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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回流式静音风洞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499002025AGK03387
项目名称: 回流式静音风洞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回流式静音风洞 数量: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该风洞为回流式串置多试验段低湍流度声学风洞,核心目标是打造一个集高精度气动力测量、气动声学研究和复杂流动机理探索于一体的综合性科研平台。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供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达到技术验收标准;对所供货物的免费配套服务期限按合同条款执行。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开标地点: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16号太化大厦7层山西中和坤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708开标室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 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以本项目各包中标(成交)金额为计费依据,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结果的68%,作为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太原理工大学
地 址: 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中和坤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 16 号太化大厦 7 层
联系方式: ********
3.采购代理机 构信息
项目联系人: 贾支华 白青青 段思煌
电 话: ********
附件信息:
最终版-太原理工大学回流式静音风洞-招标文件.docx
260.9K
货物类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回流式静音风洞
项目编号:1499002025AGK03387
校内采购编号:ZHKY-TYLGZFCG2025-A0107
采购人:太原理工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中和坤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1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13
一、总则13
二、招标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16
三、投标文件组成、编制与要求17
四、投标保证金22
五、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组成与职责23
六、代理机构的职责24
七、评审和评定程序与要求24
八、签订合同35
九、保密和披露36
十、询问和质疑36
十一、违法违规行为39
十二、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41
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52
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60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84
第八部分相关附件119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 项目概况回流式静音风洞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99002025AGK03387
项目名称:回流式静音风洞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回流式静音风洞
数量:
预算金额(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该风洞为回流式串置多试验段低湍流度声学风洞,核心目标是打造一个集高精度气动力测量、气动声学研究和复杂流动机理探索于一体的综合性科研平台。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包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供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达到技术验收标准;对所供货物的免费配套服务期限按合同条款执行。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
开标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16号太化大厦7层山西中和坤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708开标室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投标人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投标人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以本项目各包中标(成交)金额为计费依据,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结果的68%,作为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太原理工大学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中和坤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16号太化大厦7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支华白青青段思煌
电话:********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万元整(小写):¥********.00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万元整(小写):¥********.00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无效。 |
| 2 | 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标 | 是 |
| 3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否 |
| 4 | 投标文件份数、提交截止时间、解密时间 | 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需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壹份;2.提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00分3.解密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00分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00分(北京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解密投标文件的,视为未提交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
| 5 | 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6.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7.廉洁自律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9.1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参加本项目时,应当出具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9.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9.4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各方均须为中小企业,除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外,还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0.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10.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2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无(10.1、10.2项若要求,提供的影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注:以上第1-10项资格证明文件,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明显笔误、同一内容前后填写不一致、将企业类型填写错误,资格审查小组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放在商务、技术部分),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均不允许在投标文件解密后补正,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11.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影印件或扫描件)投标保证金金额及提交要求:第一包: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元整(小写)¥42000.0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将投标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银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用支票、汇票、本票、转账方式提交的,付款账户应为投标人对公账户。采购代理机构收款信息:开户名称:山西中和坤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账号:3519********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兴支行银行行号:3********财务联系人:白青青联系电话:********注:(1)未按第11条要求或未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2)为方便代理机构确认,投标人采用支票、汇票、本票、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可简写)。(3)以保函形式提交的,需提交见索即付保函,且保函失效日应晚于本项目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日5日。(4)投标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的主体方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提交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违规处罚情况等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打印保存。(此项资格证明文件无需投标人提供)。(1)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等渠道;(2)查询截止时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查询主要内容:“信用中国”(***********)查询投标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投标人是否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查询内容中投标人存在第12条第3款情形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5)查询记录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
| 6 | 投标人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投标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投标文件格式’),若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不提供;★3.投标函(见‘投标文件格式’);★4.开标一览表(见‘投标文件格式’);★5.投标文件商务响应表(见‘投标文件格式’);★6.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见‘投标文件格式’);7.采购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或同投标货物型号一致的产品彩页;8.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9.企业信誉证明材料;10.团队组成;11.投标人配套服务方案与承诺;12.生产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书;13.实施时间进度表;1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15.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证明材料。加★的商务、技术文件投标人应作出实质性响应。除对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外,若有一项未实质性响应,不允许在投标文件解密后补正或修正,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
