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26-2028年医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12
发布于
宁夏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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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003938

项目编号: ZTSJ-NZC-A25268

项目名称: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26-2028年医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 ********.00

最高限价(如有): ********.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26-2028年医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26-2028年医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其他保险服务 1 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00 本项目为延续性项目,预算金额710万元/年,服务期3年,每年期满后可根据服务质量续约。
数量合计: 1 预算合计: ********.00

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期限:本项目采购期限为三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止。以一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服务周期,分三个保险年度,第一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第二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第三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 每个服务周期到期前3个月,招标方将对服务供应商就本服务周期的服务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如考评合格则继续下一个服务周期,如考核不合格则招标方有权更换服务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 (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 (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开标现场查询);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或者《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本项目接受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如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的须同时出具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同一保险主体,只能由一家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20:02:34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 :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 :电子下载

售价 :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二期),通过CA锁进行网上登记,登记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2.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二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请及时将软硬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办理”模块查看。 3.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收。 4.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开标时可不到开标现场,通过网上在线参与开标,完成远程投标文件解密。解密要求:①投标供应商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登入“宁夏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②投标供应商使用CA锁进行远程解密,解密的CA锁与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的CA锁须为同一个CA锁,否则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③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后根据系统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参与后续投标流程。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二期)-服务指南-操作手册-宁夏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政府采购操作手册-(投标供应商)。如有疑问,致电软件公司********、******** 或加入技术支持QQ群311870151获得帮助。 6.发布媒介: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 7.招标代理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3〕14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费率下浮35%计收。 8.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更正(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地 址: 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804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金钻名座财富中心13层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田老师 电话: ********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张斯格、蒋浩、武琰、孟琳琳 电话: ********

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pdf

代理机构 : 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D6********00677-1]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26-2028年医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NXZF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26-2028年医疗责任保险与公众

责任保险服务项目(项目名称)

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5NCZ003938

2.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26-2028年医疗责任保险与

公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3.项目编号:D6********00677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元):********.00

6.最高限价(如有):********.00

7.采购需求:

序号:1;

标的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26-2028年医疗责任保险与

公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元):********.00/年

备注:本项目为延续性项目,预算金额710万元/年,服务期3

年,每年期满后可根据服务质量续约。

8.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本项目采购期限为三年,自2026

年1月1日零时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止。以一个保单年

度为一个服务周期,分三个保险年度,第一个保险年度为2026年1

月1日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第二个保险年度为2027

年1月1日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第三个保险年度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每个服务周

期到期前3个月,招标方将对服务供应商就本服务周期的服务内容进

行考核、评分,如考评合格则继续下一个服务周期,如考核不合格则

招标方有权更换服务商。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

发办〔2007〕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

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

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应

提供以下材料:

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

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

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

函);

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开标现场查询);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或者《经营保险业务许

可证》,本项目接受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如为分

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的须同时出具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

书,同一保险主体,只能由一家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二期),通过CA锁进行网上登记,登记成功后,

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2.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二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

请及时将软硬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

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

办理”模块查看。

3.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

投标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收。

4.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开标时可不到开

标现场,通过网上在线参与开标,完成远程投标文件解密。解密要求:

①投标供应商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登入“宁夏政府采购不见

面开标系统”。②投标供应商使用CA锁进行远程解密,解密的CA锁

与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的CA锁须为同一个CA锁,否则无法解密,

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③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后根据

系统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其

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参与后续投标流程。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宁夏回

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二期)-服务指南-操作手册-宁夏政府采

购不见面开标系统-政府采购操作手册-(投标供应商)。如有疑问,致

电软件公司********、********或加入技术支持QQ群

311870151获得帮助。

6.发布媒介: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

7.招标代理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

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3〕149号)文件

规定的收费标准费率下浮35%计收。

8.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

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

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人及招标

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

更正(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联系人:田老师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804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张斯格、蒋浩、武琰、孟琳琳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金钻名座财富中心13层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

