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项目概况
2025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森林修复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404302025CCS00071
项目名称: 2025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森林修复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采购包1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本项目为沁县林业局2025年中央级资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面积66.7公顷(合1000亩)。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30日历天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绿化、林业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长治市潞州区紫金东街滨河写字楼(滨河汽贸城内西北角)二楼235室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 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收取。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沁县林业局
地 址: 沁县人民路193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嘉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长治市潞州区紫金东街滨河写字楼2层235室
联系方式: 1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女士
电 话: 187********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docx
175.3K
不面向中小的说明.jpg
314.5K
优化营商环境承诺书.docx
1.1M
厂
2025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森林修复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沁县林业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嘉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1-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1-
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标准-41-
第五部分采购需求-55-
第六部分合同文本(参考文本)-55-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66-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5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森林修复的潜在供应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获取磋商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4302025CCS00071
项目名称:2025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森林修复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叁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
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叁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
采购需求:本项目为沁县林业局2025年中央级资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面积66.7公顷(合1000亩)。具体内容详见第五部分采购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3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绿化、林业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至*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政采云平台线上下载。
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按照以下步骤免费获取磋商文件:
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
2.请于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磋商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30(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平台响应客户端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完成上传,在开启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五、开启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30(北京时间)
地点:长治市潞州区紫金东街滨河写字楼2层235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
2.本项目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为《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等媒介上发布。
3.有关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补遗、澄清及变更信息以上述网站公告与下载为准,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4.供应商须到《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中“供应商库”内进行注册并登陆“供应商管理系统”中的“注册信息维护”自主备案。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沁县林业局
地址:沁县人民路193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嘉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治市潞州区紫金东街滨河写字楼2层235室
联系方式:1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187********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
| 1 | 项目名称 | 2025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森林修复 | |
| 2 | 采购单位 | 沁县林业局 | |
| 3 | 预算金额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叁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 | |
| 4 | 最高限价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叁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 | |
| 注: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 | |||
| 5 | 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 | 30日历天 | |
| 6 | 服务地点 | 沁县故县镇里庄村、下安庄村。 | |
| 7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绿化、林业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
| 8 | 响应文件递交 | 供应商需在政采云系统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份 | |
| 9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30(北京时间) | |
|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平台响应客户端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 | |||
| 10 | 开启时间及地点 | 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 |
| 11 |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的相关证书; | |
| 2.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 3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 |||
| 4.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 | |||
| 须提供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
| 保证金金额及提交要求: | |||
| 保证金金额:3000.00(叁仟元整) | |||
| 供应商应在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将保证金采用支票(或网银转账)、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用支票提交的,由供应商开出(付款行为对公账户);采用网银转账的,由供应商通过基本存款账户网上银行转出;采用汇票、本票提交的,须从供应商的对公账户银行开出;采用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由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开出;采用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由银行或代办磋商保函的担保公司开出。确保在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 |||
| 账户信息如下: | |||
| 开户名称:山西嘉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高新区支行 | |||
| 账 号:48536********9 | |||
| 行 号:3******** | |||
| 注: | |||
| (1)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未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未在开启时间之前到账的,均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 |||
| (2)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时,须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 5.信誉要求 | |||
| 此项内容不需要供应商提供。 | |||
| 5.1 查询地址: | |||
| “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5.2 查询截止时间: | |||
| 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止时间为磋商当日; | |||
| 5.3 查询内容: | |||
| “信用中国”网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或其他信用信息记录; | |||
| 6.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
| 注: | |||
| (1)第1-4项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 | |||
| (2)第5项查询结果若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情形、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其响应将作无效处理。 | |||
| (3)以上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均需加盖供应商数字证书电子CA章。 | |||
| 12 |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 |
|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 |||
| 若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不提供; | |||
| *3.磋商函(在磋商函中除可填报项目有关内容外,对磋商函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导致报价无效;见‘响应文件格式’); | |||
| *4.报价一览表 (见‘响应文件格式’); | |||
| *5.商务条款响应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 |||
| *6.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 |||
| 7.政策要求 | |||
| 8.完成的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见‘响应文件格式’); | |||
| 9.技术方案(格式自拟); | |||
|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格式自拟)。 | |||
| 加*的商务、技术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解密后补正。 | |||
