协调配合手续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地达不到广州市安全文明合格标准(以广州市有关部门的验收为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移交发包人和接管单位前,负责已完工程的所有设备设施的看护及偷盗破损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并不增加合同工期。对施工现场原有的且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的区域,承包人应注意保护(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中),避免破坏,否则须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及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从合同应付款中扣回);此期间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对成品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按照当地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妥善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目前现存的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1)在工程完工并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转运走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发包人要求保留的除外),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使用方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相关清洁、运输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因施工造成施工区外道路的灰土应该及时清扫。

(3)承包人不得以结算未完成或其他原因不按发包人的要求时间退场,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规定的所有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a、委托第三方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转移至其他地方存放;

b、委托第三方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造成承包人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概不负责,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扣除时,发包人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扣,或由发包人依照合同和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该款项。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1)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外,承包人应负责或协助办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政府部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报建、招投标合同备案、暂估项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安全监督申报、任何部分或阶段施工所需证件、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批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阶段及中间验收、材料及工艺核准、专项批准及验收、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备案、建筑档案存档(如适用)等,并在为办理该类政府部门手续所需的任何文件上签字盖章。除了明确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政府收费(并仅限于政府收费)之外,承包人为办理和(或)协助办理上述手续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2)承包人确保其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完成本合同项下各项工作的资质和执照,并且确保该等资质和执照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持续有效,否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无论是否在招标文件或本合同中提及,承包人亦应实施为履行本合同及完成工程而合理所需的所有工作。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明确相反约定,承包人为完成承包人所有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承担风险均已包括合同价款中。

(4)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有关政府部门的罚款(如有),如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该等义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视情况解除本合同。

(5)承包人应了解施工现场的情况,临时用水、电及通讯由承包人自行安排接驳且承担费用,水、电接驳点由发包人提供,通讯网络由承包人自行同通讯网络公司联系接驳使用,并承担其相关费用;临时水电费用发包人已先行垫付,临时用电的电费和临时用水的水费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当月进度款中予以扣除。电费为每度1.2元,水费为每立方6元。(考虑到水表计量误差及泄漏、电表计量误差及电损,总表与承包人分表之间的差额按比例分摊)。

(6)场地内的部分永临道路发包人已经铺设,承包人如果在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外还需要铺设道路的,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已经铺设的道路在承包人进场后由发包人移交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同时负责提供与后续承包人的相关配合工作,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过程中遇到与地质资料不符的实际情况,承包人须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方案或解决方案提出后报监理单位、设计人和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8)承包人在进场五天内在施工场地内车辆出入口处必须按要求完成设置洗车池,车辆驶入市政道路前必须经过洗车池冲洗,以保证出场上路的车辆的整洁情况符合要求,其修建、维护及拆除、恢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扣款。

(9)承包人应在踏勘现场及研究地质等所有招标资料后,应根据场地排水需求设计并施工场地临时排水,保证在施工过程中设备、材料、已完工程不被水淹没,由此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10)按照发包人许可的方案自行搭建现场临时办公室、工人临时宿舍和食堂、临建区的道路和围墙、材料堆场硬化、场地内的排水设施、小车停车场、垃圾回收站等临时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若临时排水口过程中需要调整,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要求完成调整,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中,不再单独支付。

(11)工人生活区内设置不少于一处封闭式垃圾回收站,垃圾回收站设置必须满足生活区需求,(三面封闭、一面设置大门);地面作硬化处理,生活区内设置多个垃圾回收桶,安排专人负责生活区垃圾清理及垃圾车辆转运,确保生活区干净整洁,垃圾清运及时。

(12)承包人就已运抵施工场地的、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负有完全的保管义务,并承担其自运抵施工场地后的损坏、灭失风险,无论该等材料设备是由发包人、承包人或其他承包商提供。承包人并应为此与发包人及其他承包商就材料设备的运抵、存放、搬移等进行必要的协调并给予合理的安排,并且自承包人进场以后直至工程完成并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仍应始终派遣专人负责施工场地的安全和秩序。

