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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交管总队民警职工等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等保险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499002025CCS03270
项目名称: 交管总队民警职工等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等保险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采购包1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对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职工作人员意外伤害医疗等保险服务项目进行采购。(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开通会员可解锁*24时。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有意外险、健康险及医疗险承保理赔权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保险公司;或在山西设立分公司满5年以上的市级以上并获得省级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北京时间)
地点: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永利国际中心7层701室70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 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以委托项目中每包的成交金额为计费依据,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的计算结果,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59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鑫众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永利国际中心7层701室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湧
电 话: ********
附件信息:
2025交管总队民警职工等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等保险服务 .doc
416.9K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交管总队民警职工等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等保险服务
项目编号:1499002025CCS03013(SXXZY-FWCS-25128)
采购人: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鑫众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1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1
一、总则11
二、磋商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14
三、响应文件组成与要求15
四、响应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解密及其他18
五、磋商小组组成与要求19
六、评审、磋商和评定程序与要求20
七、签订合同28
八、保密和披露28
九、询问和质疑28
十、违约处罚30
十一、相关政策要求32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34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42
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44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44
第八部分相关附件79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交管总队民警职工等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等保险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99002025CCS03013(SXXZY-FWCS-25128)
项目名称:交管总队民警职工等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等保险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包1
数量: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对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职工作人员意外伤害医疗等保险服务项目进行采购。(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包1,*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开通会员可解锁*24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有意外险、健康险及医疗险承保理赔权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保险公司;或在山西设立分公司满5年以上的市级以上并获得省级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方式:在线获取
地点:政采云平台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永利国际中心7层701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以委托项目中每包的成交金额为计费依据,参照《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结果,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59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鑫众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永利国际中心7层701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湧
电话:********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 包号:包1预算金额:人民币(大写):陆拾柒万叁仟伍佰肆拾元整 ¥*开通会员可解锁*.00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陆拾柒万叁仟伍佰肆拾元整 ¥*开通会员可解锁*.00注:本项目最高限价按包(项目)控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首次报价与最终报价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 |
| 2 | 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 | 是£ 否 |
| 3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 | 是£ 否£ |
| 4 | 响应文件份数、加密要求及解密时长 | 1.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需在政采云系统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壹份。2.上传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00分止。3.解密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点00分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5点3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解密响应文件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
| 5 |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8.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8.2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有意外险、健康险及医疗险承保理赔权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保险公司;或在山西设立分公司满5年以上的市级以上并获得省级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加盖公章)。9.磋商保证金提交要求:须提供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扫描件或影印件磋商保证金金额及交纳要求:人民币(大写)陆仟伍佰元整(小写)¥6500.00元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前,须将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或网银转账)、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用支票提交的,由供应商开出(付款行为对公账户);采用网银转账的,由供应商通过对公账户网上银行转出;采用汇票、本票提交的,须从供应商的对公账户银行开出;采用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由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开出;采用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由银行或代办磋商保函的担保公司开出。确保在响应文件开启之前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收款单位:山西鑫众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招商银行太原平阳路支行帐 号:3519********开户行号:3********财务联系人:王婷婷联系电话:********注:(1)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未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到账的,均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时,须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包号(可简写),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10.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后,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违规处罚情况等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由代理公司协助打印保存。(此项资格证明文件无需供应商提供)。(1)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2)查询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查询主要内容:“信用中国”网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情况、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4)查询内容中供应商存在第10条第3款情形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5)查询记录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
| 6 |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2.供应商项目负责人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若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不提供;★4.报价函(见‘响应文件格式’);★5.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6.商务条款响应表(见‘响应文件格式’);★7.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8.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日前三年内签署的类似项目案例相关证明资料(见‘响应文件格式’);9.企业信誉证明材料10.团队组成;11.服务承诺;12.服务方案;13.实施时间进度表;1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加★的商务、技术文件供应商应作出实质性响应。除对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磋商小组成员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外,若有一项未实质性响应,不允许在响应文件解密后补正或修正,将导致其响应无效。 |
| 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 1.服务所用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2.项目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3.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4.项目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如涉及上述1-4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6.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需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需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9.环保节能产品参加的项目: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10.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11.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
| 8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 |
| 9 | 磋商小组构成 | 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 |
| 10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授权磋商小组按照成交供应商确定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 11 |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范本中相关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方代表签字确认。 |
| 12 | 现场勘查 |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 13 | 标前答疑 |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 14 | 本项目所属行业 |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属其他未列明行业。 |
| 15 | 其他补充事宜 |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 |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电子响应须知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响应文件编制、递交 | 1.1供应商应使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其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及“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规定完成签字、盖章。同时使用CA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2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并按对应模块要求,逐条上传响应内容,将所有内容上传完成后保存、加密、递交(提交)。1.3响应文件中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后上传。 |