| 13 | 报价 | 供应商就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采购需求”规定的内容进行唯一报价。 | |
|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第二轮报价,即最终报价。 | |||
| 14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
| 15 | 响应文件编制及注意事项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
| 16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第5项响应文件有效期”。 | |
| 17 | 技术选择性方案 | 不接受 | |
| 18 | 联合体 | 不接受 | |
| 19 | 分包 | 不接受 | |
| 20 | 合同期内 | 不接受 | |
| 调价 | |||
| 21 | 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及方式 | 详见“第五部分 采购需求”。 | |
| 22 | 履约保证金 | 具体规定 | □ 收取 |
| 详见“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31履约保证金”。 | |||
| ☑不收取 | |||
| 23 | 采购合同 | 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1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
| 2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 1.本项目涉及进口产品的要求:(1)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货物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本项目采购标的物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无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2.本项目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如包含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投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2)本文件未列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可投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政府优先采购产品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以外的产品;(3)投标产品中如包含“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需将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3.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4.信息安全产品: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参加本次活动,如涉及上述1-4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5.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要求: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若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8.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如本项目要求有联合体参加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联合体协议中约定,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注:如本项目(包)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或需要由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本项相应内容应作为资格证明文件与本表第11项内容一并提交,否则响应无效。 | |
| 25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方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 | |
| 26 | 成交服务费 | 成交服务费由供应商支付。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收取。 | |
| 27 | 响应文件编制 | 1.供应商应使用政采云系统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 |
| 2.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逐条完成上传,保存后提交。如:上传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要把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形成独立PDF格式文档,在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模块处完成上传。 | |||
| 3.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 | |||
| 28 | 电子响应文件解密 |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政采云系统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 | |
| 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 | |||
| 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CA登录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 | |||
| 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 | |||
| (1)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 | |||
| (2)供应商使用非本次响应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 | |||
| (3)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 | |||
| 29 | 其他 | 1.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均采用电子形式进行。在评审过程中,当政采云系统出现异常情形时,经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评审活动。 | |
| 2.待系统恢复后,采购代理机构须把线下开启、评审结果数据录入政采云系统。 | |||
| 注:本前附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 |||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采购代理机构”指在采购方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磋商活动,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嘉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本次磋商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2.3“供应商”是指按磋商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4“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过磋商小组评审或经采购人确认后,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
2.5“服务”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如按要求完成货物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履行售后服务、提供信息资料、组织相关培训及本磋商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
2.6“服务承诺”是指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由供应商承担的提供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服务和供应商承诺的其他类似服务。
2.7“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虚报、谎报、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承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
2.8“磋商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磋商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主要依据,对磋商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9“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应磋商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
3.供应商资格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有能力承担采购过程及履行采购合同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需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3.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绿化、林业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3符合磋商公告有关要求,承认并履行磋商文件各项规定。
3.4关于关联企业: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磋商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3.5关于中小企业参与磋商:中小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供应商。中小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6关于分公司参加磋商: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知识产权
4.1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且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采购人使用而遭受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
4.2如供应商不拥有货物、资料、技术、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则报价中已包含采购人使用该知识的一切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5.响应文件有效期
5.1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
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
5.3项目履约期限超过“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的,磋商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全面履行完毕。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6.磋商费用
6.1无论评审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相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7.1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取消本次采购任务的情况下,无需对受影响的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
8.通知
8.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云系统中发出(视同书面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9.合格的服务
9.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9.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9.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10.解释权
10.1本次磋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0.2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10.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的构成
11.1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须知
(4)评审方法和标准
(5)采购需求
(6)合同文本
(7)响应文件格式