| 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 1.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且投报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2.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投报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3.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投标人须提供《正版软件承诺》。4.采购货物中如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公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投报产品须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依据GB 4225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检测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对此前已经获得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影印件或扫描件。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如涉及上述1-4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如项目不涉及,可不提供。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需出具投报产品制造商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6.残疾人企业参加本项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企业参加本项目时,需提供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8.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须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注:第5-8项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9.环保节能产品参加的项目:9.1投报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需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9.2投报产品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需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10.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投报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的产品,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产品截图,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11.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如所供货物均需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包装标准与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须出具《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 |
| 8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
| 9 | 评标委员会构成 | 本项目(包)评标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 4 人,采购人代表 1 人。 |
| 10 | 确定中标人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11 | 现场勘查 |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 12 | 标前答疑 |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 13 | 本项目所属行业 |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属 工业 行业。 |
| 14 | 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 1、系统记录的参加同一项目的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一致的。2、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无效,评标报告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 15 | 其他 | 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发出电子中标通知书,不在发纸质中标通知书。2.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可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自行查阅其未通过的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告知。3.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项目,未中标投标人可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自行查阅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告知。 |
注:本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电子投标须知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投标文件编制、提交 | 1.1投标人应使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按其操作手册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及“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规定完成签字、盖章。同时使用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1.2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并按对应模块要求,逐条上传相应内容,将所有内容上传完成后保存、加密、递交(提交)。1.3投标文件中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均随投标文件统一编排页码后上传。 |
| 2 |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 2.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解密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发出解密指令,投标人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投标文件时所使用的CA数字证书对已递交(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远程解密)。2.2投标文件解密时间:60分钟。2.3投标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2.4因投标人使用非本次投标文件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使用的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CA数字证书解密、网络不畅等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未提交投标文件。 |
| 3 | 其他 | 3.1本项目采购活动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标委员会以经投标人CA加密的电子文件为评审依据(特殊情况下,启用备份文件的除外),投标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3.2项目中标后,代理机构使用CA签章直接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线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不再发送纸质中标通知书。 |
注:本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采购人:指拟采购货物的使用单位。即:太原理工大学。
2.2采购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范围内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即“山西中和坤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潜在投标人:指具备本项目资格条件,有能力向采购人提供符合本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的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投标人:指在本项目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且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潜在投标人。
2.5货物:指投标人向采购人有偿提供符合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服务:指投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的为完成本项目所需承担和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免费配套服务及本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其他服务要求与义务。
2.7招标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8投标文件:是指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条件、要求及规定编制的文件,是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评审依据。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应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与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参加本采购项目活动的投标人需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3.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3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
3.4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
若本项目(包)接受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各方需遵循以下原则,否则评审时将被拒绝。
(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与本项目(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对本采购项目(包)根据特殊要求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特定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中1-7项要求的证明文件。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联合投标协议书》格式)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包)中参加投标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包)的投标。
(5)下载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6)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联合投标协议书》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8)如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9)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5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3.6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
中小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企业。参与投标人的投标人应当出具投报产品的制造商为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单位参加本项目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7关于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影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标人属于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银行、金融、保险、法律事务、咨询服务等行业特殊情况的,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本项目投标,分支机构应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参与投标授权委托书或承诺函,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合格的货物
4.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应当是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的货物。
4.2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
4.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完全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的相关质量标准,提供货物的技术指标、配套服务要求应当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准备和参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招标要求
6.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方案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及相关内容必须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要求实施,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
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勘查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或者召开答疑会,详见投标人前附表第11、12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投标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7.通知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以电子文档发出,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8.解释权
8.1本次招投标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8.2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释为准。
8.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二、招标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
9.招标文件的组成
9.1招标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相关附件
9.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9.3除特殊要求外,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本采购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时间及方式:
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更正公告。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2更正公告中包括更正事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但不包括更正内容的来源。
10.3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询问时间及方式:
任何已下载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的询问,均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将询问的事项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0.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文件组成、编制与要求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1.2资格证明文件: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前附表第5项“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作出响应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的证明文件。
11.3商务、技术文件: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前附表第6项“投标人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第7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作出响应证明其有能力提供采购标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文件。
11.4如投标人参加多包投标的,应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
12.投标文件编制与要求
12.1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要求
12.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投标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2.1.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1.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资料类等文件以及外国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与原版文件相一致的中文翻译件。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资料类文件,存在与投标人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情形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2.2编制格式要求
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已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的,应按相应格式与要求编写(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投标人仅需完善格式中需填写的内容,不得更改格式本身内容,否则,可能会导致投标无效。
12.3编排要求
投标文件采用A4幅面;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的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其中: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或彩色宣传资料等均应须与投标文件正文中的相关内容一起正序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投标文件填写说明
13.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应对本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并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
13.2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3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内容要求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缺项、漏项;无相应响应项的内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
13.4为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投标人应本着诚信原则,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响应表内容中,对招标文件的各项商务、技术与服务要求逐条做出真实响应,并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响应表中的“投标文件响应内容”未对招标文件内容逐条做出真实响应,仅在“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中填写“响应”、“完全响应”、“无偏离”、“/”、空白等或在“招标文件商务要求”、“招标文件技术与服务要求”与“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中仅填写“响应”、“完全响应”、“无偏离”、“/”、空白等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均有权按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其投标。
13.5在评审中,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响应表”的“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中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其投标。
13.6响应情况:投标人根据实际响应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对比后,在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响应表”的“响应情况”栏填写“无偏离”或“正偏离”或“负偏离”字样。
14.报价要求
14.1投标过程中的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14.2国产货物报价
“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如有)”中只要填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价格,报价应被视为包含了货物本身价格、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配套服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
14.3进口货物报价
14.3.1“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如有)”中只要填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价格,报价应被视为包含了以下费用:
(1)进口货物到岸价(即CIF价格);
(2)货物进口环节在国内发生的外贸代理服务、银行手续、报关、卫检、动植物检验检疫、商检、仓储、软件认证等所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3)货物到岸后,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验收、配套服务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14.3.2投标货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第一项清单内的货物,须按14.3.1包含的费用加采购代理服务费进行填报。并在“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如有)”备注栏内填写“免税价”字样。
14.3.3投标货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第一项外的货物,须按14.3.1包含的费用加采购代理服务费与进口环节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费用进行填报。并在“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如有)”备注栏内填写“不免税价”字样。
14.3.4对清单内货物,采购人负责办理外贸进出口公司在进口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交的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
14.4投标人应按各包报价要求整包填报“开标一览表”、“分项目报价表(若要求)”规定的内容,不得拆包、拆分报价。“分项目报价表”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投标无效。
14.5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14.6“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若要求)”中的报价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或“赠送”,也不得填报“零”报价,否则投标无效。
14.7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8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若要求)”的“备注”栏内注明。
14.9投标人“开标一览表”中的总报价应与“分项报价表(如有)”总报价一致。否则,分项报价按“开标一览表”总价与“分项报价”总价的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风险由投标人自已承担。
15.投标文件份数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
16.投标文件的签署
16.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中的各种证明、资料等的签署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6.2本文件各种文件中涉及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均须使用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投标人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进行签署。否则将按投标无效处理。
16.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未按要求签署的,将按投标无效处理。
16.4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加盖投标人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
16.5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7.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传加密,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17.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
17.3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已上传的投标文件(含补充、修改)进行撤回。
18.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8.1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无效。
18.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
19.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加密、解密及其他
19.1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使用CA数字证书(单位、法人或个人)将投标文件及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完成上传。
19.2投标文件加密
投标人应将上传的投标文件使用上传投标文件所用CA数字证书(单位、法人或个人)进行加密。
19.3投标文件解密及其他
19.3.1投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解密指令信息后,使用加密投标文件时所用CA数字证书(单位、法人或个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
19.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投标文件解密开始时间前解密投标文件。否则,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19.3.3由于投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未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19.3.4解密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将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况下,启用备份文件的除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解密时间。
19.3.5解密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9.3.6解密结束后,投标人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中对其报价进行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打印报价结果,未进行确认的,视同认可其报价。
19.3.7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人不足法定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
19.3.8采购代理机构打印报价结果,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四、投标保证金
20.1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第5条(如有,如第5条未要求金额和提交方式的,则不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20.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内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0.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0.4.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0.4.2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外,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0.4.3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0.4.4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0.4.5在投标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的;
20.4.6在投标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的等情形。
五、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21.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组成