| 2 | 电子响应文件解密 | 2.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CA数字证书对已递交(上传)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远程解密)。2.2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30 分钟2.3响应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2.4因供应商使用非本次磋商文件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使用的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CA数字证书解密、网络不畅等自身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 |
| 3 | 其他 | 3.1本项目采购活动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磋商小组以经供应商CA加密的电子文件为评审依据(特殊情况下,启用备份文件的除外),供应商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3.2项目成交后,代理机构使用CA签章直接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线向成交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不再发送纸质成交通知书。 |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解密流程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政采云解密流程为准。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采购人:指进行本次磋商活动的单位。即: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2采购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磋商活动,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鑫众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意愿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响应文件且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潜在供应商。
2.5货物: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有偿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服务: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动的形式有偿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需要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7磋商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磋商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本次磋商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本次磋商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8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的条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需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3.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3关于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项)。
3.4关于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
若《竞争性磋商公告》接受联合体参加的:
(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中1-9项要求的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
(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加磋商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磋商。联合磋商协议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5)下载磋商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6)联合体参加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磋商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8)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9)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5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磋商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3.6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7关于分公司参加磋商
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影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合格的服务
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磋商费用
5.1供应商应承担准备和参与磋商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磋商要求
6.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方案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及相关内容必须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按要求实施,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
6.2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勘查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13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磋商响应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7.通知
7.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云系统中发出(视同书面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8.解释权
8.1本次磋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8.2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8.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二、磋商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
9.磋商文件的组成
9.1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合同范本;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相关附件
9.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9.3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本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日之前,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形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变更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0.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3供应商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下载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在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代理机构。
10.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三、响应文件组成与要求
11.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1.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的服务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和政策性要求的文件。
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及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资格证明文件、第6项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加“★”项、本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中加“★”项、政策性要求中国家强制性因素等若有缺失或无效或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12.响应文件的其他要求
12.1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2.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说明等)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2.1.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1.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2.2编排要求
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系统中的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扫描件或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12.3格式要求
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需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和上传(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自拟。
如供应商参加多包磋商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响应文件。
12.4响应文件的份数、加密
12.4.1响应文件的份数
本次磋商须提交的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2响应文件加密
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数字电子CA(单位、法人或个人)进行加密。
12.5磋商保证金
12.5.1供应商应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2.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5.3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2.5.4.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2.5.4.2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2.5.4.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2.5.4.4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12.5.4.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5.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报价。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2.6磋商报价
12.6.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12.6.2供应商应按报价要求的内容认真填报“报价一览表”。
12.6.3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整包内容分别填报,不得拆包分项报价。
12.6.4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12.6.5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2.6.6进口货物在进口过程中,若需向海关提交报关等手续,采购人负责提供相关材料。
12.6.7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显著处注明。
13.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3.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本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3.2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填写,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3.3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4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5为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原则,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若本次磋商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附于本次响应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决定对该响应予以拒绝。
13.6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的权益。
1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4.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项。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
14.2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4.3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方可要求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5.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的签署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CA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5.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署,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5.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署。
