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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平安区第三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第二次)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青海华景竞磋(货物)2025-024
项目名称: 平安区第三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平安区第三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第二次)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3.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以评审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并打印留存)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大街57号东方华府D区2号楼18层1181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网站:《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2.本次采购采用线上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电子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 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政采云平台)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海东市平安区教育局
地 址: 海东市平安区乐都路99号
联系人: 周老师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大街57号东方华府D区2号楼18层1181室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方式: 180********
附件信息:
平安区第三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第二次)-发售版.docx
262.1K
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华景竞磋(货物)2025-024
采购项目名称:平安区第三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人:海东市平安区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5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9
一、说明9
1.适用范围9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9
3.磋商费用9
二、磋商文件说明9
4.磋商文件的构成9
5.磋商文件、采购活动和成交结果的质疑9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10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0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
8.磋商保证金11
9.磋商有效期11
10.响应文件构成11
11.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12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2
1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2
1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方式12
五、磋商过程12
14.磋商过程12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13
15.磋商小组13
16.磋商程序13
17.评审办法16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18
18.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18
19.成交通知18
八、授予合同18
20.签订合同18
九、磋商活动终止19
21.终止情形19
十、处罚19
22.处罚情形19
十一、其他19
23.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19
24.其他事项20
第四部分采购项目合同书21
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35
附件1:响应文件封面35
附件2:磋商函36
附件3:投标报价一览表37
附件4:技术规格响应表39
附件5:投标产品相关资料40
附件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1
附件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2
附件8:供应商承诺函43
附件9:供应商诚信承诺书44
附件10:资格证明材料45
附件11:财务状况证明46
附件1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47
附件1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48
附件14:磋商保证金49
附件15:中小企业声明函50
附件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3
附件17:监狱企业证明材料54
附件18:供应商最后报价表55
第六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56
(一)投标要求56
1.投标说明56
2.报价说明56
3.重要指标56
4.商务要求56
(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58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海东市平安区教育局(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平安区第三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 采购项目编号 | 青海华景竞磋(货物)2025-024 |
| 采购项目名称 | 平安区第三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第二次)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采购预算额度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
| 最高限价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
| 项目分包个数 | 无 |
| 各包要求 | 磋商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
| 各包供应商资格要求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3.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以评审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并打印留存)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
| 公告发布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磋商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11月18日 |
| 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
| 磋商文件售价 | 0 |
|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 | 政采云平台(***********) |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30(北京时间)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30(北京时间) |
|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 政采云平台(***********) |
|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人:海东市平安区教育局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海东市平安区乐都路99号 |
| 采购代理机构机联系人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180********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大街57号东方华府D区2号楼18层1181室 |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万达广场支行 |
| 收款人 | 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银行账号 | 63********000966 |
| 其他事项 | 1.公告发布网站:《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2.本次采购采用线上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电子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政采云平台)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 |
|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 监督单位:海东市平安区财政局联系电话:******** |
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容 | |
| 采购项目编号 | 青海华景竞磋(货物)2025-024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平安区第三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第二次) | |
| 采购人 | 海东市平安区教育局 | |
| 采购代理机构 | 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 评分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 采购预算额度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 |
| 项目分包个数 | 无 | |
| 采购要求 | 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 |
| 1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 |
| 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9000.00元。收款单位: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万达广场支行银行账号:63********000966缴费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1 | 缴费方式 | 缴费方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含电子保函,电子保函是指供应商利用青海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模块)出具的,有关业务操作流程和手册可从“青海省政府采购云平台”查阅下载,供应商在电子保函的申请、使用、查看应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撑方:95763。政采云平台不向供应商收取服务费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
| 1 | 磋商保证金退还 |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 1 | 递交响应文件方式 | 政采云平台提交 |
| 1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30(北京时间) |
| 1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30(北京时间) |
| 1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政采云平台(https://***********) |
| 1 | 答疑澄清方式 |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为60分钟,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补正,视同默认原文相关内容。 |
| 1 | 代理服务费收取 | 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收取金额:6500.00元收款单位: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万达广场支行银行账号:63********000966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 |
| 2 | 合同签订有效期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
| 2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两份原件备案。 |
| 2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个日历日 |
| 2 | 其他事项 | 无 |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采购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供应商: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须知
(4)采购项目合同书
(5)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6)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7)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5.磋商文件、采购活动和成交结果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表》,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
6.3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磋商保证金
8.1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开启时间前缴纳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个日历日