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26-2028年医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本项目采购期限为三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止。以一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服务周期,分三个保险年度,第一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第二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第三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每个服务周期到期前3个月,招标方将对服务供应商就本服务周期的服务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如考评合格则继续下一个服务周期,如考核不合格则招标方有权更换服务商。
2 采购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联系人:田老师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804号电话:********
3 采购代理机构: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金钻名座财富中心13层项目负责人:张斯格、蒋浩、武琰、孟琳琳电话:********邮箱:********@126.com
4 合格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函);注:1.投标人应将上述资质要求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投标无效。2.投标人须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视其为不合格资料。3.以上(1.3)-(1.6)项投标人可选择提供资格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也可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二者均不提供,视为投标无效。
4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开标现场查询);注:1.投标人应将上述资质要求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4.1投标人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或者《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本项目接受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如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的须同时出具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同一保险主体,只能由一家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注:1.投标人应将上述资质要求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投标无效。2.投标人须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视其为不合格资料。
5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否)□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6 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
6 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
7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9 项目预算金额:********.00元;最高限价:********.00元(如有)
10 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
11 投标保证金:0元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12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
13 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少于60自然日(日历日)
14 投标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B座)注:1.加密
14 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2.本项目属于远程开标(解密),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供应商评审结束后可采用邮寄方式或将纸质投标文件送至代理机构留档。(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110号金钻名座财富中心13层)纸质投标文件:伍份(须加盖实物印章);纸质投标文件须以网上递交的加盖了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为准,双面打印并加盖公章;采用胶装方式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活页装订。除上述文件外,还须密封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U盘,必须包含带有公章的PDF版投标文件、nNXTF后缀形式的投标文件及Word版分项报价表)。
15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开标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B座)
16 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分法
17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3
18 招标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否定标原则: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5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2人。
19 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否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5%(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30自然(日历)日
19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0 是否收取招标代理费:☑是□否是否由中标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是□否招标代理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3〕14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费率下浮35%计收。(如收取,需明确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收取形式:转账收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21 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一次性提出质疑。
22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要求,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办理融资业务。具体融资事宜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系统查询办理。
23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
23 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其他补充事项:
1 其他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本项目采购期限为三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止。以一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服务周期,分三个保险年度,第一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第二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第三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每个服务周期到期前3个月,招标方将对服务供应商就本服务周期的服务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如考评合格则继续下一个服务周期,如考核不合格则招标方有权更换服务商。服务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采购方于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第一个保险年度的全部保险费,供应商自*开通会员可解锁*0时起开始承担各项保险责任。保费预算金额:2026-2028年总预算金额********.00元,其中每年预算金额********.00元/年(保险期间内不再因标的变化增加保费)。本项目采购所属行业为:金融业招标代理费缴纳账号:账户名称: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账号:1********开户行:中国银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3 电子开评标(一)电子投标文件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及技术标,并进行电子签名和签章。2.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以具体系统提示制作电子文件。3.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二期)信息,及时查看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
3 4.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进行上传递交。5.开标解密: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各投标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使用CA锁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宁夏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参与本项目开标,完成远程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解锁,逾期上传、未解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注意事项:①登录方式:各投标供应商须使用IE浏览器(IE11及以上版本)打开“宁夏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登录页面。②系统环境配置:为保障投标活动正常进行,请提前一天根据操作手册对系统进行相关配置,完善软件环境,确保能顺利操作网上不见面开标流程。如出现问题,在“宁夏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登录界面,点击右上角的“环境修复”按钮,下载环境修复软件,进行修复。(详见操作手册)③投标文件网上解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供应商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各投标供应商须及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以免影响投标活动。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用错解密锁等自身原因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放弃解密。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监管部门核实后延迟解密时间。④操作手册下载:请各投标供应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二期)-服务指南栏目-操作手册栏目,自行下载《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尽快熟悉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使用方法。如有疑问,致电********、********或加入技术支持QQ311870151群寻求帮助。6.该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报名前须办理CA锁及电子签章(含公章及法人章)。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办理”模块查看。7.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必须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业务】-【上传投标文件】菜单进行投标文件的上传。(二)网上电子标操作指南1.投标人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下载专区-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二期)政府采购项目-培训视屏-“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二期)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操作视屏.mp4”了解掌握电子标操作流程。2.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投标登记前须办理CA锁及电子签章(含公章及法人章)。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办理”模块查看。(三)无效投标情形:1.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及递交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未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所用的CA锁,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3.因投标供应商CA锁保管不当、硬件老化、电器性能不稳定、软硬件未及时更新等自身问题导致现场不能正常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4 /
5 /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