15.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解密及其他
16.响应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
16.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详见前附表),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及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在“政采云系统”完成上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解密响应文件。
17.响应文件解密及其他
17.1采购代理机构在解密开始时间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电子CA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
17.2由于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响应无效。
17.3解密截止时间后,除特殊情形需请示财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延长解密时间,使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进行解密。
17.4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法定磋商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
1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政采云系统”中加密上传,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18.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
18.3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已上传的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进行撤回。
19.响应文件开启及其有关事项
19.1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解密指令。并对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19.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如有)。
19.3磋商小组成员和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活动。
19.4本项目实行密封报价,不进行公开唱标。
19.5解密结束后,供应商各自在“政采云”系统中对其报价进行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打印报价结果。
19.6开启(解密)过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9.7供应商未对报价进行确认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19.8“报价结果”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五、磋商小组组成与要求
20.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0.2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20.3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0.4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0.5磋商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
20.6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时,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
20.7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六、评审、磋商和评定程序与要求
21.评审程序和要求
21.1磋商小组成员首先对磋商文件进行符合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如磋商文件内容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或歧视性等条款,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并停止本项目评审。
21.2解密结束后,依据磋商文件中规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磋商小组成员按分包顺序对每包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独立审查。
21.3根据资格证明文件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1.4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21.5在审查过程中,除资格证明文件外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技术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6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21.7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应当在“政采云系统”中提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中进行回复。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回复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21.8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经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
21.9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对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等未完全实质上响应或者响应不一致,存在限制了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纠正这些内容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未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及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指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B.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C.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D.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报价超过磋商文件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E.未对执行标准、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款项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及验收标准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技术指标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负偏差范围的;
F.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G.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H.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10政策性因素评审要求见第四部分第三条规定。
21.11如果未对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21.1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除项目需对文件中无法用文字表述的其他特殊要求(如需对样品、演示内容等)作为实质性审查内容外,只依据供应商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
21.13响应文件评审结束,审查结果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对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1.14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应做‘评审记录’。
22.磋商程序和要求
22.1磋商程序通过“政采云”系统中的“磋商”环节进行,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磋商小组成员与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通过“政采云系统”分别进行磋商。
22.2供应商对磋商的答复应当通过“政采云系统”做出回复,并加盖电子CA章。
22.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
22.4在磋商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组长将实质性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系统”向各供应商发出磋商函。各供应商在接到磋商函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采云系统”提交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的对磋商函所有内容做出的磋商回复函。
若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需供应商进行澄清的,磋商小组组长通过“政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询标函。供应商在接到询标函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采云系统”提交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的对询标函所有内容作出的询标回复函。
22.5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磋商函所有内容做出答复函的,
(2)未在答复函中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电子CA章的;
(3)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4)磋商小组对答复内容经过评审后认为其没有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5)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内容的等情形。
23.最终报价与要求
23.1报价原则
23.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开启第二次报价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函。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3.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函。
23.1.3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函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3.1.4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退出最终报价。
23.1.5提交的最终报价函须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上传。
23.2报价审核
23.2.1根据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最终报价函进行符合性审查。
23.2.2最终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21.6规定进行修正。
23.2.3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足法定供应商数量的,需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活动或终止磋商活动。
23.2.5经审查,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供应商家数时,对符合政策性要求优惠的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按照23.3进行政策性因素价格扣除后,形成各供应商最终评审价格。
23.3政策性因素价格扣除
23.3.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
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3.3.2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3.3.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3.3.4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3.3.5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创新要求的货物或服务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
注:本项目(包)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24.最终报价为无效报价的情形
24.1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过程中,如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过“政采云系统”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成员有权拒绝该响应。
24.2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响应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
(2)未在最终报价函中加盖电子CA章的;
(3)未按最终报价函要求进行填报或最终报价函填报不完整,存在可空项、漏项、缺项的;
(4)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5)磋商小组对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后,认为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方面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
25.比较和评价
25.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分细则”,对3家及以上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价,除项目需对响应文件中无法用文字表述须采用提交的样品或演示等内容进行比较和评判的特殊情形外,只依据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25.3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确定的“评分细则”按包顺序依次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25.4汇总每个供应商商务、技术每项评分因素得分。
25.5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价格评审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5.6各供应商的评分因素得分加其报价得分,为各供应商的最终综合得分。
