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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水利;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广交易数字交易平台
招标项目名称: 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标段(包)名称: 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A07-********MA9Y7HPJ3A-********-100002-4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招标公告【电子标】
| 投资项目代码 | 2503-44*开通会员可解锁*-784654 | ||
| 投资项目名称 | 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 | ||
| 招标项目名称 | 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 ||
| 标段名称 | 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 公告性质 | 正常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广州市荔湾区荔湾涌等流域 | ||
| 资金来源 | 财政 | 资金来源构成 | 财政投资:市级:91.00%,区级:9.00%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本项目位于荔湾区荔湾涌流域范围,新建 DN200-DN1000污水管约2966米(含顶管段)、DN200-DN1000雨水管约 877 米。其中,沿粤南大街等市政路新建DN300-DN500污水管约722米、DN300-DN1000 雨水管约 370 米;沿杉木栏路等市政路新建 DN300-DN1000 污水管约890米;沿滘口大街等市政路新建DN200-DN800污水管约1354米、DN200-600 雨水管约507米。 | ||
| 招标内容 | 勘察内容包括: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探测(费用包括且不限于陀螺仪检测及因管线探测造成的停气等)、管线规划测量等); 设计内容包括:方案修改、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指导与监督、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协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项报批报建工作。 | ||
| 工期(交货期) | 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方案确定后2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勘察,初步设计批复后20天内完成详细勘察; 设计方案: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的20天内提供本项目初步设计成果及编制完成概算并送相关部门评审。 |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181.170260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3.1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 投标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法律经营。 3.3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1)和(2)资质。 (1)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排水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2)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的资质要求。 注:(1)若申请人不同时具备上述(1)和(2)资质,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由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作为联合体投标牵头方。联合体各方(包括主办方及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若联合体投标的应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组成单位人数不得超过2家。 (2)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执行]。 3.4 投标人已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本项目负责人是本企业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 3.5 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香港专业人士,或给水排水(含相近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 。需提供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的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 注:若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香港专业人士,则须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3.6 投标人委派的其他专业负责人需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者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注:若无此项要求,由招标人自行删除) 3.7 投标申请人业绩要求( 需要 / √ 不需要):(注:若无业绩要求,下列业绩要求的内容由招标人自行删除) 投标申请人自 年 月 日(近3年或以上)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类似业绩(①类似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 元或以上的供水、排水或其它给排水类工程,或者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技术指标为 以上的供水、排水或其它给排水类工程(注:给排水项目选择此项)或②类似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为 万或以上的水利工程或者(列举技术指标参数)(注:水利项目选择此项))。(注:合同金额或者相关技术指标参数应当与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免招标的相关证明; (2)设计或勘察设计合同; (3)初步设计审查证明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3.8 关于联合体投标: 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以 设计单位 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标登记截止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9 投标人未被列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公布的“黑名单”为准。 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基础清单》(2024版)。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备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香港专业人士,或给水排水(含相近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 。需提供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的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 | ||
| 投标人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
| 其他要求: |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0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00 |
|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00 |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00 | 开标地点 | 205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 发布公告媒介 |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
| 招标人 | 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大墩120号 |
| 招标人联系人 | 陈工 | 联系电话 |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609室、610室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吴工 | 联系电话 | ******** |
| 招标监督机构 | 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局 | 联系电话 | ********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 交易集团企业库 登录企业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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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本项目使用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详情见操作手册 (点击下载) ,请安装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新版统一CA互认驱动( 点击下载 )
附件5: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pdf
招标资料齐备说明.pdf
附件4:投资项目代码-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pdf
附件1:招标公告-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定稿).doc
招标公告.pdf
招标人声明.pdf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招标代理委托书.pdf
附件6:可行性研究报告-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zip
资金来源证明.pdf
招标文件.pdf
附件3:勘察初步设计合同1031.doc
招标申请函.pdf
附件2:招标文件-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定稿).docx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穗发改投批[2025]101号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粤南大街等周边区
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市水务局:
发来《广州市水务局关于申请审批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
道查缺补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穗水规计函[2025]98
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水务专业
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意见,原则同意实施粤南大街等周边
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项目代码:2503-44*开通会员可解锁*-
784654)。
-1-
二、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位于荔湾区荔湾涌流域,新建
DN200-DN1000污水管2.97千米,DN200-DN1000雨水管0.88千
米。其中:
(一)公共污水管网完善工程:新建DN200-DN300污水管
0.40千米、DN400-DN500污水管2.16千米、DN800-DN1000污水
管0.41千米。
(二)公共雨水管网完善工程:新建DN200-DN300雨水管
0.29千米、DN400-DN500雨水管0.44千米、DN600-DN1000雨水
管0.15千米。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4869万元,其中:
工程费361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902万元、预备费354万元。根据
《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调整方案》出资原则,公共污
水管网建设由市财政出资,公共雨水管网建设及公共管网修复工程
由市财政、荔湾区财政按5:5比例出资。按此,本项目建设所需资
金由市财政出资4441万元、荔湾区财政出资428万元。请按限额设计
要求开展后续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工作,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
件抄送我委。
四、建设管理模式。项目由市水务局统筹,荔湾区水务局组织
实施。
五、建设工期。本项目建设工期为17个月。
六、招标事项。本项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采用委托方
式进行公开招标(详见附件)。
2—
七、本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
的,本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
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委(局)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
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
附件:广东省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委员
E
*开通会员可解锁*23图
-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荔湾区政府。
-4-
招标资料齐备说明
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局: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的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
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该项目的招标所需资料已经收集齐全,具
备招标条件。
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5年月日
114
2025/9/9,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2503-44*开通会员可解锁*-784654
项目名称: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
审核备类型:审批
项目类型:基本建设项目
行业类型:管道工程建筑【E4852】
建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荔湾区荔湾涌流域及山村围流域范
围
项目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X5
守信承诺
本人受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办理投资项目登记(申请项目代码)手续,本人及项目申
请单位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确认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
不属于禁止建设范围。本人及项目申请单位承诺: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依法履行投资项
目信息告知义务,保证所填报的投资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填报的项目信息内
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
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陆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
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
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说明:
1.通过平台首页“赋码进度查询”功能,输入回执号和验证码,可查询项目赋码进度,也可以通过扫描以上二维码查询赋码进
度;
2.赋码机关将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赋码,赋码结果将通过短信告知;
3.赋码通过后可通过工作台打印项目代码回执。
4.附页为参建单位列表。
***********
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招标公告
1.1.1.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委员会,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穗发改投批〔2025〕10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市、区共筹资金,出资比例为污水部分市出资100%,雨水部分市、区50%:50%,招标人为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及初步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1.2.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2.2建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荔湾涌等流域
2.3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本项目位于荔湾区荔湾涌流域范围,新建DN200-DN1000污水管约2966米(含顶管段)、DN200-DN1000雨水管约877米。其中,沿粤南大街等市政路新建DN300-DN500污水管约722米、DN300-DN1000雨水管约370米;沿杉木栏路等市政路新建DN300-DN1000污水管约890米;沿滘口大街等市政路新建DN200-DN800污水管约1354米、DN200-600雨水管约507米。
投资总额:本工程估算总投资4868.5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3612.5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901.83万元,预备费用为354.18万元。
2.4勘察设计工期:
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方案确定后2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勘察,初步设计批复后20天内完成详细勘察;
设计方案: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的20天内提供本项目初步设计成果及编制完成概算并送相关部门评审。
2.5招标范围:
勘察内容包括: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探测(费用包括且不限于陀螺仪检测及因管线探测造成的停气等)、管线规划测量等);
设计内容包括:方案修改、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指导与监督、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协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项报批报建工作。