21.1资格审查小组组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组成。
21.2评标委员会组成
21.2.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2.2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本条第21.5的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1.2.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1.2.4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21.2.5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1.2.6评审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21.2.7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时,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原评标委员会所做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21.2.8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22.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职责
22.1资格审查小组职责
资格审查小组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22.2评标委员会职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2.2.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2.2.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2.2.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办法与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2.2.4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第31条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第32条规定确定中标人,第33条要求编写评标报告;
22.2.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六、代理机构的职责
23.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23.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3.2宣布评标纪律;
23.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23.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23.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23.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23.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23.8核对评标结果,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23.9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七、评审和评定程序与要求
如本项目为多包,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应按包顺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评定程序与要求进行。评审、评定过程中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证明文件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4.资格证明文件的评审
24.1解密结束后,资格审查小组依法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各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商务技术评审。
24.2资格审查人员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内容本身(需要进行网上查询核实的证明材料除外)。
24.3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中有资格证明文件不合格的或未对其要求做出明确响应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4.4为保证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若有缺失或不符,开标后不允许补正或修正,且投标无效。
24.5对模糊不清的或存在疑问的资格证明文件,在不影响投标有效性的前提下,须经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
24.6评审结束,审查结果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投标无效处理,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告知有关投标人。
24.7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编写资格证明文件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5.招标文件的评审
25.1在评审程序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
25.2经审查,如招标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停止本项目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A.存在违反或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
B.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内容;
C.商务技术要求存在歧视性条款;
D.评审因素存在倾向性、歧义;
E.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其他影响公平、公正的内容。
25.3对招标文件审查无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独立进行符合性审查。
26.商务、技术的符合性审查
26.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的符合性审查,除项目要求需对投标文件中无法用文字表述的其他特殊要求(如需对样品或演示内容等)作为实质性审查内容外,只依据投标人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中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
26.2评标委员会应当各自对3家及以上资格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含项目需要对样品或演示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的情形)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是否对政策性因素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26.3在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4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应当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提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者投标人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并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回复。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回复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6.5合格的商务技术文件:是指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审查(含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作出回复的内容)认定,对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作出了完整性、符合性响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商务技术文件。
26.6重大偏离系指商务、技术文件中的签署、盖章、商务技术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或未对政策性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未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中带★号的商务技术要求及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中的商务技术指标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B.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C.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D.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E.未对执行标准、合同履约期限、履约地点、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及验收标准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技术指标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负偏差范围的;
F.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G.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H.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作出回复或回复内容未对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I.未对政策性因素中的强制性要求作出响应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J.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商务、技术文件,视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从而使其成为合格的商务技术文件。
26.7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26.8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的有效性。
27.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7.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包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后,合格投标人数量符合法定数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7.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除项目需对投标文件中无法用文字表述须采用提交的样品或演示等内容进行比较和评判的特殊要求外,只依据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28.报价评审
28.1根据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
28.2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评标委员会并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函,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修正后的报价进行确认,确认函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者投标人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并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回复。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8.3经审查,合格投标人数量符合法定投标人家数时,对符合政策性要求优惠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政策性因素价格扣除后,形成各投标人最终评标价格。
28.4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8.5报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投标无效:
(1)开标一览表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进行签署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填报或报价表填报不完整,存在可空项、漏项、缺项的;
(4)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提交,否则视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经审查,合格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投标人家数时,需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29.评审价格的确定
29.1政策性因素价格扣除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符合下列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相应扣除比例进行价格扣除,形成各投标人最终评审价格。
(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
投标人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给予报价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和《监狱企业声明函》。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4)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5)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
投标人报价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规定,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内产品,除对其报价给予6%的扣除外,还要对满足上述政策性要求的报价叠加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9.2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除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按28.1第5款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外,其他各投标人报价即为评审价格。