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6.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26.1.1按评审后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6.1.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26.1.3综合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及服务方案因素得分较高顺序排列。
26.1.4磋商小组成员对推荐顺序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活动继续进行。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本次磋商项目,授权磋商小组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优先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编写评审报告
28.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和磋商情况及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的具体方法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及响应文件解密情况;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各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和理由;经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8.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出具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9.评审复核
29.1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29.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代理机构或者采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9.3采购方、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30.磋商过程保密
30.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及服务方案和其他信息。
30.2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方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
30.3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磋商无关的人员透露。
30.4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0.5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相关规定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
31.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31.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代理机构均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32.磋商项目终止
3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磋商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磋商公正、公平行为的;
(三)在磋商过程中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
32.2在磋商活动中因重大变故,磋商任务取消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磋商活动,通过发布终止项目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磋商任务取消原因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3.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
33.1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一)采购方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六)成交服务费收取标准及金额。
如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须同时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
33.2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3.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方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3.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方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3.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磋商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磋商活动。
34.成交服务费
34.1采购代理机构以委托项目中每包的成交金额为计费依据,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的计算结果,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
34.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七、签订合同
35.1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服务、技术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35.2采购方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相关承诺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服务及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3除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转包、分包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35.4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完成验收。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5.5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
八、保密和披露
36.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磋商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
36.2参加磋商过程的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6.3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部门或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
36.4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磋商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37.1磋商程序受相关规定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7.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要求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7.3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的质疑。
37.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提出质疑。
37.5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7.6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7.7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7.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7.7.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
37.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7.7.4事实依据;
37.7.5必要的法律依据;
37.7.6提出质疑的日期。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7.8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
37.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37.9.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7.9.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7.9.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7.9.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磋商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37.9.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37.8.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37.9.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7.9.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要求有异议,未在开启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报价,而于开启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37.9.9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7.10代理机构或采购方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7.11供应商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37.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13采购方、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磋商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7.13.1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磋商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37.13.2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规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37.1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37.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山西鑫众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永利国际中心7层701室
联系电话:********
十、违约处罚
38.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38.1开启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
38.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8.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
38.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8.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39.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磋商需求的;
(二)采购方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磋商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40.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方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41.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一)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磋商项目中参与磋商活动的,为所代理的磋商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咨询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失信记录查询的;
(四)违反规定确定磋商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磋商文件、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磋商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和组织评审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的;
(十)开启前泄露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磋商活动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磋商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十一、相关政策要求
42.进口货物及政策要求
本磋商文件涉及的服务所用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43.国家强制产品
项目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44.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45.项目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46.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
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47.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需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8.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9.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需附《联合体磋商协议书》。
50.环保节能产品参加的项目:
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51.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
52.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