2.6前期服务机构名称(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等编制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注: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中标无效。
2.7本项目的投标最高限价********.60元,其中初步设计费为618369.60元,勘察费为********.00元。(初步设计按工程基本设计费40%计算)。
1.1.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投标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法律经营。
3.3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1)和(2)资质。
(1)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排水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2)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的资质要求。
注:(1)若申请人不同时具备上述(1)和(2)资质,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由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作为联合体投标牵头方。联合体各方(包括主办方及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若联合体投标的应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组成单位人数不得超过2家。
(2)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执行]。
3.4投标人已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本项目负责人是本企业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
3.5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香港专业人士,或给水排水(含相近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需提供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的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
注:若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香港专业人士,则须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3.6投标人委派的其他专业负责人需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者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注:若无此项要求,由招标人自行删除)
3.7投标申请人业绩要求(需要/√不需要):(注:若无业绩要求,下列业绩要求的内容由招标人自行删除)
投标申请人自年月日(近3年或以上)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类似业绩(①类似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元或以上的供水、排水或其它给排水类工程,或者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技术指标为以上的供水、排水或其它给排水类工程(注:给排水项目选择此项)或②类似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为万或以上的水利工程或者(列举技术指标参数)(注:水利项目选择此项))。(注:合同金额或者相关技术指标参数应当与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免招标的相关证明;
(2)设计或勘察设计合同;
(3)初步设计审查证明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3.8关于联合体投标:
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以设计单位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标登记截止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9投标人未被列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公布的“黑名单”为准。
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基础清单》(2024版)。
1.1.4.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
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1.1.5.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下同),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5.2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出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交易平台下载。
1.1.6.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投标人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6.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6.3开标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
6.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6.5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6投标人应自行检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登记中的企业基础信息扫描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等),评标委员会对上述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登记的信息为依据。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登记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在有效期内。如因投标单位资料缺失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1.7.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1.1.8.8.资格审查方式
8.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8.2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
1.1.9.9.疑问、异议、投诉处理
9.1关于疑问、异议、投诉的基本概念和处理程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水建管〔2023〕78号)。
9.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于中标公示期间的投诉处理的原则为: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招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9.3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含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且经查实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列明被禁止行为的,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实不属实的恶意投诉,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注: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出异议的,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出的异议。具体按照交易平台相关指南进行操作。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1.10.11.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工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局
监督电话:********
2025年月日
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
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1
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
步设计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广州市发
展和改革局委员会,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
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穗发改投批(2025)10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
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市、区共筹资金,出资比例为污水部分市
出资100%,雨水部分市、区50%:50%,招标人为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及初步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2.2建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荔湾涌等流域
2.3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本项目位于荔湾区荔湾涌流域范围,新建DN200-DN1000污水管
约2966米(含顶管段)、DN200-DN1000雨水管约877米。其中,沿粤南大街等市政路新
建DN300-DN500污水管约722米、DN300-DN1000雨水管约370米:沿杉木栏路等市政路
新建DN300-DN1000污水管约890米:沿滘口大街等市政路新建DN200-DN800污水管约13
54米、DN200-600雨水管约507米。
投资总额:本工程估算总投资4868.5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3612.56万元,工程建设
其他费用为901.83万元,预备费用为354.18万元。
2.4勘察设计工期:
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方案确定后2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勘察,初步设计批复后20天内完成
详细勘察;
设计方案: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的20天内提供本项目初步设计成果及编制完成概算并
送相关部门评审。
2.5招标范围:
勘察内容包括: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探测(费用包括且不限于
陀螺仪检测及因管线探测造成的停气等)、管线规划测量等);
设计内容包括:方案修改、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指导与监督、编制树木保护专章
、协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项报批报建工作。
2.6前期服务机构名称(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等编制单位):广州市市政
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2
注: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
文件)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中标
无效。
2.7本项目的投标最高限价********.60元,其中初步设计费为618369.60元,勘察费为
********.00元。(初步设计按工程基本设计费40%计算)。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投标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法律经营。
3.3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1)和(2)资质。
(1)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
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排水工
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2)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丙级(
或以上)资质;
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岩土
工程(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丙级
(或以上)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
范围满足本项目的资质要求。
注:(1)若申请人不同时具备上述(1)和(2)资质,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由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作为联合体投标牵头方。联合体各方(包
括主办方及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出现上
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若联合体投标的应签订联合体
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组成单位人数不得超过2家。
(2)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
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
办市(2021)30号)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
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
3
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执行]。
3.4投标人已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本
项目负责人是本企业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信息
登记中的在册人员。
3.5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备案的业务范
围相当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香港专业人士,或给水排水(含相近
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需提供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的至少1个月在本
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
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
注:若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香港专业人士,则须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香港专业人
士[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
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3.6投标人委派的其他专业负责人需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者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
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注:若无此项要求,由
招标人自行删除)
3.7投标申请人业绩要求(需要/不需要):(注:若无业绩要求,下列业绩要
求的内容由招标人自行删除)
投标申请人自年月日(近3年或以上)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
类似业绩(1类似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元或以上的供水、排水或其它给排
永类工程,或者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技术指标为以上的供水、排水或
其它给排水类工程(注:给排水项目选择此项)或②类似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为
万或以上的水利工程或者(列举技术指标参数)(注:水利项目选择此项))。(注
:合同金额或者相关技术指标参数应当与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免招标的相关证明;
(2)设计或勘察设计合同;
((3)初步设计审查证明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3.8关于联合体投标:
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以设计单位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投标
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
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标登记截止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
3.9投标人未被列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公布的“黑名单”为准。
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基础清单》(2024版)。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
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时分
(北京时间,下同),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5.2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出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
标人自行在交易平台下载。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
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完
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
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投标人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6.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6.3开标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
6.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
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6.5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6投标人应自行检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登记中的