(13)承包人撤场时,须根据发包人与项目管理单位指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工作范围内的临建,包含但不限于临时板房、硬化地面、临时堆场、临时管路、与施工有关的指示牌等相关工作内容全部拆除、清理完成方可退场。此项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作为总承包方需负责对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及分包工程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全面总包管理义务,协调各分包人之间以及其它的所有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全面负责专业分包工程及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管理事宜,与分包人及专业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包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发包人统一支付,承包人不能向分包人及专业工程承包人收取,且承包人不能再以其他任何名义(如:安全保证金)向分包人及专业工程承包人收取费用,承包人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在工地内已有的塔吊、脚手架等供其他承包人或分包人使用,并承担如下的管理责任:1)提供到工作面附近的临时水和电接点;2)提供现场已经存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垂直运输机械、水、电和临时设施;3)提供定位放线、水平线以及测量数据;4)负责整个施工区的保卫安全及工程的保护;5)竣工验收正式移交发包人前的成品保护及安保由承包人负责。

(2)在工地内提供足够及合理并符合发包人要求标准的卫生设施供各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

(3)提供自用的办公场地及材料堆放场地。

(4)为其他承包人提供运输条件和作业面。

(5)提供工地上通路供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施工界面内的障碍,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6)负责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搭建和拆除。

(7)负责其施工范围内的现场安全保卫。

(8)提供临时施工用水至各楼层,施工用电至各层二级配电箱。

(9)在公共区,如楼梯间、井道等处设置照明装置并进行维护。

(10)承包人可指示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将其垃圾运至现场指定位置,由承包人统一运离工地;已包含场内的清理、运输以及垃圾外运等一切费用。

(11)提供现场经纬、水准测量点网、1米线及建筑放线,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12)负责组织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施工项目的质量检查和施工验收,并负责统一准备和报送工程验收资料。

(13)根据分包设计图纸,配合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进行已有洞口、线槽等位置的纠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4)对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负责的工程施工后的留洞、凹口、凹槽等进行填补、灌浆、修整及装潢以达到有关规范要求的标准。

(15)提供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负责的工程所需的、可充分保障施工场地内安全的围网、围板等。

(16)对工地红线范围内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及破坏。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并提供电梯及机电设备等调试所需的电力;在有需要时提供临时发电机组。

(17)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

(18)对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已完成并移交承包人的工程作出保护以防损坏,包括作出防水、防风、防雨的措施。

(19)在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负责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水电超标、脚手架使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等纠纷,承包人自行与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协商解决。

(20)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如塔吊、人货两用梯等给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作卸货及水平及垂直的运输用。

(21)清理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负责的工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废料,清理费已包含在报价中。

(22)工程整体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达到使用方的移交标准,清理费已包含在报价中。

(23)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和线给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

(24)浇筑混凝土前,需主动与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联系以明确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标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留配件等。孔洞等之附加钢筋亦须承包人负责,此等钢筋将不会分开量度,而是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包括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如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等必要工作),且不管是否由设计院,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的预留洞,承包人都应负责最后修补。

(25)预留管子槽、孔洞、标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在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以适当的胶泥填充;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内外空隙的填充需达到有关的消防要求。

(26)以水泥砂浆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

(27)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上油漆。

(28)进行一般的修补工作。

(29)承包人必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按国家及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做好必要的环保、防护设施。

(30)承包人必须做到绿色施工。

(31)负责办理对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进出场(项目现场)手续,协调施工现场内运输路线,提供材料及设备的堆放场地,并协助对甲供材料及设备进行保管。

(32)总分包合同签订及备案,负责各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的收集、审核、盖章和归档。

(33)暂估价部分履约保函开具。

(34)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政府报建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35)为专业工程承包人及暂估项分包人能够按时完成其工程提供必须的工作界面。