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一、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 1 | 营业执照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2 | 财务报告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3 | 基本资质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4 | 基本资质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5 | 基本资质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6 | 基本资质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7 | 基本资质 | 廉洁自律承诺书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8 | 特定资质 | 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 8.1资格条件证明文件须按磋商文件各包要求提供。8.2资格条件证明文件须完整、有效。8.3资格条件证明文件须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8.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
| 9 | 特定资质 | 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有意外险、健康险及医疗险承保理赔权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保险公司;或在山西设立分公司满5年以上的市级以上并获得省级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 | 9.1特殊资格要求证明文件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各包要求提供。9.2特殊资格要求证明文件须完整、有效。9.3特殊资格要求证明文件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9.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
| 10 | 基本资质 | 对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 10.1保证金凭据落款时间须在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10.2保证金金额须符合磋商文件各包要求。10.3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本公司财务查询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是否在响应文件开启前提交。10.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
说明:
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 序号 | 类型 | 要求 | 要求说明 |
| 1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 1.1证明文件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1.2证明文件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1.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
| 2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供应商项目负责人承诺书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2.1承诺书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2.2承诺书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2.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
| 3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 3.1证明文件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3.2证明文件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3.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
| 4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函进行审查 | 4.1报价函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4.2报价函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4.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
| 5 | 报价 | 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一览表进行审查 | 5.1报价一览表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无漏项、无缺项、无可选择或可调整报价。5.2报价一览表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5.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响应无效。 |
| 6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务条款响应表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 | 6.1响应表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响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无空项、漏项。6.2响应表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6.3对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各包的商务要求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6.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
| 7 | 技术 | 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 | 7.1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响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无空项、漏项。7.2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7.3对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各包“技术要求”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7.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负偏离响应内容经磋商小组共同认定属重大技术负偏离的,或未提供偏离表的,响应均无效。 |
| 8 | 技术 | 政策性要求的审核 | 对照本部分第三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查,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响应无效。 |
| 9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封面进行审查 | 9.1响应文件封面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9.2响应文件封面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9.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
说明:
1.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
2.响应文件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可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澄清;如响应文件中所涉及内容全部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按无效响应处理。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
1.进口货物评审标准
项目中的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报价产品必须是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报价产品的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响应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2.国家强制产品评审标准
2.1项目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2.2项目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需提供正版软件承诺书,否则,响应无效。
2.3项目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的,响应无效。
3.企业性质评审标准
依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果所承接项目的供应商满足下述要求并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认定通过,予以考虑执行。
3.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所属行业须符合本项目所属行业要求,内容须完整、准确,不得有空项,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2.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2.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2.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监狱企业参加磋商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4联合体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联合体磋商协议书,否则,响应无效。
4.环保节能产品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4.1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4.2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5.创新产品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应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并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否则,不予认可。
三、无效响应的情形
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
四、评分细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分细则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具体评分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
1.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
(1)商务部分10分
(2)技术部分70分
(3)报价部分20分
| 评审内容及标准 | 分值 |
| 一、商务部分(10分) | 10分 |
| 1.供应商业绩(10分)以提供的供应商自身同类型业绩供货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作为证明。每提供一个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三个年度内签署的同类型业绩合同案例得2分,最高得10分。本款同类型业绩仅指供应商自身的业绩,即合同的乙方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10分 |
| 二、技术部分(70分) | 70分 |
| 1.项目实施方案(15分)对本项目深入分析,从服务目标(5分)、服务标准(5分)、全过程实施方案(5分)三方面提出明确可行方案。各分项内容全面、合理,得当,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每有一项得5分;较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每有一项得3分;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每有一项得1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15分 |
| 2.服务工作进度安排(5分)依据投标人的承保能力证明等情况进行评分。分三个档次承保能力强得5分、一般得3分、能力弱得1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5分 |
| 3.服务期限内的质量保障措施(10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日常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对采购人做出的免费咨询、培训承诺等情况进行打分,评分分四个档次,第一档质量保障措施切实可行性,条理性、安全性、及时性强的得10分,第二档质量保障措施切实可行性,条理性、安全性、及时性较强的得7分,第三档质量保障措施切实可行性,条理性、安全性、及时性一般的得4分,第四档质量保障措施切实可行性,条理性、安全性、及时性较差的得1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10分 |
| 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10分)鉴于理赔实施方案的重要性,投标人应对此做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投标人提出的受理赔偿实施方案的可信度、合理性、快捷性等情况进行评分;第一档方案易用性、便利性、理赔承诺好的得10分,第二档方案易用性、便利性、理赔承诺较好的得7分,第三档方案易用性、便利性、理赔承诺一般的得4分,第四档方案易用性、便利性、理赔承诺较差的得1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10分 |
| 5.项目团队情况(10分)根据本项目情况合理配备项目团队人员。人员配备合理、专业能力强得10分;人员配备较合理、专业能力较强得7分;人员配备一般、专业能力一般得4分;人员配备较差、专业能力较差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 10分 |
| 6.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的管理制度(5分)根据本项目情况制定管理制度。制度完善、内容全面,能完全保障本项目实施的,制度完善、内容全面,能完全保障本项目实施的得5分,制度基本完善、内容基本全面,基本能保障本项目实施的得3分,制度、内容欠缺,能保障本项目实施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5分 |
| 7.其他特色服务(8分)针对项目服务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内容,依据其创新性、实用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打分,评分分四个档次,第一档特色服务的创新性、实用性、合理性好的得8分,第二档特色服务的创新性、实用性、合理性较好的得6分,第三档特色服务的创新性、实用性、合理性一般的得4分,第四档特色服务的创新性、实用性、合理性较差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 8分 |
| 8.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7分)根据响应文件的详细描述,内容条理,结构清晰,实用性强得7分;内容较条理,结构较清晰,实用性较强得4分;内容、结构、实用性一般得1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7分 |
