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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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05
发布于
广东潮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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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房屋建筑;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项目名称: 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

标段(包)名称: 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A01-124451********-********-471753-8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投资项目代码 2305-44*开通会员可解锁*-574182
投资项目名称 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
招标项目名称 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
标段(包)名称 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100% 资金来源构成 区财政统筹安排
招标范围及规模 本工程为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项目地点潮安区东凤镇黄厝尾村、堤边村、内畔村、王厝陇村及龙甲村。项目目标位通过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堤岸修复、生态补水等工程改善东凤南沟水质,消除水体黑臭。 建设内容及规模: (1)控源截污工程:新建DN150-DN200污水管道12259米,新建DN300-DN400污水管道9895米; (2)堤岸修复工程:新建挡墙463米,新建安全围挡3055米,修复挡墙3413米。项目概算总投资6617.6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376.21万元(分二期,一期2086.14万元,二期3290.0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816.27万元,预备费用425.16万元。
招标内容 本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具体工作内容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内容及说明为准。
工期 360天(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94元(其中,暂估价:0元,暂列金:0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04元)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单位均需提供。)(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单位均需提供。)(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个月中任意1个月在投标人公司缴纳社保证明;未经招标人同意,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除法律法规规定可更换情形外)(提供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B证、社保缴纳有效证明等扫描件资料,格式自拟的无在建承诺书)。(如联合体投标,需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4)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市政类中级(或以上)职称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个月中任意1个月在投标人公司缴纳社保证明(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缴纳有效证明等扫描件资料)。(如联合体投标,需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5)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个月中任意1个月在投标人公司缴纳社保证明(提供身份证、C证、社保缴纳有效证明等扫描件资料)。(如联合体投标,需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6)投标人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且在该系统中没有处于“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期间(提供网页截图或打印件)。(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单位均需提供。)(7)投标人没有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跳转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为准)(提供网页截图或打印件)(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单位均需提供。)(8)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 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须指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具体责权在签定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如联合体成员所承接分工的工作内容为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则资质等级要求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为等级标准。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一经发现,将被视为废标。投标人拟任本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牵头人的正式员工,以上 2 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9)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1.4.2所述情形之一。(提供格式自拟的承诺书扫描件)(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联合体内的单位不受此条限制)。(提供格式自拟的承诺书扫描件)
投标人业绩要求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 1.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网站(***********)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填写“招标文件下载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按钮(投标人应确认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系统操作详见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指南,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2.请密切留意系统中项目发出的补充文件、澄清、答疑与本工程相关的信息。
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26日 9时30分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1.网上递交: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数字签名[系统操作详见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指南,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及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开标时各投标人如收到短信通知须凭CA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等候开标解密,开标解密完毕各投标人需在网上开标大厅确认开标结果;如有异议,投标人需在开标后30分钟内通过网上开标大厅提出;如开标后 30 分钟内未做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则视同默认开标结果。3.逾期送达(上传)的或者未送达(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以及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予受理。
开标方式 电子开标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地点: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室
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文本为准。
招标人 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府前路1号
招标人联系人 李先生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省建湾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88号五楼自编号E-3场地
招标代理联系人 杨工 联系电话 ********
招标监督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人: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建湾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施工招文1103-内洋干渠(东凤南沟)发布.doc

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1.PDF

施工招文1103-内洋干渠(东凤南沟)发布.pdf

招标公告.pdf

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

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

施工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1.1.招标人: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人民政府

1.2.招标代理:广东省建湾招标有限公司

1.3.二〇二五年十月

1.4.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3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37