织。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

介机构。

1.3投标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供应商: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

标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4投标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1.4.2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4.3符合本项目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1.4.4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供应商非中小企业

制造,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5.1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

商的身份投标。

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1.4.1的规定。

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

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

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提交。

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

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

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5.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

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

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

效。

1.7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8其他投标无效情形:无。

1.9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

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9.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1.9.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1.9.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9.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9.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9.6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

资金。

2.2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投标邀请

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供应商须知

4.4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4.5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4.6评标方法和标准

4.7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4.8投标文件格式

5.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

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

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5.2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

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

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5.3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公告

或修改内容并自行下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5.4其他:无。

6.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6.1为使投标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

行研究而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

止时间。顺延变更公告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

6.2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变更公

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7.其他投标事项

7.1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

规范等。如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

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

标无效。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范围及文字、计量单位要求

8.1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

应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2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服务及伴随的货物和

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3投标文件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专有名词须加注中文解释),并采

用通用的图形符号,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内容。

8.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

投标文件,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供应商中标后,

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0.证明投标标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投标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

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0.3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

复制。

10.4其他:无。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

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所有投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投标供应商应在价格明细表上标明分项服务、伴随的货物和工

程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投标供应商所报的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

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4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

12.投标保证金

12.1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

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形式。

12.2投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及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

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2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

前,要求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供应

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投标文件的制作

14.1投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

文件。电子投标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文件需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

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

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投标文件,其投标

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并递交。投标

文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

15.2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

因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

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15.3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投标截止

16.1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

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

文件。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

标文件。

17.2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修改,须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提出申请,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申请应按本须知规

定编制、签署、密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提出申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

改。

17.4除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未开标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

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17.5其他:无。

(五)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

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代表参加。

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8.2开标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介绍

参加开标的人员,宣布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所

填写的全部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

各投标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投标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投标供应商认可开标结果。

18.4投标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开标

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

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8.5其他开标要求:无

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对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

供应商不进入评标。

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1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

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19.2.1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

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存档备查。投标供

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供应

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

依据。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

为资格审查依据。

19.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19.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称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

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

要求做出响应。

20.2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

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

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

内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

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

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

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1.符合性审查

21.1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1.1.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1.1.2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21.1.3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21.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

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供应商未按照规

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1.1.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1.6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1.1.7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

求的。

22.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3.比较与评价

23.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

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

价。

23.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

23.2.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投

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2.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

法。

23.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

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相关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

价格扣除规定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

23.4落实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条款,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废标

2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

商不足三家;

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保密要求

25.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

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六)确定中标

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6.1除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外,对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

选人:

26.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

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

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

均相同的处理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

26.1.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

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

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

随机抽取。

27.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定标

27.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

推荐中标候选人。

27.2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

商。

27.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28.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

中标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告知招标结果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供

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七)合同及履约验收

30.签订合同

30.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0.2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

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

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

签订合同的条件。

30.3如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供应商须按投标

函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0.4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且合

格的供应商数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

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履约保证金

如果需要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

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2.履约验收

按照宁财规发〔2022〕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

理暂行办法》执行

33.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是否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及招标代

理费标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34.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

中标的投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以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通过

“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

请政府采购融资服务。

(八)质疑和投诉

35.质疑

35.1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

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

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

35.3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

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

的质疑将被拒绝。

3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

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

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

36.投诉

36.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6.2投诉供应商应在法定投诉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投诉。

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一、商务部分

(一)保费预算金额:2026-2028年总预算金额********.00元,其中每年预算金额********.00

元/年(保险期间内不再因标的变化增加保费);

(二)服务期限:本项目采购期限为三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31

日二十四时止。以一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服务周期,分三个保险年度,第一个保险年度为2026

年1月1日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第二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

*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第三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31日二十四时。