(36)配合专业工程承包人按政府规定要求代付农民工工资。

四、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11工程师

11.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1.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12项目经理

12.1承包人指定项目经理的姓名:;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12.3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照违约处理,并按照30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于项目经理达不到发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必须更换的,承包人需在7天内按照要求更换,未按要求更换的,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项目经理在工作时间未经发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的同意离开施工现场的,按照违约处理,并按照5000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五、转让、分包和专业工程发包

14分包

14.1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

⑴.分包工程:/

15专业工程发包:

15.1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

(1)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单项工程名称TCL华星第8.6代印刷0LED生产线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B标段。

16.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之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交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计划、需配合的事项、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相应的措施等,承包人必须按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如承包人实际进度与已确认总进度计划每滞后5天,暂扣10万元作为违约金,如果采取纠偏措施实际进度满足已确认的总进度计划或总工期达到合同规定,发包人返还暂扣的违约金。

承包人每周例会前2天报下周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现场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如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承包人不能就此赶工措施索要额外的费用、要求延长工期。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七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二天内

17施工现场准备

17.9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按经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17.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①发包人不提供红线外办公及现场工人临时宿舍用地,承包人自行踏勘确认红线外用地并自行承担租地等一切相关费用,承包人用地使用时限不超过合同工期30日,或接到发包人书面拆除通知30日内,承包人自行承担建设和拆除费用,并在拆除时满足发包人要求,若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拆除相应的办公及现场工人宿舍设施,发包人有权拆除提供土地上的相关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管理人员办公及现场工人临时宿舍用地规划需经发包人及项目管理公司批准。承包人需提供5套临建的最终竣工图纸;③承包人在踏勘现场后,根据工程需要考虑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的,相关手续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在投标前对现场进行踏勘,在投标时予以充分考虑。临时用地租赁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原始条件。

17.11门岗及配套设施(含临时围挡,详见《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知道图集(V2.0版)3.19》A2型装配式结构围蔽)约定:发包人已完成的项目门岗及设施规划,承包人需按发包人已规划门岗及设施进行设置,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予增加相关费用,相关的门岗及设施规划详见附件。承包人应配备充足的安保人员服务于本项目,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配备的安保人员不满足需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增加,安保人员的费用以及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人员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予增加。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20工期及延误

20.1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77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序号 施工总承包工程 里程碑节点 里程碑评级
1 MOD封顶 2026/6/15 C
2 MOD栋L20层完成 2026/4/10 A
3 MOD栋L30层完成 2026/5/10 B
4 MOD栋L20层拆架清理完成移交洁净包(1~35/A~G轴) 2026/5/15 B
5 MOD栋L20层拆架清理完成移交洁净包(100%区域) 2026/6/15 B
6 MOD栋L30层拆架清理完成移交洁净包(1~35/A~F轴) 2026/7/15 B
7 MOD栋L30层拆架清理完成移交洁净包(100%区域) 2026/8/15 B
8 WWT栋封顶 2026/6/30 C
9 WWT水池开始移交 2026/7/5 B
10 钢结构管架开始移交 2026/5/30 C
11 WWT室外工程完工(不含沥青面层) 2026/10/20 B
12 MOD室外工程完工(不含沥青面层) 2026/11/30 B
13 工程完工 2027/1/20 A
14 工程竣工 2027/6/30 A

注:

1、外立面达到外墙金属夹芯板安装条件指:模板、脚手架等不阻碍外墙板安装施工。

2、连廊完工指:钢构结构完成(含防火涂料及面漆)、楼板和屋面砼浇筑完成(一次收光),平整度满足设计要求。

3、洁净包进场条件指:

a.结构施工完成,脚手架模板拆除完成并清理清运出洁净包商施工范围;

b.结构板(后浇带)等平整度经过四方会验满足设计要求;

c.本包范围内所在楼层及其下夹层中各种临边孔洞施工及防护、后浇带、伸缩缝、塔吊孔洞等的防雨封堵、防雨反坎等防雨措施施工完成;

d.钢筋头处理、对拉螺杆套管处理、天车预埋板清理、楼地面混凝土缺陷修复,楼板接缝处补平,无残留钉子或铁条;

e.人员物料动线出入口无阻碍情形,外墙脚手架拆除好人员物料进入口,通道已具有基本照明可以安全通行,区域内无不明之配电盘或临时照明电线之横越;

f.提供高程控制基准点(每楼层2点),提供坐标基准点(每层1点)供洁净包商参考,并会同洁净包商进行复测;

g.要求的积水坑、排水沟设置完成,管道预留孔按照图纸尺寸及位置移交;

h.首次移交面积不小于3.5万㎡;

i.其他要求详移交确认表

土建移交工程区域现场会勘记录表
移交区域: 栋 层 轴至 / 轴至 轴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移交方---接收方---序号
项次 内容及要求 确认 未达到要求缺失改善时间 改善后确认 备注
YES NO
楼层 顶面(含梁 1 模板拆除完成,模板、钢管扣件等已清理出场(包括伸缩缝)
2 柱与板,梁与板,柱与梁等阴角处无夹杂模板
3 梁对拉螺栓套管、钢筋需切割(进柱面5MM)且用环氧砂浆封堵平整
4 顶面无露筋、无夹渣情况
5 华星桶边缘打磨、清理完成
6 梁预埋管通畅
墙和柱 1 砌体表面平整,不应有起砂,空鼓等现象。
2 柱面平整度满足要求,无凸起、油污等现象
3 柱倒角、柱面无蜂窝、麻面、露筋等现象
4 预埋钢板位置、标高、平整度符合要求
5 接地线测量电阻值符合设计要求,接线端子板剔凿出来,四周收边及清理完成
6 柱脚与地面交界处踢凿平整
7 预留孔洞位置与大小符合图纸要求
地面 1 区域内无其它杂物,清洁清理已经完成
2 地面平整度、强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地面无起砂、无浮浆、无露筋等现象(2M偏差小于2mm,楼层整体偏差小于2.5cm)
3 土建提供地面平整度抄测记录
4 预留孔洞位置与大小符合图纸要求,且都有防水翻边
回风道 1 回风道密集钢构安装、涂装工程完成,钢构表面应清洁,无残留积灰、砂浆、油污等
2 回风夹道梁顶平整、梁侧无胀模、无蜂窝、无麻面、无漏筋情况,模板拼缝处打磨平整
动线通道 1 人员物料动线出入口无阻碍情形
2 吊装口处下方卸货转运场地需提供
3 移交时提供一个楼梯作为洁净包通道,并安装好临时照明
其他 1 楼梯、预留孔、伸缩缝等漏水点采取了有效的防水、防漏措施
2 提供高程基准点(每楼层不少于2点)会同无尘室厂商复测
3 土建移交需设置临边防护一起移交,待洁净包设置自己的防护后,由洁净包进行拆除堆放洁净包外,再有总包进行回收
附件 1 尾项清单(LIST)
2 地面标高抄测记录(各方会签)

20.4本项目发包人鼓励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期,设立进度奖励,奖励条件如下:1、若MOD厂房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封顶,则给予奖励100万元,2026年在5月30日基础上,每提前1天,额外奖励5万元/天,额外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累计奖金总额不超过150万;2、若WWT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封顶(不含屋面钢结构),则给予奖励50万元。

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春节赶工费用及夜间施工费用等不再另外补偿

20.5延期损失赔偿费约定:

对于合同内要求的计划工期,若未达成,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就基准日期(A)而言为人民币 1 万元/每天就基准日期(B)而言为人民币 3 万元/每天就基准日期(C)而言为人民币 5万元/每天就基准日期(D)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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