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灵泽王庙大殿壁画保护修复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蹉
发布时间:
2025-10-27
发布于
山西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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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襄垣县灵泽王庙大殿壁画保护修复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404232025BCS00274

项目名称: 襄垣县灵泽王庙大殿壁画保护修复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采购包1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对襄垣县灵泽王庙大殿内后檐墙、东山花墙及西山花墙上保存的壁画进行保护修复,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180日历天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拟任项目经理持有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证书 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中标后至完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8:00至12:00 ,下午 12:00至18: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在线获取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云步街城市生活家A幢8号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响应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09点00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在线提交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将无法上传。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供应商须办理CA数字证书,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 3、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 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襄垣县文化和旅游局

地 址: 襄垣县迎宾东街66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启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长治市潞州区云步街城市生活家A幢8号

联系方式: 1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女士

电 话: 132********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壁画).doc

4.4M

优化营商环境承诺书灵泽王庙.pdf

1.0M

襄垣县灵泽王庙大殿壁画保护修复工程

项目编号:1404232025BCS00274

山西启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第三章商务、技术要求26

第四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40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49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03

第七章政策性部分120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襄垣县灵泽王庙大殿壁画保护修复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http://***********)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4232025BCS00274

项目名称:襄垣县灵泽王庙大殿壁画保护修复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人民币玖拾肆万陆仟零陆拾肆元陆角伍分

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人民币玖拾肆万陆仟零陆拾肆元陆角伍分

采购需求:对襄垣县灵泽王庙大殿内后檐墙、东山花墙及西山花墙上保存的壁画进行保护修复,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18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有效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2)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任项目经理持有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证书,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中标后至完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2:00至18:00。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

(http://***********)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http://***********)

五、开启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治市潞州区云步街城市生活家A幢8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响应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09点00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在线提交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将无法上传。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供应商须办理CA数字证书,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

3、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襄垣县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襄垣县迎宾东街66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启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治市潞州区云步街城市生活家A幢8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13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襄垣县灵泽王庙大殿壁画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编号:1404232025BCS00274项目属性:¨服务 ¨货物 þ工程
2 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襄垣县文化和旅游局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启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3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 资金来源 100%财政资金,资金状况已落实。
5 预算金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人民币玖拾肆万陆仟零陆拾肆元陆角伍分
6 最高限价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人民币玖拾肆万陆仟零陆拾肆元陆角伍分任何超过此限价的报价,采购人不予接受。
7 报价 报价的特殊规定: þ无¨有,具体情形: 。
8 现场考察或答疑会 þ不组织¨组织时间: 地点:
9 响应文件有效期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0 响应保证金 ¨不要求提交þ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形式: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响应保证金的金额:¥9400.00 人民币玖仟肆佰元整递交方式:通过单位银行基本帐户递交递交时限: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 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银行基本帐户全额退还收 款 人:山西启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长治城东支行帐 号:14********2017004394
11 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见磋商文件第二章13.2规定
12 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不适用þ适用。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资质。资质证书包括:(1)有效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2)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任项目经理持有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证书,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中标后至完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13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否þ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资金100%。综合评分不再重复享受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14 标的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工业(制造业) þ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运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15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有,具体产品为 þ无
16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是þ否
17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有,具体要求 þ无
19 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按照“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要求办理
20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
2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治市潞州区云步街城市生活家A幢8号
22 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以电子平台解密计时为准)
23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0人,评审专家3人组成,共3人。专家确定方式: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4 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在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25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信用中国(***********)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查询(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现场查询,供应商无须提供,查询后存在问题的将留存证据并对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
26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供应商数量:1家¨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þ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7 分包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þ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其他要求:_____。
28 履约保证金 þ不收取¨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保函为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29 采购代理服务费 ¨不收取þ收取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30 “政采智贷”告知事项 凡符合要求且自愿选择“政采智贷” 的成交供应商,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 gov.cn/)”,点击“政采智贷”,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智贷”页面,按照《山西省“政采智贷”业务操作指南》办理该项业务。同时,参与“政采智贷”的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信贷合同偿还债务。
31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132********通信地址:长治市潞州区云步街城市生活家A幢8号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施工”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所有项目的施工;