第六章图纸138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44

第1章招标公告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投资项目代码 2305-44*开通会员可解锁*-574182
投资项目名称 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
招标项目名称 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
标段(包)名称 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100% 资金来源构成 区财政统筹安排
招标范围及规模 本工程为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项目地点潮安区东凤镇黄厝尾村、堤边村、内畔村、王厝陇村及龙甲村。项目目标位通过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堤岸修复、生态补水等工程改善东凤南沟水质,消除水体黑臭。建设内容及规模:(1)控源截污工程:新建DN150-DN200污水管道12259米,新建DN300-DN400污水管道9895米;(2)堤岸修复工程:新建挡墙463米,新建安全围挡3055米,修复挡墙3413米。项目概算总投资6617.6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376.21万元(分二期,一期2086.14万元,二期3290.0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816.27万元,预备费用425.16万元。
招标内容 本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具体工作内容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内容及说明为准。
工期 360天(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94元(其中,暂估价:0元,暂列金:0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04元)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单位均需提供。)(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单位均需提供。)(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个月中任意1个月在投标人公司缴纳社保证明;未经招标人同意,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除法律法规规定可更换情形外)(提供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B证、社保缴纳有效证明等扫描件资料,格式自拟的无在建承诺书)。(如联合体投标,需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4)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市政类中级(或以上)职称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个月中任意1个月在投标人公司缴纳社保证明(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缴纳有效证明等扫描件资料)。(如联合体投标,需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5)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个月中任意1个月在投标人公司缴纳社保证明(提供身份证、C证、社保缴纳有效证明等扫描件资料)。(如联合体投标,需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6)投标人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且在该系统中没有处于“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期间(提供网页截图或打印件)。(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单位均需提供。)(7)投标人没有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跳转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为准)(提供网页截图或打印件)(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单位均需提供。)(8)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 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须指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具体责权在签定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如联合体成员所承接分工的工作内容为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则资质等级要求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为等级标准。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一经发现,将被视为废标。投标人拟任本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牵头人的正式员工,以上 2 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9)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1.4.2所述情形之一。(提供格式自拟的承诺书扫描件)(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联合体内的单位不受此条限制)。(提供格式自拟的承诺书扫描件)
投标人业绩要求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 1.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网站(***********)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填写“招标文件下载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按钮(投标人应确认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系统操作详见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指南,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2.请密切留意系统中项目发出的补充文件、澄清、答疑与本工程相关的信息。
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26日 9时30分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1.网上递交: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数字签名[系统操作详见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指南,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及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开标时各投标人如收到短信通知须凭CA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等候开标解密,开标解密完毕各投标人需在网上开标大厅确认开标结果;如有异议,投标人需在开标后30分钟内通过网上开标大厅提出;如开标后 30 分钟内未做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则视同默认开标结果。3.逾期送达(上传)的或者未送达(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以及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予受理。
开标方式 电子开标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地点: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室
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文本为准。
招标人 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府前路1号
招标人联系人 李先生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省建湾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88号五楼自编号E-3场地
招标代理联系人 杨工 联系电话 ********
招标监督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人: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建湾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4.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人民政府地 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府前路1号联系人:李先生电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广东省建湾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88号五楼自编号E-3场地联系人:杨工电 话:********
1.1.4 项目名称 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
1.1.5 建设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区财政统筹安排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具体工作内容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内容及说明为准
1.3.2 工期 详见招标公告
1.3.3 质量要求 符合设计文件等要求,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或以上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岀问题 /
1.10.3 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后招标文件澄清发岀的形式 /
1.11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岀的公告、澄清、答疑与本工程相关的信息。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时间:详见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招标公告详情页。投标人可登陆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进入项目提疑界面匿名提出问题[系统操作详见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指南,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招标公告详情页。
2.3.1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形式:如有修改,招标人将修改内容发布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请各潜在投标人密切留意系统中发岀的公告、澄清、答疑与本工程相关的信息。一经发出,视为确认收到,投标人自行网上查看,如因投标人怠慢造成的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3.2.1 増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3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最高投标限价:********.94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04元,暂列金额:0元,暂估价:0元。注: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为非竞争性费用,投标人不得改变其金额大小,否则将认定为无效标。所有无效标都作废标处理。3.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4.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5.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万元。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缴纳:a.选择缴纳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完成后,点击“获取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按钮,按系统中随机生成的银行帐户以转帐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金额、截至时间进行缴纳,并且投标保证金必须从登记的企业基本帐号转出(不接收现金缴交),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b.选择开立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系统操作详见《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投标系统使用指南-投标人》,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投标人自行登录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生成专用账户信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5日内,由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详见《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办事指南》)。c.采用信用承诺函方式投标人可采用信用承诺函代替保证金的形式,根据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操作。投标人对承诺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投标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要求
3.5 资格审查资料 根据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凡要求盖章、签字的,必须按提供的格式要求编制、盖章、签字,签字可使用电子签章(指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或手写签字;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签署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授权委托证明书无效。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任命确认书》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为同一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按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和加盖联合体各方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可仅由联合体牵头方岀具;其他资料可由联合体牵头方签字或盖章即可(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名称 ”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表示为:(主)XXXX公司、(成)XXXX公司],可仅由联合体牵头方签字、盖章即可)。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上传至投标系统,电子签章具体操作流程请参照《电子签章操作指南》。
3.6.4 投标文件的标记及份数 投标人应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投标系统上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提供五套纸质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另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经压缩及加密的电子文件一套电子版U盘一份。
4.1.2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详见《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投标系统使用指南-投标人》。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广发银行大楼8楼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专家6人。其中专家6人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 3 家,并标明顺序。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公示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期限:3日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公示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公示期限应当延长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
7.3 中标通知 招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发布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人自行上网查看。
7.4.1 履约担保 1.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2.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金额:中标价的10%。(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交纳)。3.采用转账形式的:发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承包人。4.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形式的:发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将相关保函原件退还承包人。
7.5.1 签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逾期未能和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 是否釆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是,具体要求: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网上开标、评标。投标人制作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详见《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投标系统使用指南-投标人》。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上传至投标系统,电子签章具体操作流程请参照《电子签章操作指南》。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本项目拒绝单位和个人挂靠投标,一经发现,将依法取消投标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2.本工程项目承包方式:总价合同,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通过工程验收、包移交、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等。最终造价审定以财政部门审定价格为准。3.本招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均指项目负责人。4.缺陷责任期:12个月。5.否决性条款(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情形视为废标,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下列情况之一:(1)投标人的资格不满足投标须知1.4要求;(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初步评审标准的;(5)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保证金;(6)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标记、签名、盖章;(7)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6.根据招标代理合同,中标人需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提供承诺函。
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招标文件重要内容的摘录、补充或细化,如有与招标文件正文内容不一致,应以本表内容为准;特别是补充或细化条款,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否则责任自负。