企业基础信息扫描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等),评标
5
委员会对上述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信息登记的信息为依据。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登记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在有效期内。如因投标单位资料缺失导
致资格审查不通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
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发布,本公告的
修改、补充,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8资格审查方式
8.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8.2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广东省
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
9.疑问、异议、投诉处理
9.1关于疑问、异议、投诉的基本概念和处理程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水建
管(2023)78号)。
9.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于中标公示期间的
投诉处理的原则为: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依法继续开
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招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9.3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含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且经查实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列明被禁止行为的,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
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实不属实的恶意投诉,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
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注,港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出异议的,
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出的异议。具体按照交易平台相
关指南进行操作。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
10.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
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
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
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
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1.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工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局
监督电话:********
2025年月日
7
114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局:
我单位就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
初步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致
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报。
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5年月日
114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A5C3K155E
电话:********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
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备
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委托人确认
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认可,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
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名,其代理签名
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委托人(公章):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5年月日
114
招标代理委托书
委托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被委托单位: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委托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
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本项目的招标全过
程事宜。请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做好该项目的招标代理
工作。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5年月日
114
资金来源证明
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局:114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实施的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
及初步设计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该工程的资金来源为市、区共筹资
金,工程实施的资金已按规定落实到位。
特此说明。
招标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5年月日
附件3
勘察初步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2
一、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2
二、合同初步设计项目概况:2
三、初步设计内容3
四、初步设计规范、质量标准与计价依据3
五、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3
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4
七、词语含义5
八、承包人承诺5
九、发包人承诺5
十、开工时间5
十一、合同生效5
十二、合同份数6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7
第一章设计条款7
第二章勘察条款29
第三章税费35
第四章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35
第五章法律适用及争议36
第六章不可抗力36
第七章文字约定37
第八章合同生效、解除与其它37
第三部分合同附件39
附件一39
附件二43
附件三44
附件四45
附件五46
附件六47
附件七49
附件八51
附件九52
1.1.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
承包方: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服务工作。双方经充分谈判,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国际商业惯例的原则,就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1.1.1.一、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5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
10.《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16);
11.《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2022);
1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13.《防洪标准》(GB50201-2014);
1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23)
1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1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17.《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1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
19.《水工建筑物荷载标准》(GB/T51394-2020);
20.《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51247-2018);
21.《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
2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24);
23.《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设计规范》(SL/T792-2020);
2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23);
25.《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
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和规章等;
28.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方案。
1.1.1.2.二、合同初步设计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荔湾区荔湾涌流域范围,新建DN200-DN1000污水管约2966米(含顶管段)、DN200-DN1000雨水管约877米。其中,沿粤南大街等市政路新建DN300-DN500污水管约722米、DN300-DN1000雨水管约370米;沿杉木栏路等市政路新建DN300-DN1000污水管约890米;沿滘口大街等市政路新建DN200-DN800污水管约1354米、DN200-600雨水管约507米。
1.1.1.3.三、初步设计内容
合同范围及内容:勘察内容包括: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探测(费用包括且不限于陀螺仪检测及因管线探测造成的停气等)、管线规划测量等);
设计内容包括:方案修改、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指导与监督、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协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项报批报建工作。
1.1.1.4.四、初步设计规范、质量标准与计价依据
1.承包方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应按中国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质量标准及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依据,按新标准、规定、依据执行。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依据的,由承包方提出建议,由发包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依据或解释。
1.1.1.5.五、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本项目勘察初步设计费中标价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市财政资金万元,%,区财政资金万元,%,其他资金。
1.工程初步设计费用总额暂定为¥万元,其中:市财政资金万元,%,区财政资金万元,%,其他资金。工程初步设计费用采用以下方式计取: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中的“基本设计费”为设计收费基数(设计费含全过程现场配合服务),工程初步设计费用总额=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概算的基本设计费×40%×(1-下浮率)。
2.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市财政资金万元,%,区财政资金万元,%,其他资金。
其中工程测量费¥万元,岩土工程勘察费¥万元,工程物探费¥万元。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次勘察费的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按照实物工作量(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作量)计算,具体结算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发包方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类别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1.1.1.6.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1.3.1)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1.1.3.2)合同实施期间各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1.1.3.3)发包方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制订符合本合同原则的各项管理制度;
1.1.3.4)协议书;
1.1.3.5)合同条款;
1.1.3.6)合同附件;
1.1.3.7)中标通知书;
1.1.3.8)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1.1.3.9)投标文件。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承、发包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只有根据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更改和补充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各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有关本项目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合同各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1.7.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1.1.8.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1.1.9.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1.1.10.十、开工时间
设计开工时间: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1.1.1.11.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项目初步设计服务期满自动终止。
1.1.1.12.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的每方各执份;副本份,其中发包方执份,承包方执份。
(以下无正文)
| 发包人: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盖章) | 承包人: (盖章) |
| 地址: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
1.2.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2.1.第一章设计条款
1.2.1.1.第一条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1项目:指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1.2发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本合同中发包方指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1.3承包方:指。
1.4承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为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本合同中特指被发包方依法选定的负责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现场设计、服务的国内总协调设计单位及其合法承受人。
1.5专项分包方:指被发包方、承包方接受的具有专项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
1.6设计联合体:指被发包方接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方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共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对发包方承担连带的责任。承包方不得以联合体内部分工为理由拖延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1.7设计负责人:指承包方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人员架构中指定的负责设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发包方驻场代表:指发包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在另文中约定。
1.9设计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
1.10合同价款(勘察设计费):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和勘察设计服务的款项。
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设计: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运作和设计服务。
1.14设计成果文件:指由承包方提交的,供发包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的,能作为下阶段设计依据的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AutoCAD系列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估算、概算等技术资料。
1.15设计周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
1.16设计服务:指承包方在实施本项目方案修改、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指导与监督,各阶段向发包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的活动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
1.17设计服务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配合竣工结算及工程保修期内的技术服务)。
1.18设计变更:指在承包方提交设计文件并经发包方评审同意后,在原设计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的更改。