2.2“供应商”系指响应、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2.3“潜在供应商”系指以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2.4“采购人”系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单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磋商文件”系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

2.7“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的响应文件。

3、资金来源、项目属性

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3.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4.1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4.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5.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5.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5.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商务、技术要求》。

5.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5.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2.1中小企业定义

5.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5.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5.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5.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5.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5.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5.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5.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5.4正版软件

5.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5.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5.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5.6创新产品

5.6.1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如适用,应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并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5.7采购需求标准

5.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如适用,应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

5.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商务、技术要求》。

6、合格供应商的资质条件

6.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6.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6.3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6.4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否则,采购人及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本次报价。

6.5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之一:

6.5.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

6.5.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6.5.3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

6.5.4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5.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7、投标费用

7.1供应商应当(自行)承担参与本次投标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8、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8.1供应商一旦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响应文件,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所有条款规定,且对本磋商文件内容无异议。

8.2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所有。

二、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构成

9.1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商务、技术要求

第四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五章合同原则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政策性部分

9.2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任何已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须按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规定提交。

10.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进行澄清和修改。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将重新发出通知或在补充文件中一并明确。

10.3上述通知,因潜在供应商原因或通讯线路故障导致通知逾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进行。

10.4更正或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请供应商要特别注意;当磋商文件与更正或补充文件相互矛盾时,以采购人最后发出的更正或补充文件为准。

三、响应文件

11、响应范围

11.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三章《商务、技术要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12.1除专用术语外,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2.2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3除在磋商文件中特殊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2.4本磋商文件所表达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2.5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3.1响应文件分为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报价。

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资料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其中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部分为政府采购政策性评审认定内容,若不适用,可不提供。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3.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报价文件

(1)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基本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4)有效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

(5)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拟任项目经理持有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证书;

(7)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中标后至完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声明函(格式自拟);

(8)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政策性部分’);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商务、技术文件

(1)响应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4)响应保证金凭证(见‘响应文件格式’)

(5)近三年项目业绩(如有);

(6)商务技术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7)施工组织设计(见‘响应文件格式’);

a.主要施工方法;

b.工程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c.劳动力安排计划;

d.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e.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f.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g.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h.施工总平面布置设计;

i.主要材料品牌选择情况说明。

(8)供应商及项目管理机构(见‘响应文件格式’);

a.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b.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c.项目经理简历表;

d.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e.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为方便评审,响应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制作。对于磋商文件已提供格式的内容(标注见‘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4、投标报价

14.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14.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4.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4.2.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4.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4.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5、响应保证金

15.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5.2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5.3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保函办理。未按上述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15.4供应商除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还需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

15.5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5.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7.1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5.7.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

15.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

15.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5.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5.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5.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5.8.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6.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90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

17、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7.2供应商对本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格式的资料,必须按照样表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标准电子印章并经单位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加盖本人签名章,否则按无效投报处理。“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

17.3供应商须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响应文件的递交

18.1本项目使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及政采云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使用说明详见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或电话咨询政采云平台技术工作人员(联系电话:95763)。

18.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政采云电子平台以外任何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响应保证金除外。

19、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9.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政采云平台。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0.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评审

21、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

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21.2本项目解密使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文件无法正常解密,可联系交易平台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补救;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无效响应,其余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21.4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21.5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

22、磋商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22.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组成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22.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22.3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2.4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2.5评审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22.6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22.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

23、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见第四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24、评审过程保密

24.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监督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24.2评审开始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文件的有关资料,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4.3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确定成交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6.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6.1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2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6.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终止

2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7.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7.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8、签订合同

28.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1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供应商使用CA证书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系统自动公示。

28.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8.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8.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8.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8.6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8.7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8“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成交服务费

29.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七、保密和披露

30、保密

30.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需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传播。