2.4.1.1.投标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的标准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

(10)在最近三年内,单位或法人或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纪录的。

(11)在最近一年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12)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13)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14)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匿名方式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提出问题,交易中心收集后由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澄清内容发布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匿名方式在网上提出,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修改内容发布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不足15日的,招标人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格式见第八章,没有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制,主要包括:

1)诚信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商务部分资料;

8)技术部分资料;

9)投标人认为需递交的资料;

10)工程量清单。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等非竞争性项目应按招标文件给出的金额全额填报,如填报超过或减少则视为废标。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5日内,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4.5投标保证金均应以投标人的名称出现,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不得委托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其他法人单位办理,否则,将视为无效标书。

3.5资格审查资料

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或彩色打印件,并采用单位和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需提供五套纸质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另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经压缩及加密的电子文件一套电子版U盘一份。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本项目不需要现场递交纸质文件。

4.1.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本项目完全采用电子招投标,项目负责人及授权代表无需到现场。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短信通知各投标人凭CA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等候开标解密;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开标系统进行网上开标并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打印开标记录表;各投标人需在网上开标大厅确认开标结果;如有异议,投标人需在开标后30分钟内通过网上开标大厅提出;

(3)如开标后30分钟内未做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则视同默认开标结果;

(4)招标人代表、监督员、记录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各投标人需在网上开标大厅确认开标结果。如有异议,投标人需在开标后30分钟内通过网上开标大厅提出;如开标后30分钟内未做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则视同默认开标结果。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5.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1.1.0.0.1.1.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4.1.1.0.0.1.2.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4.1.1.0.0.1.3.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2.4.1.1.0.0.1.4.中标通知书

潮公易建中字【】第()号

招标人
中标人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
发包工程内容
承包方式
招标控制价(元)
中标价(元)
项目负责人及证书编号 质量标准
工期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盖章) 年 月日 (盖章) 年月 日 (盖章) 年月 日

(具体格式以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准)