每个服务周期到期前3个月,招标方将对服务供应商就本服务周期的服务内容进行考核、评

分,如考评合格则继续下一个服务周期,如考核不合格则招标方有权更换服务商。

(三)服务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

(四)保险条款: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保险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五)投保与保障范围

1、被保险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及其直属分支机构

2、承保人员范围:

保障应自动覆盖被保险人院内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保险期间内不再做保险批

改,人员变化自动承保。以上医务人员是指在被保险医疗机构执业的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

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在本项目中,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医

疗管理人员、外聘医务人员、进修生、实习生、规培人员、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

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外请的会诊医务人员;在被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城乡医院

对口支援、支援基层,与被保险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来自同一医疗集团

或同一医疗联合体在被保险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医疗机构参加慈善或公

益性医疗、义诊(义诊指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

[2001]365号)的要求,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突发

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务人员以及在被

保险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其他医务人员、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卫办科教发[2008]45号)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诊疗活动的医学生、试

用期医学毕业生等。

保障应涵盖医院作为法人的机构责任。

3、承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由我院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和违反公众

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六)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本项目产生的数据等知识产权归采购方所有,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七)保密性:严格保守医疗机构商业秘密、患者隐私等信息。

(八)报价要求:

1、按年度保费报价,需提供分项报价(医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成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以及其他附随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和税金等。投标人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

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理由。

3、按国家规定由投标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响应总价内,由成交投标人向税务机关缴

纳。

4、投标人报价除包含招标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保障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

和服务,对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理解不一致的以招标人理解为准。

二、技术部分

1、标的清单(服务类)

序号:1

采购品目:C********-其他保险服务

标的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26-2028年医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数量(计量单位):1项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00元/年

标的对应所属行业:金融业

2、服务标准及要求;标的详细参数:

详细参数:具体服务标准及要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一、资格审查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

应商资格是否合格。

二、资格审查标准

(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 资格要求 须提供的资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注:1.投标人应将上述资质要求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投标无效。2.投标人须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视其为不合格资料。
2 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1.投标人应将上述资质要求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投标无效。2.投标人须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视其为不合格资料。
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注:1.投标人应将上述资质要求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投标无效。2.投标人须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视其为不合格资料。3.投标人可选择提供资格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电
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子公章,也可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二者均不提供,视为投标无效。
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注:1.投标人应将上述资质要求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投标无效。2.投标人须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视其为不合格资料。3.投标人可选择提供资格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也可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二者均不提供,视为投标无效。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注:1.投标人应将上述资质要求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投标无效。2.投标人须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视其为不合格资料。3.投标人可选择提供资格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也可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二者均不提供,视为投标无效。
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函);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函);注:1.投标人应将上述资质要求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投标无效。2.投标人须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视其为不合格资料。3.投标人可选择提供资格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也可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二者均不提供,视为投标无效。
7 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 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 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开标现场查询); 名单(开标现场查询);注:1.投标人应将上述资质要求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
8 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或者《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本项目接受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如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的须同时出具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同一保险主体,只能由一家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注:1.投标人应将上述资质要求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投标无效。2.投标人须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视其为不合格资料。

(二)确定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

1.按照本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进

行审查。依据对各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结果,确定资格审

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工作,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一、评标准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2.宣布评标纪律,集中保管通讯工具;

3.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招标文

件。

二、符合性审查工作

评标委员会开展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

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

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

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

求。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此部分内容需固化到交易系统专家评审环节,对某家投标供

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时选择以下相应选项,对已标记为无效投标的

供应商由交易系统同步至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序号 内容
1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3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4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 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6 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实质性要求;
7 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
8 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一致的情况;
9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

说明(如有);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

进行独立评审;

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文

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确定

中标候选人。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

外,不得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全

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

标进行评审打分,以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

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得分,计算得分平均值,

以平均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排序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分

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标结果

五、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

供应商

六、评审标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

1.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中小企业:

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标段或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

扶持政策。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标段或项目,根据《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

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

〔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

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

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的规定,

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

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

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

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号)的规定,对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其投标总价扣除10%

后参与评审。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的政府采购活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协议

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

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上述

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

业。

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

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

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

联合体中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

上的:

联合体中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

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

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

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

进行投标报价扣除(按较高比例扣除)。

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依据品目清单和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品目清单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财库〔2019〕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发布《财库〔2019〕19号》为准。节能、环保产品的界

定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

政府部门公布的品目清单网页截屏为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

的品牌及型号必须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

绝。

2.同品牌处理办法

如采用最低评标办法,则: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

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

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

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其他投标无效。;

如采用综合评标法,则: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

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

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

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

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中标候选供应商并列时的处理方式

如采用最低评标办法,则:

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采用综合评标法,则: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

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七、评审因素和标准

服务类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权重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10.0 所有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实际得分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报价的最低价。(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注:投标人按年度保费进行报价,并在“分项报价表”中提供分项报价(医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
2 采购需求响应情况 20.0 投标人应对“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中具体服务要求进行响应,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0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服务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服务需求的,每有一项减1分,减完为止。
3 服务方案:承保服务 10.0 针对本项目制定服务方案,根据方案进行综合评分:1、承保服务(10分):提供完善的承保服务,并由专人团队服务;根据承保方的需要设置承保方式:(1)方案内容详实,各项条款明确、合理、无漏项,具备完善可靠的保障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10分;(2)方案内容完整,各项条款具体、具备合理性,保障措施不够详细、可行、可操作性一般的得7分;(3)方案合理,但内容不够详细、具体,保障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得4分;(4)方案内容不明确、逻辑条理混乱,保障措施无针对性、可行性的得1分;(5)未提供承保服务方案不得分;
4 服务方案:理赔服务 10.0 2、理赔服务(10分):投标人应制定
4 服务方案:理赔服务 10.0 合理的理赔方案,包括小额快赔、预付赔款等方面,并由专人团队提供完善的理赔服务,若发生重大事故,设立理赔绿色通道:(1)方案内容详实,措施明确、合理、无漏项,具备完善可靠的保障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10分;(2)方案内容完整,措施具备合理性,保障措施不够详细、可行、可操作性一般的得7分;(3)方案合理,但内容不够详细、具体,可行性、可操作性不强得4分;(4)方案内容不明确、混乱,无针对性得1分;(5)未提供理赔服务方案不得分;
5 服务方案:理赔时效 8.0 3、理赔时效(8分):提供以往理赔案例,结合案例阐述保证理赔时效的相关措施,并做出理赔时效承诺:(1)理赔时效及承诺详细、全面、具体,有完善的保证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8分;(2)理赔时效及承诺完整,保证措施具体,具有一定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得6分;(3)理赔时效及承诺不完整,保证措施内容简单,可行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得4分;(4)理赔时效及承诺存在缺项,保证措施无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得1分;(5)未提供理赔时效方案不得分;
6 服务方案:组织分工、工作流程及制度 10.0 4、组织分工、工作流程及制度(10分):投标人为本项目组建专属服务团队,团队专业性强且分工明确,阐述工作的流程和相关制度,需提供团队核心成员(如项目负责人、核保、理赔、风险管理顾问的简历);(1)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能够保证本项目采购后的所有服务要求,团队人员配置齐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0分;(2)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完整,
6 服务方案:组织分工、工作流程及制度 10.0 描述具体,团队人员配置合理,具有一定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得7分;(3)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团队人员配置不合理的得4分;(4)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团队人员配置不齐全的得1分;(5)未提供组织分工、工作流程及制度不得分。
7 服务方案:增值服务 2.0 5、增值服务(2分):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实质性的可行性增值服务方案,每提供一条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不提供增值服务不得分。
8 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 10.0 针对本项目制定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根据方案进行综合评分(10分):(1)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细致、全面,履约能力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10分;(2)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缺乏相关证明的得7分;(3)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的得4分;(4)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缺失较多且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方案,得1分。(5)未提供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不得分。
9 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 10.0 针对本项目制定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根据方案进行综合评分(10分):(1)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能够完全满足本项
9 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 10.0 目采购需求,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的得10分;(2)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应急预案的科学合理性不够充足的得7分;(3)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的,应急预案有缺失的得4分;(4)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得1分。(5)未提供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不得分。
10 偿付能力 5.0 对各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打分(5分):最近连续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标截止时间前)或以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200%的得5分;最近连续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150%的得4分;最近连续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100%的得3分;最近连续二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标截止时间前)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100%的得2分;最近一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标截止时间前)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100%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注: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章,否则不予认可。
11 项目经验 5.0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标截止时间前)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经验,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5分。注:投标人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保单或保险协议)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章,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