| 三、报价部分(20分) | 20分 |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报价)×20%×100注:1.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报价。2.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对属于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单位的采购货物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4.所投货物既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产品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 20分 |
注: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述:
进一步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爱警暖警”工作措施和有关要求,结合交管总队实际,对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1415名在职工作人员意外伤害医疗等保险服务项目进行采购。
二、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开通会员可解锁*24时。
2.服务地点: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59号)。
3.款项支付意见:一次性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标人账户。
4.履约保证金:无。
5.执行标准及验收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6.验收方式: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验收。验收中涉及相关费用的,须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7.其他要求:无。
三、技术要求
(一)售后服务:
(1)服务经验要求
保险公司应具有有多年保险服务经验,以便更快的开展服务对接且保证服务质量。
(2)服务人员要求
服务范围覆盖全省。
(3)理赔时限
赔付金额在RMB5万元以下(含)的,在理赔手续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含)全额赔付到账。理赔金额在RMB5万元以上的,在手续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全额赔付到账。必要时可根据甲方要求先行赔付。
(二)其他要求
1、拟定投保项目①意外伤害部分:遭受意外而导致的身故或残疾保障为每人50万元、住院保障为每人10万元;②疾病住院部分:因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障为每人50万元,因疾病住院(无附加限制,无免赔额)可享受住院津贴为150元/天(最高180天为限);③门诊补充医疗:意外门诊保障5万元(无免赔额);④重大疾病保障为10万/人。
2、各投标单位可上调保障标准。
3、投标人所属总公司2024年度偿付能力为200%以上;
4、本项目不接受共保模式承保。
四、非实质性要求
(一)对项目经理的要求:
1.提供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如实填写项目经理情况表;
2.提供其与磋商供应商存在缴纳社保关系的有效证明;
3.提供项目经理主要业绩证明材料。
(二)对拟投入主要管理人员的要求:
1.提供拟投入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实填写《拟投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2.提供拟投入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务合同或社保证明扫描件;
(三)对拟配备服务人员的要求:
提供拟配备服务人员素质结构情况,如实填写《拟配备服务人员素质结构表》。
(四)设备与工具要求:
如实填写《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同类项目合同案例要求:
磋商供应商需提供自身已完成的同类项目合同案例,要求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服务内容及项目验收证明材料(或结算凭证)扫描件作为证明。
五、服务方案要求
磋商供应商根据自身专业的理解和认识,紧密结合本项目实际编制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证措施、针对性的服务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服务流程、对服务的接管和进驻方案等)
六、服务要求
(一)磋商供应商应按照服务要求中的序号顺序编排服务要求响应内容。
(二)服务要求响应内容的作用: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响应内容是磋商小组评定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服务要求以及综合比较与评价的依据。
(三)服务要求响应内容的要求:
1.服务范围及标准清晰完善,符合服务要求的内容。
2.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务要求响应内容。
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
需方: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供方:
供方在(采购人名称)组织的(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中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条款
供方向需方提供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等见后附清单)
二、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验收方式
四、需方责任
及时办理付款手续,协助供方办理有关事宜。
五、供方责任
1、保证所供服务均为投标文件承诺服务,符合相关标准。
2、保证服务质量,严格依据报价文件及相关承诺,向需方提供所需的服务。
六、违约责任
1、供方所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需方有权拒绝。同时,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违约金。
2、供方不能提供服务时,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的违约金。
3、供方逾期提供服务时,每逾1日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后,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因需方未提供服务场所而给供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担。
七、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署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供、需双方代表签章,即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供方持一份,需方持一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采购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磋商文件
2、响应文件
3、供应商所做的其他承诺
4、成交通知书
需方(章):供方(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
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本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磋商小组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6.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二〇二五年月日
目录格式
目录
资格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函………………………………………………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承诺函……………………………………………………
7.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8.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9.磋商保证金交纳凭据………………………………………………………………
商务、技术文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供应商项目经理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4.报价函……………………………………………………………………………………
5.报价表……………………………………………………………………………………
6.商务条款响应表…………………………………………………………………………
7.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
8.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
9.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10.团队组成………………………………………………………………………………
11.服务方案………………………………………………………………………
12.服务承诺.………………………………………………………………………………
1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14.政策性要求……………………………………………………………………………
资格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函
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信用承诺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现参与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包号))的采购活动。依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资格条件,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基本信息如下:
|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期限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资金 | ||
| 基本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 企业划型标准 |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
| 是否外商投资企业 | ¨是 ¨否 | ||
|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 ¨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不涉及 | ||
以上承诺信息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信用承诺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现参与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包号))的采购活动。依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资格条件,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财务状况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或“在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资信证明”等文件。
以上承诺信息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信用承诺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现参与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包号))的采购活动。依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资格条件,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以上承诺信息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信用承诺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现参与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包号))的采购活动。依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我方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严格依法缴纳税收或依法享受国家免税优惠政策,并依法给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障金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
以上承诺信息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现参与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包号))的采购活动。依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现郑重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经查证,在信用中国网(***********)的信用信息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均为0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为0记录。
以上承诺信息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现参与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包号))的采购活动。依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现郑重声明:
我单位不存在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以上承诺信息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7.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为维护本磋商项目的正常工作秩序,本公司特郑重承诺:
一、保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规范本公司的行为,做到合法、合规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正当、公平参与竞争。
二、本公司保证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做到:
1.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或恶意低价竞争谋取成交,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2.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串标参与本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不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通过行贿(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手段谋取成交;
4.不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5.保证成交后严格按照本次采购文件及我公司在磋商中的相关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扰乱本次采购工作;
7.保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8.不存在本磋商文件第十条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如有违反以上第二条中的任何一款行为,除承担扣除磋商保证金的惩罚外,同意贵方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完全接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8.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8.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2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满足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有意外险、健康险及医疗险承保理赔权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保险公司;或在山西设立分公司满5年以上的市级以上并获得省级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