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0.0.0.0.1.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3 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有效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3 项规定
投标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详细评审内容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条款号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得分40分。(2)技术部分得分50分。(3)价格部分得分10分。
2.2.2 商务部分(40分) 项目组织机构 (28分) 1 、项目负责人(4分)(如联合体投标,需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①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得4分; 本项最高得4分。 2、项目技术负责人(10分)(如联合体投标,需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①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得4分; ②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得3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得6分。 本项最高得10分。 3、安全负责人(8分)(如联合体投标,需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①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证得6分; ②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得2分。 本项最高得8分。 4、造价负责人(6分)(如联合体投标,需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得6分; 最高得6分。 注:须提供身份证以及上述评审相关证件扫描件、近3个月(不计开标当月,倒推3个月) 中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管理机构人员一个人只能担任一个岗位,不能重复担任,若同一人出现多个档次,则按最高档次计分。不满足要求的不计分。
类似业绩 (12分) 投标人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竣工时间为准)已完成过一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或以上类似项目得6分,本项累计最高得12分。 (如联合体投标,需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注:类似项目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已完工类似项目须提供施工合同、验收证明材料(含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移交证书或完工报告等)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不满足要求的不计分。
2.2.3 技术部分(50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8分)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正确,内容全面,总体设计思路表达清楚、思路清晰、重点和难点突出。优得8分,良得6分,一般得4分,不提供得0分。
施工方案(8分) 【优】 施工总体安排合理 ,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可靠、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得8分。 【良】施工总体安排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合理、可行;对施工难点有合理的建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线形控制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得6分。 【中】施工总体安排比较合理,运用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建议 ,砼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线形控制方案基本可行。得4分。 【差】 施工总体安排不合理 ,施工工艺 ,施工机械不合理;或对施工难点无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线形控制方案不可行。得0分。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8分) 【优】 关键线路清晰、准确 、完整 ,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 ,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得8分。【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能满足招标文件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得6分。 【中】 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得4分。 【差】 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或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不可行。得0分。
质量保证措施(8 分) 【优】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性高、有详细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得8分。 【良】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质量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得6分。 【中】 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得4分。 【差】措施不可行,或无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得0分。
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6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清晰。得6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准确。得4分。 【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得2分。 【差】安全文明、环保措施不力,或采用规范不正确。得0分。
合同及信息管理措施(6分) 【优】合同及信息管理的方法合理可行,有监控发生合理纠纷的具体措施。得6分。 【良】 合同及信息管理的方法可行,监控发生合理纠纷的措施不明确。得4分。 【中】合同及信息管理的方法一般,没监控发生合理纠纷的措施。得2分。 【差】合同及信息管理的方法差,没监控发生合理纠纷的措施。得0分。
合理化建议(6分) 【优】合理化建议具体科学、合理、可行高及有具体的措施合理化建议,得6分。 【良】合理化建议具体科学、合理、可行性一般,得4分。 【中】合理化建议合理、可行性一般,得2分。 【差】合理化建议不合理、可行性差,得0分。
2.2.4 价格部分评分(10分)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所有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为防止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90%时,不列入基准价计算。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大于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如果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含 5 家)时,直接取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2)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如结果为负数,按0分计):①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2;②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1。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价格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价格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0.3.评标程序

3.0.1.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有效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A以下的(包含A)为有效报价,本工程投标报价超过A的均为无效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澄清、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为非竞争性费用,投标人不得改变其金额大小,否则将认定为无效标。所有无效标都作废标处理。

3.0.2.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价格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得分为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所有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0.3.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0.4.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0.4.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4.1

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

工程地点:潮州市潮安区

发包单位: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人民政府

承包单位: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7-

一、工程概况-37-

二、合同工期-38-

三、质量标准-38-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8-

五、合同文件构成-39-

六、承诺-39-

七、词语含义-39-

八、签订时间-39-

九、签订地点-40-

十、补充协议-40-

十一、合同生效-40-

十二、合同份数-40-

协议书附件-41-

附件1:中标通知书-42-

附件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43-

附件3:不可撤销预付款保函-44-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45-

附件5:项目经理委托书-47-

附件6:廉政协议-48-

附件7:工程安全施工责任状50

附件8:诚信合规协议2.053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6

1.一般约定56

2.发包人63

2.承包人65

4.监理人69

5.工程质量71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3

7.工期和进度76

8.材料与设备81

8.试验与检验84

10.变更86

11.价格调整89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92

13.验收和工程试车96

14.竣工结算100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02

15.违约105

16.不可抗力107

17.保险109

18.索赔110

20.争议解决11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4

1.一般约定114

2.发包人116

3.承包人117

4.监理人121

5.工程质量122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22

7.工期和进度123

8.材料与设备124

9.试验与检验125

10.变更125

11.价格调整127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7

14.竣工结算132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32

16.违约133

17.不可抗力135

18.保险135

20.争议解决13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人民政府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

项目经理姓名:;资格等级:;

注册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中标通知书(编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潮州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潮州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双方就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

2.工程地点:潮州市潮安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安发改投审【2023】55号;项目代码:2305-44*开通会员可解锁*-574182。