31、披露

31.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有关人员披露。

31.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或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2、询问

3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提出询问。

3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质疑

3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施在线质疑的通知》要求,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指:

33.1.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3.1.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3.1.3对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3.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3.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3.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3.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3.2.4事实依据;

33.2.5必要的法律依据;

33.2.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3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

3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33.4.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3.4.2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3.4.3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特别授权的;

33.4.4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33.4.5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33.4.6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3.4.7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33.4.8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33.4.9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3.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8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九、纪律及处罚

34、相关当事人应遵守的纪律及处罚。

34.1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4.2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4.3磋商小组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34.4.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34.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同时山西启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34.5.1报价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的;

34.5.2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4.5.3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5.4除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

34.5.5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4.5.6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第3章商务、技术要求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襄垣县城西南10公里夏店镇太平村东北

2、工程内容:灵泽王庙位于襄垣县城西南10公里夏店镇太平村东北,四周平坦。坐北朝南,一进院落布局,中轴线上存山门兼戏楼、灵泽王殿(大殿),两侧建有钟鼓楼、东西配殿及配楼。其中大殿内后檐墙、东山花墙及西山花墙上保存有壁画。2006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次保护修复的是大殿内后檐墙、东山花墙及西山花墙上保存的壁画,工程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存大殿内壁画,防止自然和人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进一步破坏,殿内后檐墙壁画长8.75米、高4.25米,面积约为37.19平方米。东山墙的壁画长5.3米、高4.25米,面积约为22.53平方米,山花部分面积为4.65平方米;西山墙的壁画长5.3米、高4.25米,面积约为22.53平方米,山花部分面积为4.65平方米,共计91.55平方米。

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4、工期:180日历天

5、验收标准: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技术指标。

二、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要求:

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合格标准;

2、材料质量要求:材料要满足采购人及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主要材料使用前必须得到采购人的认可;

3、施工要求:满足当地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文明及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且要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其他说明:

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2、金额(价格)均以人民币表示。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灵泽王庙大殿壁画标段:第1页共3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暂估价
后墙壁画修复
1 01B009 修复地仗层 1除尘:|2)去离子水浸润地仗层3)修补地仗层;4)脱盐处理; m2 6.84
2 01B007 空鼓 1)安全防护;|2).空鼓部位背部杂物清理:3)灌浆孔定位;4)成孔;5)埋设注浆管:6)空鼓部位支护;7)灌浆;|8)锚杆锚固:9)封闭注浆孔;10)画面修整。 m2 21.8
3 01B013 表面覆盖修复 一是白灰较薄的情况,直接用竹签剔除,也可湿润后继续剔除:二是白灰较厚的可用木锤或金属工具震动剔除。 m2 0.4
4 01B008 修复裂隙 1)除尘;2)注射软化剂;3)软化裂隙;4)填泥入裂缝;5)填补裂隙。 m 1
5 01B012 修复颜料层 1除尘;2)补苞 m2 19.86
6 01B011 壁画泥渍的清理 1)物理清理;2)化学清理 m2 6.5
东墙山花壁画修复
7 01B019 修复地仗层 1除尘2)去离子水浸润地仗层3)修补地仗层;4)脱盐处理; m2 0.12
本页小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灵泽王庙大殿壁画

标段:第2页共3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暂估价
8 01B017 空鼓 1)安全防护:|2).空鼓部位背部杂物清理:|3)灌浆孔定位;4成孔:5)埋设注浆管:|6)空鼓部位支护;灌浆;7)|8)锚杆锚固;9)封闭注浆孔;10)画面修整。 m2 1.51
9 01B018 修复裂隙 1)除尘;2)注射软化剂;|3)软化裂隙;4)填泥入裂缝;5)填补裂隙。 m 1.4
10 01B022 修复颜料层 1)除尘;|2)补色: m2 0.55
11 01B021 壁画泥渍的清理 1)物理清理;2)化学清理 m2 1.57
12 01B016 起甲病害修复 1)除尘;2)注射粘结剂:3)回贴颜料层:4)滚压颜料层;|5)周边加固。 m2 0.55
修复西墙山花壁画
13 01B039 修复地仗层 1)除尘2)去离子水浸润地仗层3)修补地仗层;4)脱盐处理; m2 0.12
14 01B037 空鼓 1)安全防护;|2).空鼓部位背部杂物清理:3)灌浆孔定位;4)成孔;|5)埋设注浆管;6)空鼓部位支护;灌浆;7)|8)锚杆锚固:|9)封闭注浆孔;10)画面修整。 m2 1.23
本页小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标段:第3页共3页