9.磋商保证金交纳凭据
商务、技术文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正反面扫描件或影印件。
2.供应商项目经理承诺书
供应商项目经理承诺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供应商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承诺本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服务期内不再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保证并配备已报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完成本服务项目。
由于上述信息存在不真实和弄虚作假情形,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项目经理身份证明正反面扫描件或影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明正反面扫描件或影印件。
注:
1.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文件被拒绝;
2.若供应商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不提供。
4.报价函
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本项目中规定的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正本、副本。
4.按响应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5.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6.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7.保证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接受可选择性报价。
9.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0.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1.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响应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并保证供货质量。
12.我方承诺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合同范本》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3.我方将严格遵守本项目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接受采购人的处罚,在1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人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有采购人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6)在磋商期间,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正常履行职责的;
(7)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8)成交后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规定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
(9)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10)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存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磋商活动的。
(12)违犯采购人规定的其他行为。
所有有关本磋商项目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
供应商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办公)(移动)
E-mail: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报价函内容的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文件无效。
5.报价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1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 | |
| 1 | 项 | 1 | |||
| 合同履行期限 | |||||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6.商务条款响应表
商务条款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1
| 序号 | 项目 | 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 | 响应文件的对应响应 | 响应情况 |
| 1 | 服务标准 | |||
| 2 | 合同履行期限 | |||
| 3 | 履约地点 | |||
| 4 | 付款方式 | |||
| 5 | 履约保证金 | |||
| 6 | 其他要求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7.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
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 序号 | 项目 | 磋商文件技术规范、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规范 | 偏离情况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 | ... | ... | ... |
备注:根据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技术要求逐条响应,可自行扩展行数。并根据响应情况在偏离情况中填写“无偏离”“负偏离”“正偏离”,若供应商认为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的商务要求,可直接在此表任意位置填写“完全满足”;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8.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完成的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完成的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
| 使用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联系人 | 电话 | 备注 |
备注:
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证明材料包含:至少包含与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9.企业信誉证明文件
10.团队组成(格式自拟,复印件或影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1.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12.服务承诺(格式自拟)
1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14.政策性要求
(一)中小企业声明(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注: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三)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日期:
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注:成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采购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性质。
(四)环保节能产品证明材料(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1)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格式(以包为单位分别填写,如本项目所投产品中不涉及强制节能产品,此表可不提供)
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 包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产品型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认证机构名录 |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注:
1.采购货物中如含有强制节能产品的,须如实填写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2.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3.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有效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附后。
(五)非强制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如本项目所投产品中不涉及非强制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此表可不提供)
非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 包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产品型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认证机构名称 |
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将给予适当加分。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 包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注册商标 | 产品型号 |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号 |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认证机构名称 |
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将给予适当加分。
注:
1.采购货物中如含有非强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请如实填写产品明细表;
2.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3.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附后。
(六)正版软件承诺格式(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正版软件承诺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供应商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本公司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七)联合体磋商资格证明文件(如允许联合体磋商)
(1)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2)联合体磋商协议格式
《联合体磋商协议书》格式
联合各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如果有的话,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为响应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各方经协商,就联合参加本项目磋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一致决定,以为主办人进行磋商,并按照响应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二、在本次磋商过程中,主办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根据响应文件规定及报价内容而对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磋商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成交并签订合同,则联合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人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其余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磋商而提供的货物和相关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
四、本次联合磋商中,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五、本协议提交采购人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年月日20年月日
(八)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货币:人民币/元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产地及厂家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价格合计: | |||||||
注: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需填写此表后,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九)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格式(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
本公司现参与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的采购活动,本公司承诺所供货物包装符合国家《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包装标准,应满足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情形,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场所。
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第八部分相关附件
附件1: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方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2: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相关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方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方/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
保证金退还信息表
项目编号:包号:开标时间:
| 项目名称 | |
| 投标单位全称1.1.(加盖公章) | |
| 保证金金额 | 小写: (大写: ) |
| 开户行 | |
| 账 号 | |
| 银行行号(必填) | |
|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
| 经办人身份证黏贴处 |
| 银行回单黏贴处银行回单要清晰 |
注:本表应附在响应文件最后一页,以保证及时退还各供应商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