4.资金来源:区财政统筹安排。

5.工程内容:本工程为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项目地点潮安区东凤镇黄厝尾村、堤边村、内畔村、王厝陇村及龙甲村。项目目标位通过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堤岸修复、生态补水等工程改善东凤南沟水质,消除水体黑臭。建设内容及规模:(1)控源截污工程:新建DN150-DN200污水管道12259米,新建DN300-DN400污水管道9895米;(2)堤岸修复工程:新建挡墙463m,新建安全围挡3055m,修复挡墙3413米。

6.工程概算总投资为6617.63万元。

7.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不限于:(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完成本项目所有施工内容(包括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完成本项目设施设备供货、安装、调试、通过项目验收、培训及售后服务等);(2)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为止,并配合相关部门结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3)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4)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5)负责项目施工、设备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6)在项目设备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交付招标人;(7)自项目设备终验之日起24个月的免费质保期,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免费技术支持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说明。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为准。

三、质量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等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元)。

其中: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暂估价:

人民币(大写)(¥元);

(3)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六、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和采购设备安装验收售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及设备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潮州市潮安区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协议书附件

附件1:中标通知书

附件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至。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币种)元(小写):,(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至。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该工程监理公司(全称:)两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不要求任何理由与证据、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日期: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附件3:不可撤销预付款保函

编号:

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同意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被保证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与预付款等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本行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因被保证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天内,在上述担保金的限额内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数量的金额,无须受益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也无须受益人事先办理法律或行政手续。本行立即支付所要求的金额,决不拖迟。

本行并不坚持受益人向本行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应向被保证人索要上述欠款。

本行确认:合同条款的任何更改和修正,都不能免除本行根据本保函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我们并不坚持一定要得到有关上述更改、修正的通知。

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预付款按合同条款抵扣完毕之前,一直有效,但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为此,本行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年月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行注销)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包括设备)、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全部内容。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最低为5年);

£电气管线工程、通信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最低为2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最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R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保证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

R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定案价的3%,具体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元。

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0%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工程质量保险:/

六、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时,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14日内,将剩余质量保证金不计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5:项目经理委托书

致:发包人(全称)

兹委托我公司(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为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的项目经理,承担工程项目经理的法定责任,代表本公司全权负责该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本公司权利和义务的一切工作。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附件6:廉政协议

为做好潮安区内洋干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延伸项目(东凤镇南沟片区)二期施工施工合同(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要求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承包人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及其家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分包单位的贿赂或收受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等。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其他

1.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印章后生效,与施工合同同时失效。

发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7:工程安全施工责任状

发包单位(下称甲方):

承包单位(下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订立本责任状。

第一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督促乙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督促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做好各分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督促乙方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台账。

3.向乙方项目经理下达项目管理安全责任目标。

4.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对乙方有违背安全责任情况,甲方可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下称“主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为本工程安全施工责任主体,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甲方对其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乙方必须设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相关规定配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4.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乙方必须编制施工用电专项方案,用电接地、配电箱、开关箱及相应标志、标牌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特种设备在使用之前乙方必须向相关部门报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乙方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编制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项目的实施方案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8.实现目标管理,加大施工现场事故隐患预防和防范力度,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杜绝一般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条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事故管理

(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为零。

(2)一般事故死亡率、重伤率为零。

(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4)事故及时处结率100%。

2.安全管理

(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达到100%。

(2)乙方每月至少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3)施工现场各级职能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书执行率达到100%。

(4)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

(5)施工现场塔吊报检率达到100%,脚手架及高处防护作业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物料运输提升设施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6)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7)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8)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安全设备配备率100%,并严格按照规范配备使用。

3.安全教育

(1)工人岗前三级教育率达到100%,特种工人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2)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第四条本责任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本责任状的有效期为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具体追索内容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

第六条本责任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责任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8:诚信合规协议2.0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愿共同遵守。

一、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公务人员”应至少包括下列含义: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士;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及雇员。

二、遵守反腐败法律

甲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甲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甲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甲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一)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甲方、乙方或乙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持续义务

甲方在此声明并保证:甲方和甲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甲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甲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员工成为公务人员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

五、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赔偿

甲方承诺:乙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及股东不承担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七、费用

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甲方承担,乙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八、调查通知

甲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乙方;此外,如甲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乙方。

咨询举报邮箱:。

咨询举报电话:。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

时间:时间: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1.5BIM应用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工程使用BIM技术的要求,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其他”项目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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