29.3环保节能产品参加的项目:
(1)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适当加分。
(2)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适当加分。
30.评审复核
30.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30.2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0.3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1.推荐中标候选人
31.1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须遵循下列原则:
31.1.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遵循下列原则:
31.1.1.1按评审后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31.1.1.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31.1.1.3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服务等因素得分较高顺序排列。
31.1.1.4对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当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在招标文件中由采购人依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的核心产品(采购标的前标有“*”或“核心产品”字样)为相同品牌的,按33.1.1.4(1)条规定确定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的投标人。
31.1.1.5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31.1.1.6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1.1.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遵循下列原则:
31.1.2.1按评审后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31.1.2.2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1.1.2.3对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评审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当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2)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在招标文件中由采购人依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的核心产品(采购标的前标有“*”或“核心产品”字样)为相同品牌的,按31.1.2.3(1)规定确定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的投标人。
32.确定中标人
本次招标,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优先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3.编写评标报告
33.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商务技术文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33.2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认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34.评标过程保密
34.1在评审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内容及响应方案和其他信息。
3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评审现场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34.3评审开始,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评审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34.4评审结束,进入评审现场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将评审、评定有关的任何资料带出评审现场。
35.关于投标人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36.无效投标与无效评标
3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6.2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37.采购项目终止与处理
3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招标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系统中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37.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如分包按包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项目(按包计)终止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7.3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8.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
3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中标人发出电子中标通知书,并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与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随结果公告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二)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金额;
(三)主要中标标的信息:包含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中标单价等;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六)公告期限;
(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38.2除以上公示信息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38.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8.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中标服务费
39.1收费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以委托项目中每包的中标金额为计费依据,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的服务费乘以68%的计算结果,向中标人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9.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中标服务费。
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山西中和坤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兴支行
账号:3519********
开户行号:3********
财务联系人:白青青
联系电话:********
八、签订合同
42.签订合同
40.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40.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40.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40.4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40.5中标人一旦中标,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其他情形将被视为严重违约。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中标人中标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40.6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40.7中标人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采购代理机构存档,采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进行公示。
九、保密和披露
4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至发布结果公告前,对获悉的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所有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41.2投标人对投标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外传。
41.3参加评审的相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4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处理投诉等事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时,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同意可向有关部门披露关于本项目(包)评审过程的资料与有关信息。
4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询问和质疑
42.评审程序受本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上级主管部门严格的监督,为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投标人有权就本招标项目事宜按以下要求提出询问或质疑。
42.1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评审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的“项目质疑管理”程序在线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
42.2投标人在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评审程序环节的质疑;
42.3投标人认为本招标文件、评审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42.4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42.5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签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参加本项目的授权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
42.6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2.6.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2.6.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
42.6.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2.6.4事实依据;
42.6.5必要的法律依据;
42.6.6提出质疑的日期。
42.7投标人在线提起质疑应如实填写“项目质疑管理”程序“质疑列表”中有关质疑事项的全部内容,并按系统要求的文件格式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图片;在线质疑由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提起的,还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等。
4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的“项目质疑管理”程序中的“受理内容”处标明“退回补正”,并说明“原因”:
42.8.1质疑未按44.6、44.7的要求提出的;
42.8.2质疑未按44.5要求签章的;
42.8.3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质疑情形。
42.9存在以下情形的,投标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予受理:
42.9.1潜在投标人未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的;
42.9.2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提出的质疑;
42.9.3未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针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
42.9.4超过42.3、42.4规定质疑期发出的质疑。
42.10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42.11投标人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42.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投标人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2.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42.13.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42.13.2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投标人符合规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42.14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42.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山西中和坤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16号太化大厦7层
联系人:白青青
联系电话:********
十一、违法违规行为
43.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
(1)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收益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未按约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转包的;