10.响应文件构成
10.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内容):
(1)响应文件封面
(2)磋商函
(3)投标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4)技术规格响应表
(5)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供应商承诺函
(9)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10)资格证明材料
(11)财务状况证明
(1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4)磋商保证金
(15)中小企业声明函
(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7)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18)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1.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1.1供应商须提交一份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为供应商按10.1要求编制并确认纸质响应文件后的扫描件。
11.2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13.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电子交易系统操作规范的要求编制、确认、签章、加密响应文件,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已加密的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五、磋商过程
14.磋商过程
14.1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启响应文件,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14.2开启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并提示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按时在线解密,解密时间为60分钟。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
14.3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4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4.5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5.磋商小组
15.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5.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5.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5.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5.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6.磋商程序
16.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审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6.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6.2.1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文件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3)未按第10.1款(1)-(14)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6)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7)交货时间、免费质量保证期、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8)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参数、指标的;
(9)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1)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16.2.2非实质性偏离指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6.2.3在响应文件初审、详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6.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6.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6.5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评审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所投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产品)的实施政府强制采购,须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供应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7.评审办法
1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17.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投标报价(3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
| 2 | 技术水平(36分) | 1.技术参数(35分):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完全满足或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得35分;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5分,扣完为止。(此项评分参数中有要求的按其要求为依据,没有要求的以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为依据。)2.节能和环保(1分):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0.5分;否则不得分。注: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为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为准,认证机构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为准。2.所投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产品)的实施政府强制采购,不得分。 |
| 3 | 履约能力(10分) | 类似业绩(10分):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类似业绩是指与采购项目在产品类型、使用功能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项目),需提供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的扫描件,每提供1份得2分,满分10分;未提供不得分。 |
| 4 | 售后服务(24分) | 1.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12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相应的供货方案及措施,方案内容至少包含:①项目管理机构;②项目实施方案;③项目人员配备;④供货进度计划;⑤项目应急预案;⑥培训方案等。磋商小组对以上内容进行评审,满分1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所提供的每项内容中每存在一处缺陷或不足的扣1分,每项最多扣2分。缺陷或不足是指: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信息不一致、内容照抄照搬磋商文件且只有方案框架无实质性内容、内容不完整、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地点区域错误、内容前后矛盾、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2.质量控制及保证措施(4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及保证措施,内容至少包含:①货物质量保证措施;②货物数量保证措施等。磋商小组对以上内容进行评审,满分4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所提供的每项内容中每存在一处缺陷或不足的扣0.5分,每项最多扣1分。缺陷或不足是指: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信息不一致、内容照抄照搬磋商文件且只有方案框架无实质性内容、内容不完整、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地点区域错误、内容前后矛盾、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3.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8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提供详尽的售后服务,内容至少包含:①售后服务计划;②售后服务措施及服务承诺;③回访措施及相关承诺;④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人员配置等。磋商小组对以上内容进行评审,满分8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所提供的每项内容中每存在一处缺陷或不足的扣0.5分,每项最多扣1分。缺陷或不足是指: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信息不一致、内容照抄照搬磋商文件且只有方案框架无实质性内容、内容不完整、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地点区域错误、内容前后矛盾、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18.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9.成交通知
1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9.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0.签订合同
20.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0.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含电子保函,电子保函是指供应商利用青海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模块)出具的,有关业务操作流程和手册可从“青海省政府采购云平台”查阅下载,供应商在电子保函的申请、使用、查看应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撑方:95763。政采云平台不向供应商收取服务费用)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各包成交金额的5%。
20.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九、磋商活动终止
21.终止情形
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1.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2.处罚情形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向磋商小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
23.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系统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系统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因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24.其他事项
2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复印、加密或者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8)从同一个供应商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采购文件或上传响应文件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24.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采购项目合同书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华景竞磋(货物)2025-024
采购项目名称:平安区第三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合同编号:QHHJ-2025-024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海东市平安区教育局(盖章)
供应商(乙方):(盖章)
采购日期: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平安区第三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青海华景竞磋(货物)2025-024)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凭证。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附分项报价表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货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元;待免费质保期(年)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即人民币(大写)元。
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大写):元;
设备到货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人民币(大写):元;
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大写):元。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十、知识产权:详见合同通用条款