11.2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所有详细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本项目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磋商结束后,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11.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11.4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本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1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2.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形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变更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3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2.4供应商澄清、询问时间及方式:任何已下载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代理机构。
12.5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构成及相关要求
13.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的服务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和政策性要求的文件。
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及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加“*”项、商务技术要求中加“*”指标、政策性要求中国家强制性因素若有缺失或无效或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13.2响应文件其他要求
13.2.1编排要求
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系统中的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扫描件或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13.2.2格式要求
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需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和上传(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自拟。
13.2.3响应文件的份数、加密
13.2.3.1响应文件的份数
本次磋商须提交的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3.2响应文件加密
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数字电子CA(单位、法人或个人)进行加密。
13.3供应商提供与政采云系统上传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并在其存储介质上标注“响应文件、供应商全称”等字样,存储介质一经递交不予退还。
13.4响应文件均以电子文档为准。
14.响应文件的编制
14.1供应商应详细审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响应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4.2响应文件应以中文书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内容齐全,行间不得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全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所有的响应文件必须逐页添加(连续)页码并编制目录。
14.3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外,一律不予认可。
14.4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4.5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4.6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4.7为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内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决定对该响应予以拒绝。
15.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5.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的文字、函电统一使用中文。
15.2响应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6.磋商报价
16.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6.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按照第五部分“采购需求”服务内容进行唯一报价,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6.3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相关服务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16.4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供应商须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并书面确认,经确认后的报价对供应商产生约束力。
16.5供应商应按报价要求的内容认真填报“报价一览表”。
16.6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整包内容分别填报,不得拆包分项报价。
16.7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向采购代理机构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未按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3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7.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签署及其他规定
18.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CA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8.3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电子CA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章)。
18.4响应文件的签署应清晰工整,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5响应文件须逐页盖章。
19.响应文件解密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时间止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电子CA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
19.2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无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形需请示财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解密。
19.3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法定磋商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
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0.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政采云系统”中加密上传,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20.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
20.3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已解密的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进行撤回。
20.4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21.响应文件递交
21.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磋商公告》或《澄清公告》公告时间为准。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约束。
21.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响应文件:
(1)未按磋商公告要求领取(购买)磋商文件的;
(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递交响应文件的;
(3)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的;
(4)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全权代理人资格证明文件的。
22.串通
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4)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5)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23.弄虚作假
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印章或票据凭证等;
(2)提供虚假的材料、样品、检验报告、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冒名顶替他人签字;
(6)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或服务方案;
(7)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24.1领取(购买)磋商文件时签署的单位名称与其递交的响应文件中公章不一致的;
24.2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的;
24.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24.4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4.5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4.6供应商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参与磋商的;
24.7如接受联合体响应,响应文件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24.8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胶装、密封、签署、签字、盖章的;
24.9响应报价出现明显错误,供应商拒绝按照“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4.4”的规定进行修正的;
24.10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4.11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的事项,而响应文件中未做出明确响应的;
24.12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4.13供应商照搬照抄磋商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需求”的内容,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
24.14响应文件中的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未提供其中文译文,磋商小组无法评判的;
24.15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各项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4.16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报价的,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响应方案的除外;
24.17磋商小组要求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24.18响应文件未对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服务地点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4.19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磋商规定的活动;
24.20供应商相互串通参与磋商、弄虚作假的;
24.21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4.22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5.1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错误的;
2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响应文件的开启
26.响应文件的开启
26.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磋商公告》或《澄清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响应文件的开启。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全权代理人)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出席。