1.19完整性: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文件。
1.20有效性: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1.21时限性: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周期的要求。
1.22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均指经发包方驻场代表、设计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的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
1.23书面材料: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他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设计周期变更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天或月: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月指日历月。
1.28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29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2.1.2.第二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1发包方的权利:
2.1.1享有承包方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
2.1.2承包方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限额设计、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发包方有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方还有权将承包方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1.3有权聘请国内外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单位,承包方应接受该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方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工作。
2.1.4有权对设计范围、设计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为保证设计质量,发包方将视设计单位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2.1.4.1合同签订前,对于专业性较强、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
2.1.4.2承包方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
2.1.4.3已交给承包方的设计内容,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与承包方协商后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
针对上述情况,承包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并承担总体设计协调职责。
2.1.5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设计质量、限额设计的监督权。
2.1.6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方的权利。
2.2发包方的义务:
2.2.1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交设计所需文件与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有效性、时限性负责。
2.2.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承包方设计费。
2.2.3负责组织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外部评审及确认活动,并负责完成设计成果文件报建、报批手续。
2.2.4参与承包方要求进行的设计协调会议,协助解决设计中出现的商务与技术问题。
2.2.5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6对承包方提出的有关影响设计进度的重大的技术问题,应尽快给予书面答复,是否增加设计工期,双方协商。
2.2.7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应由发包方履行的义务。
2.3承包方的权利:
2.3.1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收取勘察设计费。
2.3.2拥有勘察设计成果的署名权、学术论文引用权、企业内部使用权。
2.3.3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2.3.4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承包方的权利。
2.4承包方的义务:
2.4.1承包方有义务对发包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等设计文件与资料中出现的错漏,及时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确保该部分文件与资料的科学性及可实施性。
2.4.2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在发包方通知承包方后7天内承包方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履行该义务,并将该义务包含工作内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直接从未履约一方扣除,转付给另一方,履行该义务的另一方同时也承担该义务对应的责任和权利。
2.4.3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在发包方通知承包方后14天内承包方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则发包方有权因此而解除与未履约承包方的合同,并将未履约承包方的全部工作内容委派给另一方或重新确定的第三方设计单位(包括本项目专项分包方)执行。
2.4.4由于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因其自身的过错未履约而导致发包方利益受损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中未履约一方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承包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2.4.5应按中国国内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及经发包方确认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内容及份数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文件及资料并对其负责。
2.4.6对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设计项目总协调、总负责,保证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设计重复或交叉的现象,并保证本项目各接口工程的良好衔接。
2.4.7在明确承包方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合同附件的承诺派出足够的设计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做好自身负责的设计工作和总体设计管理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承诺提供现场服务。对不称职的设计、管理及现场服务人员,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更换。
2.4.8应针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特点编制详细的工作大纲,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4.9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发包方的要求落实投资控制目标。
2.4.10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园林、交通、水利、航运、铁路等部门单位及周边建筑的协调,按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各类工程报批手续所需的设计文件资料,并协助发包方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2.4.11在设计各阶段,应根据发包方或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查意见,在原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
2.4.12在各阶段施工开始前,参与工程设计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活动。
2.4.13提供开展工程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所需的工程量清单、技术和质量标准,配合预询价、技术谈判、招标等工作。
2.4.14参与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参与对进场设备、材料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
2.4.15发包方因特殊专业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设计,承包方须积极配合。承包方因特殊专业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设计,须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除发包方同意的专项分包内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设计肢解分包。
2.4.16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方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
2.4.17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发包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转让所有相关设计成果资料,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索赔。
2.4.18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应由承包方履行的义务。
1.2.1.3.第三条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
3.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
3.1设计内容:
1.3.1.1设计范围:本项目实施范围内方案修改、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指导与监督,各阶段向发包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的活动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协助发包方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1.3.1.2承包方根据发包方制定的《勘察设计任务书》所规定本项目设计的规模、使用功能完成设计工作。
3.1.3发包方有权对实施范围、设计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发包方将视设计单位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且不因此免除承包方应有的总体设计管理责任。
3.1.4主要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以发包方制订的《勘察设计任务书》为准。
3.1.4.1方案修改和完善:同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广州市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承包方在设计招标阶段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1.4.2地质详细勘察、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工程测量、测绘在承包范畴内。
3.1.4.3本项目中,在实施范围内,承包方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任务书所提及专业)的专业专项设计。限于专业资质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由承包方报发包方同意后可进行专项分包。承包方负责总体设计管理及相关专业的协调工作,专项设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1.4.4专项分包设计文件中,需承包方校核确认的部分由承包方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章确认。
1.2.1.4.第四条设计要求
4.设计要求
4.1对设计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符合性要求:
4.1.1承包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
4.1.2承包方应在设计文件中列出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
4.1.3由于工程设计的特殊需要对设计规范、规程中非强制性的条文,允许稍有选择和突破,但承包方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提交充分的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发包方论证同意后以文件形式认可。
4.1.4承包方应充分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于本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规范、标准提出的要求。
4.2对各阶段设计文件设计深度的要求
4.2.1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5版)》中对各阶段、各专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设计任务书(附件一)的要求。
4.2.2在深化方案设计时,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设计中确有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并在初步设计之前提交给发包方审查确认,经发包方确认后,承包方方可在方案设计中采用并应及时提供试验方案及要求。所提交成果在满足规划、国土、行业(联合审批)等相关部门需要数量要求基础上,需另提供图纸3份,电子文档光盘4份(无加密,cad版本)交发包方。
4.2.3初步设计
4.2.3.1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和材料表、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概算书。初步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
4.2.3.2初步设计阶段须对结构体系、主要设备选型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使设计具备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发包方同意的设计最终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2)能据以准备各主要设备及材料;
3)能据以编制、审核该工程的设计概算;
4)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5)能作为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6)初步设计能满足各类审批报建的要求,协助发包方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4.2.3.3初步设计中的结构设计文件,应对结构的选型、布置、计算截面尺寸、材料用量等予以明确和量化,并符合我国相关规范的要求。
4.2.3.4初步设计各专业审查文件,具体数量按政府有关要求执行。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师章,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签署。
4.2.3.5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修改后文件,提供图纸及文本文件10份、概算5份,效果图各一式3份,电子文档光盘4份(无加密,cad版本)。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师章,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签署。
4.3对设计质量的要求
4.3.1设计应体现发包方的建设意图,满足本项目的功能需求,在控制投资的同时,做到适用、安全、美观、经济,并具备良好的环保特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具体要求详见《勘察设计任务书》(附件一)。
4.3.2设计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的规定。
4.3.3承包方保证每次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4.3.4“完整”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文件。
4.3.5“正确”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均符合第4.1条关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第4.2条关于各阶段设计文件内容与设计深度的规定;同时保证设计输入的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构造合理,图面表达清楚、文字叙述准确,各专业设计管理统一。
4.3.6“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
4.3.7承包方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发包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在原定设计范围内对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
4.3.8当承包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4.3.3条要求时,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通知5天内,将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发包方。
4.3.9本项目设计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3.10设计文件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长度单位:总平面图标注尺寸以米(m)为单位;初步设计标注尺寸以毫米(mm)或者厘米(cm)为单位,标高以米(m)为单位;面积均以平方米(m2)为单位;体积均以立方米(m3)为单位。
4.3.11设计图纸必须依照中国对工程图纸规格的规定绘制,保持同类图纸规格统一。
4.3.12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由承包方会签并盖章;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由承包方会签并盖章。
4.3.13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应进行项目设计策划,建立质量目标,规定质量要求,编制质量计划,安排应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向发包方提交设计策划文件。保证不因联合设计的因素使设计进度、质量与施工服务的完整性、连贯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