(一)澄清有关问题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

签字)要求投标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

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

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

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

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标报价修正(如有)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

(三)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

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

价。具体评审因素详见《评审因素和标准》。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数量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

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

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

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仅供参考,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保险采购协议(最终以签订内容为准)

采购方: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804号

供应商:

地址:

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252号光耀大厦五层501室至517室

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26-2028年医疗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

目”)采购结果,经采购方、经纪人及供应商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权利与义务

一、采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方安排专人或委托保险经纪人与供应商进行工作对接和协调,负责日常联系与沟

通;

(二)按照协议约定缴纳保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采购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保险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履行赔偿责任,处理日常承保、理赔、

培训、纠纷防范等服务工作;

(二)认可“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出具的调解

协议书;

(三)完善服务质量,根据采购方及采购方保险经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相应的整

改,并将整改措施和效果告知采购方;

(四)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供应商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一)向采购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约定事项的保险经纪服务,并对其服务的专

业性负责;

(二)在涉及采购方/被保险人利益的与《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约定事项相关的保险法

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作出提示,保障采购方权益;

(三)对《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内涉及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未进行赔付

的案件,在《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协助采购方进行索赔;

(四)基于为采购方提供保险期内服务的需要,从供应商处获取与采购方的保险合同有关的

信息和数据。

(五)依法获得报酬。

第二部分保险产品及承保

一、保险产品

本协议涉及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方案、费率机制、保险条款等,以本项目采购文件、

供应商参与该采购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最终的采购结果为准。

二、其他

1、本协议涉及的保险条款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废止或被其他法律所替代的,则本产品依

据的法律标准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为基础。

三、供应商服务团队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项目职责

项目负责人

服务人员

四、项目周期

本项目采购期间为三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止。以

一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服务周期,分三个保险年度,第一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

*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第二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31日二十四时;第三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

每个服务周期到期前3个月,采购方采购方将对供应商就本服务周期的服务内容进行考核、

评分,如考评合格则继续下一服务周期,如考核不合格则采购方采购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更

换服务供应商。

五、保险费

1、2026年医疗责任保险保费为XXX元。

2、2026年公众责任保险保费为XXX元。

采购方于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第一个保险年度的全部保险费,供应商自2026

年1月1日0时起开始承担各项保险责任。

保费预算金额:2026-2028年总预算金额********.00元,其中每年预算金额********.00元

/年(保险期间内不再因标的变化增加保费);

六、保险经纪服务费

采购方委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服务费的费率为中

标保费的13%。

第三部分人民调解与案件处理

一、案件处理

(一)接报案

1、供应商应设立医疗责任保险报案专线:XXXX,专门接受出险单位的报案,被保险人应及

时向供应商或保险经纪人进行报案,保险经纪人专线报案电话:********,同时设立报

案专用邮箱XXXXXXX.com。对于保险经纪人的转报案,供应商应视同为出险单位报案。供应

商应认可保险经纪人以邮件、微信等形式向供应商的报案。

2、被保险人向供应商报案的,供应商应在X个工作日内将报案信息邮件反馈至本项目赔处

中心。

3、以下情况,供应商应视同为及时报案:

(1)对于可从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台、权威互联网站等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案,供应商认可被保险人及本项目赔偿处理中心事后出

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予以受理;

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一、商务部分

(一)保费预算金额:2026-2028年总预算金额********.00元,其中

每年预算金额********.00元/年(保险期间内不再因标的变化增加保

费);

(二)服务期限:本项目采购期限为三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起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十四时止。以一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服务周期,分三

个保险年度,第一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31

日二十四时;第二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31

日二十四时;第三个保险年度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31

日二十四时。

每个服务周期到期前3个月,招标方将对服务供应商就本服务周

期的服务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如考评合格则继续下一个服务周期,

如考核不合格则招标方有权更换服务商。

(三)服务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

(四)保险条款: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保险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五)投保与保障范围