26.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6.3磋商小组成员和参与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磋商会议开启活动。
26.4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发出响应文件解密指令。
26.5本项目实行密封报价,不进行公开唱标。
26.6开启过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磋商
27.组建磋商小组
27.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由评审专家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总成员的三分之二。对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并对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27.2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
27.3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7.4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7.5磋商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
27.6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
28.磋商小组职责
28.1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8.2磋商小组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28.3推荐成交候选人。
(七)签订合同
29.成交通知
29.1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9.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现争议的,报财政部门处理。
29.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0.履约保证金
30.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于签订采购合同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30.2成交供应商不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
30.3当成交供应商全面完成采购合同事项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0.4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1.签订合同
31.1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1)采购方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5)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31.2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1.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方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方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1.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磋商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磋商活动。
31.6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当中的答复澄清事项等均为此次采购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
31.7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31.8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1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1.9除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转包、分包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31.10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1.1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
32.成交服务费
32.1采购项目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缴纳,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收取。
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2.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33.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
33.1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弄虚作假谋取成交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有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1)至(6)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33.2成交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4.诚实信用
34.1供应商在本磋商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被录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4.2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诚信中存在严重问题时,将拒绝其响应或响应无效。
34.3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诚实信用缺失行为将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记录和曝光。
(八)质疑与投诉
35.询问
35.1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36.质疑
36.1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6.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6.3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6.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5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6.6供应商提起在线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事项及信息,在线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纸质版扫描件或图片(支持格式:DOC、DOCX、PDF、JPG、PNG、GIF)。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若分包);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6.7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应为简体中文。
3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别授权的;
(4)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5)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6)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7)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8)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9)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6.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在线接收质疑答复结果。
36.10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36.11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6.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磋商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2)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
(3)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机财政部门。
36.1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7.投诉
37.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处提起投诉。
37.2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7.3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九)其他
38.关于日期计算方法
38.1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39.违约处罚
39.1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开启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
(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
(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39.2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1)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磋商需求的;
(2)采购方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磋商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39.3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方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9.4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1)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磋商项目中参与磋商活动的,为所代理的磋商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咨询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
(3)违反规定确定磋商文件售价的;
(4)未按规定对磋商文件、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5)擅自终止磋商活动的;
(6)未按照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和组织评审的;
(7)未按照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的;
(8)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的;
(9)开启前泄露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磋商活动情况的;
(10)未妥善保存磋商采购文件的;
(11)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40.相关政策要求(如涉及)
(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否则报价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无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在综合得分相同前提下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2)本文件采购产品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必须响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需将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并提供所响应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
(3)本文件未列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可响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或其范围以外的产品。
(4)供应商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将实行优先采购政策,按照本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供应商需将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并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