(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7)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8)在评审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4.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
(1)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2)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意见的;
(8)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9)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示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违规行为: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的;
(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评定的;
(7)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实质性响应处理的;
(8)对需要通过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后可能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直接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导致投标人失去投标机会的;
(9)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意见的;
(10)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6.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2)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
(3)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收受采购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评审过程发表倾向性言论的;
(6)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项目中参与采购活动的或为拟参加所代理的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7)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8)擅自终止采购活动的;
(9)未按照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和组织评审的;
(10)超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11)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12)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
(13)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活动情况的;
(14)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
47.进口货物及政策要求
本招标文件中的采购标的,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48.国家强制产品
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49.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需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50.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须提供《正版软件承诺》。
51.采购货物中如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公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投报产品须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依据GB4225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检测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对此前已经获得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影印件或扫描件。
52.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
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53.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4.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需提供《监狱企业承诺函》和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5.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56.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
投报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的产品,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产品截图,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
57.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
如所供货物均需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包装标准与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须出具《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
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
|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 1 | 营业执照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投标无效。 |
| 2 | 财务报告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投标无效。 |
| 3 | 基本资质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投标无效。 |
| 4 | 基本资质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投标无效。 |
| 5 | 基本资质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投标无效。 |
| 6 | 基本资质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 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投标无效。 |
| 7 | 基本资质 | 廉洁自律信用承诺书 | 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投标无效。 |
| 8 | 基本资质 | 投标人承诺书 | 提供投标人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投标无效。 |
| 9 | 基本资质 | 投标保证金 | 提供投标保证金凭证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 |
| 10 | 政策性要求 |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内容须符合要求、真实、无漏项、无缺项;填报货物名称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标的名称一致未提供或存在漏项、缺项或未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或填报货物名称与招标文件中的标的名称不一致的,投标无效。 |
说明:
除上述内容外,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二、符合性审查
|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 1 | 商务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以上证明书须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格式内容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投标无效。 |
| 2 | 商务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 以上委托书须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格式内容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投标无效。 |
| 3 | 商务 | 投标函 | 投标函须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格式内容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投标无效。 |
| 4 | 报价 | 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若要求) | 以上材料须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格式内容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无漏项、无缺项、无可选择或可调整报价;分项报价表填报的标的名称、数量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标的名称、数量一致。否则,投标无效。 |
| 5 | 商务 | 投标文件商务响应表 | 以上材料须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格式内容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无漏项、无缺项。否则,投标无效。 |
| 6 | 技术 | 投标文件技术与服务要求响应表 | 以上材料须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格式内容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无漏项、无缺项;填报标的名称、数量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标的名称、数量一致。否则,投标无效。(标“★”的技术要求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7 | 商务 | 投标文件封面 | 投标文件封面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
说明:
1.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其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2.投标文件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澄清;如投标文件中所涉及内容全部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报价审查
| 序号 | 类型 | 要求 | 要求说明 |
| 1 | 报价 | 投标文件的报价审核 | 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超出最高限价,若有多个标的,每个标的报价都不得高于相应标的的最高限制单价。若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标的报价超过最高限制单价,投标无效。 |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
1.进口货物评审标准
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如未特别标明“进口产品”字样,投标人投报了进口产品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强制节能产品
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提供《正版软件承诺函》,否则,投标无效。
4.采购货物中如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公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投报产品须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依据GB4225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检测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对此前已经获得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证明材料。否则,投标无效。
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
5.1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须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投标无效。
5.2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需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不予认可。
6.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
6.1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和内容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的《监狱企业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投标无效。
6.2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和内容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的《监狱企业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不予认可。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
7.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且声明函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投标无效。
7.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且声明函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不予认可。
8.联合体企业参加本项目
8.1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允许两个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的采购项目,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和其中报价产品为中小企业制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协议书和声明函均需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投标无效。