1、被保险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及其直属分支机构

2、承保人员范围:

保障应自动覆盖被保险人院内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保

险期间内不再做保险批改,人员变化自动承保。以上医务人员是指在

被保险医疗机构执业的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

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在本项目中,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

医疗管理人员、外聘医务人员、进修生、实习生、规培人员、符合多

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外请的

会诊医务人员;在被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

与被保险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来自同一医疗集团

或同一医疗联合体在被保险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

医疗机构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医疗、义诊(义诊指按照《卫生部关于组

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求,

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突发

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的医务人员以及在被保险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其他医务

人员、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办科教发[2008]45

号)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诊疗活动的医学生、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等。

保障应涵盖医院作为法人的机构责任。

3、承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由我院承担的医疗损

害责任和违反公众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六)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本项目产生的数据等知识产权归采购方所有,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其他

项目。

(七)保密性:严格保守医疗机构商业秘密、患者隐私等信息。

(八)报价要求:

1、按年度保费报价,需提供分项报价(医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

险)。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成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医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以及其他附随服务所产生的费

用和税金等。投标人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

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理由。

3、按国家规定由投标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响应总价内,由成

交投标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4、投标人报价除包含招标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保障服务正

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对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

务理解不一致的以招标人理解为准。

二、技术部分

一.项目概况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

于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设心脑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

医院3家直属分支机构。医院占地248.22亩,建筑面积324346平方米。

2012年成立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院集团,现有成员单位48家。医院

编制床位3500张。医疗服务量和效率居宁夏之首。2024年总诊疗361.6

万人次,出院21万人次,手术9万人次。医院现有职工为5701人,拥

有12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含建设项目),9个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

连续六年稳居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A+级。

本次招标拟采购一家保险公司提供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及各分

支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医院提供:1.医疗责任保险:覆盖因医疗行为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依法应由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2.公众责任保

险:覆盖在医院范围内因意外事故(如跌倒、坠物、设施缺陷等)导

致第三方(患者、访客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目前医院正在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

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院鼓励

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由患者自愿参保),鼓励医师参加执业责任

保险(由医生投保),同时医院将积极整合院内保险资源,鼓励承保

医责险的保险公司与我院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积极参与以上项目。

二.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医疗责任保险

(一)责任限额:

投标方需根据医院业务规模、风险等级等相关因素进行实际测算,

每年的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不得低于以下金额:

1、主险: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累计责任限额:650万元;

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2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

2、附加险:

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每次事故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

万元;

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每人责任限额:10万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20万元。

(二)保险责任

1、主险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

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医疗损害,患者或其近亲

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

任何时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且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法院生

效判决、仲裁裁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或在保险人参

与下达成的和解协议,负责赔偿。(具体条款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

错的;

(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

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

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并导致其死亡或残疾。患

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

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医疗

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

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

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

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

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2、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

疗活动中未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因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存在

诊疗过错情形,致使患方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费用损失赔偿请

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

动中,因发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依法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

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免赔额

主险:无免赔额;

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无免赔额;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

责任保险:无免赔额。

(四)保险期间:每个保险年度共12个月,自每年1月1日零

时起至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五)承保基础:期内发生式

(六)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法律)。

(七)基本条款:

主险: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八)赔偿处理约定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

理: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诉讼、行政调解和其他。

(1)保险人同意认可并严格执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

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2)保险人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和解处理医疗纠纷的

权限,每次医患自行和解权限在金额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

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签订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保险公司认可并按保

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和解协议金额高出权限金额,则需按第三方

调解流程进行医学评鉴及责任认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3)保险公司认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果,

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进行处

理的,其处理流程参照人民调解流程进行处理;

(4)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

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折医疗费(含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

或其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

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②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

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后续治疗费;

③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规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中规定的相关

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④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分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

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2、理赔时效

(1)接到本项目赔处中心出具的《医疗责任保险赔款支付通知

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的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向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第三者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 赔付时效
赔款金额≤RMB20000元 3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20000元<赔款金额≤RMB100000元 5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100000元<赔款金额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应安排理赔专职人员受理并按上述时效要求处理案件,服