(5)承诺所响应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6)所响应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否则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7)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①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中型、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需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小型、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大、中型提供其他小型、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所报货物10%的价格折扣。
③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型、微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④联合体价格折扣: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句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1%-2%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
⑤大中型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价格折扣: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①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②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③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
①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微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监狱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
③监狱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或者向监狱企业分包,且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合同金额30%以上的,对标的总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0)本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评审标准
①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报产品5%的价格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供应商响应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并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③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
(11)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评审标准:
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41.“政采智贷”告知事项
凡符合要求且自愿选择“政采智贷”的中标供应商,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点击“政采智贷”,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智贷”页面,按照《山西省“政采智贷”业务操作指南》办理该项业务。同时,参与“政采智贷”的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信贷合同偿还债务。
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标准
1.采购人对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的说明内容及要求
1.1采购人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时,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
1.2说明内容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存档。
2.评审依据
2.1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2.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评审过程的保密
3.1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3.2磋商小组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审的解释。
3.3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磋商无关的人员透露。
3.4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相关规定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
4.评审
4.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4.2磋商小组成员首先对磋商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并签字确认。如磋商文件内容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或歧视性等条款,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并停止本项目评审(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3在审查过程中,除资格证明文件外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技术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4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应当在“政采云系统”中提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中进行回复。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回复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4.5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与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4.6评审结束,对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磋商
5.1磋商小组成员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及服务要求等内容通过“政采云系统”分别进行磋商(询标)。
5.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询标)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及服务要求等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
5.3在磋商(询标)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组长将实质性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系统”给各供应商发出询标函。各供应商在接到询标函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采云系统”提交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的对询标函所有内容作出的答复函。
5.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询标函所有内容做出答复函的;
(2)未在答复函中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电子CA章的;
(3)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4)磋商小组对答复内容经过评审后认为其没有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5)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内容的情形。
5.5磋商小组将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逐一磋商、综合评审,确定进入下一轮报价的供应商。
5.6磋商小组宣布每一轮供应商进行报价的时限,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出价格的以其上一轮的有效报价为准。
6.响应文件的澄清
6.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磋商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供应商。
6.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磋商小组做出书面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6.4磋商小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评审事项处理原则
7.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在评审现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2磋商小组有权判定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属于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
7.3有效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评审依据,亦不作为不成交的评审依据。
7.4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8.最终报价
8.1报价原则
8.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开启第二次报价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第二次(最终)报价。
8.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
8.1.3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函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最终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退出最终报价。
8.1.4提交的最终报价须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上传。
8.2报价审核
8.2.1根据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最终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
8.2.2对最终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过“政采云系统”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2.3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足法定供应商数量的,需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活动或终止磋商活动。
8.2.4经审查,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供应商家数时,对符合政策性要求优惠的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按照磋商文件中确定的优惠率,对其最终报价进行调整后,形成各供应商最终评审价格。
8.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
(2)未在最终报价函中加盖电子CA章的;
(3)未按最终报价函要求进行填报或最终报价函填报不完整,存在可空项、漏项、缺项的;
(4)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过程中,如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成员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9.评审报告
9.1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各成员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9.2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0.推荐成交候选人
10.1磋商小组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推荐成交候选人。
11.评审复核
11.1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11.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代理机构或者采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11.3采购方、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12.磋商项目终止
1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磋商公正、公平行为的;
(3)在磋商过程中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