4.4对设计与设备、材料选购及施工组织配合方面的要求
4.4.1承包方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要求、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
4.4.2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重视和吸收施工单位对施工安装提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中国承建商的施工能力。
4.4.3设计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
4.4.4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后,原则上优先采用国内的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以及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4.4.5承包方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项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和价格,并据此向发包方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
4.4.6对新材料及特殊结构应提供国际权威机构或国内有关部门的试验报告。
4.5关于设计变更
4.5.1由于承包方设计错误、对设计基础资料选用不当、专业间接口出现矛盾等情况造成的设计更改,承包方应无条件修改设计。
4.5.2遇到国家设计规范发生修订与变更时,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
4.5.3承包方应充分考虑中国的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若由于设计自身过错导致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承包方应无条件修改设计。
4.0.4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设计周期不顺延。
4.5.5设计变更应按发包方确定的设计变更程序执行。
1.2.1.5.第五条投资控制
5.工程投资的控制
5.1本项目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以工程总投资为4868.57万元人民币进行限额设计。承包方承诺在不降低投标文件中的主要设计技术指标(道路、桥隧长度、功能等)及满足发包方设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限额设计。
5.2承包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概算的准确性。概算应是依据初步设计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量、价清单编制的,是客观、准确、可行的,并已包括依据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造价管理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计费内容,发包方应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和协助。
5.3承包方承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
5.4承包方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项目,将及时向发包方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并提供来源证明。
1.2.1.6.第六条设计周期
6.设计周期
6.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服务期限。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且经监理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后,发现为承包方原因所致,承包方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6.2承包方按如下期限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工期:承包方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及修改,方案确定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整个设计工期从方案到初步设计图暂按个20日历天考虑。每逾期一天,承包方按照合同设计费用的0.3%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6.3承包方按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组成要求提交设计图纸及文本文件,并以满足各设计审批部门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为准。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律,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确保设计质量。
1.2.1.7.第七条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
7.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
7.1设计费的计取
7.1.1以工程设计费中标价,按照中标文件的暂定总投资3612.52万元,合同工程设计费总额暂定为万元;初步设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浮率为%。初步设计费按基本设计费的%计算。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中的“基本设计费”为设计收费基数(设计费含全过程现场配合服务),工程初步设计费用总额=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概算的基本设计费×40%×(1-下浮率)。
7.1.2设计费总额已包括合同有效期内设计范围所包括的全部设计、设计文件修改、招标配合、设计服务、总体协调及为开展本项目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取得为项目开展所必须的相关图纸资料的复印、打印等所有费用,各类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及专家费用、自行组织的国内外考察费,人员差旅费,现场驻地办公生活设备、现场服务、联络费用、优胜方案奖励金、成本补偿金等费用及全部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即发包方不再向承包方支付任何其它费用。但7.1.3条款规定的增加设计费除外。
7.1.3发包方要求新增的设计项目,根据发包方的委托书或任务书,则该部分设计费按经审定的该部分工程概算建安费/或预算为计费基础,该部分设计费=经审定后的该部分工程概算/或预算×本合同设计费费率。
7.2设计费的支付
7.2.1本项目设计费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给承包方,发包方负责按合同约定办理申报支付手续。
7.2.2承包方选定的专项分包设计费均由承包方直接支付。
7.2.3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中,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整请款文件(请款报告、支付依据等)后15天内向上申报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发包方因自身原因迟延向承包方支付鉴定服务费的,以未付的款项为本金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未付款项的20%。因财政原因导致发包人付费迟延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方不得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要求发包人赔偿或补偿。
7.2.4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 付费次序 | 付款比例 | 付费时间 | 实付金额 ( 万元) |
| 第一次付费 | 合同设计费总额的70 % | 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复后十天内,发包人(视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初步设计费至总额的70%(按合同暂定初步设计费计算) | |
| 第二次付费 | 支付至设计费结算金额的100% | 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且经财政部门(或按规定由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该工程的其余初步设计费,不留尾款。 | |
| 合计 | 100% |
7.2.5本表所规定的支付约定是在承包方全面完成各设计阶段工作(含服务),并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设计进度和深度的前提下执行,否则发包方有权根据承包方的工作调整设计费的支付进度及比例。
1.2.1.8.第八条设计服务与设计管理
8.设计服务与设计管理
8.1发包方驻场代表
8.1.1发包方驻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书面通知承包方。
8.1.2发包方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对发包方驻场代表的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如需更换发包方驻场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1.3发包方驻场代表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方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发包方驻场代表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设计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立即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指令、通知同时生效。
8.1.4承包方对发包方驻场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方,发包方应进行解释。
8.1.5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提出请求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8.1.6发包方驻场代表是发包方的履约代表,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发包方驻场代表签收后即视为已送达发包方。
8.2专业设计人员:
8.2.1承包方承诺投入的人员为专业设计人员,其姓名、职务、职责已在投标文件中《设计人员架构表》内明确。
8.2.2专业设计人员必须根据本项目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发包方的指令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场所提供服务,凡人员不到位或不完全到位的,所在单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2.3在本合同履行内,承包方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其单位高级管理层副职领导以上职务,高级职称或以上,其设计经历在15年以上。
8.2.4承包方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高级职称或以上,设计经历在8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名或以上专业工程师。
8.2.5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
8.2.6承包方必须保证参与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承包方在合同附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撤换。
8.2.7发包方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不称职时,承包方应当在收到发包方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方确认。若承包方对发包方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方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方该人员从发包方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8.2.8承包方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2)禁止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
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
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
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
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8.2.9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承包方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2.10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代表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发包方驻场代表,发包方驻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通知同时生效。
8.2.11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按发包方认可的设计详细进度计划和发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设计及现场服务,并应保证设计信息的准确、安全。
8.2.12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和设计代表均是承包方共同的履约代表,发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或设计代表签收,即视为已送达承包方。
8.3设计服务
8.3.1在明确承包方设计联合体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在施工图设计期间,根据施工图设计进展情况和需要,承包方承诺按工程建设的需要,提供现场指导与监督服务。
8.3.2承包方承诺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前,按承包方的设计分工,组织初步设计交底、重大技术问题专家论证会、图纸会审、答复有关设计问题。
8.3.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
8.3.4承包方承诺对于设计建筑安全和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数据,在发包方提出要求时,承包方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方在必要时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承包方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8.3.5承包方承诺除履行以上约定的配合工作外,如果发包方还有其他的需要承包方到场解决的配合事宜,承包方将派出相应的设计人员分别在24小时和12小时内到场解决问题。
8.3.6承包方承诺按政府强制性规定必须或应由承包方配合或完成的其他工作。
8.3.7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方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8.4设计管理
为了满足本项目建设的需要,加强设计文件质量的管理,发包方采用设计单位自身管理、发包方管理模式。
8.4.1承包方职责是:
1)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提供必要的现场设计服务。
2)方案设计阶段直接对发包方全面负责,根据发包方提出的功能和投资要求提出总体构思和设计目标,组织落实设计周边条件,制订技术标准、设计原则、功能要求和接口,落实限额设计,并承担对后续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3)初步设计阶段直接对发包方全面负责,组织落实经发包方认可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设计原则、功能要求和接口,落实限额设计,承担总体设计协调工作,理顺、协调各设计方有序地开展工作,对设计成果预审把关,进行设计成果总成,对设计的总体性、完整性、统一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靠性和先进性全面负责。
8.4.2发包方管理:发包方明确要求所有参与本项目建设的设计单位必须服从国家、省、市和荔湾区相关防洪(潮)规划、水网(系)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服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功能、环境保护要求、水土保持要求、海绵城市要求等,体现发包方意图、执行发包方决定,接受方案实施和总体设计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设计违约和索赔
9.设计违约和索赔
9.1总则
9.1.1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如果承包方无故中途停止设计,应双倍退回发包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方全部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如果发包方因故中途要求停止设计,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立即停止设计,发包方按照承包方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和投资规模支付设计费用。
9.1.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范围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9.1.3设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或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承包方应负责修改或补充,直至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质量要求。由于承包方的过错造成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根据责任大小向发包方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直接损失。
9.1.4由于设计等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设计等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此造成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1.5提出索赔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9.1.6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以及法律规定应由发包方履行的义务,造成设计周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损失,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或发包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索赔。
9.1.7合同双方所有的违约责任所引起的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设计费总额。
9.2违约责任形式
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