十一、其他约定:
验收方案: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年月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价格
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时间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实事求是填写,进口产品90个工作日内,国产产品60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交货时间需说明。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检验验收
11.2.1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按磋商文件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磋商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支票或汇票。
13.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1:响应文件封面
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2:磋商函
磋商函
致: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青海华景竞磋(货物)2025-024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
2.磋商有效期自磋商开始之日起个日历日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成交后不签约的,磋商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
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3:投标报价一览表
投标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
| 投标报价 | 大写: 小写: |
| 交货时间 | |
| 免费质量保证期 | |
| 优惠承诺及其他: | |
注:1.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包括:产品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2.投标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否则,响应无效。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分项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如有)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 | |||||||||
| 投标总价 | |||||||||
注:1.本表应按照“(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中的产品序号按顺序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否则,响应无效。
2.投标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否则,响应无效。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技术规格响应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供应商名称:
所投包号:
| 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 |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 | 偏离 | |||
| 序号 | 名称 | 采购需求 | 名称 | 投标响应 | |
| 1 | |||||
| 2 | |||||
| … | |||||
注:1.本表应按照“(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中产品序号的指标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否则,响应无效。
2.供应商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响应表”,在“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栏中列出所投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指标,否则,将视为该项指标不响应,按负偏离处理。
3.“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应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技术参数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若在评审环节发现该项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技术参数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将视为该项指标不响应,按负偏离处理。
4.填写此表时以采购项目参数要求为基本投标要求,满足采购项目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列出“0”;超出、不满足采购项目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并做出详细说明;如果只注明“+”、“-”或未填写,将视为该项指标不响应,按负偏离处理。
5.供应商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响应无效,同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5: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技术参数证明材料。
附件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年龄: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件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附件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项目的磋商、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职务: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件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附件8:供应商承诺函
供应商承诺函
致: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年月日青海华景竞磋(货物)2025-024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中的所有产品(服务),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服务质量、数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完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全接受。
4.若成交,本承诺中明确的具体内容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9: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致: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1.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竞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参加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应标,不虚列业绩。
3.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结果。
4.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产品、以次充好。
5.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名(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物品。
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
本承诺是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0: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证(五证)合一统一社会代码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
企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2.磋商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格证书、许可证书、认证等;
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11:财务状况证明
财务状况证明
按照磋商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各包供应商资格要求1.中第(2)条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扫描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近半年内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附件1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为保证本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或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附件1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致: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4: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
附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扫描件
附件15: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致: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1.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表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致:青海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人。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1.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若无此项内容,可不提供此函。
附件17: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若无此项内容,可不提供。
附件18:供应商最后报价表
供应商最后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投包号:
| 最初报价 | 调整因素 | 最后报价 | 交货时间 |
| 最终确定的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优惠条件) | |||
注:1.此表不需扫描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须事先盖章、签字。在磋商期间,由磋商小组确定合格的供应商后填写并扫描上传。
2.未在最终轮次规定时间(60分钟)内进行响应报价的,按首轮报价进行评审,退出磋商的除外。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六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一)投标要求
1.投标说明
1.1供应商必须对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响应无效。
1.2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包括:产品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1.3磋商内容中未特别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投国产产品;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供应商可以投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可以投国产产品,并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1.4所投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得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
1.5项目成交后分包情况:不允许。
1.6交货时间、地点: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并交付使用。
2.报价说明
本次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为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此额度。否则,响应无效。
3.重要指标
3.1“技术参数”中用“★”符号标注的属于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完全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3.2磋商文件中凡需与原有设备、系统并机、兼容、匹配等要求的,请主动和采购人联系,取得原有设备、系统相关资料。若有磋商文件未提及或变更内容的,请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3.3技术参数中除注明签订合同时提供的相关授权、服务承诺等资料以外,其余相关资料在投标时必须附在响应文件中。
4.商务要求
4.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
4.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付款方式:详见“第四部分采购项目合同书”中“四、付款方式”的规定
4.4免费质量保证期:1年,技术参数中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