12.2在磋商活动中因重大变故,磋商任务取消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磋商活动,通过发布终止项目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磋商任务取消原因报送相关部门。
13.保密和披露
13.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磋商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
13.2参加磋商过程的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3.3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部门或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
13.4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磋商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13.5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3.6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相关规定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
14.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代理机构均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15.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
15.1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1)采购方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5)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15.2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5.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方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5.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方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5.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磋商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磋商活动。
16.资格审查
16.1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 序号 | 类型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 1 | 基本资质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2 | 基本资质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 3 | 基本资质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 4 | 基本资质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 5 | 基本资质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 6 | 营业执照 |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的相关证书 | 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7 | 基本资质 | 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8 | 特定资格 | 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绿化、林业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响应文件任一项条件不满足磋商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16.2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进入下一步的符合性审查。
17.符合性审查内容及标准
| 序号 | 类型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 1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投标内容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1.1投标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投标无效。 |
| 2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期限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2.1服务期限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投标无效。 |
| 3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磋商有效期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3.1磋商有效期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投标无效。 |
| 4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磋商保证金(保函)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4.1提供缴纳磋商保证金(保函)凭证;4.2磋商保证金凭证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投标无效。 |
| 5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5.1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5.2证明文件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投标无效。 |
| 6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6.1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材料;6.2证明文件须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投标无效。 |
| 7 | 报价 | 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一览表报价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7.1提供报价一览表;7.2报价一览表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投标无效;7.3报价一览表存在有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等情形的,投标无效;7.4报价存在有可选择或可调整报价的,投标无效。 |
| 8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8.1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8.2响应文件格式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投标无效。 |
| 9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9.1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磋商文件要求9.2响应文件签字盖章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投标无效。 |
| 10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副本一致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10.1营业执照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0.2营业执照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投标无效。 |
18.评分细则
18.1磋商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要素针对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客观、公正、审慎地据实、独立打分。
18.2磋商小组成员未据实打分或超出“评分细则”要素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评审专家重新评审。
18.3如出现某一位评审专家打分畸高畸低,导致评审结论改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评审专家说明其打分的合理理由,并视具体情况报告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处。
18.4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18.5评分
| 评分标准 | |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A报价部分:10分B商务部分:10分C技术部分:80分 |
| 报价评分标准(10分)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供应商响应报价)×10 |
| 商务评分标准(10分) | 1、供应商业绩(10分)以供应商提供近三年以来(2022 年 10 月至投标截止日)同类型业绩的合同复印件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作为证明,每有一个得 5 分,最高得 10 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
| 技术方案评分标准(70分) | 1、服务方案(20 分) 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①伐树、打枝、制材; ②对林木的修枝措施;③林地清理措施;④集材归楞措施;⑤质量控制方案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 4 分,提供的内容不全面或有缺陷得 2 分,未描述或描述内容不适用、与本次采购无关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20 分。 2、进度计划及质量保障措施方案(15 分) 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①项目的进度安排;②各专项任务的衔接;③项目进度保障措施;④质量保障措施; ⑤安全保证措施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 3 分,提供的内容不全面或有缺陷得 1.5 分,未描述或描述内容不适用、与本次采购无关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15 分。 3、人员配备情况(9 分) 对投入本项目①劳动力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②项目经理的管理职责;③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进行评价,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 3 分,提供的内容不全面或有缺陷得1.5 分,未描述或描述内容不适用、与本次采购无关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9 分。 4、拟投入人员装备配置、设施设备情况(9 分) 对投入本项目①抚育相关设施设备;②工具和耗材;③人员装备配置进行评价,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 3 分,提供的内容不全面或有缺陷得 1.5 分,未描述或描述内容不适用、与本次采购无关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9 分。 5、应急预案措施(9 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应急方案进行综合评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旱、涝、其他不可抗力等)应急措施及预案;②防火、防冻事故应急措施及预案;③人员意外伤害应急预案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 3 分,提供的内容不全面或有缺陷得1.5 分,未描述或描述内容不适用、与本次采购无关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9 分。 6、服务承诺保证措施(6 分) 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进行评审:①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②服务响应时间及保证措施;每提供一项且内容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最高得 3 分,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 1.5 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6 分。 7、服务管理制度(9 分)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管理制度①日常检查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②人员考核制度及安全教育;③公司设备管理制度;每提供一项且内容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最高得 3 分,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 1.5 分,未描述或描述内容不适用、与本次采购无关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9 分。 8、合理化建议(3 分) 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内容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最高得 3 分,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 2 分,未描述或描述内容不适用、与本次采购无关的不得分。 |