9.2.1限期改正。承包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必须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9.2.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方被发包方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
9.2.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方被发包方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
9.2.4部分解除合同。发包方因承包方违约向承包方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承包方必须在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五天内配合发包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承包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发包方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承包方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发包方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实际损失。
9.2.5解除合同。发包方因承包方违约向承包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承包方必须在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五天内配合发包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承包方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承包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发包方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
9.2.6赔偿损失。因承包方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赔偿与违约有直接关系的所有损失。
9.2.7三次限期纠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方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9.2.8当发包方依合同约定决定给承包方予以违约处罚时,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分工内容,由实施该工作内容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分工比例约定的,由发包方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或公平的原则决定各方的承担比例。
9.2.9承包方违约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方有权从应支付承包方的设计费中直接抵扣,承包方不得有异议。
9.2.10本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全部归发包方享有,扣除承包方承担的违约赔偿后,发包方已支付的合同进度款,承包方不再向发包方返还,发包方有权与其他设计人签订设计协议,其他设计人可以取代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接承包方的一切权利义务,有权在承包方已经完成设计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设计,承包方不得有异议,其他设计人不必支付承包方任何报酬。
9.3违约责任
当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义务时,发包方有权书面通知承包方,指明承包方未能履约的内容并要求承包方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3.1设计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9.3.1.1承包方转包和私自分包设计任务,按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方按合同暂定设计费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方。同时,发包方将扣除转包(分包)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用,承包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他一切损失。
9.3.1.2承包方承诺主动支持发包方的工作,对发包方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第一次按一般违约处理;第二次以后,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同时,承包方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3.1.3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设计管理工作,发包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要求其承担比原计划多开支的费用,承包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9.3.2设计成果方面的违约责任:
9.3.2.1承包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处理:
一次性逾期1天以内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一次性逾期3天以内(或累计达5天以内)的,记一次一般违约;一次性逾期5天以内(或累计达10天以内)的,记一次严重违约;一次性逾期10天以内(或累计达15天以内)的,发包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一次性逾期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的,发包方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方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方的损失,最高不超合同暂定设计费的20%。
9.3.2.2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按如下约定处理:
(1)在设计过程中发现承包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给予限期改正;因此造成设计文件逾期交付的,按本章9.3.2.1.条的约定处理。
(2)在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或审查时发现承包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给予一般违约处罚;因此造成设计文件逾期交付的,按本章9.3.2.1条的约定处理。
(3)在后续设计或施工时发现承包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发包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
(4)因承包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5天以上10天以内的,按一般违约处理,承包方应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
(5)由于承包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严重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超过10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承包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影响工程部分的设计费,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
9.3.3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
9.3.3.1承包方未取得发包方同意超投资限额设计的,超过500-1000万元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超过2000万元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无条件修改设计使满足限额设计的要求,同时须保证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进度。承包方拒绝进行修改或经过修改仍无法满足限额要求,发包方有权按解除合同处理,同时按超限额部分与投资限额比例扣减设计费,承包方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9.3.4人员投入方面的违约责任:
9.3.4.1承包方服务人员须遵守发包方单位设计、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约定,服从发包方规定安排,发包方将根据对承包方投入人员表现进行考核,如承包方人员考核不通过,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限期更换该人员,直到终止合同,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承包方拒不执行,则自收到发包方的更换要求7日后,发包方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按9.3.4.2有关条款执行。
9.3.4.2承包方纳入发包方技术部门统一管理的设计人员不遵守发包方的管理制度或者工作不称职,必须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到期不更换的,视为承包方该人员已离岗,发包方有权另请他人接替其工作并决定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承包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另请他人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方的费用中列支,承包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9.3.5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
9.3.5.1承包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或者履约时与其承诺不符,发包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章9.2条处理。
1.1.勘察条款
第十条勘察内容
10.1勘察任务和内容: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探测(费用包括且不限于陀螺仪检测及因管线探测造成的停气等)、管线规划测量等)等;
10.2承接方式: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计价结算。
10.3勘察工作量:勘察工作量以发包方审定后勘察方案为依据,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发包方提供资料
发包方应及时向承包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11.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勘察许可等文件(复印件)。
11.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
11.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十二条承包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12.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12.1.1本工程的勘察成果在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通知起计个日历天内提交。具体详见下表。由于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章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测量 | 20 | 设计方案确定后20天内完成初步勘察,初步设计批复后20天内完成详细勘察。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的20天内提供本项目初步设计成果及编制完成概算并送相关部门评审。 | 归档资料按照发包方档案室要求提供。 |
| 2 | 物探(含管线) | 20 | ||
| 3 | 地质勘察(含岩土、水文)、超前钻、补勘 | 20 | ||
| 注:1.所有成果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刻录光盘一张。 2.若发包方因工作需要,要求承包方提交中间成果的承包方应无条件提供。 3.勘察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影响及发包方原因造成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为配合审查工作,承包单位须按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5. 版权属发包方。 | ||||
12.1.2承包方根据设计的需要进行定测和修测,在开工前10天,承包方送测量方案(岩土、测量、管线探测)给发包方审核,测量方案要经审核后方可开工。
12.1.3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12.2勘察成果资料份数
12.2.1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质量负责。
12.2.2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二十份。
第十三条勘察费用、结算及付费方式
13.1勘察费用
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工程测量费万元,岩土工程勘察费万元,工程物探费万元。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次勘察费的依据,最终勘察费结算执行下列第13.2条规定。
13.2勘察费结算
岩土工程勘察费用,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投标时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暂定工程量自行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岩土工程勘察费按现场实际完成钻探工作量计算,岩土工程勘察费浮动幅度为下浮%。岩土工程勘察费用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金额为准。
工程测量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测量费浮动幅度为下浮%。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测量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计费系数及费率不变,工程测量费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金额为准。
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测量费浮动幅度为下浮%。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物探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计费系数及费率不变,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费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金额为准。
以上费用均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青苗补偿、修筑钻机通行简易道路等全部费用。
勘察费结算价不得超过经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中的勘察费。
13.3付费方式
13.3.1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若承包方为联合体,勘察费由发包方统一支付给主办单位。
13.3.2岩土工程勘察,测量,物探费等具体支付阶段及比例如下:
| 付费次序 | 付款比例 | 付费时间 | 实付金额 ( 万元) |
| 第一次付费 | 合同工程勘察费的30% |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工程的勘察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发包人(视资金到位情况)累计支付勘察费至合同暂定勘察费总额的30 %。 | |
| 第二次付费 | 支付至工程勘察费结算金额的100% | 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且经财政部门(或按规定由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该工程的其余勘察费,不留尾款。 | |
| 合计 | 100% |
13.3.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整请款文件(请款报告、支付依据等)后15天内向上申报支付相应阶段的费用。发包方因自身原因迟延向承包方支付鉴定服务费的,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未付款项的20%。因财政原因导致发包人付费迟延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方不得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要求发包人赔偿或补偿。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包方责任
14.1发包方责任
14.1.1发包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14.1.2工程勘察前,若发包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材料的,应根据承包方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承包方的人员一起验收。
14.1.3勘察过程中由发包方提出的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方应按商定的金额支付增加的工作量的勘察费。
14.1.4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停、窝工,工期顺延。
14.1.5发包方应保护承包方的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设,未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方应负法律责任,承包方有权索赔。
14.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14.2承包方责任
14.2.1承包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本合同的约定和发包方的任务委托书、设计单位技术要求编制勘察方案,经设计单位、发包方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工作。测量控制点埋设应按《城市测量规范》要求埋设,测量方案须经发包方确认方可实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14.2.2承包方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自始至终亲自审核和签署本项目的勘察文件,对勘察质量负责,如不能履行则发包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方须赔偿发包方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14.2.3所有岩样均应放入统一规格的岩样盒内,岩样盒上应注明钻孔编号,各岩性变化处均应标明相应深度,并现场拍照,上述图片均应附在勘察报告中。
14.2.4承包方应加强钻探现场岩样的保护工作,未经发包方或发包方指定人员现场查验,不得自行处理。
14.2.5承包方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