8.2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且提供了《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协议书均需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不予认可。
9.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产品截图,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否则,不予认可。
五、无效投标的情形
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六、评分细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分细则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具体评分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
| 评分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报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30% 注: 1.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2.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30分 |
| 商务 | 1.投标人合同执行能力(5分) 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完成的同类项目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打分。每份业绩得1分,满分5分。 注: 1)成功案例业绩证明材料指投标人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合同金额所在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本款可作为得分的合同案例仅指投标人自身的合同案例。即合同案例中的乙方必须与投标人的名称完全一致(投标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完成的类似项目合同案例指包含与本次采购货物为同类型的项目合同案例。4)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以上内容要求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是否符合以上要求的,不得分。 | 5分 |
| 商务 | 2.企业信誉(2分) 提供与投标人业绩相对应用户对投标人的服务反馈意见满意度为“良好”以上的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后打分,每有一份得0.4分,满分2分。 注: 复印件中无用户章或满意度为“良好”以下的,均不得分。 | 2分 |
| 技术 | 1.免费配套服务时间(3分) 根据投标人承诺的所投货物除享受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免费配套服务时间外,承诺生产厂家的免费配套服务期限每增加一年,得1分,最高2分;提供投标人承诺的免费配套服务期限每增加一年,得0.5分,最高1分。本项满分3分。 | 3分 |
| 2.售后服务证明材料(1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网点信息(至少包含联系人、联系方式、职称或职务、地点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含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等);全部准确提供、资料完整有效、无漏项缺项的得1分;资料有误、有缺失或未提供的均不得分。 | 1分 | |
| 3.免费配套服务保障措施(6分)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包)免费配套服务期内制定的保障措施,至少包含:①设备维护及巡检;②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响应;③服务人员配备及应急响应。本项满分6分。 以上内容每有一项缺失对应项内容的扣2分,每项内容中有一处内容有缺陷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内容有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1)措施内容与项目需求基本不一致或缺少关键点; 2)措施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或不适用本项目特征、套用其他项目内容; 3)措施内容条理基本不清晰或内容不充实; 4)措施内容语义表述不清,前后矛盾,混乱; 5)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 | 6分 | |
| 4.免费配套服务期满后的服务保障(3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免费配套服务期满后的服务保障措施,至少包含:①拟提供的易损零部件明细;②备品备件明细;③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本项满分3分。 以上内容每有一项缺失对应项内容的扣1分,每项内容中有一处内容有缺陷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内容有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1)措施内容与项目需求基本不一致或缺少关键点; 2)措施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或不适用本项目特征、套用其他项目内容; 3)措施内容条理基本不清晰或内容不充实; 4)措施内容语义表述不清,前后矛盾,混乱; 5)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 | 3分 | |
| 5实施方案(8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包含:①运输装卸方案;②安装方案及安装队伍配置;③调试方案;④安全保障方案。本项满分8分。 以上内容每有一项缺失对应项内容的扣2分,每项内容中有一处内容有缺陷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内容有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1)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基本不一致或缺少关键点; 2)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或不适用本项目特征、套用其他项目内容; 3)方案内容条理基本不清晰或内容不充实; 4)方案内容语义表述不清,前后矛盾,混乱; 5)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 | 8分 | |
| 6.技术指标满足情况(40分) 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配置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指标及要求的得40分;非标注“★”的技术指标认定以投标人提供的对应技术偏离表为准。 有一项非标注“★”的技术指标负偏离的扣1分,非标注“★”的技术指标负偏离超过5项(含5项),技术指标满足情况得0分。 非标注“★”的技术指标,投标人应在技术偏离表中客观真实体现偏离情况。投标人对偏离情况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 40分 | |
| 7.政策性因素(2分) 7.1环境标志产品 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有一项得0.5分,满分1分,不属于的不得分; 7.2节能产品 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非强制性节能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有一项得0.5分,满分1分,不属于的不得分。 | 2分 |
注:招标文件内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述及用途
项目为回流式串置多试验段低湍流度声学风洞系统,包含风洞和附属测量设备。风洞建设场地大小20m×15m,采用回流卧式布局,全钢结构,有3个试验段且包含1个全消声室。附属测量设备包含气动力测量模块、气动噪声测量模块、风速测量模块、压力测量模块,并能完成对标模的验证。项目落成后,将建成一个集高精度气动力测量、气动声学研究和复杂流动机理探索于一体的综合性科研与教学平台,打造出一个指标先进、功能完备的现代化风洞实验室。
二、商务要求
1、合同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供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达到技术验收标准;对所供货物的免费配套服务期限按合同条款执行。
2、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向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的80%;供应商在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内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且在供货期间无任何违约行为,经采购人技术验收合格,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20%。否则,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3、交付(实施)地点详细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太原理工大学明向校区博睿楼DF105力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流体力学实验室
4、履约保证金:
合同金额的5%。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给采购人,免费配套服务期满,以支票、汇票、本票提交的,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意见扣除违约金(如有违约)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以保函形式提交的,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退还履约保函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意见向出具保函的机构提出索赔(如有违约)或将保函原件退还给中标人(如无违约)。
注:如以保函形式提交,须提交见索即付保函,且保函的失效日应晚于免费配套服务期满日30日。
5、包装和运输
所供货物均应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包装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且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配套服务:
1、采购人对供应商所供货物享受国家新三包政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采购人除享受以上国家政策外,自货物技术验收合格之日起,享受由制造商或生产商提供的不少于3年的免费配套服务;另外还享受供应商承诺的不少于1年免费配套服务,共计不少于4年。
免费配套服务期供应商应至少对采购人提供如下服务:
1)配备专业维修工程师和应用工程师,对采购人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
2)对因非采购人使用不当或货物自身质量问题出现的零部件损坏,应负责免费上门维修、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3)对因采购人操作不当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坏,应负责免人工费上门维修、更换,视情况向采购人收取零部件成本费。
4)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24小时内做出响应。一般问题在48小时内解决,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向采购人免费提供备机,并在72小时内解决或提出明确解决方案。
5)对所供货物提供每年不少于2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服务。
6)对软件与硬件提供免费升级服务。
7)派工程师免费对用户进行不少于4人为期10天的技术培训,并在交付后1个月内至少进行1次集中培训,使采购用户能正常操作。培训内容至少包含货物的技术原理、基本功能的操作与调试演示、数据处理、设备维护、常见故障排查与解决方法等。
3、免费配套服务期满,供应商至少为采购人提供如下服务:对软件部分继续提供免费升级服务;对所供货物的维修维护,除收取零部件成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证按成本价长期有偿提供设备使用过程中所需要的耗材、备品、备件;接到采购人故障维修通知后,保证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一般问题通过现场或远程迅速解决;重大问题在双方约定时间内进行处理,需要时,提供必要的有偿上门检测服务。以上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做出承诺。并提供备品、备件、耗材的报价清单等。
4、以上内容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并提供备品备件、耗材的报价清单等。
7、保险:
提供货物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相关保险,均由供应商承担。
8、履约验收
(1)履约验收方式:
依据合同、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货物相关执行标准,采用现场逐项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2)履约验收程序:
共分三步进行验收:即到货验收、安装调试验收(技术验收)、配套服务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3)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人依据下列程序及标准进行逐项验收(采购人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对所供货物的技术指标进行验收):
1.到货检验: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采购人项目负责人与供应商授权代表依据运单与货物装箱单证,对所到货物的包装、数量以及货物外观、品牌、规格型号、随箱所带必备附件、工具资料等进行查验,并在《太原理工大学货物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中详细记录。
2.安装调试检验(技术验收)供应商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经试运行一周后,通知采购人进行技术验收。采购人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参与),依据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和相关执行标准,对货物的技术性能进行详细验收,并在《太原理工大学货物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中做详细记录。
3.配套服务检验:自货物技术验收合格之日起,采购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与承诺,对供应商的服务进行跟踪验收,并在《太原理工大学货物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中做详细记录。在以上各验收环节中,如发现不合格的情况,采购人应在验收报告中作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或解决。
(4)履约验收标准:
所供货物相关执行标准(如有具体标准应明确)、供应商投标文件、合同作为履约验收标准。