19.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9.1未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将通讯工具存入指定地点的;
19.2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19.3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澄清的情形除外;
19.4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19.5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19.6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19.7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19.8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19.1—19.6”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磋商小组成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部分采购需求
一、采购人:沁县林业局
二、项目名称:2025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森林修复
三、项目编号:1404302025CCS00071
四、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叁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
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叁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
五、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30日历天
六、项目基本情况
沁县林业局2025年中央级资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面积66.7公顷(合1000亩)。共涉及沁县故县镇里庄村、下安庄村;1个作业区,计2个林班,4个小班。其中:沁县故县镇里庄村、下安庄村,作业面积66.7公顷(合1000亩),2个林班,4个小班。
其中:里庄林班1、2、3小班;下安庄林班4小班,主要树种油松、刺槐,主要灌木有黄刺玫、绣线菊等。林龄25-43年,郁闭度0.82-0.84,树高8.1-9.5米,平均胸径7.5-21.1厘米,抚育株数强度为3.4%-9.8%,蓄积强度为0.7%-9.7%。共消耗蓄积量84.1505立方米。该林分郁闭度高,林分垂直结构差,林木分化较大,林木生长竞争激烈,林下更新水平低下,林木长势不足,群落稳定性差,林内卫生条件差,林地内枯落物分解不良。
技术措施及要求
本次抚育采伐作业类型主要采用疏伐和修枝。
疏伐:在林分郁闭后的幼龄林或中龄林阶段,当林木间关系从互助互利生长开始向互抑互害竞争转变后进行的抚育方式之一。主要针对同龄林进行。伐除密度过大、生长不良的林木,留匀间密、留优去劣,进一步调整林分树种和空间结构,为保留木留出适宜的营养空间。
修枝:对于林分分类时,对林地中的目标树木进行修枝。
疏伐:
a疏伐后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b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c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
d林分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e林分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f林木株数不少于该森林类型《山西主要树种不同平均胸径、不同郁闭度下合理保留株数表》最低保留株数。
修枝:
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2轮活枝,幼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主要技术措施
(1)保留带设置
要注意保护林地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山顶山脊留5-10米,山麓和道路旁留3-5米的防护带。
(2)标号作业
施工作业时应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林木分类的抚育作业要求,由实施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按照去劣留优、间密留匀、去弱留壮的原则,在林地内对林木进行分类标记。林木分类为: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和干扰树。林木分类经营在林地内选择干扰树缠白胶带,确定采伐林木。技术人员要跟班作业,先标号(缠胶带),后采伐。
(3)修枝
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2轮活枝;幼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中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1/2、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4)伐树
对所有标记得采伐木进行采伐,伐桩高度不高于地径的1/3采伐作业时应做到不错砍,不漏砍,不要碰伤保留木,保留优良木及适量灌木;抚育后的林木尽可能分布均匀。
(5)清林
采伐后及时将可利用的各类采伐剩余物运走,对现在无法利用的各类采伐剩余物,应将无法利用的采伐剩余物截短(最长1.5米),并将无法利用各类剩余物均匀堆放在林内,做到抚育后的林地清净为宜。
注意事项
(1)抚育采伐作业前公示
森林抚育工程采伐的组织施工必须等本工程的《抚育作业设计》行政批复后,资源管理单位核发《森林采伐证》后方能组织生产施工。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作业设计》编写《森林抚育工程施工方案》,并将批复得作业设计与申领的采伐许可证按批复内容、采伐地点、采伐面积、消耗蓄积、采伐方式等在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区村庄、社区等所在地向社会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为15日。
(2)林地管理
抚育作业时要加强林下植被、枯枝落叶层的保护,尽可能不损坏林分中天然更新的幼苗幼树,采伐木制材、集材、归楞时应尽最大可能保护原有的林下植被,尽可能减少对林地内土壤的过度扰动。
第六部分合同文本(参考文本)
甲方(购买主体):
地址:
乙方(承接主体):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实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项目名称)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
二、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服务对象: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三)服务时间:
(四)服务数量:
(五)服务标准:
(六)提供服务的地点:
(七)提供服务的形式:
三、合同金额
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四、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以下第()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履约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
2.分期支付:
(1)按年/按季度/按月支付等额的服务费;
(2)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或合同总额的%);在交成果后日内,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3)按进度支付服务费;(本条款内容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予以细化)
(二)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2.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五、绩效评价
(一)服务质量绩效目标
(总体目标)
(二)服务质量评价指标
1.数量指标
(具体指标)
2.质量指标
(具体指标)
3.时效指标
(具体指标)
4.成本指标
(具体指标)
5.满意度指标
(具体指标)
六、项目验收
(一)验收内容
(二)结果应用
(具体载明评价指标验收结果与合同资金挂钩的约定等)
七、甲乙双方权责
(具体约定甲乙双方有关权责)
八、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不同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三)若合同存在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应予以载明。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九、知识产权
(一)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成交服务时,不承担任何涉及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的责任。
(二)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内容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授权,其权利义务不涉及第三人,没有任何侵权,若乙方所作的设计造成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若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并追究责任。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十、违约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和本合同约定,乙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依法向乙方进行经济索赔,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甲方违约的,应当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十一、保密条款
乙方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涉及到、搜集到甲方技术信息、经验信息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二)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三)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四)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约定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五)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十二、不可抗力
(一)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均发生损失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不可抗力结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合同。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十三、争议解决
(一)当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十四、其他
(一)本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争议解决条款长期有效,不随本合同的终止、无效、被撤销而失效。
(二)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十五、合同附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1响应文件封面(封皮)格式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字或签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响应文件目录
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加盖公章)
3.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4.保证金转账凭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5.供应商需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文件
3.磋商函
4.报价一览表
5.商务条款响应表
6.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
7.政策性要求
8.完成的类似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9.技术方案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加盖公章)
3.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本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采购文件、本承诺函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机关的审查和处罚。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本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1.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保证金转账凭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5.供应商需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签字或签章)