工程名称:灵泽王庙大殿壁画第3页共3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暂估价
15 01B038 修复裂隙 1除尘;2)注射软化剂;3)软化裂隙;4)填泥入裂缝;5)填补裂隙。 m 1.2
16 01B042 修复颜料层 1)除尘;2)补 m2 0.6
17 01B041 壁画泥渍的清理 1)物理清理;|2)化学清理 m2 0.29
18 01B054 酥碱修复 1)除尘;2)注射粘结剂;3)按压回贴及二次加固4)脱盐处理。 m2 0.65
19 01B055 起甲病害修复 1除尘;2)注射粘结剂:3)回贴颜料层:4)滚压颜料层;5)周边加固。 m2 0.7
措施项目
20 ******** 综合脚手架 m2 91.55
21 01B056 安全防护 m2 91.55
本页小计
合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标段:第1页共2页

工程名称:灵泽王庙大殿壁画第1页共2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调整费率(%) 调整后金额(元) 备注
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
2 ******** 临时设施费 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未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
3 ******** 环境保护费 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
4 ******** 夜间施工增加费 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
5 ******** 材料二次搬运费 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
6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未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未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
7 01B001 工程定位复测、清理费工程点交、场地 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未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注:1.“计算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他项目可为“定额人

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

或计算方法。

表-1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标段:第2页共2页

工程名称:灵泽王庙大殿壁画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调整费率(%) 调整后金额(元) 备注
8 01B002 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费 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
9 01B003 检测试验费 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未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
10 01B004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 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未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
合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注:1.“计算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他项目可为“定额人

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

或计算方法。

表-1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标段:

工程名称:灵泽王庙大殿壁画第1页共1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结算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明细详见表-12-1
2 暂估价
2.1 材料暂估价 明细详见表-12-2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明细详见表-12-3
3 计日工 明细详见表-12-4
4 总承包服务费 明细详见表-12-5
合计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表—12

暂列金额明细表

标段:第1页共1页

工程名称:灵泽王庙大殿壁画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暂定金额(元) 备注
1
合计 0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一12-1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标段:第1页共1页

工程名称:灵泽王庙大殿壁画第1页共1页

序号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计量单莅 数量 暂估(元) 确认(元) 差额±(元) 备注
暂估 确认 单价 合价 单价 合价 单价 合价
合计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暂估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表—12-2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标段:

工程名称:灵泽王庙大殿壁画第1页共1页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暂估金额(元) 结算金额(元) 差额±(元) 备注
1
合计 0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一12—3

计日工表

标段:

工程名称:灵泽王庙大殿壁画第1页共1页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实际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暂定 实际
人工
人工小计
材料
材料小计
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小计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总计

注: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

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

表—12-4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标段:

工程名称:灵泽王庙大殿壁画第1页共1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
1
合计

注:此表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费率及金额

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一12-5

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标段:

工程名称:灵泽王庙大殿壁画第1页共1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计算基数 计算费率(%) 金额(元)
1 税金(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的工程设备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取费项市场价直接费-不取费项市场价主材费-不取费项市场价设备费
合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表一13

第四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一、评审程序和方法

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每项分别上传)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投标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投标单位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投标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单位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文件须清晰、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加盖公章。
3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证明材料须清晰、有效、完整、加盖公章。
4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磋商文件要求为准。内容齐全,签署符合要求。
5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 证明材料须清晰、有效、完整、加盖公章。
6 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明材料须清晰、有效、完整、加盖公章。
7 拟任项目经理持有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证书 证明材料须清晰、有效、完整、加盖公章。
8 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中标后至完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声明函 格式自拟,声明函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公章。