三、技术要求
| 标的名称 | 计量单位 | 是否进口 | 数量 | 规格参数与要求 |
| 回流式静音风洞 | 套 | 否 | 1 | 一.采购标的执行标准:执行国家、行业、企业相关质量标准和计量标准。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建设回流式静音风洞,即串置多试验段低湍流度声学风洞,其核心目标是打造一个集高精度气动力测量、气动声学研究和复杂流动机理探索于一体的综合性科研平台。项目通过构建一个兼具高速高精度静音试验段和低速大尺寸试验段的风洞本体,并配备气动力特性测量系统、气动噪声测量系统、风速测量系统和压力扫描系统,最终实现为翼型、飞行器、车辆、建筑等模型提供从气动性能测试、噪声源定位与降噪研究到湍流边界层等流动机理捕捉的全方位试验能力,将建成一个指标先进、功能完备的现代化风洞实验室。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技术指标要求):3.1风洞为回流式低速低湍流度多试验段声学风洞,采用回流卧式布局。第一试验段为开闭两用高速试验段,截面尺寸不小于0.9m(宽)×0.675m(高)×2 m(长),布置有一个全消声室,消声室中安装有导轨基础,便于开闭段更换;第二试验段为闭口低速试验段,截面尺寸不小于2m(宽)×1.5m(高)×3 m(长);第三试验段截面尺寸不小于3m(宽)×2m(高)×4 m(长);风洞建造场地20m×15m;试验温度 < 35°。风洞整体由全钢结构洞体(含各稳定段、收缩段、扩散段、第一至第四拐角段及拐角导流片、动力段、换热段、收集器等)、整流装置(蜂窝器、阻尼网等)、试验段360°水平旋转转盘机构、动力系统(变频电机及风机)、测量控制系统(含风速控制、数据采集等)、消声装置(洞体吸音衬里、导流叶片降噪、消声室尖劈消声棉等)、照明系统、梯子平台及其他附属系统(滑动支座、监控等)组成。风洞附属测量设备包含气动力测量模块、气动噪声测量模块、风速测量模块、压力测量模块,并能完成对标模的验证。 3.2各试验段流场品质:★3.2.1湍流度及风速指标:第一试验段湍流度开口 < 0.1%、闭口 < 0.5%,风速最高不低于90m/s;第二试验段湍流度<1.0%,风速最高不低于18m/s;第三试验段 湍流度<3.0%,风速最高不低于9m/s;(需提供详细的技术说明文件)★3.2.2气流偏角及气流均匀度指标:第一试验段偏角<0.2°,均匀度<0.5%(开口60m/s),;第二试验段偏角<0.5°,均匀度<1%;第三试验段偏角<1°,均匀度<2%;3.2.3动压系数:第一试验段< 0.5%;第二实验段< 1%;第三试验段< 3%;(需提供详细的技术说明文件)3.2.4沿流向静压梯度:第一实验段< 0.005;第二实验段< 0.01;第三试验段< 0.03;★3.2.5全消声室,消声室截止频率为 100Hz,不启动风洞时背景噪声 < 15dBA,流速为 70m/s 时背景噪声 < 76dBA;(需提供详细的技术说明文件) 3.3气动力测量模块:3.3.1第一实验段天平量程为阻力≥300N、侧力≥150N、升力≥400N、滚转力矩≥60N·m、偏航力矩≥40N·m、俯仰力矩≥50N·m,精确度≤0.1% FS;3.3.2第二/三实验段天平量程为阻力≥80N、侧力≥60N、升力≥100N、滚转力矩≥20N·m、偏航力矩≥15N·m、俯仰力矩≥25N·m,精确度≤0.3% FS/准确度均为0.3%~0.5%FS。3.3.3天平前端信号调理模块,支持至少6通道,放大倍数100~200倍可调;3.3.4天平信号采集卡,支持至少6通道同步采集,采样率≥1kHz,分辨率≥16位,不同通道间的同步误差≤10ms;3.3.5转盘机构,旋转范围0°~360°,第一实验段定位精度±0.1°,含攻角机构(范围-20°~+30°,精度±0.1°),第二/三实验段定位精度±0.3°,并包括两套转盘系统的附加支撑、转盘主支撑及驱动机构的制造、安装、调试;3.3.6 NACA0012对称翼型标模以及1套气动力测量系统控制软件,支持信号采集、转盘与攻角机构控制及数据协同。 3.4气动噪声测量模块:3.4.1自由场麦克风,灵敏度≤50mV/Pa,频响20Hz~20kHz,动态范围≥140dB,配风罩及信号调制系统,不少于4支;3.4.2压力场麦克风,灵敏度≤30mV/Pa,频响20Hz~20kHz,动态范围≥135dB,配防风罩,不少于2只;3.4.3测量阵列麦克风,灵敏度≤60mV/Pa,频响20Hz~20kHz,动态范围≥140dB,同批次相位差≤5°,配信号调制系统及线性、环形阵列架,不少于42支;3.4.4麦克风信号采集卡,同步采样率62.5kSa/s,输入范围±10V,相位一致性≤5°;3.4.5噪声测量系统控制分析软件及校准设备,具备实时监测、数据存储、噪声源定位和声压级统计功能,支持现场快速校准,误差≤±0.2dB。 3.5风速测量模块:3.5.1热线风速仪主机通道数不少于4;3.5.2测速范围优于0.1-300m/s且最大频响不低于200kHz,综合精度优于0.5m/s与测量值的1%之间大者;3.5.3热线风速仪通讯方式为RS485或RS232;3.5.4具备温度测量、温度补偿功能、具备输出信号放大、偏置、低通滤波功能;3.5.5数据采集仪模拟通道数数量不低于12,最大采样率不低于250kHz,采样分辨率不低于16位;3.5.6软件功能包括:风速仪参数设置,数据采集及初步分析。3.5.7单丝探头数量不低于4支;双丝探头数量不低于2支;3.5.8热线标定器速度范围优于2-50m/s,标定器偏角范围不低于±90度,标定器转角范围0-360度,系统需包括气源及风速控制器,系统需具备一键自动标定功能; 3.6压力测量模块:3.6.1压力扫描阀独立测量通道数量不低于64,量程不低于±2000Pa,精度优于量程值的0.1%,数据率不低于100Hz/每通道,接口为USB或TCP;3.6.2软件功能包括控制、采集、保存数据,需提供应用软件及Matlab和Labview源程序。4.采购标的其他要求:1)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投标文件中技术指标的货物,且每台货物上均应钉有铭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标志等合格产品所应具备的全部要件。 2)中标供应商承担在货物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所需的专用工具、量具、其它用具及耗材等费用。 3)中标供应商须提供1份与所供货物相配套的使用说明书及1份实验指导书。 |
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大
、
1902
量
VERSITY
O
大原经。二大学
太工
TAIYUANUNIVERSITYOFTECHNOLOGY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按招标(谈判)采购公告中的名称准确填写
合同编号:按招标与采购管理系统中合同信息中的合同编号填写
甲方:太原理工大学
乙方:按结果公告信息中的乙方名称准确填写
签订时间:盖章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填写
国有资产管理部制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投标人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财办库〔2024〕84号》结合我校情况编制的。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投标人、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4.填写完成后,将蓝色字体或说明内容删除后,再在招标与采购管理系统中提交。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太原理工大学
乙方1(全称):(成交投标人全称)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投标人或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投标人或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1采购项目名称: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中的名称准确填写
采购项目编号:按照招标(谈判)采购公告中的编号准确填写
1.2采购计划编号:按照招标(谈判)采购公告中的政府采购计划书号准确填写
1.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详见附件
品牌:详见附件规格型号:详见附件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乙方响应文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末级品目名称: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中的品目填写数量:见附件金额:见附件
否
1.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1.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1.6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注:1.4—1.6项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中的选项选择)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详见附表
(注:此项须按照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如实填写)
1.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注:此项须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中选项选择)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投标人/制造商名称(如投标人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投标人/制造商类型(如果投标人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注:“合同是否分包”须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中内容填写;本项选择“是”的,需按照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分包情况如实填写;选择“否”的,分包主要内容与投标人/制造商名称填写“无”或“/”,且无需对投标人/制造商类型进行选择。)
1.8中标(成交)投标人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注:本项须按照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中“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函”的内容如实填写)
1.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末级品目名称:金额:见附件
国别:见附件品牌:见附件规格型号:见附件
否
(注:“底级品目名称”,品目名称须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填写;“金额、国别、品牌、规格”须按照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如实填写)
2.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2.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注:本项须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中响应内容如实填写)
2.合同金额
2.1合同金额大写:小写:¥
分包金额(如有)大写:小写:¥
该合同金额即货物价款,包含包装、仓储、运输、装卸、安装调试、验收、税费、保险费以及乙方应当提供的配套服务费用。该合同总金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注:合同金额应按照中标(成交)价格准确填写。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中标(成交)单价和最高限价;如该合同不分包,需将分包金额内容删除。)
2.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注:本项需根据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选项选择)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的内容填写)
分期付款:(应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的内容填写)
成本补偿:(应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的内容填写)
绩效激励:(应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的内容填写)
3.合同履行
(1)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达到技术验收标准;对所供货物的免费配套服务期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2)履约地点:山西省市区街号太原理工大学校区楼学院(二级单位名称)
(3)履约担保:是否需要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否
注:选择“是”,须完善以下信息:
提交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5%,即人民币(大写):(小写)¥
履约担保期限:晚于免费配套服务期满日30个工作日
(4)分期履行要求:根据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填写,如不要求,填写“无”或“/”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中内容填写,如无要求,填写“无”或“/”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内容填写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如果有要求,须明确,如无要求,填写“无”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投标人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内容填写
(5)履约验收的内容:(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内容填写
(6)履约验收标准:按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书内容填写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验收合格、款项支付完成,产权归甲方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完成之日起自动失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太原理工大学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采购人) | 乙方(投标人)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太原理工大学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根据结果公告中的中标(成交)投标人名称准确填写 |
| 授权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须手签或加盖名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单位地址 | 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 单位地址 |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需手签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030024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1********050500028 | 银行账号 | |
| 行 号 | 1******** | 行 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投标人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投标人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投标人。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