日期: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签字或签章)
授权人代表:(电子签字或签章)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影印件。
注:
1.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修改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文件被拒绝;
2.若供应商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可不提供。
3.磋商函格式
磋商函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
4.按响应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时,磋商将被拒绝。
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8.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9.如果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接受可选择性报价。
11.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3.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响应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并保证供货质量。
14.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采购合同范本》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5.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相关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6)在磋商期间,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正常履行职责的;
(7)未经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8)成交后未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规定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
(9)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10)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所有有关本磋商项目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
供应商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办公)(移动)
E-mail: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电子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磋商函内容的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文件无效。
4.报价一览表格式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货币:人民币/元
| 项目名称 | 服务费 | 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 | 备注 |
| 大写:小写: |
备注:供应商所提交的报价属货物类的期限为交付时间、服务类的期限为服务时间、工程类的期限为完工时间。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电子签字或签章)
日期:
5.商务条款响应表格式
商务条款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项目 | 磋商文件商务要求 | 响应文件的对应响应 | 说 明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 | ……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电子签字或签章)
日期:
6.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格式
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磋商文件技术规范、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规范 | 偏离情况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电子签字或签章)
日期:
7.政策性要求
(一)环保节能产品证明材料(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1)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格式(以包为单位分别填写,如本项目所投产品中不涉及强制节能产品,此表可不提供)
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产品型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认证机构名录 |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注:
1.采购货物中如含有强制节能产品的,须如实填写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2.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3.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有效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附后。
(二)正版软件承诺格式(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正版软件承诺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供应商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本公司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注: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如有)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8.完成的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1)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
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
| 使用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联系人 | 电话 | 备注 |
备注:
供应商应将案例的证明材料按顺序附后。要求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必须提供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或影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其他证明文件
9.技术方案(格式自拟)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格式自拟)
(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及项目人员配备一览表(详见附件)
(2)拟投入本项目设备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
附件: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 ||||
| 主要经历 | |||||
| 时间 | 参加过的项目名称、规模及取得相关的荣誉 | 该项目中任职情况 | |||
| 注:附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复印件。 | |||||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职称 | 担任本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 | 备注 |
| 1 | ||||||
| 2 |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
项目人员配备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
拟投入本项目设备情况一览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监测项目 | 数量 | 检定/校准有效期(附检定/校准证书) |
沁县林业局
关于2025年项目采购整体预留情
说明
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扶持发展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
(晋林改发〔2016〕25号)文件精神,各县造林项目的安排、
发包,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竞
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议标方式,优先由具有资质的扶贫攻
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担。因此我单位2025年项目采购(中央财
政森林抚育)不适宜《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整体预留份额。
心县林业局
2025年10测.y日
沁县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承诺书
(2024版)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单位及委托的代理机构承诺在
(2025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一森林修复)采
购活动中做到: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在发布采购公告前不少于
30天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制度,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办法》、《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等要求,完善备案资料,并上传本承诺书。
4.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供应商资格、采购需求及
商务条款、评审因素等不发生影响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行为。
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严格落实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在采购文件
中嵌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5.严格落实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就业、监狱企业发展、绿色
低碳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6.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无论是采购人自行组织还是委托代
理机构组织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以非现金方式按时支付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7.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结果,采购结果和评
审情况同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同时,向中标(成交)
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供应商可直接下载电子通知书)。
依法合规收取保证金并及时退还,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不收取
质量保证金,不滞压合同款项、履约保证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压缩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
同备案制度,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及备
案。
8.收到供应商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
内进行实质性验收,需要公开验收结果的项目在验收结束后1个工
作日内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告。认真落实资金预付制度,对满足合
同约定付款条件的,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款项
支付。
9.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答复,项目不复杂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0.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
以上承诺,敬请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采购单位(公章)代理机构(公章
本家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