1.3《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参加投标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证明材料须清晰、有效、完整、加盖公章。
2 响应文件报价 报价未超过分包预算或最高限价
3 响应文件签署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4 响应文件有效期 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
5 商务、技术实质性响应 满足采购人和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未附有磋商文件不能接受的条件。未对磋商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内容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或磋商小组共同认定响应内容与其相关证明材料存在重大偏离的,响应无效。
6 响应保证金凭证 按照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足额交纳。证明材料须清晰、有效、完整、加盖公章。

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

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3.2.5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3.3.10供应商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对供应商的报价给予6%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超出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5、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经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得分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二、综合评审标准

评定内容及标准 分值
一、商务部分(25分) (由磋商小组共同认定) 25
1、业绩供应商提供同类型业绩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完整合同,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章盖章页、服务事项及内容。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三年内(*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签署一份合同得3分,最高得15分。注:本款可作为加分的合同案例仅指供应商自身的合同案例,即合同案例中合同的乙方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须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 15
2、拟投入人员配备情况根据本项目人员配备情况评价,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施工员、造价员,具备相关岗位证书,每类人员各配备一名得2分,共计10分。 10
二、技术部分(65分) 65
1、工程施工总体方案A、制定的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最强,合理可行的,得5分; B、制定的方案较完整、详细、针对性较强,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C、制定的方案简单、内容不清晰,不具备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2、关键部位施工方案 A、制定的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最强,合理可行的,得5分;B、制定的方案较完整、详细、针对性较强,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C、制定的方案简单、内容不清晰,不具备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3、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A、制定的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最强,合理可行的,得5分;B、制定的方案较完整、详细、针对性较强,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 C、制定的方案简单、内容不清晰,不具备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4、冬雨季施工方案A、制定的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最强,合理可行的,得5分;B、制定的方案较完整、详细、针对性较强,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 C、制定的方案简单、内容不清晰,不具备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5、降排水方案 A、制定的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最强,合理可行的,得5分;B、制定的方案较完整、详细、针对性较强,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 C、制定的方案简单、内容不清晰,不具备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6、夜间施工方案A、制定的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最强,合理可行的,得5分;B、制定的方案较完整、详细、针对性较强,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 C、制定的方案简单、内容不清晰,不具备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7、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A、制定的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最强,合理可行的,得5分;B、制定的方案较完整、详细、针对性较强,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 C、制定的方案简单、内容不清晰,不具备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8、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A、制定的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最强,合理可行的,得5分;B、制定的方案较完整、详细、针对性较强,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 C、制定的方案简单、内容不清晰,不具备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9、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A、制定的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最强,合理可行的,得5分;B、制定的方案较完整、详细、针对性较强,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 C、制定的方案简单、内容不清晰,不具备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10、施工进度计划方案(包括施工过程、工期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A、关键思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的,得5分;B、关键思路基本清晰、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的,得3分;C、关键思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或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可行性不高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11、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等)A、制定的工程质量控制方案详细,合理可行,针对性最强的,得5分; B、制定的工程质量控制方案较详细,基本合理可行,针对性较强的,得3分;C、制定的工程质量控制方案最差,针对性最差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12、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在施工的各个环节、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管控、安全管理人员安排、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突发事故应对措施等) A、对相关风险分析透彻,制定了合理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针对性及准确性最强的,得5分;B、对相关风险理解较透彻,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基本可行的,得3 分;C、对相关风险理解不明确,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可行性最差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13、工程维保方案(维保内容、维保周期、维保流程) A、制定的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最强,合理可行的,得5分;B、制定的方案较完整、详细、针对性较强,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 C、制定的方案简单、内容不清晰,不具备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三、价格部分(10分) 10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 10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以最终签订为准)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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