14.2.6由于承包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方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成果与实际不符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向发包方赔偿全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若勘察成果与现场不符,实际钻孔数或钻孔深度不符,承包方应按勘察费2%为单价以不符要求的钻孔数为计量单位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若造成第三方损失,承包方应赔偿第三方的损失。
14.2.7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发包方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方提供的材料。
14.2.8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岳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在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14.2.9由承包方收集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14.2.10在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人员,应遵守发包方的安全保卫及其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14.2.11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14.2.12负责占道、破路等报批工作,发包方积极协助。
14.2.13钻孔点桩位定位后需通知发包方到场确认,每一孔位开钻前及终孔时需通知发包方到场确认工程量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14.2.14施工阶段若需补钻、加钻,勘察工作完成后,需回灌封堵所有钻孔并通过发包方验收。
14.2.15承包方除按合同要求向发包方移交测量成果资料外,还需提供测量原始记录手簿、电子文件,如:水准测量上交手簿,全站仪测图提供dat文件,GPS测量提供GPS测量仪的电子文件,并附概算软件。
14.2.16承包方需配合设计单位对勘察成果的校对工作,且需配合审图单位对勘察成果的审查工作。
14.2.17由于勘察等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勘察等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此造成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勘察违约责任
15.1由于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停、窝工,发包方应将工期按实际受影响的时间顺延,并支付给承包方来回进出场费。
15.2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果承包方未能按时按质提供给发包方,每延迟一天,承包方应按勘察总费用的0.3%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若承包方在发包方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付的勘察费用无须再付。发包方另聘他人完成相关工作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在支付给承包方的费用中自行抵扣。
15.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需要解除本合同的或发包方因政策原因需要单方解除时,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方未进行勘察工作的,退还发包方已付款。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费。
15.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已付款项;承包方不履行合同时,应赔偿发包方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第三章税费
第十六条税费
16.1承包方及其雇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一切收入,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纳税,税金全部由承包方及其雇员承担。
16.2承包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依据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缴纳的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16.3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中国以外的一切税费,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第四章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
第十七条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
17.1签订本合同各方均应保护其他两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他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7.2本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享有本项目的:署名权;学术论文引用权;企业内部使用权,其中设计署名权归承包方所有。承包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工作的成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其他设计文件、资料(国家、地方、设计人的标准图、通用图及专利技术除外)等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追究相关责任。发包方在出版作品的书刊或展览时,如有需要表明设计者,引用上述署名格式。
17.3承包方保证本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等均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17.4发包方拥有由承包方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资料等在本项目上的完全使用权,并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拥有在本项目上合法使用以上设计文件、资料等的权利。
17.5如工程需要使用专利技术,应先征得发包方的书面认可。发包方负责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因此而涉及的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7.6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法律适用及争议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
18.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18.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承发包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的设计或服务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方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社会事件。
19.2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
19.2.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方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广州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
19.2.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
19.3政府关于本项目政策的重大调整或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也属不可抗力。
19.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传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9.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发包方、承包方各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第七章文字约定
第二十条文字约定
20.1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发包方与承包方来往文件采用中文书写。
20.2所有提交给发包方的方案设计等设计文件和资料均采用中文书写。
第八章合同生效、解除与其他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解除与其他
21.1本合同自发包方和承包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1.2本合同所列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1.3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1.4禁止承包方转包设计任务,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分包设计任务,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2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1.6一方依据21.4、21.5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五章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7合同解除后,合同各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项目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同时,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赔偿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21.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1.9本合同未尽事宜,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第三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一
勘察设计任务书
一、工程背景及概况:
1、工程名称: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
2、项目位置:广州市荔湾区荔湾涌等流域
3、工程范围:广州市荔湾区荔湾涌等流域
4、工程规模:本项目位于荔湾区荔湾涌流域范围,新建DN200-DN1000污水管约2966米(含顶管段)、DN200-DN1000雨水管约877米。其中,沿粤南大街等市政路新建DN300-DN500污水管约722米、DN300-DN1000雨水管约370米;沿杉木栏路等市政路新建DN300-DN1000污水管约890米;沿滘口大街等市政路新建DN200-DN800污水管约1354米、DN200-600雨水管约507米。
本项目工程估算总投资为4868.57万元,其中建设工程费用3612.52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901.83万元,预备费为354.18万元。
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万元,%,区财政资金万元,%,其他资金出资万元。
二、设计目标及实施效果:
1、项目建设目标:本项目的建设,将对施工区域道路的交通状况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使施工期间工程建设对道路交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需要对本工程施工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进行客观的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可行的区域性交通改善建议。
在施工期间,保证周边地区交通,方便市民出行,尽量保持交通不断流、少绕行,尽可能减少建设项目给城市交通带来的负面影响。
通过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来科学合理规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影响区域交通流、缓解建设项目施工对周边城市道路的交通压力,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2、项目实施效果:符合区域远期规划发展需求,完善区域内污水管网。
三、相关政策依据及规划
(1)《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
(2)《广州市污水系统总体规划》(广州市水务局,2022);
(3)《广州市排水(雨水)防涝规划》(2022.10,广州市水务局);
(4)《广州市防洪(潮)排涝规划(2021~2035年)》(广州市水务局,2022);
(5)《广州市中心城区排水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2030)》(广州市水务局,2018);
(6)《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2017-2035年)》;
(7)《广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
(8)《广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
(9)《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10)《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1)《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规范及标准
(1)《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2021版);
(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5)《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8)《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
(9)《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标准》(GB/T11836-2023);
(10)《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143-2010);
(11)《井盖设施技术规范》(DB4401/T215-2023);
(12)《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1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
(14)《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2010);
(1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16)《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1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2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2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J50191-2012);
(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3)《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07);
(24)《广东省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DB44/T2157-2019);
(25)《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
(26)《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27)《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
(28)《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2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降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
五、设计深度
1、勘察内容包括: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探测(费用包括且不限于陀螺仪检测及因管线探测造成的停气等)、管线规划测量等)。
2、设计内容包括:方案修改、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指导与监督、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协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项报批报建工作,深度达到2013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情况调整工作内容,对应费用相应增减,中标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六、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需满足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及合同条款)的要求,具体详见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及合同条款)。
附件二
中标通知书
附件三
资质文件(含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附件四
投标报价清单
附件五
招标答疑及澄清(无)
附件六
廉政责任书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受托人作为委托人项目服务单位,受托人同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同意签订廉政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托人廉政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质高效做好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修改已经委托人确认的文件、合同等资料。
(四)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五)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六)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相关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相关单位透露委托人工程项目的任何信息。
(七)受托人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
二、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委托人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人赔偿相应损失;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责任书由委托人及其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委托人或其监督部门对本责任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效力与期限
本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服务工作结束时终止。
有监督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监督部门各一份。