务团队中明确项目理赔负责人及专职理赔人员。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特别会诊费用保障约定:

特此明确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

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

诊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所指特别

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

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

5、法律依据约定:

若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修订、废

止或被其他法律所替代的,则合同依据的法律基础以新的法律法规为

准。

6、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院内执业的医务人员发生新增、离职、

退休等变化,保险人不得再增加保费。

(九)效力

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效力

高于基本条款。

第二部分公众责任保险服务要求

(一)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

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

三者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

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也负责赔偿。

(二)责任限额:投标方需根据医院业务规模、风险等级等相关

因素进行实际测算,但不得低于以下数值:

项目 责任限额
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50万元
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10万元

(二)免赔额:

财产损失:无;

人身伤亡:无。

(三)保险期限:保费到账次日零时生效

(四)付费日期:见费出单

(五)基本条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六)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

(七)附加条款:

1、错误和遗漏条款

2、违反条件条款

3、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4、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5、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6、停车场责任条款

7、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8、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9、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10、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11、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12、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13、交叉责任条款

14、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15、卫生装置条款

16、建筑物改变条款

17、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八)赔偿处理约定

1、保险人认可由保险经纪公司对医疗机构公众责任险案件的协

助处理。

2、赔偿项目及标准约定

对于本保险合同所指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

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

标准如下:

(1)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第三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

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含因抢救发生的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造成第三者残疾的,除应赔偿本条①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

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

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后续治疗费;

(3)造成第三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②

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

偿金以及第三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

工损失;

(4)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经法院判决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

(5)对第三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据《人体损伤致

残程度分级》计算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对残疾赔偿金按照下表规定的

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项目 伤残级别 每人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一级伤残 100%
(二) 二级伤残 90%
(三) 三级伤残 80%
(四) 四级伤残 70%
(五) 五级伤残 60%
(六) 六级伤残 50%
(七) 七级伤残 40%
(八) 八级伤残 30%
(九) 九级伤残 20%
(十) 十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是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制定。

(九)第三者及公用人员的释义

第三者释义:保险单所指第三者,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佣

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

雇佣人员释义: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接受被保险

人给付的劳动报酬,且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劳动者,也包括退

休返聘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或兼职人员、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

和徒工、实习生。

(十)多个医疗机构投保的约定

若投保人为多个医疗机构投保,即将多个有单独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医疗机构列为被保险人,则应在保单中列明各医疗机构的名称、

执业地点、赔偿限额,投保人按照各医疗机构对应的保费之和缴纳保

费。

(十一)效力

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效力

高于基本条款。

第三部分保险经纪人

本项目委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我院的保

险经纪人,为我院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一)服务内容

1、根据医院需求,协助医院制定保险方案、确定保险方案;

2、根据医疗卫生行业风险特点和需求,协助制定适合医疗机构

的医责险方案,建立科学的费率浮动机制;

3、协助医院采购保险公司及投保工作,并对保单进行审核;

4、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协助医院通知保险公司,

跟踪风险变化情况,协助医院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5、提供医疗风险管理服务;为医疗机构办理投保、理赔等服务;

提供24小时保险咨询服务;

6、协助医院进行保险索赔,督促保险赔款及时到位,并向医院

及时反馈个案理赔情况;

7、建立医责险赔案数据库,定期向医疗机构提供医责险赔付情

况、医疗机构风险管理情况、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成因等,提出规范医

疗质量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建议;

8、为医院和就诊患者提供第三方见证服务,加强医患沟通,促

进患者和家属充分了解医疗风险,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

9、定期为招标人提供医疗风险防范与保险知识培训;

10、提供医疗安全与风险预防服务,通过开展医疗见证+医疗意

外保险,预防医疗纠纷与医疗风险;

11、对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未进行赔付的案件,在本

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协助医院进行索赔;

12、协调符合资质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向医院提供医疗安全风险

防范及医疗纠纷调解服务;

13、协助医院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为医院、医生、患者与保

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经纪服务。

(二)保险经纪服务费

根据《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约定,保险经纪服务费由保险公

司支付,支付费率为保单保费(不含税)的13%,详见《保险经纪服

务委托协议》。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