委托人(公章):受托人(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七
保密责任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受托人作为委托人项目服务单位,受托人同意遵守委托人下列保密条款:
一、保密信息的范围
“保密信息”在本保密责任书中是指受托人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工作的过程中所获取的重要工作信息。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项目规模、项目计划、项目相关数据和图纸、招标文件资料及信息、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会议资料和文件。
不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都视为委托人的保密信息。
二、受托人的保密义务
受托人对已知悉的委托人保密信息,在此同意:
(一)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批准,不论服务期间或以后,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委托人的保密信息。
(二)一旦服务工作终止,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将退还保存的属于委托人的所有机密资料,如方案、制度、报告、合同等。
(三)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
三、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从获知委托人保密信息时起,至保密信息已由委托人通过合法途径让普通公众知悉时止。
四、违约责任
受托人违反本保密责任书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通过任何合理方式追究受托人的责任并终止服务合同。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进行赔偿或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本保密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保密责任书经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公章):受托人(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八
联合体协议(如有)
附件九
管理架构人员表
| 1.岗位 | 2.姓名 | 3.性别 | 4.身份证号 | 5.职称 | 6.联系电话 | 7.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8.备注 | ||||
| 9.证书名称 | 10.级别 | 11.证号 | 12.专业 | 13.社会保险 | 14.填写承诺的资格要求 | ||||||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 39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 51 | 52 | 53 | 54 | 55 | 56 | 57 | 58 | 59 | 60 | 61 | 62 |
| 63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0 | 71 | 72 | 73 | 74 |
注:本表作为合同附件,其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并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上述人员资格证书和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原件予业主核实。
招标申请函
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局: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实施的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
及初步设计项目,已完成招标前各项准备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
到位,具备招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
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要求,特向贵单位申请本工程的公开招标
,选定承包人。现委托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事
宜,希望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盼。
专此函达。
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5年月日
114
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卷....................5
第一章招标公告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0
第二卷....................51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52
第三卷....................55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6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另册)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大墩120号联系人:陈工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609室、610室联系人:吴工电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粤南大街等周边区域排水管道查缺补漏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广州市荔湾区荔湾涌等流域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详见招标公告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市、区共筹资金,出资比例为污水部分市出资100%,雨水部分市、区50%:5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2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3 | 质量标准 | 勘察设计质量须满足发包人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事实应当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13)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9.1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时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现场详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 形式: / |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均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限于专业资质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由承包方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专项分包。承包方负责总体设计管理及相关专业的协调工作,专项设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按国家规定。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 2.2 | 招标答疑 | 疑问提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前;形式:投标人的疑问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交。具体要求: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提问一律不得署名。 |
| 2.3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招标文件的修改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满足本项目评审要求的其他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 3.2.3 | 报价方式 | 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有,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招标公告。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必须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充分考虑职责和义务,全面地理解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并按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及内容进行报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注: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金额根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注:给排水项目选择此项)。或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第二十五条(注:水利项目选择此项)。)2、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3〕460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粤财采购〔2022〕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3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涉企保证金收取和清退工作,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免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3、招标人在免收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应约定免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存在3.4.4条款所列情形的后续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投标人索赔等情形。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有,具体要求: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以上内容不作为资格审查内容;如本招标项目要求提供以上资料,则不作为资格审查内容,仅作为评标资料(如有)。 |
| 3.5.2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需个人签字的,应签字或签章后扫描上传(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盖单位公章的页面必须盖单位公章(公章与电子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2、开标地点: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选择性条款)3、递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分;递交地点:___。(建议安排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5 分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4、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投标人可制作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PDF 格式)刻入光盘(1份),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备用。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和招标人名称。递交的光盘不得加密。光盘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备用投标文件光盘。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读取提交的光盘。投标人也可不提交备用光盘。5、补救方案(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内容为准。因投标人之外原因解密失败且未递交电子光盘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若遇不可抗力发生(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投标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光盘,并按光盘内容进行评审。(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有权参加现场开标或在线开标,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投标人选择参加在线开标的,具体按照交易平台相关指南进行操作。6、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补充公告或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要求 |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1.1 | 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 | 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招标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本招标项目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本招标项目不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注:1.符合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执行该政策;不符合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得执行该政策。2.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3.本招标项目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当投标人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或以上的,应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对该内容进行明确。4.本招标项目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当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且分包承诺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或以上的,应附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对该内容进行明确。 |
| 11.2 | 中小企业政策(价格优惠) | 1.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粤财采购〔2022〕10号)要求,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投标人,给予相应的价格评审优惠。2.本项目评标计算价格分时,对小微企业投标的,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或《分包意向协议》(如有),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或以上)的,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若原报价已满分,仍可突破满分上限继续享受加分优惠,以实际计算结果作为最终价格分。3.投标人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价格评审优惠。投标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其所属行业;从业人数可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可以第三方出具的报告为准。4.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招标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注:(1)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评分优惠。(3)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投诉的,被异议、投诉单位需提供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函。(5)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承包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6)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经评审满足要求后,可享受上述加分优惠,否则不得享受上述加分优惠。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经评审满足要求后,可享受上述加分优惠,否则不得享受上述加分优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 11.3 | 其他费用 | 中标人向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其费用包含在中标人报价中,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开具发票。 |
投标须知修改表
本投标须知使用SWZB2024-11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
条款号:1.1.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现文: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及初步设计进行招标。
条款号:1.4(5)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现文: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1.10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现文:投标预备会
1.10.1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条款号:1.11.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现文:1.11.1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限于专业资质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由承包方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专项分包。承包方负责总体设计管理及相关专业的协调工作,专项设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条款号:3.1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3.1投标文件的组成(适用于非暗标形式)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勘察设计费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设计方案;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